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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 · CASE B01

刁某某、金某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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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辽0321刑初39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10.31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葛杰顺 侯晓凤 潘立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32 个
明知犯罪未遂主犯从犯应当从轻犯罪时间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追缴指定辩护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域名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保证金拘留不起诉量刑建议陪审社区矫正初犯偶犯前科
案例特征:虚拟币交易者小林被控帮信罪,经两年辩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虚拟币交易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不起诉

刑罚:被告人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万元。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刁某某、金某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321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刁某某,外号:刁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朝东, 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财, 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锦阳,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徐某3。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兰兰, 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停, 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静, 辽宁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小名:可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士, 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岳奇, 辽宁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于永焕, 辽宁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芸, 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于2024年5月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云强,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3)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美娇、项春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祝某某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刁某某通过孙甲(不起诉)得知被告人金某在搞与网络有关生意,随后刁某某与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网络诈骗外国人。由刁某某负责购买诈骗所需电子设备、招募参与诈骗人员以及日常管理,金某负责搭建虚拟网络投资网站及网站维护,二人于2020年9月在孙甲手中租赁海城市铁西区蓝湾国际小区门市,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后,于2022年4月将诈骗窝点转移至海城市牌楼镇中央尚城小区门市,该窝点于2023年3月15日被GA机关依法查处。

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刁某某招募并组织被告人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等人,在诈骗窝点内利用“Tinder”、“Whatsapp”、“Telegram”境外软件,将自己伪装成通过虚拟网络投资网站挣钱的女性人员对境外人员实施诈骗,同时金某负责维护网络运营以及将诈骗所得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经统计,刁某某、金某共计诈骗虚拟货币436612,兑换成人民币261.9672万元。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0万余元,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另查,被告人徐某某在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共计诈骗虚拟货币212035,兑换成人民币127.221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其间,徐某某介绍被告人徐某加入诈骗窝点,发展下线被告人刘某某加入诈骗窝点。

被告人蒋某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共计诈骗虚拟货币57699,兑换成人民币34.619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4195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共计诈骗虚拟货币43238,兑换成人民币25.942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4754万元。

被告人徐某由徐某某介绍加入刁某某诈骗窝点,其在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共计诈骗虚拟货币40978,兑换成人民币24.586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086万元。案发后主动向GA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孙某在2021年7月至10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共计诈骗虚拟货币37407,兑换成人民币22.444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444万元。

被告人杨某由金某介绍加入刁某某诈骗窝点,其在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在自己家中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诈骗虚拟货币4118,兑换成人民币2.470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295万元;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诈骗虚拟货币3024,兑换成人民币1.814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700万元。杨某共计诈骗虚拟货币7142,兑换成人民币4.285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995万元。案发后主动向GA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某由徐某某介绍加入刁某某诈骗窝点为其下线,刘某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诈骗窝点内利用虚假话术,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诱骗外国人购买刁某某、金某搭建的假虚拟货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共计诈骗虚拟货币42231,兑换成人民币25.338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677万元。因其是徐某某下线,刘某某的诈骗数额计入到徐某某名下,其非法获利由刁某某分发给徐某某,再由徐某某分发给其,刘某某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主动向GA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另查,被告人祝某某使用境外聊天软件“SKype”与被告人金某联系,其在明知金某、刁某某使用虚拟网络投资网站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份期间,帮助金某、刁某某搭建假虚拟货币投资网站以及解决该虚拟网络投资网站出现的技术问题,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7400万元。

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祝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孙甲的证言;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手机24部、电脑显示器7台、电脑机箱14台、笔记本电脑2台、商务车1辆(车牌号xxx)、硬盘2个、钥匙1串、光盘3张、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手机内容截图、微信、支付宝支出收入图、微信聊天记录、账本、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利用网络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利用网络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均系从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孙某某、徐某、杨某、孙某、刘某某、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刁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数额不认可。

辩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关键证据被害人陈述,主要事实无法查清,难以认定准确的犯罪数额,无法形成证据链闭合。在无法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刁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与刁某某共谋实施诈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也没有获利22万余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被害人陈述,是否存在真正的被害人,事实没有查清,无法形成证据链闭合。金某没有实施诈骗的共谋行为,仅有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证明金某与刁某某共谋实施诈骗行为。金某没有进行资金分配,也未获得赃款,本案涉案犯罪金额无证据予以证明,因犯罪金额无法确定,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金某应构成帮信罪,按照帮信罪处理。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不均衡。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数额及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徐某某应按照自己的诈骗金额或非法获利承担责任,刘某某的诈骗数额和非法获利均不应计入徐某某名下。徐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是初犯、偶犯,庭审中表示愿意上缴非法获利,缴纳罚金,虽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反复表示认罪悔罪,综合上述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诚恳认罪、悔过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孙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GA机关工作,认罪悔罪态度好,为初犯偶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父母身体残疾,又因徐某怀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孙某不是本案诈骗架构的搭建者与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从犯,自始至终认罪认罚,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危险,应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积极配合GA机关工作,认罪、悔罪态度号,且系初犯、偶犯、从犯,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获利少,是从犯地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祝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祝某某的实际获利应认定为3万元左右。外国人的虚拟货币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是本案诈骗数额。祝某某仅帮助解决网站出现的技术问题,而没有搭建虚拟货币投资网站。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为初犯偶犯,自愿上缴违法所得,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请求核实祝某某被抓捕的时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刁某某招募并组织被告人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等人,利用香港地区的手机SIM卡,通过“Tinder”、“Whatsapp”、“Telegram”等境外社交软件,虚构人设,冒充女性,寻找欧洲男性为作案目标,使用话术与作案目标发展成为情侣关系,给作案目标灌输投资理财的理念,并适机将虚假的投资平台推给作案目标下载,诱导作案目标用虚拟货币充值投资,根据诈骗需要随意更改虚假平台后台数据,骗取钱财。被告人金某帮助刁某某搭建虚假投资网站及网站维护,并将骗取的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将其中的70%交给刁某某,30%留下由金某支配。刁某某对招募人员按照底薪加提成方式发放工资。刁某某犯罪窝点于2023年3月15日被GA机关依法查处。

经统计,刁某某电诈团伙骗取虚拟货币440730USDT(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相挂钩的虚拟货币,1USDT=1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644380余元,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20915余元,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在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212035USDT,相当于人民币127221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并介绍被告人徐某、刘某某加入诈骗团伙;被告人蒋某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57699USDT,相当于人民币34619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4195元;被告人孙某某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43238USDT,相当于人民币25942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4754元;被告人徐某在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40978USDT,相当于人民币24586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086元,案发后主动向GA机关上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孙某在2021年7月至10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37407USDT,相当于人民币22444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444元;被告人杨某由金某介绍加入刁某某诈骗窝点,其在2022年5月至11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7142USDT,相当于人民币4285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995元,案发后主动向GA机关上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骗取虚拟货币42231USDT,相当于人民币253386元,其非法获利由刁某某分发给徐某某,刘某某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主动向GA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另查,被告人祝某某使用境外社交软件“SKype”与被告人金某联系,在应当明知金某、刁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份期间,帮助金某、刁某某搭建货币投资网站以及解决该网站出现的技术问题,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7400元。

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祝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甲2023年3月15日证言证实:大约是2021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最开始是金某找到其和孙威,提出想干这个,但是没有钱,于是其答应给金某出资,其出钱买设备,刁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招人,金某负责研究诈骗平台,孙威是与金某一起的,孙威具体干什么不清楚,当时商定的是诈骗来的钱基本上都是由金某和刁某某负责,然后他们俩分配。由刁某某出去买的电脑设备放在了其租的这个门市里,有金某负责研究诈骗用的平台什么的,再之后就不清楚了,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其不知道,大致就是冒充美女在国外的交友软件上加外国人,然后通过话术骗他们在这个虚拟诈骗平台投资买虚拟货币,再之后以虚拟货币跌了为由骗取外国人的钱。通过诈骗平台诈骗得到的钱由刁某某和金某管理。

2、被告人刁某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证实:其和孙甲、金某一起弄了一个“杀猪盘”类网络诈骗工作室,专门骗外国男性的钱。通过孙甲认识的金某,孙甲说:“金某现在弄与外国人聊天的呢,挺挣钱的,你看看能不能干。”然后就去找金某了,跟金某说:“我现在没啥干的,我也想跟你学学这个聊老外这活,比量比量,看看行不行。”金某说:“那你买电脑比量比量吧。”然后就找孙甲借钱去了,孙甲说:“你先去买电脑吧,用多少钱我借你。”然后去海城市站百电脑城去买的二手电脑,先定了15台台式电脑,然后回去找孙甲借了1万元,跟孙甲说:“我得租门点干这个。”孙甲说:“那你去蓝湾国际那个门市吧。”然后就把电脑都安在了孙甲介绍的蓝湾国际的那个门市的二楼了,安完电脑的第二天下午,金某说:“桌子上有个U盘,把U盘里面的东西每个电脑都拷贝一份。”然后挨个电脑拷贝的,这个U盘里有谷歌浏览区、有道翻译、一个名为“911”的翻墙软件、话术本。金某说,通过谷歌浏览器找到“Tinder”然后进行注册。“Tinder”是一款外国的交友软件,类似于中国的探探和陌陌,注册Tinder需要使用国外的手机号,金某当天拿来20张左右香港手机卡,10个苹果手机,将手机卡安装到手机上,然后在苹果商店内下载一个名为“小火箭”的VPN,目的是能让香港手机卡能正常使用,注册了一个小火箭账号,然后在上面选香港地址,充值了90元之后就能香港手机卡在海城就能正常使用了,然后就用这个手机号接收验证码在电脑网页上注册了一个Tinder账号,注册信息都填写的女性信息,同时通过谷歌浏览器下载一个whatsapp,这是一款外国聊天软件,相当于中国微信,利用金某提供的香港手机号进行注册的,然后金某介绍了他找来的虚假的投资网站,这个网站的网址是www.bitcln.com,在这个网站上能投资购买一些加密货币,这些加密货币中有一个叫“CNPC”的,登录这个网站的后台可以调整“CNPC”的价格,进而让这个加密货币一直处于增长状态。百度找一些美女套图,将这些图片上传到Tinder上将自己伪装成中国女性,���后开始在Tinder上与外国男性进行配对,配对成功以后便开始跟他聊天,聊天的内容就是金某给提供的话术本里面的内容,和他进行交谈,先问一些个人信息,问他是否单身,然后向他要whatsapp的账号,加他为好友,然后进一步沟通感情,夸他张的帅,爱好相投,挺欢他的,想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在聊天的过程中他会问我是做什么的,会告诉他我是做投资来挣钱的,如果他有兴趣的话我可以带着他一起做,然后我会把我这个虚假投资平台的截图给外国人发过去,让他看看我买的这个CNPC一直处于上涨状态,是可以挣钱的,我还会跟他说我知道平台公司内部消息,近期这个CNPC一直是上涨状态,建议他也投资一些,他同意之后,我就教他在一个叫“币安”的交易所购买一些USDT,然后我向他提供我们这个虚假投资网站的网址,让他进行注册,然后让他在平台上购买CNPC加密货币,点击充值后平台会自动生成一个充币地址,让他把这个地址复制粘贴到“币安”上进行转账,转账金额他自己决定,随后他投资CNPC加密货币随后等待这个货币价值上涨就行了,如果他想要提现的话就向我们平台客服邮箱写邮件,这个邮箱我通过谷歌浏览器注册的,外国男性想要提现的时候就会发送信息至客服邮箱,我登录客服邮箱回复外国男性想要提现需要完成保证金存款审核,需要通过平台上充值特定数目的金额,这个特定数目的金额是我回复外国男性邮箱时随机写的,后续我还会编造提现需要向平台充值提现手续费,随后再让他充值保证金,一直到他意识到自己被骗不在充值为止,这就算诈骗成功了。然后由金某将USDT出售换成人民币,他会将这钱人民币的百分之七十给我,剩余的百分之三十由金某分配,他会给孙甲百分之十,孙威百分之十,自己留百分之十,每次金某都是给我现金,就这样我们完成了资金分配。我学会了如何操作之后便开始招聘员工,我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58同城上发布招聘广告,广告内容是:招聘打字员,工资底薪2500元加提成5000元以上。慢慢的我就招来了5、6个员工,一开始我对他们进行培训,他们坐在一起我一步一步教他们操作,慢慢的有的员工熟悉了以后就跟我说这个东西是网络诈骗,我跟他们说:“没事,这都是骗老外,外国查不到咱们。”他们去留都是自愿的,之后我便跟他们讲工资分配问题,底薪是每个月2500元,他们诈骗数额换算成人民币为5万以下是提百分之8;5万元至18万提百分之9;18万元以上提百分之10。我们在海城市蓝湾国际从2020年9月份干到2022年4月份前后就停工了一阵子,因为当时Tinder账号总被封,不能引流了,就停工了,等到了2022年9月份的时候我在牌楼镇中央尚城小区门市找到了一个门市。我是在2021年7月份的时候开始利用我的联想牌笔记本通过一个Excel表格进行记账的,这个文件名称叫“¥”,这个Excel表格内左边一列是一串数字,代表的是外国人在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的账号,后面一列是我工作室员工的名字,代表这个外国人是这个员工发展的,再后面一列是时间加上数字,代表这个外国人在哪一天充值了多少USDT,有的外国人不是充值的USDT的我也后面备注上了加密货币名称,比如eth、btc等。这个Excel表格每个sheet的名称我都修改成了月份名称,最开始的是从2021年开始的,一直到2023年。现在我工作室工作的有孙某、赵振凯、蒋某、孙某某、刘东、杨某、徐某某、徐某。我挣的钱都是金某通过现金给我的,从2021年7月至今,金某大概给了我人民币180余万元,都是现金给我的,金某是根据我诈骗窝点员工骗取外国人钱财后换算成人民币,他将总额的百分之70给我。总计的诈骗金额,就是180万元除以0.7等于257万元人民币,大概就是这个样子。平台出现问题之后,我需要联系金某找技术人员进行维护,每次大概人民币500元至800元不等,这钱也是金某直接扣除之后再将我挣得钱给我。孙甲他一开始借钱给我买电脑,帮我在蓝湾国际租门市就算是入股了,每个月我诈骗窝点诈骗外国人的钱中的百分之10由金某交给孙甲,就算是给他分红了。平时他没有具体负责什么工作。金某一开始他教我如何进行操作,然后平台出现问题了我联系他进行维护,同时他还负责找人研发新的诈骗网站,但是诈骗手段都是一样的,因为有的外国人举报这个网站就会被封,这时候就需要金某找人研发新的诈骗网站。

被告人刁某某2023年3月17日供述:我从事这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共挣了大概有人民币180余万元。我花费人民币20万买了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白色本田牌商务车,其余的让我日常生活开销了。

被告人刁某某2023年4月12日供述:我创建的这个名称为“¥”的excel表格,用来记录手下员工诈骗的外国人在我们这个虚假平台充值的钱数。这个excel表格内包含从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我的工作室所有员工诈骗的外国人在我们这个虚假平台投资“USDT”的个数。USDT是一款加密货币,一个USDT相当于人民币6元。这个表格内最左面一列的数字指的是员工诈骗的外国人在我们虚假平台上面的ID;第二列内容指的是我手下员工的姓名简称,民警抓获我们的时候,我的工作室有蒋某、孙某某、孙某、徐某、杨某、徐某某、刘东(刘某某)、赵振凯正在上班,但是赵振凯上班天数比较少我还没有给他记录,刘东是徐某某找来的,刘东的成单数据我都记录在徐某某名下。诈骗数额换算成人民币为5万元以下是提成百分之八;5万元至18万元提成百分之九;18万元以上提成百分之十,确实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我给我员工发工资的时候也没有按这个规定计算过,无论员工诈骗多少钱我都是给他们按百分之八进行提成。而且我给员工发底薪也有变化。在2022年12月份之前他们的底薪都是2500元,从2022年12月份开始,他们的底薪就变成了500元,因为他们很少能诈骗到外国人了,我就把底薪调整了,但是提成不变。蒋某来我这工作时间比较早,大概是在2021年6月份前后来来的,但是他来的前两个月没咋开单,我是从2021年7月份开始给他做的账单。他的工资也是底薪2500元加提成,提成是他诈骗外国人金额的百分之八。孙某来我这工作的时间也比较早,我是2021年7月份开始为他记录账单的,但是他在2021年12月份就不在我这工作了,离开了一段时间,到2022年11月份他又回到我这里工作了,他的工资没有底薪的,他的提成是百分之十。杨某也是来的比较早,2021年7月份我也开始为他做账单了,他和金某认识,他来我这上班的时候,金某跟我说不用给杨某底薪,提成按百分之70算就行,所以我就没有给杨某底薪,只是给他诈骗数额的百分之70,剩下的百分之30我都是给金某。徐某某跟我有亲戚,他是我妻子的小弟,小名叫徐可,他是2022年年初的时候来的,我是从2022年1月份开始为他做账单的,他的工资是没有底薪的,工资就是他诈骗数额的百分之10,因为他跟我有亲戚,有的时候我给他开工资的时候也会多给点。徐某跟我也有亲戚,她叫我姐夫,她的小名叫徐可心,她是2022年7月份左右来的,我从2022年开始给她做的账单。她的工资跟徐某某一样,没有底薪,工资就是她诈骗数额的百分之10,有的时候我给她开工资的时候也会多给点。刘某某大概是2022年年底的时候来的,他是徐某某介绍来的,他做的单我都算在徐某某名下了,他的工资我也都是给徐某某,至于徐某某怎么给刘东(刘某某)发钱我就不清楚了。每个月的1号2号这两天,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金某他就没有固定时间了,也都是现金的形式,他给我钱的时候就是直接扣去了百分之30,剩下的百分之70给我。

被告人刁某某2023年4月13日供述:这个表格内最左面一列的数字指的是员工诈骗的外国人在我们虚假平台上面的ID;第二列的内容指的是我手下员工的名字简称;第三列之后的内容就是日期加数字指的是这个外国人在日期当天在我们虚假平台网站上充值USDT的个数。有的外国人充值“eth(以太坊)”、btc(比特币)这两种货币,我也做了标注,但是我给我员工发工资的时候,我没有把他们诈骗来的“eth(以太坊)”和“btc(比特币)”算在他们的提成内,因为数量太少了。杨某大概是在2022年5月份来的,但是我记着他一开始没有挣钱,干了一段时间就不干了,后来他看着我工作室还是听挣钱的就又回来了,我记得我第一次为杨某业绩做账单的时候是用的“杨某”进行代替的,之后我就用“超”开始代替杨某。

被告人刁某某2023年5月6日供述:在2022年3月1日和3月4日向一个名为“邦成”的人转过一笔14700元,这个钱是维修我们工作室用的虚拟诈骗网站的费用。我是通过金某在微信给我发的一个支付宝收款的二维码向对方付的钱,我付的钱是通过支付宝余额里面出去的。我不认识“邦成”,金某认识,这个人是金某联系的,他俩具体怎么联系我就不知道了。我们这个虚拟诈骗网站出问题了,我就会联系金某,然后金某再联系技术人员来解决问题,之后维修网站的费用是我来支付,金某给我发一个支付宝收款码,这个收款码就是“邦成”支付宝的收款码,金某让我给这个人转多少钱我就转多少钱。除了这两笔钱,也给“邦成”转过其他费用,但是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网站也是不定时的出现问题,反正网站一出现问题我就会联系金某,然后金某联系技术人员解决。我给这个人转了大概3万左右,只要我支付宝中与“邦成”产生的交易都是我向他支付网站维护的费用。

被告人刁某某2023年6月4日供述:就是网站有问题了,我联系金某,然后他找人解决。费用都是我来支付,都是金某给我发一个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我扫码进行支付,收款对方的全称我看不全,只能每次看见收款的是“邦成”。这个诈骗网站是金某提供给我的。

3、被告人金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2021年3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孙甲找到我问我会不会搭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网站,他的大侄子刁某某想用。我问孙甲有没有样板网站,我先看看。然后孙甲提供给我一个虚拟货币的样板网站。2021年4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拿着这个样板网站发在了“Skype”聊天软件的一个群里面问谁能接单,群里一个昵称为“BI”的人说他能接单,要35000元人民币,通过“USDT”付款。我就把能做网站的事情告诉了刁某某,我管刁某某要65000元人民币,刁某某同意了。然后我找“BI”做网站,我一共给了他35000元,“BI”告诉我后续网站每隔4个月左右还需要维护,每次收费35000元。2021年5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拿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网站就把网站给了刁某某,刁某某负责网站平台管理,我负责虚拟货币交易所服务器管理。我把网站给刁某某的事情也跟孙甲说了,孙甲跟我说他管刁某某要了百分之三十的干股,给我百分之十,孙甲拿百分之十,孙威拿百分之十,刁某某拿百分之七十。我也没细问就同意了。我负责虚拟货币交易所服务器管理,这个服务器管理的可以分配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内的“USDT”,所以刁某某诈骗外国人的收入一直是我在控制,我拿到“USDT”以后到“比特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转换成人民币打到我的中国工商银行,我提取现金交给刁某某,刁某某先把搭建平台的65000元人民币给我,再扣除工人工资、水电费等一些费用之后,剩下的钱再给我和孙甲、孙威每人的百分之十,剩下的钱百分之七十留给刁某某。搭建的时候我不知道,等搭建这个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实际运行给我分红后,我也知道刁某某用这个网站诈骗外国人。我也是为了挣钱,收取维护费和分红。USDT也是比特币一种,就等于当天的美元价格。因为我负责技术,虽然我不会,但是我可以找人搭建和维修,他们要是也没有我也找不到会搭建和维修的人,平台也运行不了。刁某某搭建平台的钱都是孙甲和孙威提供的,那时候刁某某手里没有钱。每次刁某某给我分的钱都不固定,有的时候5000元,最多的时候20000多元,一共分给了我12个月的股份钱,我大概能拿到10万元左右,刁某某还给我搭建、维护网站的钱,一共4次,每次我赚了3万元,共计12万元。大概能有22万元的收入,搭建维护网站我赚了12万,分红我能拿到10万元左右。

被告人金某2023年3月27日供述:给我搭建服务器的人的昵称叫onBill。有时候使用USDT转给他,有时候通过支付宝给他转账的。USDT是一种虚拟货币,转账是需要地址的,每次我给他钱他都会先给我一个USDT地址,我用钱包给他转钱。我没有他的支付宝账号,每次都是他给我发一个支付宝的二维码,然后我把二维码给刁某某,刁某某转完账把截图给我,我在给这个“onBill”发过去。我和“onBill”联系就是这个“Skype”软件,没用过别的,也没打过电话。服务器是“onBill”给买的,好像是叫易速云,是在线付款的,刁某某付的钱。只有刁某某能提,他控制后台,但是刁某某不会卖币,他不能把USDT换成人民币,所以他把平台里的USDT转给我,我再换成人民币。

被告人金某2023年4月18日供述:刁某某大概是在2022年5、6月份的时候让我帮忙制作的这个网站。当时不知道他让我制作这个网站的目的是干什么,过了大概4个月左右我才知道刁某某用这个网站去骗外国人。我觉得帮忙制作网站的人能知道我们用这个网站就是去骗外国人的。我问刁某某来着,刁某某跟我说就是让外国人用USDT、bth、btc等虚拟货币来这个网站进行投资,购买cnpc来圈钱。我没有跟他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像bth、btc、usdt这些在国外正规的虚拟货币平台是有执照的,我们制作的这个网站是没有执照的,在中国是不认可的,基本上中国人制作这个网站的目的就是骗人用的,我觉得他也能知道我们用这个网站就是去骗外国人的。一开始是帮助我们制作这个网站,制作完成后他会帮我维护这个网站,每个月他会收取网站的维护费,当网站出现数据错乱、黑客攻击、数据库的损坏、网站打不开、网站上图片的修改,网站上出现的bug都是这个人帮忙处理。制作网站和每个月向他支付网站维护费这样大额费用时我用USDT支付。小额的费用我或者刁某某都是通过支付宝向他转账,外国人在这个网站进行注册的时候需要接收验证码,就需要接码平台,这个平台的费用都是他帮我们充值。我和对方在Skype软件上聊天的过程中,对方给我发过一个支付宝账号,是72xxx35@qq.com祝某某。

被告人金某2023年5月6日供述:我大概是在2021年年末的时候认识的“onBi11”,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但是他给我发过一个支付宝账号,是724165435@qq.com祝某某,他帮我制作了这个虚拟诈骗网站以及帮我解决后续网站出现的一切问题,刁某某发现网站有问题的时候就会联系我,然后我在找“onBi11”,网站有的问题“onBi11”能够解决,有的问题他得找技术人员帮我解决。价格都是“onBi11”定费用,然后给我发一个支付宝收款码,我把收款码给刁某某,然后我告诉刁某某给他转多少钱就行了,都是刁某某给“onBi11”转钱,有的时候也用USDT结算,我直接给“onBi11”转。刁某某一共给“onBi11”转过大概能有4、5万元钱,都是通过支付宝转的,这些费用都是解决网站问题的费用。我给“onBi11”转了大概3次左右,最开始“onBi11”帮我制作网站的时候我是给他转的USDT,当时刁某某给了我6万5千元人民币,我用3万5千元买了大概5120多个USDT之后给“onBi11”转了过去,我是通过绑定在虚拟诈骗网站平台上的钱包地址给他转的,这个他帮我制作这个虚拟诈骗网站的钱,我挣了3万元的差价。后续我也通过绑定在虚拟诈骗网站平台上的那个钱包地址给“onBi11”转过费用,这个费用是他帮忙解决网站问题的费用,大概能有价值2、3万元的USDT。我和刁某某一共给“onBi11”转了大概能有9万多元人民币。

被告人金某2023年6月4日供述:除了刁某某他们用的这个诈骗网站的制作和维护以外,我还联系他帮我做了双信APP、谷歌广告联盟,外贸网站,其余的没有了。双信APP就是一款仿造微信的聊天软件,功能和微信大致一样,2022年6、7月份的时候,别人找我想做这个软件然后上架到安卓手机的应用市场,这个人我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然后我找的其他人帮忙将这款软件上架到应用市场,但是因为软件有些地方不符合上架要求,我就联系了“onBi11”对双信APP进行修改直到符合上架要求。外卖网站就是和亚马逊网站大致一样,也是别人找我做的,我在2022年11月份作为中介又联系了“onBi11”,外贸网站上的商品都是从国际版阿里巴巴上面趴下来的,只有外国人能够使用这个网站,外国人在我这个网站下单,这个外贸网站就自动在国际版阿里巴巴网站下单,然后给外国人配货。双信APP和外贸网站都与刁某某无关,“onBi11”帮我这两个事情的费用有的是我支付的,有的是联系我的人支付的。“onBi11”帮我干双信APP这个活的时候我是通过USDT向他支付的费用,外贸网站我是通过支付宝向“onBi11”支付的。2022年7、8月份的时候,当时刁某某他们用的诈骗网站停了,然后就做了这个谷歌广告联盟,谷歌网站会有一些观看广告的任务,通过观看广告可以争取佣金,我联系“onBi11”做的这个谷歌广告联盟就是将谷歌网站观看广告的任务接收到,然后刁某某通过这个谷歌广告联盟下发给他的员工,打比方就是谷歌给这个观看广告任务的佣金是8美分,这个谷歌广告联盟给支付的佣金就是5美分,刁某某能争取中间的差价。这个谷歌广告联盟网站的代码有现成的,我将网站原码给“onBi11”,让他帮忙架设之后,刁某某就能够正常使用了,这个费用都是刁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的,刁某某分次给“onBi11”支付的费用,先交定金再给尾款,刁某某他们弄这个谷歌广告联盟就做了一段时间,后来那个诈骗网站“onBi11”找人帮忙修好之后就不做这个谷歌广告联盟了。我去过,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联系“onBi11”想制作这个诈骗网站,“onBi11”帮我联系了一家河南郑州的公司,我就自己去这个河南郑州公司了,和这个公司的一个女老板见了面,然后商量网站制作的具体事宜,我跟女老板说想做一个虚拟货币交易所,女老板说他们之前给别人做过,然后她给我看了他们给别人做过的网站测试版,我看着这个测试版的内容和刁某某需要的网站差不多,我就跟女老板定好做这样的网站了,费用是刁某某向这个公司直接支付定金,然后尾款是刁某某给我的,我向河南郑州公司支付的,具体刁某某是怎么给我的钱我记不清,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我从河南郑州回来的20多天之后,河南郑州公司给了我一个测试版,又过了4、5个月我就联系不上这家公司了,我联系“onBi11”让他帮忙联系一下这家公司,他也联系不上,然后我就把河南郑州公司给我的网站测试版给“onBi11”了,让他帮忙完成这个网站的制作。之后这个网站有什么问题我就联系“onBi11”帮忙解决了,费用也是刁某某进行支付,有的是支付宝,有的是USDT,有的时候我帮刁某某用他的USDT向“onBi11”支付。

被告人金某2023年11月24日供述:我和刁某某是通过孙甲认识的,孙甲让刁某某找我来制作网站。因为我和孙甲是小学同学,孙甲知道我从事关于软件开发的工作,我和刁某某就加了微信,然后刁某某就直接给我发来了一个网站的链接,他问我是否能制作一个这样的网站,然后我就去联系了祝某某。刁某某给我发网站的时候,我不知道这是什么网站,我问祝某某这个网站是否能做的时候,祝某某告诉我这是一个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这时候我才知道刁某某想要做的网站是个虚拟货币交易所。他当时搭建的时候没有告诉我,他问我能搭建不,我就说能搭建,我也没有问刁某某干什么用,直到2022年年底,刁某某找我升级网站功能,我问了一下祝某某,我问祝某某说为什么他要添加这些功能,祝某某说他们可能用这个平台做违法的事情,我当时就想到刁某某利用这个平台骗别人虚拟货币。这个平台绑定的是我的钱包地址,然后网站后台有归拢功能,刁某某可以点击归拢就可以将这个虚拟货币平台内进入到我钱包地址的虚拟货币归拢到他的钱包地址上,然后刁某某自己去买。他是通过“比特币”出售虚拟货币的,现在这个平台叫芝麻开门。刁某某当时问我说网站出现问题了怎么办,然后他跟我说看看他将盈利的百分之十给我,网站出现问题了就找我,我说我们公司是按照次数和网站问题的难易度收费的,刁某某问我说给孙甲、孙威百分之十行不行,我就跟刁某某说了我公司的收费价格,至于他是否给孙甲和孙威钱我就没过问。

4、被告人徐某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我从去年7月中、下旬开始给刁某某打工开始诈骗的。我和何欣闲聊天的时候,何欣和我说不行去和我姐夫干吧,网络方面的,具体让我联系我姐夫,我就去刁某某那了,刁某某就把骗外国人的这个工作性质和我说了,我同意了就在那干了。就是让我冒充白富美,通过国外的聊天软件Tinder联系其他人,然后让对方购买我们在虚拟投资平台网站上虚构的一种虚拟货币“cnpc”对对方进行诈骗。我刚去的时候刁某某给我提供了一台台式电脑和一部手机,在电脑上有一个话术本,里面教怎么一步一步对对方实施诈骗,开始到的时候我学习了三天才通过Tinder去尝试实施诈骗。就是设定我是一个白富美的身份,然后通过Tinder添加到一个外国人要来电话之后通过“电报软件”Telegram添加还有进行聊天,先是聊日常生活、感情生活,通过电脑上的翻译软件进行翻译语言,这些内容话术本上都有固定的话,然后一步步向对方渗透我们的虚拟投资平台网站,之后和对方说我们的虚拟货币“cnpc”增值空间很大,赚钱,骗其购买我们的虚拟货币,大致就是这么一个内容。我去的时候算我一共干活的是5个人,我有不会的就问别人,这些东西都是工作室的“老人”告诉我的。我们冒充白富美诈骗外国人利用真实的虚拟货币来购买我们假的虚拟货币“cnpc”,只能用比特币、“eth”、“usdt”这三种真实虚拟货币购买,剩下的虚拟货币变现我就不知道了,我的工作就是到这就结束了。开始是2500元底薪+8%诈骗金额的提成,两个月后就不给我底薪了,改为只给我20%诈骗金额的提成了,但也不固定,因为我和刁某某的关系比较近,有时候少的时候也按照50%给我提成,每个月的1号结算工资。通过查看我Telegram上和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在2023年2月17日,我成功诈骗一人注册账号为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骗取其购买88个“cnpc”,我们虚拟的“cnpc”不是固定的价值,每天也在增值,也是以此来骗外国人我们的虚拟币是增值的,因为这个价值、汇率后台是可以调整的。到最近汇率大约相当1个“usdt”=1个“cnpc”,我们算账只写数字,比如17日这个我们只写14xxx0488,我们诈骗外国人注册成功账号之后,对方进行充值,多少钱我会让对方给我看,然后刁某某那有投资平台网站的后台,他也能看到这个账号进账了多少,刁某某也会发给我进行核对,有的时候外国人也会取出一些钱去。我们算钱就是以这个88算,88就相当于88个“usdt”虚拟货币。以2023年2月份为例,1个“usdt”=1个“cnpc”,1个“usdt”相当于1美元,在二月份的时候刁某某给我算钱的美元汇率是1美元=6.4元人民币,2023年2月17日成功诈骗一个人注册账号为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购买88个,22日购进110个;账号8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月10日,进187个,2月17日进49个,后来取出30个;账号2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月18日进账219个,后取出11个;账号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月21日进账14个,二月份总进账就相当于626个“usdt”,换算成人民币就是626×6.4=4006元人民币。

从我去年开始上班到现在为止这么长时间我具体的诈骗金额我记不住了,最少的时候一个月2000多也有,多的时候在去年大约8、9月得过6万多,到现在为止一共大约赚了8万元左右,除去两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实际通过诈骗获取的提成大约就是7.4万元人民币左右。都是刁某某给发,每个月1号左右以现金的方式发工资。我这种的“客服”从我上班之后慢慢来了3个人,到现在一共8个人都被你们GA机关抓来了,还有刁某某,他平时在工作室里负责管事,我还听过一个叫金某的,是从刁某某那听来的,我听的意思也是和他一起的,好像是他的上头,别的多的刁某某也没和我讲。因为提成赚钱快,想赚大钱,才抱着这种心理干的。

5、被告人蒋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我通过whatsapp交友软件加外国男性好友,然后自己冒充外国女性骗他们在我们自己做的假的投资网站上面投资虚拟货币,他们投资的虚拟货币也是假的,一旦投资了钱就进到我们的账户了。在海城市牌楼镇中央尚城的一个挂着名为巧家婆饺子馆牌匾的门市里,一楼空着,我们在二楼干活。老板叫刁某某,他给我分配了一台电脑,告诉我先不用干活,电脑上有话术材料,等我看完了再说。我看了大概三天的话术,话术的内容大概就是教我怎么冒充外国女性跟外国男性聊天、处感情,把自己包装成一个成功的外国女性,并逐渐的透露自己是通过虚拟货币赚钱的,引诱外国男性主动问我是如何赚钱的,我就告诉他我投资的是CNPC虚拟币有发展,并在刁某某提供的后台上将CNPC虚拟货币的趋势图截图发给对方,但是实际上,这个CNPC虚拟货币是不存在,刁某某有一个后台可以随意操控趋势。

我看了三天话术本以后,我意识到我是在诈骗外国人。我当时意识到骗外国人是违法行为了,但是我存在侥幸心理以为骗外国人应该没什么事情,没有那么严重。Tinder交友软件就像国内的探探软件,是用来交友引流的,whatsapp聊天软件就像是国内的微信。等我和对方在Tinder聊得差不多以后,我们就转到whatsapp聊天软件上聊天。我们先使用电脑、手机通过翻墙软件翻墙后,手机上下载whatsapp聊天软件,在电脑上使用Tinder交友软件。whatsapp聊天软件是通过国外手机号码注册的,两个手机号都是刁某某给我提供的。Tinder交友软件是刁某某给我们网站,让我们自己在上面购买,因为Tinder号经常容易被系统禁封,经常换号。虚拟货币网站具体谁搭建的不清楚,刁某某提供给我们的,不是他搭建的就是他找人搭建的。刁某某负责操控后台,他在后台能够看到是否有人投资,能看到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手机号或者邮箱。

被诈骗的人先通过任意的货币转换平台把真实货币转换成USDT,USDT的价值跟美元的价值持平,然后他们在我提供的虚假投资平台注册账号,把USDT充值到我的虚假平台上面,然后兑换我指定的虚假的CNPC虚拟货币,这就算投资完成。USDT和美元的价值是一样的,1个USDT就相当于6.8元人民币。这些被骗的外国人使用USDT货币购买我们的CNPC虚拟货币后,USDT就直接到刁某某的后台里面,之后他把USDT币向外出售变现,但是他具体怎么操作我就不清楚了。

6、被告人孙某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2022年3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没有工作,就在58同城上看见了一个招募工作的广告,我看薪资挺高的,每个月工资是5千元至1万元不等,我就电话联络了这个工作室,当天我就去这个工作室应聘了,当时是刁某某对我进行的面试,刁某某向我介绍说这个工作就是与“老外”聊天然后推销我们的产品,需要会使用电脑的一些基本操作,随后刁某某就拿给我一个苹果6s的工作手机,还给我安排一个台式电脑,刁某某对我进行培训,他将电脑内一些话术文件打开,这些话术大概都是如何将自己伪装成一个年轻美丽的女性来骗取外国男性的信任,刁某某叫我将这些中文的话术内容复制粘贴到翻译软件上翻译成英语,随后就跟外国男性进行聊天。

刁某某教我,先在电脑上利用一个一串英文字母的翻墙软件进行翻墙,刁某某给我一个购买外国手机号平台,我在这个平台上挑选外国手机号,目的是为了注册外国交友软件,随后我先通过电脑在名为“Tinder”的外国交友软件上进行注册,这款软件类似于国内的“探探”,我将刁某某向我提供的一些年轻女性照片设置为头像,并发布一些美丽漂亮的年轻女性照片,然后我在这个软件内通过查看外国男性发布的生活照片先评估一下这名男性的经济实力,我会挑选一些衣着打扮光鲜亮丽的有人男性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我也会等他主动与我联系,这样提现出他对我比较感兴趣,我以后能成功骗他的钱的几率也比较大,我利用刁某某提供的话术内容通过翻译软件进行翻译与外国人聊天,熟悉之后我便索要外国男性的联系方式,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赢取他的信任,我会询问他是否有其他的聊天软件,比如“Telegram”或者“whatsapp”,这两个软件都是外国的聊天软件,类似于国内的微信与QQ,这些交友软件的账号我也是通过平台购买的外国手机号进行注册的,随后我俩在这些交友软件内与外国男性聊天进一步赢取他的信任,与他在网络上发展成情侣关系,在我与外国男性进行交谈的过程中,我会一点一点向他透露我通过一个网络投资平台挣钱的消息,这是一个购买虚拟货币的虚假投资平台,这个虚假投资平台内的虚拟货币每天都会有增值和贬值的变化,这个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的虚拟货币叫“CNPC”,翻译成中文是中国石油,实际上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所有的增值和贬值都会被控制的,这时他如果对网络投资平台挣钱感兴趣的话就会问我如何操作进行投资,我会先让他下载一个正规的购买加密货币的平台并进行注册,每个手机号或者邮箱只能注册一个平台账号,注册成功后会生成一个钱包用来储存加密货币。我先让他使用本国货币在这个平台上购买“USDT”,有的国家不能购买“USDT”,我就会让他购买“ETH”,然后我便给他发送一个网站链接,这个链接就是我们使用的虚假投资平台,我让他使用手机号或者邮箱进行注册,然后教他如何在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进行充值,我让他使用从正规平台上购买来的加密货币在我们这个虚假投资网站内进行投资,我告诉他在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买哪个虚拟货币会增值他便会去购买,随后他在正规平台上买来的加密货币便转入至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内,这时我便诈骗成功了。我发展的外国男性在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每注册一个账户的时候我会通过“Telegram”私信给刁某某,刁某某能登录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的后台,他能根据我提供的外国男性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或者邮政查找到这个人在我们这个虚假平台内的账号,然后他将个人的账号私信给我,随后我在聊天软件内将外国男性在虚假投资平台上的账号添加在备注内。刁某某每天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都能看见哪个账号进行了投资,然后他便会把这个账号在虚假投资平台注册的账号发布在我们的工作群内,后面在加上这个被害人投资的金额、金额的单位是“USDT”,我查看这些投资的人是不是我发展的外国男性,我便能知道我挣了多少提成。

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的网站是www.bitcln.com,在这个平台上购买的虚假货币叫“USDT”,经过刁某某的后台修改,我们员工在这个平台上使用的账户内一直有钱进而让老外相信我们这个平台是可以挣钱的。资金是由谁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应该是刁某某处理他是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

在刁某某这个工作期间一共挣了大概4万5千元左右,这个我没有具体统计过,但是一定是在4万至5万之间。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我们的底薪是2500元,在2023年2月1日发1月份的工资的时候,我们的底薪就变成了500元,因为我们2023年以来诈骗成功很少。我平时的提成大概稳定在百分之9左右。实际诈骗金额大概在人民币10万元左右。

7、被告人徐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刁二”的窝点在海城市牌楼镇中央尚城小区门市名叫巧家婆手工自助饺子馆二楼。通过让外国人购买假的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对外国人进行诈骗。我利用的平台是www.bitcln.com。平台是谁建的我不知道,是“刁二”提供给我使用的。首先我先用谷歌的邮箱注册一个“Tinder”的外国交友软件账号,然后利用我上网搜的女的图片作为我的头像,然后我开始在软件内挑选男性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我开始与这个外国男的进行聊天,聊天内容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刁二”给我提供的话术内容通过翻译软件翻译过来的,等到时机成熟之后,我开始向这个男的要联系方式和一些外国聊天软件,比如“Telegram”或者“Whatsapp”,因为这些聊天软件聊天比较方便,在聊天的过程中我会将上网搜的一些女的视频和有图片发给这个外国男的,同时伪装成以这个外国男的处对象,来博取这个外国男的信任,他信任我之后我向他透露BITCLN这个虚假诈骗平台,骗他这个在这个平台投资虚拟货币有增值的空间,这个平台的虚拟货币是“CNPC”,翻译成中文是中国石油,我先让他使用本国正规平台上购买“USDT”货币,然后在将“USDT”交易到BITCLN这个虚假平台上购买“CNPC”货币,因为“CNPC”货币是假的,所以只要他将“USDT”货币购买成“CNPC”货币了,就代表他已经被骗了。我刚去的时候“刁二”说每个月给我底薪是每月2000元,提成15%,到了2022年12月份的时候,底薪就变成了500元每月,提成没变。诈骗了多少人我记不清了,大约五、六个,诈骗总金额在26、27万元人民币左右。因为我每个月挣了多少钱我有数。诈骗了多少人我记不清了,大约五、六个,诈骗总金额在26、27万元人民币左右。因为我每个月挣了多少钱我有数。我只和“刁二”结算,其他人我不知道。还有一个叫金某的,但是我没见过他,刁某某他俩总在一起研究东西。其他的我不知道还有没有了,我没见过了。我使用的手机就是“刁二”向我提供的2部苹果6手机,还给了我一张外国电话卡。

8、被告人孙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2021年8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在58同城上看见了一个招募广告,广告具体内容就是跟“老外”聊天,每个月薪资不等,大概4000-5000元人民币,我电话联系了这个工作室收不收人,对方告诉我一个地址,就是海城市牌楼镇中央尚城小区门市名叫巧家婆手工自助饺子馆二楼,当时接待我的是“刁二”,“刁二”向我介绍工作的内容,告诉我他们是假装亚洲女生跟外国人培养感情,之后让外国人投资我们的虚拟货币,成功一单百分之十的提成,不给我基础工资。我同意上班了之后,“刁二”给我分一部办公用的苹果的工作手机和一个台式电脑。“刁二”对我进行培训,他告诉我电脑里面有一些话术文件,让我先看看学习学习,并告诉我这些话术怎么伪装成一个女性跟外国人聊天,培养感情,此外电脑里面还有女性照片和视频,也是用于跟外国人培养感情,获取外国人信任用的。我们跟外国人聊天,是用翻译软件,先将对方的说的英语复制粘贴到翻译软件翻译成汉语,之后我在电脑上面的话术里找相关的内容复制粘贴到翻译软件上面翻译成英语给对方发过去,如果外国人给我们发语音聊天或视频聊天都不搭理,找个借口应付过去。我利用“刁二”提供的话术内容通过翻译软件进行翻译与外国男性聊天,培养感情。之后我会询问他是否有其他的聊天软件,例如“Telegram”或者“Whatsapp”,这两个软件类似于国内的“微信”与“QQ”。随后我便在这两个交友软件内与外国男性聊天进一步培养感情,与他在网络上发展成情侣关系。在我与外国男性进行交谈的过程中,我会告诉对方透露我通过一个网络投资平台挣钱的消息,这是一个购买虚拟货币的虚假投资平台,类似于平常的股票投资,这个虚假投资平台内的虚拟货币每天都会有增值和贬值的变化,我所投资的虚拟货币叫“CNPC”,这个“CNPC”稳赚不赔的消息,让对方相信我并进行投资,实际上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所有的增值和贬值都是“刁二”用后台控制的,可以随意更改。对方如果相信我并且想要投资就会主动联系我。(“USDT”等于当天美元价值,“BTC”就比特币,因为比特币手续费用特别贵,一般都换算成“USDT”,之后再结算。“ETH”价值也不是固定的但是一般用于缴平台手续费使用),这几个货币的价值等于当天的美元价值。然后我便给他发送一个网站链接,我让他使用手机号或者邮箱进行注册,然后教他如何在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进行充值并购买我们的虚拟货币“CNPC”,对方购买后,对方购买使用的“USDT”、“BTC”、“ETH”,便转入至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内,我便诈骗成功了。等“刁二”给我正式介绍工作内容的时候,我便意识到是诈骗外国人。那时候我没有工作手里没有就打算挣点钱。这些话术教人怎么伪装成一个女性跟外国人聊天,培养感情,对方说什么话,怎么回复上面都有。除了这些培养感情的内容外,话术本里还教如何让骗取对方,让对方购买我们的虚拟货币。组织者是“刁二”,平时都是他给我开工资,他是老板。我认识的有蒋某、孙某某、杨某他们三个,还有4-5个人,我叫不上名字。

虚假投资平台的网站是www.bitcln.com,在这个平台上购买的虚拟货币叫“CNPC”,这个虚拟货币涨幅“刁二”可以在后台随意更改的。“刁二”通过现金给我们结算工资,也是害怕被GA机关发现。我们发展的外国男性在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注册成功账户后,我们在“Telegram”私信告诉“刁二”,“刁二”根据我提供的外国男性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或者邮政查找到这个人在我们这个虚假平台内的账号,然后他将这个人的账号私信给我,随后我在聊天软件内将外国男性在虚假投资平台上的账号添加在备注内。”如果有人投资了,“刁二”便会把这个账号在虚假投资平台注册的账号发布在我们的工作群内,后面在加上这个被害人投资的金额和购买虚拟币的支付方式,一般都是“USDT”、“BTC”、ETH”,这三种虚拟跟当天的美元价值相等,最后“刁二”根据是谁发展的账号和诈骗数量,给我们结算工资。

9、被告人杨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2022年2月份的时候,当时刚过完春节,我就来到金某家中聊天,我跟他说,我现在没啥事情做,最近有啥挣钱项目没?金某说,你有时间找“刁二”,他那有项目,金某说的“刁二”就是刁某某,当时金某和我的项目指的是什么我还不知道。在2022年4月份的时候,电话联系了刁某某,刁某某同意之后我便去找他了,当时刁某某在海城市内的蓝湾国际小区的一个门市干活。见面之后就问他,你现在在做啥呢?他跟我说,这是杀猪盘,就是网络诈骗。我说这东西挺危险啊,他说我们只针对老外,不针对中国人,没事。我说等过两天我来找你,跟你学习,我这有电脑啥的,他也同意了。到了2022年4月底的时候,我带着自己的联想电脑去找刁某某,这个世界他已经将工作室从蓝湾国际换到了牌楼镇中央尚城小区门市楼名叫巧家婆自助饺子馆二楼,我去的时候他哪里大概有10名左右员工,刁某某就教我如何进行操作来骗外国人,刁某某说这个跟简单,我给你一些话术,你自己琢磨琢磨,看看如何使用这些话术,他还给我下载一个Tinder的链接,这事一款外国的交友软件,类似于国内的陌陌、探探之类的交友软件,然后刁某某还给我下载一个翻墙软件的链接,这个翻墙软件叫“快连VPN”翻墙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境内使用我的电脑登入外国的一些软件,刁某某还给我下载“Tinder”和“Telegram”的链接,这两款国外的聊天软件类似于中国微信,刁某某还给我一个短信接码平台,因为我注册“Tinder”,WhatsApp和Telegram的时候需要使用外国手机号,我可以在这个短信接码平台上购买外国手机号,然后再这个平台上收取短信验证码来完成或者注册“Tinder”,WhatsApp和Telegram的交友软件,刁某某还给我一个购买邮箱网站的平台,因为注册“Tinder”账户的时候第一步需要谷歌邮箱,我可以在这个购买邮箱网站平台上进行购买。然后我就将刁某某给我的一些美丽女性照片往我注册好的“Tinder”账户上传,我将我的“Tinder”账户虚构成台湾女性人设,等待其余使用“Tinder”的外国男性点赞,让我们便可以配对成功,然后使用刁某某给我的话术与外国男性聊天,我需要利用谷歌翻译软件和网易翻译软件将话术内容翻译成外国男性当地的语言,与外国男性进行聊天,随后我便想外国男性索要“Tinder”、“WhatsApp”的账号,我用我注册号的两个交友软件添加外国男性好友,然后利用刁某某向我提供话术与外国男性聊天,培养感情,慢慢的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向外国男性渗透我每天通过一个购买虚假货币的投资平台挣了好多钱,我会将我在这个平台上的账户余额截图给外国男性看,向他们炫耀我赚了多少钱,进而诱导他们来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在这个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的虚拟货币叫“USDT”,翻译成中文就是中国石油,实际上这是一个虚假投资平台,平台上所有的增值和贬值都是被控制的,刁某某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的后台进行控制。我诈骗老外的钱财,刁某某会给我百分之70的提成,其余的百分之30由刁某某支配,具体他怎么分配我就不清楚了。刁某某是组织者,金某负责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的技术工作,如果我发现平台不好使我会向刁某某或者金某反映,剩下的所有员工就是按照和我一样的套路去诈骗外国人。他们又按照他们诈骗外国人金额的10%、15%、20%、50%的都有,但是具体是谁按照什么样的百分比去提出我就不知道了,其余员工有的底薪是2500元,有的是2000元,到了2023年2月份的时候他们底薪就降为500元了。因为我与金某是亲戚,我跟刁某某是朋友,所以我的提成(70%)会高一些,但是我没有底薪。大概诈骗成功了10个外国人。大概有10万元左右,我的工资的是我诈骗金额的百分之70,我没有底薪。诈骗金额大概在人民币142857元左右。

被告人杨某2023年4月13日供述:都是刁某某给我发工资,都是每个月的月底或者月初给我发工资,我没有底薪,我的工资就是我诈骗外国人数额换算成人民币的百分之70,之前我交代说我挣了10万元左右,后来我又算了算,我大概一共挣了3万元左右。

10、被告人刘某某2023年3月15日供述:我是在2022年11月13日开始在这个工作室上班的,这个工作室在海城市牌楼镇中央尚城小区一个名叫巧家婆手工自助饺子馆门市的二楼。事情是从2022年11月份的时候开始的,我和徐某某是战友,我当时没有工作,徐某某也知道,他就跟我说让我一起跟他到“二哥”的工作室去干活,徐某某已经在“二哥”的工作室工作过一段时间了,我也大概知道他们是做和虚拟货币有关的工作。因为没有工作我就决定到“二哥”的工作室去工作。我是在2022年11月13日跟着徐某某一起去的“二哥”的工作室,刚开始我就是跟着徐某某一起干活,也没跟“二哥”见面,我在和徐某某一起聊天的时候也打听过能给我多少钱,徐某某跟我说能给到百分之二十,“二哥”跟我说不给我底薪,但是给我百分之二十的提成。开始徐某某给我一个苹果的工作手机,是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给我安排一个台式电脑,然后徐某某培训我,他将电脑内一些话术文件打开,这些话术内容大概都是如何将自己伪装成美女来骗取外国男性的信任,徐某某叫我将这些中文的话术内容复制粘贴到翻译软件上翻译成英语,跟外国男性进行聊天。我用徐某某提供的话术通过翻译软件进行翻译与外国男性聊天,熟悉之后我便索要外国男性的联系方式,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赢取他的信任,我会询问他是否有“Telegram”聊天软件,然后与他在网络上发展成情侣关系,在我与外国男性进行交谈的过程中,我会一点一点向他透露我通过一个网络投资平台挣钱的消息,我与外国男性聊天过程中会向他透露一些关于我会从公司内部或者亲戚朋友那里得到这个平台内哪个虚拟货币会增值,到时候投资这个虚拟货币稳赚不赔的消息,这时他如果对网络投资平台挣钱感兴趣的话就会问我如何操作进行投资,我会先让他下载一个正规的购买加密货币的平台并进行注册,每个手机号或者邮箱只能注册一个平台账号,注册成功后会生成一个钱包用来储存加密货币。我先让他使用本国货币在这个平台上购买“USDT”,然后我便给他发送一个网站链接,这个链接就是我们使用的虚假投资平台,我让他使用手机号或者邮箱进行注册,然后教他如何在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进行充值,我让他使用从正规平台上购买来的加密货币在我们这个虚假投资网站内进行投资,我告诉他在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上买哪个虚拟货币会增值他便会去购买,随后他在正规平台上买来的加密货币便转入至我们这个虚假投资平台内,这时我便诈骗成功了。我的工资没有底薪,就是按照我诈骗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我提点。这就是事情的经过。这个诈骗窝点具体是什么时间组建的我不清楚,我是2022年11月13日的时候加入这个诈骗窝点的。我是通过徐某某进入的这个诈骗窝点,刚开始我认为徐某某做的工作就是加密货币一类的东西,等我在工作室看了一天徐某某向我提供的话术内容之后,我就完全明白徐某某干的这个工作是网络诈骗,诈骗的对象是欧洲各国男性,因为徐某某向我提供话术的内容就是我将自己美女,然后和外国男性进行交友,然后一点一点诱导他们在我们这个虚假的投资平台进行投资,进而骗取他们的钱财。

组织者是“二哥”,我平时就称呼他“二哥”,他具体的姓名我不清楚,其余的组织者我就不知道了,剩下的员工都是和我这样对老外实施诈骗的人员。资金是由谁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具体获利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每个月月初的时候都是徐某某给我发工资,我的工资就是我诈骗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我平时的提成大概稳定在百分之二十,每次都是徐某某给我开工资,我一共开了5个人单,有四个100USDT和一个50USDT,折合人民币2700元,这个钱是被骗客户先期投资,但是因为我开完单以后被诈骗的人再往里充钱我就看不到了,所以我对自己应该挣多少钱工资是不清楚的,但是徐某某是清楚的,因为我的开单数一直是算在徐某某身上,“二哥”给徐某某的钱肯定是准的。目前徐某某还欠了我不少工资,我到手的钱加一起一共1400元钱,有我和徐某某的微信和转账记录。

被告人刘某某2023年3月16日供述:徐某某跟我说“二哥”给他百分之三十五,让我诈骗成功的单走他的名下,他给我分百分之二十,自己留百分之十五。“二哥”是刁某某,他是徐某某的姐夫。除了我上一次跟GA机关说的在“Telegram”软件内有一个我备注“77449146391.7西班牙调酒师”之外,我想起来的还诈骗成功过“Donis1.3德国,汽车销售989689817724”、“2.12捷克Marek汽车机电14xxx404”、“销售12.3塞尔维亚7214249068”、“2.3塞尔维亚土耳其人30837995991”。77449146391.7西班牙调酒师”这个账号从2023年1月10日-17日,我诈骗的这个是50USDT;“Donis1.3德国,汽车销售989689817724”这个账号我从2023年1月5日-20日,诈骗41747USDT;“2.12捷克Marek汽车机电1428987404”、这个账号我从2023年1月17日-22日,诈骗198USDT;“2.3塞尔维亚土耳其人30837995991”这个账号我从2023年1月10日-17日,共诈骗236USDT。我一共诈骗了42231USDT。正常应该按照我诈骗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给我开工资,我一共诈骗了42231USDT,按照汇率换算1USDT等于6元人民币换算,我应该得到50677.2元人民币,但是我之前是去帮徐某某干活的,也没商量具体给我钱,等到2月8日左右,我跟徐某某说我想跟他一起干活帮他挣钱,就这样徐某某说给我百分之二十的提成,但是从这以后我还没开单呢。

11、被告人祝某某2023年5月12日供述:我使用过Skype,是一款美国的聊天软件,我的昵称叫“onBill”。我之前开了一家网络技术工作,名为陕西正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我将我公司的广告放在了“互站”上面,同时把我的QQ号也放在上了,这个“xinliu”就通过QQ添加我好友与我联系,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当时加我QQ的时候想要我帮他做虚拟货币平台交易所,我不会做,我就在网上联系了一家河南郑州的公司,通过QQ与这家公司联系,这家公司就把测试网址发给我了,我把这个网址通过QQ给“xinliu”发了过去,“xinliu”看过测试网站之后说要去河南郑州这家公司看一看,之后我就与“xinliu”没有再联系过了。大概过了两个星期左右,河南郑州的公司业务员通过QQ跟我说:“我们双方已经签了合同。”随后给我转了2500元介绍费。过了大约大半年,“xinliu”就在QQ上与我联系,让我下载一款外国软件与他联系,我下载后发现没有电脑端,用起来不方便,我就跟“xinliu”说让他下载一个Skype和我联系,随后我俩就通过Skype联系了,我使用的昵称叫“onbill”,他使用的昵称叫“xinliu”。

用户在“xinliu”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后,交易所会为用户自动生成一个钱包地址,之后用户想要充值的时候就往这个钱包地址直接转虚拟币,然后交易所就在余额会自动显示用户充值的钱数,之后用户便可以适用交易所内的余额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可以将用户充值到钱包地址的虚拟币进行归集,这个归集需要“xinliu”去手动归集,点击归集后用户充值到交易所的钱就可以归集到“xinliu”自己的钱包地址上。当用户想从交易所提现的时候需要向交易所验证的邮箱或手机号发请求来获取验证码,交易所的后台就会显示这个用户的提现请求,“xinliu”决定是否同意让用户提现,不同意的话会回复用户拒绝提现的理由。

河南郑州公司做的网站会有一些错误,他想联系公司却联系不上了,就想让我帮他修复一下。每次修复都是他先联系我,我能解决就帮他解决,我解决不了的就会找其他的技术人员来帮他解决,我再收取他相应的费用。

我问过“xinliu”,我问他从事的这个事情是不是合法的,他跟我说合法的,而且我向他声明过,我们的技术服务要用在合法的用途上。他和我说在境外使用,但是我当时没有严格的去核实这些情况。支付宝昵称“某科”、“某林”这两个账户共给我支付宝72xxx35@qq.con转款约7万余元,这些钱应该是“xinliu”向我支付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维护、修改的费用和我帮他修改双信APP还有我帮他修改快递查询的网站费用,但是有一次“xinliu”向我支付费用支付多了,我又个“某科”还转了2500元。我大概帮他改过3至5次双信APP,这是2022年夏天的时候,他向我支付的费用大概能有3万元左右,这款双信APP的功能和微信差不多,他当时想要挂在安卓应用市场和苹果应用市场里,后来是否成功了我不清楚,他当时有一个快递查询的网站,网站都是英语我也看不懂,这个网站白屏了,我帮他修改过一次,收了大概3500元。

被告人祝某某2023年5月13日供述:2020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将河南郑州一家制作网站的公司的链接给“xinliu”发了过去,我俩一开始是通过QQ联系的。2022年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xinliu”就开始通过Skype让我帮他修改双信APP,一个快递查询网站,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等问题。Skype是个外国聊天软件,我记不清我的账号了,但是我记着我的昵称,叫“onBi11”。2020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当时加我QQ的时候想要要找我帮他做虚拟货币平台交易所,我跟他说这个虚拟货币交易所需要在合法的地区合法的使用,而且我也明确告诉他这个虚拟货币交易所不能在中国使用,而且这个客户也明确告诉我,他保证在合法合规的国家和地区合法的使用,他不会在中国使用。然后我就在网上联系了一家河南郑州的公司,这家公司就把现成的测试网址发给我了,我就把这个网址通过QQ给“xinliu”发了过去,“xinliu”看过测试网址之后就跟我说要去河南郑州这家公司看一看,有一些网站制作时的具体要求想和这家公司沟通一下,我随后就跟河南郑州的公司联系了,这家公司的业务员说:“我们的公司是正规的,可以来签合同的”。随后业务员把他的电话和这家公司附近的一个车站地址给我发了过来说:“让他到车站了联系我,我们公司有车牵去接他”。我就把这些情况给“xinliu”发了了过去。之后我就与“xinliu”没有在联系过了。大概过了两个星期左右,河南郑州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说:“我们双方已经签了合同。”随后他便给我转了2500元介绍费,但是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他是通过虚拟货币支付的介绍费还是通过转账给我支付的费用。在2020年年末或者2021年年初,“xinliu”就在就在QQ上与我联系,他当时直接让我下载一款外国的联系软件与他联系,这个聊天软件我记不清了,我下载好了之后发现没有电脑端而且我也不会用,我就跟“xinliu”说用QQ联系,他说QQ不经常使用,随后我让他下载一个Skype和我联系,我使用的昵称叫“onBi11”,他使用的昵称叫“xinliu”。我没有看过这个虚拟货币交易所资金交易的过程,但是我知道我用过的交易所资金交易流程,比如“币安”。用户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注册后,交易所的钱包系统会为用户自动生成一个钱包地址,之后用户想要充值的时候就直接往这个钱包地址转虚拟币,然后交易所就在余额界面会自动显示用户充值的钱数,之后用户便可以使用交易所内的余额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有一次我看见客户的交易所后台有一个归集按钮,这个归集按钮我没有操作过,但是我猜测这个按钮用来归集客户充值的资金的。我猜测归集的作用是可以将用户充值到钱包地址的虚拟币归集到一起。我不是“xinliu”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用户,我不清楚他们平台具体提现流程,但是我在“币安”上想要提现的时候需要向交易所验证的邮箱或者手机号发请求来获取验证码,用户在交易所平台输入获取到的验证码和用户想要提取的钱包地址进行提现申请,剩下的我就不清楚了。有一次他在河南郑州公司做的虚拟货币网站有一些问题,他想联系公司却联系不上了,他就想让我帮他修复一下。我应该帮他修复过2、3次问题,每次修复都是他先联系我,我能解决的就帮他解决,我解决不了的就会在网上找其他的技术人员来帮他解决,我再收取他响应的费用赚取差价。我记着有一次,“xinliu”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钱包系统被黑客攻击了,这个网站的钱包系统是河南郑州公司做的,是加密的我修改不了,我就建议“xinliu”使用第三方的钱包系统服务商,我跟他说修改钱包API接口的话需要支付2万多元的费用,他同意之后,我就联系了技术人员更换了“xinliu”虚货币交易所的钱包API接口,换成了“U盾”企业钱包平台。这次我先收取“xinliu”14700元的费用,之后“xinliu”测试之后又给我支付了10000元的尾款。这两笔钱都是转到我账户为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qq.com,账户名为祝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的。具体啥问题我想不清了,比如说“xinliu”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更换过2、3次域名,就是更换了网址,需要我帮他重新打包APP。网址一经更换后之前网址内的用户信息就都没有了,我当时心里还寻思正常的网站为了让自己的用户越来越多,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哪会经常更换域名呢,我问过他,但是他说之前的域名过期之类的,我帮他解决这个问题会收取他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这些费用也都是他通过支付宝给我转的。有的时候“xinliu”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死机打不开,这种情况我也会看一下,我看不出来问题的就找其他技术人员看一下,实在看不出啥问题的我就告诉他通过“宝塔”重启服务器或者建议他升级服务器配置来解决问题,我帮他解决问题了我才收取费用,要是我没有解决但是我花太多时间了我也会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大概几百至几千不等,也是通过支付宝向我支付费用的。我知道在中国内不允许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服务国内用户。我一开始就跟他说过这个虚拟货币交易所只能在合法的地区合法运行,不能在中国运行,不能服务国内用户,他也向我说他不会在中国运行,他会在合法合规的国家合法的运行,我看他服务器IP没有在国内,我就觉得他没有在中国运行。支付宝昵称“某科”、“某林”这两个账户共给我支付宝724165435@qq.con转款约7万余元,这些钱应该就是“xinliu”向我支付技术修改的一些费用,其中包括他这个虚拟货币交易所修改、双信APP修改和快递查询网站修改的费用,但是有一次“xinliu”向我支付费用支付多了,我又给“某科”还转了2500元。我不知道这家(河南郑州)公司叫啥名字,业务员的联系方式我也找不到了,地址我早就忘了。

12、手机24部、电脑显示器7台、电脑机箱14台、笔记本电脑2台、商务车1辆(车牌号xxx某某)、硬盘2个、钥匙一串:证实刁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外国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刁某某使用诈骗所得赃款购得商务车一辆。

13、支付宝交易流水记录:证实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祝某某帮助刁某某、金某解决虚拟网络投资网站出现的技术问题,非法获利人民币97400元。

14、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证实金某名下的银行卡接收大量资金。

15、金某手机内容截图:证实金某给祝帮成付款情况及金某将虚拟货币“USDT”转换情况。

16、GA机关制作的微信、支付宝支出收入图:证实刁某某、金某及孙甲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家人聊天过程中关于提及其引诱作案目标投资情况。

18、账本:证实刁某某在组织诈骗活动过程中,记录的给招募人员发放工资数额、诈骗团伙中各被告人实际骗取虚拟货币数额、犯罪团伙支出情况。

19、光盘3张:其一金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金某接收大量资金流入并提取现金;其二刁某某、金某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刁某某、金某与祝帮成之间转账情况,刁某某、金某与孙甲之间的转账情况;其三证实办案警察带被告人徐某某在电诈窝点演示诱骗外籍男子登录虚假投资平台情况。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户籍情况。

2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GA机关扣押被告人刁某某非法所得情况。

2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祝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私人财物,其中,刁某某、徐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金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九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祝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金某、徐某某、蒋某、孙某某、徐某、孙某、杨某、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刁某某、金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形成证据链闭合的辩护意见,经审,本案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针对外国人实施诈骗,虽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但在案物证、书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刁某某、金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金某提出没有与刁某某共谋实施诈骗,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金某不构成诈骗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帮助被告人刁某某搭建了虚假的投资平台,并实施了运营维护虚假投资平台及将骗取的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活动,对刁某某诈骗犯罪既遂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故对金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应按照其诈骗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不是徐某某下线、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及应认定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刘某某由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加入诈骗团伙,其非法所得由徐某某在刁某某处领取,刘某某实际非法所得为人民币1400元,故对辩护人提出对徐某某非法获利数额扣减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孙某某、徐某、杨某、孙某、刘某某、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杨某、刘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33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刑罚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

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8日。罚金已预缴。)

九、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

十、被告人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

十一、追缴被告人刁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520915元,追缴被告人金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追缴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追缴被告人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4195元,追缴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4754元,追缴被告人孙某人民币22444元,追缴被告人祝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97400元(已预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扣押在台安县GA局的被告人徐某的人民币40000元中的38086元、被告人杨某的人民币50000元中的29995元、被告人刘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中的1400元,系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刁某某的白色本田艾力绅商务车,予以没收,由本院依法处理,折抵其非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十三、扣押在案的手机24部、电脑显示器7台、电脑机箱14台、笔记本电脑2台、硬盘2个、钥匙一串由扣押机关台安县GA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葛杰顺

人民陪审员 侯晓凤

人民陪审员 潘立莉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冠星

书 记 员 刘子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8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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