刑罚:被告人胡先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祝方举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胡某甲;祝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鄂2826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先捷。因涉嫌犯诈骗罪,2025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晖, 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方举。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5月30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此次因涉嫌犯XXXX同类营业罪,2025年7月22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2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忠华,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咸检刑诉[20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先捷犯诈骗罪、XXXX同类营业罪,被告人祝方举犯XXXX同类营业罪,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应堂、检察官助理姚自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先捷及其辩护人张晖、被告人祝方举及辩护人刘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XXXX同类营业的事实
咸丰施润肾病医院(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30日成立,由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润公司”)占股65%,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占股35%,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系施润公司股东。咸丰施润肾病医院(以下简称“施润医院”)在经营期间,常向威高血液净化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等供货商采购医用耗材供患者使用。
2021年下半年,因施润医院经营需要,施润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祝方举会后继续向施润医院投入资金用于该院日常经营。2021年10月13日,为保证投入资金收益,祝方举与胡先捷在未取得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无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决定成立恩施京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楚康公司”)向施润医院供应医用耗材。京楚康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为向梅(祝方举之妻),公司实际则由祝方举投入资金、胡先捷经营管理。
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胡先捷在担任施润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同时经营管理京楚康公司的便利,以京楚康公司名义向施润医院原供货商采购医用耗材后,在施润医院需采购医用耗材时,胡先捷便通过直接加价的方式向京楚康公司采购,京楚康公司从中赚取利润。期间,祝方举安排其子祝某2担任施润医院副院长,并在京楚康公司日常经营中辅助胡先捷。
经鉴定,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京楚康公司的利润共计人民币1571686.9元。
二、诈骗的事实
2020年7月16日,咸丰施润肾病医院与咸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咸丰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0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胡先捷作为医院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及院长,指使医院员工通过虚开医疗服务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将已售出的药品二次收费等手段共计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72782.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胡先捷指使咸丰施润肾病医院医务人员孙某、彭某等人,通过多开检查项目和治疗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在胡先捷的指使下,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将CT、彩超等检查项目进行虚开或将一个收费项目分解为多个收费项目,以此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59420.5元。
2.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咸丰施润肾病医院在部分患者就医过程中,将同一支肝素钠注射液供给多位患者使用,再分别向每名患者按一支收取费用并进行医保费用结算,导致已售出的肝素钠注射液存在结余。胡先捷知悉存在结余后,遂安排医院工作人员舒某将结余的肝素钠注射液二次入库,再次销售给患者后进行医保费用结算,以重复报销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3361.57元。
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先捷身为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祝方举共同经营与咸丰施润肾病医院(普通合伙)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 二款,应当以XXXX同类营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先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开医疗服务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先捷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胡先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咸丰施润肾病医院退缴全部诈骗违法所得情节;祝方举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情节;建议以胡先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祝方举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胡先捷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自己主观上没有想去骗保,没有明确指使医务人员去诈骗。
被告人胡先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胡先捷没有在诈骗金额中获利;2.在XXXX同类营业罪中,胡先捷没有分取利润;3.胡先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缴纳罚款;4.请求法庭对胡先捷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祝方举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祝方举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祝方举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其行为动机有公益性和自救性,没有主观故意;京楚康向施润医院供应耗材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类营业;祝方举的行为不符合XXXX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施润医院尚欠京楚康公司货款,京楚康的利润没有实际获得,祝方举的行为不存在对施润医院造成损失。3.祝方举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祝方举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
2020年7月至2025年4月,咸丰施润肾病医院(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施润医院”)每年与咸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咸丰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此期间,被告人胡先捷作为施润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和管理人员,安排医院员工通过虚开、多开检查、治疗项目和将已售出的结余药品入库二次销售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共计72782.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胡先捷安排施润医院医务人员孙某、彭某、刘某等人多开检查、治疗项目,将医保基金用满。在胡先捷的安排下,施润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通过虚开彩超、CT、DR等项目或将一次多个检查项目分解为多次单个检查项目的方式,虚开、多开检查、治疗项目,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59420.5元。
2.2022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施润医院在对部分患者治疗过程中,出现每名患者均按照使用一支肝素钠注射液进行收费并办理医保基金结算,但一支肝素钠注射液实际提供给多名患者使用,肝素钠注射液出现结余的情况。相关医护人员将此情况向胡先捷汇报后,胡先捷遂安排医院工作人员将结余的肝素钠注射液二次入库后,再次销售给患者并重复进行医保报销。期间,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3361.57元。
二、XXXX同类营业的事实
咸丰施润肾病医院(普通合伙)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分别由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9月10日变更为“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5%,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占股35%,企业主体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系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2021年下半年,施润医院面临资金短缺、经营困难局面,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胡先捷提出通过成立医疗器械公司,采购医疗耗材后抬高价格向施润医院转卖的方式,来维持施润医院的运转。2021年10月13日,祝方举与胡先捷在未取得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成立恩施京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楚康公司”)向施润医院供应医疗耗材。京楚康公司由祝方举投入资金,祝方举之妻向梅任法定代表人,由胡先捷和祝方举委托的尹乙齉及其子祝某2先后负责经营管理。
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胡先捷利用其担任施润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施润医院在祝方举投资设立的京楚康公司采购医疗耗材。同时,胡先捷利用其经营管理京楚康公司的便利,以京楚康公司向施润医院原供货商采购医疗耗材后直接加价出售的方式,转卖给施润医院,为京楚康公司从中赚取利润。经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京楚康公司在此期间向施润医院销售医疗耗材,非法获取利润共计人民币1571686.9元。
另查明,本案立案侦查前,施润医院已向咸丰县医疗保障局退还上述被骗取的医保基金72782.07元。2025年3月21日,祝方举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咸丰县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2025年3月21日,民警在施润医院将胡先捷抓获归案;同日,祝方举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的身份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实恩施京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方式、范围等情况。
5.咸丰施润肾病医院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施润医院主体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股东为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1月20日由胡先捷变更为孙某,于2022年1月4日由孙某变更为胡先捷。
6.药房盘点单。证实施润医院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的情况。
7.检验报告单、医保账户支付清单。证实鄢某、彭梽桦在施润医院使用医保账户支付费用的情况。
8.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证实2017年9月8日,胡先捷与曹某、高某、孙某等人签订协议,投资入股设立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
9.咸丰施润肾病医院付款审批单、物资入库单、咸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祝某2于2023年11月29日、2024年1月5日在施润医院付款审批单上签字的情况。
10.耗材销售合同。证实2021年12月1日,京楚康公司与施润医院签订耗材销售合同的情况。
11.合作办院协议。证实2017年9月26日,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超爱老人养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办院协议的情况。
12.应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证实施润医院与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的账务往来情况。
13.咸丰县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文件、会议通知、签到表。证实施润医院参加咸丰县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的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等相关会议的情况。
14.咸丰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证实2020年至2025年期间,施润医院与咸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咸丰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情况。
15.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施润医院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的情况。
1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证实恩施州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情况。
17.咸丰施润肾病医院委托管理协议。证实2022年3月18日,施润医院就医院血透室的管理事宜与胡先捷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就医院康复科的管理事宜与孙某、谭某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
18.咸丰施润肾病医院委员会文件、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董事会重大决议(全体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证实施润医院的内部分工情况,其中胡先捷任院长,主持医院全面工作。
19.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施润医院医生、护士的执业资格情况。
20.咸丰施润肾病医院DR、CT报告单、彩超诊断报告单、住院病人档案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档案。证实在施润医院治疗的部分病人进行DR、CT、彩超等检查的情况。
21.DR、CT、彩超疑点数据统计单。证实对施润医院DR、CT、彩超数据疑点进行清理的情况。
22.客户往来对账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施润医院向湖北省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转款的情况。
23.咸丰施润肾病医院花名册、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证实该医院的在职人员情况和对行政后勤管理制定有相关制度的情况。
24.咸丰施润肾病医院采购药品清单。证实施润医院在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的情况。
25.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证实祝方举与向梅登记结婚的情况。
26.恩施市人民法院(1994)恩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祝方举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5月30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7.咸丰县卫生健康局复函、咸丰县医疗保障局复函。证实咸丰县卫生健康局认为掌上超声诊断仪在临床应用上符合超声诊断仪的技术分类;咸丰县医疗保障局请示恩施州医疗保障局后,确认掌上彩超属于彩色超声影像诊断范畴,以及其报销条件和支付标准。
28.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证实京楚康公司未向该公司请求召开过会议、商函。施润医院从未向该公司请求召开关于京楚康公司给施润医院采购相关器械的股东会议或商函。
29.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京楚康公司、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实三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其中,施润(恩施)医疗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9月10日变更为“恩施(施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30.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实咸丰施润肾病医院向咸丰县医疗保障局退还不合理收费及罚金共计314819.61元。
31.咸丰县人民法院(2025)鄂2826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对祝方举诉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的情况。
32.咸丰县人民检察院鄂恩咸检刑不诉[2026]14号、15号、23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孙某、彭某、祝某2不起诉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向梅的证言。证实2021年,施润医院法定代表人胡先捷给我说施润肾病医院亏损差钱了,喊我出面成立京楚康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百分百股份,我才成立的京楚康公司。此事我给我丈夫祝方举说过,他同意成立。我在公司只是挂个名,2024年3月之前,公司实际管理人是尹乙齉和胡先捷,2024年3月之后是祝某2在管理。尹乙齉是祝方举喊到京楚康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京楚康公司向客户出售医疗器械,公司客户只有施润医院。
2.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我现任施润医院会计,祝方举是医院股东,祝某2是医院总经理,胡先捷是医院法人、院长。施润肾病医院医疗耗材主要从京楚康公司和洪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其中从京楚康公司采购的耗材占比80%以上,少量的从洪达公司采购。医疗耗材、药品都是由祝某2去采购的,如果医院耗材、药品不够了,伍某和吴晓红会列一个采购清单交给祝某2去采购,京楚康公司的账是祝某2亲自负责的,祝某2会给我一个对账单,上面写的每个月的购买总额,我根据财务系统上的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就盖章签字。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25年1月14日,咸丰县医疗保障局接到举报后对咸丰县施润肾病医院进行检查,在他们医院放射科的CT、DR和功能科彩超仪器上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经过比对发现该医院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一是医疗器械进货量、销售量、存货量数据不符,他们血液透析器、透析过滤器共43650支、库存3096支、销售量41468支,多销售914支在医保进行了结算,骗取15351.42元医保基金。二是DR、CT、彩超的医保结算数据与仪器端严重不符,从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咸丰县施润肾病医院DR医保端结算数据91人次,但是仪器端数据显示只检查了50人次,多报销医保基金3597.06元;CT医保端结算数据262人次,但仪器端数据显示只检查了156人次,多报销医保基金15662.95元;他们医院的彩超是2020年开始使用的,从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这期间咸丰县施润肾病医院彩超医保端结算数据是1311.25人次。仪器端数据显示只检查了481人次,多报销医保基金70328.44元。上述多报数据骗取医保基金共104939.87元。后我局开会研究讨论,对咸丰县施润医院追回104939.87元医保基金并让其缴纳违约金209879.74元。
施润医院刚开始医疗器械都是正常在不同的医疗公司进行采购,2021年12月1日,施润医院与京楚康公司签订了血液透析耗材销售合同,京楚康公司法人是祝方举的老婆向梅,这个公司的医疗器械在别的公司进货后,再提高价格销售给施润医院。施润医院把采购成本提高,同时医保报销价格也提高了,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把医院的钱转移到了京楚康公司,又通过咸丰县医疗保险多报了钱。转移到京楚康公司的钱,他们又签订了一个“捐赠协议”,对住院病人自付部分的钱,由京楚康公司以捐赠形式进行解决,来制造施润医院住院不要钱的假象,吸引病人住院。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施润医院CT、DR、彩超问题数据是通过在咸丰县医保局系统上施润医院已经报销的数据和施润医院仪器上的数据进行比对得来的。2025年1月14日,咸丰县医保局对施润医院突击检查当着他们工作人员的面从仪器上拷贝下来的,所提取的数据由单独的硬盘保存,没有任何更改,提取数据后医保局对提取过程问了材料的,施润医院的工作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对数据提取过程都认可。我们就报销数据和仪器检查进行比对,施润医院对比对出来的问题数据都承认了,而且接受了相关金额的处罚。比对出来的DR问题数据41次,CT问题数据106次,彩超问题数据830.25次。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DR问题数据,按时间段内施润医院共收多少DR费用,除以人次得到平均单价96.4元,乘以41人次,共3952.4元,统筹基金支付占比69.29%、大病补充基金占比13.29%、医疗救助占比8.43%,相乘后得3597.06元,这个金额就是医保基金支付的大概金额。通过这种方式算出CT金额15662.95元、彩超金额70382.44元,共计89588.45元。另外比对后发现施润医院血液透析器和血液透析过滤器两项耗材存在进销存数据严重不符,多记、虚记耗材914支,医保多支付21930.6元。
5.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对私立医院的药品没有明确的定销售价格文件,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支付价格在医保业务信息平台以及医疗机构业务系统里面有药品类别和价格标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只按照支付价格认定报销,没有支付价格的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按比例报销。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是否有合法资质、随货同行单据是否齐全、储存养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施润医院血透室医生。我在施润医院工作期间通过给患者多开检查项目套取国家医保资金。我主要给伍某、胡邈、官建华、覃方耀、祝某2等本单位职工开的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开出来后当事人没有进行项目检查,但是医保却报销了的。这是施润医院院长胡先捷安排我做的,他安排这样做是为了套取医保资金。一次是全院开会的时候,当时院里的医护工作人员都在,他给我们说可以给患者多开些检查项目,能开尽开;一次是在医院收费室,现场有我、伍某和胡先捷,胡先捷给我说把本单位职工通过虚开项目检查的方式,把职工的医保统筹起付线刷出来。
我们科室有一个药品“肝素”,患者来透析时花钱购买一支100mg的“肝素”但用不完,科室会将未用完的“肝素”给下一位购买“肝素”的患者使用,就会结余下来一支“肝素”,出现结余后科室将结余的药品返还给药房,药房再进行二次出售。
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施润医院康复科住院医师。医院院长胡先捷带过病人来找我开检查项目,我按照他说的开后,不清楚病人做没有做检查,我没有看到病人来找我,也没有看到过检查报告。胡先捷带来的病人主要是开CT、彩超、查血。我的直接领导孙某给我说过,要我给病人尽可能多的开治疗项目,我们都是按照领导要求给病人尽可能多的开治疗项目。我们多开治疗项目是为了医院多赚点钱,因为病人的费用基本上都是医保报销,我们增加费用但病人没有什么损失,都是报医保,骗取医保费用。我们医生在开治疗项目时,对需要治疗二个部位的,第二个部位本来只需要加收费用,但我们都是按全价算费用。
9.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施润医院信息科工作。施润医院药品有二次入库销售情况,主要是肝素钠。2022年,胡先捷给我说过,透析室结余了一批肝素钠注射液,因为这批肝素钠在医院账上已经销售出去并报了医保基金,他就让仓库通过盘库的形式再次入库,然后在医院系统上开药销售。2023年、2024年也出现过这种结余情况,我给胡先捷说这样二次入库销售搞不得,0元销售无法在医院系统上实现,他后来跟我和伍某说按照1分钱的价格走采购入库,也按照1分钱卖。结余的肝素钠是因为一个病人用不了一支肝素钠,但没有开0.5支的开法,就一支药给两个病人用,但开出来是2支药,节约出1支。胡先捷、血透室、仓库管理员、药房和我都知道肝素钠注射液二次入库销售的情况。施润医院管理系统中的医本目录里没有掌上彩超这个项目,只能开彩超。
10.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施润医院的库管员。2023年至2024年,施润医院有肝素钠注射液二次入库销售的情况。血透室结余出来的肝素钠,经院领导胡先捷签字同意后,我按照胡先捷要求将结余的肝素钠以一支1分钱的价格入库二次销售。我印象中有过两三次。
11.证人覃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施润医院血透室工作。施润医院有肝素钠二次入库销售情况。第一次出现肝素钠结余后我给胡先捷汇报如何处理结余的肝素钠,胡先捷安排我将结余的肝素钠送到药房,当时药房和库房是伍某在负责。第二次出现结余二次入库隔第一次约半年左右,我通过电话给胡先捷汇报后,胡先捷安排我把结余的肝素钠送到护士站,之后由药房的伍某来拿走的,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我印象中第一次结余五百多支,第二次结余三百多支。肝素钠出现结余是因为医生会给病人开一支肝素钠,但实际治疗中病人用不了一支的量,一支肝素钠可以供二个病人使用,所以就出现一支肝素钠分解成几个患者使用,造成肝素钠出现剩余,日积月累就越积越多。
1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施润医院的第一批原始股东,我以谭雅琳的名义入股的。医院最开始的原始股东只有胡先捷、曹某、高某、孙某、胡志伟和我。2022年2月,医院资金存在严重缺口,大批员工辞职并到劳动局索要工资,于是我们在京楚康公司办公室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当时参会的有我、胡先捷、曹某、高某、孙某、高绪成,开会主要解决医院面临的资金问题,股东都不愿意继续往医院里投钱了,后商量由我和孙某承包康复科、胡先捷承包血液透析科。当时有人提到医院还差京楚康公司的钱,我当时还不清楚这个公司,胡先捷、祝方举、孙某他们三个人应该知道,孙某的老婆还在这个公司担任了职务。胡先捷说京楚康公司是一个耗材公司,别人做也要赚钱,我们还不如自己做,公司营业了还可以向医院捐赠。因为当时我们没有钱,还需要垫支,本来我们股东不想让京楚康公司来搞,祝方举说那就先把欠京楚康公司的钱结清了,因为我们都不愿意继续投钱到医院,于是我们就将京楚康公司全部交给祝方举来做了,然后孙某的老婆也退出了京楚康公司。后我们谈成京楚康公司每年捐赠给医院30万元。这次会议后,医院的三大板块康复科、血液透析科、京楚康公司就按照自己负责的板块经营。2023年3月,因为承包合同要到期了,高某、曹某和我想把股份卖掉,祝方举给高某承诺退还其股金,高某同意并走了,我和曹某让医院为主体和我们签订了退股协议退股了。祝方举是京楚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先捷介绍的这个公司。京楚康公司通过低价购入耗材,然后高价卖给医院,这个高价只要不高于国家医保规定的价格就没有问题,然后京楚康公司就从中赚差价。
1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胡先捷找到我说想成立一家医疗公司后开个医院来赚钱。后来我、胡先捷、曹某、孙某、谭雅琳入股成立了公司,公司法人是胡先捷。2018年,咸丰县政府给公司批准成立了施润肾病医院。医院的建设、经营都是胡先捷在搞,施润医院成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9年祝方举、高绪成也加入公司。2023年时,因医院没有收益,我就给公司股东说要退股,最终我将手中股份以250万元卖给了祝方举。施润医院主要是胡先捷在管理,祝方举入股后他安排了一个姓尹的和胡先捷一起管理,后来祝方举买了我的股份以后成为了大股东,于是他就安排祝某2和胡先捷一起管理医院。京楚康公司是胡先捷和祝方举一起搞的,成立公司的手续都是胡先捷去办的,法人是祝方举的老婆。最开始医院经营遇到困难,想让祝方举再拿出钱给医院投资维持经营,祝方举不想再投钱进去,胡先捷就提出来成立个耗材公司,由耗材公司给医院提供耗材,祝方举和胡先捷可以从这个公司里面赚耗材的差价,当时他们说卖给医院的价格只要不超过国家挂网的价格就可以从医保报。我们开过股东会,当时胡先捷提出成立京楚康公司后,就让我们再拿钱出来,我没有钱也不想参与,后来祝方举就自己拿钱出来搞的。当时说过京楚康公司赚钱后会拿出一部分钱给医院补贴给病人,以吸引更多的病人来住院。
1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我通过高某介绍入股施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目的是为了在咸丰经营施润肾病医院。施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有胡先捷、高某、我、孙某、谭雅林等人,后来祝方举加入成为最大的股东。我和谭雅琳的股本金直接转给胡先捷的。施润医院是由恩施施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省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合伙成立的,统益公司是以医院的房屋入股,占35%股份。医院法人是胡先捷,负责管理的还有祝方举和他儿子祝某2。2020年左右,为了改变施润医院亏损情况开了一次股东大会,提出成立一个医疗器械公司专门给施润医院提供医疗耗材,从中赚取差价。医疗器械公司获得的利润一部分要返还给施润肾病医院,返利份额我记不清楚了。医疗器械公司实际管理人是祝方举和胡先捷在负责。医疗器械公司通过低价采购,加价卖给施润医院,从中赚取差价;二是采购时吃回扣。施润医院成立后年年亏损,没有分红,2023年3月我退出了施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1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20年左右到施润医院做透析至今。期间做过一些血液检查,也做过彩超检查。我在施润医院只要医生跟我说了要做检查我都去做了的,没有讲的我就不知道。我的检查、治疗费用都是彭某和刘某、洪鑫开的。2020年时做透析没有缴费单,直接月底一起结账了,反正多少都是刷医保。我在施润医院做透析时,医院不收自付部分的钱,都是免了的。
1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20年至今在施润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有时候还会做一些CT和彩超检查。报销35次彩超检查费用我不知道,我记得就是十几次给我腹部做肠系膜炎检查,其他的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报的。在施润医院做透析不用自己出钱,医院都是减免了我们自付部分的钱,医生开了治疗和检查项目也没有缴费单给我们,只是到收费室刷医保就行了,所以我不知道开了这么多彩超费。医生开具的检查项目和治疗项目,跟我说了的我都去做了的,我没有做的那20次没有跟我说过。
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20年左右到施润医院做透析,有时候会做一些CT、彩超、血液检查。我在CT检查过几次,彩超也检查过几次。我不知道施润医院给我开了28.75次彩超,报销了这么多彩超检查费,施润医院开这么多次彩超检查我都不知道,因为我们不用自己出钱,所以也没有看要交多少钱,交哪些钱,只听医生喊刷医保就行了。我的检查、治疗费用都是彭某和另外两个医生开的。
18.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23年6月,因我儿子徐宇樊腰部扭伤,我带他到施润医院做CT检查腰部。我不知道支付的是4个部位的CT检查费,医生没给我们说,缴费签字单子上只写了一个检查费和资料费比较笼统的说法,没有具体的明细,刷医保后我支付了479元费用。
1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我老公鄢某在施润医院做过检查。我们联系胡先捷后到施润医院找到他,他带我们到收费处让工作人员给鄢某开了检查,然后鄢某做了CT还是胸片的检查我记不清了。后来说要等几天再拿检查结果。我问鄢某检查花了多少钱,鄢某说刷了400多元的医保。然后鄢某打电话问胡先捷检查费为什么这么贵,胡先捷说还开了心电图和另外一个检查项目,并说随时可以回来做。后来我们没有继续找胡先捷就回去了。2024年12月20日,鄢某手肘关节疼,我就叫他去施润医院做了检查,这次他做检查还是刷了医保卡,可能是因为第一次的钱不够才刷的卡。2024年12月23日,我因为甲流到施润医院打针,我当时报的鄢某的名字,医生说他从电脑上病历上看鄢某有尿毒症。
20.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2024年5月11日,我因右手胳膊疼就和胡先捷联系说去施润医院检查一下,我和钟某到后胡先捷带我们到缴费窗口缴费做CT,并说门诊费门槛要300元,让我多刷点医保。我说我只看胳膊,怎么多刷医保。胡先捷让我不要管,他来操作,把门诊费门槛凑够,做CT剩下的钱以后检查再用。然后我个人医保刷了402元的检查费,我个人账户扣除183.6元,医保基金支付218.4元。之后我就去CT室做了检查。在等结果期间,钟某问我检查用了多少钱,我说做了一个CT四百多元,钟某就打电话问胡先捷,胡先捷说多开了几样检查,让我以后想做了再去做,我们也没继续追究这事就回家了。我是钟某打电话问才知道胡先捷在我名下多开了彩超和心脏彩超,多出来的检查费凑门诊门槛费。多开的两项检查我一直没有做过。2024年12月13日,我找胡先捷去把多的检查费用了,然后就查了血糖、血压等,这次检查就没有自己出钱。查血费用是多少我不清楚,彩超我一直到现在没有去做。钟某给我说过我在施润医院病例里写患有尿毒症,但我没有尿毒症,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写的。
2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没有给胡先捷说过做了掌上彩超可以按照彩超进行医保报销的事,胡先捷也没有问过自己这方面的问题。医保报销名录里掌上彩超报销这个名字,但是有“临床操作彩色多普勒引导”这个报销项目,这个是按每半小时80元进行报销的。
2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胡先捷找到我说他是慧怡医院股东,搞医院赚钱,我说我没有资金,只有一个房子。我们商量后说我以房子的租金入股,占35%股份,胡先捷那边以施润(恩施)医疗集团的身份投资入股,法人是胡先捷,还有七八个股东,所有装修、技术、出资都是他们出,占股65%。施润医院于2019年八九月建成开业,2019年、2020年医院还比较正常,2021年后他们就不许我们查账了。施润医疗集团最大股东是祝方举,他是真正控制人,祝方举的儿子祝某2在施润医院上班,实际控制着医院,医院所有公章和银行U盾都在祝某2手里控制着,不许我们查账,年底没有任何分红。医院从那时开始对病人减免自付部分,变相让住院患者不出一分钱。我找胡先捷了解情况,胡先捷说祝方举的老婆向梅注册了一家叫京楚康的医疗器械公司,医院的一些医疗器械和耗材就从那里采购,采购时加价30%-50%,加进货价后就能提高售出价,售出价通过医疗基金报销了的,赚的钱打到京楚康公司,这些钱一部分京楚康公司通过捐赠的方式来减免住院病人的自付部分,一部分祝方举的家人就分了。我一个叫钟某的朋友,她在施润医院检查,开了一些检查刷卡付费后,有些检查医院没有跟她做,她当时还要找胡先捷问为什么,我让她问清楚了再去找胡先捷,后来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2023年,施润(恩施)医疗集团和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开会决定,以施润医院名义贷款300万元,两家公司各使用150万元,要偿还时再一起偿还。但贷款下来后,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拒绝将150万元转给统益公司,并说只能以借的名义向祝方举本人借,后来没有办法就以统益公司的名义,以统益公司在施润医院35%的股份作为抵押,借款一年。到期后,祝方举给我打电话、发微信说到期了,还钱他也不要了,他要35%的份额,还有施润医院前面的坝子、后面体检中心的房子都是他的了。我们因为这件事产生了纠纷,期间高乐山镇综治办调解了几次,他都不同意调解,最后不了了之。
2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高某和胡先捷邀请我开医院,我同意入股,高某说帮我出这50万元本金,并承诺等第一次分红后我再给他还钱。2018年底,胡先捷说医院已经搞好了,我可以去上班了。于是我从恩施州中心医院辞职到咸丰施润肾病医院上班,担任副院长和康复科主任。施润医院由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5%,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占股35%。医院共有血液透析科、内科和康复科三大科室。2019年8月,施润医院的医保支付证实开通后,医院开始营业。医院正式营业后来的病人比较少,胡先捷给我说“现在医保政策开通了,要使力搞,病人来了该开的费用要开起来,医保资金要给他用完”,意思就是要我们多开虚开治疗单,划分到我们医院的医保资金要用完,到时候实际没有花到那么多钱,但可以报销更多的钱,医保定额会更高一些。通过虚开多开治疗单把医疗费用充起来,虚开多开的治疗单实际没有做,但可以通过医保报销这部分钱,他还承诺要给我们发绩效工资。他说完之后我给康复科的医生钱柱、彭佳都传达了这个思想。2022年3月,我们在恩施火车站物流园附近开了一次股东会,参会的有我、祝方举、高某、高绪成、胡先捷、谭某,当时决定成立京楚康公司,这个公司低价购买医院所需耗材、器械,然后高价卖给医院,医保会根据医院实际购买耗材的开销全部报销,我们从中赚取差价,祝方举还承诺赚钱了一人分点。于是医院的耗材、器械都从京楚康公司进。2024年5月,咸丰县医疗保障局对医院医保报销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医院存在虚开多开治疗单情况,罚款和退款一共20多万元。2025年1月,咸丰县医疗保障局再次对医院进行检查,查出彩超室和放射科的问题,罚款和退款差不多30万元。施润医院一是通过医生多开虚开治疗单,提高报销数额,从而骗取医保资金;二是通过自己成立京楚康公司,低价购入耗材和器械,再高价转卖给医院,通过赚差价骗取医保资金。
2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高某和胡先捷给我说他们在咸丰开了施润肾病医院,让我以技术占股5%入股。2018年10月我从恩施民大医院辞职到施润医院上班,2019年底医院正式营业。2019年还是2020年我记不清了,胡先捷把我、孙某、刘某、胡琼芳、冉启明喊到一起开了一个会,大致内容是医院的医保已经开通,该做的检查要给病人做,该开的治疗要给病人开,要把医保用足,把数量做起来,争取更多的医保基金。所以那几年,有病人来做透析,我们透析科就用掌上彩超机器给病人辅助穿刺,按照彩超检查开具项目并收费。施润医院很多病人都是这样开的,开了之后因为不用交自付部分的钱,所以也没跟病人说过开过这个项目,病人直接到收费室刷医保付费。2020年、2021年我们肾病科对透析病人开了很多彩超检查费用,这些费用最后都是医保基金报销了的,所以在2025年医保局查出来我们医院的很多收了检查费,病人没有做检查就是这个原因。我们这样做一是因为采用彩超机辅助对病人穿刺有好处,可以减轻痛苦,二是开了彩超收费,医院能获得利益,也是当时胡先捷开会说要把医保量做起来,把该上的检查都用上去,才会这样做的。医院也有给病人开具CT检查没有做的情况,但是比较少,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们科室有肝素钠注射液二次报销医保的情况,在2020年左右我们科室的肝素钠注射液有几百支结余,因为肝素钠在开药时按照一支开的,病人用不了一支,存在几个病人用一支的情况,就结余出来了。我把情况反映给胡先捷后,他就把药拿走了,重新入库进行二次售卖。施润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是胡先捷,总经理叫祝某2,我和孙某是副院长。股东有胡先捷、祝某2的父亲、孙某、李某。我来医院后到2023年下半年是胡先捷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2023年下半年过后就是祝某2负责采购。
25.证人祝某2的证言。证实2024年3月,我到施润医院上班,担任副院长职务,负责管理医院正常运营、财务、采购等。我在京楚康公司没有任职,负责对施润医院医疗耗材销售及采购等。施润医院合伙人有恩施施润医疗集团和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医保局查出来我们检查仪器端数据和医保报销数据不匹配,让我们医院退钱和罚款,这些都是2024年之前的事,我不清楚。施润医院的医疗器械是从京楚康公司、洪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睿景医疗器械公司等公司购入的。我接手后从京楚康公司购入耗材金额有七八十万元,京楚康公司赚了有五六十万元。京楚康公司法人是我母亲向梅,实际控制人是我父亲祝方举,公司转账U盾在胡先捷那里,审核U盾在我这里,主要由我和胡先捷管理。京楚康公司从其他医疗器械公司进购透析耗材后,抬高价格再转卖给施润医院来赚钱。因为施润医院欠了很多钱,大概有一千四百万元左右,肾病医院赚的钱就要拿来还账,京楚康公司赚的钱就是公司的。京楚康公司成立的时候,是祝方举拿出的钱购买耗材、租用办公地点。每次要转账都是胡先捷用转账U盾来操作,然后他给我说了后我来审核。京楚康公司主要采购血液透析耗材后,卖给施润医院,销售价格由胡先捷定的,价格会上涨。2024年上半年,医院会对患者自付部分减免,钱是从医院支付给京楚康公司的货款里面来的,这个是胡先捷自己搞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胡先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施润医院于2017年开始成立,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5%,湖北统益开发有限公司占股35%。2021年之前,医院实际控制人是我。2020年至2021年医院因运转困难,向祝方举借款180万元,祝方举就派他老姨尹乙齉来医院担任副院长参与管理,之后就由我们两人商量之后决策,2023年下半年,祝方举接受高某部分股份,成为最大股东,又派他儿子祝某2来医院担任副院长参与管理,现在医院的日常决策人是祝某2,实际控制人是祝方举。医院的医疗器械进货渠道有京楚康公司、洪达医疗器械公司、药仕邦网上采购平台。京楚康成立后,医院95%的医用耗材都在京楚康公司采购。2021年,施润医院出现经营问题,没有资金周转了,股东都不愿意给医院借钱了,于是我提出成立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祝方举把钱投到这个公司,公司进货抬高价格后赊给医院,只要最终售价不高于国家挂网价,最后都能从医保报出来。我跟他们说不能以自己的名字去注册公司,毕竟要从医保搞钱出来,怕出事。2021年底,祝方举就成立了京楚康公司,法人是他妻子向梅。公司成立后由我实际负责运营,在股东大会上明确了该公司利润必须拿出来30%,以捐赠的形式返给病人自付部分,以吸引招揽病人,其他利润归祝方举。此后,医院就基本上在京楚康公司采购耗材了,实际上京楚康公司还是在以前的公司采购,然后通过京楚康公司抬高价格中转一下,最终可以从医保基金里面多报销出来,把病人自付部分负担后,还可以招揽病人来医院看病。2023年以后,京楚康公司实际运营人就是祝某2了。京楚康公司给祝方举、向梅、祝某2、高某账户转过账,共有三百万元左右。截止2024年10月对账时,我记得给京楚康公司转账900多万元,毛利大约30%左右,可能他们赚了两三百万,给医院病人捐赠返款约九十几万。京楚康公司成立时要拿钱出来,我们没有拿钱出来,再加上统益公司的李某只出地盘不出资,就没有让他参与进来。因为成立京楚康公司,医院的利益就会输送到京楚康公司,湖北统益开发公司作为占35%的股东肯定会不同意,所以就没有喊他参加。
2020年6月,施润医院正式进入医保系统,为了多报医保,我开会时给孙某、彭某、刘某等医生说,该做的检查要做、该治疗的项目要上,把医保用足,把数量和金额做起来,争取到多的医保基金,医生也按我的话执行。我跟医生讲把医保用满,就是多开检查、多开些治疗项目,把费用搞高一点。施润医院存在有些缴费了的检查没有做,开的治疗项目也没做的。2025年医保局才查出施润医院有很多病人医保报销了检查,但实际上我们机器上没有数据的情况,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9588.45元,这些钱医院已经退回医保基金专户了。
施润医院出现过肝素钠结余,二次入库销售情况。2022年,病人透析时需要用到这种药,因为不是每个患者都需要使用一整支肝素钠,所以就出现两人或三人使用一支,但开药时给病人开的一支情况。肝素钠结余后,科室护士长覃某1问我怎处理,我就安排库房伍某将结余的一千支左右肝素钠再次入库进行二次销售。2023年也出现过结余一千支左右肝素,只有也通过同样方式入库二次销售。(查看施润医院盘单后)我看了一下,2022年2月26日通过盘库的方式二次入库30支肝素钠,2022年3月1日通过盘库的方式二次入库1000支肝素钠,2023年2月7日通过盘库的方式入库329支肝素钠,都是我操作收费室电脑盘库入库的。这些肝素钠全部都卖出去了,共卖了13473.45元,按80%报销医保,总金额报销10778.76元。
2.被告人祝方举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高某喊我入股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后我花了200万入股该公司。施润(恩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占施润医院的股份,实际我们就是经营施润医院,施润医院一直是胡先捷在管理。2024年3月16日我们开股东会,我和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我把所有股东股份收完。之后,施润医院运营上大多的事情都要经过我同意,小事由我儿子祝某2做主。2021年,施润医院经营不善,施润医疗集团就开股东会要我垫钱挽救医院,我不同意。后来就说成立京楚康公司给施润医院提供医疗器械等耗材,通过提价将医疗耗材出售给施润医院,只要不超过国家红线标准,我就可以赚钱,所以我才同意出钱挽救施润医院。当时胡先捷组织我和孙某在施润医院办公室商量,胡先捷说我们医疗集团和医院股东不能当这个医疗器械公司法人和股东,就提议我老婆向梅和孙某的老婆来当京楚康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后来京楚康公司要进透析机提供给施润医院,要孙某的老婆拿钱出来她不搞,所以她就退股了。京楚康公司是专门为施润医院设立的,给施润医院供货。京楚康公司法人是我老婆向梅,之前是我老姨尹乙齉在管,祝某2上班后就是胡先捷和祝某2在管。公司实际出钱的是我,实际操作的是胡先捷。公司转账、进货这些大事都是我说了算。给病人捐赠的事是胡先捷和尹乙齉向我提过,他们说这样可以打响医院名气,我开始没有同意,但他们实际上已经搞了,我也就默认了。京楚康公司的具体利润情况我不清楚,后面是胡先捷和祝某2在管京楚康公司。对鉴定京楚康销售耗材给施润医院的利润为1571686.9元无异议。
成立京楚康公司时,统益公司的李某作为股东,他又不想出钱,同时医院亏钱他也不得管,所以他放弃了他的权利没有参与到京楚康公司里面来。2023年,我给李某借了200万元后,他把施润医院35%的股份变更给我,但是变更股份时因为施润医院的房产都不在他名下,变更不了股份。2024年3月12日我给李某的借款到期没给我还款,虽然李某的施润医院股份变更不到我名下,但实际上也是我的了,我才全面接手医院管理的。
(四)鉴定意见
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恩施清江专审J字[2025]019号鉴定意见书、47号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施润医院多开检查项目未做检查并在咸丰县医疗保障局报销的金额为89588.5元。肝素钠药品二次入库销售并在咸丰县医疗保障局报销的金额为13361.57元。京楚康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销售至施润医院医用材料,企业经营毛利为2388335.5元,费用支出423810.66元、向患者捐赠支出300837.04元、税费支出92000.9元,利润总额1571686.9元。其中,彩超部分在医保基金中报销金额,掌上彩超为30168元,其余彩超为40160.46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施润医院药房兼收费室进行搜查,并对室内电脑上存储的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的收费台账、耗材药品进出台账进行拷贝;对施润医院进行搜查,并对财务室内2022年至2025年的会计凭证进行扣押的情况。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施润医院收费明细、彩超、CT、DR数据,医保结算数据23-24年报账数据。证实施润医院的彩超、CT、DR实际使用及在医保基金报销情况。
2.京楚康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施润医院进货明细。证实施润医院在京楚康公司采购耗材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结合本案经举证质证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控辩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人胡先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祝方举的行为是否构成XXXX同类营业罪。
一、关于被告人胡先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先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开医疗服务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先捷提出自己主观上没有想去骗保,没有明确指使医务人员去诈骗。
本院对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经查,在卷有证人孙某、刘某、彭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先捷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先捷在担任施润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职务期间,为将施润医院医保基金用满,安排医院医务人员多开检查、治疗项目。其主观上应当知道上述安排会出现虚开、多开检查、治疗项目现象出现,但怠于行使管理职责,任由施润医院医务人员虚开、多开彩超、CT、DR等检查、治疗项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59420.5元。其主观上具有让施润医院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安排医务人员多开检查、治疗项目,并放任医务人员虚开、多开检查、治疗项目,致使国家医保资金被骗的行为,其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在卷有证人舒某、伍某、覃某1、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先捷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施润医院的肝素钠注射液出现结余后,胡先捷主观上应当知道已经售出的肝素钠注射液进行二次入库销售,会出现重复报销医保基金的情况,仍隐瞒二次入库的肝素钠注射液已经报销医保基金的事实真相,安排施润医院工作人员对结余肝素钠注射液进入二次入库销售,致使国家医保基金被骗13361.57元。其主观上具有让施润医院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安排工作人员对结余肝素钠注射液二次入库销售的行为,致使国家医保基金被骗,其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胡先捷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祝方举的行为是否构成XXXX同类营业罪的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先捷身为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祝方举共同经营与咸丰施润肾病医院(普通合伙)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XXXX同类营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祝方举的辩护人提出,祝方举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其行为动机有公益性和自救性,没有主观故意;京楚康向施润医院供应耗材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类营业;祝方举的行为不符合XXXX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本院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经查,在卷有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胡先捷、祝方举等人商议后,决定由祝方举出资设立京楚康公司,并利用胡先捷担任施润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的职务便利,以京楚康公司向施润医院原供货商采购医疗耗材后直接加价出售的方式,转卖给施润医院,为京楚康公司从中赚取利润。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京楚康公司非法获取利润1571686.9元。上述事实表明,胡先捷与祝方举等人商议后,决定成立京楚康公司采购医疗耗材后加价转卖给施润医院,二人在主观上形成了XXXX同类营业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二人利用胡先捷担任施润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祝方举出资成立的京楚康公司经营与施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经营的同类医疗耗材,并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获取购销差价的方式向施润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截留施润医院利润至京楚康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XXXX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
祝方举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先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72782.07元,并让施润医院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胡先捷担任施润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祝方举出资成立的京楚康公司经营与施润医院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达1571686.9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XXXX同类营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祝方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胡先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祝方举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自首成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立案侦查前,施润医院已向咸丰县医疗保障局退还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可对胡先捷酌情从轻处罚。胡先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京楚康公司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而非法获取的利润,应依法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给施润医院。
被告人胡先捷的辩护人提出对胡先捷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胡先捷一人犯数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胡先捷没有在诈骗金额中获利,没有在XXXX同类营业罪中分取利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祝方举的辩护人提出施润医院尚欠京楚康公司货款,京楚康的利润没有实际获得,祝方举的行为不存在对施润医院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卷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胡先捷、祝方举通过实施XXXX同类营业犯罪行为,截留施润医院利润至京楚康公司,非法获取利润共计1571686.9元。上述事实表明,京楚康公司所非法获取的1571686.9元利润,均系二被告人以增设中间环节、获取购销差价的方式,通过京楚康公司向施润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所得,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益。辩护人提出施润医院尚欠京楚康公司货款,系其他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消京楚康公司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祝方举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以胡先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祝方举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一、 四款,第 六十七条第 一、 三款,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 五十二条,第 六十九条第 一、 三款,第 四十七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一、 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 二、 三款,第 六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一款,第 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先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祝方举犯XXXX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胡先捷、祝方举继续共同退赔咸丰施润肾病医院人民币15716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建兵
审 判 员 陈 堃
人民陪审员 辛冬梅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俊华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165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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