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超,曹文鑫,杨月鹏等诈骗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6)皖05刑终37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莞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翰轶,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9月至9月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看守所,同年9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5月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邓州市看守所,同年5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8月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夏邑县看守所,同年8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闫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8月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同年8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8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
审理经过 王某、闫某、史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6年4月作出(2026)皖05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克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翰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5年4月初,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以先支付诚意金,之后由“领导”全额支付剩余押金的方式欺骗房东出租门面房,开设某甲通讯,组织被告人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杨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外场工作人员,以新店开业需要完成网络点赞任务为由,通过免费赠送数据线等小礼品方式,吸引被害人参加。被害人同意后,外场人员再推荐被害人参与抽奖,利用提前制作的可控中奖率链接,制造被害人中奖假象,引导被害人前往某甲店内兑奖。之后,胡某甲安排内场的被告人曹某、杨某以奖品系“美物邮购”网购商城提供,充值积分后可免费获取为由,引导被害人充值。胡某甲、曹某、杨某向进店的被害人谎称使用支付宝花某、某甲平台白条、信用卡充值积分系转移额度,商城积分与充值额度等值,使用“不在商城用积分兑换商品就不用还钱”“商城积分可以在某乙平台、拼多多等购物平台使用”的话术,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通过额度转移免费获得了奖品。胡某甲使用自己以及控制的他人账户收取被害人钱款,其中,郭某向胡某甲提供自己名下某甲银行账户(尾号3421),其在扣除收款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后再将剩余款项转账给胡某甲。胡某甲从每单充值金额中扣除“成本”开销后,将其中的25%作为相应外场人员提成,22.5%作为内场人员提成,并给予相应人员开单奖,每天支付涉案人员房补30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款,胡某甲使用商城客服某丙平台,以“客户需要先到门某经理对接”“7-15日审核通过”为由拖延,之后不予理睬。
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胡某甲、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等人关闭某甲店铺,采取上述方式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开设中域电讯,骗取被害人钱款,何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名下账户帮助收取钱款并赚取流水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4月下旬,被告人史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受邀集担任外场人员。期间,被害人某甲、某乙、洪某等12人被骗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马鞍山市被害人某丙、某F等人被骗人民币5万余元。
经查证,“美物邮购”系被告人胡某甲自有的网购平台,其利用管理员身份,创建会员号并设置积分,该平台积分无法在某乙平台、拼多多等网购平台使用。
2025年4月22日,被告人胡某甲、郭某、史某、夏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2日、8月18日,被告人杨某、王某、闫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史某退赔被害人某丁、某辛、某戊共计人民币26200元,取得三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夏某甲退赔被害人某己、夏某甲乙、某丙共计人民币20800元,取得三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某庚、某F共计人民币115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某乙、洪某、某甲、王某甲共计人民币29800元,取得四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曹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32元,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95元,被告人闫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41元,被告人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66元,被告人郭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14.71元,被告人夏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27元,被告人史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元,共计人民币38444.71元,现扣押于检察机关。被告人胡某甲取得被害人某戊、某丁、某甲等人的书面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5年4月22日,被害人某丙报警。当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决定对胡某甲等人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25年4月22日,胡某甲、郭某、史某、夏某甲被传唤到案。曹某于2025年9月16日被抓获。杨某于2025年5月12日主动投案。王某、闫某于2025年8月18日主动投案。
(3)转账记录、商城记录、聊天记录等,证实:某辛、某壬、某癸、洪某、李某、王某、王某等人提供的花某转账记录、白条使用记录以及接受退赔款记录,与杨某、史某、夏某甲、郭某提供的退赔记录印证,与起诉书认定的内容一致。2025年11月14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接受某甲提供的转账记录1页,证实其于2025年4月4日向胡某甲转账5991.74元;某乙花某支付8000元,商城可用积分7877,已用积分623;洪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购物商城-经理(胡某甲)、王某(杨某)某丙平台账号截图,洪某多次要求退款,胡某甲以7-15日答复拖延,杨某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王某提供的商城记录及照片,证实王某剩余积分3079。房东提交的租客某丙平台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胡某甲使用陈某名字于2025年4月某丙平台转账以预付诚意金的方式租赁军民路门称4月领导来签合同,给付剩余押金。
(4)户籍信息及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某甲等人身份信息,胡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被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其余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各被告人均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收押证明、羁押证明,证实:曹某、王某、闫某收押记录。
(6)胡某甲等人电子账户流水信息,证实:来源自国家反诈平台数据,胡某甲名下两个支付账号,郭某某甲银行账户,何某某支付宝账户,胡某甲某乙银行卡,胡某甲乙支付宝账户交易情况。
(7)胡某甲手机电子数据打印件,证实:胡某甲手机内某丙平台群聊天记录,“吴某”问胡某甲去哪里找店?今晚搬不搬?胡某甲回复:“去南京”“没那么快找好”“明天不营业就行了,我们躲起来,惹不起还躲不起啊”。胡某甲手机内有搜索江宁区、长冲步行街、八卦洲菜市场、万寿商业街、某甲公司、栖霞区、某学校、殷巷农贸市场、王某乙农贸市场等记录。
(8)出行轨迹,证实:史某2024年4月从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到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9)入所体检表,证实:胡某甲体检表、检验报告等,体表无外伤。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联系夏某甲后到中域电讯担任外场。其在4月20号上了一天班,成功了一单,21号下雨没有上班,然后被公安抓来了。听其他外场的人说内场有话术,欺骗顾客用网贷的钱充进去,比如花某,信用卡,某甲平台白条,告诉顾客如果充的钱不使用的话,这笔钱就不需要还了。如果顾客有异议,想退单,老板大某就会出来安抚,不成功的话,就会正常退单。此外,工资也是由大某发放的。通过某甲平台白条、花某这些都是类似于网贷的东西把钱转出去,客户在短时间之内是不会知道自己的钱被骗走了,只有当收到还款消息的时候才会知道自己的钱被骗了,更有隐蔽性。和某甲一起谈成了一单,骗了她8600元左右,最后扣除奖品的费用、给购物商城app的钱、500块的售后金,其和某甲一人分了600块钱,老板说是要到下一个地方开店之后才会给他们。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未成年人。外场主要挑选30、40岁左右的妇女,因为比较好说话而且都喜欢贪小便宜,不清楚手机里面支付宝花某、某甲平台白条是如何操作的。外场以点赞送小礼品、抽奖、兑奖引导被害人到门店,内场以推广美物邮购某丙平台购物小程序为由,引导被害人某B、某甲平台白条的额度转移出来,不告诉对方需要还款这个事情,且前三个月可以在这个小程序上购买物品,后面三个月可以去其他的购物平台买东西,前面充值的积分也可以抵扣钱,让对方不知道自己的花某、某甲平台白条里面的钱被转走了。等发现了,他们基本上也就去另外一个地方了。在合肥,胡某甲用郭某的收款码收钱,在马鞍山用其的。“美物邮购”不是一个公司,只是有人专门做这种APP,里面也确实能购买到东西,但是不能接入银行卡和其他支付平台。东西都是杂牌货,有点类似于拼多多上购买的东西,但是需要很高额的积分才能购买。在某丙平台里面根本是搜索不到的,必须要通过扫描他们提供的二维码才可以进入,它也没有正常的充值和提现的选项。在2025年4月,他们先在合肥蜀山区实施过诈骗,当时也是租了一个门店,大概是4月左右,又从合肥到了马鞍山市,一直在马鞍山市用同样的诈骗手段实施诈骗直到现在。胡某甲给其5%的好处费,每天还有30元的工资,其的获利应该2500元左右,每天胡某甲都会在他们的某丙平台群里面发一个账单,里面可以看到每个人的收入情况。某丙平台群聊的名称是“菜鸟驿站配送群”,实施诈骗的记录群里面都是有的,为了躲避公安的打击,胡某甲就让他们把群聊退掉,让公安没有证据查到他们。
(3)证人某C的证言,证实:2025年3月,胡某甲某丙平台联系其到合肥上班,其还介绍了杨某、曹某做内场。其做外场,每天工作内容是外出发传单拉客户,客户进入店铺后,内场实施诈骗。外场能分到25%的好处费,内场是22.5%,剩下的钱归胡某甲。因为客户发现被骗报警后,胡某甲说做不下去了,转移到马鞍山。他们在合肥做了一个星期左右就来马鞍山继续做骗人的事情了。他们差不多一星期左右换一次店铺,因为一星期后,有的客户意识到自己被骗会报警,他们避免麻烦赶紧换下一个,防止被客户找到。这两家店不是正经出售手机或者平板的,店里摆的手机、平板是为了诈骗做的幌子。店都是胡某甲亲自找的,要求周边人多。老板胡某甲在店铺坐着,平时管理他们,售后客户维护还有就是给他们发工资;内场在店里坐着办单,骗客户充值钱进入胡某甲的收款码里;外场带着抽奖链接,这个是胡某甲做出来的,可以控制中奖概率,百分百中奖,奖品一般是平板或者手机,他们告诉客户到店里兑奖。外场不会提购物商城,跟客户说点赞抽奖,顾客不知道抽多少次都会抽到平板和电脑,通过这种方式让顾客放松警惕,内场告知顾客礼品是商城送的,需要把信用卡或者花某额度转移到商城,如果不在商城买东西就不需要花钱,还能送平板或者手机,顾客以为不需要自己花钱就同意了,实际上这个额度就是钱,相当于提前套出来了,顾客不知道,因为只有额度数字变化,在顾客看来钱是没有改变的,以为免费获得奖品,才愿意转账。钱都在胡某甲那里,在合肥用郭某收款码,在马鞍山用何某某的。其做了五六个客户,其中其和夏某甲、王某一起开的单,有其和夏某甲一起开的,获利有30元/天的房补,诈骗成功后25%的提成。胡某甲在被公安抓获前一天,想跑路去其他城市继续做。
(4)证人某D的证言,证实:其名下马鞍山市雨山区阳湖花园,在2025年4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叫陈某的男子找其租赁店铺,因为其这个位置是商铺,所以其肯定是不会短租出去的,这种商铺都是以年租的形式租赁出去。当时这个叫陈某的男子就告诉其他要租赁一年。陈某当时告诉其的是他们老板在广州,他可以先支付一笔押金,等他们老板到了之后再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因为其当时觉得租赁店铺最起码需要装修十天半个月的,当时这个陈某告诉其签两年的合同,约定房租押一付六,房租一个月是3600元,他告诉其老板在2025年4月30日过来签署租赁合同,给付押金21600元。他通过某丙平台给其转了3600元只是诚意金,因为其这边商铺肯定不会以月租的形式租赁出去,所以这3600元就只能算是押金。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某癸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4日上午九点多,有小伙子搭讪说新店开业可以抽奖,其拿手机扫了这个人二维码,抽中一个特等奖,两个小伙子告诉其要去他们店铺兑奖。店里两个小伙子说中奖手机免费送给其,但需要满足他们芝麻信用分,给其介绍他们公司小程序,说和某乙平台拼多多一样,可以购物,问其手机有没有钱,平时是否使用支付宝或者信用卡,告诉其将钱充值到商城里,如果不使用不需要偿还,其当时还和对方一再确认了这个事情,对方明确告知其只要不使用商城积分,支付宝账单不用偿还,之后店里人就操作其手机将支付宝绑定某丙银行信用卡支付6000元,显示转给了叫做什么超的支付宝账户,过了几天,其发现支付宝还款提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再找这伙人发现找不到了,店铺人去楼空。店里人告诉其只是转移额度,如果自己还需要还款,其肯定是不愿意参加这个抽奖活动的,当时抱着免费获得奖品的心理才会到店里。其签了确认单,当时着急上班没看,店里人介绍不使用就不需要偿还,其才把额度转移到商城的。2025年6月11日,其某丙平台收到杨某退赔款6000元。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5日晚上5点多,其在西七菜场附近,有两个小伙子找其搭讪说手机店在做活动,有任务,让其帮他们店铺点赞,可以免费送其一个充电线,之后他们说有抽奖活动,其点击后显示其中了一部手机。小伙子说让其去附近的某甲通讯兑换,店里两个小伙子直接拿奖品说可以免费送其,但是需要满足他们芝麻信用分,给其介绍他们公司小程序,告诉其这个和拼多多、某乙平台一样,可以购物,之后问其要手机密码,通过花某付出去7000元,这个钱变成了他们商城上的积分,如果不在商城消费就不用还花某,还说这个积分后面可以在某乙平台、某甲平台等平台使用。等其回家后,发现商城商品都贵的离谱,高出正常商品十几倍,只能在商城使用,其的花某账单也要自己偿还,其意识到被骗了,就想找这个店铺的人退钱,对方告诉其可以,不过要找客服经理申请,其就申请了,没过几天,这个店人去楼空,其找客服经理退款,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其基于自己没有财产损失的认识,才会相信他们,以为自己真的免费得到一部手机,其不想在商城兑换商品。2025年6月11日,其某丙平台收到杨某退赔7000元。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其下班路过西七菜场附近,有个小伙子搭讪说手机店做活动,可以扫码抽奖,小伙子告诉其他们店就在旁边,其就相信了。其使用某丙平台扫了这个人给其的二维码,抽中一个平板,他还表现出惊讶的样子,告诉其兑奖需要去店里,附近的某甲通讯。店里两个小伙子直接拿手机给其说是其中奖得来的,免费送给其,但要满足他们的芝麻信用分,之后给其介绍他们公司一个小程序,说和某乙平台、拼多多一样,可以购物,告诉其将钱充值到他们积分商城,只要不在上面消费,花某账单就不需要其自己偿还,还说这个积分可以在某乙平台某甲平台等平台使用,回家后其现自己支付宝被划扣8000元,显示要偿还,其意识到被骗了,就找对方想要退款,其加了一个客服某丙平台,对方告诉其可以退款,需要5个工作日,等过了5个工作日之后,其再给对方发消息,对方已经不理睬其了,店铺也已经空了。其当时想法是他们告诉其转出去的钱不需要自己偿还,只是转移额度,其不愿意在商城兑换商品。其不清楚确认单上的内容,他们就是给其这么介绍的,告诉其不需要自己还账单,其才会将钱充值到所谓商城。2025年6月11日,其支付宝收到杨某退赔8000元。
(4)被害人洪某陈述,证实:2025年4月7,其路过合肥市西七菜市场,有两个小伙子说送其充电宝,需要帮助他们抽奖完成任务,其抽中了一部平板电脑,其当时还是比较怀疑的,小伙子告诉其实体店就在不远处,其就相信了,他们将其带到某甲通讯,店里有个经理说他叫王某某,说平板价值好几千,可以免费送给其,需要在美物邮购小程序买东西,告诉其这个小程序和某乙平台、拼多多一样可以购物,某B额度转移到商城后,这个积分可以在各大购物平台,像某乙平台、某甲平台等都可以购买,如果不在商城消费,支付宝账单就不需要偿还,对方操作其手机支付宝花某扫了8800元到店铺收款账户。过了几天,其发现商城物品很贵,一瓶普通酱油64积分,一袋五斤装大米需要300多积分,其想退款,王某某说让其添加商城购物经理某丙平台,他那边统一处理。其添加后,对方告知其需要五至七个工作日处理,等到了后,又说需要7-16天答复,再后来联系对方,已经不理其了,其去店里看时,已经没人了。
(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其路过军民路的时候,有一个小伙子跟其说,让其帮他们做一个新店开业点赞活动。其扫完码之后,显示中了二等奖。其到他们店里之后,店里面的人查看了其支付宝的信誉分,并称奖品可以免费拿。对方从手机里面找出一张二维码让其扫码支付8000元。其一看是个人收款码就不愿操作,对方告诉其这不是私人收款码,不会扣钱,只是暂用支付宝花某8800元的额度。并称其某丙平台商城中的8800元积分,后期三个月在某丙平台商城中任何消费都可以使用该积分消费。对方拿其手机再次操作之后,其输入了支付宝支付密码,支付宝花某有了一笔8800元的支付记录。当时在店里,他们明确告知其不用偿还花某的钱,但是手机收到信息说下个月15号是其的还款日,19号其就去店里问了,那个年纪大一点的男生也在,其把短信给他看,他回答其不需要还。其当时刚好想买一个平板给孩子学英语,还有就是他们有实体店,其就相信了。店里人告诉其只是花某额度变少,转移到商城上了,不需要其还,当时还是不愿意的,因为小程序里东西价格是外面好几倍,最打动其的是那个男的跟其说,三个月后,拼多多、某丁平台买东西可以使用积分,其在某丁平台买东西比较多就同意了。2025年2月,某丙平台收到史某退赔款8800元。
(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接到朋友杨某电话,说她扫码中了一部平板电脑,其就陪她一起到店里面去了,两个男的接待他们,说要看一下芝麻信用分,但是其朋友没有芝麻信用分,其有,其当时喝了点酒,头脑也不清醒,那两个人说用其的芝麻分,其就把手机掏出来打开支付宝把手机给他们了,他们就说其的芝麻分是够的,要用其的手机操作添加一个类似某乙平台的小程序,可以在里面买东西,问了其的手机密码,其的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密码都是一样的,他们就拿着其的手机一通操作后还给其了,至于平板电脑,因为用的是其的支付宝芝麻分,其朋友就说把平板电脑给其了,之后他们就回家了。然后一直到了昨天,其才发现其的花某被人转了4000元出去了,其才意识到可能是被那个店里面的人骗钱了。
(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有个小伙子拉着其说新店开业,让其点赞宣传一下,之后其就扫码点赞后出现抽奖页面,小伙子让其抽奖看看,之后其抽中一个平板,小伙子说去店里兑换,其去了后,店里男子说兑换需要符合一些条件,说公司有个新开发的小程序商城,需要把花某额度充到这个商城变成积分,其想想没什么损失,还能领一个平板就同意了。当时他们说虽然花某金额变少了,但是额度转移到了商城里面,如果其不用,这个积分十几天后会退给其,小程序商城其也可以购物,这个小程序会和某乙平台、某丁平台合作,其也可以使用积分购物,但是花某额度不用其来偿还。店里人说商城是他们公司新开发的,属于推广宣传阶段,其看了下里面的商品非常贵,是外面价格好几倍,有的快贵十倍。2025年5月,其通过某丙平台收到史某退赔款8800元。
(8)被害人某辛的陈述,证实:2025年4,其下班准备回家收到一张传单,发传单的小伙子告诉其扫码可以抽奖,其抽到一个平板电脑,其问他拿奖要不要钱,他说不要,其就去了店里。他就跟其加了某丙平台,扫码让其添加了“美物优选”小程序,让其把业务办好之后就给其平板电脑。其就往平台里充了8598积分。后来其感觉用不上这个平板,想联系这个人给其退款,他告诉其7个工作日内给回复,结果一直到4月,对方一直没有回过信,其感觉不对劲,去哪个门店看了下,发现已经出租了。其又联系了下,发现还是联系不上,于是其就报案了。
(9)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其路过军民路生鲜超市门口,有一个小伙子找其搭讪,告诉其他们新店开业在做活动可以送给其一个数据线,可以扫码抽奖。其开始不相信这个,但对方告诉她中奖率比较高,有平板电脑等,还告诉她专门有一个实体店铺,其听了就试着参加这个活动,扫了他们的二维码,显示中了一个二等奖,是平板电脑。这个人就告诉其兑奖需要去到店登记,就将其带到店铺,里面有一个小伙子给其拿了奖品,说可以免费送给其,但需要满足他们的芝麻信用分,就给其介绍了他们公司的一个小程序,告诉其这个小程序和某乙平台、拼多多一样,可以购物。之后问其要了手机密码,其当时没多想,就将手机的支付密码告诉了他们,后来他们就将手机还给其了。其回家后收到银行扣款短信,发现其的某乙银行信用卡支出的7998元,这和他们说的不花一分钱领取奖品的事实不符,其就意识到被骗了,其就联系之前找其办理业务的人退钱,他说业务不是他办理的,让其找帮其办理业务的人退钱。后来其问了房东,房东说他没有租客的具体身份信息,没签署租房合同。是店里的人操作其的手机,告诉其需要捆绑一个额度,让其输入一个指纹,操作其手机的时候其都没有看。其没有签署正式的文件,可能签了一个宣传单,当时店里给其介绍的是可以免费领取奖品,其不需要花一分钱,如果让其自己花钱,其肯定不愿意。
(10)被害人某E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其在某中学门口接孩子放学,有两个男子过来对其说:“能不能去我们的店里帮我们投个票,我们有实体店就在学校对面”,其觉得他们有实体店,可信度比较高,然后其就帮他们扫了他们打印好挂在脖子上的二维码,进去之后会出现一个抽奖界面,其点击抽中了一个联想平板,他们就跟其说要到店内领取,店面叫中域通讯,到了店里后他们就说,他们正在为这个小程序推广,如果你想获得这个中奖的平板,就手机某丙平台上搜索小程序“美物邮选”,三个月之内在这个小程序里消费满五千元或者三个月之后在拼多多、某甲平台消费满五千就可以领取中奖的平板,之后那个男的就把其的手机拿过说帮其开通权限,具体怎么操作的其不知道,操作了一会那个男的就给一个人打去了电话说:“支付宝花某无法开通,换成某甲平台白条开通”,随后那个男的就跟其说,已经帮你开通了某甲平台白条,你在小程序内消费的钱都在某甲平台白条上扣款,如果不消费的话就不用还某甲平台白条。其回到家之后就感觉到了不对劲,就去了他们的门店不参加这个活动,他们的人说,7天之后这个活动可以取消,抽奖的礼品全部退回,不会对其有任何影响。到了2025年4月,其手机某甲平台app上收到一个待还账单,显示待还5000元人民币,随后其就拨打某甲平台客服电话询问情况,客服就跟其说在2025年4月消费了一个苹果16手机,但是账单已经被删除了,之后客服就帮其恢复了账单,其才知道消费情况觉得自己被骗了,然后其就报了警。账单上显示交易对象是某乙公司,支付方式是某甲平台白条。
(11)被害人某壬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其下班回家走在军民路上,有两个小伙子过来对其说他们手机店在做活动,可以扫码抽奖,说现在国家有国家补贴政策,其就听了他们的话,某丙平台扫码进了一个大转盘样式的抽奖页面,显示其中了一部手机,他们跟其说有实体店,在某学校对面的中域通讯,中奖要到店内领取,于是其就跟着他们前往了店内,店里有另外两个工作人员拿了一部手机准备给其,说是免费送的,但是要满足芝麻信用分的条件,他就拿着其的手机看了一下说是够的。然后他们介绍自己公司的小程序,宣称跟拼多多某乙平台之类的购物软件是类似的,要帮其添加,直接拿着其的手机操作了,跟其说需要密码,其告诉他了,手机密码、某丙平台、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都是同一个。之后就把其的手机和送的手机都给其了。其回到家之后才发现其的支付宝花某扣了8795元人民币,回去店里面找那两个小伙子,店门就已经关了。对方使用其的花某的时候从头到尾都没有跟其提钱的事情。
(12)被害人某F的陈述,证实:2025年4月,其在买完菜回来路上,有两个男子说让其帮忙扫码,送一台联想电脑。其就加了他某丙平台,其去了他们店里,在阳湖花园一个叫中域电讯的门面房,有个男的接待了其,问其是不是上午中奖的客户。这个男的和其说不用交钱,只要添加一个小程序“美物优选”,他说要是想把联想电脑带回家就要在这个小程序里面消费满8000元,不限时间和地域可以累积。之后那个男的就把其手机私自拿去操作,还给一个人打了电话说:支付宝花某无法开通,换成某甲平台白条开通。随后那个男的就跟其说:已经帮你开通了某甲平台白条,你在小程序上消费的钱都是在某甲平台白条上扣款的,如果不消费的话就不用还某甲平台白条。但是其的某甲平台额度只有6500元,所以其的某甲平台白条就被划了6500元。其让他们帮其把某甲平台白条改成用多少还多少,他们说改不了,让其月底来改,直到今天其去他店里,店门关了,其觉得不对劲。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是中域电讯店长,管理店铺,店老板是某癸,是2025年4月从江西到马鞍山开店。外场人员以帮忙点赞、投票赠送数据线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参与,询问是否抽奖,中奖率为99.9%,将客户引导至店内,内场员工以在商城注册会员、消费才能领取奖品为由,引导顾客扫码充值。店铺是其租赁的,其负责调度管理内场、外场的人员。负责沟通售后客户,统计当天的业务报表,每天给内场外场的工作人员发30元的住宿补贴,购买用于引流的小礼物,给内外场的人员发工资。客户的钱先是到了阿某甲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阿某甲扣掉百分之五的好处费,将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转给其的支付宝账户或者某丙平台账户。一般在一个城市待7-15天,客户发现不对劲来店铺后,先和客户解释。如果客户实在不满意,会说帮助客户申请退款退积分,但是要7个工作日处理。一般7个工作日之后顾客来门店已经找不到他们了,只能通过某丙平台来找他们了,一般也不会再理睬这个客户。客户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就对其产生了信任。其这边其实就是隐瞒了可以将客户充值的钱退款给客户的真相,打个时间差,等客户想要找到他们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人了。
(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2025年3月,其和杨某在甘肃兰州做二手苹果手机销售,某C联系他们一起出去赚钱,说自己去了合肥做内场,一个月能挣一两万。4月初,某甲通讯就开起来了。诈骗模式是外场通过送小礼品点赞中奖方式将人带到店里,内场诱骗客户使用花某、白条支付充值到老板掌握的收款码,表面上看钱和商城积分对等,但是价值差很多,商城商品很贵很差,他们告诉客户积分不使用不偿还,客户看只是自己额度转移,但是钱没损失还免费得到一个平板或手机,在客户看来是转移一下,才扫码转账。他们取得被害人信任是有一个实体店铺,摆满手机等电子产品,老百姓对实体店一般会放松警惕,经过外场洗脑,利用顾客贪小便宜心理,其和杨某再和顾客说钱按照1:1转移到商城,不需要偿还,顾客基于不用还的认识,才愿意转账。真实情况是需要偿还,客户的钱也不是充值到商城,而是转到胡某甲口袋。支付宝信用积分只是骗顾客的说辞,为了看白条和花某额度,直接和顾客说充值积分需要还花某,顾客不会同意,以充值在商城积分不用还,顾客也能接受。如果用顾客银行卡余额充钱,他能明显感觉到自己钱被搞走了,用花某或者白条的话,顾客一般反应不过来。平台积分和充值金额不对等,充值的钱到了胡某甲的收款码,没到商城,信息是胡某甲在管理,商城不过是胡某甲诈骗的一个手段而已。在合肥做了十天左右,因为有人反应过来找他们,胡某甲说要换地方。4月中旬转到马鞍山,模式和之前一样。某甲电讯,在雨山区一个学校对面,合肥叫某甲通讯,在一个菜场附近,表面上看卖手机,其实专门搞诈骗活动。十天左右换位置是为了不让客户要找他们退款,有人发现被骗后一般会联系所谓的客服,其实就是胡某甲某丙平台小号,被害人要求退款,胡某甲就会以7-15个工作日敷衍拖延,等过了这几个工作日他们早已跑路了。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2025年3月底,某C联系其到胡某甲店里当内场。2025年4月到胡某甲店里,他对其和曹某培训,就是让他们引导顾客扫描二维码,介绍美物优选小程序可以买东西,注册后送平板,但是要有信用分以及商城充值,积分并不用来网购的话不会减少也不用还,顾客愿意就检查白条和花某额度,出示收款码让顾客扫码,等钱到账后,胡某甲给顾客账户上充值积分。在合肥干了一个星期,一个送外卖的顾客报警,警察把胡某甲带走调查,胡某甲回来说没什么事,把钱退给顾客解决了,胡某甲说这个地方不能干了,之后到了马鞍山。内场是其和曹某,告诉顾客商城的钱是花某或者信用卡额度,不消费不用还钱,把顾客绕晕,把钱骗过来。肥某每天在店里坐着,他会在他们诈骗客人的时候添把火,他们三个人一起对客户诈骗。支付宝信用分是骗顾客的说辞,为了查看花某和白条的额度,如果没有额度,也没能力充值。如果直接和客户说需要还花某,大概率顾客不会同意,强调积分不用还,大部分顾客能接受。如果用支付宝或者银行卡余额充钱,顾客明显感觉到自己钱被搞走了,用白条或者花某一般反应不过来。虽然胡某甲说平台可以购物,但是积分和现金不对等。群里收款码有肥某自己的,合肥用过郭某的,在马鞍山用过何某某的。表格内容:入库价1200,代表平板成本,销售价5980代表顾客被扣的钱,返手续费300元(内场会在顾客发现分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向顾客承诺店里承担),备用金500元(也叫售后金,如果顾客闹,就拿这个偿还,没有的话,钱进老板口袋),金币数量(代表顾客在商城的额度),金币成本(肥某转给商城的钱,积分和充的钱不是1:1,八千积分实际上只能消费一千多东西),现金奖(内外场开单奖励),毛利(扣除所有开支,到口袋的净利润),外场好处费(按照顾客转账金额25%计算),内场好处费(按照顾客转账金额22.5%计算),这都是胡某甲自己做的,实际上买平板多少钱他们不知道,备用金也进他口袋,一单下来他挣得蛮多的。商城商品质量特别差价格高,有的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一般联系客服,这就是胡某甲的一个某丙平台小号,被害人要求退款,胡某甲以7-15个工作日敷衍拖延被害人,等过了这几个工作日,他们早就跑路了,店铺关门,这些人只能自认倒霉。
(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2025年3月底,和夏某甲、何某某、王某、闫某一道去胡某甲处做推广。2025年4月初到4月中旬在合肥市蜀山区森林橙堡附近的西七菜市场旁开设某甲通讯;4月中旬在某乙电讯;案发前去南京看了店铺,但是还没有选下来。店内老板是胡某甲,负责选店、管理、售后,员工分为内场、外场。外场拿着胡某甲给的小礼品,到路边去招揽顾客,新店开业扫码来帮店铺点赞送小礼品,点赞之后,会跟顾客说,为了感谢可以抽奖,抽奖系统上面有各种各样的小礼品,但是无论顾客抽多少次,都是百分之百中奖,奖品一定是平板电脑或者是手机,这个都是后台设置好的,完成抽奖以后,就会跟顾客说,如果要领取奖品,需要到店完成下一步操作,顾客带到店内交给内场。内场2个人跟顾客推荐购物商城,说礼品是商城送的,需要把自己信用卡的额度或者花某的额度转移到商城里面来,如果不在商城买东西,就不需要花钱,并且免费领取手机和平板电脑。顾客以为不需要自己花钱,就都同意了,实际上,这个额度就是信用卡或者花某里面的钱,相当于提前套出来了,只不过这些顾客不知道,因为只是花某额度上面的数字产生了变化,少的那部分额度到了商城的积分上面去。外场会筛选中年男性或者女性推广,利用爱占便宜心理。店铺选址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才能骗到人。一周左右更换店铺,因为这个时间顾客肯定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要报警或者上门找他们,所以为了避免后续麻烦,他们就打一枪换个地方,不在一个地方待时间长。胡某甲在马鞍山先交了一点押金给房东,说等到月底领导来,再签合同,支付剩余的房租。实际上他们根本就没有什么领导。在合肥时提供某甲银行收款码给胡某甲,收取了7万元左右,胡某甲按照流水给其百分之五的好处。
(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和郭某等人在2025年3月末到合肥,4月12日到马鞍山,15日开工。内场、外场都有话术,胡某甲教他们的,他让他们找一些看起来比较水的人,就是比较傻,看起来好骗的。以送小礼品帮忙点赞引导被害人抽奖,将被害人引入线下店铺。表面上说是兑奖,其实就是个骗局,目的就是为了将客户手机内的某甲平台白条、花某里的钱提现出来,转到他们的账户里。选择40岁左右的中年女性下手,骗客户说充值商城积分,实际转入胡某甲或者他们提供的个人账户中。让客户使用花某、某甲平台白条上面的额度充值,承诺将钱充值到门店的购物APP,这些额度1:1转移到购物平台的积分,只要不在购物平台消费使用积分,花某、某甲平台白条转出来的额度的钱就不用还。客户以为是真的不用还并且免费获得抽奖抽中的手机或者是平板之类的奖品,才会心甘情愿的某B或者是某甲平台白条里面的钱转到胡某甲提供的账户里去。这些都是平常工作时,内场的人说给其听的。但额度转出来的钱肯定要还,这是内场故意欺骗他们的。一般骗取客户的金额都是8800元左右,客户额度较低的话,有时候也会让客户转账5000元左右。平台名称过一段时间就会更换,因为顾客发现被骗,频繁差评。胡某甲跟他们说过实际上积分只能当百分之十三的人民币使用,比如说10000的积分只能当作1300元的人民币进行购物消费。胡某甲说要给平台对应积分的好处费,但是具体怎么给的其不清楚。平板、手机之类奖品都是胡某甲通过自己的渠道去拿到的货,都不值钱。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在陕西时,胡某甲发某丙平台给他们,喊他们来上班,其和郭某、夏某甲就开车到合肥了。其负责外场,胡某甲给他们一个二维码,让他们去街上拉人,当时其就知道这个东西就是在骗人,胡某甲教话术,和路人说新店开业,扫码投票,送数据线、充电宝小礼品,顾客扫码后肯定会中奖,一般是手机、平板,顾客如果愿意兑奖就带到店里,交给内场,胡某甲每天做报表发到菜鸟驿站群里,诈骗成功他们就有钱拿,其能拿诈骗金额扣掉成本之后的25%,他们在合肥诈骗金额的30%放在胡某甲那里,到马鞍山之后才给其。合肥的店只开了两个星期左右,胡某甲说拉不到人,也怕公安查,所以来马鞍山。话术都是胡某甲讲话时说的,告诉他们哪些是客户中奖的抽奖二维码,一环套一环,将客户带到店内交给内场实施诈骗。4月初到中旬是在合肥市蜀山区森林城堡附近的西七菜场旁店铺,招牌是某甲通讯,4月中旬到4月21日是在雨山区军民路雨山实验中学附近一家店铺,招牌是中域电讯。被抓前一天,胡某甲说在马鞍山骗到的钱比较少,打算换店铺。这两家店没有营业执照,里面放了几个真手机,一些手机模型,是为了实施诈骗临时租赁的店铺。一周左右换一下店铺,因为一周过去,顾客肯定反应过来自己被骗,要报警或者上门找他们,为避免麻烦,不在一个地方长待。内场跟顾客推荐购物商城,说礼品是商城送的,需要把信用卡或者花某额度转移到商城里来,如果不在商城买东西,就不需要花钱,还可以送手机或者平板,顾客以为不需要自己花钱就都同意了,实际上,额度就是钱,相当于提前套出来了,只是顾客不知道。钱不管转多少手,都是到胡某甲掌握的账户里了。
(7)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2025年3月,夏某甲和某乙联系胡某甲,胡某甲称在合肥开店,让他们去帮他搞推广,他们五个人就开车去了合肥。胡某甲告诉他们具体工作内容,负责外场的人去街头发传单,然后顾客扫码给店铺投票,之后说为了感谢他可以进行抽奖,他们自己试,抽了下发现中奖率百分之百,客户想兑奖就带到店铺交给内场,内场就是通过话术让客户在网上商城充值,当时胡某甲说完之后其就感觉他们干的事情是在骗人,因为其之前也做地推的,一般普通地推最终目的是让客户了解有这个地方,胡某甲最终目的是通过话术让客户充值。他们在合肥干了大概一个星期后,因为被警察查了,胡某甲找了一个新地方,他们就跟着他来了马鞍山。
(8)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辩解:2025年4月经郭某介绍,其到胡某甲位某壬丙电讯工作四五天。其担任外场,有统一话术,老板说过目的不是点赞,而是诱导被害人到线下门店。外场负责发传单、小礼品来吸引客户,让客户抽奖,抽奖是百分之百中奖的,都是平板电脑这种高价值的东西,吸引客户去兑奖,其还和客户说这个平板是免费领取的,但据其所知客户是需要往商城里充值一定的金额才可以领取的,正常人怎么可能会因为一台免费的平板而往一个自己从来没有见过商城里面充值呢,所以肯定是门店里的人骗了这些客户,让客户将钱给充值进去了。客户的钱不是充值到商城里去了,商城里只是一串数字而已,没有什么价值,钱给充到内场或者老板指定的账户里去了,其知道一般有某甲平台白条、花某之类的。通过这种方式把钱转出去,客户在短时间之内是不会知道自己的钱被骗走了,只有当收到还款消息的时候才会知道自己的钱被骗了,更有隐蔽性。老板告诉其,妇女是主要目标,工人也可以,年轻人尽量不要找,不要找外卖小哥。内场工作人员会跟顾客推荐购物商城,说礼品是商城送的,但是要把信用卡或者花某额度转移到商城来,不在商城购物就不需要花钱,还可以送抽奖得到的手机和平板,顾客以为不用花钱,实际上额度就是钱,相当于提前套出来了,只不过顾客不知道,利用的是顾客对支付宝等这些额度不懂,等人反应过来,他们关门跑路了。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2025年4月,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辨认人胡某甲、郭某、史某、夏某甲、陈某、何某某分别对实施犯罪的活动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中域电讯”店铺进行辨认;2025年5月,辨认人郭某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辨认出老板胡某甲、外场夏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杨某、闫某、王某、史某,内场杨某、曹某。2025年5月,杨某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辨认本市雨山区军民路“中域电讯”店铺系实施诈骗的具体地点;辨认老板胡某甲、内场曹某、外场某C。2025年9月25日,曹某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辨认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中域电讯”(现为某乙店)店铺系实施诈骗的具体地点;辨认老板胡某甲、内场杨某、外场某C、王某、闫某。8月22日,王某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辨认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中域电讯”(现为某乙店)店铺系实施诈骗的具体地点。8月22日,闫某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辨认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中域电讯”(现为某乙店)店铺系实施诈骗的具体地点;辨认大某系胡某甲、史某、夏某甲、阿某丙系陈某甲、阿某甲系何某某、郭某、阿某丁系某C、阿某乙系王某、内场男子杨某、阿某戊系曹某。2025年11月14日,在王某丙见证下,某甲辨认夏某甲、胡某甲、曹某;某乙辨认某C、店长胡某甲、经理杨某、店里人曹某;洪某辨认王某、闫某、店长胡某甲、王某丁系杨某。10月22日,某戊在陈某乙见证下,辨认闫某、杨某;某丁辨认杨某、史某。2025年11月12日,在同步录音录像下,某C辨认雨山区军民路店铺(现为某乙店)是其实施诈骗活动的地点。
(2)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手机扣押情况,对相关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情况。
(3)提取笔录及相关聊天记录打印件,证实:2025年5月19日,侦查员对胡某甲所持有的荣耀magicos手机iPhone14手机,某丙平台昵称为:和光同尘;某丙平台昵称为:购物商场~经理,聊天信息进行提取并交于胡某甲指认。菜鸟驿站配送群中,胡某甲通过某丙平台喊大家开工,并指挥不给特定人员领奖品,要求“放长线钓大鱼”,群内成员将客户称作“鱼”“胖水鱼”“肥的很”,讨论客户额度。发送“某甲通讯”门牌照片。曹某发送文字,称客户“太精了一说就懂了,走了”“支付宝打电话了,反水”。胡某甲和某丙平台昵称“阿×”的人聊天,“阿×”称被立案,在指挥中心录口供,20多个人讨论这个案件,华为手机不给密码也能解开,胡某甲回复“10年起步了”“苹果手机格式化才没有”聊天记录。曹某于4月通过某丙平台问胡某甲“去哪里找店了”“今晚搬不搬”。胡某甲回复“没这么快”“明天不营业就行了,我们躲起来”。多名客户某丙平台要求退款,胡某甲伪装成客服,要求客户去店面找经理、主管退款(实际是胡某甲本人),而后用客服某丙平台以工作日处理、专人审核、审核期7-15日为由拖延,拒接电话。客户质问没买东西,为何每个月要还钱;信用卡说我消费8000元,你们当时说不用交现金的,纯属忽悠,并要求退单。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民警依法对涉案手机内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固定。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胡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25年4月,公安对胡某甲的讯问视频刻录为一张光盘保存。17:43胡某甲饮水、吃饭,讯问过程中,胡某甲坐在讯问椅上,四肢未受约束,神态自然、对答流畅。20:05-20:32胡某甲自主阅读并修改笔录。讯问过程中未见违规行为。
(2)胡某甲等人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某丙公司,2025年1月至4月交易流水。
(3)胡某甲等人某丙平台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调取自某丁公司,各被告人某丙平台账户交易情况。
(4)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内容,证实:刻录为1个硬盘。2024年9月29日称“被查了,昨天关了一夜出来,在找店了”。和庞某甲的聊天记录,庞某乙“行业抓人,好多商城都给做进去了,佛山老板前段时间被抓”,胡某甲回复“躺平,这个危险,先等待”。和万某、蒋某、王某戊、某D等人聊天记录,称“预付诚意金,月底领导过来签合同结清尾款”,后未签合同。王某己于2024年7月1日发送“你的上线被抓了”。2024年5月以来,胡某甲与某丙平台昵称为“外凯”“外超”“内易某”等多人聊天记录,显示胡某甲在浙江省、广东省多地采取相同模式,骗取客户钱款。在和同案犯聊天记录中称“狠狠收割”“鱼(被害人)来了”“这里都是大鱼大肉”“不差一两千,开一单就赚回来了”“周六周日赚个万把块”。第一个申请退款而未成功退款的被害人在2024年8月提出退款要求。胡某甲和同案犯某丙平台聊天时让其不要理客户投诉,使用的虚假身份而注册某丙平台账号,对方无法追溯。和“阿×”聊天记录,“阿×”称家里人说做正规的不可能挣这么多,家人吵架称报警捉自己。2025年4月4日,郭某主动提出让胡某甲用自己收款码收款,胡某甲给其流水的5%作为好处费。曹某向胡某甲发送的参与商城会员确认单,消费额度和商城积分1:1,领取商品为联想昭阳K10,市价2999元,业务员王某丁(假名)。胡某甲4月12日发送“今晚搬东西走了”。曹某4月21日询问“去哪里找新店了”,胡某甲回复“南京,明天不营业,我们躲起来就行了”。胡某甲询问“盟选商城”合作事宜,对方要求充值铺货。2024年12月,胡某甲和马某、张某等人聊天记录,联系搭建“美物邮购”商城平台。胡某甲和“老闭”聊天记录,提及“单开、双开、杠杆、搞了六七万进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王某、闫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郭某、夏某甲、史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史某、夏某甲、郭某、杨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 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三款,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 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 二款、第 三款,第 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人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七、被告人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八、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九、对扣押于公诉机关的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444.7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七部,依法发还各被告人。
上诉人胡某甲上诉主要提出:1.本案侦查机关对其在某丙店实施的相关行为没有管辖权。2.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其要求内场人员在顾客充值时必须在《参与商城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故顾客不可能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行充值的。顾客如果产生错误认识,不能排除其他被告人为了获取开单奖励,私自欺骗客户充值,其不知情。(2)“美物邮购”某丙平台小程序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该线上商城提供真实的商品销售服务,会员可以在美物邮购小程序上使用积分兑换商品,因此不会造成会员的财产损失。(3)“美物邮购”积分系按照用户支付金额1:1充值到账。其在收到顾客资金后,也需要向“企叮咚”公司充值。商城中商品的零售标价与商品采购价之间存在差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一审以商城商品标价与采购价之间存在差价,认定“美物邮购”积分充值与实际价值不符,是错误的。3.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杨某、曹某是在被害人某己、夏某甲丙、某庚、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被害人手机进行了转账,对该四起事实应当以盗窃罪定罪。5.某庚和某F使用某甲平台白条充值的账户与其无关,其对二人的交易情况不知情,不应将该二人的充值数额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6.赠送给被害人的奖品金额,部分被害人在商城中购买商品的积分金额,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7.公安机关对其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其系被逼作出有罪供述的,要求对第三份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其辩护人提出:1.其对胡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应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2.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3.一审对胡某甲量刑畸重,罚金过高。4.胡某甲具有多项法定、酌情从轻情节。胡某甲无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胡某甲愿意退赃退赔,且本案已全案退赔;胡某甲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儿子,均患���发育障碍,需要父亲陪伴和照顾。4.侦查机关对胡某甲第一次讯问的时间持续了13小时,属于疲劳审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综上,请求对胡某甲从轻量刑,并改判缓刑。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胡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已为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胡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胡某甲长子的残疾人证及求情信,某医院门诊病历、测评报告及《默沙东诊疗手册大众版》中“注意力缺陷、多动症(ADHD)”章节全文,胡某甲妹妹书写的求情信,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胡某甲家庭困难,两个儿子均有发育障碍,需要胡某甲的陪伴和照料。胡某甲平时表现较好,可以适用缓刑。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1309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本案应参考类案,以合同诈骗罪定案。3.某乙公司、某丁店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某F6500元某甲平台白条、某庚5000元某甲平台白条交易的收款主体与胡某甲无关联性,一审认定胡某甲控制该两笔资金证据不足。4.辩护人会见胡某甲的笔录、退赔承诺书、悔过书,拟证明胡某甲系真诚的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出庭检察员提交了如下证据:何某某、胡某甲、郭某手机中的某丙平台聊天记录,某庚、某F某丙平台账户信息,某庚、某F支付记录,拟证明某庚、某F开通某甲平台白条充值,内场人员已告知胡某甲,胡某甲是知情并同意的。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将在综合评述部分予以审查认证。
原审被告人诉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评述如下:
1、关于上诉人胡某甲所提本案侦查机关对其在某丙店诈骗被害人的行为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案发系被害人在中域电讯被诈骗后到马鞍山市雨山分局佳山派出所报案,因胡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具有管辖权,该局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胡某甲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在某乙通讯实施诈骗,故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作为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有权并案侦查。胡某甲所提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胡某甲所提其遭到公安机关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申请对第三次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对胡某甲第一次讯问时间过长,程序违法,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入所体检表等材料能够证实,办案机关依法在办案场所对胡某甲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均由被告人胡某甲核对并修改后,再签字捺印确认。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胡某甲精神状态良好,表情轻松,交流顺畅,供述自然。入所体检材料亦证实其身体无任何伤情。胡某甲的第三次供述取证来源、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胡某甲所提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并未将胡某甲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第一次对胡某甲讯问时间过长,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体现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胡某甲提出被害人签署了《商城会员确认单》,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美物邮购商城存在真实的商品销售行为,被害人不存在财物损失,其对其他被告人使用话术欺骗被害人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以及杨某、曹某的部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在案被害人陈述、内场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内场人员与被害人商谈过程中,向被害人作出用信用额度充值可在外部平台消费、不消费无需还款的不实表述。被害人陈述系因前述话术诱导才愿意使用信用额度在美物邮购商城充值,不能因被害人在确认单上签字就否定被害人交付财产时陷入错误认识。其次,被害人充值并非出于在该商城购物的真实需求,虽然美物邮购商城上架有商品,但某丙平台聊天群中资金分配表显示胡某甲仅将被害人充值资金的17%支付给商城,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商城商品定价显著高于市场价格,故被害人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再次,同案被告人均供述,胡某甲系门店实际控制人,接待话术、资金分配比例均由胡某甲统一安排,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也是由胡某甲充当客服以各种理由拖延,门店仅短期经营便关停并转移地点,以上足以认定胡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胡某甲辩称其对其他被告人使用话术欺骗被害人不知情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综上,胡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部分被害人基于对杨某、曹某的信任,自愿将手机交由二人操作,二人当面使用被害人手机转移信用额度,并非秘密窃取,不宜评价为盗窃罪,应整体评价为诈骗罪一罪。胡某甲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胡某甲及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联系,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胡某甲等人虽然与相关被害人签订了《参与商城会员确认回执单》,但相关被害人并非基于签订该确认单处分财产,而是基于胡某甲等人前述虚构事实行为处分财产,因此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一审认定为诈骗罪是正确的。胡某甲辩护人提交的刑事判决与本案情况并不一致,且不属于应当参考的类案范围,本案不予参照适用。胡某甲及辩护人所提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胡某甲所提其对某庚、某F使用某甲平台白条充值不知情,且接收某甲平台白条的账户与其无关,不应将该二人充值数额计入其的犯罪数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某甲平台白条收款账户并非胡某甲控制,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二审提交的某丙平台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与被害人某庚、某F的陈述、原审被告人曹某、杨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胡某甲对内场人员让某庚、某F使用某甲平台白条充值是知情并同意的,被害人系按照胡某甲认可的方式交付资金。至于胡某甲是否直接占有该两笔资金、事后从中实际分得多少收益,均不影响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胡某甲辩护人二审提交的某乙公司、某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胡某甲及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胡某甲提出的赠送给被害人的奖品金额,部分被害人在商城中购买商品的积分金额,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经查,胡某甲赠送给被害人的奖品,以及案发前部分被害人使用的积分金额,主要是胡某甲为了吸引被害人陷入骗局、以及延缓骗局被识破的时间,属于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的成本,依法不应扣除。该商城内商品价格与实际不符,积分与被骗钱款金额并不具有对等价值,被害人在案发后消费积分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自愿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且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属于诈骗所得的归还,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胡某甲的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八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王某、闫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郭某、夏某甲、史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杨某、郭某、夏某甲、王某、闫某、史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史某、夏某甲、郭某、杨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某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辩称 关于辩护人所提一审对上诉人胡某甲量刑过重,胡某甲二审认罪认罚,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甲一审时拒不认罪,二审当庭虽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手写的悔罪书,但对其所涉诈骗犯罪事实作出诸多辩解,对作案的部分环节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胡某甲认罪认罚。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退赔,胡某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时已予以考虑。胡某甲家庭困难,并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一审对胡某甲量刑适当。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林建敏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茜
书 记 员 王依藻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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