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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与民事赔偿 · CASE E09

陈某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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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津02民申29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2.09
案件类型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官李佳 吴文琦 吕守一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共 9 个
撤销民事权利过错反证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
案例特征:帮信罪从占有型犯罪共犯中切割后,被害人不能附带民事诉讼从犯切割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

陈某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2民申29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4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陈某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2025)津0103民初14033号民事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支持由赵某赔偿陈某财产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混淆刑事追赃退赔与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陈某的诉讼请求并非针对电信诈骗刑事被告人,而是针对明知不可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仍违法提供账户的赵某。赵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出借的银行卡极大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为诈骗主体消解赃款提供便利,与陈某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赵某与陈某已形成事实上债务的法律关系。陈某在难以获得电信网络诈骗正犯赔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赵某提供银行卡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向赵某主张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应当就其帮助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非要求刑事被告人退赔,而是基于赵某的民事过错主张侵权赔偿,与刑事追赃退赔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责任主体,不适用《 刑诉法解释》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裁定结果不当。2.陈某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赵某未提出反驳证据,应支持陈某诉讼请求。陈某在原审中提交三组核心证据:转账回执单,证明申请人15万款项转入被申请人的银行卡,损失客观存在;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赵某因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其过错行为已被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诉讼建议函,进一步佐证本案符合民事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赵某存在过错,侵权行为成立及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赵某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陈某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在陈某证据充分、赵某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未进行实体审理即驳回起诉,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3.刑事程序未得到追缴和退赔,陈某有权主张侵权赔偿,原审裁定剥夺陈某乙合法救济权利,陈某虽就电信诈骗案报案并立案,但案子已两年零三个月,至今未获得任何追缴和退赔,合法财产权益未得到保障。虽然追缴和责令退赔作为解决侵财犯罪中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措施,但是当帮信罪等关联性犯罪从占有型犯罪共犯之中切割出来后,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客观上不能通过针对上游犯罪的责令退赔得到救济,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使其权益得到保障,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弥补解决。原审法院以刑事追缴和退赔为由驳回陈某的民事起诉,实质上剥夺了陈某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合法权利,导致陈某的损失无法通过任何途径弥补,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4.原审法院没有落实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2024年10月26日,最高检全文发布了《为电诈提供帮助的“卡主”应承担民事责任》。2024年12月11日,黑龙江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莹法官通过“法答网”向最高院提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或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帮信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她汇总了“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三大意见和做法”。2025年1月26日,最高院民二庭大法官刘崇理经最高院研究后,专门就“三大意见和做法”作了回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被害人在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追缴、责令退赔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类行为人的责任,应按其对造成被害人损失所起的作用确定,可以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的裁定明显与最高检和最高院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背道而驰,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赵某答辩称,不同意陈某的再审请求,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某的全部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原审裁定向陈某送达后,陈某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应视为陈某对原审裁定的认可。原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认定陈某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并认定陈某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赵某出借名下银行卡其本人未获利,陈某主张依据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案例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且应由赵某承连带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第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吴文琦

审 判 员 吕守一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程锦

书 记 员 李珊珊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 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9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1条1款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5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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