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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与民事赔偿 · CASE E15

汪惠芳、豆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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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6)豫民申199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4.28
案件类型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官赵筝 孙明 孙艳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共 10 个
撤销过错回避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审判监督
案例特征:涉境外诈骗,卡主归案后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境外诈骗 卡主归案 民事赔偿

汪惠芳、豆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民申199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豆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某因与被申请人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4民终3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汪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4民终3383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4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指令柘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豆某赔偿财产损失15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豆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错误排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四十六条的适用。该条款立法目的是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提供全面、多元的救济途径,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本法施行后的犯罪行为,也涵盖此前发生的、尚未获得充分救济的案件。原审仅以行为发生在法律施行前为由排除该条款适用,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与同类生效裁判的裁判规则相悖。二、原裁定错误适用刑事追赃退赔优先原则,剥夺汪某法定民事救济权利。1.豆某明知是诈骗资金仍提供账户协助转移,符合《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要件,其民事赔偿责任独立于刑事处罚,不应以刑事追赃为前提。2.本案上游诈骗罪犯在境外无法归案,刑事追赃已无实际可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四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正是弥补刑事追赃的不足,为被害人提供兜底性救济,原审裁定直接驳回起诉,实质剥夺了汪某的法定诉权。3.豆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诈骗团伙追偿,原审以此为由否定汪某的求偿权,于法无据。三、原一审程序未审查实体问题即驳回起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一审法院在豆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未审查资金流向、豆某过错程度等核心实体问题,仅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违反《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关于“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受理”的强制性规定。汪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已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备实体审理的基础,原审回避核心争议焦点直接作出程序性裁定,导致汪某的实体权利未能得到实质审查和保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豆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渑池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9日认定被告人豆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亦指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汪某主张的15000元损失,本质上系其被他人以虚假投资理财方式诈骗,对该部分财产损失的救济,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追缴、责令退赔方式实现。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综上,汪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第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汪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赵 筝

审 判 员 孙 明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聂振华

书 记 员 陈帅鹏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9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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