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法律服务专题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研究来源:北大法宝公开文书整理 · 仅供学习研究
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 · CASE C14

刘某盗窃一案

专题首页 / 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 / 案例C14
案号(2026)川07刑终13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4
案件类型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丘赠祥 何汶洋 刘文骏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共 20 个
从重可以从轻累犯立功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罚金并处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质证证据不足拘留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改判前科
案例特征: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院 审查

刘某盗窃案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6)川07刑终138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2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6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6年4月10日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6年7月2日作出(2026)川07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6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绵阳市涪城区,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某甲家中,盗走二楼卧室内人民币23,900元后逃离现场。

2026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追回赃款现金人民币21,907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原审以经法庭举证、质证后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因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5次盗窃犯罪前科,具有盗窃恶习,应当从重处罚,并应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原审判定,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九十三元。

原审被告人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称,1.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积极退赃,开庭前有检举违法犯罪行为。2.盗窃金额认定有误,其中在足浴店消费的400元是上诉人自己某平台里的钱,实际只用了100元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检举揭发的问题。首先,刘某检举揭发所提供的线索内容不具体、指向不明确,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其次,嫖娼属于违法活动,刘某通过嫖娼行为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属于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盗窃金额认定的问题。经查,根据在案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了刘某21,400元现金。2026年3月29日的检查笔录中载明:“检查过程中在刘某随身黑色羽绒服的内侧口袋中及麻将机机箱中搜出现金21,907元”。刘某多次稳定供述其先到经开区的一家足浴店消费了400元,之后吃饭、买烟消费了100元,晚上去麻将馆以现金的方式归还老板某乙2,000元借款,这些钱花去约2,500元。除去其打麻将赢的500元和自己的少量零钱,剩余的21,400元就是其偷来的钱款,其认为实际偷到的钱就是24,000元的样子。从刘某身上搜查出的21,907元中,剩余的507元一审法院未认定为盗窃金额,已用于退赔给被害人某甲。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供述、证人某乙的证言认定其盗窃金额为23,900元并无不当。刘某所提相关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综合考量了全案情况,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丘赠祥

审判员 何汶洋

审判员 刘文骏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智瑶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七: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

廖某武等盗窃案——涉虚拟货币侵财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与处置

检例第239号: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2025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孟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一体惩处“黑吃黑”违法犯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四:石某某盗窃案——检技融合勘破网络“黑客”犯罪,助力企业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四批6起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之五:潘某某盗窃案——强化案例库建设,推动类案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四批6起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之一:陆某宇盗窃案——“检、社、家”合力,网瘾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见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之一:石某盗窃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王代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柯金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陆天军;李兴华;李良军;侯爱花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兵;王体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侯万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任洪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闫路长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盗窃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