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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量刑 · CASE D05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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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甘0723刑初66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07.24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白晓亮 崔文君 李晓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19 个
明知从犯应当从轻可以从轻缓刑减刑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追缴剥夺政治权利博客证明取保候审拘留量刑建议陪审犯罪记录
案例特征:李某跑分案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主动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跑分 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 退赔 谅解

刑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甘0723刑初6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某某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某某。2009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减刑于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4年2月23日因涉嫌某某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临泽县人民某某院以临检刑诉﹝20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犯某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受理后,因被告人邹某某无法到案,于2024年7月11日决定对被告人邹以龙某某某罪一案分案审理。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某某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名称为“娇姿”的网络赌博平台绑定卡号为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以下简称尾号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并参与网络赌博游戏。2023年12月,“娇姿”的网络赌博平台客服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提供银行卡转账或取现,每提现或转账10000元,可在赌博平台获取800元彩金(可兑换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将尾号为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客服用于收转资金,资金到账后,按照客服要求转入其它账户或持银行卡到附近银行柜面或ATM机取现后送到指定地点交给陌生人。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2024年1月1日至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尾号为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收取资金(贷方)101700元,被告人陈某某持卡在银行柜面取现66000元,ATM机取现5000元,剩余资金按照客服要求转移其它账户,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侦查机关已查明电信诈骗案件2起,具体如下:1.2023年12月30日,甘肃省临泽县被害人胡某某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资金按照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尾号为4076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20000元,后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取现和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损失20000元。2.2024年1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被害人王某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资金按照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尾号为4076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10000元,后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取现和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所得,而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并将赃款转移,妨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和追究,应当以某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某某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二、关于量刑部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积极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希望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名称为“娇姿”的网络赌博平台绑定卡号为621336349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以下简称尾号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并参与网络赌博游戏。2023年12月,“娇姿”的网络赌博平台客服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提供银行卡转账或取现,每提现或转账10000元,可在赌博平台获取800元彩金(可兑换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将尾号为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客服用于收转资金,资金到账后,按照客服要求转入其它账户或持银行卡到附近银行柜面或ATM机取现后送到指定地点交给陌生人。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2024年1月1日至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尾号为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收取资金(贷方)101700元,被告人陈某某持卡在银行柜面取现66000元,ATM机取现5000元,剩余资金按照客服要求转移其它账户,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侦查机关已查明电信诈骗案件2起,具体如下:1.2023年12月30日,甘肃省临泽县被害人胡某某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资金按照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尾号为4076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20000元,后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取现和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损失20000元。2.2024年1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被害人王某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资金按照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尾号为4076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10000元,后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取现和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4年1月30日14时许,报警人胡某某报称2023年12月份,其在网站上帮助对方投资黄金被骗60000元。临泽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侦查。

2.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陈某某出生于1990年6月7日。

3.到案经过,证明2024年2月23日12时许,瓯海区公安分局潘桥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贩海区娄桥街道中汇锦园附近将在逃人员陈某某抓获。

4.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乔司监狱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2009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9月1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22日释放。

6.公安局调取的农业银行的取款视频及环境视频,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4年1月2日、4日、6日在上述时间取款的事实。

7.收条及收款记录,证明被害人胡某某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骗资金20000元,胡某某表示谅解。

8.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流水,证明2024年3月25日临泽县公安局通过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卡号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交易信息,被告人陈某某尾号4076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贷方)合计101700元,银行柜台+ATM机取现合计71000元。其中在2024年1月1日收到被害人胡某某尾号2583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在2024年1月3日收到被害人王某尾号1197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

9.被害人胡某某被骗的后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胡某某报称其2023年12月份,在网站客服的诱导下向指定账号转账60000元,请求查处。临泽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侦查。

10.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明2023年12月份,他被人以投资的方式骗了60000元钱,其中2024年1月1日按客服的要求往户名陈某某、账号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

11.被害人胡某某提供的交易流水及部分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胡某某提供的交易流水以及胡某某与骗子的部分聊天记录,他在2024年1月1日向“户名:陈某某、卡号: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20000元。

12.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流水,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卡号621336349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在2024年4月1日18时54分收到被害人胡某某卡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

13.被害人王某被骗后报案后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4年1月9日19时许,报警人王某报称其在网上因网络交友被骗60000元。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侦查。

1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她因在网上进行虚假投资理财,被骗取财物60000元。其中2024年1月3日19时39分,她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卡(62xxx97)向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xxx76)转账10000元。

15.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流水,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卡号621336349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在2024年1月3日19时39分收到被害人卡号62xxx6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

1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3年12月份,陈某某在名为“娇姿”网络赌博平台赌博时,平台客服联系陈某某帮平台“跑分”,双方约定,每一万元钱,对方给陈某某800元的彩金(平台的赌资),陈某某将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xxx9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提供给赌博平台收转账款,陈某某将提现的钱都按照赌博平台的要求转到了对方账户以及柜台或ATM机取现后交给对方指定的人,陈某某大概收转赌博客服资金10万多元,取现大概7万多元,其中陈某某从中获利2000多元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所得,而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并将赃款转移,妨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和追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 一款第 一项,第 八条,第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白晓亮

人民陪审员 崔文君

人民陪审员 李晓燕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丽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1条1款1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1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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