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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 · CASE C08

丁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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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晋0109刑初799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11.23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武佳佳 牛桂香 杨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18 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居住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质证传唤取保候审拘留变更强制措施陪审社区矫正前科
案例特征: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 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刑罚: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丁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晋0109刑初79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丁某。2022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袭警罪被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22年10月28日经公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3日以并万检刑诉[2023]7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拨打110谎报杀人警情,兴华小区派出所民警樊某、李某、贾某带领辅警孙某、张某出警。因被告人丁某谎报杀人警情,且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在传唤带离过程中,被告人丁某辱骂民警,并将辅警孙某踹倒在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贾某、孙某、贺某等四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的讯问笔录等;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拨打110报警称有杀人警情,兴华小区派出所民警樊某、李某、贾某带领辅警孙某、张某出警,经核实报警人仅是与其母亲发生打架,因被告人丁某谎报警情,民警要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调查,被告人丁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辱骂,拉扯民警樊某,并踢踹民警贾某、孙某,期间还要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网上直播。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于2022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结婚,后于7月份怀孕,截止目前宫内妊娠16周。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民警樊某、贾某、孙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贺某的证言、太原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报警录音、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兴华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被告人丁某的讯问笔录、山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超声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经委托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性质和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适用社区矫正,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六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武佳佳

人民陪审员 牛桂香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博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7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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