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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后余生(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4民终14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传媒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食品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上海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不构成侵权。(一)上海某传媒公司不构成侵权,1.涉案短视频内容客观上不会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受损。涉案短视频竖版标题为“艾某对话钟某创始人林某,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横版标题为“一支雪糕66元太贵,创始人回应,我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仅从该标题来看,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会让受众产生“到底是什么样的雪糕卖这么贵?创始人还敢说你爱要不要”的好奇心,并继续浏览短视频内容。但仅标题一项并不至于让受众产生负面情感。这是电视节目预热的惯常做法,利用一些有冲击性、话题性的内容作为标题和切片,引起观众的好奇心,吸引受众进一步观看完整节目。而从涉案短视频的内容上看,该视频通过艾某与林某的问答,充分解释了为什么上海某食品公司一支雪糕要卖66元,该雪糕仅成本都要40元,上海某食品公司用的是“天然的东西”,价格当然会比一般雪糕更贵,这是对钟某雪糕价格高的正面回应和宣传,该视频内容客观上根本不会使受众产生负面评价。2.涉案短视频以及某财经微博的负面评论不能排除是竞争对手和网络水军恶意刷屏造成,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上海某食品公司曾多次自认存在竞争对手刷负面评论和网络水军恶意攻击。例如,2021年6月13日,上海某食品公司黄某称“竞争对手在大量刷负评,对我们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请协助协调一下”“B站和抖音大量水军在攻击,这个视频被有心人利用”;2021年6月14日,黄某称“因为‘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这个视频,被有心人利用所以对我们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麻烦协助各平台删除一下感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沪检二分刑不诉〔2024〕1号不起诉决定书也认为“上海某食品公司被网络热议、雪糕遭遇大量退单等损失与涉案短视频有无因果关系存疑,难以排除其他媒体、竞争对手雇佣网络水军炒作的可能”。因此,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因涉案短视频导致名誉受损,实则无法排除系竞争对手刷负面评论和网络水军恶意攻击所致,相关的负面评论根本无法真实和客观反映受众对涉案短视频的态度。3.上海某食品公司在负面舆情爆发之前对于涉案短视频也并无异议,进一步印证了涉案短视频本身并不会导致其名誉受损。2021年6月2日,上海某传媒公司将涉案短视频发送给某电视台。次日,某电视台通过“对话某咖”时间号将涉案短视频上传至某时间网站及APP,标题为“对话某咖:钟某,贵?贵?贵?”。2021年6月3日,上海某传媒公司将涉案短视频转发微信群“钟某X某问人物”,上海某食品公司公关负责人黄某回复“收到”。此时,上海某食品公司所诉称的负面舆情尚未发生。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案卷第四卷P179《黄某询问笔录》,黄某承认“6月3日李某又转发了几条在北京时间app上架的预告片,这些预告片是针对6月4日在某电视台正式播出的预告,当时我没有点开这些链接,但孙某看了预告片,没发现有什么问题,所以我们也没提出什么异议,但实际上预告片早在6月1日已经在某问公司的抖音、微博等平台播出”“6月4日至8日间,我在刷抖音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爱要不要’的剪辑视频,当时我没有特别重视...后因为影响不大,我就没太在意。”从上述笔录内容可以看到,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最早在2021年6月3日便已经明知涉案短视频的存在,认为“没发现有什么问题”,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而是直到2021年6月13日晚因为抖音直播间出现大量恶评,才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处理。由此说明上海某食品公司本身对于涉案短视频是没有异议的,该视频并不会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受损。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8日,黄某发现抖音平台上的涉案短视频,与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通话要求处理相关视频”仅是黄某的个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节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并不属实。4.实际上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大范围负面舆情的是某财经微博,上海某食品公司诉称遭遇负面舆情,名誉受损,从而导致公关费用支出、经销商取消订单、直播带货损失,这些实际上主要都是因某财经的微博所引起,而某财经微博的内容与上海某传媒公司所发布的涉案短视频有着实质性的区别。某财经微博分为文字和视频两部分,在文字内容上,某财经引用了部分涉案短视频的文稿,并自行添加了上海某食品公司2019年因原材料宣传造假被行政处罚的内容;在视频内容上,某财经在涉案短视频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海某食品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某财经主要是利用钟某雪糕贵和曾因原材料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二者相关联,这极容易引起受众对钟某品牌的反感,认为钟某雪糕原材料造假还卖那么贵,制造冲突性话题,极具传播力。而在此情景下,上海某食品公司创始人林某那句“它就是那价格,你爱要不要”很容易成为网友所攻击的靶心,对该句话内容是否负面的讨论理解场景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上海某传媒公司制作、发布涉案短视频的初衷和目的是为《对话某咖》节目预热,该节目内容是艾某对钟某创始人林某的访谈,是为正面宣传上海某食品公司品牌,节目播出以后也得到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充分认可。后续某财经微博内容,意指上海某食品公司的产品虚假宣传、名不符实,是对上海某食品公司产品的质疑和批评,二者的出发点已经彻底背离。某财经的微博内容已经完全违背了上海某传媒公司的初衷,显然超出了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制作、发布涉案短视频时可预见的范围。因此,应当认定某财经微博已经阻断了上海某传媒公司发布涉案短视频行为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应是某财经发布微博的行为,与上海某传媒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二)艾某不构成侵权。首先,艾某在转发某财经微博时,并不知晓上海某食品公司要求处理的视频便是某财经微博视频。2021年6月14日下午5:51,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创始人周某向上诉人艾某发送微信,称“艾总好!关于上次您采访林总的视频,你们给我们确认的版本和最终公布的版本剪辑上完全不一样,比如‘66元,爱买不买’这样的完全没有确认的版本,这几天网络端也有很多人根据你们发布的视频胡乱攻击我们,不知道艾总这边知不知道这个情况,想了解下!”艾某回复“啊我刚看完您说的才知道怎么回事我特意嘱咐一定要按照钟某定制的要求我马上问下某问传媒的负责人和节目导演”“晕”“我先了解下实事求是发生了啥不应该啊”随后的下午6:04,艾某便组建了微信群聊天“【紧急处理】钟某X某问人物”,由上海某传媒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涉案短视频。但在此过程中,艾某并未具体参与处理事务,因此也并不知晓视频的具体内容,否则艾某不可能在明知道涉案短视频会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仍然转发某财经的微博并进行粉丝头条充值。其次,从艾某转发时的评论来看,艾某转发某财经微博的目的是为引导受众观看原视频,深入了解钟某品牌,理性讨论,并未对上海某食品公司进行诽X。6月15日下午16:06,艾某通过微博个人账号“快乐的艾某G”转发了某财经微博,转发时评论:某钟某雪糕最贵一支66元某关注“某问人物”,给钟某创始人留言。你建议一支雪糕卖多少钱合适?!@某问人物官方号某雪糕为何越贵越贵某@某财经记者工作平台。艾某在微博看到自己对林某的采访节目内容上了热搜,希望通过转发引导受众关注“某问人物”、观看完整的《对话某咖》节目,了解钟某的品牌故事,旨在引导受众理性讨论,正面宣传钟某品牌,并未对被上诉人进行诽X。即便认为涉案短视频失实,侵权行为也仅是某财经发布微博的行为本身,不应将评论和转发的行为均认为是侵权行为。否则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那么所有在某财经微博下进行评论和转发的网络用户都将构成侵权,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和逻辑。二、一审判决对于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财产损失以及上诉人的责任比例的认定均存在严重错误。(一)一审判决对与于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财产损失认定不当。一审判决仅看到了部分经销商因负面舆情取消订单,部分主播取消直播带货,却忽略了巨大的流量可能给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的销量增加。2021年6月22日,《财经》新媒体发表微信公众号文章《“翻车”式营销?钟某一边挨骂一边增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6月15日,微博中传出钟某创始人林某的采访视频,在该视频中,他表示:‘钟某最贵的一支卖过66元,产品成本差不多40块钱,它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这一席话,激发网友讨论的同时,钟某的‘黑历史’也被挖出。为此,17日晚间,钟某微博发布道歉信称,‘再次致歉,警钟长鸣’。‘看上去负面,实际上是一种传播。’顾某战略定位创始人顾某对《财经》新媒体说,这种传播确实可观,在微博上,钟某两次热搜阅读量合计高达12.2亿。另据某都市报,6月18日凌晨,钟某天猫旗舰店粉丝数已经达到216万,位于天猫618冰激凌热卖榜榜首、热销第一的产品月销10万+,且已售罄,甚至还有不少黄牛开高价售卖...顾某对《财经》新媒体谈到,上热搜对于钟某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通过上热搜让更多人了解了这个品牌,了解了其高定价方式。’这个负面舆论看上去负面,实际上是一种传播。’他说。”该文章充分说明了上海某食品公司所谓的负面舆情,实则也为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流量利益,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的销量不降反增。对此,《电商报》于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标题为《钟某第三年蝉联618天猫冰品类目第一》文章也可印证,该文内容为“6月21日消息,在2022年618大促中,钟某第三年蝉联628天猫冰品类目第一,更是同步拿下了天猫生鲜大类目销冠和京东POP店冰品类目销售额第一。此外,钟某也将抖音冰淇淋品牌直播销售额第一、抖音电商排行榜冰淇淋行业爆款榜和推荐榜双榜单第一均收入囊中。”因此,上海某食品公司所诉称的负面舆情,实际上很有可能并没有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的销量下降,反而为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巨大的流量利益,不仅为上海某食品公司在2021年618大促中夺得热卖榜榜首,该影响力甚至持续到2022年的618大促,使得上海某食品公司再次蝉联销量第一。而一审判决仅是依据部分经销商取消订单和主播取消直播的事实,便直接认定了负面舆情给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了财产损失,没有调查核实上海某食品公司在该时间段以及接下来的时间段内的整体销售量到底是上升还是下降,完全遗漏了上海某食品公司因巨大的流量反而会销量大增的事实。上海某食品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与其所获利益相抵扣,或者起码在认定其财产损失时应当对其所获利益情况予以考虑,一审判决对于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财产损失认定显然是过于片面,不符合实际的。(二)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责任比例认定不当。即便不认可某财经微博已经阻断被诉侵权行为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应当认识到本案当中的损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上诉人上海某传媒公司制作、发布原始的涉案短视频;某财经利用涉案短视频二次创作,增加了上海某食品公司因原材料宣传造假被行政处罚的内容;其他媒体对某财经微博内容的跟进转发;上海某食品公司确有因宣传造假被两次行政处罚的历史;竞争对手刷负面评论和网络水军恶意攻击等等。在多因造成一果的情况下,应当就上诉人的行为在多种影响因素下对于侵权结果的影响力程度进行界定,从而合理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某财经微博共有7.3亿阅读次数,7.9万讨论次数,而相比之下,上海某传媒公司发布在抖音的涉案短视频仅有3268点赞、235转发、1091评论;发布在哔哩哔哩的涉案短视频播放量仅为12.8万、评论数为929;发布在微博的涉案短视频阅读次数仅为2221、涉案短视频的源头虽在上诉人,但登上微博热搜的是某财经加工创作后的微博内容,被其他媒体广泛传播转发的也是某财经的微博内容,某财经微博才是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遭受负面舆情的主要原因,上海某传媒公司发布和艾某转发微博的传播范围相比极为有限。然而,一审判决仅仅是剔除了行政处罚等因素对主播取消带货的影响,直接认定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100万元(全部)、经销商退单导致的利润损失25万元(全部)、主播取消直播带货导致的利润损失105万(70%)由上诉人承担,相当于几乎将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负面舆情的原因全部归因于上诉人身上,完全忽略了多因一果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于上诉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此外,一审判决还忽略了上海某食品公司对于负面舆情发生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上海某传媒公司早在2021年6月3日便已经将涉案短视频发送给上海某食品公司,上海某食品公司也回复收到并且承认看过,觉得没问题;在随后的6月4日至8日,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公关负责人黄某也刷到过涉案短视频,但也没有太在意。如果认为涉案短视频内容失实,可能会给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上海某食品公司在知晓该视频存在后,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且要求删除。但是上海某食品公司因自身的疏忽并未在视频传播早期提出异议,导致涉案短视频发酵成为微博热搜,上海某食品公司对负面舆情的发生自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但一审判决在责任认定时完全忽略了此节事实。三、一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认定错误。上海某食品公司是部分胜诉应该承担较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某食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一、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使上海某食品公司遭受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判决关于财产损失的计算和责任划分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三、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对上海某食品公司乃至整个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
原告诉称 上海某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哔哩哔哩账号“某问人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向上海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消除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恢复名誉,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2.艾某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某问艾某GAi”上刊登致歉声明,向上海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消除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恢复名誉,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3.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连带赔偿上海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147.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双方当事人主体相关的事实
上海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18年,系生产和销售雪糕产品的知名企业,其名下的“钟某”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上海某传媒公司【曾用名:某问(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访谈节目《某问人物》的制作主体,该节目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某电视台财经频道等平台播出。上海某传媒公司系抖音、哔哩哔哩、某视频、腾讯视频、网易、头条号、视频号账号“某问人物”,微博账号“某问人物官方号”的注册及使用主体,以及“某问人物官网”(网址:www.ixxxxx.com)的运营主体。艾某系微博账号“某问艾某GAi”(曾用名:快乐的艾某G)的注册及使用主体。艾某系上海某传媒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以及《某问人物》节目主持人。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
2021年6月1日,上海某传媒公司通过“某问人物”账号在抖音、哔哩哔哩、某视频、腾讯视频、网易、头条号、视频号等平台,通过“某问人物官方号”在新浪微博平台及在某问人物官网发布涉案短视频(详见表一),竖版标题为“艾某对话上海某食品公司创始人林某,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横版标题为“一支雪糕66元钱太贵,创始人回应,我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其中发布于抖音、哔哩哔哩平台的涉案短视频左上角有“某财经”标识。涉案短视频以艾某对上海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访谈为内容,视频中二人对话如下,“艾某:‘贵贵贵’,这是钟某经常受到的市场质疑,那么贵干嘛呀,要赚那么多钱吗,毛利那么高吗?林某:毛利高吗,其实钟某的毛利,和正常的传统冷饮企业的毛利,其实略高,真的只是略高。艾某:最高的一支钟某卖过多少钱?林某:最高的一支卖过66。2018年有一个厄瓜多尔粉钻,那个产品成本差不多将近40块钱。主持人艾某:这么贵,哪来的底气和自信?林某:它就是那价格,你爱要不要。因为它确确实实,它成本结构就是那样的,我就算拿成本价卖,甚至我倒贴一半价格卖,还是会有人说太贵。15年前的雪糕大概卖多少钱,1块钱,15年来成本不涨吗?造雪糕也是需要机器,也是需要水电煤,也是需要原材料,也需要人的,成本一定是不断在抬高,结果我不涨价,我不涨价那我怎么活呢?(雪糕)克重少一点,或者天然的东西少投一点,化学的东西多投一点,那好了,那用户吃到嘴里面,觉得这个东西,不如原来的什么什么东西,它不符合商业逻辑”。
2021年6月2日,上海某传媒公司将不含“某财经”标识的涉案短视频发送给某电视台。2021年6月3日,某电视台通过“对话某咖”时间号将涉案短视频上传至某时间网站及APP,标题为“对话某咖:钟某,贵?贵?贵?”(详见表一)
(表一)
2021年6月15日,艾某在其个人微博账号“快乐的艾某G”(现更名为:某问艾某GAi)转发微博账号某财经于当日发布的微博并配文“关注‘某问人物’:给钟某创始人留言,你建议一支薛糕卖多少钱合适?!”(以下简称涉案微博,详见表二)。前述某财经微博内容为:“某钟某是智商税还是物有所值某【鲸视频:某钟某雪糕最贵一支66元某,创始人‘成本就40,你爱要不要’】钟某是一家今年崛起的中式雪糕品牌,被称为‘雪糕界的爱马仕’,同时其一支至少16元的高价也遭到网友质疑。近日,在《某问人物》节目中,钟某创始人林某表示:‘钟某的毛利和传统冷饮企业毛利相比,其实略高。最贵的一支卖过66元,产品成本差不多40块钱,它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我就算拿成本价卖,甚至倒贴一半价格卖,还是会有人说太贵。造雪糕也是需要机器、水电煤、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的,成本一定是不断涨价的。’蓝鲸记者查询得知,2019年,上海某食品公司曾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0.3万元,其在网上销售的一款产品宣传‘不加一滴水、纯纯牛乳香’,经核实,该款冰淇淋产品配料表中明确含有饮用水成分。”微博文字内容下附一段时长为1分35秒的短视频,该短视频完整包含涉案短视频(含“某财经”标识)的内容并增加上海某食品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另查明,艾某曾为其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进行粉丝头条充值,金额为199.5元,创建时间2021年6月15日,预计结束时间2021年6月16日。充值后,前述期间内其转发的某财经微博内容不可修改,但可删除或者设置为仅私人可见。
(表二)
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以下行为侵害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权:1.上海某传媒公司通过恶意剪辑的方式,捏造出林某对消费者嚣张、傲慢的态度,炮制出标题及内容包含“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的涉案短视频并通过其平台账号及官网进行传播,还违规添加“某财经”标识,虚构视频出处,提高了涉案短视频的可信度;2.上海某传媒公司委托某电视台将涉案短视频在北京时间APP及官网的“对话某咖”栏目发布;3.艾某转发某财经微博并进行粉丝头条充值,导致某财经微博无法编辑、修改,造成负面舆情扩大。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前述行为构成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诽X,侵害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权。
(二)涉案短视频制作及传播的相关事实
2020年5月8日,某电视台(甲方)与某问(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某问北京分公司)签订《宣传推广协议》,约定就《对话某咖》(即《某问人物》节目,在某电视台播出时定名为《对话某咖》)栏目中宣传的52期顶级人物专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负责撰写文案、前期拍摄、后期制作,确保全年给甲方提供共计52期节目的所需素材。甲方负责乙方提供的全部节目素材的内容修改、内容下载及审看播出。乙方委托甲方在《对话某咖》顶级人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本项目的宣传工作。任何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均由该违约方向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1年4月17日,林某参与《某问人物》节目录制,内容为主持人艾某与林某的访谈对话。在访谈原视频中,林某提到上海某食品公司曾经有一款名为“厄瓜多尔粉钻”的雪糕,单支销售价格为66元,该款雪糕其中一款原料为日本一种半野生状态的柚子,价格高昂,并称“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联系上下文可知,林某提及“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系形容柚子供应商的态度,意指该款柚子就是那么贵,“上海某食品公司爱要不要”,而并无“钟某雪糕就卖这么贵,消费者爱要不要”之意。
5月24日,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龚某从林某访谈原视频中剪辑制作出涉案短视频,作为《对话某咖》节目的网络预热宣传片,并于6月1日予以发布。6月2日,龚某在工作微信群“【内部】产品更重要”发布消息“200多条骂钟某的”,其他群成员(均为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回复“好拽哦”“哈哈火了”等。
5月25日,上海某传媒公司通过微信将《对话某咖》节目成片以百度网盘形式发送给上海某食品公司确认,该成片时长为30分钟,成片中无“爱要不要”相关内容。
6月2日,上海某传媒公司将涉案短视频发送给某电视台。次日,某电视台通过“对话某咖”时间号将涉案短视频上传至某时间网站及APP,标题为“对话某咖:钟某,贵贵贵”。6月4日,《对话某咖》节目在某电视台财经频道播出,节目中无“爱要不要”相关内容。
6月3日,上海某传媒公司将涉案短视频转发微信群“钟某某某问人物”。上海某食品公司公关负责人黄某回复“收到”,微信群中林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其他员工未回复。
6月15日13:49,微博账号某财经发布前述某财经微博,并在微博评论区留言:视频来源:北京时间(北京网络广播电视台),并附上北京时间平台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对话某咖:钟某,贵?贵?贵?”的链接。该条微博在短时间内冲上热搜。
6月15日15:55,艾某在微信群内发送文字消息“微博热搜第一条”。17:50艾某在微信群内发送文字消息“某问人物X钟某,2021年6月15日中国全网热搜微博第一,抖音第一”“可以转发下”。
6月15日16:06,艾某个人微博转发上述某财经微博,并留言“关注某问人物:给钟某创始人留言,你建议一支雪糕卖多少钱合适”。
6月15日22:07,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在工作微信群“【内部】产品更重要”中称“又热搜了”“又是蓝鲸…”“没完没了了…”“他们有毒”“话题咱不能建吗,抢一个”。
6月17日至6月25日,证券日报、经济观察报、某经济报道、电商报、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多家媒体分别质疑上海某食品公司虚假宣传、高价策略、过度营销、被处罚后不作为等。6月25日,某协会发布《2021年“618”消费者维权舆情分析报告》,称“个别网红冰淇淋因虚假宣传和价格争议引发的舆情虽具某种偶发性,但围观热度高、持续周期长、话题爆点多”“监测期内,共收集与上海某食品公司相关负面信息38439条。6月15日-6月19日期间,上海某食品公司相关负面信息舆情集中出现。负面信息在6月17日达到峰值;上海某食品公司2019年3月网页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引发舆情讨论,网红雪糕产品品质是否配得上这么高的价格是网友热议的问题”。
经查,某财经微博共有7.3亿阅读次数,7.9万讨论次数,原创人数1.4万,某财经建立的某钟某是智商税还是物有所值某话题共有4亿阅读次数,2.5万讨论次数,原创人数6852万。其中,某财经微博下评论留言“装尼玛”“我不要,老冰棍挺好吃”“装你妈,2块钱的冰工场就不要水电煤机器材料?”分别获得9万赞、5.3万赞、3.9万赞。
2021年6月18日,“某问传媒”向某电视台出具《关于钟某事件的说明》称:“1.某财经及北京时间平台关于钟某林某相关节目素材均由某问传媒提供,某财经及北京时间平台方面不存在恶意剪辑行为,网络流传的恶意加工剪辑版本均为其他媒体所为。2.由于部分媒体恶意加工剪辑钟某相关视频引发网上热议钟某事件,某问考虑到最大限度避免此事对某财经带来进一步影响,第一时间紧急公布了带有某财经logo的完整版节目视频,但由于当时情况紧急且担心事件无序发酵带来不良影响,未及时报告某财经,确属某问工作失误。”
另查明,上海某传媒公司多次向员工强调“流量为王”“非客户的节目全部以平台流量为导向”,并制定了“非收益短视频平台每月总流量1000万+”的指标,要求“时刻牢记1000万流量”。此外,艾某多次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的上线内容必须加上cxtv或者xtv的标识,并称“不用他们授权”“我们自己必须加上否则不予上线这是我们的品牌策略所有风险某问公司承担”。
此外,艾某在林某访谈节目录制前后,多次向林某表达上海某传媒公司与上海某食品公司进行品牌传播合作以及其以个人名义入股上海某食品公司的意愿。例如,2020年12月29日,艾某联系林某称“我也想个人投资钟某,成为您的外部合伙人”,2021年5月8日,艾某联系林某称“我希望1)我个人出资投资与你和钟某同行2)作为外部合作伙伴全力辅佐钟某发声传播,实现专业影响力3)为钟某的重要时点比如发布、融资、上市等主持仪式。总之一句话,我相信钟某的未来,本人期待长期与你同行”。6月15日,艾某仍向林某发微信称“恭喜我让团队和您这边签个年框1.市场舆情控制少负面,2.每日每周每月频次的定制品牌传播,3.我个人投资您看是否有老股或者员工持股操作”。
(三)涉案短视频删除的相关事实
2021年6月8日,黄某发现抖音平台上的涉案短视频,与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通话要求处理相关视频。
6月13日晚,上海某食品公司抖音直播间出现大量恶评,如“就这么贵,爱要不要”“你们老板上辈子穷死的”“爱吃不吃?”“再也不吃”“爱要不要不要不要我不配”等。黄某联系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要求修改标题并全网下架涉案短视频,称“竞争对手在大量刷负评,对我们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请协助协调一下”“B站和抖音大量水军在攻击,这个视频被有心人利用”。
6月14日17:51,上海某食品公司联系艾某要求删除涉案短视频,称“你们给我们确认的版本和最终公布的版本剪辑上完全不一样,比如‘66元,爱买不买’这样的完全没有确认的版本,这几天网络端很多人根据你们发布的视频胡乱攻击我们”,艾某回复“啊我刚看完您说的才知道怎么回事我特意嘱咐一定要按照钟某定制的要求我马上问下某问传媒的负责人和节目导演”。当晚,上海某传媒公司陆续下架抖音、微博、哔哩哔哩、网易等平台上的涉案短视频,但北京时间、某视频及某问官网上的涉案短视频未下架。
6月14日17:58,上海某传媒公司副总裁郭某回复艾某“好的某老师,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在处理了,视频内容我今天刚和崔导确认完,确实存在没有和对方确认过的内容。正在安排全网下架”,艾某回复“为啥没确认出了啥问题没懂”。
6月14日18:08,郭某在工作微信群“【内部】产品更重要”里安排产品运营团队全网下架所有涉及“就是贵,爱买不买”的视频内容。
6月14日18:26,黄某在微信群“【紧急处理】钟某X某问人物”中称“因为‘它就这么贵,你爱要不要’这个视频,被有心人利用所以对我们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麻烦协助各平台删除一下感恩”。
6月15日17:36,上海某传媒公司通过其账号在各平台上传访谈原视频片段。
6月16日15:25,微博账号“钟某”发布微博,内容为“老板脸黑,这个造谣大锅比脸还黑”,并配有采访原视频片段。
6月16日17:07,艾某联系某财经、财联社等要求下架视频,并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全体员工转发:“感谢关注《某问人物》,今天因为对话钟某创始人‘为什么这么贵’成为微博热搜头条,某问有近百家签约战略媒体,但本条属某财经未经授权转发,某问已让法律团队正式沟通。”同日,某财经修改了短视频内容,澄清“爱要不要”是柚子供应商的态度而非上海某食品公司的态度。
6月17日,上海某食品公司在微信群中询问:“这些不实稿件,已经陆续安排撤稿了吗”,上海某传媒公司员工回复:“工作内容收到,我们评估这个工作量比较大,内容也是公关属性。某问可以作为供应商服务钟某,但是可否先确认合作方式呀”。
诉讼中,艾某称其于6月15日当日删除涉案微博。经查,涉案微博评论最晚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2:46。
(四)上海某食品公司报案及公安处理的相关事实
2021年8月13日,石某代表上海某食品公司就上海某食品公司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报案。2021年8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办理。2021年9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上海某食品公司不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刑事申诉。2024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移交第四检察部审查办理。目前案件仍处于审查中。
三、与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相关事实
诉讼中,为证明上海某食品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等相关事实,上海某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依据上海某食品公司的申请,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调取了上海某食品公司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的刑事侦查案卷材料。
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其因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前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主要体现在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以及经销商退单、直播带货取消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费用的相关事实
2021年6月17日,甲食品公司(上海某食品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食品公司)(甲方)与上海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就“钟某-梨视频微博发布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平台发布广告,梨视频发布微博一次,老板联播发布一次,服务费总价为15万元。2021年6月16日,微博账号“梨视频”“老板联播”分别发布微博,称钟某方面回应被恶意剪辑,“‘爱要不要’是指柚子,并非雪糕价格较高,消费者爱要不要”,并附有澄清视频。2021年7月23日,甲食品公司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15万元。
2021年6月21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上海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新媒体代理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就“钟某-6月-双微推广”项目,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当时我就震惊了”“笔记侠”“电商报”发布原创文案,服务费总价282620元。2021年6月18日,微信公众号“当时我就震惊了”发布文章,标题为“钟某:我毁我自己???”,2021年6月19日,微博账号“当时我就震惊了”转发该文章,文章中提到“钟某创始人林某口中的‘它就是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原本指的是雪糕原料之一柚子的价格”“然而,经过别有用心的二度创作,一番移花接木、断章取义之后,这句话被单独拎出来恶意剪辑在主持人追问钟某价格的问题后面,于是就被曲解成了对消费者如此傲慢的高姿态言论”;2021年6月22日,微信公众号“笔记侠”发布文章,标题为“如何做一个清醒的现代人”,文章中提到“最近一个因为智商税被喷的很惨的品牌,是钟某”“这句‘爱要不要’,不是钟某对消费者说的,而是供应商对钟某说的。剪辑把两句不相干的话剪在一起的时候,一个傲慢的创业者形象就跃然纸上”;2021年6月16日,微博账号“电商报”发布文章,内容为“钟某创始人回应雪糕最贵一支66元,视频系恶意剪辑”。上述账号均在文章内发布了澄清视频。2021年7月16日,甲食品公司向上海某传媒公司支付282620元。
2021年6月14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上海某网络公司(乙方)签订《自媒体服务单次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推荐KOL名单及推广平台发布经甲方确认的推广内容,服务费总价103400元。2021年6月16日,微博账号“互联网某说”“某丁”“某天下”“某追踪者”“某情报局”“某晚报”分别发布微博,内容为“钟某创始人回应雪糕最贵一支66元”,并发布了澄清视频。2021年7月23日,甲食品公司向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103400元。
2021年,甲食品公司(甲方)与深圳某技术公司(乙方)签订《微信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品牌官”上为甲方进行宣传推广,服务费总价4万元。2021年6月18日,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品牌官”发布文章,标题为“只是想安静吃个雪糕,结果怎么就变智商税了?”,包含对“爱要不要”的澄清内容。2021年7月16日,甲食品公司向深圳某技术公司支付4万元。
2021年,甲食品公司(甲方)与上海某传播公司(乙方)签订《钟某舆情公关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钟某紧急公关舆情服务”,服务内容包括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9日期间,以“钟某”等为关键词,每日对全网舆情进行监测并提交每日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舆情分析、舆情走势、媒体分布、敏感信息提示等),并对本次舆情危机事件进行复盘、总结、提供危机处理建议等服务并形成最终报告,服务费总价为166420元。2021年7月,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报告《钟某负面舆情分析报告》,报告背景说明中提及“爱买不买”视频及相关舆情影响。2021年7月30日,甲食品公司向上海某传播公司支付166420元。
2021年6月21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专案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钟某遭恶意剪辑视频危机处理项目”,服务费总价25万元。2021年6月,乙方就服务内容形成最终报告《钟某媒体恶意剪辑事件危机处理项目报告》,报告对整个事件进行了回顾,提出了相应的公关策略并予以执行。2021年7月23日,甲食品公司向上海某咨询公司支付25万元。
2021年,甲食品公司(甲方)与广东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公关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于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22日为甲方提供“危机公关处理”咨询服务,服务费总价39000元。乙方提供《2021年钟某声誉恢复公关传播方案》中提到“近期钟某因为一条被恶意剪辑的视频采访被推向舆论的风头浪尖,……,声誉恢复迫在眉睫”。2021年7月16日,甲食品公司向广东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39000元。
2021年1月1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上海某文化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年度项目服务商,双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协商收费。2021年6月16日,乙方出具报价单。2021年7月22日,上海某食品公司签收相关稿件,稿件内容包含对“爱要不要”视频的澄清。2021年7月30日,甲食品公司向上海某文化公司支付4664元。该稿件未发布。
2021年6月23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北京某顾问公司(乙方)签订《钟某品牌稿件撰写合作合同》,约定由乙方协助甲方撰写钟某相关稿件共3篇,服务费总价9540元。2021年7月23日,甲食品公司向北京某顾问公司支付9540元。
2021年3月1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北京某传播公司(乙方)签订《公关传播框架合同》,甲方根据双方每次执行约定的传播明细进行结算。2021年6月,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北京某顾问公司撰写的3篇稿件,服务费总计4万元。2021年6月17日,“每日在线看点”发布文章,标题为“谁是真正的资本家?又是谁主导了‘你爱要不要’的钟某”,文章中提到“热搜上播放的那个视频有明现恶意剪辑的痕迹,大家只要有心,很快就能找到原视频。就在16日,钟某团队发布了原始的创始人接受采访的视频,和热搜上的视频完全不是一个事情”“原版的视频中钟某的创始人其实是在回忆2018年的一款限定款,在研发的时候需要进口一种柚子,但是这个品种的柚子特别贵。供应商不肯降价,就说‘爱要不要’,但很多网友没有去了解真相,双眼蒙蔽在恶意剪辑视频的谎言中,从而展开了一场扼杀新品牌的狂欢”;2021年6月22日,“创氪网”发布文章,标题为“钟某现象,看国产消费新品牌的困境”,文章中提到“这两天,钟某的各类新闻在网上持续刷屏,尤其钟某创始人林某接受采访时一句‘就这个价格,爱要不要’,更是引发了轩然大波”“实际上,CEO只是转述了供应商对钟某的态度:原材料就这个价格,爱要不要”;2021年6月18日,某财社发布文章,标题为“从钟某危机,看中国新生代品牌危机”,文章中提到“那个‘就这个价格,你爱要不要’的钟某,在6月15日被恶意剪辑冲上热搜之后,又连上了热搜两天”“在当今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传播尤为快速,在消费者无法及时判断事情真伪的情况下,如果之后任由这种恶意剪辑及不实舆论胡作非为,激活内循环将变得难上加难,这一次是钟某,下一次又会是那个新生品牌呢?”。2021年8月6日,甲食品公司向北京某传播公司支付4万元。
2021年8月18日,甲食品公司(甲方)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公关服务框架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舆情优化等公关传播服务,服务费总计1924800元。2021年7月31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重点舆情传播项目7月总结》。2021年8月,中新某、某财经、某新闻、某经济报道、某某财经等发布报道文章,文章中包含对“爱买不买”视频的澄清。此外,2021年7月,120余家网络媒体发布与上海某食品公司相关的报道文章,但未见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内容。2021年8月27日,甲食品公司向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1924800元。2023年2月3日,南京某科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21年6月,媒体‘某问人物’发布钟某创始人林某的采访视频,通过剪辑拼接的方式,让媒体、网友误以为林某在谈及产品价格时称‘它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引发媒体、网友的讨论和争议。钟某品牌方(甲食品公司)为恢复名誉,与我司于2021年8月18日签署公关服务框架合同,……,双方合作金额为1924800元,……”。
2025年4月29日,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前述协议由上海某食品公司全资子公司甲食品公司签署并代为支付款项,该委托安排系集团内部正常的业务协作模式,所有服务内容及费用支出均真实、合法”。
诉讼中,甲食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上海某食品公司因2021年6月恶意剪辑视频事件引发舆情危机,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委托公关公司提供公关服务事宜。根据集团内部业务协作安排,相关服务协议均由甲食品公司签署并支付费用。上海某食品公司已在(2024)京0491民初17487号案中就上述服务费用主张损失。现甲食品公司确认,针对前述服务费用损失,甲食品公司不再向该案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该等权利统一由上海某食品公司行使主张”。
(二)经销商退单导致财产损失的相关事实
2023年2月6日,甲食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21年6月,媒体‘某问人物’发布钟某创始人林某的采访视频,通过剪辑拼接的方式,让媒体、网友误以为林某在谈及产品价格时称“它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引发媒体、网友的讨论和争议。事件发生后引起的负面影响导致10位我司经销商取消了12笔正常合作订单。”并附有“线下经销商取消订单列表”(详见表三),表格显示取消订单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间,订单金额合计3282436元,按订单金额7折换算的成本2297705元,损失金额984731元。前述金额及时间与某食品(上海)公司(上海某食品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上海)公司)出具的《订单作废流程表单》记载内容一致。
(表三)
2021年11月26日,东莞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卢某接受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询问时称:“2020年初,我司开始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合作,是该司东莞市代理商。我司与上海某食品公司每年签订一次意向合同,每个月再通过该司业务员下单并支付货款,2020年全年业务量近200万元。2021年开始,我司与该司业务量急剧上升,每月涨至100余万元。但2021年6月,上海某食品公司受到负面舆情影响,我司于当月取消了100余万元的订单。2021年6月中旬左右,微博、抖音等各大平台出现钟某品牌雪糕‘爱买不买’舆论、视频,造成了很多消费者抵制购买该品牌雪糕,造成我的客户(门店)也取消订单,所以从负面舆论爆发之后,雪糕销量急剧下降,我在无奈之下就取消了100余万元订单,而且7、8月份也受到舆论影响比较严重,正常情况下6-8月是雪糕销售的高峰期,但因为负面舆论,那几个月销量受到很大影响。订单取消后,上海某食品公司没有退款,而是在7月之后抵扣后面的订单费用。”卢某在询问笔录中进一步表明:“‘你爱要不要’负面舆论出来后,大量消费者抵制钟某品牌雪糕,造成我大部分客户销量急剧下降,根本卖不出去。并且因为雪糕是季节性的即时食品,如果当月没卖就是没有销量,6月份取消的订单不可能在之后的月份补回来。而且之后的月份舆论也没有完全消失,只是影响没有6月份那么严重。”
除此之外,重庆某商贸公司实际负责人欧阳勇在接受询问时也表示2021年6月曾因钟某品牌雪糕“爱买不买”舆论取消过一笔订单,金额约51万元,订单取消时其尚未付款。厦门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叶海辉表示2021年6月上海某食品公司总裁接受采访说“就这么贵,爱买不买”视频及另一段说钟某产品贵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对产品销量产生负面影响,故其取消一车订单,金额为32.4万元。订单取消后,上海某食品公司未向其退款,而是充抵后续订单款项。太原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表示2021年6月曾因钟某品牌雪糕“爱买不买”舆论取消过一笔订单,且上海某食品公司已将货款退还。前述经销商均称“爱要不要”负面舆论对其钟某产品销量产生了影响。
2023年2月15日,武汉某商贸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21年6月,媒体“某问人物”发布钟某创始人林某的采访视频,通过剪辑拼接的方式,让媒体、网友误以为林某在谈及产品价格时称“它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引发媒体、网友的讨论和争议。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强烈的舆论负面影响,在我司正常经销钟某产品过程中,收到了多个下级分销商的退货申请,由于担心此事发酵进一步影响我司后续销售,我司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取消钟某的一笔订单,金额为342311元。同日,西安某商贸公司出具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说明》,称取消订单金额合计为164450元。
此外,上海某食品公司唐山市主管张某某、保定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接受询问时则称没听说过钟某品牌雪糕“爱买不买”舆论,也没申请过取消订单。
诉讼中,某食品(上海)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上海某食品公司因2021年6月恶意剪辑视频引发舆情危机,导致线下经销商纷纷取消订单。根据集团内部业务协作安排,相关销售协议均由某食品(上海)公司签署并收取相关款项。上海某食品公司已在(2024)京0491民初17487号案中就上述销售订单主张损失。现某食品(上海)公司确认,针对前述销售订单损失,某食品(上海)公司不再向该案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主张任何权利,该等权利统一由上海某食品公司行使主张”。
诉讼中,上海某食品公司称其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经销商下单付款后,按照订单进行生产、发货。另一种则采用预付款方式,经销商下单后,按照订单进行生产、发货,相关货款从经销商预先支付的预付款账户中扣除。若经销商取消订单,该订单对应的可被扣除的预付款此时无法再被扣除,该预付款可在后续订单中作为货款进行扣除。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无论采用哪种合作模式,经销商取消订单都将导致约定的交易未能完成,这不仅直接造成销售收入减少,更使得已实际发生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人工费用及物流仓储等各项直接成本无法收回,造成进一步的实质性经济损失。预付款仅是经销商提前支付的货款,其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实际损失的产生。损失的发生与具体合作模式无关,系因负面舆情引发的订单取消行为直接导致。
(三)直播带货取消导致财产损失的相关事实
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我司与淘宝主播‘某娅’直播间、‘林某’直播间、‘叶某’直播间、‘吉某’直播间、‘文某’直播间一直保持良好的销售委托合作关系”,并附有过往具体合作时间及成交金额的表格,显示‘某娅’直播间2021年3月-5月每场直播的平均成交金额为5071900元,‘林某’直播间2021年2月、3月、6月(6月9日)每场直播的平均成交金额为231932.7元,叶某’直播间2021年4月、5月每场直播的平均成交金额为73690.3元。诉讼中,上海某食品公司称基于以往合作直播场均销售额计算,仅上述5位主播取消直播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5497319.5元。
微信群聊“某娅@招商”2021年6月16日聊天记录显示“热门咋回事”“明天可能还是要挪掉热搜还是有影响”“舆论起来了,不是你们能把控的”;6月19日聊天记录显示“网上还是很多负面估计短期很难上了”,8月18日聊天记录显示“我们准备了500万的货值,耗材这种都是不可逆的”“如果不播我们的损失真的太大了,为这才直播筹备了半个多月”“主要还是担心舆情”。
微信群聊“淘宝@叶某-灵子”2021年6月15日聊天记录显示“你们上热搜了老大”;6月16日聊天记录显示“明天某娅取消掉了?”“我们延期一下吧老板,经纪团队,有点担心”;6月17日聊天记录显示“哥哥咱们延期吧”“等好一点我们再上可以吗经纪人还是有点担忧”。
微信群聊“钟某某吉某淘宝15000”2021年6月18日聊天记录显示“等热搜过去吧辛苦各位”;微信群聊“钟某李某6.18”2021年6月16日聊天记录显示“明天先不上了”“不是热搜了”,微信号“李某招商顽童”2021年6月18日聊天记录显示“那能咋办昨晚又上热搜了”;微信号“文某招商zhao远”2021年7月5日聊天记录显示“合作但是要等等你们前段时间热搜过去的”。据统计,共21名网络主播因负面舆情取消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合作。
“某娅”直播间2021年3月2日的直播确认单显示产品名称为“钟某经典款懂你系列”,库存量“预售7天共
15000箱”,产品直播价格117元,佣金比例“20%”;2021年3月27日直播确认单显示直播基础费用4万元,产品名称为“钟某遇见你系列”,库存量46000个,产品直播价格118元,佣金比例20%。
诉讼中,上海某食品公司认可已取消直播的基础费用均已退还。
四、与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抗辩相关的事实
2021年6月17日,微博账号“钟某”发布微博“错可以改,但抹不去。再次致歉,警钟长鸣”,微博配图为一份《说明》,说明内容为“最近社交平台上因某些原因再次引发了关于钟某曾收到上海市行政处罚的讨论,又一次提醒我们:……。曾经在创业初期的两次行政处罚,如同警钟,不断提醒我们要更谨慎、更准确、更负责任地与用户沟通”,并包含对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等内容。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认为,由前述微博及《说明》可知,上海某食品公司在该时间段所遭受的负面舆情主要因其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一事引起,与被诉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2022年6月21日,《电商报》发布标题为《钟某第三年蝉联618天猫冰品类目第一》的资讯信息,内容为“6月21日消息,在2022年618大促中,钟某第三年蝉联618天猫冰品类目第一,更是同步拿下了天猫生鲜大类目销冠和京东POP店冰品类目销售额第一。此外,钟某也将抖音冰淇淋品牌直播销售额第一、抖音电商排行榜冰淇淋行业爆款榜和推荐榜双榜单第一均收入囊中。其中,钟某携手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联合研发的‘少年系列’,荣获天猫雪糕单品销售额第一。该雪糕组合在天猫平台的钟某旗舰店中,销量达到7万余单,是该店的热销第一名。钟某方面表示,该系列上线仅72天销售额即超2000万元”。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认为,据此可知上海某食品公司产品销量并未受到负面舆情影响,其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
以上事实,有网页截图,微信聊天页面截图,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某食品公司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案刑事侦审卷宗,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法院将分别予以评述。
一、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X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将依据前述规定就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是否应当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分别予以评述。
(一)上海某传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某传媒公司是《某问人物》节目的制作主体,直接参与艾某与林某访谈的录制并且明确知悉访谈内容。因此,上海某传媒公司知晓林某在访谈原视频中提及“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系形容日本柚子供应商的态度,意指该款柚子就是那么贵,上海某食品公司爱要不要。而在上海某传媒公司制作的涉案短视频中,林某所表达的意思则被剪辑为“钟某雪糕就卖这么贵,消费者爱要不要”,与访谈原视频中的意思截然不同。而在明知涉案短视频内容严重不实的情况下,上海某传媒公司还将涉案短视频发布于其十余个平台账号并提供给某电视台供其在北京时间平台发布。并且,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发布涉案短视频时还直接使用“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这一严重不实且极易引发关注及讨论的表述作为标题,最终造成涉案短视频的广泛传播,引发网友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大量负面评价甚至谩骂,给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其发布的部分涉案短视频中还未经某电视台同意添加了“某财经”标识,进一步增强了涉案短视频的可信度和传播力,引发包括某财经在内的众多媒体跟进报道,使得涉案短视频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专业的节目制作主体,在节目内容(包括成片及预告片)中如实反映访谈嘉宾的原意是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上海某传媒公司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片面强调流量的重要性,将流量作为重要甚至唯一的考核指标,致使其员工在节目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为了争夺流量,罔顾事实和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剪辑并发布涉案短视频,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大量报道,给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构成对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因此,上海某传媒公司应当对其实施的制作、发布及向某电视台提供涉案短视频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二)艾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艾某是涉案节目的主持人,也是上海某传媒公司当时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上海某传媒公司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引发一定的关注和讨论之后、在上海某食品公司多次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及艾某删除涉案短视频的情况下,艾某对于涉案短视频内容严重不实应当是明确知悉的。但艾某在某财经微博登上热搜后,为了将流量和关注转移至自己和上海某传媒公司处,不但不积极组织删除涉案短视频,减少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负面影响,反而主动转发某财经微博,并且进行粉丝头条充值,致使其发布的微博及被转发的某财经微博均无法修改,造成不实内容的进一步传播,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害也进一步扩大,构成对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艾某应当对其转发某财经微博的行为承担责任。
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辩称,上海某食品公司遭受的负面舆情主要由某财经微博引发,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无需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专业的节目制作公司,应当知晓涉案短视频涉及知名企业并且包含“爱要不要”这种极具争议性和话题性的内容,很有可能引发媒体的关注和跟进报道。并且,上海某传媒公司在部分涉案短视频中添加了“某财经”标识,并将涉案短视频交由某电视台在北京时间官网发布,进一步增强了涉案短视频内容的可信度和传播力。上海某传媒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到某财经等网络媒体对涉案短视频的报道和传播,以及网络用户对涉案短视频内容的关注和讨论。可以说,后续的媒体报道及网友讨论均是上海某传媒公司制作和传播涉案短视频这一被诉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并未超出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专业节目制作公司可预见的范围。因此,某财经微博等跟进报道并未阻断被诉侵权行为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前述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对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或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应当就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案中,上海某食品公司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分别予以评述。
(一)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 一千条第 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上海某食品公司分别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其抖音、哔哩哔哩账号“某问人物”,艾某在其微博账号“某问艾某GAi”刊登致歉声明,向上海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消除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恢复名誉。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哔哩哔哩账号“某问人物”等账号发布了涉案短视频,艾某在其注册并使用的微博账号“某问艾某GAi”转发了涉案短视频,上海某食品公司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赔礼道歉的方式与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相当,应予支持。其次,如前所述,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其行为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了严重名誉损害。上海某食品公司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道歉声明保留30日,与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受损程度相当,应予支持。综上,法院酌定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分别在抖音、哔哩哔哩账号“某问人物”及微博账号“某问艾某GAi”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上海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至少保留30日。
此外,鉴于法院已判令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公开赔礼道歉,可以同时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故对上海某食品公司要求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二)关于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
1.关于上海某食品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被侵权人恢复到倘若侵权行为未发生其本所应处的状态。因此,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应当予以全面赔偿。根据完全赔偿原则,不论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已得利益的丧失,还是虽受害时尚不存在,但被侵权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的丧失,均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本案中,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体现在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销售订单取消及直播带货取消产生的损失等方面。法院分别予以评述。
第一,关于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法院认为,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所支付的费用,系被侵权人在遭受名誉权侵害后,为了消除或减轻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施自力救济所支付的费用。如果侵权行为未发生,则被侵权人大概率不会支付该笔费用。因此,该笔费用属于侵权行为引发的额外支出,系侵权行为导致的被侵权人已有利益的减少,当然属于被侵权人因名誉权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本案中,上海某食品公司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应当满足以下要件:其一,关联性,即被侵权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确系为减少或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名誉损害而支付的,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舆情监测与应对、自媒体文章撰写与发布等方面。舆情监测与应对报告中包含与“爱买不买”舆论相关的内容,亦包含其他内容,故部分内容可以体现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相关费用可以认定为上海某食品公司为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而前述自媒体文章大致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文章的全部或主要内容是针对涉案短视频的澄清;第二类包含针对涉案短视频澄清内容,亦包含其他内容;第三类虽包含上海某食品公司相关内容,但无针对涉案短视频的澄清内容。法院认为,前述文章中直接针对涉案短视频进行澄清的内容与上海某食品公司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直接相关,相关费用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具有关联性,属于其为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而前述文章中的其他内容,无法体现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故相关费用无法认定为上海某食品公司为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其二,必要性,即该费用的支出并未超出为实现制止侵权、恢复名誉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并且在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时应当采取效果相同但费用更低的方式。本案中,如前所述,被诉侵权行为给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后,上海某食品公司一方面积极与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联系,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协助处理其他媒体转载内容;另一方面,上海某食品公司也通过自身账号发布澄清微博及视频。可以说,上海某食品公司已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声誉损失。面对海量的不实负面舆论,上海某食品公司试图借助媒体影响力进行澄清,属于其名誉受损后可以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法院综合考量前述关联性及必要性因素,酌情认定上海某食品公司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100万元费用,属于上海某食品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关于销售订单取消产生的损失。根据前述完全赔偿原则,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但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关联性,即损失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系被诉侵权行为导致的;二是确定性,即如果未发生侵权行为,可得利益的发生具有足够的可能性。相反,如果未发生侵权行为,可得利益是否发生不能确定,则不能纳入赔偿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东莞某贸易公司等6家经销商均述称因受上海某食品公司雪糕“爱要不要”负面舆论的影响而取消销售订单,故可以认定订单取消均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6月份正值雪糕销售旺季,如果被诉侵权行为未发生,经销商应当会正常履约,前述取消订单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确定性,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经销商退单损失金额。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共10家经销商因被诉侵权行为取消订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东莞某贸易公司等6家经销商确因“爱要不要”负面舆情取消订单,但除甲食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余4家公司经销商亦因“爱要不要”负面舆情取消订单,故法院认定经销商取消订单的总金额为2663216元。虽然钟贸公司《情况说明》中自述的利润率为30%(其自称以7折核算成本),但该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综合考量被取消订单的总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某食品公司自因销售订单取消所遭受的损失为25万元。
第三,关于直播带货取消产生的损失。同理,满足前述关联性及确定性要件的直播带货取消损失亦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1位带货主播明确表示因上海某食品公司热搜事件取消与上海某食品公司合作,如果未发生该热搜事件,主播正常直播销售上海某食品公司产品具有较大可能性。但应当注意的是,登上热搜的系某财经微博,该微博除包含涉案短视频外还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此前遭受行政处罚等情况,故主播取消直播带货系受包括被诉侵权行为在内的多项因素影响。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众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在“爱要不要”言论,公众抵制钟某品牌产品也主要基于前述“爱要不要”言论。故直播带货取消产生的损失与被诉侵权行为直接仍具有因果关系,但在计算损失具体金额时应当剔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关于直播带货取消损失金额。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3月27日“某娅”单场直播中上海某食品公司雪糕产品的销售额为46000某118元,即5428000元。2021年3月份,主播某娅至少在两场直播中销售了钟某雪糕产品。如前所述,涉案负面舆论发生于雪糕销售旺季,且在“6.18年中大促”前夕,故根据常理推断,在6月份,主播某娅的直播场次应当不少于3月份的两场,单场直播的销售额应当不低于3月27日直播销售额。故可知,仅在6月份,主播某娅取消直播所造成的销售额减少就至少有5428000元某2场即10856000元。而前述负面舆论发生后,除主播某娅外,还有20名网络主播取消了原定的钟某产品带货直播。法院综合考量取消带货的主播数量、直播场次、单场直播销售额等因素,酌情确定主播取消带货直播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50万元。
如前所述,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剔除行政处罚等因素对主播取消带货的影响。对此,法院认为,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在明知涉案短视频内容严重不实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流量制作、发布或转发涉案短视频,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法院综合考量前述因素,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直播带货取消损失的参与程度占整体损失的70%。综上,被诉侵权行为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遭受的直播带货取消损失为105万元。
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应当依据销售额计算其可得利益损失,而不应当刨除成本。对此,法院认为,如前所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被侵权人恢复到倘若侵权行为未发生其本所应处的状态。假设被诉侵权行为未发生,经销商及带货主播正常销售上海某食品公司的雪糕产品,则上海某食品公司支出相应成本并且获得相应销售收入,故其收益应当为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后所剩利润。本案中,上海某食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原材料等因经销商取消订单及主播取消带货而受到损害甚至灭失,若依据上海某食品公司的主张以销售额计算损失,实际会使得上海某食品公司处于未支付成本但获取收入的状态,超出了倘若侵权行为未发生其本所应处的状态,有违完全赔偿原则。故对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辩称,上海某食品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为预先充值模式,取消订单之后相应款项不会退还经销商,故上海某食品公司实际并无损失。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某食品公司为部分取消订单的经销商进行了退款或取消了收款,上海某食品公司因此导致的收入减少当然属于其所遭受的损失。其次,部分经销商预先充值仅是作为产品的预付款支付给上海某食品公司,此部分预付款并非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已得利润。只有销售订单实际发生,上海某食品公司将商品交付给经销商,相应的订单金额才属于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营业收入。而对于雪糕这一类快速消费品来说,一旦订单取消,即意味着本次交易机会的丧失,且一般无法从在后的交易中获得补偿交易的机会。因此,上海某食品公司无法获得该笔订单产生的利润,即产生了实际的损失。故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前述抗辩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可以计算得知上海某食品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财产损失: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100万元+经销商退单导致的利润损失25万元+主播取消带货直播导致的利润损失105万元,共约230万元。
2.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分担
首先,关于上海某传媒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某传媒公司系涉案短视频的制作和发布主体,并且在部分短视频上私自添加了某电视台台标,极大地增强了涉案短视频的可信度及传播力。此外,上海某传媒公司还将涉案短视频发送给某电视台供后者在北京时间平台进行发布,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涉案短视频的可信度。且上海某传媒公司应当能够预见涉案短视频发布后会引发较大讨论并引起其他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转载,必然导致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受损。故法院认为,上海某传媒公司应当对其制作、发布涉案短视频以及将涉案短视频发送给某电视台等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其次,关于艾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艾某在明知涉案短视频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为了争夺流量仍然转发某财经微博并进行粉丝头条充值,且该条微博的浏览量较高。艾某应当为其前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故法院综合考量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某传媒公司赔偿上海某食品公司财产损失200万元,艾某赔偿3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 民法典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款、第 九百九十八条、第 一千条、第 一千零二十四条、第 一千零二十五条、第 一千零二十六条、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第 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其哔哩哔哩及抖音账号“某问人物”公开刊登致歉声明,向上海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声明需置顶保留至少三十日(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上海某传媒公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据上海某食品公司的申请,选择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某传媒公司负担);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艾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某问艾某GAi”公开刊登致歉声明,向上海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声明需置顶保留至少三十日(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艾某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据上海某食品公司的申请,选择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艾某负担);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某传媒公司赔偿上海某食品公司财产损失200万元;四、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艾某赔偿上海某食品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五、驳回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海某食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向本院提交专家证言及背景介绍、商业定位的网页截屏及网址检索、学术期刊文章、负面评价的网页截屏、某问(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龚某和宋雷昌的书面证词等证据,拟证明“爱要不要”存在两种解读可能,不论上海某传媒公司选择哪一种解读进行剪辑,都是对受访者原意的尊重;龚某在对原始视频素材进行剪辑时,选择了他当时所认为的尊重并符合林某原意的解读版本;“雪糕界的爱马仕”是上海某食品公司对自身的商业定位,并已在市场中形成共识与林某总结的钟某所面向的核心人群特征相印证;“爱要不要”被学者认为是上海某食品公司的一种特殊营销手段;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有资质媒体,对剪辑报道享有豁免权,属于舆论监督等事实。
上海某食品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专家证言、龚某和宋雷昌的书面证词、负面评价的网页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证人证言均不符合证据属性,不应作为证据采纳,负面评论无法完整客观反应公众评价全貌;对商业定位的网页截屏及网址检索、学术期刊文章等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文章观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且有效期未覆盖本案节目制作时间;其他证据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所涉待证事实缺乏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向本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请求本院调取202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组织的关于对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等人在拟不起诉听证会上完整的会议笔录和听证会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拟证明依据时任某问(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视频剪辑师的龚某陈述,其剪辑行为不存在曲解原意和恶意;媒体行业专家认为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有资质媒体,对剪辑报道享有豁免权,属于舆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等事实。本院认为,龚某作为涉案视频的剪辑师,其个人主观感受和认识不影响本案上海某传媒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述材料对证明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待证事实并无实际意义,无调取必要,至于上诉人行使舆论监督权享有豁免权的意见在本院认为中一并论述,对上海某传媒公司和艾某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202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8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8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829号决定书,指定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某食品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权;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被诉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数额以及责任分担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X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名誉权是指社会对法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等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商誉是法人名誉权中的核心利益。名誉不仅对自然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人,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上海某食品公司这样的营利法人,亦是如此。法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不实内容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既要考虑到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也要考量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判断上海某传媒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涉案短视频内容是否失实,是否降低了公众对上海某食品公司商誉的评价。对此,本院认为,上海某传媒公司是访谈节目《某问人物》的制作主体,其录制的涉案短视频系艾某与林某访谈内容,对于该节目的策划筹备、拍摄录制、访谈内容、后期制作、节目审核等各环节,应明确知晓相应内容及具体细节,其发布内容应当忠实于其所获得的原始采访信息,客观地反映或归纳采访过程和内容,否则即构成对真实性的违背。在原始采访视频中,针对艾某“厄瓜多尔粉钻,这么贵,哪来的底气和自信?”的提问,林某直接的回答是“我们也没有底气”,接着大篇幅讲述该商品的研发过程,最后谈到作为原料之一的柚子的价格。涉案视频中“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的言论之前,林某的表述主要围绕柚子价格高展开,“什么柚子可以买这么贵,然后我才去问,我才知道是日本的一种柚子,半野生状态等等吧啦吧啦,反正就是各种数据,它就是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的言论意指该款柚子就是那么贵,上海某食品公司爱要不要,符合林某在原始采访言论的语境分析结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而在上海某传媒公司制作涉案短视频时,却将林某表达的原意剪辑为“钟某雪糕就卖这么贵,消费者爱要不要”,改变了语句表达的原意,将解释上海某食品公司所售某款雪糕单价较高原因的话语,表达为上海某食品公司对消费者的傲慢态度意思,明显背离了林某的表达原意。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如上海某传媒公司所主张的可能歧义的理解,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访谈节目的制作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存在歧义并极有可能引发舆论巨大争议相关内容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而不是仅仅依据上海某传媒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主观理解和臆断。在相应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上海某传媒公司用“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作为标题,将涉案短视频发布于众多网络平台账号并提供给某电视台在北京时间平台发布,造成涉案短视频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引发网友对上海某食品公司抵制、谩骂等负面舆情。此外,上海某传媒公司在部分涉案短视频中擅自添加“某财经”标识,借助某电视台的公信力、传播力、影响力,制造舆论话题,造成涉案短视频传播范围不断扩大。综上,本案中上海某传媒公司通过剪辑对话内容,故意曲解被采访者的原始表达指向,诱导公众误解,行为超出合理范畴,失实内容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导致公众负面评价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就此认定上海某传媒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之上,涉案节目的主持人、时任上海某传媒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艾某,就上海某食品公司多次要求删除涉案短视频的情况下,明知涉案短视频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未采取积极行为降低网络负面舆情,反而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转发某财经微博并通过进行粉丝头条充值及配文“关注‘某问人物’:给钟某创始人留言,你建议一支雪糕卖多少钱合适?!”造成负面舆情进一步发酵,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造成不实内容的进一步传播,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构成对上海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上海某传媒公司和艾某在二审中主张涉案视频属于舆论监督范畴,其享有豁免权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二十五条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作出了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保障媒体监督权、公民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方式,舆论监督是以反映社会现实问题为前提的,舆论监督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否则将与监督的本质要求相违背。访谈类节目通过主持人与访谈嘉宾的互动,展现人物的故事和观点,表达内容应以事实为基础,尊重访谈嘉宾的表达原意。反观涉案短视频,通过视频编辑改变了访谈嘉宾的表达原意,在互联网中广泛传播,使大众对林某、上海某食品公司产生误解。因此,本案存在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二十五条舆论监督免责的除外事由,故本院对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该项上诉理由难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短视频利用有冲击性、话题性的标题和切片是电视节目预热的惯常做法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出于吸引受众的需要,使用一些传播技巧本无可厚非,但这种加工应有限度,应当不影响受众对采访内容的正确理解,尤其是不影响受众对被采访者原意的正确理解。在本案中,如前所述,涉案短视频标题和内容之表述足以使公众对于“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的言论指向形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同时,在将林某对于艾某其他问题的回答剪辑至该表述之后,强化了公众的误解。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为阻断认定其构成侵权的合理事由。
关于涉案短视频以及某财经微博的负面评论不能排除是竞争对手和网络水军恶意刷屏造成,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的上诉意见,以及上海某食品公司遭受负面舆情、名誉受损、经济损失实际主要是由某财经微博所引起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海某食品公司在负面舆情爆发之前对于涉案短视频也并无异议,进一步印证了涉案短视频本身并不会导致其名誉受损意见,本院认为,上海某传媒公司仅将涉案短视频发送给上海某食品公司,对于涉案短视频的内容是否符合表达原意并未征求访谈嘉宾林某本人的意见,况且涉案短视频已经对上海某食品公司产生严重负面舆情影响的情况下,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以此抗辩涉案短视频不会导致其名誉权受损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此外,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已经认定的事实,艾某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首先,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了规定。一审判决以该条规定为依据,确定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体现的具体范围,包括为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的费用、销售订单取消及直播带货取消产生的损失等方面。其次,在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支付费用的认定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上海某食品公司提交的舆情监测与应对、自媒体文章撰写与发布相关费用等证据材料,充分考虑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相关费用的关联性及必要性因素,酌情确定澄清事实及恢复名誉所支付的费用数额;在销售订单取消的损失认定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上海某食品公司举证的实际情况,根据关联性与确定性原则排除非因“爱要不要”负面舆情取消订单的情况后,认定经销商取消订单的总金额,并综合考量取消订单总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因销售订单取消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在直播带货取消产生的损失认定中,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并结合《情况说明》、微信群聊记录、直播确认单等在案证据,根据关联性及确定性原则,综合考量取消带货的主播数量、直播场次、单场直播销售额等因素,酌情确定主播取消直播带货给上海某食品公司造成损失的数额后,剔除其他因素对主播取消带货的影响,最终认定直播带货取消损失数额。最后,一审法院将其认定的上述三类损失数额相加,法院认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财产损失的总额。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财产损失数额所依据的已查明事实、在案证据、法律规定、考量因素及认定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主张的一审法院忽略了巨大的流量可能给上海某食品公司带来的销量增加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负面言论带来的流量显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减责或免责事由,反而是损害结果加重和维权成本上升的重要考量因素,负面流量带来销量上升也并无相关事实依据,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财产损失的责任划分。上海某传媒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与发布主体,擅自添加电视台台标并推送至官方平台,显著提升了侵权内容的可信度与传播范围,主观上可预见侵权后果。艾某明知短视频存在不实内容,仍转发相关微博并充值推广,扩大了负面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主张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责任比例认定不当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主张一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认定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酌情确定各自分担诉讼费用数额,并无不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保护民营企业是维护经济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必然要求。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凭借传播即时性、受众广泛性与互动便捷性的独特优势,已然成为当下舆论场的重要风向标。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媒体针对知名企业的言论,尤其是涉及消费领域企业言论,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声浪,左右公众认知,对企业的经营命脉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一旦出现失实的负面评价,便可能迅速将民营企业置于舆论困境,使其在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不仅会错失宝贵的投资合作机遇,在市场活动中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更会破坏全社会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舆论生态。因此,网络媒体必须坚守诚信客观的底线,以理性为准则发声。要坚决摒弃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认知的片面言论,杜绝为博取流量而刻意制造噱头、煽动情绪的不良倾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网络媒体的正向价值,为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与民营经济的繁荣壮大,营造出诚信、文明、有序的舆论环境。
综上所述,上海某传媒公司、艾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上海某传媒公司负担10300元(已交纳),由艾某负担1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韩继先
审 判 员 程 娜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艳锋
书 记 员 赵迎争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00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79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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