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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与民事赔偿 · CASE E01

贺智勇、孙文坤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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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0117刑初17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9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郭焕华 余春香 邝艳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56 个
犯罪故意明知希望放任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犯首要分子从犯应当从轻可以从轻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不适用罚金并处缴纳追缴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委托代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手机短信原件原物引诱欺骗刑讯逼供推定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保证金拘留连带责任不起诉补充起诉量刑建议审判委员会陪审调解和解协议初犯偶犯
案例特征:刘梅被骗8.8万,起诉售卡人陈凡,法院判售卡人承担10%赔偿责任8800元售卡人 10%赔偿责任 8800元 民事赔偿

刑罚:被告人贺智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文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郭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丁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永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董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隋琰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贺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明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冯崇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环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芊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贺智勇、孙文坤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7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贺智勇。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蔡华,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佘涛,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文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汪秀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鹏。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丁龙,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亮。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任航,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婧。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周绵华, 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丹。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陈文泉, 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王永平,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盼。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恪章, 广东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罗建彬,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永平。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汪黄结,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波。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周剑威, 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隋琰琳。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周波, 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靓。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艳艳,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明基。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22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佩珊, 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崇森。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柯朝政、温信坚,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环语。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范国伟、罗林, 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芊越。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启龙、蔡兰君, 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望。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22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高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春明。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21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建,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穗从检二部刑补诉[2021]Z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穗从检二部刑补诉[2021]Z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丁亮、李婧、刘丹、张盼、黄永平、董波、隋琰琳、贺靓、李明基、冯崇森、刘环语、张芊越、周望、吴春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段永仙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等人经营中业普惠(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普惠,后期人员及业务转移至深圳市融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辉公司)期间,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张盼、刘丹、贺靓、丁亮、董波、李婧、隋琰琳、黄永平、李明基、吴春明、冯崇森、张芊越、刘环语、周望等人进入公司,在未取得放贷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推销、中介推荐客户等方式以居间方的形式开展房屋抵押放贷业务,在全国设立20多家分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中业普惠(融辉公司)以利息低、放款快、手续简单的宣传诱导急需用钱的借款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资方签订借贷合同、抵押合同的同时,另外与中业普惠(融辉公司)签订一套包含借款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融资咨询顾问(居间)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等多份存在空白内容的合同,并拒绝提供给借款人,以便收取居间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高额利息。其中还款计划表使用字母、公式等符号隐晦表示,以平均年化利率(10.56%至10.79%左右不等)隐瞒前期实际年利率23%多的事实,并要求借款人将银行卡、U盾等交由公司(部分未控卡,以其他方式收取费用),由销售业务团队经理或者机构负责人操作被害人的银行卡,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银行卡密码、短信通知,使用贺智勇的账户向机构总的账户放款后再转账给权证员,由权证员转账给借款人;或者经贺智勇的账户向权证员转账后再放款给借款人,再操作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转走服务费、杂费、首期月供、保证金(部分客户收取)、中介费等远高于贷款宣传的费用,制造权证员个人借款给借款人的虚假银行流水,并将借款人的房屋抵押在权证员或资金方代表的名下。在催收的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逾期罚息。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中业普惠或者融辉公司就以权证员名义起诉借款人偿还欠款,由于借款人无法拿到自己签署的合同,往往因无法提供对自身有利证据而败诉或被迫调解,导致抵押房产被拍卖或只能卖房还款。形成以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盼、刘丹、贺靓、丁亮、董波、李婧、隋琰琳、黄永平、李明基、吴春明、冯崇森、张芊越、刘环语、周望为成员的犯罪集团。其中贺智勇为公司总裁,孙文坤、郭鹏为副总裁,张盼为风控总监,刘丹为财务总监,贺靓为权证总监,董波前期为佛山分公司总经理,后期为广佛分公司总经理,丁亮为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李婧为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风控主管,隋琰琳为广州分公司行政助理、财务,黄永平、李明基、吴春明为广州分公司业务员,李明基后期还负责贷后工作,冯崇森、张芊越、刘环语、周望为广州分公司权证员。

被告人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诈骗35宗,既遂22宗,合计8717218.5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未遂13宗,合计2583607.98元;丁亮、李婧、隋琰琳诈骗34宗,既遂21宗,合计8261651.8元,未遂13宗,合计2583607.98元;董波参与诈骗17宗,既遂10宗,合计4303232.35元,未遂7宗,合计1282279.17元;黄永平参与诈骗21宗,既遂11宗,合计4624928.56元,未遂10宗,合计2365681.98元;李明基参与诈骗8宗,既遂5宗,合计2382976.38元,未遂3宗,合计509386.07元;吴春明参与诈骗未遂2宗,合计299355.84元;冯崇森参与诈骗10宗,既遂7宗,合计3036037.08元,未遂3宗,合计705382.04元;刘环语参与诈骗12宗,既遂6宗,合计2513687.28元,未遂6宗,合计1485085.94元;张芊越参与诈骗5宗,既遂3宗,合计997549.76元,未遂2宗,合计97665元;周望参与诈骗5宗,既遂2宗,合计1245650.81元,未遂2宗,合计405817.33元。上述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被害人罗某生借款3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借款前置费用。被害人逾期后,被上门催收及在公众场合贴追债海报等方式催收,2018年12月被害人被迫提前结清贷款,被骗101128.79元。

2.2017年5月,被害人刘某云借款12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11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455566.75元。

3.2017年5月,被害人张某茂借款52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前置费用。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42300元。

4.2017年6月,被害人梁某兰借款53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控卡转走相关费用。2017年11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357709.1元。

5.2017年7月,被害人宋某玉借款48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控卡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7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248524元。

6.2017年7月,被害人李某海借款9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放款时被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5月逾期还款后,被跟踪、深夜拍门催收。2018年7月被害人被迫卖房清偿,被骗597904.72元。

7.2017年7月,被害人唐某丽借款4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放款时被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4月,被害人因对还款数额有异议报警无果后被迫按对方要求结清,被骗168943.33元。

8.2017年7月,被害人梁某进借款26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放款时被转走相关费用。2020年8月,被害人想提前结清,被告知还需还款229374.44元。案发时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214931.44元。

9.2017年8月,被害人邓某芳借款65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9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359133.72元。

10.2017年9月,被害人林某东借款143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5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537287.25元。

11.2017年11月,被害人陈某东借款5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转走相关费用。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79271.67元。

12.2017年11月,被害人郑某珊借款75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转走相关费用,后被催收逾期罚息等。2019年10月,被告知结清还需归还690024.25元。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434636.43元。

13.2017年12月,被害人梁某燕借款12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4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531246.86元。

14.2017年12月,被害人李某龙借款163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20年1月,被害人被迫卖房提前结清,被骗992869.45元。

15.2018年1月,被害人陈某平借款6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1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233731.06元。

16.2018年1月,被害人谭某顺借款48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1月左右,被害人因为一直未拿到合同拒绝还款。2019年5月14日,资方某诚信将被害人谭某顺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利息等共计388441.85元,获法院支持。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175214元。

17.2018年1月,被害人周某借款85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203170.83元。

18.2018年2月,被害人梁某基借款86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4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384030.17元。

19.2018年3月,被害人刘某良借款148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5月办理结清,被骗563059.62元。

20.2018年3月,被害人周某刚借款6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6月周某刚提前结清,被骗227594元。

21.2018年3月,被害人徐某文借款62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后被催收,2020年6月19日被迫无奈卖房结清,被骗362267.62元。

22.2018年3月,被害人龚某借款101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8月份其申请结清,被告知还需还款911684.77元。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634725.7元。

23.2018年4月,被害人梁某强借款116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3月提前结清,被骗457279.46元。

24.2018年4月,被害人苏某娟借款102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6月结清,被骗423503.98元。

25.2018年4月,被害人唐某林借款36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12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235187.86元。

26.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波借款11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8年10月李某波提前结清,被骗48448.02元。

27.2018年5月,被害人黄某平借款20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2月,黄某平提前结清并追回损失196500元,被骗922150.79元。

28.2018年5月,被害人周某文借款76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被害人实际收到放款527396.67元。后被告人于2018年7月以周望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文归还借款,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230603.33元。

29.2018年5月,被害人欧阳某琼借款35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6月份,董波、褚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被害人办理展期,2020年6月,被告人向被害人催收327568.66元。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223544.4元。

30.2018年5月,被害人张某伟借款41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被害人逾期后,被在住处附近张贴公告催收。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55814.17元。

31.2018年5月,被害人林某强借款17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243541.67元。

32.2018年5、6月份,被害人廖某烽借款50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逾期后发现被告人发布信息出售自己的房屋,遂卖房结清,被骗234600元。

33.2018年6月,被害人温某东在借款86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2019年4月,被害人提前结清,被骗275052元。

34.2018年3月,被害人符某军借款62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100831.67元。

35.2017年12月,被害人呙某飞借款31万元。被要求签订“阴阳合同”,被收取银行卡、U盾并转走相关费用。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55365元。

2020年7月10日,十七名被告人分别被某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审计报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十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贺智勇、孙文坤、郭鹏、刘丹、张盼、贺靓、丁亮、董波、李婧、隋琰琳、黄永平、李明基、张芊越、冯崇森、刘环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周望、吴春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丹、张盼、贺靓、丁亮、董波、李婧、隋琰琳、黄永平、李明基、吴春明、张芊越、冯崇森、刘环语、周望系从犯,且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冯崇森、吴春明、周望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李明基当庭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智勇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文坤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以上十三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鹏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以上十三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丹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以上八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张盼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以上八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丁亮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以上八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贺靓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隋琰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李婧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以上六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董波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以上五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黄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外罚金;判处刘环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冯崇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张芊越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以上三年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李明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上二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周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吴春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贺智勇辩称:1.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公司要求业务人员将收费情况告知借款人;收取的费用都是根据合同、十年期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收取,还款计划表未隐瞒利息,客户签名自愿且在签署时了解合同内容,没有恣意认定违约;2.被告人提供居间服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收费标准符合市场行情;投入大量的本金,只获得少量的利润,无犯罪动机;3.控卡不是诈骗的手段,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也禁止私自多收费;公司没有与中介串通共同诈骗的动机;4.客户只需要履行与被告人的十年期借款合同;被告人因为承担担保义务,为预防经营风险才要求客户签订一套自己的合同;没有拿空白合同出来诈骗;不属于阴阳合同;5.为防止经营风险而签合同走流水,并非虚高金额制造流水,是真实流水。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真实交易客观存在,应评价为民间借贷,不是诈骗犯罪,争议应通过民事途径救济。1.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经营所得均被实际控制人罗某豪掌控,被告人无权动用,无诈骗动机;被害人实际正占用着大量本金,被告人经营整体是亏损状态,不符合诈骗的逻辑;2.被告人无套路。前置费用高于银行、借款要支付利息,违约要支付更高的成本,是交易规则和惯例、生活经验;合同缺项不代表当事人对合同不知情,为了简便,客户现场有看合同、同意后才签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房管局备案的合同都是完整的,很多份合同中约定了收费标准;客户对每月还款明确知悉;前置费通过客户账户收取、没有隐瞒;保证金在无违约的情况下会退还;相关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的收取都有明确告知;绝大多数被害人是某机关通知才报案,说明按照正常普通人的认知不会认为自己被骗;十年期的还款计划表没有隐瞒欺诈,贷款金额、期限、平均年化利率、利息总额,这些是真实的,算法不违法,部分客户拿到了数字版的还款计划表,可以明确了解本金、利息占比和实际利率;前两年的利率约为23%,此后两年降低一次,到最后年利率仅为3.83%;在借款人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十年的情况下,没有增加借款人的负担;3.被告人收益合理。被告人居中、联合放贷,承担连带担保,被害人利用被告人的联合放贷才能取得贷款,被告人并非无对价;客户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其获得贷款所支付的正常、合法对价;4.总部未指示诈骗。下面业务人员及中介的私自收费并不是总公司允许的,总公司不知情,且对违规收费积极报案处理;总部制定的产品计划、营销政策,本身不违法,分公司违规操作不应总公司承担责任;控卡的目的是为了垫资的安全及本金的回收,转账是客户同意的,没有客户同意及配合无法完成;5.没有套路贷特征。没有虚高金额、没有虚假流水,没有刻意制造违约,没有恣意认定违约,没有非法索债;没有胁迫、引诱或者欺骗借款人提前结清;没有恶意垒高债务;6.证据不能证实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总部与分公司之间无犯意联络、无恶意串通;不是犯罪集团,7.被害人笔录存在复制粘贴的雷同现象,电子数据、书证物证没有合法性证明,审计报告不准确,被告人供述记录不客观,多种证据不应采信。

被告人孙文坤辩称,本案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并提出:1.被害人流水显示大量流水未进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属于公司行为;2.客户负债高,在放贷后不报警不起诉、正常还款、正常结清,因此客户并没有受骗的感觉;3.对违规收费公司都会处罚;4.控卡是因为合作资金方有的是P2P公司,由权证员代持债权,需要通过抵押权人放款给客户保持出借人与抵押权人的一致;或为了收回前期垫资放款需要控卡;5.没有在空白合同上擅自填写不实的信息来虚构事实欺诈客户;6.不会希望客户提前还贷或违约。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的诈骗行为。1.该商业模式不是诈骗,公司高管为客户还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资方提供的资金成本并不低,利息前高后低是该商业模式内在的需要,按照大概率法则会有相当的一部分客户提前还贷,维持了资方的高成本和严格守约客户之间的动态平衡;按照概率法则,违约客户以及其他原因自愿一次性结清的客户多付的利息,最终用于维护守约客户的长周期缺口;公司推出的十年期债的产品,降低了融资成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表现上看,被告人没有抽逃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没有进行分红,而是用于维护经营,寻找提供更低资金利率的资金方;3.形式上看,数字版与字母公式版的还款计划表没有本质区别,可以互换,不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即使有欺诈,也是民事欺诈,还款计划表表述不清没有达到控制客户、让客户不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公式版计划表并不会让客户产生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认识,只要客户尽足够的注意义务,是可以知道公式版计划表本息的占比的,多位客户拿到的就是数字版计划表、知道本息占比,本案客户是借款常客,知道业界利率利息很高,应该推定知道年利率不会只有10.56%。只要客户正常履行十年合同,年化利率也不会有偏差,客户没有基于对还款计划表的错误认识导致财产损失;客户事先支付的前置费,以及选择提前还款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是按照规定收取的,是客户明知的,不是额外产生的损失;控卡、流水都是经营需要,不是诈骗手段。

被告人郭鹏辩称:1.无诱导宣传。利息低、放款快、手续简单,实际是存在的;2.两套合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阴阳合同;签署多份配套合同,是因为公司需要为借款人每笔贷款进行钱保加人保;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不同贷款阶段需要使用不同合同,并不是套路贷的阴阳合同;3.客户签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目的是从放款快的角度出发,客户只需签字,其余内容由公司后台人员进行完善补充后将完整版的合同寄送给分公司,然后交给客户,防止分公司私自制作合同;4.客户签署了还款计划表,知道每月还款额,对自己的还款义务知情;字母公式还款计划表是金融行业通用的做法和规则,十年期平均年化利率10.56%,10年之和就是105.6%,真实无误无隐瞒;5.控卡修改密码都需要原始密码,客户肯定是知情且配合才能完成;6.公司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控卡收费有清单;公司未授权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部分收费不是公司行为;7.公司向资金方回购债权的不良资产在8000万元以上,承担了对资金方的兜底责任,前三年经营亏损,也不符合套路贷公司的目的;其跟贺智勇、孙文坤对每一笔的贷款都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客户跟公司是唇亡齿寒的关系,每一笔贷款公司承担百分之15-20的劣后资金,公司经营制度根据经营遇到的问题在不停修改完善,是正常经营的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公司管理规范化、合规化方面的问题,不是犯罪。1.被告人经营的业务是与借款人共担风险,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公司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是为了正规经营;2.签订两套合同是为了代持抵押权,另一些是因为被告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保证过桥资金的安全,借款人实际仅需履行一份合同,两套合同是为了防范资金风险而不是诈骗;3.空白合同不是为了诈骗,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意味着对合同的无限授权;签约视频证实借款人知晓合同内容;不提供合同不是诈骗,不提供合同不代表借款人不知道合同内容。还款计划表也是浓缩版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明知利息,十年平均利率虽然部分是字母公式,但仍然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由于借款人自己不去了解或由于知识盲区造成的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即使对平均利率否定评价也仅限于民事责任层面;4.没有套路,未制造借贷假象,未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未制造违约、垒高债务,未非法索债;控卡不是为了诈骗,为了保障资金安全,确保服务费及首期能及时收回,且征得借款人的同意;5.客户明知中介收费,借款人明知且同意支付的部分不属于被非法侵占、不应是诈骗的金额,中介自己收取的、业务人员自行收取的不属于被告人公司收取的,不应作为犯罪金额;6.未遂金额的计算思路不统一,不科学;7.借款人拿到钱回头报案逃避债务,是套路借行为。

被告人丁亮辩称:1.其不是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总部的决策和流程、工作规范的制定,是上传下达、执行者;2.客户知道公司收费,未欺骗客户;没有指使任何人诈骗客户;中介收取的情况和金额,公司不知道;3.总部允许分公司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由风控决定,离职时将客户20多万保证金转交给了李婧。

其辩护人提出:做生意有套路不等于是诈骗犯罪。涉案借贷关系的成立,均系被害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不构成犯罪。1.主观上不存在整体的犯罪故意,没有合谋、共谋;2.客观上未进行欺诈隐瞒,所有借款流程、还款流程、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借款利息、前期费用的收取等内容均公开、明确借贷关系;被害人自愿在相关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协议签订的过程是自愿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存在空白内容的相关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应当具有约束力,本质是民事纠纷,不具备刑事评判基础;3.未胁迫,是合法催收,没有社会危害;4.支付给中介、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及合法利息等应当扣减,不应认为犯罪金额;5.公诉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补充起诉并提交证据,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为违法证据,应当不予认可;6.丁亮未参与经营模式的设计,不具备判断公司行为性质的能力,从事的是职务,丁亮对其账号没有控制权,费用均用于广州分公司的行政开支。

被告人李婧辩称:其只负责审核资料,风控有客户评判标准恰恰证明不是诈骗;被害人都是游走于贷款市场的常客,他们可以去各个贷款公司贷款,钱进了口袋然后报警,法律不应该纵容这样的人。

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1.本案借款人对签订空白合同是知悉的;被告人保留的空白合同,只是为了预防借款人违约时起诉,而非为了诈骗;还款计划表使用字母公式表示,不代表欺诈,借款人完全可以通过询问得到答案,借款人不询问不代表被告人诈骗;借款人对利率、对控卡收费均知悉且同意,借款人在收费后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提出异议;被告人收费之前均已明确告知,被告人也未恣意认定违约或制造陷阱,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害人为了逃避债务作出于己有利的陈述;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只是经营模式需要,并不会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2.关于套路贷的意见实施时间在涉案行为发生之后,本案不适用;3.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合意,不能证实广州分公司有私自收费;4.李婧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清楚超出公司规定的收费,仅负责审核分公司客户的资质,领取固定工资,无诈骗行为。

被告人刘丹辩称:其不参与业务,不懂业务,走流水、控卡不是财务部要求的;其无法判断公司经营的性质是否犯法;不认识被害人,也没见过合同,证据不能够证明其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1.刘丹无诈骗故意,没有侵占他人利益的行为;2.刘丹仅从事财务工作,不参与业务,对中介参与情况、空白合同、控卡收费走流水均不明确知情,无法认识、判断公司的经营是诈骗行为;3.被告人从事合作贷款业务,经营模式不构成诈骗,指控诈骗犯罪集团的证据不足,没有客观证据可以推定诈骗犯罪故意。公司总部规定收取费用标准以外的多收费用,应该是谁收取谁负责,被告对此不知情不享收益,不应当承担责任;4.本案总体收费标准不高,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诈骗;5.空白合同、不给客户合同与欺诈、隐瞒并不关联,并没有借此给客户造成额外损失,还款计划表已明确每一期的还款金额,被害人均知情、接受,实际执行利率也不超过月息2%,不应当定性为刑事诈骗,顶多属于民事欺诈;6.本案具有选择性打击和以司法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被告人张盼辩称: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不参与接触客户,仅听从安排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其辩护人提出:1.张盼主观上无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工作内容是判断客户资质,是正当履职;入职时公司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张盼未接触被害人,无欺诈;2.涉案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借款期限,还款周期,利息率等,被害人均自愿签订合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借款,被害人并无被骗;被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知;3.本案债务真实,流水真实,没有故意制造违约,没有虚高没有套路;前期扣除的利息和保证金属于民事纠纷;合同有内容空白也仅是合同瑕疵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不给合同只是不符合借款流程的规定,不是诈骗;4.本案是被告人将借款支付给被害人,不是被害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5.本案是单位行为,张盼不是直接责任或者直接管理人。

被告人黄永平辩称:其主观上无诈骗意识,按照公司指示工作,不知道业务模式是否属于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并不属于个人犯罪,也不属于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不构成诈骗罪。1.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只做同一类业务,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经营活动,受益人是公司,如认定犯罪则应为单位犯罪;2.员工通过市场招聘而入职,入职的目的都是打工而非犯罪;3.公司总部和分公司之间是条块框架管理,上令下达直接执行、上报、批准、执行,不应完全割裂区分对待;4.不应该是诈骗罪,有可能是罪;5.黄永平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只是普通职员,只是按照中介和客户约定好的中介费和服务费,通过客户同意扣除前置费用,这也是行业惯例,很多客户他都没有接触过,这一行的行规就是这样,黄永平主观上无法判断公司的经营是否属于诈骗;6.客户并没有被欺诈产生错误认识;黄永平只经手前置费用,不应对前置费用后的利息等后续金额及中介费承担责任。

被告人董波辩称:其是普通员工仅获取固定工资,无法判断自己犯了法。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仅是通过放贷收取利息,即使定罪也是的性质,但根据司法解释,只能对2019年10月21日后发生的行为以罪予以评价;2.被告人的经营模式不构成诈骗。本案35名借款人均是自愿签署相关协议,签订、履行过程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没有诱导、不知情的情况,被告人未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控卡行为不是诈骗的必然要件,是借款人同意并知情的,本案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本案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对资金流向没有交代,不能证明被告人诈骗的金额,应疑罪从无;3.董波一直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违法犯罪及过激催收行为;即使本案定性为诈骗,董波的工资待遇只有1800元/月,对本案所起作用小。

被告人隋琰琳辩称:其只是行政打杂人员,不参与业务,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并不知情,无获利,无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隋琰琳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共同的诈骗故意、客观上无实施共同诈骗行为,只是履行工作职责。1.言辞证据许多不真实,不应采信,微信聊天记录是正常工作交流;隋琰琳是公司的底层员工,不接触客户,没有对客户欺诈隐瞒;2.隋琰琳主动离职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到案后对自己知道的案情已如实供述,量刑建议严重偏离其地位作用;3.贷款中存在格式条款,空白合同和控卡等,并不必然是诈骗,实践中许多的银行金融机构也采用这种方式。

被告人贺靓辩称:前面的三笔发生在其入职之前;其不负责业务部门的工作,权证部的职责是保管公司的文件、房产证等证书,相当于档案室,其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的钱款也没有到其这里,证据不能证实其有罪。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是居间人,是连带责任担保人,赚取中介费和市场差价的经营行为不构成诈骗;2.被告人未虚增借款金额,房管局备案的合同及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已告知借款人相关还款义务;部分借款人未被控卡也自愿支付了服务费及保证金,说明控卡并不是诈骗的手段;业务员表述不清及借款人未清晰查阅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不是被告人诈骗;借款人签空白合同应知被告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应知要收中介费;被告人未要求借款人履行两套合同义务,未增加借款人义务;逾期罚息及违约责任,都是依据合同确定,未恣意认定违约;借款期限、金额及平均利率,均明确告知未隐瞒,本案借款人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计算诈骗金额时不应当计算中介等收取的费用,诈骗金额计算不合理;4.被告人贺靓管理合同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犯罪,在2017年6月入职,发生在此前的借款行为与贺靓无关,此后也未参与业务,在本案中未起到实质作用。

被告人李明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明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起次要辅助作用,已经获得了被害人刘某良的谅解,是初犯、偶犯,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崇森辩称: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的是权证员的工作,是按照公司的流程执行,包括抵押、放款,都是代持的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的诈骗金额不合理;被告人冯崇森是从犯,听从工作安排,仅以自己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对合同费用的收取,签订合同后后期公司如何处理并不知情;冯崇森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刘环语辩称:其不参与公司决策,按照公司要求执行工作,其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被告人刘环语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作为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于公司的组织架构、业务运营模式、工作流程等没有参与设计及管理,仅被动接受工作安排;客观上没有欺骗行为,前期的业务洽谈权证员并不参与,与客户在房管局签订的合同内容完整,这份合同也是借款人履行的真实合同,无欺骗隐瞒;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刘环语离职以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与刘环语也无关系。

被告人张芊越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主观上没有诈骗意图,其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1.侦查程序违法,先抓人然后约谈被害人寻找犯罪事实,先入为主有罪推定;2.本案应认定为民事纠纷。客户清楚收费,房管局备案登记的合同清楚完整合法合规,对外有公示效力,客户没有被欺诈;3.张芊越只是根据与公司的协议代持债权及抵押权,是正常职务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只参与部分流程,并不清楚客户后面的流程及收费,其他人收取的费用及利息与张芊越无关。

被告人周望辩称:业务人员在外面跟客户宣传的就是十年期,客户过来其只需要跟客户把合同签好,办理入押及解押,其他事情不管。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望是从犯,对李锐波和黄永平的贷款业务,周望仅仅是按照指示,协助二人办理了房产的解押手续,并没有参与之前的业务,故不能将这两笔业务计算在周望的名下;周望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春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可能为罪或合同诈骗罪;或本案人员不构成犯罪,另有他人犯罪;2.本案案情复杂,吴春明等人难以理解、判断这种经营是否属于犯罪;3.吴春明是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先后以中业普惠(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普惠”)、深圳市融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融辉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均称“融辉公司”)的经营背景,吸纳、招募刘丹、丁亮、李婧、张盼、贺靓、董波、隋琰琳、黄永平、李明基、吴春明、冯崇森、张芊越、刘环语、周望等人组建经营团队,在未取得放贷经营资质、无放贷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推销、中介推荐等方式招来客户,先后以“中业普惠”、“速贷中心”之名,利用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等渠道的资金,开展十年期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其中贺智勇为运营团队的总裁,孙文坤、郭鹏为副总裁,该三人为经营模式的确定者。张盼为总部风控负责人。刘丹为总部财务负责人,2018年的7月前后离职。刘丹、张盼参与部分运营制度的审签。贺靓为合同、权证管理人,2017年6月入职。丁亮为广州团队经理,2017年3月入职、2018年7月底离职。李婧为广州团队风控负责人,2017年4月入职、2019年10月离职。隋琰琳为广州团队行政人员,2017年3月入职、2018年6月离职。董波前期为佛山团队经理,2018年8月开始参与广州业务的催收管理,2019年年底离职。黄永平、李明基为广州团队的业务经理,负责开发客户、协助客户的合同签订、控卡收费等工作,李明基后期还协助董波参与催收工作。吴春明为广州团队的业务员,负责开发客户。冯崇森、张芊越、刘环语、周望为广州团队权证员,提供个人银行卡账户供发放贷款走流水、协助客户签订合同,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解押手续、代持抵押权。形成以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丁亮、李婧、刘丹、张盼、黄永平、董波、隋琰琳、贺靓、李明基、冯崇森、刘环语、张芊越、周望、吴春明为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

上述被告人的业务人员以低息8厘8面向市场推广贷款业务。被告人李婧、丁亮、张盼、郭鹏、贺智勇等人在对被害人的贷款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由业务人员及权证人员指引、催促被害人签署大量有空白某条款的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不同合同、文某,其中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方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及被告人自己制作的一套包含十年期借款合同、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融资咨询顾问(居间)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等多份存在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业务人员及权证人员等将被害人单方签名的合同文书收走,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给被害人。被告人权证员利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将被害人的房产抵押登记在权证员名下或资金方名下;或通过公证委托将被害人房产的处置权授权给被告人丁亮、黄永平、李婧等。同时,被告人业务员、业务经理或权证员等,收取大多数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等,交由被告人黄永平、丁亮等人控制,控制人修改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关闭短信通知等(以下简称“控卡”)。

被告人根据被害人签名的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方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利用被害人提供抵押的房产,向资金方申请借款。在资金方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时,被告人黄永平等团队经理或被告人丁亮等,将被害人账户收到的款项,利用控卡转移至被告人丁亮或贺智勇等人的账户。

被告人贺智勇或丁亮向权证员个人账户提供放款资金。后由权证员操作个人账户向被害人账户发放十年期贷款,同时被告人黄永平等人操作被害人账户或要求被害人配合转账,转走缔约时未如实告知被害人的首期月供、保证金(其中保证金仅部分被害人被收取)、中介费、服务费、杂费等各种名目的“砍头费”。本案被害人被收取“砍头费”的比例平均为贷款总额的14.71%。

被告人根据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要求被害人向被告人贺智勇等人账户还款,向被害人收取远高于宣传月利率8厘8的高额本息;在被害人违约或提前还款时,收取未曾告知被害人的高额罚息(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0.15%)、违约金(根据提前时间、有无逾期等,收4%-8%不等);被害人有异议时,被告人便以被害人单方签名的空白合同、被害人被抵押的房产、被害人公证授权给被告人的房产处置权等迫使被害人就范。其中十年期还款计划表绝大多数使用字母、公式等符号表示每月利息,以平均年化利率10.56%至10.79%左右不等的利率,掩盖被害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本案被害人已提前结清借款21宗,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达到44.44%(实际平均年利率已计入“砍头费”、罚息等各种成本,以下均同)。已结清被害人实际借期平均为13.3个月。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方发放给被害人的贷款,年利率分别为11.6%至19.8%之间不等,资金方要求的本息,被告人代为偿还。

被告人团伙利用上述部分或全部套路手法,合计发放34宗贷款,被害人已结清21宗。被告人诈骗既遂22宗(其中第十五宗被害人未结清,但被告人诈骗既遂)。未遂12宗。

被告人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刘丹、张盼、贺靓诈骗34宗,既遂22宗(第1、3-6、8-9、12-15、17-20、22-26、31-32宗),合计7692454.94元,未遂12宗(第2、7、10-11、16、21、27-30、33-34宗),合计1377719.05元。

被告人丁亮、李婧、隋琰琳参与诈骗33宗,既遂21宗(第3-6、8-9、12-15、17-20、22-26、31-32宗),合计7236888.19元,未遂12宗(第2、7、10-11、16、21、27-30、33-34宗),合计1377719.05元。

被告人黄永平参与诈骗21宗,既遂12宗(第5、9、12、15、20、22、23、24、25、26、31、32宗),合计3931793.74元,未遂9宗(第7、10、11、16、21、28、29、30、33宗),合计1067385.08元。

被告人董波参与诈骗16宗,既遂9宗(第1、6、13、18、19、20、26、31、32宗),合计3797303.56元,未遂7宗(第2、10-11、16、28-30宗),合计838005.24元。

被告人李明基参与诈骗8宗,既遂5宗(第6、13、18、23、31宗),合计2372976.38元,未遂3宗(第3、28、30宗),合计454386.07元。

被告人冯崇森参与诈骗10宗,既遂7宗(第6、12、13、19、22、23、31宗),合计2707831.08元,未遂3宗(第7、11、29宗),合计222700.67元。

被告人刘环语参与诈骗12宗,既遂6宗(第14、17、18、20、25、26宗),合计2108887.28元,未遂6宗(第10、16、21、28、30、33宗),合计844684.41元。

被告人张芊越参与诈骗4宗,既遂2宗(第8、9宗),合计846420.97元,未遂2宗(第2、34宗),合计77665元。

被告人周望参与诈骗5宗,既遂4宗(第15、25、26、32宗),合计1022821.99元,未遂1宗(第27宗),合计232668.97元。

被告人吴春明参与诈骗未遂2宗(第29、30宗),合计299355.84元。

2020年7月10日,十七名被告人分别被某机关抓获归案。

某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扣押了被告人贺智勇现金36500元及移动硬盘、电脑、文件资料等作案工具一批;冻结了贺智勇账户(尾号0198)存款2075767.67元,轮候冻结了贺智勇账户(尾号:39xxx44)存款621032.25元。冻结了贺靓账户(尾号1349)924786.26元存款。轮候冻结了融辉公司9092289.53元,冻结了融辉公司其他账户4.67元。

另根据审计报告,被告人贺智勇个人账户(尾号20xxx20等)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收到融辉公司41022780.04元,向融辉公司转出143236779.42元。融辉公司尾号0608账户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5日收到贺智勇转入84438281.30元、向贺智勇转出114736.35元。融辉公司数个账户内款项亦有款项往来。

案发期间,被告人贺智勇是融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其中,34宗诈骗事实如下:

一、2017年5月,被害人刘某云、向某锋向中业普惠佛山分公司抵押借款120万元。董波等人指引被害人签署大量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等控卡。2017年6月,被告人董波在资金方向被害人账户放款后操作被害人账户,转走5.77%的“砍头费”69204元至其个人账户,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及逾期后的高额罚息。2018年11月1日,被害人提前结清。被害人借期17个月,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26.80%。被告人诈骗既遂455566.75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融资顾问居间协议、保证金协议等多份合同及文书,证实被告人安排被害人签名的字母版还款计划表及空白合同、文书。其中还款计划表记载的平均年化利率是10.79%、10.788%。

2.资金方深圳中业兴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资金来源中业兴融,资金方年利率15.48%。

3.被害人刘某云与被告人董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证实刘某云借款后因没拿到合同长期向董波索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未果。

4.刘某云、向某锋的银行流水清单、流水说明、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收到放款后被转走“砍头费”、实际收到1130796元,清偿借款本息后损失455566.75元。

5.被害人刘某云的陈述及辨认:其经业务员李江介绍到中业普惠佛山分公司借款,被催促签订大量合同资料(很多内容空白未填写),签完合同后董波以放款做流水为由收取了其银行卡、U盾、密码、身份证等。其经该公司评估可抵押贷款120万,李江介绍公司放款利息是8厘8,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以及上门费1000元左右,实际到账1130796元,放款时才得知被扣取了69204元,董波的解释是其中有20000元是押金,但至今未退还,也未收到合同。其因为逾期被罚息,逾期一天罚息1800元,共被罚息12600元,但贷款前并无人告知其罚息标准。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董波、李江、刘小惠。

二、2017年5月,被害人张某茂向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52万元,被告人李明基、张芊越等人指引被害人张某茂签订大量空白借款合同及文书,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张芊越。2017年5月31日收取被害人8.13%的“砍头费”即42300元。同年6月1日,继资金方中业兴融发放贷款52万元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逾期后,负责人董波安排被告人李明基催收高额逾期罚息。2019年9月被告人退回20000元保证金给被害人。案发时被害人未结清,被告人诈骗未遂数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22300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金协议、贷后管理协议、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居间管理服务合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还款计划表等,证实张某茂和其妻子李某借款时被要求签订大量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及文书的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记载平均年化利率10.788%。

2.房管部门抵押备案的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张芊越。

3.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资金来源于中业兴融,资金方年利率15.48%。

4.张某茂工商银行流水记录,证实被害人于2017年5月31日转账42300元给徐兰。

5.被害人张某茂的陈述及辨认:2017年5月,其经徐兰介绍向中业普惠公司申请52万元的贷款,贷款十年,利息8厘8。后在李明基、徐兰指引、催促下签订了很多空白合同,并应二人要求缴纳2万元贷款保证金及22300元贷款手续费。事后其多次索要合同未果,经其多次索要,该公司于2019年9月退其20000元保证金。其因逾期被罚息780元,但贷款前并无人告知有关罚息事项,其已累计向被告方还款413000元左右,未结清,其不知道贷款存在居间或居间服务。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明基。

6.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张某茂多次索要合同,但一直没有申请下来。后期其有用董波的账号给总部发邮件索要合同,机构总是董波,负责安排广佛分公司的全部事宜。

三、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梁某兰向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借款53万元。被告方业务人员(未归案)指引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借款合同及文书,并被收取银行卡、U盾等,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资金方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同日TCL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35万元;共同放贷的资金方中业兴融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199798元,其中116800元被转至被告人丁亮账户,其中22万元被转至案外人邓达恩账户(扣除被害人欠邓达恩债务的10万元,剩余12万元为“砍头费”)。被害人合计损失贷款总额44.68%的“砍头费”即236800元。后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还款并于2017年11月27日结清本息,借期5.5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106.09%。被害人收支差额为357709.10元,扣除存疑的10万元,被告人诈骗既遂257709.10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后管理协议、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借据、授权书、确认函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被安排单方签名各种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文书,显示借款本金53万,平均年化利率10.79%。

2.还款计划表,经被害人签认,分别为数字版和字母公式版;其中借款时使用字母公式版(月供本金及月供利息均是字母公式表示,平均年化利率10.79%),结清时则使用数字版,显示前期还款本金占比极低,借款本金53万。

3.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中有20万元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的利率为年15.48%。

4.被害人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被收“砍头费”情况,账户收支情况,被害人收支差额为357709.10元。

5.结清确认函,证实被害人结清贷后主管丁天聪;结清证明显示抵押权人为TCL。

6.被害人梁某兰陈述:其向同事邓达恩借款10万元,经林海文介绍向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贷款。房屋入押当日被催促签订了大量空白合同。对方告知其月利息l%左右,贷款120期,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及保证金,具体数额不清楚,且拒绝提供合同给其。其交了一张招商银行卡给对方放款,到手金额212998元,被对方私自扣取116800元、22万元,结清后对方退回其3万元保证金。其签订合同时见过一份还款计划表,本金、利息以复杂的数字运算来表示,其看不懂,显示平均年化利率为10.79%,利息总额571764元。其共还了5期,后于2017年11月27日一次性还款,在其要求下拿到一份还款计划表,该表月供本金、利息就写的很清楚,前期本金只有两、三百元,利息每月1万元以上。因为其提前还款,中业普惠的员工丁天聪收取了其5000元手续费。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丁天聪。

四、2017年7月,被害人宋某玉向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48万元。被告方业务人员(未归案)指引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合同,并收取被害人银行卡,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资金方TCL。资金方放款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将贷款总额9.08%的“砍头费”43596元转走。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数期后于2018年7月25日提前结清,被收取高额违约金。被害人宋某玉借期12.5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33.60%。被告人诈骗既遂168024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后管理协议、委托合同、委托书、服务合同、十年期还款计划表等,证实被害人被安排单方签名各种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文书,还款计划表载明平均年化利率10.788%。

2.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宋某玉账户收支、还款情况。其中2017年7月4日,TCL汇入该账户470000元;7月5日,从账户转走70500元到贺智勇账户,转走43596元到杨晓华账户。2017年7月5日收到中业兴融、杨晓华转入80500元。

3.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收支差额248524元(未计入收到的80500元),实际损失168024元。

4.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被害人房产被抵押给TCL。

5.被害人宋某玉的陈述:2017年7月3日,其为做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在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签订大量空白合同,该公司没有对其解释合同的内容,事后也拒绝向其提供合同。其按照对方要求将其银行卡交给业务员杨晓华,并提供短信验证码由对方操作,先是TCL公司向其放款47万,后以所谓前置费用和保证金的名义私自转走43596元、70500元。签订合同时杨晓华告知其利息只有几厘,不超过1分,没有跟其提过收取手续费。合同中的还款计划表其看不明白,直到结清才知道还的款都是利息,提前结清收取违约金,利息远高于当时协商的合同利率。

五、2017年7月,被害人李某海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90万元,被告人黄永平等人指引被害人李某海签订大量空白借款合同及文书等。被告方以丁亮账户放款,被告人黄永平收取被害人“砍头费”,被害人损失贷款总额13.07%的“砍头费”117610元。后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的贷款转走至被告人丁亮账户,并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及逾期罚息。被害人于2018年7月17日结清,被害人实际借期12.3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57.77%。诈骗既遂金额532904.72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告人安排被害人签署大量带空白条款的合同文书,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79%,月供本金及利息是字母公式。

2.公证委托书,证实被告人要求被害人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将房产处置权授权给被告人丁亮、李婧等。

3.被害人李某海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7年7月7日,被害人收到丁亮账户放款90万元,当日支付182610元至黄永平账户;2017年7月17日,国民信托公司向被害人放款90万元,2017年7月19日其中的83.5万元转账支付给丁亮的账户。“砍头费”为182610-65000=117610元。

4.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收支差额597904.72元,其中未计入国民信托向被害人放款90万元后从被害人账户转出835000元后的差额65000元。扣除差额后被害人实际损失532904.72元。

5.国民信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备案资料,证实实际资金来源是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年利率自15.48%逐渐下降至5%。

6.被害人李某海的陈述:黄永平给其介绍利息10%多一点,期限10年,提前收取部分前置利息,多少没说清楚。公司评估90万贷款。黄永平等人给其签订了至少两份合同,有借款合同,内容是本金90万元,120期,平均年化利率10.79%,合同不完整、有空白。房屋入押后丁亮账户向其放款90万元,后要求其转账182610元到黄永平账户,说是提前收取的还款利息。其看过一份还款计划表,写着本金90万元,120期,平均年化利率为10.79%,利息970920元,每期本金、利息是以复杂的数字运算来表示,看不明白。2018年5月因为逾期被袁巧儿多次去家里催收,还被跟踪过两、三次,严重影响其工作,还深夜拍门,家里有老人小孩,家人都很害怕。迫于催收压力,将房子卖了于2018年7月17日结清,有8%的提前结清违约金。

经辨认,其辨认出袁巧儿,辨认出黄永平。

7.证人曾某秀(被害人母亲)的证言:2018年5月一天,有人深夜过了十二点来拍门,把我家里人都吓醒了。

8.证人谢某英(被害人妻子)的证言,证实2018年4、5月,深夜家里被人拍门催,有一次其老公被人在楼下围住了催收,不敢上楼,连饭都没有吃,上门催收的人造成家人恐慌,心理压力大、失眠,造成心理困扰。

六、2017年7月,被害人唐某丽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40万元。被告人的业务人员陈某2指引被害人唐某丽签订大量空白条款的合同文书。2017年7月27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的贷款转走,利用被告人冯崇森账户放款时收取贷款总额2.12%的“砍头费”8493.33元(被害人另陈述的3万“砍头费”因无支付记录未计入)。后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还款。被害人于2019年4月22日结清,借期21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24.14%。诈骗既遂168943.33元。期间李明基在董波的管理下进行贷后催收。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保证金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证实被告人安排被害人签署大量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显示本金40万,120期,平均年化10.79%,使用字母公式表示本金及利息。

2.被害人唐某丽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被收“砍头费”8493.33元。经审计被害人损失168943.33元。

3.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40万元实际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的利率为年15.48%,借期十年。

4.房产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冯崇森。

5.公证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通过公证授权享有对被害人房产的处置、控制权。

6.被害人唐某丽的陈述:其于2017年7月借款时是姓陈的业务员接洽,业务员说贷款利率8厘8,贷款时间10年。签合同时对方拿出一堆合同催其签字,直到结清也没有给其合同。在签合同时说过要收4%的手续费。签订合同时,对方让其签了一份10年期还款计划表,只有每期月供总金额,无法知悉每期还款的本金、利息构成。陈某离职后“麻哥”跟进。2019年4月,其想结清贷款,一名姓李及一名东北口音男子接待说要还38万多。发生争执其报了警。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9年4月22日按对方数额382862元结清,姓李的男子收取16000元的费用才给办理,还收取了解押费。

经辨认,其辨认出陈宇荣就是“陈某”;辨认出李明基就是“李某”。

7.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唐某丽有一次和家人到公司谈结清,其和褚应生接待,唐某丽认为结清数额过高报警。当时公司只有一个东北人是董波。

8.被告人董波供述:广州分公司曾有客户结清时报警,不记得是否叫唐某丽。

9.同案人陈宇荣的供述:唐某丽当时贷款40万,权证员是冯崇森,房产入押到冯崇森名下,客户对空白合同提出过异议,这个是由团队经理负责解释的。

七、2017年7月,被害人梁某进、陈某铃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26万元。被告人黄永平、冯崇森等指引被害人单方签名大量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后,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冯崇森。2017年8月4日,被告方在资金方放款时利用控卡收取贷款总额16.28%的“砍头费”42324元。后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还款。案发时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42324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保证金协议、还款计划表,证实被告人安排被害人签名的大量带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文书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为字母公式版,记载平均年化利率10.788%。

2.公证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通过公证授权持有被害人房产的处置权。

3.被害人梁某进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损失“砍头费”42324元。

4.微信聊天截图,内容为贷后老四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害人结清还需偿还241666.89元。2020年8月,被告人归案后,被害人被告知提前还款还需229374.44元。

5.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26万元实际来源于中业兴融,利率为年15.48%,借期十年。

6.房管部门抵押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冯崇森。

7.被害人梁某进的陈述:2017年7月,中介推荐其到中业普惠借款,姓黄的业务员和冯崇森说利息8点几厘,抵押房产贷款26万元。2017年8月2日冯崇森带其办理房屋抵押。2017年8月4日,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合计259736元,冯崇森让其转26万元到丁亮账户,后冯崇森转账26万元给其后,让其转42060元到黄永平账户,其实际所得217676元。后按照每月5521元还款至2020年9月份。期间逾期几天被收1560元逾期费。2020年8月,联系该公司的客服说结清还要229374.44元。当时合同有空白,签了合同后没给其,冯崇森说公司规定不能给。收取42060元没有提前告知。最初说只收取2、3个点手续费而已,放款当天冯崇森才说要收4万多的手续费。对方让其签了一份10年期的还款计划表,无法看懂,计算一次性结清费用的时候才知道每期还款基本都是利息,本金相当于零头。其本意是借2、3年,但是黄永平说只做10年期。

八、2017年8月,被害人邓某芳向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65万元,被告人张芊越等人指引被害人邓某芳签订大量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等控卡,放款时收取贷款总额12.11%的“砍头费”78740元。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于2018年9月10日结清。借款期间13个月,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为43.90%。诈骗既遂309133.72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保证金协议、授权委托书等空白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单方签名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788%,其中月供本金、利息是字母公式表述。

2.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张芊越。

3.被害人邓某芳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收款及还款情况:2017年8月10日,被害人收到649348元,随即被转到丁亮账户。同日张芊越向被害人支付65万,随即转78740元到麦某账户。后被害人数次向贺智勇账户付款。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向孙文坤账户支付691219.72元。审计报告显示被害人收支差额359133.72元,其中包括支付给黄某4的5万元借款,被害人实际损失为309133.72元。

4.公证委托书,内容为被害人授权被告人丁亮等有权代表被害人办理房产的贷款、抵押、签署借款合同等手续,证实被告人通过公证授权对被害人房产享有部分处置权。

5.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实际资金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借款65万,借期十年,年利率15.48%。

6.被害人邓某芳陈述:其贷款65万元被扣取78740元。2018年9月还清。业务员黄振权说借款利息8.8厘左右,没有其他费用。2017年7月18日,黄振权收取其银行卡、网银U盾、密码、户口本身份证,催促其签了很多份空白合同资料的,签完后一直没有给其一份,所以对合同不清晰。办理入押手续后,2017年8月10日上海富友向其发放649349.53元,随即被操作转至丁亮账户。随后张芊越转65万某1其账户,扣了78740元到麦忠盈账户。流水是由麦忠盈操作的。被扣78740元前没有跟其说过要扣这笔钱。其质问麦忠盈并说不想借了,麦忠盈说不可撤销。还款计划表看不明白。逾期被罚过3747元。罚息太高了,后来深感还款压力大,继续还钱损失更多,2018年9月10日结清。黄振权收了其6000元手续费以及借了其50000元后不知所踪,损失约35万多元。

经辨认,其辨认出袁巧儿是语气嚣张的催收人;辨认出黄振权。

7.同案人麦忠盈供述:邓某芳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网上银行密码、交易密码、身份证交给黄振权,其按照公司要求扣除了7万多元把银行卡等交回邓某芳。向外面宣传十年期贷款利率为8.8厘。如果短期或者提前还款大约是2分左右,提前还款有违约金,逾期还款有罚息。

九、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林某东、许某燕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43万元,被告人张芊越等人指引被害人签大量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张芊越,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进行控卡。2017年9月19日,资金方放款时,被告人黄永平利用控卡收取“砍头费”。被害人损失贷款总额16.51%的“砍头费”。被害人逾期后被收取高额逾期罚息。被害人于2018年5月7日结清,借期7.5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60.11%。诈骗既遂537287.25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还款保证金协议、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告人安排被害人单方签名大量空白合同文书,其中还款计划表记载平均年化利率10.56%,十年期,每期月供额,每期本金及利息用字母公式表示。

2.被害人银行账户明细单、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收支情况,其中2017年9月19日收到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支付1428568元,同日向丁亮转账143万,11分钟后张芊越向被害人转账143万元,2分钟后被害人账户向黄永平账户转账234679.17元、向广深律师事务所转账2000元。2018年5月7日,被害人许某燕账户向孙文坤转账2次共计1477941.08元。期间有向贺智勇转账的记录。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损失537287.25元。

3.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143万实际来源中业兴融,借期十年,年利率16.5%。

4.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张芊越。

5.被害人林某东的陈述:2017年9月19日,中业普惠业务员许永闻称利息9.9厘,借款期限十年,放款金额143万。签合同时有张芊越在场,合同内容几乎都是空白,催促其签名按手印,没时间看合同内容,以合同要寄回总公司不给其合同。房产入押到张芊越名下。一名业务员让其提供银行卡、U盾和密码。在放款143万时,对方私自操作其银行卡扣走234679.17元前置费用,说是前置利息、可以抵扣费用。后来才知道包含了保证金3万、上门费1千5、前置利息17万6千及首期月供31579.17元,这些对方在放款时没说,只说是前置利息,其以为是抵扣利息才同意对方操作。后来逾期被收取12870、17160元罚息。2018年2月21日,迟了一天缴纳,2月27日时袁巧儿计算出15000元的违约金,说不管逾期几天都以接到公司催缴逾期费的通知时间为准计算逾期7天;2月28日,丁亮按照借款金额143万元的0.15%催收其8天逾期费17160元。其提出不合理,丁亮说如果走出公司,他们有办法处置其房子,其只好缴纳。后来因不能承受高额的费用,提前偿还。结清时没说费用如何计算。还款的时候才发觉利息和当初说的完全不符合。违约、逾期等费用对方根本没和其说。该次借贷导致其损失五十几万,只能变卖房产,租屋居住,其妻子因此出现三级抑郁症,被公司劝退,没有工作,造成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

6.被害人许某燕的陈述:陈某介绍了中业普惠,借款利率每月0.88%。许某2、张芊越安排签约事宜,张芊越给了两份合同,约200页,还有一份款项构成全是英文和符号构成的还款计划表,之后一直催促签约,合同上除了印刷条款外都是空白的。张芊越给了一张前置利息收费表,以为是预收款之类的就签了。要了好多次合同都没要到,报案后他们才提供了几张不完整的合同敷衍。有一次因为忘记还款和一次无端说其逾期,被上门和打电话催收,威胁说可以卖掉房产,收取两千多元一天的罚息。事前不知道罚息。后来只能把房子卖掉偿还。

经辨认,其辨认出丁亮是副总经理,以公司规定及处置房产胁迫林某东缴纳高额逾期费;辨认出袁巧儿、张芊越、刘某2、许永阐。

7.被告人张芊越的供述:其有办理林某东和许某燕的房产抵押登记。

8.被告人黄永平的供述:林某东这个客户的前置费用是直接转到其个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上,是其团队控卡后完成前置费用转账的。

9.同案人许永阐的供述:林某东是其经手的第一个客户,控卡人是黄永平。

十、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陈某东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50万元。被告人的业务人员林某2引被害人签订大量含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文书;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资金方。2018年1月4日,被告人业务人员收走被害人银行卡、U盾等控卡。2018年1月4日,被告方利用刘环语等人账户放款,并转走“砍头费”至黄永平等人账户,后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被害人共损失贷款总额15.85%的“砍头费”79271.67元。后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董波负责后期债务催收工作。案发时被害人未清偿。诈骗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79271.67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证实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计划表情况,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每月利息、本金分别以字母公式表示。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零售借款申请表、还款明细表、居间服务费率知晓函等合同,证实被害人的借款,实际资金提供方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借款50万,1年期,年利率为13.3%。

3.被害人陈某东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借款时损失“砍头费”为79271.67元,往来参与账户有刘环语、黄永平账户。

4.被害人陈某东的陈述及辨认:2017年11月底,中业普惠林凡推销电话称住房抵押贷款年利息10%,三天放款,无任何手续费。11月28日,林凡接待,出具“宅易贷”的还款计划表,列明贷款金额50万,120期还款,平均年化利率10.56%,承诺无任何手续费。对方称放款方为深圳红岭创投公司。签订的合同很多内容空白、未填写清楚,后拒绝提供合同还收取其房产证。2018年1月4日红岭公司转入其账户50万后,被对方私自扣取79271.67元。后来拿到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给其的合同,才发现他们肆意修改了贷款的年限以及合同利率。其不清楚贷款存在居间方、资金方的情况。其逾期被收取过罚息。刘卫华、“老四”催收过,“老四”多次不分时段打电话骚扰,威胁不交罚款的话就打爆当时留下的联系人电话,其只好交逾期罚息。提前结清他们要收取7.5万元的违约金,这个在前没有告知其。

经辨认,其辨认出林凡。

十一、2017年11月,被害人郑某珊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75万元,被告人黄永平、冯崇森等人指引郑某珊签订大量有空白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冯崇森,收取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进行控卡。2017年11月29日,被告方以冯崇森的账户放款75万元后,通过控卡转走贷款总额16.61%的“砍头费”即124562.5元至黄永平等人账户,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及高额的逾期罚息。董波管理债务催收工作。案发时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124562.5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居间与管理合同、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单方签署有空白条款的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记载平均年化利率10.56%,月供本金、利息是字母公式表示。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显示,本案被害人借款的资金来源中业兴融,金额75万,十年期,年利率16.5%。

3.房管部门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冯崇森。

4.被害人账户交易回单、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借款到账、被扣“砍头费”及还款情况,被害人实际还款至2020年6月30日,未结清。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贷后人员老四发给被害人的截至2019年10月17日的还款试算清单,告知被害人“结清总额是690024.25元,以财务最终复核数额为准”。

6.被害人郑某珊的陈述:2017年11月其接到推销就去中业普惠公司洽谈贷款业务,业务员介绍年化利率10.56%,只做10年期。其用房产抵押借款75万。签合同时,冯崇森等人在场。对方拿出一叠合同资料,大多内容空白,直接让其签名,后其一直追要合同都没拿到。放款前,业务经理让其提交了银行卡、U盾、密码,说是公司规定。2017年11月29日,其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给了业务经理,冯崇森在场,冯崇森就放款到其银行卡,业务经理操作其U盾扣取了124562.5元。扣的这些费用对方说是要收取的点数,但是没有说清楚是扣多少钱。被扣之后才知道要扣12万多。其提出质疑,对方就说是公司规定。一直没拿到合同故被扣的不明白。其不知道每期还款的本金、利息的构成比例,不知道存在居间服务收费。期间逾期5天被罚5625元。其不知道逾期罚息如何计算,对方说罚多少就多少。

十二、2017年12月,被害人梁某燕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20万元,被告人冯崇森等人指引被害人单方签名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控制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2017年12月29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再利用冯崇森账户放款,并转走“砍头费”186960元至黄永平等人账户。2018年1月17日,冯崇森账户返还12万。被害人损失贷款总额5.58%的“砍头费”即66960元。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提前结清。根据审计报告,被害人共损失531246.86元,扣除被害人因与万某投资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自行签订委托协议而损失的318240元,被告人诈骗既遂213006.86元。被害人借期4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53.25%。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还款保证金协议,宅易贷还款计划表,证实被害人单方签名被告人制作的空白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文书等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记载平均年化利率10.56%。

2.抵押登记备案资料显示备案的合同是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证实被害人借款的实际资金来源红岭,资金方年利率13%。

3.被害人梁某燕的银行流水证实: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梁某燕收到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汇款120万元,随即被转入丁亮账户,当日冯崇森再向被害人转入120万元,当日即转349200元至刘某昱账户,转184960元至黄永平账户,转2000元至深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账户收到冯崇森12万,收到黎某30960元。后被害人分别向贺智勇、刘卫华、黄振权、孙文坤等账户付款。其中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付款1264046.86元至孙文坤账户。

4.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梁某燕结清时收支差额531246.86元。

5.委托服务合同两份、调解协议证实:被害人梁某燕与万吉桉投资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及双方调解的内容,其中委托服务合同有收费约定。调解协议约定万吉桉需退回90960元、已退回30960元等。

6.被害人梁某燕的陈述:2017年12月通过中介万吉桉投资咨询公司的苏帅找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贷款,说该公司年利率8.8%,贷款期限120期。后其贷款120万。房子被入押在吴俊名下,中业普惠业务员邓某2、冯崇森等人准备了空白合同以及一些未完整填写资料的合同。其看到还款计划表发现前期一直在还利息,本金很少,还款利率远高于8.8%,后来急于用钱把合约签了。签完合同,苏帅要其提供了平安银行卡。对方放款扣取了385200元,其认可其中的32400元中介费,其余的手续其不知情也不同意。后万吉桉公司与其签订调解协议,退回6万多元。我觉得他们在联合欺骗我。贷款前于2017年12月12日其和中介万吉桉公司签订了协议,贷款成功后收取贷款总额的2.7%,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没有说要收取费用。签合同时,对方的邓成亚、冯崇森等人拿了一大叠包括空白合同催促其签名,后拒绝提供合同,直到结清也没有拿到。2017年12月29日,红岭创投公司放款120万被对方操作转给丁亮。冯崇森放款120万,被转走349200元至刘某昱账户是中介万吉安公司收取的,扣184960元至黄永平账户,扣2000元至广深律所。2018年1月17日,冯崇森退回其12万,中介万吉安退回其30960元。其偿还四期觉得利息太高了,选择提前结清。冯崇森办理解押。

经辨认,其辨认出冯崇森、李婧;指认出现场照片中有冯崇森。

十三、2017年12月,被害人李某龙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63万元,被告人冯崇森、同案人麦忠盈等人指引被害人李某龙签订多份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进行控卡。2017年12月7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的贷款利用控卡转走后,通过被告人冯崇森的账户再发放贷款并转走“砍头费”,被害人实际得到1361982.17元,损失贷款总额16.44%的“砍头费”。后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逾期时,在董波的管理下,被告人李明基向被害人催收高额罚息。2020年1月9日,被害人卖房结清,借款期间25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29.24%。诈骗既遂992869.45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融资顾问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抵押合同、贷后管理协议、还款保证金协议、委托代理合同、还款计划表、保证书等有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的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记载年化利率10.56%,借款合同约定平均年化10.56%。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借款资金实际来源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借款期限十年,年利率16.5%。

3.房管部门抵押备案资料,证实被害人房产抵押权人冯崇森,借款合同约定120期,平均年化10.56%,参照还款计划表。

4.被害人银行流水明细、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损失“砍头费”268017.83元,经审计共损失992869.45元。

5.同案人麦忠盈的供述:2017年12月左右,前同事周某球介绍李某龙贷款,期间签有很多的空白合同,跟李某龙说贷款利息9厘,百分之三的手续费用,还款时间10年。贷款申请下来扣除相应费用(大概20多万)后把卡还给了李某龙。

6.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其与褚应生去过李某龙位于白云区的家具厂催收过两次。

7.被害人李某龙的陈述:姓麦的业务经理告知其抵押房产可以贷款163万,月利息9厘多,千分之三的手续费,还款时间为十年。麦经理让其交5万元的诚意金。其夫妇签了一大叠内容有很多空白的合同。后麦经理和一个公司人员带其去办一张银行卡、U盾,关联的电话号码是麦经理提供的,麦经理收走其银行卡和U盾。之后两三天,麦经理给回其那张银行卡,账户上只有135万元。其提出疑问,麦经理说要6万元保证金、还有手续费及其他的一些费用,其感觉不合理要求退回、不贷款了。麦经理说要没收其5万元,其只有接受。其后逾期时每天罚息一千多。后来其觉得贷款有问题,就一直没有还款,被凶恶上门催收并要求支付催收费,迫于无奈支付了三四千元。后来无法支撑债务,卖房还款。被扣的费用是扣了以后才知道,那时房子已经入押给对方无法拒绝了,而且也急着用钱。

经辨认,其辨认出李明基、褚应生、袁巧儿就是上门催收并恐吓其的男子;辨认出麦忠盈、冯崇森。

十四、2018年1月,被害人陈某平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60万元,业务人员黄振权、被告人刘环语等人指引被害人签订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等,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刘环语,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进行控卡。2018年1月4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利用刘环语账户放款时转走“砍头费”,被害人损失贷款总额8.43%的“砍头费”即50602元。被害人陈某平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还款数期后于2019年1月9日结清。借期一年,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38.96%。诈骗金额233731.06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保证金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单方签名多份带空白条款的合同及文书,其中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借款资金来源于中业兴融,借款年利率16.5%。

3.被害人陈某平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收支差额为233731.06元。其中2018年1月4日陈李平收到中业兴融放款599398元,当日被转60万至丁亮账户;同步该卡收到刘环语账户放款60万元,后向黄振权账户汇出5万元,损失“砍头费”50602元。后陈某平多次向贺智勇、孙文坤账户汇款,于2019年1月9日向黄某3账户汇款620979.06元。

4.房管部门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刘环语。

5.被害人陈某平的陈述:当时双方约定好借款金额60万元、借期120个月,利率10.56%。2018年1月3日,刘环语和黄振权办理签订合同、入押手续,他们拿了很多合同,中间还有一些空白合同,没来的及看清楚合同就被催促、忽悠快速签订了,直到结清贷款都没有给其合同。2018年1月4日,放款时黄振权收取了其银行卡和U盾,修改了其银行卡密码,并要求其提供验证信息。被收取5万元“前置费用”其并不知情,直到次日才发觉。操作完后,对方将卡和U盾还给其并给了张还款计划表,但没有给合同。其每月的还款比之前中业普惠公司还款计划多250元。黄振权告诉其是公司规定。其为索要合同,打了深圳总公司电话,后才知道每月还款只有不到20%的是本金。因此在2018年底决定结清。结清时被告知要支付一笔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总共6万元)。其以为第一期还款已经在“前置费用”内扣除,所以没有还款,被要求支付1000元每天的罚息,后协商每天支付300元的罚息。我无法看明白还款计划表,无法计算提前还款的金额,本来不是想借10年。

经辨认,其辨认出刘环语,并指认签约照片中的刘环语、黄振权。

十五、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谭某顺、黄某琼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48万元,被告人周望等人指引被害人签订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进行控卡,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资金方之一深圳市金诚信公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资金方中业兴融发放贷款110887元、金诚信发放贷款41万后,被告方操作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走41万至丁亮账户;并由周望个人账户向被害人账户支付48万元,同时黄永平等人转走被害人“砍头费”,被害人实收389227元,损失贷款总额”18.91%的“砍头费即90773元。后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累计偿还307660元后,因索要合同未果拒绝继续还款。金诚信便起诉被害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害人借款本金41万,已偿还十期,于2020年3月判决被害人向金诚信偿还剩余本息。由于被害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被告人对砍头费及利息差额已实际控制、获益,诈骗既遂,既遂金额为:被害人实际已偿还总额307660元-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已还金诚信本金46857.1元-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已还金诚信利息33631.72元-周望转入的7万元=157171.18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还款保证金协议、还款计划表等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文书,显示只有被害方签名,还款计划表载明平均年化利率10.56%,证实被害人借款时单方签名的合同、文书情况。

2.金诚信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中有41万来源于金诚信,金诚信年利率11.6%。

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害人逾期后,金诚信作为债权人起诉被害人的判决书认定及判决情况,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向金诚信已偿还十期,已还本金46857.1元,欠剩余本金363142.9元,已还十期利息33631.72元(根据金诚信还款计划表计算得出前十期包括利息33631.72元),判决被害人向金诚信偿还剩余本金363142.9元及利息等。

4.谭某顺妻子黄某琼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2月1日黄某琼收到金诚信41万,随即转41万给丁亮。2018年2月1日黄某琼收到周望41万元。随即转96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转89700元至黄永平账户。2018年2月2日黄某琼收到中业兴融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110887元,随即转7万手续费至丁亮账户,转41000元劣后资金至贺智勇账户。同日再收到周望转入7万。被害人实收389227元。后被害人共向被告人偿还累计307660元。

5.被告人周望的供述:谭某顺贷款的资方是金诚信,业务经理许永阐跟客户沟通好之后,参与了客户签合同资料,带客户到房管局入押。这个客户他老婆有一次因贷款的费用不对以及没有拿到合同带警察去广州分公司闹过。

6.被害人谭某顺陈述:业务员徐永阐介绍利息8厘8,期限10年,笼统说贷款要扣手续费、律师费,但没有说具体金额。不清楚有居间方,其认为资金方是金诚信。全程是徐永阐、周望负责办理入押手续。对方给其签订多份合同,有写借款本金48万元,其他空白,签了速贷中心的借款合同,还签了金诚信借款合同,还有各种名目的空白合同、协议,有一份金诚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期限3年期,利率是11.6%,月供是4685.71元。对方说话都是很笼统,总是催促其签字。其对空白合同提出质疑,对方说到时会给其一份让其放心。后来一直催要合同都没有拿到,只有深圳南山区法院寄给其的金诚信借款合同复印件。

2018年2月1号,金诚信公司转入41万后被转出至丁亮账户。随后周望的账户转入41万,对方利用控卡收费。全部流水都是对方私自操作的。被扣取的费用徐永阐说是前置费用、利息,保证金到时抵扣利息会退还,其就没再质疑。其看过还款计划表,但没有拿到,写着本金48万元,120期还款期限,利息比例很低,有每期的月供总数,但每月月供组成都是看不懂的字母公式,不清楚每个月还款中存在居间服务费。在索要合同未果后其拒绝还款,对方以金诚信公司名义起诉,让其偿还本金363142.9元及利息。当时金诚信公司就提供了融辉公司的居间协议给法庭,虽然上面有其签名和指印但该协议其根本就不清楚内容。由于对方手上有大量的补填的空白合同、协议,其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最后法院判其败诉。其不知道签了两套不同金额和还款期限的合同。

经辨认,其辨认出签约时和业务员的合照,辨认出周望、许永阐。

十六、2018年1月,被害人周某受低息宣传诱导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85万元,被告人刘环语等人指引被害人单方签名多套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并收走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等控卡,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刘环语。2018年1月31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并以刘环语的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85万,黄永平等人利用控卡转走贷款总额14.58%的“砍头费”即123970.83元。被告方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董波管理催收工作。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123970.83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保证金协议、担保函、授权书、确认函、还款计划表、房屋买卖合同、借款费用说明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单方签名的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情况,其中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

2.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证实被害人借款的资金来源于金诚信,金诚信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11.6%,抵押权人金诚信。

3.被害人周某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收到放款及被扣“砍头费”、还款的情况,其中被害人于2018年1月31日收到85万元,随即转出,随即通过刘环语账户转入85万元,再转出122270.83元至黄永平账户、170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

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8年1月其通过中介方万吉桉公司找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借款,当时约好借款金额85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利率为10.56%。2018年1月18日签订合同、入押,有刘环语等人场,对方拿了很多合同包括一些空白合同给其签订,没来的看清楚就被忽悠快速签订了,并不清楚签了什么合同。放款时,对方工作人员收取了其银行卡且私自修改其银行卡的密码,到银行柜台转账支取了两笔费用分别是122270.83元、1700元。当天中介方万吉桉公司自行划扣了中介费用8万多元。收到过还款计划表的电子版,月供总数是以数字表示,每期的本金利息比例不清楚。过了几个月后才拿到合同,没有盖章,出借人是刘环语。前期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包括前置利息102000元、上门费1500元,首期月供款18770.83元,合计122270.83元。前置利息102000元,对方解释说是公司规定先行收取的利息,会抵扣贷款120期的贷款利息,后来发现是骗人的。负责贷后有老四褚应生等。

十七、2018年2月9日,被害人梁某基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86万元,业务人员朱某2、被告人刘环语等人指引被害人梁某基签订数套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后,收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以及密码进行控卡。2018年2月9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以被告人刘环语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86万,利用控卡自行转走贷款总额6.75%的“砍头费”即58011.72元。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并于2019年4月30日提前结清,借款期间14.7个月,被害人损失384030.17元,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36.45%。诈骗既遂384030.17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保证金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一些列借款相关合同、文书,显示均为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被要求签署的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10.56%,月供本金及利息均为字母公式表示。

2.不动产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实际来源于金诚信,经办人员刘环语。

3.被害人梁某基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被收取“砍头费”58011.72元,损失金额合计384030.17元。

4.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工作人员贷后沟通、催收情况。

5.被害人梁某基的陈述:对方公司的业务员朱沛龙介绍的是做十年期,月利率不超过6厘,等额本息,没说要收手续费,放款当天才说扣了58011元的费用。当时对方拿出来—大叠合同资料让其签名,合同很多内容是空的,直接让其逐份签名,没给其细看的时间。后经过追要一直没拿到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收取了其银行卡、U盾以及密码。2018年2月9日放款,全程都是对方公司的业务员在操作其账户,其实际收到801988.28元,被扣取了58011.72元。其签过一份10年期还款计划表,本金、利息是以复杂的数字、字母、公式运算表示,但没收到还款计划表。其逾期时,每天被收罚息1290元。2019年1月份,其深感还款压力大、逾期罚息太高,提出一次性结清。2019年4月30日结清,被收了违约金,叫四哥的业务员要了5000元解押费。这些费用其事前均不清楚。当时深感上了贼船,只想赶快结清解押房子,只好卖房还债。

经辨认,其辨认出朱沛龙。

十八、2018年3月,被害人刘某良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48万元,业务员黄振权、被告人刘环语等人指引被害人签订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3月19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并通过被告人刘环语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148万,随即利用控卡转出“砍头费”,被害人共损失贷款总额7.61%的“砍头费”即112625.33元。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数期后于2019年5月6日结清。在董波的管理、安排下,李明基为被害人办理贷后结清手续。被害人借期13.5个月,经审计损失563059.62元,借期内实际平均年利率33.81%。诈骗既遂563059.62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金协议、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房屋买卖合同等空白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单方签署的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月供本金、月供利息是字母符号公式表示。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被害人刘某良所借款项实际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年利率13%;抵押权人刘环语。

3.被害人刘某良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贷款实收1367374.67元。结清时合计损失563059.62元。

4.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跟刘某良对接过结清。贷后帮客户向总部申请减免掉的那部分罚息或违约金,可以自己跟客户收取,刘某良结清时转到余丽娣账户的8万元提前结清违约金就是这笔钱,这个账户是褚应生使用的,通常收取的这部分钱由其与褚应生、董波三人分配。

5.被害人刘某良的陈述:对方业务员叫黄振权,他介绍的是做十年期,年利率10.56%左右,等额本息还款,没说过要收手续费,放款当天才说扣了约11万的相关费用。其用房抵押向中业普惠借款148万。黄振权与刘环语陪同办理入押,房产入押到刘环语名下。2018年3月签合同时有刘环语、黄振权等在场,对方拿出来大量合同资料直接让其逐份签名,合同很多内容空白,没给时间细看,就是引导、催促逐份签名捺指印,日期没让其签。经向李明基等人追要一直都没有拿到合同。签合同的时候,黄振权收取了其银行卡、U盾以及密码。2018年3月19日放款,对方一个女职员操作其银行卡U盾,其只收到1368856.67元,被扣取了111143.33元。扣款当天才告诉其所扣的费用。其签过10年期还款计划表,不清楚本金、利息比例。2019年4月份,其深感还款压力大,便向李明基提出一次性结清。2019年5月6日,其结清时被要求支付了80000元违约金至余丽娣账户。刘环语办理解押。其事前不清楚一次性结清有800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被对方的低息、速贷误导,一步步入套,以各种名目收费,隐瞒利息,让其损失惨重,只好卖房抵债。

经辨认,被害人刘某良辨认出黄振权,指认出签约照片中的刘环语。

十九、2018年3月,被害人周某刚、樊某娜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60万元。经被告人冯崇森等人审核资料后,业务人员黄某2、麦忠盈、宋某2等人指引被害人签订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后,将被害人房产抵押至宋柳名下,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3月21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向被害人账户发放的贷款转出至被告人丁亮账户,通过宋柳账户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60万元,并通过操作被害人银行账户转出“砍头费”。被害人损失贷款总额9.22%的“砍头费”即55344元。被害人周某刚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数期后,董波接洽其于2019年6月11日结清。被害人借期14.7个月,共损失227594元,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30.97%。诈骗既遂227594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有融辉盖章,收费空白)、保证金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空白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被告人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等,冯崇森参与贷前审核签名。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60万实际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借期12个月,年利率13%。

3.被害人周某刚的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周某刚于2018年3月21日,收到599398元,随即转出599370元到丁亮账户,同日再由宋柳的账户转入20万、转出54250元到麦忠盈的账户及1200元到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的账户。3月22日,宋柳再转40万到被害人账户。后被害人数期还款至贺智勇账户,于2019年6月11日支付588604.78元贺智勇账户,支付11395.22元至余丽娣账户。经审计被害人损失合计227594元。

4.同案人麦忠盈的供述:签订合同后,周某刚将其银行卡、密码及U盾、密码等交给其,放款后,其将相应的费用扣除约5万元后还给周某刚,当时有一笔14000的保证金。周某刚还因为这个事情找过其。

5.被害人周某刚的陈述:“阿乐”向其宣传说中业普惠公司借款的利率为月8.8厘,收贷款总额3%-5%的手续费。对方工作人员宋柳陪同办理入押。签订合同时,对方拿来大量合同资料,很多内容空白未填写,直接让其逐份签名,没给时间细看内容,只是引导其不间断逐份签名捺指印,日期都没签,其不清楚合同资料内容。至今没向其提供合同。“阿乐”和麦忠盈收取了其银行卡、U盾、密码以及身份证。其实际到账544656元,被扣取了55344元费用。扣费前没明确告诉其金额,也没有得到其同意,只是说要收3到5个点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扣费之后“阿乐”才说扣的钱有14100元保证金,结清以后会退还,有13250元是首期月供会抵扣贷款的,但后面其结清时,并未退回保证金。其不清楚每期还款的构成。对方让其签过一份10年期还款计划表,其看过,每期本金、利息是以复杂的数字、字母、公式表示,其不清楚每期还款的本金、利息比例。其本只想借一年到一年半周转,但是当时“阿乐”说他们公司只有10年期,还说借1年之后可以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一年半之后结清还44万多就行了。2019年4月结清时,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董波说提前结清金额是63万多,有接近4万多的违约金,保证金不退回。其于2019年6月11日按照董波的要求,支付588604.78元至贺智勇账户,支付11395.22违约金至余丽娣账户。当时其意识到被诈骗,但由于没有拿到合同,难有证据举证,怕对方不配合解押房产,因此未报警或者起诉。

经辨认,其辨认出签约现场照片;辨认出黄乐秀、宋柳、麦忠盈、董波。

二十、2018年3月,被害人徐某文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62万元,被告人业务人员指引被害人徐某文签订数套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收取被害人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通过被告人刘环语账户发放贷款62万,利用控卡转出贷款总额12.22%的“砍头费”即75771.67元至黄永平使用的陈某兰的账户上。被害人偿还数期后,于2020年6月19日结清。经审计,被害人损失392927.62元,扣除被害人自述追回的30660元,扣除被害人自行支付给中介的24800元,诈骗金额认定为337467.62元。借期26.7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24.46%。期间董波管理贷后催收。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还款保证金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的部分条款空白的合同、文书情况,其中借款合同出借人刘环语,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10.56%。

2.不动产抵押登记资料,证实抵押权人刘环语。

3.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62万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借款合同一年期,年利率13%。

4.被害人徐某文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3月29日,被害人收到中业兴融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放款62万元,随即该62万被转至丁亮账户,当日刘环语账户再放款62万至被害人账户,后转出24800元到贾春国的账户、转出75771.67元至黄永平使用的陈某兰账户上。后被害人向贺智勇等账户转账数次。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支付538209.34元至贺智勇账户、支付5504.86元至黄达亮账户、支付13175元至余丽娣的账户。审计报告显示被害人损失392927.62元包括自行支付给贾春国的24800元,未扣除追回的损失30660元,被告实际骗取金额为337467.62元。

5.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其没有见过徐某文本人,只打电话询问对方有无结清意愿,徐某文说会考虑,之后未再联系。

6.被害人徐某文的陈述:2018年3月份,经中介贾某国介绍其去速贷中心贷款,由马玉苏接洽。中介方在贷款前说好要收24800元的手续费。房产入押到刘环语名下。2018年3月27日在速贷中心办公室签订合同,对方把大量合同资料拿过来后,直接让其逐份签名。当时其提出质疑问为什么是空白的,对方的工作人员说需要签完名之后寄回深圳总公司经法务确认之后再进行填写,之后会给其一份。后来其追问对方人员,对方只寄给其借款合同,其余合同没有给其。签合同时,对方工作人员收取其银行卡、U盾、密码以及身份证交给了一名姓黄的经理。2018年3月29日,收到的放款62万元被转出至丁亮账户,然后通过刘环语的账户再放款62万至其账户,接着对方继续操作其银行卡U盾转出24800元到贾某国的账户,转出75771.67元至陈某兰的账户上。事前对方只说过收取24800元的手续费,其没有同意过被扣取另外7万多的费用。第二天其和贾某国一起去速贷中心理论,贾某国和对方公司的人员吵了起来。其要求退回7万多否则就报警,或者不借这笔钱。姓黄的经理说只能退回其中的30660元,其他的都是公司的正常收费,还有1万块钱是保证金,结清贷款的时候可以退回的,实际上后面结清时没有退。当时骑虎难下被迫接受,姓黄的经理当天退回30660元给其。其签过10年期还款计划表,对方拍照发给其看过,其不知悉每期还款的本金、利息构成比例,不知有收取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合同在签订时都是空白的,签订时并不知道合同内容,事后也没拿到合同。其本想借半年周转。2020年5月,因还款压力大打算卖房结清。2020年6月19日,其按照对方的指示,支付538209.34元至贺智勇账户、5504.86元至黄达亮账户、13175元至余丽娣账户,微信转账5000元解押费给“老四”。结清的金额很高,那时才知道前期还的大部分都是利息,本金很少,为了减少损失,只好配合结清。此事导致其损失惨重,最后选择卖房结清。

经辨认,其辨认出马玉苏。

二十一、2018年3月,被害人龚某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借款101万元,被告人业务人员指引被害人签署多份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刘环语,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3月29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向被害人账户发放的贷款101万元转至被告人丁亮账户,同日通过刘环语的账户发放贷款10l万,转走贷款总额10.74%的“砍头费”即108524.17元至黄永平账户。期间董波管理债务催收事宜。案发时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108524.17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还款保证金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月供本金及利息为包含字母符号的公式表示。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101万来源于中业兴融资金,中业兴融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年利率13%。

3.被害人龚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3月29日,被害人账户收到中业兴融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平台转入101万元,随即转出至丁亮账户,同日通过刘环语的账户再放款10l万,随即转出106524.17元到黄永平的账户,转出2000元到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

4.被害人龚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归案后,被害人被催收情况,显示对方黄剑提供的还款欠款汇总情况,其中应还结清总额911684.77元。

5.被害人龚某的陈述:2018年3月其接到推销电话,介绍月息9厘多,对方男子自称姓刘。2018年3月26日,刘某联系其入押、签约。房产入押到刘环语名下。2018年3月26日下午,刘某和其他员工拿出一堆空白合同让其签字,并收取了其银行卡和U盾。2018年3月29日对方通知说钱款己到账。其通过手机银行查看发现其贷款100万,到账90万,对方称扣除的10多万是公司规定的前置费用,到时可以抵扣利息,其中还有保证金随后也会退还,所以其信以为真。后对方告知其每期还款到贺智勇账户。当时刘某说公司只贷十年,十年期月利息可享受9厘,其签约时质疑对方合同内容空白问题,对方人员说合同都是走程序,他们是正规公司,并催促。后其多次催要合同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给。当时其本意贷款100万,但最后办理贷款时对方办理了101万,说多出的一万用来交纳公司的违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可以退回,所以就答应了。但随后发现他们是按101万收息,承诺的退回也没有退。其贷款金额是101万元,被扣取了108524.17元。当其发现被扣取了十多万费用时就去质问,对方刘某解释说是公司规定的前置费用,有首期月供款(22304.17元)、保证金、前置利息及杂费,并说保证金、前置利息到时可以退回,其因此没追究。事前其只知道贷款后要给三个点手续费,还有1万元违约保证金。其不清楚每个月本金和利息的占比。2019年1月27日还款日,其逾期两天,在2019年1月29日就补缴了月供,半个多月后,一名自称中业老四的男子称是中业普惠贷后管理人员,称其逾期两天,一直没有缴纳逾期罚息,所以按照公司规定,罚息就一直存,按补缴罚息的时间算逾期时间,十多天没补缴罚息,罚息要交2万多,说是公司规定,不交就要没收其保证金,而且罚息一直滚动。之后经协商,对方说可以免于缴纳罚息,但要求其到公司签署房产处置协议。其被迫签署。

经辨认,其签认出签约现场的照片;辨认出刘月猛是为自己办理贷款的业务员。

二十二、2018年4月,被害人梁某强、冯某仪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16万元,被告人冯崇森等人指引被害人梁某强签订数套有空白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等,并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余某,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4月10日,被告方在资金方中业兴融发放给被害人贷款989008元后,通过控卡将被害人账户的989042元转出至丁亮账户,当日再通过余伟强账户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116万元,随即转走174816.67元至被告人黄永平控制的陈某兰账户。被害人损失贷款总额15.07%的“砍头费”即174850.67元。被害人偿还数期至贺智勇、黄树勇账户后就还款金额有异议,报警无果后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1160679.09元至黄树勇账户提前结清贷款。被害人损失457313.46元。借期11.6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40.78%。诈骗既遂457313.46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名的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情况。其中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还款计划表是字母公式版本。

2.被害人借款申请资料,证实被害人提交的借款资料多处有冯崇森签名。

3.签约照片、视频,显示在场有被告人冯崇森。

4.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116万资金来源于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借期12个月,年利率13%。

5.被害人梁某强提供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收到中业兴融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公司发放的贷款989008元后,随即转出989042元至丁亮账户,同日再收到余伟强汇款116万元,随即再转174816.67元至陈某兰账户并备注梁某强。被害人后向贺智勇、黄树勇账户数次汇款。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1160679.09元至黄树勇账户。被害人损失是457313.46元。

6.被害人梁某强的陈述:2018年4月其在阿亮介绍下到中业普惠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员说,需要交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按时归还贷款后可以退还。其签下116万元的贷款合同,月利率是8.8,其需要另外支付十年期的前置利息174816.67元。贷款期限是十年期。阿亮没有收取其中介费。2018年4月8日,其和妻子冯某仪在“阿亮”的指引下去到天河的中业普惠公司去签合同的。具体签了哪些合同不清楚,有很大一堆,还有人录音录像,其对合同内容基本不清楚,工作人员只让其看到签名位置的部分,所以合同是否空白是否填写完整,全然不知。工作人员一直在催促其快点签完。其签完贷款合同后,对方收走了其银行卡及U盾、密码。2018年4月10日放款,放款时扣取了其174816.67元的前置费用。前置费用是“阿亮”之前说的是十年期利息一共174816.67元,还款计划表看不出每月还款构成。后来觉得这笔贷款越还越多,与当时所讲出入很大,不想再越陷越深,于是2019年3月一次性结清。当时与麻哥商讨结清事宜。麻哥讲结清金额是120万左右,保证金不退回,其当时觉得被骗,打110报警。无果后于2019年3月29日将款转入黄树勇账户结清。

经辨认,其辨认出签订合同的现场照片;辨认出冯崇森是与自己签空白合同的人之一。

二十三、2018年4月,被害人苏某娟、卢某强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02万元,被告人黄永平、冯崇森等人指引被害人苏某娟签订多份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冯崇森,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控卡。2018年4月28日,被告方通过冯崇森账户放款102万元到被害人账户后,利用控卡转走贷款总额16.51%的“砍头费”即168425元至黄永平控制的陈某兰账户等,后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账至丁亮的账户。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数期后于2019年6月27日在李明基的接洽下结清贷款。被害人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李明基退回的10000元。经审计,被害人收支差额423503.98元,扣除李明基退回的10000元,诈骗金额认定为413503.98元。借期14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34.75%。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的被告人合同文书情况,其中借款合同显示出借人冯崇森,平均年化利率10.56%,还款计划表平均年化利率10.56%,月供本息均是字母符号表示。

2.金诚信借款合同,证实实际出借人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9万,期限36个月,年利率11.6%。

3.被害人苏某娟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账户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冯崇森支付的102万元,随即被转166425元至陈某兰账户、200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5月9日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害人账户转入99万后随即被转到丁亮的账户。5月10日上海富友支付公司向被害人账户转入12.9万,随即被转至丁亮账户。被害人偿还数期后,于2019年6月27日向贺智勇的账户支付982253.98元。2019年7月18日被害人收到李明基1万元。经审计,被害人收支差额423503.98元,扣除退回的1万元,实际损失413503.98元。

4.签约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签合同时在场人有冯崇森、黄永平。

5.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其为苏某娟办理过结清费用。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退回10000元给苏某娟。

6.被害人苏某娟的陈述:2018年4月,其通过小小金融中介介绍到中业普惠的黄经理贷款102万,给了小小金融中介公司1万元的介绍费。业务员介绍贷款利息8.8厘左右,要收取10年的一个点的前置利息,提前还款要收手续费。其不知道存在居间方。2018年4月27日,黄经理收取其银行卡、网银U盾、密码、户口本、身份证。次日放款。29日将上述的东西归还给其。签合同时,有一大部分合同是空白的没有填写内容,当时其没有看清合同的内容,签完之后对方没有给其合同。三个月后,其收到中业普惠寄的三张纸的借款合同,黄经理说其它的合同不能给。签合同时强调利息8.8厘左右,还说要收一个点的利息约9千多,还要收2万元的准时还款保证金,到时没有逾期还款的话保证金退还,接着就催促其在合同资料上逐份签名。放款时,被扣了16万6千多元,当时觉得上当了,但房产被押了,自己也认了。结清时,保证金2万究竟有没有扣除不清楚。5月9日公司叫其拿银行卡给他们操作,当天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账号转入99万,随即就将99万转到丁亮的账户上。5月10日富友支付向其账户转入12.9万,随即就将12.9万转到了丁亮上。2019年6月份其提前结清时,对方要收取6万元的手续费,要现金结算。后其将98万2千多元转入贺智勇的账号结清。还款计划表每期本金、利息是以复杂的数字运算来表示,所以每期的本金利息比例不清楚。

经辨认,其辨认出签约照片上的接洽签约的冯崇森、收取其银行卡等的“黄经理”。

二十四、2018年4月,被害人唐某林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36万元,被告人的业务人员指引被害人唐某林签署多份空白格式条款合同后,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业务人员余伟强,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4月10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36万元转账至丁亮账户,同日以余伟强账户再次发放贷款,利用控卡从被害人账户转走贷款总额17.88%的“砍头费”即64370元至黄永平控制的陈某兰账户。被害人于2019年12月5日结清贷款。经审计,被害人支出与收入差额为235187.86元(其中被害人所述两次解押费某流水记录未计入,退回的保证金1万未计入)。

由于“钱到钱”中介收取的42300元,不属于被告人代扣,不予认定为被告人诈骗金额;被告人诈骗既遂金额为235187.86-42300-10000=182887.86元。被害人实际借期19.8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为30.80%。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多份空白格式条款合同及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平均年化利率10.56%,还款计划表为字母公式版。

2.贷款审批流程,显示审批人有团队经理黄永平。

3.被害人唐某林与邓成亚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4月10日放款,扣费后才告知被害人收费明细。

4.被害人唐某林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账户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放款36万,当日被转出至丁亮账户,同日再次由尾号1427账户汇入36万,随即汇出72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转出63650元至黄永平控制的陈某兰账户。后再被扣32400元、9900元。后被害人账户多次向孙文坤、贺智勇账户汇款,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向贺智勇账户支付336927.86元。审计报告显示根据被害人收支差额235187.86元。

5.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36万实际来源中业兴融,中业兴融借期12个月,年利率13%。

6.被害人唐某林的陈述:其经介绍到速贷中心办理贷款。“钱到钱”员工说介绍过去也要收取费用,“钱到钱”员工拿出一份扣款协议给其(没有约定具体金额)签。后经介绍,其和邓成亚接洽并到速贷中心办公室办理贷款。邓成亚称利息是8厘8,只做十年贷款,放贷后要收取一笔利息(具体收取多少,什么明目当时没说),大概就3厘左右。邓成亚等人拿出一堆合同资料给其签名,数量、明目非常多,内容都是空白未填写的(费率、出借人、借款人等关键信息都没填),马上让其签名,催促其签名捺指印。之后没给过任何合同。另外说公司放贷后会收取一笔利息,大约要扣三年利息,大概就一分二三左右,到时可以抵扣其利息,具体收费明目及金额就没说。还说入押有几百块律师费用收取。之后办理了房屋入押手续。房产入押到姓余的男子名下。入押后,刘卫华收取了其银行卡及U盾、密码。2018年4月10日放款后,通知其拿回了银行卡及U盾。2018年4月10日7时许,邓成亚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其一张费用清单,有律师费720元、保证金10000元、前置利息43200元,首期月供款7950元,服务费2500元,其被扣总计64370元。在签约时和其提过要收三年的前置利息,上门家访时提过入押律师费,放款当日说还要收保证金(不逾期一年后可以退回),放款前都没说收费标准,直到其被私自扣取后去问,对方邓成亚才发了张收费清单给其。其结清时追问后对方退还了1万元保证金,其他收取的费用均没有退还也没抵扣所谓利息。“钱到钱”公司扣了32400元及一笔9900元。签约时看了一个“还款计划表”,是看不懂的字母公式。2019年12月因为月供太高,决定卖房结清。对方贷后人员计算了结清金额要33万多元,其很震惊,对方发给其本息明细表,其才发现一年多来每期还款7950元里利息就有7800多元。对方贷后男子说反正我就是负责贷款结清业务员,不怕和你说办理贷款销售的人员肯定是不会和你说的,说了谁还会来贷款,你赶快把钱结清就行,不给就不给房子解押。当时其已收取卖房订金急着解押,被迫接受,还被要求支付了1500元解押费,当时没解押成功。之后只能再支付1000元。其本意是打算借3年,对方说只能做10年。

经辨认,其辨认出邓成亚;辨认其在中业普惠速贷中心签约时的照片。

二十五、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波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1万元,业务人员、被告人刘环语等人指引被害人李某波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等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等控卡。2018年5月7日,被告方将资金方金诚信向被害人账户发放的贷款11万元转账至被告人丁亮的账户,并通过被告人刘环语的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11万元,被告人黄永平利用控卡转走贷款总额26.12%的“砍头费”28729.17元至黄永平控制的账户等。被害人李某波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数期后于2018年10月15日提前结清,周望协助其办理房产解押。经审计,被害人损失48448.02元(未计被害人支付给中介的4000元),实际借期5.3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99.72%。诈骗金额认定为48448.02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委托扣款授权书、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还款计划表、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十年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所签署被告人部分空白格式条款合同及文书情况,显示出借人刘环语,平均年化利率10.56%,还款计划表月供本金及利息为字母符号表示。

2.不动产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被害人所借资金实际来源金诚信,年利率11.6%。

3.被害人李某波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害人账户于2018年5月7日收到金诚信11万,随即转至丁亮的账户,同日再收到刘环语账户转入11万,随即转11000元到丁亮的账号、转17729.17元到陈某兰的账号。2018年10月15日李某波支付孙文坤117573元。

4.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支出与收入差额是48448.02元。

5.被告人周望的供述:帮李某波解押过房产,获得了公司给予的80块车马费,李某波给予的20块滴滴费。

6.被害人李某波的陈述:2018年5月,其通过朋友李某权介绍,去中业普惠公司借钱,业务员邓成亚与其联系。其想抵押贷款借一年时间左右。李某权和邓成亚宣传说中业普惠公司借款的利率为月利率8.8厘,年利率约是10.56%。放款后其自愿支付了在前说好的4000元中介费给李某权的公司。入押手续都是由刘环语他们操办的。签订合同时,刘环语等人拿来大量合同资料,这些资料当中很多内容都是空白未填写,对方催促其不间断地在合同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日期没签。其提出质疑,对方在场的人员说“没有问题的,照着签就可以了”。签完之后,对方就将合同收走,至今没给其合同。合同内容都是空白,连出借人、借款人信息都是空白。在签合同当天,其将银行卡、U盾、身份证交到邓成亚手上,并告知其密码。放款是在2018年5月7日,放款时邓成亚让其配合操作用手机银行做流水。其实际到账81270.83元,被扣28729.17元。在放款之前,对方公司只是告诉过其会扣取10000元的保证金,并且这10000元保证金在没有逾期的情况下结清时退还。放款时其发觉被收取的是2万8千多元,就问邓成亚为什么会扣那么多。邓成亚就忽悠说只是走流程而已,到时这些钱会退回。但实际上至今没有退回。当时因为其己经把房产抵押给对方,担心不配合对方完成这些贷款手续流程,对方会不配合其解押房产,并且急着用钱,所以就配合。其并不清楚月供收费构成,不知每期还款的本金、利息构成比例。当时想贷一年左右周转,但是在后来签合同的时候,邓成亚才说他们公司只贷10年,还说贷多长时间都不重要,反正随时都可以申请提前结清。2018年10月15日其支付一次性结清款117573元,包括8800元的提前还款违约金(相当于贷款总额的8%)。提前结清时感觉被骗了,当中收取的88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是事前不知情的,对方没有人说过。当时承诺退回的保证金等费用没有退回或者抵扣结清款。当时其意识到这是套路贷,但是想告赢很难,担心报警或者起诉对方会不配合解押房子,所以就没有报警或起诉。结清之后,周望办理解押,支付了2000元加急费给“麻哥”,周望收了两百多元的路费。

其签认签订合同的现场照片,辨认出现场参与人邓成亚、刘环语。

二十六、2018年5月,被害人黄某平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200万元,业务员许永阐、被告人黄永平等人指引被害人黄某平签订多份合同文书,将被害人家属的房产抵押给江西爱施德公司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控卡。2018年6月14日,被告方通过刘环语的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200万后,利用控卡转走贷款总额14.11%的“砍头费”即282166.67元(包括被告人代中介收取146500元、丁亮账户收取51100元、贺智勇账户收取84566.67元)。2018年6月20日,爱施德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200万元后随即被被告方转账至丁亮账户。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数期后于2019年2月18日结清,周望办理解押手续。2019年6月18日,因被害人持续追讨,被告人丁亮退回被害人5万,吴某及其中介公司退回被告人146500元。期间董波负责本息催收。

审计报告显示被害人黄某平因本次贷款支出与收取金额差额为1118650.79元,但因其中40万差额是中介吴某个人行为导致,被告人诈骗金额认定为1118650.79元-40万-3万(被告自行根据中介协议支付给吴某)-中介根据和解协议退回的被告人代收中介费146500元=542150.79元。被害人实际借期8.1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40.16%。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十年期的还款计划表等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单方签名的空白条款合同文书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10.56%。

2.被害人黄某平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黄某平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刘环语200万元,当天转84566.61元至贺智勇账户,转251100元至丁亮账户、2000元至某律师所账户,1046500元至杨某美账户。6月20日爱施德放款200万元至被害人账户随即又被转账至丁亮账户。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账户收到20万元。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还款2101150.76元至贺智勇账户。其中审计报告审计的损失1118650.79元已扣减丁亮退回的5万,未扣减吴某个人原因导致的40万,未扣减中介退回的146500元,未扣减被害人自行支付给吴某的3万。

3.收据,证实黄某平于2019年6月18日收到丁亮退还担保金5万元。

4.被害人黄某平与“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董波负责贷后本息回收工作。

5.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押权登记档案资料、权利证书,证实抵押权人江西赣江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经手人刘环语,涂销经手人周望,借款合同显示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56%。

6.和解协议书、吴某提交的流水,证实乙方吴某所在中介公司与被害人协商同意退还被害人中介费15万,实际退回146500.24元。

7.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黄某平是其在大安公司任职期间的客户。看到速贷公司姓许的发广告,是提前扣除前置利息,每年1厘,放款时直接扣除,客户没有逾期的情况下,等客户还清贷款再返还前置利息,下款后还要扣除第一个月月供和一些杂费。当时有跟黄某平说,放款的时候需要扣除10多万,是按照许经理说的,只要还款不逾期,还清后可以一次性退还。黄某平当时同意了。在速贷中心提前放款给黄某平的200万元中,其私自抽取了40万转到大安账户再放贷给梁某璇。黄某平说他会找他表姐梁某璇解决。速贷中心一共收了8%的前置利息,将6%返佣给了大安,还有2%是放款手续费,大安一共收到应该是11万多。后来大安公司与黄某平签了调解书,大安公司退回了146500.24元。黄某平下款后用微信转账3万元到吴某微信。许永阐要收取的前置费用包括了大安公司的中介费用,这个情况客户不知情。姓许的业务员的微信朋友圈里发的产品广告,提到中业公司扣8个点,返给中介公司6个点,返点比较高,以此来吸引中介公司跟他们合作。后来下款后,中介大安公司财务杨某美账户就收到了返点费十三四万元,这笔钱是从黄某平的账户转来的。黄某平报警后,那时大安公司已经倒闭了。

经辨认,证人吴某辨认出许永阐是许经理,辨认出梁某璇、黄某平。

8.证人梁某璇的证言及辨认:我表弟说当时还有40万元三个月后放款。当时我知道这40万三个月后放款是吴某瞒着黄某平,挪用他的资金来借给我先行使用。是中介吴某瞒着操作,再编造延迟放款去欺骗黄某平的。

经辨认,证人梁某璇辨认出吴某就是骗其表弟的中介。

9.被害人黄某平的陈述及辨认:2018年5月份,其在广州市大安信息咨询服务限公司认识贷款业务员吴某,吴某介绍其到中业普惠速贷中心贷款。放款前吴某通知其于2018年6月1日与中业普惠公司的人员许永阐办理房产抵押。后许永阐就收取了其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密码。6月14日,刘环语的账号放款200万元,当天转走84566.61元至贺智勇账户,转251100元至丁亮账户,2000元至某律师所账户,1046500元至杨某美账户。6月20日,江西爱施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施德”)放款200万元至其账户随即又被转账至丁亮账户,之后对方将其银行卡、U盾等归还,以上所述的转账操作均是中业普惠公司人员使用其银行卡及U盾自行操作的。2018年6月28日,丁亮账户退回给其20万元。转至杨某美账户(吴某公司的财务)的1046500元,其中有50万元是在前为其垫资的没有异议。2019年1月,经董波计算,其还款7期,共还本金27436.34元、利息281730.35,其才知道每期利息如此之高,只好在2019年2月一次性还款2101150.76元。经追问吴某、许永阐59.76万元的问题,才知道其中40万元是吴某欺骗其借给了其表姐。19.76万的前置费用有14.65万元是流至杨某美(吴某公司财务)账户的,有51100元是流至丁亮账户的,所以其就向吴某、丁亮两人追讨这笔钱。吴某后来把钱还了,让其签了一份和解协议说不再追究。丁亮于2019年6月18日将50000元退回。贷款前没有告知其利息是多少。还款计划表显示的利息为平均年化利率为10.56%,但是没有讲过每月还款本金及利息是多少。办理贷款时,对方人员拿出一叠合同资料给其签名,没有解释合同内容,也没给时间细看合同内容。对方就是讲过利息是8厘8(意思是月利率0.88%),其他费用就是有讲过一下到账后会扣取部分“前置费用”以及收取相关的手续费,称前置利息只要按期还款会退回,但事实上一次性还款之后并没有主动退回。被扣取的费用中,84566.67元的手续费事前并没有沟通明确过;转至丁亮账户的251100元,后来退回20万元,剩下的51100元之前中业公司并没有说过要收;2000元律师费在前许永阐说过要收取,但是不明白为什么要收。有与大安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商定中介帮忙贷款成功会收取贷款金额的1.5%(也就是三万元)作为中介,贷款两百万到账后,其通过手机转账3万元给吴某账户了。吴某没有退还1.5%的中介费3万元。结清时没有退回保证金以及抵扣首期月供,收了14万提前结清违约金。业务员说利息是8.8厘,没有说过前面大部分都是利息。

被害人黄某平签认其与许永阐“趣房金超许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签认其与丁亮的微信聊天截图;签认其与董波“董董”的微信聊天截图;签认其微信号、吴某的微信号;签认其和吴某2018年6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聊天内容是其贷款到账后,被擅自转到大安公司财务杨某美账号上的费用。

经辨认,被害人黄某平辨认出丁亮、周望、许永阐、董波;辨认出中介的吴某。

10.同案人许永阐的供述:黄某平是中介吴某介绍,控卡人是黄永平。听说董波不承认收取过黄某平保证金和前置利息等费用,导致黄某平报警。

11.被告人丁亮的供述:2018年5月,黄某平经分公司许永阐、黄永平招揽回来公司签约,权证员刘环语跟进签约等,后合规员宋宁宁发现不符合总公司要求需要补签,其带黄永平、宋宁宁到黄某平家里补签全套合同。签约后,按总公司要求,黄永平他们收取了黄某平的银行卡、U盾,改了密码、取消短信通知(目的是让后期的资金方放款安全回到贺智勇账户,以及不想让客户知道收款和转账的消息),请款后两天,贺智勇账户转账200万到刘环语账号,刘环语转到黄某平账号,黄永平他们再操作黄某平的账户转84566.67元到贺智勇账户(居间服务费、杂费、首期月供),转251100元到丁亮账户(其中20万作为劣后资金转给贺智勇),5万元以逾期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剩下1100元是风控员上门审核费用,还有一笔2000元转到律所。黄某平一年后要这笔钱,李婧转账3万、其垫付2万一共5万转给黄某平。有些客户征信不好,总公司会加收这笔保证金,如果总公司不收,分公司风控会自己收取这笔保证金,总公司是认可的。额度由风控自行把握。

12.被告人刘环语的供述:2018年6月其给黄某平签订过一笔200万的借款合同,也是先从贺智勇转账到其平安银行,然后其转给黄某平。其只跟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和按公司安排去转账和办理房产抵押。流程和方法都是签了空白合同,然后合规部增加空白处的内容,增加了收取前置费用的名目等,后面的情况不清楚,没有再参与。

13.被告人董波的供述:黄某平来办理结清时,说被收取了保证金和前置利息;微信名以前叫董董,后来叫波波。

二十七、2018年5月,被害人周某文受低息宣传诱导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76万元,被告人周望等人指引被害人周某文、苏某慧签订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后,同案人麦忠盈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密码进行控卡。2018年6月15日,周望账户向被害人苏某慧放款76万,同案人麦忠盈通过控卡转走被害人“砍头费”,被害人周某文、苏某慧实际收到527331.03元,损失贷款总额30.61%的“砍头费”。被害人对放款金额有异议后拒绝还款,被告人以周望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文归还贷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后更改诉讼请求,经二审后法院判决被害人周某文、苏某慧偿还借款本金527000元及利息。诈骗未遂数额为76万元-527331.03元=232668.97元。本案被告人用于作案的资金,来源于被告人自有资金。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还款计划表、证实被害人借款时签署多份带空白格式条款合同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

2.爱施德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证实被害人签订江西赣州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情况,借款总金额76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65%。

3.被害人苏某慧的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明细,证实被害人苏某慧账户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周望账户转入的76万元。同日转出106400元至秦某争账户,转152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转32383.33元至贺智勇账户,转77100元至熊昭君账户,转15200元至金融平台业务专户,转527000元至周某文账户。

4.熊昭君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苏某慧77100元,随即转76000元至丁亮账户,转1100元至李婧账户。

5.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以周望名义起诉被害人,二审判决被害人苏某慧、周某文向周望偿还借款本金527000元及利息(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

6.证人罗某洁的证言:广州燕子时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老板叫秦某争,其是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苏某慧是电话联系找来的客户。速贷公司的麦主任,说利息每个月为0.99%,于是其告诉了客户,客户同意后签订了金融顾问服务合同,写明了其公司所需收取的服务费。其公司不要求对方有返点,如对方公司愿意返点就会收,返点由对方定,没有标准,返点通常是转账到老板的账户。

7.证人周某颖的证言:燕子时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做贷款中介的。2019年6月的时候,公司业务部的罗某洁安排叫周某文的客户给其。其将客户带给麦主任。麦主任将客户带去签订合同。速贷公司的麦主任通知其叫周某文准备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及密码、身份证等去速贷公司,其帮忙拿上去交给麦主任,后帮周某文转告密码给麦主任,过了几天,周某文告诉其放款金额不够。

8.证人秦某争的证言:燕子时代商务咨询公司是其公司,做贷款中介业务,会收取客户2%至4%的手续费,银行和渠道公司会给公司返1%至l0%。放款方的返点也都是放款方成功放款后直接转给其公司。苏某慧这个客户是按合同收取了2%的服务费。从苏某慧的账户转106400元到其的账户,其不清楚是什么钱,可能是渠道方转过来的返点。

9.被害人周某文的陈述:2018年5月,其接到电话推销贷款。6月4日其来到广州燕子时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啊庆”接待,其签了一份金融顾问服务合同,并交了1万元的订金,周某淳帮其找了爱施德公司作为放款人。2018年6月许,周望与其去房管局入押,当时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76万。后到速贷中心。周望、丁亮、周某淳(中介业务)等,拿了很多份空白合同,要求其签名画押,并不停的催促其赶紧签名、赶时间,不签名就不放款了。由于其房屋已经入押,当时只能签名画押。后周望与在场的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密码、U盾、身份证。6月15日其将这些东西带到羊城国际商贸中心楼下交给了周某淳。后周某淳在微信中向其索要U盾密码、网上银行密码,说是放款方的要求,于是其提供了密码。17时许至19时,其通过短信得知对方使用其账户转入转出29笔,到账527000元,数额不对其表示拒绝贷款。到了还款期限,没人告诉其为什么不够数额,其就拒绝还款。U盾一类物品至今未归还给其。2018年7月,对方去其家中催债。2019年4月26日,其在天河区冼村派出所报了案并提交了相关资料。2018年底,速贷中心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76万加利息,当时以周望的名义起诉,周望方否认操作账户转走了20多万,起诉全额还款76万。丁亮承认其中7.6万是他们公司扣去的,写了一张证明。在庭审时,周望看到这份证明才改口。发现被扣了23万多时,其就打电话到爱施德公司投诉,爱施德公司放弃这笔贷款,并让周望带其办理了房产解押手续。

其在贷款前明确向中介广州燕子时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阿庆”和“罗经理”讲过,如果这笔贷款存在利息虚高(超过约定的1分息)以及一放款就胡乱扣费,其是不会接受这笔贷款的。发现被乱扣费后,其沟通无果后提出终止贷款。

2018年6月“阿庆”说,贷款的费用2-3个点,包括所有的费用了,不会再额外收取任何的费用。于是双方达成了协议,其现场刷卡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燕子公司。速贷中心没有告知其要收取居间服务费。周某淳说速贷中心的月利率是8厘8,全部手续费只收2、3个点,到了速贷中心我问那个女子为何利率变成9厘8,她就说1厘是前置费用,前面多收一点,后面少收一些,综合起来还是8厘8。

经辨认,其辨认出李婧、贺智勇、肖旭明、丁亮、周望、麦忠盈。

10.同案人麦忠盈的供述:2018年6月左右,燕子时代公司的周某淳介绍周某文给其,周望负责入押和签合同,客户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密码、身份证等交给丁亮。贷款放下来后,丁亮让其把卡中23万转到相应的账户,其中10万左右转给周某淳,12万(包括前置费用、律师服务费、首期月供、上门费用等)转到其老婆熊昭君的银行卡上,再转到贺智勇的卡上。

11.被告人周望的供述:2018年6月初,其与周某文、苏某慧办理了入押手续。后到速贷中心继续签订合同。合同大部分空白。业务经理要求提供银行卡、U盾、网上银行、身份证等。几天后,贺智勇转给其76万,丁亮安排其转给苏某慧。后麦忠盈将苏某慧账户上的一部分钱转走。是麦忠盈向苏某慧索要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U盾等,是公司规定要这么做的。

经辨认,其辨认出麦忠盈。

12.被告人丁亮的供述:2018年6月,苏某慧经麦忠盈招揽来公司借款,资方是爱施德公司,签了空白合同,中业普惠先给她放款76万后,麦忠盈控制苏某慧的银行卡将其中32383元(居间服务费、首期月供)转到贺智勇账户,7.6万元劣后保证金转到丁亮银行卡,丁亮再转给贺智勇,另外还转走了1100元上门费到李婧的账户。后由于资方未放款,总公司要求苏某慧归还这笔钱。苏某慧、周某文反映,76万元中被中介收取费用无法还款,但中介不肯妥协。中业公司知道中介会收取客户费用,业务员与中介存在利益交换,这属于行业潜规则。

二十八、2018年5月,被害人欧阳某琼到中业普惠公司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35万元,业务人员古某、被告人刘环语、黄永平等人指引被害人欧阳某琼签订多份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刘环语向被害人发放贷款35万元,被告人黄永平操作被害人账户转走贷款总额9.41%的“砍头费”即32929.17元至被告黄永平控制的陈某兰账户。2018年5月31日,爱施德公司放款35万后随即被被告方转入丁亮账户。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后期李明基、董波参与催收、合同延期工作。

2020年6月,被告人董波管理的催收人员向被害人催收一次性结清款347931.17元,被害人未结清。经审计,被害人在催收时已支出225613.23元,该审计未抵扣丁亮退回的35000元,被害人实际支出为190613.23元。诈骗未遂数额为催收的347931.17+被害人已支出的190613.23元-被害人实收金额350000=188544.4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委托划款书、授权委托书、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十年期还款计划表,证实被害人签订多份空白合同文书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显示年均化利率10.56%。李明基经办展期。

2.资金方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证实被害人所借资金实际来源于江西赣州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额3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65%。抵押权人爱施德,经手人刘环语。

3.被害人欧阳某琼银行流水明细:证实被害人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刘环语转账35万元,随后转出32929.17元至陈某兰账户,转出35000元至丁亮账户。2018年5月31日,爱施德公司向被害人账户转入35万随即被转出至丁亮账户。2018年6月1日被害人收到35000元。被害人数次向贺智勇账户转账。

4.被害人欧阳某琼与“老四”褚应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欧阳某琼讨要合同,“老四”表示申请不到;“老四”与欧阳某琼签订展期合同;“老四”告知欧阳某琼月供里的本金很少,“老四”催收时告知其结清金额是347931.17元,提前还款还需要解押费用3000元。

5.证人何某柳的证言(爱施德公司经理):欧阳某琼曾向爱施德公司借款,后债权转让给融辉,没有通知客户。爱施德公司没有委托融辉公司代收客户还款,爱施德公司没有收取前置费用。

6.证人何某东的供述:2018年年底的一天,廖某烽介绍欧阳某琼前往贷款,需要借30万,其找到古玉芳,其收了百分之五左右的服务费,约1万多元。是被告人代收后转交给其,古玉芳说他们公司允许这样操作。

7.同案人王国胜的供述:欧阳某琼向其要过合同,其只是告诉他们问总公司要。董波有一次跟其说过,能推就推,自己找借口应付客户。

8.同案人褚应生的供述:其后来跟进欧阳某琼还款的时候,客户问其还款期为什么是十年不是三年,还款的钱基本上是利息,其当时告诉她这是一个坑,前5年基本上是利息。据其所知公司放贷业务员肯定不会把先息后本的情况告诉客户,否则谁也不会签名。其看见欧阳某琼可怜,就把实情告诉了她。

9.被害人欧阳某琼的陈述:2018年5月份,其通过何某东介绍到中业惠普公司贷款。其当时表示要贷款35万,分期三年还款,对方表示同意,接着就拿了一堆贷款合同资料让其签名按指印,合同中有很多空白处都是没有填写内容的,其没来得及仔细看,对方不断催其快点签名。对方人员要求其将用于放款的工商银行卡、U盾及身份证交给他们公司保管。5月23日,其银行卡收到了35万元的贷款,并发生了几笔进出走账,是由中业公司人员使用其银行卡U盾操作。在5月23日前几天,何某东的员工又拿了其银行卡、U盾、身份证给中业惠普公司的人员。爱施德公司转入一笔35万到其账户当天就被中业惠普公司人员转到贺智勇的银行账号。中业惠普公司没有给过其贷款合同等资料。“中业老四”负责跟进其贷款业务,姓名褚应生。其一直不知道每月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情况,都是“中业老四”告知其。2019年12月份,向“中业老四”咨询一次性还款的事宜,他发了一份还款计划表,显示还款计划分期10年,共120期,其感到非常震惊,明明其办理的贷款分期3年,跟签订合同前讲的不一样。还款第一个月中业公司单方面认定其逾期违约的罚息2101元。其2018年5月21日才签订的合同,5月23日才放款,正常应是6月才还款,但当月就收取其2101元罚息,还威胁说不给就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以后收取的费用会更高,其只好给了这笔费用。对方跟其说是贷款三年月利率0.9%左右的,而签订的合同是贷款一年,月利率1.65%。但是按照中业老四发的还款计划表,变成贷款10年120期,合同及协商的不一样。2019年6月份,“中业老四”让其签订合同资料延期,让其只签名,不写日期。2020年3月份开始无力继续还款。5月份,其去公司,想问清其一直以来被扣取得不清不楚的费用,“中业老四”、董波以及声称是深圳总公司过来的一男一女,称其贷款由融辉公司作为居间担保,实际上是向爱施德公司借款;融辉公司每期收取部分居间费用;放款时扣取2%的居间服务费以及首期月供,大概总共收取不超过两万的费用,其他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转到贺智勇名下他们公司不承认。签合同之前没有人说过要扣除“前置费用”,何某东说月利率大概是1%。其签完所有合同收走其U盾、银行卡、银行卡密码之后,才给其一张小纸条列有要扣取的前置费用。我被扣前置费32929.17元。签完合同之后那个女的说到账约32万,每个月还约7700元,没有说还款期限和利率,其现场就哭了,当时就问那个女的为什么到账只有32万,其当时很抗拒,但是已经签订合同没有办法改变结果,其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也被关闭了。中业惠普公司工作人员只是告知其要交首期保证金7700元,并称结清后会退还7700元,其他的是什么费用没说。签合同时被催促、没看,根本不知道自己签了10年期的还款计划表。其一共还款共21期,对方给其的一次性还款方案显示结清金额还要347931.17元。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国胜就是“麻哥”、何某冬、朱某武、褚应生、刘环语、古玉芳;签认其签约时刻的现场照片。

10.被告人董波的供述:欧阳某琼是自己的资管客户,自己负责向他们催款。欧阳某琼询问过放贷前为何扣很多钱。

11.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董波安排其和褚应生负责办理展期合同的有欧阳某琼等客户。

12.被告人刘环语的供述:2018年5月其给欧阳某琼办过借款合同和房产入押。让她签了两份借款合同和空白合同,旁边的销售人员就催着她快点签名,然后收了银行卡和U盾,欧阳某琼问为何要收这些时,黄永平就跟她说这是公司放款要求。其将贺智勇转给其账户的钱,转到欧阳某琼交给公司的银行卡上后,黄永平操作欧阳某琼的银行卡直接转走前置费用,具体数额和去向不清楚。欧阳某琼签订的空白合同,按照常规处理,按照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抄写到合同的空白地方上,增加了居间融资服务、委托代扣还款、还款计划、法律服务、扣除首期月供、逾期还款催收上门费和罚息以及其他项目。这些内容欧阳某琼是不知道的,以及划扣前置费的事情也是不知道的。合同空白处增加内容是合规部的人在处理,划扣前置费用是销售部的人在处理,其没有参与其中,只知道有这么回事。

二十九、2018年5月,被害人张某伟受低息宣传诱导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41万元,拓客业务员吴春明。被告人冯崇森等指引被害人签署多份空白条款的合同、文书,收走被害人银行卡、U盾控卡。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冯崇森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41万元,黄永平利用控卡转走贷款总额13.61%的“砍头费”即55814.17元至被告人黄永平控制的陈某兰账户(转走41000元至丁亮账户又于5月28日返还)。后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的贷款41万转至丁亮账户,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张某伟逾期时,被告人董波组织催收。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诈骗未遂数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55814.17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贷后管理协议、还款计划表等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所签署的空白合同文书情况,其中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显示借款金额41万,期限为十年,平均年化利率为10.56%。还款计划表月供本金、月供利息均为字母公式。

终审批复,显示张某伟贷款41万,120期,客户经理吴春明,团队经理黄永平等。

2.江西赣江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证实资金实际来源,借款金额41万,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1.65%。

3.被害人张某伟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收到冯崇森转入的410000元。同日,转出55814.17元给陈某兰,转账41000元给丁亮,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收到41000元。2018年5月24日,被害人收到爱施德转账410000元;次日被转账给丁亮。

4.被害人张某伟的陈述:2018年5月经中介带路去跟冯崇森谈贷款。冯崇森说,虽然其贷款40万元,但由于需要交1万元的保证金(按时归还后,这1万元可以退还),所以让其签下41万元的贷款合同,冯崇森说月利率8.5%,但是他们中间会抽水1厘,签订的合同中利率是8.5%,另收的1厘利息不能体现在合同中,需要其另外支付这1厘的利息(十年),在收到贷款后一次性给他(共计49200元);贷款期限是十年期,我还需要缴纳1500元的上门费。

中介收了其一次性五千多的中介费。接待其签合同的是冯崇森等人。具体签订了哪些合同其不清楚,有很大一堆,还有人录音录像,内容基本不清楚,对方说这就是贷款流程,不签名就贷不到款,工作人员只让其看到签名位置的部分,所以合同是否空白是否填写,全然不知,合同数量很大。工作人员一直催促其快点签完、赶时间去办理房产入押手续,所以根本没时间看合同。对方没有给其合同,说合同不能给。2018年5月16日放款。冯崇森在签完合同后给其看了还款计划表,有每期还款数目,很多英文字母标注,看不懂。被扣取55814.17元在扣取前其根本不知情,通过手机短信才发现贷款少了,其提出异议,对方回答这是10年的前置利息。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冯崇森。

5.同案人褚应生的供述:2020年7月9日,其按照董波的要求,拿了董波给我的七份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公告去到客户张某伟的住处张贴。

三十、2018年5月,被害人林某强受低息宣传诱导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170万元。被告人吴春明、黄永平指引被害人林某强签订多份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将被害人房产抵押给爱施德公司,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控卡。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刘环语向被害人账户发放的贷款170万元,随即黄永平等人操作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走贷款总额14.33%的“砍头费”即243541.67元至被告人吴春明控制的钟某账户等。2018年5月31日,被告方将爱施德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170万转走至丁亮账户。后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董波、李明基参与被害人林某强贷后还款催收及合同延期工作。案发前被害人未结清贷款,诈骗未遂数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243541.67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融资咨询顾问(居间)协议、融资服务居间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租赁承诺书、委托划款书、划款授权书、划扣授权委托书、资产管理协议、个人无限连带担保承诺函、还款计划表等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所签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十年期,平均年化利率10.56%。还款计划表是字母版,显示每月有居间收费,但金额不明,未注明具体利率、利息金额。

2.爱施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合同,证实被害人所借款项实际来源。爱施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0万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1.65%,先息后本,后展期两次。

3.被害人林某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林某强收到刘环语账户汇款170万元,转243541.67元至钟素微账户。2018年5月31日,被害人收到爱施德转账170万随即被转入丁亮账户。

4.审批流程显示:林某强贷款200万,客户经理吴春明,团队经理黄永平,业务来源渠道。

5.被害人林某强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与吴春明、“董董”“老四”“麻哥”李明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与李明基的信息记录显示前置利息及前期月供款、律师费、保证金合计243541.67元,并提及公司一般不找一手客户,另向被害人发送公司账户变更通知函显示收款账户由贺智勇账户变更为飞鸿资产管理公司。麻哥的聊天记录提及属于套路贷。老四的微信记录提及很多客户要合同但都没批复。

6.证人何某柳的证言,证实林某强曾向爱施德公司借款。林某强展期过两次。

7.被害人林某强的陈述:2018年5月上旬,业务员黄尚带其到中业普惠公司,介绍该公司业务员吴春明认识,商讨贷款。2018年5月18日,其与吴春明签订贷款合同,共贷款170万元。2018年5月21日,其到中业普惠公司,吴春明收走其银行卡,将170万贷款转入其银行卡,并当场用POS机刷走204000元的前置利息、2000元的律师费及37541.61元首月利息,共243541.67元。5月21日,黄尚向其收取25000元中介费,其在当场现金支付给他。至今其都未取回合同。后因其从中业普惠得知,没有收到其前置利息,遂到林和派出所报警。签贷款合同及房屋抵押手续都是吴春明代办,期间吴春明修改了其银行卡密码。吴春明当时说利息不到1分息(即为月利率1%)。2018年5月18日,其在中业普惠公司办公室内签订贷款合同,吴春明等五人给了其很多份合同资料签,资料内容很多空白没有填写,对方让其直接签名就行了,还催其赶快签好,说3个月之后走完流程就会把合同寄给其、到时候可以慢慢看内容,所以其和妻子卢某仪就在没有仔细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所有合同资料。其不明白为何会扣取243541.67元的前置费用。吴春明说有204000元的前置利息、2000元的律师费及37541.67元首月利息,除了律师费,其余会在最后一期还款之后退还。2019年5月份,李明基及“老四”联系其补充签名贷款展期合同。其问及还款进度,李明基告诉其至2019年5月21日共还了约45万,其中5万元为本金,40万为利息,一次性还款的话还要支付本金165万,再另加提前还款违约金10.2万,其听后感到很惊讶,与贷款前说的1分息相差很远,无力一次性偿还。2019年10月,其亲自去融辉公司,接待人说其合同不在深圳总部,还说其被扣取的前置费用中,只有37541.67元首月利息会在贷款结束后退回,另外204000元前置利息公司不知情,说是员工的行为。2020年5月26日其去签借款展期合同,公司负责人“董董”说可以帮忙去银行贷一笔款来一次性偿还现在的这笔贷款,“董董”说每期月供37541.67里面除月利息(按月利率1.65%计算为28050元),剩下的9520元就是他们公司另外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其顿时觉得被骗了。其不知道对方除了利息外要收取居间服务费等费用,不知道有居间担保关系,不知道还款计划表上前面大部分是利息,没有拿到合同。业务员说每月不超过1分息,并且不会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的。被警方打击后,资金方爱施德公司直接联系其后续还款事宜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褚应生就是“老四”,王国胜就是“麻哥”,辨认出吴春明、李明基,辨认出黄珍双就是“黄尚”;签认其签约时刻的现场照片。

8.同案人王国胜的供述:林某强有向其要过合同,其告诉他们问总公司要。董波说过,让其能推就推,自己找借口应付客户。

9.同案人褚应生的供述:其跟进过林某强的贷款,他说贷款170万就被坑了30多万。2019年5月,其和李明基到林某强指定的地方签约。

10.被告人董波供述:林某强是自己的资管客户,负责向他们催款。签过林某强的展期。

11.被告人黄永平供述:经手过林某强,是自己团队客户。林某强的前置费转到吴春明老婆账户,是隋琰琳要求的。

12.被告人吴春明的供述:小小金融的“黄尚”发了林某强的客户资料过来。风控批了170万的贷款。2018年夏天,在分公司的办公地,其与森哥等人与林某强夫妇签了三份合同,分别是公司和林某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利息8厘8,十年还清,金主跟林某强的贷款合同,先息后本一年还清。还有一份是小小金融与林某强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林某强支付十二个点给中介公司,包括中介公司的十个点和本公司的两个点,还有一些律师费、过户费、保证金等总共20多万。具体数额不记得。签完合同后,林某强将接收放款的银行卡、密码U盾交给其,其转给权证森哥,贷款放下来之后,权证就把林某强的银行卡和U盾交给黄永平,黄永平就将上述20多万元转到其老婆钟素微的银行账户,然后其将10个点转给黄尚提供的账户,把剩下的钱转给分公司的账户。把林某强20多万转走,他不高兴,问为什么转走那么多钱,其跟他说这是预付利息,一次性扣的,但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林某强没有拿到合同。公司说到时候会寄给他,但是后面不了了之。公司跟林某强签订的合同加入了叠息,金主公司其实不知道本公司还跟林某强签了一份合同、还有叠息。叠息就是公司叠加了利息,让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多还钱给公司。

13.被告人刘环语供述:2018年5月给一个叫林某强的客户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和空白合同。签订空白合同给公司进行增加居间服务合同、贷款担保、委托还款等多项内容,其只跟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和按公司安排去转账和办理房产抵押。

14.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其办理过展期的客户有林某强等。

三十一、2018年5、6月份,被害人廖某烽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50万元,被告人冯崇森、黄永平等人指引被害人廖某烽签订多份空白格式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控卡。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冯崇森向被害人账户放款50万元时,被告人业务人员利用控卡转走被害人贷款总额18.86%的“砍头费”合计94300元。2018年7月25日,被告方将金诚信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50万元转走至贺智勇账户,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逾期后,董波、李明基等人对被害人进行催收。2019年1月,被害人因逾期发现董波在朋友圈发信息要出售自己的房屋,遂将房屋出售并于2019年7月22日一次性结清。经审计,被害人损失234600元。被害人实际借期12.8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为43.99%。诈骗既遂234600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表、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融资咨询顾问(居间)协议等空白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所签署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还款计划表为数字版,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

2.被害人廖某烽与中业普惠员工老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贷后管理期间双方对借款期限出现分歧,被害人主张合同就是三年期贷款,老四称公司产品就是十年期的。

3.金诚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协议、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抵押备案资料,证实实际资金方是金诚信,年利率11.6%。抵押见证人冯崇森、黄永平。

4.审批流程证实廖某烽贷款50万,客户经理古玉芳,团队经理黄永平,业务来源渠道。

5.被害人廖某烽银行明细对账单、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2018年6月29日收到冯崇森50万元,于当日转22200元至贺智勇账户,转1100元至丁亮账户,转50000元至候金菊账户,转100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2018年7月2日,转20000元至丁亮账户,砍头费合计94300元。2018年7月25日被害人收到金诚信50万元随即转入贺智勇账户。李某安(被害人房屋的买家)于2019年7月22日转给钟引38601.18元,转给贺智勇511398.82元,经审计被害人损失234600元。

6.结清确认函、结清声明函,证实被害人结清明细,显示放款时间2018年6月29日,结清日期2019年7月22日。

7.被害人微信朋友圈截图,证实董波于2019年1月22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处理被害人房产的信息。

8.被害人廖某烽的陈述:2018年6月25日,何某冬安排了一个同事带其去中业普惠公司抵押贷款。冯崇森及另一个女员工接待。跟冯崇森谈好,贷50万元,年利率为11.6%,用其房产作抵押,贷款期为三年,分36期偿还本息,并拟了一份还款计划给其看,前35期每期还8000多至1万元左右,最后一期要还30万左右,即三年期该还的本息合计约639481.71元,冯崇森当时并没有提及手续费的问题。冯崇森拿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贷款人(甲方)是金诚信,其问冯崇森为何不是中业惠普公司,冯崇森讲是同一间公司的,其当时没有追问,就签了一叠资料,签完以后冯崇森要求其把身份证、银行卡、密码以及U盾都交给公司。6月29日晚,冯崇森向其银行卡转账了50万元,马上操作其账户转走了75400元,中业惠普公司员工解释说是“前置费用”。其因逾期7日被收罚息5250元,才知道罚息那么高,后来多次被收高额罚息。后因逾期,“中业老四”催收时发了还款计划表,注明其每期的还款金额是11800元,120期,其顿时吓呆了,原来的借款合同签订的是36期,其要多还77万多。其电话询问,姓董的男子让其按还款计划来执行。其觉得被骗,打算一次性结清以减少损失,于1月27日微信找“中业老四”谈一次性还款。其发现董的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出售自己的房子,所以报案。无奈之下,卖房还债,于7月22日,由自己房屋的买家向中业惠普公司垫付了一次性还款的费用。“中业老四”、李明基等人办理了解押手续。

签合同时,冯崇森、黄永平给了一堆合同,只叫其签名,签完一份就拿走一份再递来一份,没有给时间看内容,也没有解释内容。签订合同时其看到那份金诚信公司的借款合同中利率、贷款期数及还款计划表没有问题,所以就签了,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是正常的,期数36期、贷三年。但中业普惠要求其按10年120期的计划还款表还款。当时黄永平说是一式几份,没想太多就签了,所以后面签的合同没看,根本就不清楚为何会被中业普惠公司篡改为十年。公司会收取1-2万元的手续费,这是其同意并接受的,但后来贷款时公司工作人员控制其银行卡,没经过其同意及告知扣取了75400元。其一直以为自己签的是3年期的贷款合同,后来才知道中业普惠公司人员让其签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被害人签认其和妻子签约现场照片,现场有黄永平和冯崇森。经辨认,其辨认出古玉芳、何某冬、李明基、褚应生、冯崇森、微信名叫“董董”的董波、黄永平。

9.证人何某冬的证言:2018年,廖某烽找到其贷款五十万,其联系古玉芳,他们公司批贷款时综合利息8厘8(期限十年)和居间方的前置费用(正常还款会退回贷款人)。其知道对方收走了廖某烽的银行卡和U盾。佣金由古玉芳公司帮忙收取后再转给其。

10.同案人古玉芳供述:其是业务员。负责拉客户到公司贷款。公司做抵押贷款,10年还款期限,利息8厘8。廖某烽是中介“何生”介绍过来的,客户贷款需要收取的前置费用包括平台服务费3%,律师费1500元,上门评估费1500元、首期还款费等。“何生”还委托公司控卡时收取了中介费,具体多少钱不清楚。签合同和控卡收费都是黄永平、冯崇森负责的。

11.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总公司计算出廖某烽的结清总金额之后,分公司跟总公司沟通,总公司减免一些逾期费用,再由分公司去跟廖某烽谈,谈到底价以上的结清价格,分公司就可以有那部分差额的营利。廖某烽结清是需要60万左右的。总公司给出的低价是51万左右。分公司去和廖某烽最后谈成了54.8万左右。最后廖某烽转账了51万左右给贺智勇账户结清贷款,转3.8万到贷后人员提供的钟引的账户。分公司当时只剩下其、董波、褚应生三人。3.8万元平摊分公司的房租水电外,剩下三人分配。

12.被告人冯崇森的供述:其当时帮廖某烽办理签订贷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由李婧安排了业务员古玉芳、黄永平与其一起对接廖某烽签约。廖某烽当日签约后,其收取了廖某烽的银行卡和写着密码的白纸、U盾等交给合规部。审批、放款后,销售业务部会操作转账,划扣出一笔钱,包括居间服务费、第一期利息、前置费用等,这些费用客户都是不知道会被划扣走的。客户拿回银行卡发现贷款到账金额被扣走了一大笔费用,会找公司问,由业务部和上级去解释。客户按空白合同里的还款计划表还款到公司。很多客户之后会发现每月还款利息占比很多,还有居间服务费,就到公司吵。客户签注后只能拿到他们和资金方的合同,拿不到公司和他们签的那一系列空白合同等材料。放款向客户转账是隋琰琳通知其进行。

13.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和褚应生办理廖某烽的结清,最后廖某烽转账约51万元到贺智勇账户结清了贷款,转账逾期费3.8万元到钟引账户,逾期费用由其本人和董波、褚应生分配。

14.被告人董波的供述:签过廖某烽的展期。廖某烽问过为何每月还那么多。其在朋友圈发过信息要出售廖某烽的房子。

三十二、2018年6月,被害人温某东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86万元。被告人黄永平、周望等指引被害人温某东签订多份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控卡;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望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86万,被告人业务人员操作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走贷款总额18.72%的“砍头费”即161016元。2018年7月23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86万元转至贺智勇账户。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至2019年4月9日结清,期间被收取高额逾期罚息,董波负责催收工作。经审计,被害人合计损失275052元。被害人实际借期9个月,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42.64%。诈骗既遂275052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还款计划表,载明平均年化利率10.56%,证实被害人签名的文书情况。

2.审批流程,证实审批团队经理黄永平。

3.不动产抵押登记备案资料,证实抵押权人金诚信,经手人周望。

4.被害人温某东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实被害人账户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周望汇入86万,随即转出37896元至贺智勇账户,转出1100元至李婧账户,转出172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转出10000元至丁亮账户,转出110300元至黄映华账户,“砍头费”合计161016元。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账户收到金诚信公司汇款86万元随即被转至贺智勇账户。后被害人账户多次向贺智勇账户汇款,于2019年4月9日向贺智勇账户汇款831946元。经审计,被害人合计损失275052元。

5.被害人温某东的陈述:2018年6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借款,抵押贷款86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2018年6月22日签合同,对方拿了很多合同给其签订,还有一些空白合同,都没来得及看清楚合同,对方就催促其快速签名,没解释内容也没给时间看,所以签订了哪些合同并不清楚。只拿到金诚信的合同和还款计划表,其他的都没有拿到。周望和中介“阿强”带其办理入押,基本情况都是中介“阿强”介绍,他要收三个点的手续费,如果先给十年的部分利息,就能享受低一些的利息。2018年7月11日,周望的账号就放款,放款之前中介“阿强”收走了其银行卡、u盾和身份证,修改了其密码,说要扣相关费用。周望转账给其86万后很快被划走161016元。阿强事先说过一千多元的律师费,十年的部分利息110300元,其他的没有说过。其还了8期之后结清,结清被收违约金60200元,事先其不知一次性结清会有违约金。其不知有居间方,因不知道如何还款所以第一期还款就被中业普惠人员电话告知逾期、要收取20000元的逾期罚款,否则要将其房子收走。阿强怕其报警,说他们公司帮其交了20000元逾期罚款,叫其不要报警。金诚信的合同及还款计划表是36期,但是中业普惠的是十年期。结清之后姓熊的工作人员跟其说这家公司是做套路贷的。

经辨认,其辨认出周望是负责签合同、办入押的人;辨认出熊涛就是熊姓男子;辨认出邬宝强就是中介“阿强”。

6.被告人周望的供述:温某东先是业务经理沟通好,带客户到公司签合同,合同资料像往常一样很多地方留有空白,其和客户经理陪同去房管局办理入押手续。放款前业务经理收取了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东西。

三十三、2018年3月,被害人符某军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62万元。被告人的业务人员许永阐等指引被害人签署多份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2018年3月20日,被告方将资金方发放至被害人账户的贷款转走并通过刘环语账户放款后,转走贷款总额16.26%的“砍头费”即100831.67元至被告人黄永平账户等。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未清偿借款,诈骗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100831.67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十年期还款计划表、房屋买卖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贷后管理协议、创业贷还款计划表、速贷中心法律服务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等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被要求签订的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平均年化利率10.56%;还款计划表显示月供本金、利息是字母公式表示。

2.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实际资金来源中业兴融,借款年利率13%。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抵押权人刘环语。

4.被害人符某军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中业兴融通过上海富友公司支付放款619378元,收到黄永平账户支付的622元,合计62万元随即被转入丁亮账户。同日刘环语账户向被害人账户发放贷款62万元,随即转99591.67元至黄永平账户,转1240元至广深律师事务所账户。被害人损失砍头费合计100831.67元。

5.被害人符某军的陈述:其于2018年3月在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以房屋抵押的方式贷款62万元,该公司欺骗其强制收取了99591.67元前置费用。当时许永阐说其中1万元是因为其资质不够,另外的是前置费用。那笔钱是转到黄永平账户的。对方放贷后,其叫许永阐帮其转账了41360元给中介林某,这笔钱是之前说好的其没有异议,当时其急用钱向林某借过34000元。对方没有说过有资金方和居间方。办理入押是许永阐、刘环语一起,房产入押至刘环语名下。签合同时没有告知费用利息等,没有提出要额外收费,一直在催促其签名和按捺指印。许永阐说合同是保密的不可以给客户,其手上没有合同。2018年3月20日对方放款,先是富友支付了619378元至其账户,之后黄永平转入622元至其账户,随后该62万元被打回丁亮账户,随后刘环语向其账户转账62万元,其中的99591.67元的前置费转到了黄永平账户。事前没跟其说要扣这笔钱。其质问,许永阐就说是公司规定,当提前作为利息,当时吵了起来。事前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许永阐,所以对方可以随意操作其银行卡。流水做完后,许永阐才将银行卡、U盾等交回给其。还款都是还到贺智勇账户。不清楚每月还款中有居间费用。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黄永平、刘环语、许永阐。

三十四、2017年12月,被害人呙某飞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抵押借款31万元。被告人张芊越等指引被害人签署多份空白格式条款合同、文书后,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U盾进行控卡。被告方放款后转走贷款总额17.86%的“砍头费”即55365元。后要求被害人按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偿还本息。被害人未清偿,诈骗未遂金额为拟以“砍头费”名义骗取的55365元。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十年期还款计划表、抵押合同、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贷后管理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还款计划表、速贷中心法律服务合同等空白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书,证实被害人借款时所签署空白合同文书的情况,其中还款计划表显示平均年化利率10.56%,月供本金、利息是字母公式表示。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抵押备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证实被害人房产被抵押给被告人张芊越。

3.中业兴融借款合同,证实资金方中业兴融年利率13%。

4.被害人呙某飞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账户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张芊越汇入31万,随即转出18265元、37100元至黄振权账户、叶某娣账户。被害人损失砍头费合计55365元。后被害人账户多次向贺智勇账户汇款。

5.被害人呙某飞的陈述:2017年12月,其接到电话推销去该公司谈贷款。当时一名男员工介绍利息8.8厘每月,10年期限,说要扣2万元作自保金;如果在贷款前一年半时间内提前还款,这2万元自保金就不退,反之退还。其目前还款两年多了,但2万元并没退还,更没有提过要提前收取部分的前置利息。房子入押给了张芊越。对方给其签订了很多份合同,借款本金31万,120期还款,平均年化利率10.56%,有些合同没有填写完整。签合同过程中,对方有说还款期限利息等,没有说前置利息,一直催促其快点签名,所以没有留意合同内容。之后一直没有给其合同,其还打客服电话去催也没有用。对方以张芊越的账户放款31万元,放款后对方就通过其U盾及密码转走55365元。放款前,对方要求其将银行短信通知功能取消,将该卡的U盾和密码交给对方。放款后对方就通过U盾和密码在网上银行转走其账户的钱,为何要转走其不清楚,对方不作出解释。每月还的利息远超于签订合同的还款利率。还款计划表没有给过其,不记得里面的内容,看不明白,不清楚每月还款中有居间服务费。公司收取的费用及利息远高于合同表明的情况。

本案另有下列综合证据:

一、书证

1.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身份信息,均达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于2020年7月10日被某机关抓获归案的经过。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各被害人报案、某机关立案的情况。

4.银行流水、支付凭证、交易记录,证实各被害人、被告人、关联人员账户收支情况。其中被告人丁亮流水显示其2017年4月19日向贺智勇转账7万元,备注广州丁亮入伙保证金。被告人李婧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丁亮于2018年7月23日转给李婧23万,备注客户保证金。

5.情况说明,证实董波举报的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线索经查证不属实。

6.某机关关于委托审计的情况说明、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委托审计的过程。

7.广州市某局从化区分局2020年8月12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核实被害人梁某兰向邓某恩还款的原因。

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本案冻结涉案相关账户的财物情况。

9.深圳市飞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业普惠、融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贺智勇、贺靓占股融辉公司、飞鸿公司情况,被告人通过融辉公司参股中业普惠的情况。案发期间被告人贺智勇是融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物证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某机关依法搜查涉案场地,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其中扣押被告人经营电脑若干、大量涉案合同文书、各被告人手机、贺智勇移动硬盘等物品。

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程序合法。

2.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二,资产管理人员对外解释话术,提及客户问及借款100万为何只拿到80万的解释话术,答“这不可能,我们作为居间人会监督出借人如数把钱给你,如果你确实只拿到80万可以提供证据给我,我回公司帮你复核,协助你查明原因给你一个解释”,客户问及为何不给合同的解释话术,答“合同您有权取得,只是你没有要而已,原件我回去安排邮寄给您”,证实被告人知道客户被收取高额“砍头费”,故意不给客户合同。

3.《关于下发红岭创投签约、入押人员话术通知》中提到,如果客户询问贷款的利率、收费,让他问渠道业务人员,不拆穿渠道收费,证实被告人经营中知道被害人借款数额与实际到手数额存在较大差额、相互隐瞒“砍头费”、利率的事实。

4.微信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1)“飞鸿金融管理群(13)”贺靓发言:权证部门要出库的都是紧急并重要的,不是报警,就是过桥,不是法诉,就是转贷。证实经营中正常情况下不会给被害人提供合同。

(2)融辉控股资产端分公司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3日,孙文坤发言“即日起不可以帮渠道代收息差,如果前面有代收息差的客户,邮件报备给我,因为代收息差导致客户逾期给公司带来本息损失的,由机构主管承担损失……”,并解释息差“就是每个月的息差被一次前置收取”“这类客户出险由机构总风控主管个人承担”;“给渠道代收,只有规定的服务费,如有其他的费用,不可以用我公司名义收取”,证实被告人管理层知道收取“砍头费”的相关情况。

(3)融辉控股资产端分公司群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9日,贺智勇发言“之前我们很多分公司业务人员,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比如说帮助中介收取中介费用,在公司规定的利息基础上收费上,加息,收取保证金,语言恐吓客户。为了大家不被公安误伤,要求大家不能代中介收取中介费用,不能由公司名义收取合同以外费用……”证实被告人管理层知道收取“砍头费”的相关情况。

(4)“中业全国总群”聊天记录显示,贺智勇2017年12月12日发言解释为什么业绩不少利润却是亏损的时候,说:第一年收到客户服务费用是2%,第一年利息收入15.48%……我们真正赚钱的时间是客户提前还款那一刻。12个月提前还,我们净利差9.5%左右,24个月提前还,净利差17%左右……。接着有人提问“客户供多久提前还款我们利润最大?”,孙文坤答“18个月”。贺智勇答“10年也赚钱,盈利率最高的还款时间是18-24个月,最优的选择是,客户只借款给他们24个月”,证实被告人故意使用十年期还款计划表套路被害人收取远高于宣传的利息。

(5)“广州速贷中心管理总群(6)”中被告人隋琰琳发言“关于今天晨会宣布的控卡流程,必须在请款前实际控卡”及日常工作交流,证实隋琰琳明知经营中控卡收费行为。

5.中业金融合规、权证岗业务知识及技能PPT培训资料、中业普惠《为梦想保驾护航》权证、合规经营训练营课堂问题汇总,证实被告人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求不给被害人合同。

6.速贷中心关于控卡转账、三方流水凭证收集的通知、出款及扣卡划款概述等培训文件、通知,证实被告人经营中要求控卡,要求控制银行卡户主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变更密码、取消手机银行、短信银行。

7.《关于承诺函汇总版、要件收取表精简、优化的通知》,刘丹签认其已知晓,证实总公司要求控制借款人的身份证、银行卡、ukey等,刘丹参与并知情,财务部组织实施或监督执行。

8.生意通出款流程,内容提到客户注册中业兴融,由被告人合规自行在PC上注册,用分公司内部人手机号注册客户账户,不要让客户知晓该平台。证实被告人隐瞒资金来源及真实成本的主观意识。

9.《关于调整房贷放款路径及首期月供收取时间的通知》、风控架构及房贷业务流程、《提前还款违约金标准调整执行通知》签批、《速贷中心关于加强审批、请款环节措施落实的通知》,证实被告人管理层指示收取“砍头费”部分名目、违约金的通知,刘丹、张盼等人参与部分制度制定,知晓相关制度。

10.中业普惠业务线薪酬绩效方案,显示公司架构中销售管理部不仅有团队经理、客户经理,还有渠道专员、渠道经理,提及创收包括利差收入、居间服务费收入、杂费收入,证实被告人允许中介渠道参与收取“砍头费”,被告人利润来源于“砍头费”及利息差。

11.十年期产品大纲,证实被告人经营中存在返点给中介的操作惯例。

12.中业普惠房贷合同培训、速贷中心一押二押指引、贷后资产管理手册、爱施德项目请款流程说明、TCL出款流程(提及控卡、数套合同的签署事宜)、红岭公证书注意事项、红岭合同签约说明、速贷中心业务流程培训PPT,证实日常经营中控卡及签空白合同相关要求。

13.被告人张盼手机提取的微信信息、微信群记录,证实被告人各自的微信号,被告人日常经营指示,要求被害人签空白合同、控卡收费、不给被害人提供合同等经营方式,被告人张盼及各参与人对此明知。

14.各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日常工作沟通信息、被告人对提取电子证据的签认,均证实被告人日常关于涉案事宜的交流、参与、知悉。

四、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柳(爱施德公司运营部经理)的证言:爱施德公司没有委托融辉公司代收客户还款,但是融辉公司以客户自愿还给融辉公司为由,要求客户先把款项打到融辉公司,再转到爱施德公司账户,爱施德公司合同约定逾期罚息0.05%,但实际没有收取,提前还款没有违约金。爱施德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年利率19.8%,与融辉公司签订的合同年利率13%,剩下的6.8%是融辉公司的服务费利润。

2.证人刘某华(金诚信经理)的证言:融辉公司代收客户还款的事情金诚信公司发现后,与对方张盼、孙文坤均沟通过,但对方一直没有纠正。后期有客户反映融辉公司的还款计划与金诚信公司的不一致,融辉公司不给自己合同。

3.证人王某的证言:在负责贷后工作的过程中,有客户反映过被收取不明原因的费用、还款数额过高等问题,向上级反映过。

4.证人刘某玲的证言:客户借款的资料基本都是空白合同,除了客户签名,其他关键的内容如收费、利息、甲乙双方等都没有填写。这些合同正常不会填写,出库时才需要填写,有客户打电话到公司投诉过没有拿到合同、收费高、到手金额低等问题,张盼在旁边听到也不理会。

五、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陈宇荣的供述:我2017年3、4月份至2017年10月在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做业务经理。公司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给客户签订的还款计划表本金、利息不清,只有每月还款总额用数字表示,业务员自己也无法看懂,无法自行计算提前还清支付的费用。第二,客户放款时公司要求我们业务员让客户支付一些前置的利息和费用,一般客户放款都会被收取5%至10%不等的费用,这些在金融行业被叫做“砍头息”,收取的形式一开始是让客户私人转账到我们账户,后来要求收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U盾等(简称控卡),再交给该笔业务的权证员,权证员从中扣取前置费用。第三是客户会签订很多存在空白的合同资料,签完也不会给客户一份。目的是为了客户违约的时候,可以填写有利于公司的内容应对客户,或者进行起诉,确保公司利益。

2.同案人麦忠盈的供述:丁亮说将钱从客户的账户转到第三方的私人银行账户(公司以外的人账户),可以规避起诉或者被法律追究的风险,所以用老婆熊昭君的账户走账。控卡、签空白合同是丁亮培训。客户应该不清楚空白合同的内容,所以一些客户不明白贷款金额为什么被扣除那么多。有些客户想提前还款才知道,原来在前还的全部是利息。贷款客户知道要交手续费用、律师服务费等一些简单费用,但是还款每期要收取居间服务费用,他们是不知道的。向客户收取银行卡,将公司贷给客户的资金直接在客户卡上扣除中介收取的费用、公司收取的佣金、前置费用以及部分信用较差的客户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产品十年期是8厘8利息,按照十年还的话平均下来是8厘8,但是前面几年还的都是利息,本金很少。公司要我们拿家人或朋友的银行卡出来交给公司走账,说收取客户的费用时必须走自己的亲属或朋友的卡,不能走公司员工的卡,以规避风险。

3.同案人许永阐的供述:业务员会向中介宣传贷款产品十年期,综合利率0.98%,客户需要先一次性给十年期1厘的利息,也就是12%的贷款额的钱,中介拿四分之三,公司拿四分之一。中介是如何跟客户宣传的不清楚。

4.同案人肖旭明的供述:工作期间遇到过两起客户因为贷款有问题到公司吵闹。公司规定上门催收要收取1500元的上门费,上交公司后,会获得500元提成。与丁亮一起到花都向周某文进行过催收。

5.同案人袁巧儿的供述:逾期还款每天按照本金的千分之1.5收取罚息,其中的25%给催收人,上门费每次1500元。催收过邓某芳、李某海、李某龙。其中找了七八次李某海,拿了他3500元上门费,是刘卫华让自己半夜去的。

6.同案人褚应生的供述:2019年4月份,董波打电话给我说自己注册了一间公司,承包了中业普惠公司的贷后资产,叫我过来管理贷后资产。业务员、中介告知客户每月还款中利息只有贷款额的8厘8,但实际上前期利息达到23%多,客户对还款本息结构不知情。2018年9月我入职该公司后来接触到几乎所有客户均无合同。客户由于无合同,有的选择妥协,按公司要求还款,有的选择断供,拒不还款,也有报警,但不了了之。做贷后资产管理就是联系客户问客户是否还款,为何没有还款,并告知客户,若不还款公司会卖了你的房子并起诉你。

7.同案人王国胜的供述:合同很多条款,很厚,业务员没有主动和客户解释,只是催客户快点签字,好快点放款。业务员在放款前,会先拿着客户准备接收放款的银行卡,并且让客户提供密码。在放款钱转入到客户银行卡后,业务员就会从客户的银行卡中转出手续费和前置费用。有很多合同中间的文件都空白,因为客户需要签的文件一大堆,没有人会细看。有客户感到自己被骗的还到公司闹、报警。

8.同案人石健的供述:任职期间发现公司不合法的地方有:一、让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事后也不向客户提供。二、控制客户银行卡走流水,并从中扣取前置费用。三、制定出带有欺瞒性质的还款计划表,隐瞒客户月供款中的本金利息占比。四、用公司老总的私人账户来收取客户的还款,隐瞒客户与资方的实际还款情况。控卡一般由下面分公司业务经理操作,目的是为了做客户与权证员的流水,并且从中扣取部分的前置费用,这个前置费用包括总公司收取的2%的居间服务费及一些杂费,分公司也会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目从中扣取一些费用,总公司对此肯定是知情的,因为这是行业的通病,但贺智勇、孙文坤等人一直持放任的态度,反正总公司能够收到该收的费就行了。还款计划表前期的利息很高,月供还款中本金占比非常低,因为房屋抵押贷款行业有个惯例,借款人一般是会在一年半到两年左右选择提前结清来解押,公司就是利用这一点隐瞒客户,赚取高额利息。

9.同案人邱家辉的陈述:我听贷后的同事说过,分公司通过控卡扣费之便,多扣客户一些钱,作为分公司的小金库使用或者业务员私分。如果该客户是通过中介介绍过来的,会扣取一部分款项给中介方作返点。针对分公司多扣钱的情况,总公司好像处罚过丁亮,好像是罚了丁亮一两千块钱,这种情况比较难管控,后来也没有办法杜绝。关于扣取客户费用支付中介返点的情况,总公司肯定是知道的,但一般不怎么理,持放任、默许的态度。据我所知总公司没有要求分公司将多收客户的钱退回,总公司主要关注自己应收的费用有无收到,其他不怎么管。控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放款后能够成功扣取客户的前置费用等相关费用,要求更改客户的密码、银行短信通知、网上银行等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客户银行卡。还款计划表分为公式版和数字版,数字版的还款计划表是每月的月供本金、利息数额用数字清晰表示,数字版的不会给客户,是公司内部自己看,给客户的是公式版,每月的本金、利息用复杂的英文字母、公式运算表示,客户无法看懂,不让客户知道有利于业务开展。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贺智勇的供述及辩解:曾任广发银行总部的个人银行部处长,管理全国各分行个人产品销售,如个贷、理财和储蓄。中业惠普公司、深圳融辉公司登记的业务范围为信息咨询,信息咨询包括居间服务业务。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中业普惠深圳公司陆续成立广州、佛山、东莞等在全国的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丁亮,后来是董波。客户不清楚哪些钱是利息、居间服务费,但是知晓还款计划、每个月要还的款。客户清楚居间费用的构成,每个客户都在《居间服务协议》、《还款计划表》中签名、按指纹。签完合同后有的客户给合同,有的不给。没给合同的原因,是有些分公司业务员另外收取了中介费,不想底层合同拿出来露陷。业务员私拿多出的费用。若客户不还钱,中业普惠或融辉公司赔偿本金和利息给资金方。中介介绍客户给我们的业务人员,中介收取的费用自己和客户谈。分公司曾发生过客户感觉被骗,到公司争吵、报警的情况。2018-2019年,有一个广州的客户多次到分公司吵闹并报案,公司起诉客户后,发现客户的钱被中介拿走了十几万;也有一些客户到公司吵闹过,后在法庭起诉出示证据时,显示有部分分公司的经理或者业务员会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转到了他们私人的银行账户。公司所有业务、流程等是贺智勇、孙文坤、郭鹏、张吉、刘丹五人讨论决定的,罗振豪不反对就会执行。融辉公司所有业务、流程等的决策人是贺智勇,孙文坤,郭鹏,张吉和刘丹五人。但凡公司要开拓业务或者决定一些工作流程,都需要我们五人开会商讨。

关于股份,我占67%,孙文坤约占8%,郭鹏约占7%,刘丹约占4%,张盼约占3%,还有其他人;我、郭鹏、孙文坤、刘丹、张盼属于公司的核心领导层。上述人员均有实际出资。签空白合同的原因是合同填写复杂,后来统一不让分公司填写,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人员未填写完整。

2.被告人孙文坤的供述及辩解:2008年从事信用卡业务员;2009年从事银行助贷业务;2013年至2015年从事房地产代理销售业务;2016年从事小牛普惠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居间服务费,收取贷款额的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二不等,具体比例是分公司自行决定,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规定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家访费,费用500-1000元,也是分公司决定后报备;担保费或者叫保证金,金额是一个月的利息,如果客户按期还款,在结清时直接冲抵还款金额;资产管理费,该笔费用是客户逾期不还款时产生的,费用800-1500不等,是分公司决定后报备;违约金,费用是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十五一天,是分公司决定后报备。真正收取的前置费用就是居间费、家访费和保证金这三项。为了简便,都是征得客户同意后,才签订的空白合同。我们公司只做十年期的借贷项目,至于下面业务员如何跟客户宣传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收取高额的提前结清违约金目的是想让客户继续还贷,借款人是知晓这些提前结清违约金的数额。利率描述为月均利率或者十年本金合计、利息合计,均有详尽的还款计划表。客户是知情的。控卡的意思就是分公司工作人员实际控制借款人的卡,在资金方放款后,由分公司工作人员监控下将客户上的资方放款由借款人操作将款项转给公司。

3.被告人郭鹏的供述及辩解:曾在新疆农行支行、广发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小牛资本工作。贺智勇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直管人事和财务,孙文坤负责业务条线和资产管理线,我负责风控、合规和权证档案管理,张盼是风控总监(我邀请入职),张吉是贷后和合规总监(孙文坤从无锡带来的),贺靓是权证和档案管理(贺智勇的亲戚),刘丹负责财务线,直接向贺智勇负责,我和贺智勇、孙文坤算是合伙人。公司放款后,我们会在贷款手续审批后资金发放前一次性收取2%的居间费和2%的预缴利息(第一期预缴利息+预缴月居间费),贷款资金发放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表(10年期)进行还款,每年还款包含贷款总额8%的居间服务费,还款计划表中我们公司的收益逐年下降,第一年年化利率23%,第三年22%,第十年4%,一笔贷款如果不出现逾期,我们能赚取10%的居间服务费。我们对外宣传自己公司的贷款是利息比较低,平均月息0.88%,十年期,三天即可放款。签订合同时一式三份,只有一份是填写完整的,另两份除了甲方乙方都是空白的,这样做是为了快速放贷,那份完整的拿去房管局入押使用,空白的寄回总部再填写完善,同时寄回的还有客户签名的还款计划书,空白合同填写需要和还款计划书一致。公司要求业务员签约时要和客户详细讲解合同内容的。我们不会主动告知客户空白合同的情况,除非客户主动要求,我们会将合同寄回给客户,或者逾期还款我们需要拿着已经填好的合同上门催收,上门催收不成需要拿着合同进行法催。放款时为了资金安全,我们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收取他们的银行卡、密码、U盾、身份证,房产入押前是各分公司总经理控卡,是为了收取一个入押押金,占总金额10%,还有一个居间服务费,我们担心客户不会给,所以事先控卡,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划走该笔款项。我们作为居间公司,收费主要包括放贷时一次性收取2%的居间咨询费、每期还款中的居间服务费(包括科技服务费、居间管理费、资质维护费)、预缴利息(2%,客户结清贷款时冲抵)、风险保证金(2-3万,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结清贷款时在总额中冲减)、入押保证金(10%,入押后返还客户)。我们的违约金是逾期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催收至法催阶段按年化24%收取违约金、每次上门催收产生的1500元上门费用。控卡的流程是孙文坤、刘丹和张吉制定的,由全部管理层签批,最后由我们风控部门下发该流程文件,将分公司负责人指定为控卡人。中业普惠公司客户的还款计划表是财务部门制定,需要经过刘丹审核。空白合同的签订,由分公司风控部门主管、分公司总经理审核之后报给总公司的合规部审核(负责人张吉),合规部审核完后交给财务部负责人也就是刘丹审核,之后交给贺智勇、罗振豪审核,之后才向客户放款。关于收取前置费用,由刘丹的财务部制定好方案、收费标准,再给贺智勇审核决定后,再下发到每个部门负责人签名,告知我们按照这个方案和收费标准执行。我们公司出台的所有文件和制度,贺智勇、孙文坤、刘丹是必须参与讨论的,因为孙文坤主管业务,刘丹主管财务,贺智勇主要管理人事和财务。还款计划表是财务部门制定的,使用之前讨论的过程中除了财务部门,销售部门也参与了讨论。如何使用权证员等人的账户向客户放款、划款、收费等贷款流程是财务部门制定的方案并具体实施。我们总公司曾因为广州分公司机构总丁亮,东莞分公司机构总黄树勇私自收费的问题对他们进行过处罚。

4.被告人丁亮的供述与辩解:是分公司总经理,负责销售业务。离职时间是2018年7、8月份。李婧是负责风控的副总经理,负责风控审核、权证合同签约、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及合规部门;隋琰琳负责综合岗,协助其处理综合岗事情,每天组织早会以及跟进每一宗业务进度,对接日常开支。业务员招揽到需要贷款的客户。公司决定借贷后,发邮件,李婧派单给权证员,并告知业务员约客户来签约。权证员签好合同后,会和客户办理房产抵押。经李婧审核丁亮批准,扫描文件发总部请款,经张盼审核郭鹏审批,最后贺智勇审批。贷后管理部,负责跟进客户的还款情况,逾期未还会进行催收,如客户无法还款,原来的业务员会做转贷处理。深圳总公司、分公司会发低息贷款的图片到微信群,给业务员拿去营销客户。宣传图片上利率是0.88%(早期0.98%)的月利率,实际月利率高于这个数。权证员去深圳总公司培训过,总公司要求权证员跟客户签约时不用写时间,空白地方不用填写否则总公司不会同意批准请款。客户和资金方签的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一般期限一到三年,用于去房管局抵押,之后中业普惠公司会跟客户再次签订借款合同(10年还款期限)、房产抵押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和律师授权委托书、委托划款书、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费、融资咨询顾问(居间)协议、借款借据、租赁承诺书、还款账号确认函、还款明细表(都是英文字母、数字等,看不懂)等资料,很多地方空白,权证员和业务员会催促客户签名,如果客户对合同空白有疑问,他们会说总公司填写盖章后会寄给客户,实际不会给客户留底,除非个别客户投诉报警。签空白合同是为了增加居间服务费(包括每期月供中的保证金、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等),通过增加收费名目牟利。总公司没有放款资质,所以用权证员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然后通过银行流水转账的形式证实完成借贷关系,权证员离职前会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总公司规定,放款之前,业务员要收取客户的银行卡、U盾、密码,放到合规管理的保险柜,一是为了操作客户的银行账号收取前置费用(包括融资居间服务费、首期月供、保证金、律师服务费等),二是保证能把资金方放款给客户的钱转回前期垫资方。要求客户还款到中业公司指定的账号而不是资金方的原因是可以收取高额的居间服务费、科技费,客户每月还款的数额高于实际应还的数额,多出来的部分就是变相收取的费用。空白合同的目的,一是实现高息收费(开始虚构低息骗客户签约,实际高息还款,例如爱施德公司月利率1.65%),二是后续收取客户每期还款中的高额息差(名为居间服务费、科技费),三是客户不还款的情况下以权证员作为出借人填好原先空白合同起诉客户,客户对此均不知情。中业公司操作客户银行卡收取前置费用没有告知客户,客户逾期还款的话会每日收取本金0.15%的罚息,客户对此不知情,因为相关协议是空白的。客户跟资方签订的合同上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但和中业签的空白合同规定要收取本金8%违约金,客户对此也不知情。隋琰琳对于公司模式知情,客户收取的前置费用转入到丁亮的银行卡后,由隋琰琳操作转账给贺智勇,隋琰琳还负责组织员工培训和晨会等工作。隋琰琳知道空白合同的事情,第一,隋琰琳给客户签过空白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材料,权证员、合规员缺人的时候她需要补位跟客户签约,她知道签空白合同的要求,也知道空白合同是总公司为了巧立名目收取首期月供、赚取月供息差的居间服务费,收取违约金、罚息而要求客户签的,也用于应对客户逾期进行法诉。丁亮和李婧、隋琰琳经常一起对接业务、互通信息,隋琰琳对空白合同的签订和用途均知情。有的客户会来公司吵闹索要合同,隋琰琳会接待他们和做应对措施,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合同。客户签约后上交银行卡、U盾、密码给分公司,丁亮负责交给跟进的团队经理控卡转账收取前置费用,以及资金方放款给客户后转回款给贺智勇的账户,隋琰琳对此知情。从客户账户收取相关前置费用后,隋琰琳负责操作丁亮的银行账户对前置费用进行分配,并将其中的居间服务费、保证金转给贺智勇账户。对外让分公司宣传利息是0.98-0.88%,120期等额本金,但实际上客户贷款利率在24%及以上。隋琰琳知道控卡的真正用途,一个是走完总公司转账给客户的流水后,等资金方放款给客户后要操作转账汇款到贺智勇的个人银行账号,二是操作转账收取客户的相关前置费用,这些操作是没有告诉客户的,因为控卡有要求取消短信通知和更改银行卡密码,就是怕让客户知道。“必须在请款前实际控卡,包含控卡的基本要件,填写要件收取表”中基本要件就是要求变更银行卡交易密码和取消短信通知,我作为机构总还要在给总公司的承诺函签名,这份承诺函上就是要汇报变更客户银行卡密码和取消短信通知的。隋琰琳也参加过和客户签订空白合同。隋琰琳对于公司收取一次性还款的违约金是知情的,每期月供赚取高额利息差价这一点她也知道,具体赚取多少可能和我一样不太清楚。团队经理自己团队的客户成功贷款的话总公司会给团队经理1%左右的提成,分公司也会给整个团队0.5%的提成奖励。我们分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情况是总公司认为不需要收取我们认为应该收取,以及总公司收取的数额低于我们分公司评估的数额的情况这部分保证金会打到我的账户。其他费用可能是中介收取的。另外后期还会收取律师委托费、公证费等费用。关于代中介收费的问题,2017年孙文坤曾要求收取几个点之后,再通过公司的账户返给中介几个点,后来就禁止这样收费了,2018年左右还发了文。我们所说的代收,是指用总公司的账户(一般是私人账户)或者我的账户收了客户的费用后,再转给中介,这种行为后来总公司是禁止的。分公司收取的前置费用中1%的居间服务费和1100元的下户费总部肯定知道,我在日常的工作沟通中跟孙文坤报备过。因为客户逾期催收的压力在分公司,分公司也会收取部分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分公司收取的部分,虽然我没报备过(李婧负责),但总公司肯定知道,因为这个是公开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分公司无法私下收取,且广州分公司这边的一些员工,如刘环语、周望也是总公司高层安排的,总公司会时不时派人来分公司视察,分公司的情况他们肯定知道,总公司也没有指示分公司不能收取风险保证金,所以我认为总公司是允许的。

5.被告人李婧的供述与辩解:风控主管,职责是审核客户风控资料,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公司从四个方面获利,低息拿资金,高息放贷;收取放贷中介费为总额的3%;每期还款收取居间费;逾期费。逾期罚息是总公司获利的主要方式,总公司负责下发执行数据。不合理的地方有控卡;后期放贷后任意支配客户卡内资金;每月收取居间费;客户对合同的居间服务不清楚、不会看内容。公司虽然没有明确的制度,但一直是这样干的,就是让客户快点签名、快走流程,然后放贷。控卡有时候是业务员,有时候是权证员。公司人员操作转账,主要构成是一部分是中介的,因为客户是他们介绍过来的,他们要抽走放款额的10%到15%的中介费,第二部分是居间服务费,占放款额的3%,第三笔钱是公司合作的律师事务所的,占放款额的0.2%,第四笔是上门评估费,每单1000-2000元,第五笔是转给丁亮的劣后保证金,占放款额的10%。权证员和业务员让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时故意隐瞒合同内容,隐瞒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居间合同。控卡、划款由第一时间接触客户的那个业务员完成,业务员会从中收取客户的好处费。客户签订的合同入库前只有客户本人签名和捺印,其他均是空白的,连日期都没有。如果客户询问贷款的利率、收费,让他问渠道业务人员,因客户是通过中介或银行等渠道转介,渠道会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如当着渠道的面回复客户,会对合作渠道造成较大伤害,导致渠道不予转介客户。每个业务员和中介都会从中获利,我们公司也知道他们要这样才能赚钱,但不能去问去管,否则大家都赚不了钱。客户询问还款金额及时间,回复去咨询业务人员,详见还款计划表。权证员作为公司核心部门,对于公司与客户签空白合同、控卡、走银行流水这些都清楚。风控员拿的是固定工资6500元,还有分公司给的下户补助(大概一两百元),还有2%的利润;权证员也拿的是固定工资6500元,每趟办理房产入押的路费80元(总公司给的)。除了分公司给风控员的下户补助,分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奖励都是总公司负责发放。业务员主要就是靠赚取中介费来作为主要利润。客户和资金方签订的协议是一年时间,一年到期后客户需要和资金方签订展期合同。控卡由权证员、业务员负责,中介也会参与,因为中介要收中介费。业务开展将近一年时,有客户投诉说放款后被划走30多万,经过查看流水发现被中介公司转走中介费,我发现业务员和中介公司有很多套路,客户在他们手里会被扒几层皮,还发现还款计划表有很大问题,客户每月都在还利息,半年或者一年后提前还款时,加上违约金总金额可能高过贷款总额。权证员、业务员、合规员跟客户签合同的过程中,不会跟客户解释具体收费项目、合同具体内容等。公司出过关于代收中介费、禁止私自收费的通知,代收中介费的意思是不能用我们公司人员的账户帮助中介收费后再转给中介,如果要收中介费的话也是直接转到中介人员的账户。之前出现过其他分公司私自收费的情况,才发的通知。

6.被告人刘丹的供述与辩解:是公司的财务经理。公司的决策都是由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三个人决策,三个人名下均有私户,其中贺智勇有三个,这些私户主要是用来收借款人的前置费用,包括有保证金,月供款,押金违约金,罚息,砍头息等。私户存在的原因:1.普惠公司、融辉公司收取借款的利率实际达到23%(借款人前24期的利率)加上保证金居间服务费等,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24%;2.公司无放款资质;3.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为偷税、漏税。财务会配合公司的决策,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会告知收取借款人的居间费用,砍头息等,由财务对接。公司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有:第一公司无放贷资质,私放贷款是违规。第二公司使用私户,按照贺智勇的指示使用私户。第三收取客户的前置费用。第四听说早期没有给部分客户贷款合同。第五其曾发现资方给借款人放贷,有截留客户资金的情况。第六私户给客户放款。就私户问题多次向贺智勇反映,但贺智勇对此均不回应,最后不了了之。就截留客户资金情况,有汇报,但不了了之。还款计划表120期,平均年利率为10.56%,前期的年利率较高,本金和利息是不会在还款计划中标明具体的数字,怕客户知道利息多,影响业绩,后期可能会有标明。前置费,包括有居间服务费,保证金,杂费,砍头息。其中居间服务费和杂费转到公司的账户,保证金和砍头息转到贺智勇名下或者其他指定银行卡。我们公司规定收取客户的前置费用有1-2个点服务费,300-400杂费,保证金,最早的时候收过首期月供,这些收费项目是明确的,我们财务收到的也是这些费用,客户是否被转走了其他费用我不清楚。我在某个分公司负责人的朋友圈里看到过中业普惠对外宣传的贷款产品是10年期,月息0.88。但是还款计划表上的平均年利率是10.56%,前几年利息比较高有23%左右,后面会逐渐降低。我们当时会签了两个版本的还款计划表,一个是有明确的本金、利息以及每月还款总金额,一个是只有每个月的还款总额,其它使用字母符号代替,我听说是因为前几年的还款利息特别高,怕客户知道后有顾虑,所以才制定两个版本,后来分公司使用哪个版本我不清楚。借款人除了与资金方签订借贷合同,还会和中业公司签订合同。中业普惠公司不让客户直接把还款打到资金账户,而要代客户还款是老板贺智勇的要求。不清楚客户对于公司收取的各项前置费用、高额利息等是否知情,不知道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当时郭鹏管理的部门好像叫合规部,提出控卡,拟好了文件,控卡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我们财务部参与了会签后文件在全公司下发,要求修改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短信通知等,我个人认为是为了防止客户异地取款等导致费用无法收回。服务费前期收3个点,后期收2个点,杂费300-400元,除此之外财务部没有接收其他收费。客户提前结清时,贷后部门会首先计算一下结清数额,然后总部的财务部会对数额进行复核。

7.被告人张盼的供述与辩解:曾在中业普惠深圳公司担任风控主管。前置费用包括首期月供款、居间服务费(贷款金额2%)。只有资金方和客户的合同是填好的,其他都是空白合同。我们公司主要存在三个违法行为,一是要求客户签订空白合同,空白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居间服务费、保证金、首期月供,如果最后和客户产生纠纷,可以选出有利的部分对逾期客户选择性起诉;二是控卡行为,让客户把银行卡、密码、U盾交出来,由业务员操作使用,在客户银行卡收取的放款资金里划扣走居间服务费、律师委托费、保证金、首期月供款,之后再把银行卡给客户;三是还款计划表分为公式版本和金额版本,这是使用总公司产品部和业务部做的一个电脑软件或程序生成的,还款计划表都是十年期的,分公司业务员会用话术忽悠客户签下公式版还款计划表,客户看不到每期还款中还包含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这是公司隐瞒客户收取的。

8.被告人黄永平的供述与辩解:客户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是空白合同,客户只是签名,签完后不会给客户合同。操作客户的银行卡转账由客户经理或者合规岗工作人员操作。前置费用有居间服务费、中介费、1500元上门费(杂费)、一个月的首期月供(砍头息)、保证金,客户直接一次性转给对接的客户经理或者其团队经理名下的账户,然后再将其中的居间服务费以及砍头息以及500元的的上门费转给贺智勇,保证金以及剩余的1000元上门费转给丁亮,中介费转给中介方。中介费用由客户与中介自己谈,不会写在居间合同内,谈好后由业务员一起收取。资金方的合同利率低于中业普惠的合同利率,客户不知道,客户按与中业普惠签的借款合同还款,公司赚取利率差。前期大部分是利息,客户提前越长时间还,本金就还得越少,违约金就越高。客户不清楚相关比例。欧阳某琼,林某强的前置费分别转到自己老婆陈某兰,吴春明老婆账户,是隋琰琳要求的。如客户询问利率为何和宣传的8厘8不同,我们就让客户按照还款计划表每月还款就行;孙文坤解释过,根据经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一般会在两三年后提前结清的,中业普惠提供的十年期还款计划中,前几年收取了客户十年期的绝大部分的利息,可以提前收取客户更多的利息,保证获利最大化。客户对于每月还款的本金、利息占比也不知情。隋琰琳对客户贷款过程中,如何走账,如何控卡扣取客户的前置费用等流程是很清楚的。我们公司宣传的贷款利息开始是0.98厘,后来调整成0.88厘,多出来的月供0.1厘,差不多就是总额的12个点,我们公司收3个点,剩下的9个点返给中介,这是我们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约定俗成的做法。在前期2017年的时候,公司是要求我们把客户的前置费用转到公司人员的私户上,在2018年之后,隋琰琳就要求我们把客户的前置费用转到非公司员工的第三方私户上。隋琰琳对招揽客户方式、让客户签订空白合同、控卡、收取多项前置费用、隐瞒客户收取居间服务费、提前结清收取高额违约金、贷后催收等操作制度和流程都是很清楚的。因为隋琰琳手头上有每个客户的贷款进度表,她对每个客户的贷款进度情况比较清楚,她只有对公司的每个进度环节熟悉,才能督促和安排相对应的人员。例如在一个客户签完合同后,隋琰琳会问客户经理有没有对这个客户进控卡,有没有拿到U盾、银行卡密码、有没有关闭客户银行卡的短信提醒(目的为了不让客户知道前置费用的转出情况),如果没有落实她会督促客户经理尽快落实;在收取客户前置费用方面,隋琰琳指示我们要把客户银行卡控制住,并把前置费用转到非公司员工的第三方账户上,规避法律风险;提前结清收取高额违约金、贷后催收方面,隋琰琳曾经说过如果客户觉得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减免一些。中介介绍客户给我们公司要收中介费,中介费不固定,由中介和客户自己谈。客户账户收到贷款后,业务员或者权证员、合规员会操作客户的银行卡将前置利息转出。居间服务费和中介费每个客户都会收取,不会退还。

9.被告人董波的供述与辩解:“宅易贷”产品期限十年,平均年利率10.56%,月利率0.88%。签订合同过程中不会主动告知客户首年贷款利率的问题,只会和客户说十年平均年利率为10.56%。直到客户对前期偿还的利息金额有意见,向总公司咨询才知道首年年利率达23%。负责和客户签合同的合规部和权证部的工作人员会催促客户快点签署,基本不会向客户解释合同内容,客户也不会详细去看合同,看也看不懂还款公式。公司跟客户签委托还款协议是为了每月收取借款人的居间服务费,客户对此不知情。总公司发的合同厚度有5、6厘米,合同一般半小时签完,客户应不清楚内容。分公司会收取成功放款客户的下户费1500至3000元,业务员还会收取贷款金额的0.5%到1%佣金,这个是总公司默许的。2017年底佛山分公司倒闭了,我就离职了。2018年9月左右,在贺智勇的邀请下,我来到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上班。黄剑好像是总部的人,李明基、褚应生、熊涛是我来广州分公司后招进来做贷后工作的。总公司说可以帮中介收费。

10.被告人贺靓的供述与辩解:公司所有工作、制度、人员调配都是贺智勇、孙文坤、郭鹏决定。业务上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与客户签订空白合同,二是权证员转账给客户,房产入押到权证员名下,权证员充当债权人,三是控制客户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个人信息,由分公司主管负责操作客户银行卡转账,四是后期我得知公司收取高额利息。客户签的合同基本都是空白的,只签名摁指纹,我们公司与客户就债务逾期或者结清谈判过程中,因为客户手上没有合同。签订的合同是空白的,客户自己无法知道还款的具体结清数目,要公司算出来客户才知道,且公司有法务和各种手段给客户施压,客户对贷款的很多情况不知情。东莞客户赖某报警说公司没有提供合同,且对结清数额不认可,认为公司诈骗,郭鹏得知后就让我去档案库调取客户的线下合同、还款计划表等资料,当时该客户的合同都是空白的,所以让韦某琪准备填写合同,再寄给东莞分公司,根据客户放款时做的流水决定用哪份合同,说明融辉公司存在做流水、签空白合同、事后不提供合同、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再根据流水填写合同来应对客户。不允许将合同提供给客户是公司高层或者法务的意思。合同都是空白的,只有在公司与客户发生诉讼或者纠纷才会申请出库填写,才有可能给客户。

11.被告人李明基的供述与辩解:是中业普惠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业务部团队经理。前置费用包括3%服务费,中介利益分成和首期月供。服务费2%给总公司,1%给分公司。还款计划表前期主要以利息为主。部分业务员让客户签空白合同前隐瞒前置费,首期保证金。客户提出“空白合同,前置费,首期保证金”的疑问时,告诉客户这是公司的要求,合同上面有公司的印章,先签了合同才能快速放款,空白合同内容后补,部分业务员可能存在控卡时,修改密码,删除银行短信通知。跟客户说十年期贷款利率平均月息0.88%,前置手续费是3个点,但像首期保证金这些费用在打广告时是不说的。不会主动告知客户前期还款要还很高的利息,怕客户不继续贷款。中介介绍的,业务员只能联系中介,告知中介,中介转告。实际放款后,还会扣首期月供,该项未告知客户。有时客户误以为中介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会把银行卡交给中介操作。放款到客户账户后,业务员除将指定费用转到公司账户后,会按中介方说的手续费(扣减我们公司的手续费)转账给中介。这些我们都不会提前告知客户,应该是由中介方告知的。中介介绍过来的客户,业务员不会直接与客户沟通,只会通过中介沟通,我们会按照中介告知的划扣手续费。我们公司不会给中介方手续费。客户借贷时签订的还款计划表是隐藏了公司每月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公司内部有一份数字版的还款计划表,输入客户的贷款金额后,会显示客户月供金额、月供本金、月供利息的具体金额,我看过这个数字版的还款计划表,前期客户还款的利息是远远大于本金的,按照年化利率计算的话,两份还款计划表前两年的年利率高某23.56%,远远高于当初承诺客户的月利率0.88%(年利率,10.56%),并且如果客户发现月供本息后,不接受这个产品,表示要提前还款结清的话,就要交一大笔违约金(公司规定如果提前还款,6个月内的违约金是贷款金额的8%,6-12个月内的要交违约金是贷款金额的7%,2-24个月内的要交违约金是贷款金额的6%);因此公司制定的这个还款计划表是存在套路的,首先公司在客户借贷时是隐瞒了每月公司居间服务费用的;其次公司用公式显示的方式制定还款计划表,隐瞒了客户每月月供的本息构成,致使客户前期还款金额部分只是还利息;另外可能还存在部分业务员没有向客户解释提前还款要交纳高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帮中介收费是我们行业内的惯例,我们希望中介不要收太高,但中介是我们的客户来源,不可能不让中介收费。

12.被告人隋琰琳的供述与辩解:我的职务是分公司助理。负责行政和人事,不直接接触公司业务。公司要求风控部提前控制客户银行卡,并将密码等信息修改后,才叫资方转账到客户银行卡,资金到账后由业务员通过网上银行将服务费(中介费,为贷款金额的2%或2.5%)、保证金(1-3万不等)、首期月供款(头息)等费用扣除到分公司账户,由分公司转账给总公司,或者直接扣到贺智勇账户。客户还款直接还到贺智勇账户,贺智勇再转到资方,如果客户提前违约,我们要收取违约金,具体数额是1%-8%不等,如果客户没有及时还款,总公司会发张欠款情况给贷后部进行催收。丁亮给我的那张卡每次有客户成功放款后都会有几笔钱进账,其中包括客户放款金额3%的服务费,这笔钱有2%要转给贺智勇,0.5%给业务员作为奖励,0.5%留在丁亮账户作为公司日常运作费用,还有一笔客户转进来的保证金,这笔钱最后会转给贺智勇,还有一笔客户转来的下户费,固定是500元,其中200元给贺智勇,300元给风控专员报销。我不清楚合同内容,空白合同是由合规部填写的。

13.被告人冯崇森的供述与辩解:深圳总公司审核同意放贷之后,李婧通知客户经理约借款人来公司签约,权证员、客户经理跟借款人签合同,合同是空白合同。贺智勇事先将贷款款项转到冯崇森名下银行账户再转给借款人,确定债权关系,如果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或者违约的情况,就可以在合同空白处任意填上相应的借款信息,收取的相关居间费用就会变得合理,可以保证成功起诉,合法要借款人还钱。收卡的事情一般是跟单的业务员跟进,权证员做了房产入押之后,业务员就会要求借款人提交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材料,有时候权证员也会帮业务员收取这些材料,有时候是中介收拿回分公司。公司控卡是用来扣除居间中介费用,也就是前置费用,具体扣多少不清楚。应该是不想让借款人知道有居间中介费,怕他们知道后不愿意接受扣除,所以控卡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扣除。公司规定合同签约后不能给客户,我和客户经理会跟客户解释说公司后期会寄一份给他们,但公司有没有寄我不知道。签约时业务部的人催促客户,让客户在没看清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完成了签注。客户签注后只能拿到他们和资金方的合同,拿不到我们公司和他们签的那份。我知道公司要收取客户的居间服务等前置费用,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数额我不清楚。公司存在控卡的情况,就是在放款的时候会事先将客户的银行卡拿走,将费用划走,为了防止客户不划款,我不知道客户对于扣费的事情事先是否知情。我签合同时没有主动告知客户,客户跟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合同和与中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是不一致的,我没有主动告知过客户合同存在的差别,因为很多合同内容也是空白的。权证员进公司时,会被总公司要求签债权代持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

14.被告人刘环语的供述与辩解:接受公司风控主管李婧的安排,给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和转账给客户。李婧、张芊越和冯崇森他们说公司这边会跟客户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是资金方和客户之间的借款合同,一份是我们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这些借款合同只需要客户签名就可以,不用写时间。等这些合同交给公司合规部门去,那边的人就会把这些空白合同填写成居间融资服务、委托还款、还款计划、贷款担保、法律服务等内容合同,这些情况客户不知,我们也不用告知。空白合同签订后交给合规部门,他们去处理这些空白合同,把这些合同变成了居间融资服务合同、委托还款、还款计划、贷款担保、法律服务等内容的合同。客户是不知情的,我们在这一点隐瞒了他们。签订合同后会通知客户提交银行卡、U盾以及银行卡密码,公司销售部的黄永平以及丁亮他们会安排人接收这些东西交给合规部门,听他们说通过这种控制银行卡的手段操作转账扣除客户部分贷款资金作为回扣,这些回扣包括法律服务费、贷款担保费用和上门费、居间融资服务费等项目。有些客户会回来公司吵着问他们贷款的资金为什么到账变少,一般由对应负责的销售人员跟他们解释。贺智勇会转账一笔先行垫资资金到具体经办合同的权证员银行卡上,我是权证员,贺智勇也转账这笔资金到我平安银行卡上,然后按照公司领导制定的流程把资金转账到客户的银行账号上,然后黄永平他们怎么操作客户银行账户去吃回扣我就不清楚。签订合同这一环节,就属于权证部门的工作,我是权证员,所以我也会接到李婧等领导的安排跟客户签合同。她会给我一堆合同,这些合同中有很多空白地方没有填写,这些操作目的就是为了公司增收客户很多贷款相关费用合法化以及应对后续与客户做诉讼准备,公司权证部门和合规部门、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李婧、丁亮以及黄永平、隋琰琳等领导都知道这些操作。为了保障资金方放款后的资金能够收回公司,按公司要求要客户提交银行卡、U盾、密码,这一块工作由销售部门的人去做。旁边的销售人员会催客户赶紧签名,说下一步要抓紧办理房产入押手续,让客户没来得及看内容就快点签了合同。等客户签完这些合同,总部之后审批放款。黄永平他们会操作转账客户银行卡收到的这一笔资金,划扣走一笔前置费用包括法律服务费、居间融资服务费用、上门费、首期月供等。资金方审批放款,黄永平他们再操作客户的银行账号把这笔贷款资金回收转到贺智勇银行账号上,做完这一系列操作后就把银行卡和U盾还给客户。签约前我作为权证员我会问客户是否谈好,对合同协议有无异议,如果没异议就签合同,但是合同协议材料上空白地方以后会写什么内容,权证员没有告知透露,客户也只是知道一些名目但不清楚里面的内容,这一点也是公司要求我们这么做。我没有催促客户签名,但销售业务员会催促客户签名,因为签订合同协议放款后业务员有提成。张芊越对与客户签订空白合同、控卡、走流水这些环节是清楚的,他是我的“师傅”。隋琰琳对公司的运作情况是非常清楚的。

15.被告人张芊越的供述与辩解:不清楚客户贷款时公司会收取多少手续费。深圳总公司寄过来的两册合同(封面有“速贷中心”)是空白的,客户只需要在签名的地方签名,公司会以各种理由不给客户合同。客户除了签深圳总公司寄过来的合同,分公司还需自行打印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给客户签,签完名后就带着该份合同去房管局办理入押。客户如果对空白合同有疑问,中介和业务员会解释。是否有居间协议不清楚,但收居间费和中介费,具体收多少不清楚,我不关心。客户知道合同空白,如果客户询问的话,权证员会回答这是公司的规定。客户手上无合同,合同均交到总公司。

16.被告人周望的供述与辩解:签空白合同是公司法务培训时的要求,签合同的过程中不向客户解释合同内容,公司规定不能给客户合同,丁亮负责培训业务员让客户交出银行卡,U盾以及密码,放款后,业务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客户的账户扣除居间服务费、律师费、考察费、保证金等。不清楚公司收取多少手续费,没有主动告知客户贷款利息,还款周期、逾期利息以及计算方式;若客户因前置费用过高不还款,总公司会补充空白合同及借款借据,甲方为权证员,提起诉讼。在职期间有客户感到自己被骗,到公司争吵理论、报警。张芊越对业务员、团队经理控卡并隐瞒客户扣取前置费等操作知情,其入职时看过张芊越跟客户签空白合同过程并学习。从客户签署空白合同,到不给客户合同,到控制客户银行卡并操作银行流水,从中收取客户前置费用等,隋琰琳都是清楚的。中业普惠总公司通过邮件发下来的业务方面的文件或者话术都是隋琰琳去签收,隋琰琳签收后转发给广州分公司的高管丁亮、李婧或者向我们传达文件内容,所以隋琰琳对于广州分公司的整个业务运作很熟悉。

17.被告人吴春明的供述与辩解:拉到客户或者接到中介介绍的客户后,自己的客户就跟他说一些利息等信息,中介介绍过来的客户我们一般都是让中介自己跟客户说的,我们业务经理跟中介介绍公司的产品是每月利息8.8厘,可以做10年的抵押,但我们都知道还会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但不会告诉中介也不会告知客户。中业普惠提供的都是一些空白合同,我们要求客户在这些合同上签名捺印,但是日期不需要填写。在签订合同期间,如果客户要细看合同,在场的权证员跟客户经理都会催促客户跟他们说要是不签今天就放不了款,所以客户都会赶紧签名了,签订好了之后客户也是不会拿到自己的合同的。公司和客户签完合同之后,客户经理就会收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U盾,并且修改账户密码以及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了方便公司对该账户的后续操作,说是保障双方的资金安全,其实就是怕放款之后,客户不给服务费给我们,说白了就是方便我们分公司自己来操作客户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的相关费用。只有当我们将前置费用收之后才会将客户的银行卡、密码、U盾交还给客户。团队经理就将这笔前置费用的一部分转给中介,一部分转回给丁亮。前置费用包括了中介费(中介和中业普惠广州分公司自己协商)、居间服务费(贷款本金的2%)、首月利息加本金、履约保证金(该款项是只要客户逾期就会没收)和其他相关费用。客户无权使用第一笔转到客户账户的贷款。前置费用我们没有跟客户说要给中介费用的,该中介费我们公司就以前置利息的方式扣取,也就是以每个月收取贷款金额的O.l%的方式来提前收取,贷款是120期,因此我们会操作客户的银行账户,直接收取了客户的借款的12%的费用,然后我们分公司就将该款项的10%转给中介,2%就我们公司自己收取作为居间服务费。我们也没有告诉客户每个月的月供中还要收取管理费等,即使客户问起这个月供中含什么,我们也只跟客户说反正每月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就可以了。上述这些都是公司教我们这样做的。客户是不知道会被公司扣取那么多钱的。即使有客户问为什么扣取那多费用,公司就叫我们搪塞客户,说这是一次性扣取了十年的前置利息。前几年都是在偿还利息以及居间服务费为主,只会还很小部分的本金。我们公司的人都是清楚,但都是不会告诉客户的。(月供数额这样组成)是为了防止客户如果需要提前结清贷款,需要还清剩余本金时,让客户还尽可能多的本金,因为在前面的还款计划中,虽然数字是差不多,但是里面所占的本金比例是很小的。

七、审计报告

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相关款项往来、去向情况,被害人收支差额情况,被告人贺智勇等人账户与融辉公司往来情况,其中显示被告人贺智勇个人账户大量向融辉公司账户转账。

八、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物证书证制作说明及签认记录,证实各现场情况;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相互之间辨认情况;被告人、被害人对相关证据的签认情况。

各辩护人及被告人另提交如下证据:

被告人贺智勇的辩护人提交中业普惠股权分配、业务合作合作协议、付款回单、回购清单、债权转让协议、代持协议、客户签约视频、签约照、审批流程、业务流程、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民事判决书、贷款台账、银行回单、知晓函、还款计划表、飞鸿总部群聊天截图、交易结构、业务培训的通知,拟证实被告人属于居间业务,无套路贷,主观无诈骗故意。对于该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内部相关流程、关系,不能推翻被告人开展业务过程中对被害人欺骗隐瞒、实际已非法侵占的事实。

被告人孙文坤的辩护人提交工作邮件、客户表、类案判决、其他客户签署的合同,拟证实被告人合法经营。该组证据与本案被害人无关联性,也不能推翻本案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郭鹏的辩护人提交房贷风控部管理办法、风控人员审查审批违规处罚管理办法、房贷业务操作流程、质检操作指引、关于完善贷后管理的通知、关于重申我司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被告人刘丹的辩护人提交现金账户说明、中业普惠房贷业务质检违规处罚管理办法,关于减免退费管理流程、退费管理流程。拟证实被告人有相关制度,无诈骗故意。该两组证据显示被告人相关制度确实有规定不能隐瞒被害人“砍头费”中部分名目的收费,但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相关制度并未实质性落地执行,仅是一纸空文,不能推翻本案认定的欺诈隐瞒的事实。

被告人董波的辩护人提交人事调整公告,人事任免公告,代缴社保申请,欧阳某琼刑事谅解书,拟证实被告人董波参与程度、量刑情节。该组证据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黄永平的辩护人提交其个人情况的说明及家庭关系材料,拟证实其家庭情况。该组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

被告人张芊越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为房产抵押代持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因代持抵押权被民事起诉的相关材料。被告人刘环语的辩护人提交因代持抵押权被民事起诉的相关材料。该两组证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但不能推翻本案认定的对被害人欺诈隐瞒的事实。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各项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被告人贺智勇的辩护人认为全案多种证据均不合法、不准确,提出:电子数据无合法性证明,物证书证不客观,不同被害人陈述属于拷贝粘贴有雷同、属主观推断不真实,被告人供述记录不客观,审计报告有错漏。经查:本案电子数据类证据,扣押的数据存储原物均经过合法的搜查、扣押手续,来源合法;取证前后原始存储设备均封存完好;数据提取过程中,均有某机关二人以上利用取证塔设备通过只读接口连接取证,电子数据提取前后完整性校验值一致,有完整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有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签名;被告人庭审中也确认本案电子数据证据显示的内容无篡改、客观真实;故本案电子数据类证据合法有效。本案物证书证类证据,均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过程,有二人以上经办人、物证持有人、在场见证人签名,取证程序合法;扣押的物品记载的信息,也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故本案物证、书证真实合法有效。关于被害人陈述雷同、主观推断问题,经查,被告人对不同被害人签约的流程、手法本就是雷同,被害人陈述的过程经侦查人员记录整理后,部分语句雷同也属正常,并不能代表记录人员歪曲被害人陈述的意思;被害人对相关笔录也予以签名确认,故被害人陈述的相关证据合法有效;被害人陈述中的主观推断猜测,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仅以客观描述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关于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告人供述并不存在刑讯逼供,供述笔录也经被告人修改、确认并签名;部分被告人前期供述,与后期供述部分不一致,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以前期稳定供述为准,并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认定相关事实。关于审计报告,某机关委托程序合法,审计机构具备相应审计资质,审计流程合理,该审计报告仅审核、计算了被害人收支的差额、流水去向等,仅是本案认定被害人损失的证据之一;对审计报告中收支汇总遗漏的部分,已综合流水证据及被害人陈述,在认定犯罪金额时,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调整。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为诈骗。根据借款人罗某生的陈述,双方在缔约过程中,被告人已如实告知借款人“砍头费”的金额为3万,借款人在收到资金方的放款后自行向被告人支付“砍头费”3万。被告人与被害人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15.48%;被害人实际月供、被告知的月供、执行的利率,均与资金方中业兴融借款利率、月供一致。被告人未向借款人隐瞒“砍头费”及真实的利率。被告人缔约过程中虽有部分误导,但未对借款人的义务进行本质性的欺骗,本宗不予认定为诈骗。

三、对于本案其他三十四宗事实,认定为诈骗犯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故意虚构低成本事实,隐瞒借款成本真相,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1)被告人通过格式条款设立十年期借款合同,但以前期高额费用、利息、违约责任等条件,迫使绝大多数被害人客观上只能维持短期借贷关系便选择提前结清,以达到被告人攫取高额前期收益的目的,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借款34宗,提前结清21宗,提前结清率超过60%,提前结清的被害人平均资金使用时间为13.3个月。被告人通过格式条款设立十年期借款合同,十年总利息收益设定为本金的1.056至1.079倍不等。通过虚假的低利率月息8厘8的表象进行营销,让被害人误入圈套后,通过还款计划表暗中将十年总利息往前期最大化分配,辅以高额逾期罚息、违约金等严苛的违约条款,让被害人因高昂的前期成本负担难以为继。过半数被害人提前结清,平均资金使用时间仅13.3个月,客观数据显示被告人设置的十年期限,仅是其掩盖真实利率的方式。(2)被告人向被害人实际收取的利息,远超其宣传的月利率8厘8,及告知被害人的年利率10.56%等,也远超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实际资金提供人要求的年利率为11.6%-19.8%不等,被告人明知其真实的利率水平需超过资金方的利率,才能达到其逐利目的,却面向市场推广年息10.56%等低于资金方的利率,证实其主观隐瞒故意。被告人利用普通大众对金融专业知识的缺乏,在统计十年平均利率时,采用不扣减每月偿还的本金、而使用原始全额本金作为计算基数统计利率,且收取高额前期砍头费,以此方式掩盖被害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本案已结清的21个被害人,借款期间实际平均年利率44.44%。被告人以平均年利率10.56%等低利率,严重误导了被害人对借款成本的认知。(3)被告人隐瞒“砍头费”,以“砍头费”虚高被害人借款本金,显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被害人真实的“砍头费”,要么含糊介绍只收两三个点手续费,要么编造提前收取部分利息、以后抵扣利息等虚假理由,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本案被告人平均收取各被害人的“砍头费”,达到贷款总额14.71%,严重虚高了被害人实际借款本金。(4)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单方签名空白格式合同、不提供合同的方式,隐瞒罚息、违约金,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被害人均称不知高额的逾期罚息标准,不知提前还款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被告人隐瞒合同条款,单方依据空白合同条约收取被害人高额罚息、违约金,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5)被告人隐瞒自己的市场角色,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既向被害人隐瞒了自己居间介绍人的身份,又向真实资金方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出借人身份;既以放贷人的身份自行制定利率条款、违约金条款、罚息条款、“砍头费”条款等远苛刻于真实资金方合同条款的各种约束,向被害人收取高额的利息、费用;又以居间介绍人的身份向被害人收取居间介绍费,同时行使出借人及介绍人的身份及权利,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经营,导致被害人巨额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诈骗34宗,造成已结清的21宗被害人损失金额高达7692454.94元。被害人均因被告人隐蔽的套路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了损失。被告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本案超出民事诉讼可以正常救济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诈骗而非民事欺诈,属于 刑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1)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不足以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建立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平等自愿、自主情况下达成合意,签约各方均应尽到合理善良的注意提醒义务,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本案并非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被告人通过欺诈、隐瞒而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抵押房产、向被告人借款还款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均被催促快速签订大量带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签完后不能正常取得合同。被告人的行为违背正常的交易习惯、交易原则。被害人一方面无法正常获取民事救济的书面凭据,另一方面,被害人单方签署的空白合同文书,并非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所达成一致的公平条款。被害人单方签署的文书、资料只是被告人单方掌控、以制约被害人的胁迫工具,被害人不足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途径救济权益。(2)被告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经营长达一年多,跨区域诈骗达34宗,造成不同区域众多被害人超过769万元的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不利情势,把被害人的困境加以利用变成敛财的良机,趁人之危控制被害人房产并借此挟持被害人步步陷入高额“砍头费”、高额利息、罚息的陷阱,经营之道已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及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应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综上,被告人虚构低息、低收费事实,隐瞒被害人真实的借款成本,造成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对资金方承担担保义务、提供劳务等情节,均是被告人获得犯罪资金的方式方法;犯罪成本的大小,不影响犯罪构成。

四、关于辩方提出犯罪金额应扣除合法利息、资金方利息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从整体上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不保护被告人利息、成本,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均认定为诈骗金额。被告人向资金方承担的利息成本,属于被告人获取犯罪资金的犯罪成本,不影响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五、关于被告人隋琰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隋琰琳离职属于犯罪中止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隋琰琳在犯罪活动结束前、对部分被害人完成诈骗前已离职。被告人的离职行为并非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是放任犯罪后果延续,由其他成员接替完成后续犯罪行为,故不属于犯罪中止。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参与,随离职而结束,量刑时根据被告人在职期间所起的作用,及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时参与的程度,予以综合考量。

六、关于辩方提出本案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属于三人以上组织,重要成员固定,长期有较为固定的人员结构,形成了稳定的组织,成员之间分工配合,长期、多次、共同实施了本案的多宗诈骗行为,故认定为犯罪集团。

七、关于扣押款项、冻结及轮候冻结账户的处理。

本案扣押的被告人贺智勇现金36500元,及冻结的被告人贺智勇账户(尾号0198)存款2075767.67元,轮候冻结的贺智勇账户(尾号:3936、0024、0802、1059、2044)存款621032.25元,冻结的贺靓账户(尾号1349)924786.26元存款,合计3037053.93元,属于本案被告人个人财产,依法定执行顺序用于抵扣本案退赔款及罚金。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供述,案发期间,被告人贺智勇是融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审计报告,案发期间被告人贺智勇个人账户大量向融辉公司转账,转账金额远超本案冻结的融辉公司存款,亦远超本案退赔款及罚金限额。故本案轮候冻结、冻结的融辉公司存款,均作为被告人贺智勇个人存款所转移的财产,依法定执行顺序用于抵扣本案退赔款及罚金。

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其他案外人账户的财产,无证据证实属于涉案财物,由某机关依法处置。

八、关于本案作案工具、犯罪资金的认定。

经庭审查明,本案扣押的物品,属于本案犯罪工具的有贺智勇持有的移动硬盘两个;贺靓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张盼持有的OPPO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两台;丁亮持有的平安银行卡一张;张芊越持有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数份;刘环语持有的平安银行卡一张;黄永平持有的招商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卡一张。其他与本案无关联的物品由某机关依法处置。

本案用于放贷的资金,其中来源于案外人的部分,依法不属于没收的范围;被告人利用自有资金放贷的部分,作为犯罪资金依法予以没收。本案需追缴并没收的犯罪资金为发放给被害人周某文、苏某慧的76万元,其中527331.03元,案发时被被害人周某文、苏某慧占用。被害人占用的部分,直接向被害人周某文、苏某慧执行追缴。

九、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本案34宗诈骗事实,其中12宗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为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贺智勇、郭鹏、孙文坤,是决策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丁亮、李婧、刘丹、张盼、黄永平、董波、隋琰琳、贺靓、李明基、冯崇森、刘环语、张芊越、周望、吴春明,是决策的执行者,各自参与部分环节,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丁亮、李婧,直接接触市场业务、参与保证金等“砍头费”的收取、截留,所起作用相对其他从犯更大,量刑时予以区分。本案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性质的认定,根据各自如实供述的程度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崇森、吴春明、周望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李明基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刘某良的谅解;董波取得被害人欧阳某琼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冯崇森、刘环语、周望、张芊越作为权证员,参与诈骗的金额,取决于工作上的随机分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适用缓刑。另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宗数、金额,所起的具体作用及认罪悔罪情节,确定各被告人的宣告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丁亮、李婧、刘丹、张盼、黄永平、董波、隋琰琳、贺靓、李明基、冯崇森、刘环语、张芊越、周望、吴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部分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其中被告人贺智勇、孙文坤、郭鹏、丁亮、李婧、刘丹、张盼、黄永平、董波、隋琰琳、贺靓、李明基、冯崇森、刘环语、张芊越、周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吴春明诈骗数额巨大。综合各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确定各被告人的宣告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某机关依法处置。被害人的损失,责令各参与被告人共同退赔,冻结的被告人个人财物及个人所转移的财物,用于抵扣本案退赔款及罚金。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一款及第 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 二款及第 三款、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贺智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15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孙文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31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郭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31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丁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8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李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5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刘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4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张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黄永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董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隋琰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贺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李明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三、被告人冯崇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刘环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张芊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周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吴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刑期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十八、扣押的作案工具贺智勇持有的移动硬盘两个、贺靓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台式电脑一台、张盼持有的OPPO手机一台及电脑主机两台、丁亮持有的平安银行卡一张、张芊越持有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数份、刘环语持有的平安银行卡一张、黄永平持有的招商银行卡一张及平安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某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十九、追缴十七名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资金76万元,上缴国库(其中被害人周某2、苏某2占用的部分,直接向被害人周子文、苏玉慧执行)。

二十、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损失金额及共同退赔被告人名单见附表),其中暂扣在案的被告人贺智勇现金36500元,及冻结的被告人贺智勇账户的存款、冻结的贺靓账户的存款、冻结的融辉公司账户的存款,均用于抵扣本案退赔款及罚金。轮候冻结的贺智勇账户存款、轮候冻结的融辉公司账户存款,依法定执行顺序用于抵扣本案退赔款及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郭焕华

审 判 员 余春香

人民陪审员 邝艳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玥

刘伟明

钟泳琪

附表:各被害人损失及退赔明细表

序号

宗数

被害人

退赔金额(元)

共同退赔被告人

1

一

刘秋云、向丽锋

455566.75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董波

2

三

梁森兰

257709.10元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

3

四

宋小玉

168024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

4

五

李小海

532904.72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黄永平

5

六

唐赛丽

168943.33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李明基、董波、冯崇森

6

八

邓云芳

309133.72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张芊越

7

九

林伟东、许雪燕

537287.25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张芊越、黄永平

8

十二

梁文燕

213006.86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冯崇森、黄永平

9

十三

李独龙

992869.45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冯崇森、李明基、董波

10

十四

陈李平

233731.06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刘环语

11

十五

谭堪顺、黄丽琼

157171.18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黄永平、周望

12

十七

梁带基

384030.17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刘环语

13

十八

刘峻良

563059.62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刘环语、李明基、董波

14

十九

周志刚、樊娜娜

227594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董波、冯崇森

15

二十

徐捷文

337467.62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黄永平、刘环语、董波

16

二十二

梁志强、冯雪仪

457313.46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黄永平、冯崇森

17

二十三

苏丽娟、卢志强

413503.98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冯崇森、李明基、黄永平

18

二十四

唐海林

182887.86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黄永平

19

二十五

李锐波

48448.02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刘环语、黄永平、周望

20

二十六

黄乐平

542150.79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黄永平、刘环语、董波、周望

21

三十一

廖文烽

234600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冯崇森、董波、李明基、黄永平

22

三十二

温则东

275052

贺智勇、郭鹏、孙文坤、张盼、刘丹、贺靓、丁亮、李婧、隋琰琳、周望、黄永平、董波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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