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被告人胡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甘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曹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朱某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李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某犯虚假广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虚假广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胡某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058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某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爱华,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富。因涉嫌诈骗罪,2022年8月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鹏,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紫翊,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房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洲,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希,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2024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2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卞洲萍,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春华,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易建军, 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荣,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周乔,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毕强,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清安,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祖喜,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尹婵, 湖南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金雄, 湖南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朱其芳,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城,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23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指定辩护人邓李文垚,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宜都检刑诉〔20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辉、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陈某、邱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犯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张某犯虚假广告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受理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依法中止审理一次。2024年4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雪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辉、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陈某、邱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赵某、张某及辩护人许兰亭、李爱华、赵鹏、何紫翊、邱洲、熊希、卞洲萍、夏春华、易建军、张华荣、周乔、毕强、郭清安、张祖喜、尹婵、姚城、邓李文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辉、张某富、房某、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嘘寒问暖、发送红包、领取小礼品”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采取“虚构身份,虚假宣传保健品、食品的药用功效”等诈骗手段,使被害人杨某甲、江某甲等多人产生“吃该产品可以预防、治疗疾病”的错误认识,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诈骗金额共计92642209.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股东投资
2021年12月,某某正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正德”)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胡某辉、某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博仕”)股东黄某丙(另案处理)、宋某甲(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余某乙(另案处理)和西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田某乙(在逃)等人协商,合伙经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采用客户线上观看“养生讲座”直播课、线下找群主下单买货的方式,对50岁以上的中老年群体销售保健品和食品。某某正德负责产品供应链、主播团队策划、出纳等工作,某某博仕负责项目招商、扶商、计调等工作,田某乙负责项目统筹。三方约定项目首期投资500万元,实际某某博仕出资40万元、占项目股份40%,胡某辉出资40万元、占项目股份40%,田某乙出资20万元、占项目股份20%。
二、分工协作
2022年2月,某某正德和某某博仕分别抽调公司老员工并招募新员工正式运行“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并设立招商部、扶商部、计调部、财务部、技术部、文案部、讲师等部门,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进行合作。某某正德安排总经理被告人张某富负责协助胡某辉管理财务、技术、文案和讲师。某某博仕安排黄某丙管理招商、扶商和计调。
招商部:招商主管被告人房某,负责协助黄某丙管理招商部及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经销商来参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招商人员张某戊、刘某戊、徐某甲、熊某甲、魏某甲、邓某甲、石某乙、徐某乙、邹某甲、杨某乙、胡某丙、黄某丁等,负责与经销商进行沟通、联系,让经销商全面了解“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后积极加入项目。
扶商部:扶商主管被告人甘某春、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邱某,甘某春和邱某负责协助黄某丙管理扶商部,陈某负责给扶商、经销商、群主培训建群、情感陪护、攻单等技巧。扶商人员杜某甲、张某辛、骆某、谭某、陈某丙、贾某、吴某甲、陈某丁、王某戊、岳某、江某戊、李某戊、罗某丙、范某、吴某乙、韩某甲、陈某昌、余某、杨某丙、王某己、房某甲、谢某甲、刘某己、尹某、程某甲等,负责听从甘某春及邱某的安排,对接招商部发展的经销商,协助经销商、群主按照陈某培训的要求建立客户群,并在每日直播前后将文案、链接转发到客户群,同时负责在销售日与群主配合完成产品销售,产品销售后统计经销商的订单,并确认公司回款方式,及时将订单信息和售后问题反馈给计调部,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计调部:计调主管孙某甲,负责协助黄某丙管理计调部,统计和整理“三好直供”项目的全部数据。计调人员卢某、李某己、王某庚、张某壬、代某、向某甲、左某、唐某乙、韩某乙、唐某丙、文某、张某癸、牟某2、朱某乙、胡某丁、蔡某甲、陈某己、马某甲、雷某乙、高某甲、吴某丙、魏某乙、胡某戊等人,负责整理扶商部发来的产品订单、和厂家对接发货、售后问题反馈等工作。
财务部:廖某甲、黄某乙、江某乙等人,负责审核、发放员工差旅费、工资和提成,与厂家结算货款,收取经销商的销售回款等工作。
技术部:万某甲、刘某庚等人,负责制作产品的宣传图片和视频,设置直播间数据,生成直播链接,录制直播视频,并协助讲师完成直播课。
文案部:王某丙、郑某乙等人,负责撰写直播的暖场文案及群主与客户私聊的文案等。同时,胡某辉聘请被告人赵某的制作团队(包括张某甲甲研、刘某壬、张某庚、蔺某、刘某辛),撰写和录制“铁皮石斛”的宣讲文案和直播课。
讲师:被告人曹某平、被告人孙某、被告人朱某聚、被告人李某民、被告人李某军、罗某甲,负责在直播间宣讲产品并卖货。曹某平负责“三好直供”栏目,直播销售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星光纯羊奶粉、高钙复合粉,及配合罗某甲销售珍硒含片、配合李某军销售海豹油软胶囊、配合李某民销售蜂胶等。孙某负责“康养堂”栏目,直播销售淮山药复合粉、精致纳豆粉、熊某2。朱某聚负责“老朱有话说”栏目,直播销售羊胎盘粉胶囊、阿胶、牛初乳片。李某民负责“健民有约”栏目,直播销售牛初乳片、蜂胶。李某军负责直播销售海豹油软胶囊。罗某甲负责直播销售珍硒含片。同时,胡某辉聘请讲师被告人张某录制“张某寻真”栏目,宣讲“铁皮石斛”产品。
宜昌地区经销商:宜昌某某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朱某丙、负责人程某乙,群主雷某丙、唐某丁、丁某、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田某丙、曹某丙、黄某戊、周某甲、党某、杜某乙、曾某、周某乙等人,负责听从扶商人员的安排,建立客户群,直接与被害人联络,引导被害人观看直播及购买货品。
三、实施诈骗
打造平台、营造高度。黄某丙、胡某辉等股东协商,利用各自手中的资源,将“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背景和直播间讲师的身份进行虚假包装,让顾客对平台和讲师产生信任。后将“三好直供”包装成“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健康365科技惠民工程委员会、某某集团、中国某某集团附属医院、济南市某某中药物研究院、山东某某药业、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某某医药研究院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直播平台”,将讲师孙某包装成“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副院长、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名誉副所长”,将讲师曹某平包装成“三好直供首席主播、山水武宁助力乡村振兴推广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大使、某某集团三好直供线上总裁”等。
甄选货品、低价订购。某某正德与厂家签订合同,低价订购产品。在贵州某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订购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厂家出货价69元/盒。在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熊胆粉,厂家出货价70元/盒。在银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订购羊胎盘粉胶囊,厂家出货价21元/盒;订购纳豆粉,厂家出货价50元/盒;订购牛初乳片,厂家出货价5元/瓶。在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某某有限公司订购阿胶,8盒120克阿胶片和9瓶180克膏方为一套,厂家出货价300元/套。在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蜂胶软胶囊,厂家出货价5.8元/瓶。在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订购高钙复合粉固体饮料,厂家出货价6.5元/罐。在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厂家出货价11元/盒,订购淮山药复合粉,厂家出货价12元/罐。在陕西某某乳业有限公司订购星光纯羊奶粉,厂家出货价22.5元/盒。在广东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订购海豹油软胶囊,厂家出货价6.28元/瓶。在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三有机硒珍硒含片,厂家出货价52元/盒(含有6瓶)、水杯49元/个、吊坠42元/个。
全国招商、五五分成。招商部人员在全国推广“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向经销商宣传社群项目“直播周期一轮30-35天,一轮卖品10多道,不需要囤货、直接包邮到家,选品由专人进行、保证质量过关,高质量主播团队保证直播内容输出,回款比例50%,项目全程有专业人员跟踪帮扶等”,以“低投入、高回报”吸引经销商加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后收取经销商建群的定金,将有意向合作的经销商交给扶商人员对接,并帮助经销商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快速建群、情感陪护。经销商在扶商部人员的帮助下,快速建立多个客户群,由老板或者员工担任群主,选择50岁以上的客户群体进群,对连续三天不看直播、在群里有不当言论及不符合入群年龄的客户移出群聊。同时,群主使用扶商人员给的话术和建群方案,通过发红包奖励(奖励拉新人进群的客户、奖励下单的客户、奖励直播中观看时间长或者记笔记认真的客户)、暖心问候(节日问候、生日问候)、鼓励到店见面领取小礼品、帮忙收货并送货上门等方式,与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关系。
虚假宣传、直播卖货。群主将扶商转发的直播链接发送到客户群,被害人点击直播链接进入“小鹅通”平台观看直播。直播过程中,讲师通过虚构身份、从业经历或者生活经历,在讲课过程中采用虚假宣传产品或者产品成份的药用功效、推送虚假的案例及播放客户反馈的视频等方式,让被害人产生“讲师有专业医学知识背景、该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的效果”等错误认识,从而以“熊胆粉3盒1980元、纳豆粉1盒330元、淮山药复合粉3罐99元、珍硒含片12瓶(附赠1个水杯、1个吊坠)999元、羊奶粉6盒592元、益生菌固体饮料3盒199元、高钙复合粉12罐398元、蜂胶12瓶590元、牛初乳片10瓶398元、海豹油24瓶996元、羊胎盘粉胶囊10盒1800元、阿胶片8盒及膏方9瓶1980元、铁皮石斛3盒2970元”的虚高价格购买讲师推荐的产品。同时,讲师在某甲厂家促销、货源紧张、限时优惠”、以“买产品送银杯、吊坠、字画、五行原玉”等方式营造产品紧俏的氛围,再由群主安排“水军”假装抢购、给下单的客户发送红包及私聊鼓动被害人下单等方式提高成交量。经查,讲师直播的文案需交由胡某辉或者张某富审核,产品售卖的价格由胡某辉、黄某丙等项目股东决定。
某乙厂家发货。被害人观看直播后想购买产品,则直接找群主下单,由群主登记名字、产品种类和数量、收货地址等,扶商部人员再将信息转发给计调部人员核实统计,某丙厂家和某庚甲公司安排发货。被害人将货款交给群主,群主转给经销商,经销商再按与招商约定的比例将回款转到三好直供项目的收款账户(张某丁6226某某某某8611账户、卢某622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账户、胡某丁6222某某某某9445账户、罗某丁6226某某某某8629、黄某乙6013某某某某9200账户、李某庚6222某某某某9452、武某6222某某某某9437、许某6222某某某某9429)。
四、获利分成
经天成(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审计,“三好直供”社群项目自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销售阿胶、螯合钙等30种产品,销售订单21万余条,销售额108331350.25元,销售回款54318397.5元。其中涉诈骗的13种产品销售额92642209.16元,销售回款42505027.59元。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股东累计分红3次,累计分红金额15000000元,其中转入胡某辉账户4000000元,转入张某富账户2000000元,转入苏郑望账户(某某博仕收款账户)6000000元,转入田某乙账户2000000元,转入朱某甲账户(田某乙使用账户)1000000元。
被告人具体销售额及获利情况如下:
甘某春2022年2月至6月间,作为扶商销售额17002130.96元(其中:涉案产品13种销售额14890078.61元),作为招商销售额223135.30元(其中:涉案产品6种销售额201754.90元)。2022年2月至5月间,扶商销售回款5991579.28元(其中:涉案产品11种销售回款5038338.28元),招商销售回款7545.30元(其中:涉案产品2种销售回款5081.30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共收到胡某甲等公用账户转入150312.08元,其中:工资25994.08元,提成124318.00元(其中:管理提成68355.00元,扶商提成54164.00元,招商提成119元)。
邱某2022年2月至6月间,作为扶商销售额5307462.52元(其中:涉案产品13种销售额4652088.37元),作为招商销售额395元(其中无涉案产品)。2022年2月至5月间,扶商销售回款2004410.49元(其中:涉案产品11种销售回款1693150.99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共收到胡某甲等公用账户转入69370元,其中:工资17162.50元,提成52207.50元(其中:管理提成34177.50元,扶商提成18026.00无,招商提成4元)。
房某2022年2月至6月间,作为招商销售额46537067.36元(其中:涉案13种产品销售额40499968.03元)。2022年2月至5月间,招商销售回款15884708.22元(其中:涉案产品12种销售回款13157000.37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共收到胡某甲等公用账户转入525174元,其中:其他收入21200元,提成503974元(其中:管理提成68355元,招商提成430305元,直播间提成5314元)。
陈某2022年2月至6月间,作为扶商销售额1021876.55元(其中:涉案产品7种销售额793953.80元),作为招商销售额14850元(其中:涉案产品1种销售额14850元)。2022年2月至5月间,扶商销售回款522737.05元(其中:涉案产品7种销售回款434947.80元)。2022年2月至6月期间收到某某正德商贸有限公司等账户转入207765元,其中:工资36374元,提成171391元。
孙某2022年5月期间,作为讲师销售额5266800元(全部为涉案产品)。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收到黄某乙等账户转入121588元,其中:工资60000元,提成61588元。
曹某平2022年5月期间,作为讲师销售额33066867.90元(其中:涉案产品7种销售额24164283.80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收到黄某乙账户转入工资提成245474元。
张某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收到黄某乙等账户转入“讲课薪酬”116000元。
李某民2022年2月至5月期间,作为讲师销售额715728元(其中:涉案产品2种销售额384870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收到卢某等账户转入讲师提成16508.97元。
李某军2022年3月销售海豹油回款金额1010380.20元。2022年4月收到胡某甲账户转入薪酬30311元。
朱某聚2022年2月至5月期间,作为讲师销售额23313569.60元(全部为涉案产品)。2022年3月至6月期间收到卢某等账户转入薪酬699407.32元和货款819758.80元。
赵某2022年4月至6月通过王某辛账户收到胡某甲、卢某账户转入策划服务费300000元。
经查,招商的提成比例为:产品售价1-19元不予提成,产品售价20-198元提成销售回款的1.5%,产品售价199元以上提成销售回款的3%。扶商的提成比例为:产品售价1-19元不予提成,产品售价20-198元提成销售回款的0.5%,产品售价199元以上提成销售回款的1%。讲师的提成比例为:产品售价1-19元不予提成,产品售价20-198元提成销售额的1.5%,产品售价199元以上提成销售额的3%。招商负责人房某和扶商主管甘某春的管理提成比例:套数(销售额/5000)×5元/套。扶商主管邱某的管理提成比例:套数(销售额/5000)×2.5元/套。后勤管理提成(人事、行政、财务、计调部门负责人):套数(销售额/5000)×6.1元/套。
张某富于2022年8月2日主动到红谷滩公安分局凤凰洲派出所投案。李某民于2023年2月3日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朱某聚于2023年2月15日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李某军于2023年2月23日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
截至目前,宜都市公安局已冻结胡某辉尾号6974银行账户1603639.9元、房产6套、车辆2台,冻结张某富尾号9977银行账户588252.58元、房产2套。邱某主动退赃69370元。曹某平主动退赃110000元。朱某聚主动退赃699407.32元。李某民主动退赃16508.97元。李某军主动退赃30311元。赵某主动退赃300000元。张某主动退赃1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辉、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陈某、邱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辉系组织、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陈某、邱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赵某、邱某、曹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胡某辉当庭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异议。社群直播名字叫“三好直供”,经营理念为“品质好、服务好、价格好”,我的初衷是把企业做好。二、主播的身份不是虚构的。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和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是真实合法注册的机构,孙某任副院长和名誉副所长是经法人授权同意,是合法身份。曹某平去江西武宁县直播宣传销售当地农产品时,当地政协之家授予曹某平“山水武宁助力乡村振兴推广大使”。三、对指控主播虚构食品、保健品的功效,使消费者产生吃该产品可以预防治疗疾病的错误认识有异议。售卖的产品都是我亲自选品,我选的产品既有食品属性又具有药品属性,其功效确实存在,对人体健康有益,且安全无毒副作用,服用这些产品对某些疾病有促进康复作用,网上有大量资料可以证明,并非主播虚构。四、为避免顾客把产品当药品而影响治疗,我们特意要求主播、群主在销售前告知顾客是食品、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直播前也有文字提示,明确提示是食品、保健品,不是药品,也承诺14天免费退换货。五、对起诉书指控产品价格虚高的问题。我们产品的定价是参考市场价,均不是市场最高价。我公司负责物流、设计、下订单向厂家订货,扣除产品生产成本、物流、设计、包装成本,某丁厂价的2-3倍。这是行业正常利润水平。六、铁皮石斛口服液成本计算有误。69元是口服液成本,另外产品的瓶子、包装盒费用是我方直接汇给包装厂,合计成本104元/盒,该货品我们给大部分线下门店不是5折,而是3.5折。该产品物流破损严重,所有破损均由我公司承担。七、所有主播的文案,某甲广告公司给我发的张某主播的草案,其他主播均是即时直播,临场发挥,无法提供文案给我审核。
被告人胡某辉的辩护人许兰亭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通说认为,只有同时满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某的等要件,才能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证据,本案并不符合上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一、本案不存在诈骗犯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对于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对于欺骗程度,民事欺诈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诈骗犯罪则是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对于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本案中,(一)关于欺骗内容。1.本案未虚构、隐瞒基础信息。直播间声明所售商品为食品、保健食品;产品包装也示明了产品的食品、保健食品属性。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名称、外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等渠道了解到涉案产品的成分、性质和功能、适应症及禁忌人群等。在案证据也显示被害人未对产品性质产生误解。2.本案多数情况下未虚构、隐瞒重要事项。被告人宣传的涉案产品功效,多数并未脱离其所含成分的实际功效。本案被告人宣传产品,多是从产品成分出发,先单独介绍该成分的作用,因起效成分多为药食两用,故会从药食两用的角度提及有治疗作用,所提及的治疗作用,与该成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载的疗效大致相符,其后在引入介绍涉案产品时,会说明是食品、保健品,并介绍剂量要求。这种宣传方式是立足于事实基础上的宣传,不能因为部分被害人陷入了所含成分的作用就相当于产品的作用这种错误认识,而反推出宣传本身是虚假宣传。成立诈骗罪必须首先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而本案并未虚构涉案“基础信息”“重要事项”。多数被害人是基于与被告人宣传的产品功效相契合的养生保健需求决定购买涉案产品,而不是基于疾病治疗目的购买涉案产品。综上,虽然本案在部分产品的功效上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但只要在涉及被害人购买决定的功效上未有虚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虚构、隐瞒“重要事项”。而在案被害人的陈述大多显示,其所需功效与涉案产品的实际功效是相契合的,故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影响交易目的的实现。鉴于本案多数情况下未在产品性质等“基础信息”、产品主要功效等“重要事项”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在欺骗内容方面,本案不符合诈骗罪要求的“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二)关于欺骗程度。欺骗程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1.本案采取的欺骗方法,没有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交易获取对价。(1)本案销售的均是合格产品;某某正德公司销售的食品和保健品均系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并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并非一般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的“三无产品”。(2)本案是以符合市场行情的合理价格销售产品。公诉机关指控的成本仅为保健食品的进货价,而忽略了诸如包装成本、仓储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等成本付出,本案中公司仅支付经销商的费用就占总销售额的50%,再加上上述成本费用,被告人所得已是微利。2.本案采取的欺骗方法,没有使他人陷入完全的错误认识,没有达到使其处分财产的危险程度。
二、胡某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胡某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某甲公司、社群项目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专门进行诈骗活动。胡某辉将工作重点放在产品质量把控上,亲自负责选品。本案并未专门针对老年群体。胡某辉要求的目标群体是有认知能力的中年人,实际上入群的中老年人居多,是因为这些人对产品有需求,绝非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诈骗。某乙公司负责的是供应链和主播招募,主播的文案多数是主播自己书写,张某富审核。胡某辉不清楚直播中有没有夸大宣传,其本人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二)某戊公司有履约能力。某某正德公司系合法主体,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某丁公司能够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食品、保健品。被告人孙某等主播并未虚构身份。某某正德公司真实完整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消费者提供了质量合格的产品,且有退货行为。被告人在获取经济利益后,没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某甲店经营。某戊公司实行无理由退换货,未给消费者追回财物设置任何障碍,无逃避返还财产行为。(三)所谓的“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也未受到财产损失。1.有部分所谓“被害人”根本不是因涉案宣讲行为购买产品,与本案指控事实没有因果关系。2.多数“被害人”是基于养生保健需要而非治疗疾病目的购买涉案产品,鉴于涉案产品具备一定的保健功效,这些“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有不少“被害人”认为购买的产品具有功效,效果不错,并且还有因有效果而复购的情况。因产品有效而购买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不应认定为被诈骗。(四)从民事救济的有效性逆推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将被害人能某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作为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重要因素。公司不具备完全履行能力,但是其具备积极履行交易的意愿,并通过提供保健食品完成了一定程度的给付,被骗的相对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民事途径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某戊公司具备偿还能力,不会导致交易相对方财产损失无法挽回,且本案中公司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存在大量退款、退货事实,恰好证明交易相对方并没有陷入无法获得民事救济的高度风险当中,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欺诈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际挽回损失,受损社会关系和法益能够得到及时修复的情况下,应秉持 刑法的谦抑性。胡某辉等人的涉案行为与养老诈骗犯罪有较大不同,性质上更类同于通过网络媒介实施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民事欺诈活动,应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处以行政处罚,但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三、本案至多认定为虚假广告罪。本案中某某正德公司、胡某辉直播销售产品均是以提高产品销量为目的,以互联网直播平台为依托,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直播,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商业广告,应受到 广告法的规制。某某正德公司、胡某辉等人对其销售的食品、保健品作了夸大、虚假宣传,主观上仅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管理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两高《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四、胡某辉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如实供述。胡某辉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认可,但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情节,应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2.胡某辉销售的是合格食品、保健食品,其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胡某辉一直遵纪守法,是初犯、偶犯,热心参加公益活动,一贯表现良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五、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一)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移交对胡某辉有利的证据。1.涉案产品的质量鉴定报告。2.部分有利于胡某辉的消费者笔录。(二)对消费者取证过程中存在诱供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所有的所谓被害人均是公安机关主动找到的,大部分被害人是在侦查机关的诱导和说明下才意识到是被“骗”了,还有些是因为直播停播了才意识到被“骗”了。在笔录中,公安机关直接问:“我们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一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现对你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案情,请你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直接告诉消费者其办理的是一起养老诈骗案件,并且明确告知消费者其被骗了。(三)在宜昌市中医专家鉴定意见书中引用的直播内容存在恶意篡改的现象。
六、本案犯罪金额认定不当。审计报告中对涉案13种产品的销售金额进行了统计,公诉机关直接据此将审计的销售金额认定为本案诈骗犯罪金额不妥。所谓的被害人因产品有效而购买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产品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同时,该审计报告计算的获利金额中也有因非犯罪行为获利的部分。故该份审计报告中的犯罪金额、获利金额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本案若要以诈骗罪判处,需重新审计,由审计机构根据在案全部被害人笔录,对照相应的购买记录,仅统计被害人笔录中明确认可其确因虚假宣传而购买的产品金额。本案有21万余条销售订单,卷宗中做过笔录的被害人仅有200余人,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未对绝大部分消费者进行取证,无法核实这些消费者是否系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强行推定其余消费者都是被害人,则明显是罔顾事实。
七、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本案扣押了胡某辉车辆2台、15200元现金、手机2部,查封了胡某辉、乐某(胡某辉妻子)名下房产6套、冻结了胡某辉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其中,全部车辆、房产均系本案指控事实发生前购置,冻结的银行账户中除400万系本案转账外,剩余金额也与本案无关,以上均非本案犯罪所得,应尽快解除查封、冻结,将上述款物发还被告人胡某辉。
被告人胡某辉的辩护人李爱华提出,一、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一)被告人胡某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某己公司系证照齐全,有食品和保健品销售资质的合法市场主体。某丁公司销售的食品和保健品均系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并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2.胡某辉创建社群项目并不是专门进行诈骗活动,其有承担产品责任的能力和行为。胡某辉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采购产品、支付员工工资和提成等正常经营,某庚公司员工购买社保,无肆意挥霍、转移财产等情形。3.胡某辉主观上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直播宣讲将普通产品包装成高品质产品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公诉人以胡某辉等人“低价购进、高价出售”为由,认定胡某辉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逻辑无法成立。售价高不等于利润高,也不能将盈利目的等同于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二)胡某辉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并未将食品、保健品虚构成药品。某己公司的主播在直播中明确告知消费者销售的产品为食品、滋补品、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并承诺14天无理由退货。2.胡某辉所销售的产品确实具有相应功效。3.胡某辉销售的产品并非针对特定对象。某丁公司是利用直播平台,以同样的宣传内容和方式向微信群里的所有客户进行产品宣讲,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潜在购买对象,不存在针对特定老年人的身体状态进行虚假诊疗、虚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而诱骗其购买并不具有治疗效果的高价保健品等情况。(三)胡某辉并未骗取财产。1.产品售价高低是属于市场调节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范畴,公诉机关不能将“低价购进、高价出售”片面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人以胡某辉等人“低价购进、高价出售”为由,认定胡某辉等人构成诈骗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2.有其他证人证言表示其未受骗,或已明确认识到直播间售卖的产品存在夸大宣传情况但仍自愿购买。胡某辉等人销售的食品、保健品,是合格产品,本案的销售事实和对价产品客观存在,胡某辉等人是通过真实的销售活动取得货款,所实施的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只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售卖更多产品,无法体现出对销售货款的非法占有。买卖此类产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之所以被怀疑成犯罪,主要是宣传有夸大成分且获利太高,但获利高的监管,一般应靠行政法规规章来调整,只要有其他法律制度手段能使用,就不能用 刑法手段加以规制,这也是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二、办案机关存在程序违法。(一)对消费者取证过程中存在先入为主的影响。(二)宜昌市中医专家鉴定意见书中引用的直播内容存在恶意篡改的现象。(三)违法冻结案外人乐某的财产。三、本案违反了国家保护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导向,将会对与本案相类似的电商、直播行业造成沉重打击。四、本案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富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起诉书认定我为总经理这一身份有异议。我确实收到了200万元,胡某辉第一次给了我40万元,后来孩子出国读书缺钱,我又向胡某辉借款160万元。
被告人张某富的辩护人赵鹏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张某富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一、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情形,严重影响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一)公诉机关未提交被害人辨认涉案13种产品的证据,从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保健品的来源,也无法证明这些保健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起诉书指控的案涉产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二)公诉机关提供的很大部分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均不符合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开篇就告知被害人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养老诈骗案,给被害人指明问题的回答方向,为诱供取得的证据。对于文化程度低且年龄较大、没有阅读能力的被害人,询问笔录没有反映出已由公安民警向其宣读过。这些证据因欠缺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公诉机关提交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没有附送电子数据鉴定委托登记表以及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不能确定公安机关在提取相应电子数据后,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过增加、删除、修改,不能客观反映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二、本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涉嫌诈骗的具体金额的事实未查清。目前在案248名被害人不能代表所有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的实际人数,涉案金额依照某庚乙公司的审计结论是不准确的。从在案证据来看,本案缺乏交易保健品的快递单、代收货款单,仅仅只有某庚丙公司提供的快递明细统计表及转账明细,上述证据不足以某己己公司与本案被害人之间的客观交易情况以及发货收款的客观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9000余万元,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富有期徒刑五年,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案孙某、曹某平以及胡某辉等多名被告人陈述,主播的文案素材来源于某某、厂家提供的资料、个人生活经历等,文案与张某富没有任何关联,某壬公司总经理,公司未赋予其人事权、财务权等,其没有真正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对于其分得的200万元,也是基于其与胡某辉的亲属关系,绝大部分是借款。客观上张某富未参与公司任何实际经营,没有分管任何业务板块,对公司经营没有产生任何效益,没有在任何环节和业务板块起到关键和顶梁柱的作用,不应当承担所谓总经理的法律责任,即使构成犯罪,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综上,起诉书指控张某富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张某富的辩护人何紫翊提出,张某富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一、客观方面,张某富没有通过欺骗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一)张某富是胡某辉基于亲戚关系招募进来,听从胡某辉指示负责协助某庚丁公司的日常事务,张某富并没有公司人事权、财务管理权,也不是股东,未参与重大决策。直播前后客户群内的文案是刘某己、郑某乙编写,产品的直播文案是主播自己编写,张某富仅针对刘某己、郑某乙暖场文案中存在的违规用语进行调整,防止出现夸大宣传的情况,并不是公诉人所某的负责制定产品文案和诈骗话术,更不是策划部负责人。(二)张某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某富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院长身份是有事实基础的。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是胡某辉研发土将军膏药项目时设立,名义投资人是张某富,胡某辉已经获得这个资质,所以让投资人张某富担任研究院院长一职是在“三好直供”项目启动前就已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研发并售卖土将军产品,而不是为了包装“三好直供”项目。(三)张某富未将保健产品或食品级产品包装成具有治疗各种疾病功效的产品。直播文案是主播自己编写,且直播的保健品或食品的确能够起到一些增强抵抗力、降低血糖等固本功效。(四)直播所卖产品价格合理。本案涉案的13种产品售价是成本价的3到9倍,但在保健品市场,保健品的售价通常为成本价的10倍。(五)消费者并未陈述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消费者是在充分了解直播产品后根据自己的需求与意愿选择买或不买,甚至有因服用产品效果好又复购的。(六)结果上,消费者也未遭受财产损失。消费者支付金钱购买产品,公司收到货款后均已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同时,公司也承诺14天无理由退换货。二、主观方面,张某富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应与公司经营取得营利的行为区分。某丁公司合法采购正规产品销售,在销售过程中,直播文案对产品功效作了夸大宣传,这是经营者为实现营利目的的手段,属于民法上的欺诈。(二)行为人已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三)众多电视广告及专家视频大力宣传产品的功效作用,没有被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房某当庭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不构成诈骗罪。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招商方式有异议。某癸公司给的文案向经销商进行宣传,我也向有关部门确认过“三好直供”的经营模式是合法的。给我转款52万多元不是我的获利,我没有获得其他收入,我的工资里也没有直播提成板块。
被告人房某的辩护人邱洲提出,一、指控房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一)本案所涉产品售卖价格认定不全面。对于何为高价,何为正常价格缺乏统一标准,不能简单以“低价购进,高价出售”定义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二)综合本案货物采购、制作包装、销售、售后的处理情况,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1.本案所售货物均为正规渠道采购的合规保健品或食品,在客户购买后予以实际交付,不符合不支付对价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形。2.本案售卖的保健品外包装均系定制,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了“不可药用”,相关行为人虽然进行了夸大、虚假宣传,但本质是为了促进交易增加盈利,在客户认为没有效果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货时,予以退款退货,不符合骗取财物后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特征。二、不可否认的是,本案确实存在夸大效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其行为要件,在不能认定“三好直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更为适宜。三、本案中未回款款项的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92642209.16元,其中销售回款54318397.5元既遂,未收回的38323811.66元未遂。四、房某在本案中行为的定性与所处地位。(一)房某不具有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房某受指派从事招商工作,与黄某丙、胡某辉等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或通谋。而且招商人员主要是对合作模式和分成比例进行介绍和讲解,并不知道具体售卖的产品。(二)如最终认定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房某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房某不是犯意提起者,项目的谋划和运营不由房某决定。2.房某在“三好直供”项目从事招商工作系某乙甲公司安排,不由房某决定。3.房某的提成收入多少,不由房某决定。4.房某所处招商环节,属于为实行行为提供条件的阶段,属于辅助作用。五、房某的量刑情节。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六、房某犯罪金额的认定。房某的收入中除涉案产品提成外,也包含了正规产品提成,该部分正规产品提成不应计算犯罪金额内。因此,其管理提成应为60870.13元,直播间提成4732.12元,其他收入18878.6元,非法获利合计应为467875.19元。
被告人甘某春当庭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不构成诈骗罪。对认定我是扶商主管有异议。我是和另一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被安排去“三好直供”学习。扶商更像是一个售后部门,没有安排具体的事项。我的工作内容是对接天津的扶商群,处理售后订单。我不清楚我的管理提成。
被告人甘某春的辩护人熊希提出,一、被告人甘某春不构成诈骗罪。(一)甘某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甘某春没有参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组织和策划,其只是公司一名员工,某甲甲公司安排。其次,甘某春是按照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获取劳动报酬,其收入明显区别于该罪的非法获利。(二)甘某春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甘某春作为扶商主管,其本职工作是对经销商进行帮扶,其没有直接接触过销售的产品,不知晓产品的购买价格,不清楚产品的利润比例,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二、甘某春的行为或涉嫌虚假广告罪。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甘某春参与销售的部分产品的宣传过程中,有对产品功效夸大的情形,但所销售产品均为真品,并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某甲乙公司要求,将销售广告链接推送给经销商和客户,因其广告内容有夸大宣传的情形,即使构罪也仅仅构成虚假广告罪而不是诈骗罪。三、甘某春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甘某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应当从轻处罚。五、甘某春愿意退赃退赔,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六、甘某春系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扶商人员里面有三个人我不认识,应该是某丁公司的人。
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卞洲萍提出,一、邱某虽是扶商部名义上的主管,但其对扶商部不具有实际的决策权。“三好直供”项目成立之初,甘某春就作为负责人对扶商部进行运作,只是后期甘某春经常跟随房某外出招商,所以任命邱某为主管,处理对内的日常工作,邱某与甘某春虽同为主管,但邱某明显只是甘某春的辅助人员。邱某担任主管时间短,仅3月有余,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记录考勤、汇报数据、对接经销商以及员工培训。邱某在犯罪活动中参与度低,应当考虑对其从轻、从宽量刑。二、本案计算的邱某违法所得超出了必要范围,应当扣除其他未涉案产品的提成以及邱某的基础工资。起诉书指控邱某的违法所得为69370元,但其中17162.5元为邱某的基础工资,是她作为该公司员工参与社会生产和活动应得的报酬,是她的正当劳动所得。三、邱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查明案情,全额退赃,建议对邱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夏春华提出,被告人邱某不构成诈骗罪。一、邱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邱某不是“三好直供”项目的负责人,不具有实际的经营、决策、分红权。二、本案中,包装专业身份、夸大产品功效、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等行为应当定性为欺诈型销售。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不适用于本案。综上,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邱某构成犯罪,应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当庭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我只负责培训,没有招商,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易建军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参与本案扶商部工作的内容没有异议。二、扶商部作为主播团队的后勤部门,只是负责向经销商传递主播及策划部门发出的信息,被告人的工作仅是负责其他团队将产品卖出之后的售后问题及群主建群技巧的培训,主观犯罪的意图不明显,也没有主动参与犯罪活动,而是被动的服从上级的安排和管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四、被告人陈某此前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在本案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宽处罚。
被告人孙某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我犯诈骗罪有异议。对指控我采取虚构身份,虚假宣传保健品、食品的药用功效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有异议。我本身是皖南某某学院毕业,在医院做过外科医生,我的身份没有虚构。对讲师的提成比例有异议,产品售价20-198元是提成回款额的0.5%,产品售价199元以上,提成回款额的1%。食疗已经被列入针对慢某某的治疗方案中,本人销售的熊胆粉和山药粉均具有药用价值,对慢某某有预防和治疗作用。本人即使构罪也应该是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张华荣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某甲丙公司证照齐全,有食品和保健食品销售资质,办公地点基本固定。(二)其所销售的产品均是由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并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也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三)直播售货过程中,某丁公司告知给消费者的公司信息真实,收到货款后如约发货,销售行为真实存在。(四)2022年5月以后,直播中滚动播报的“声明”明确指出其所销售产品为“食品、滋补品、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不能代替药物治疗”,并提示消费者理性、按需购买。(五)在“声明”中强调“14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并且在实际直播售货过程中,涉案的大部分产品也存在退货退款事实。很多消费者收到产品后,或因产品包装有瑕疵、或因产品效果不如自身预期而提出退货退款要求,公司专门负责售后服务的计调部会根据具体情况退款给消费者。(六)在“三好直供”社群项目运行的数月间,没有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骗。(七)本案所涉案的产品均系正规厂家生产,同时该食品或保健品中确实含有中药材的成分,孙某在宣讲时也是宣讲的食品或保健品中中药材的作用和功效,基于药食同源理论,该食品或保健品是具有一定保健功效的,虽有所夸大,但也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不是无中生有、完全虚构。综上,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孙某夸大宣传的行为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孙某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孙某只是一名讲师,受雇于胡某辉,按照约定领取工资和提成,没有参与分红。孙某的身份是胡某辉和张某富安排,孙某只是被动接受。孙某毕业于皖南某某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工作经历虽有夸大,但是确实系医学院毕业且有相关临床经验。孙某的文案和讲稿都是由张某富提供,其作为讲师,在整个案件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孙某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孙某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平当庭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补充一点意见,做直播的时候没有诈骗的意识和认知,我的身份是真实的。公司派我去武宁县参加活动,武宁县的领导想推广他们的农产品,就给了我“乡村振兴推广大使”的头衔。土将军是南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在直播间推广土将军的产品,所以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大使。
被告人曹某平的辩护人周乔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平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一、曹某平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曹某平作为主播直播带货,对其分工之外的情况,曹某平并不知情,公司也从未告知过曹某平。曹某平直播中的策划、大纲文案等,都是公司提供或者经公司审核,曹某平对其直播没有自主性,纯粹就是代言人,其带货的产品都是价值较低的低端产品,有别于其他主播。二、曹某平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直播中,曹某平用的是真实身份,包括真实姓名、个人电话号码及家庭住址。曹某平对自己所带货的产品,都会去试吃,并尽量全面了解产品的功效、作用。曹某平武宁乡村振兴推广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大使的身份是真实的。曹某平作为一名研究生学历的中共党员,其在直播中用语用词尽量做到了清楚、严谨。他在直播中对网民强调,生病了一定要去医院。同时也强调,他不是医生,他是学农学的,只是考了健康管理师资格证。他讲解产品对某些疾病有好处,也不是他编造的,是互联网、报刊书籍、电视栏目上有的。从整个事实的过程来看,虽然曹某平参与直播带货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但曹某平不是直接明知故犯,而是作为年轻人工作积极的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对待。三、曹某平从到案开始,一直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悔罪表现明显。曹某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曹某平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也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曹某平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在居住地社会表现一直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朱某聚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收到的货款不是产品货款,某甲丁公司的字画款。
被告人朱某聚的辩护人毕强提出,某甲戊公司及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要件。本案被告人的涉案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产品不存在“价格虚高”的事实,不存在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存在收到消费者交付的财物后逃匿,或者是用于无法返还的用途。公司有完整的退货退款渠道,退货路径顺畅。二、本案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属于欺诈型销售,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让对方处分财产权不是一回事。保健产品的包装上均有产品性质、功效、成分等说明,不会令购买人对产品产生错误认识。三、具体到朱某聚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朱某聚自2011年身患胃癌,至今一直在不断地住院治疗,朱某聚在直播中分享自己的抗癌经验,不属于虚构事实。朱某聚的身份也是真实的,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是为了提高自己在书画、书法领域的知名度、认可度,并不是为了骗取顾客的信任。朱某聚在直播间售卖的三种产品,均含有药材成分,对于疾病的预防、提高免疫力等具有一定功效。某戊厂家提供的资料、百度百科、参照相关书籍,某甲己公司审核后使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的功能进行适当夸大是常用的宣传手段,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夸张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四、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朱某聚构成诈骗罪,其也系从犯,又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已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朱某聚还一直致力于当地的慈善事业。综上,恳请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朱某聚宣告缓刑。
被告人朱某聚的辩护人郭清安提出,一、本案被告人朱某聚所在公司系合法经营企业,销售从正常渠道采购的合格产品属正常的销售行为,其自始至终都是根据某甲壬厂家、经销商提供的产品及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是以销售阿胶片、免疫球蛋白、羊胎盘粉等合格保健品为核心内容的正常销售活动,故被告人朱某聚不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朱某聚不存在虚构身份进行销售的行为。某甲庚公司销售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也未虚构自身的药品属性,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公司也制定了完整的退货机制。公司有严格的宣传制度,不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销售的产品价格不存在“虚高”的事实。二、从主观方面讲,各被告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诈骗之故意的犯罪意思联络。具体到朱某聚个人,其关于产品的宣传,均系结合自身治疗经验、服药经验,以及百度百科公开展示的内容进行宣传,其并没有与公司共同诈骗的目的和意思联络。三、若以上无罪的辩护意见未获采纳,请考虑以下从轻情节对被告人朱某聚从宽处罚,在两年以内量刑并宣告缓刑: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癌症患者,对其判处两年以内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被告人李某民当庭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我参与的主要就是上培训课,将资料进行了复述,没有编造,只是有些夸大。我是自首,且已全额退赃。
被告人李某民的辩护人张祖喜提出,一、李某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民作为受聘讲师,只是就销售的产品进行讲解。首先,李某民直播的产品均来自合法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涉案产品均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经相关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并非“三无产品”。其次,李某民没有诈骗的故意。其直播的视频明确声明14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还有售后回访服务,未采取推诿、迟延或者拒绝的方式处理退换货。另外,李某民是受朋友邀约,帮忙进行直播带货。事前胡某辉未告知提成及提成比例。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民提成16508.97元,其中10820.97元是公司支付银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李某民收到钱以后立马转给该公司唐某己10000元,另外5688元也是胡某辉支付给李某民和其助理的差旅费和工资。二、本案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李某民在直播中对其直播的产品、保健品做了夸大、虚假宣传,主观上仅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三、李某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李某民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李某民系初犯、偶犯、从犯,此次犯罪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恳请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李某民定罪免处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军当庭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军的辩护人尹婵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军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胡某辉主动联系李某军让其在直播间宣讲海豹油,某甲辛公司会提供海豹油的相关话术和资料,李某军基于自己服用过海豹油的事实,某甲壬公司提供的话术和资料,分享自己服用海豹油的感受,对于销售方式、价格等,李某军从未进行任何介绍。对曹某平在开场时对李某军身份进行包装,李某军并不知情;李某军事前未与公司人员共谋,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二)客观方面。李某军直播中从未虚构身份,也未讲过海豹油有治疗效果。李某军宣讲的活性康牌海豹油胶囊有批文,具有辅助降血脂作用。(三)侵犯的客体方面。李某军未参与任何决策,对进价、售价、营销方案等一概不知,李某军也未收到被害人任何财产,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辩护人在坚持认为李某军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认为李某军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李某军系从犯;2.李某军系初犯、偶犯,且李某军是退役军人,有多年党龄,品行良好;3.李某军系自首;4.李某军在侦查阶段就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李某军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6.李某军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李某军无罪。
被告人赵某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姚城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虚假广告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赵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一、案发前赵某系河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主要从事广告视频制作,在承接胡某辉广告业务中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对胡某辉提出的广告要求进行辨识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二、赵某一向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积极从事公益事业,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极低;三、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赵某已就取得的30万元全部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鉴于上述情节,结合赵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陈旧性脑梗死等严重疾病的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理,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当庭辩称,不认可指控的罪名。1.我不是胡某辉聘请的。2022年5月,江某丙联系我说做一个科普栏目,我以为是跟过去录制节目一样的,就答应了。前30期都是公益性质的,30期以后才提到铁皮石斛。某甲癸公司提供的,因为录制过程十分艰苦,在委曲求全的前提下,做了一些数据没有亲自验证的讲课。2.我讲课的劳务费是每期成品50分钟,讲课费2000元,我实际收到10万元,都是江某丙转给我的,是我讲课的劳务费,这10万元现已经全部退缴。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邓李文垚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某乙广告公司邀请录制铁皮石斛科普视频的中医院专家,不属于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二、张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做虚假宣传。张某是国家科委中国国际科技中心退休研究员,中间人江某丙及案涉广告公司事前都没有告知张某录制的视频是用于广告宣传。张某参与视频录制的初衷是向公众科普铁皮石斛及中医药知识,其在视频中提及的身份是真实身份,录制的视频内容也是中医常识及铁皮石斛相关知识,其并未在视频中提及案涉产品,也从未在视频中推荐案涉产品。综上,被告人张某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也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一)“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设立及构架
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辉注册成立某某正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正德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己(胡某辉叔叔),胡某辉为实际控制人。某某正德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健康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
2021年下半年,胡某辉开始通过社群直播销售产品。因某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甲公司”)与全国各地旅行社合作,有大量客户资源,胡某辉决定寻求与某乙甲公司合伙。同年12月,胡某辉、某乙甲公司股东黄某丙、宋某甲、某、余某乙(均另案处理)和西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田某乙(在逃)等人协商,决定合伙经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同月15日,胡某辉加入黄某丙等人组建的“倒门槛一群”微信群,就前期筹备工作及合作事宜进行商讨。胡某辉等人经商议决定,项目首期投资500万元,某某正德公司负责选品、出纳、主播团队策划、直播销售等工作,某乙甲公司负责项目招商、扶商、计调、财务等工作,田某乙负责项目统筹及财务监管。后某乙甲公司实际出资40万元、占项目股份的40%;胡某辉实际出资40万元、占项目股份的40%;田某乙实际出资20万元、占项目股份的20%。
2022年2月,某乙甲公司决定成立“四川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专门对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并抽调员工房某、甘某春、邱某,与某某正德公司抽调的员工张某富、陈某,以及各自招募的新员工正式运行“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下设招商部、扶商部、计调部、财务部、技术部、策划部、讲师团队等部门,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合作,通过经销商建立微信群直播销售产品。其中,招商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经销商参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扶商部负责对接招商部发展的经销商,协助经销商、群主建立客户群,维系客户群,并在每日直播前后将文案、链接转发到客户群,同时负责在销售日与群主配合完成产品销售,产品销售后统计经销商的订单,并确认公司回款方式,及时将订单信息和售后问题反馈给计调部,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计调部负责统计和整理“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全部数据,整理扶商部发来的产品订单、和厂家对接发货、售后问题等工作。财务部负责收取经销商的销售回款,审核、发放员工差旅费、工资和提成,与厂家结算货款等。策划部负责撰写直播前的暖场文案及群主与客户私聊的文案等。技术部负责制作产品的宣传图片和视频,设置直播间数据,生成直播链接,录制直播视频,并协助讲师完成直播课。讲师负责在直播间宣讲产品,与客户互动,引导客户购买产品。
(二)“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销售模式
1.打造平台、营造高度。2020年8月,胡某辉通过中介以张某富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但并未实际经营。2022年2月,黄某丙、胡某辉等股东协商,将“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背景和直播间讲师的身份进行包装,让顾客对平台和讲师产生信任。后将“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包装成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健康365科技惠民工程委员会、某某集团、中国某某集团附属医院、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山东某某药业、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某某医药研究院”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直播平台,将讲师孙某包装成“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副院长、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名誉副所长”,将讲师曹某平包装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大使、某某集团三好直供线上总裁”等。
2.甄选货品、低价订购。胡某辉负责选定售卖的产品,选定产品后以某某正德公司名义与厂家签订合同,低价订购产品。胡某辉分别在贵州某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订购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进价69元/盒。在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订购御熊牌熊胆粉,进价70元/盒。在银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订购奥林牌羊胎盘粉胶囊,进价21元/盒;订购精制纳豆粉,进价50元/盒;订购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片特膳食品,进价5元/瓶。在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某某有限公司订购阿辉牌阿胶片,8盒120克阿胶片和9盒180克膏方为一套,进价300元/套。在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进价5.8元/瓶。在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订购高钙复合粉固体饮料,进价6.5元/桶。在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进价11元/盒;订购马氏八珍方怀山药复合粉,进价12元/桶。在陕西某某乳业有限公司订购星光·牧羊人纯羊奶粉,进价22.5元/盒。在广东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订购活特康海豹油软胶囊,进价6.28元/瓶。在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三有机硒珍硒含片,进价143一套(含珍硒含片52元/盒/6瓶、水杯49元/个、吊坠42元/个)。
全国招商、合作分成。招商部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以“选品由专人进行、保证质量过关,不需要囤货、直接包邮到家,高质量主播团队保证直播内容输出,按销售额的50%分成,项目全程有专业人员跟踪帮扶”以及“低投入、高回报”等内容向经销商宣传推广该项目,吸引经销商加入,并将有合作意向的经销商推送给扶商人员对接,以帮助经销商解决运营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截止案发,已经查实朱某丙、程某乙等人作为宜昌地区经销商,刘某癸等人作为天津地区的经销商,李某辛作为河南偃师地区的经销商、袁某甲作为四川地区的经销商等,通过参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按照扶商人员安排,建立客户微信群,引导被害人观看直播,销售上述13种产品。
4.快速建群、情感陪护。经销商在扶商人员的帮助下,快速建立多个客户群,由经销商或者员工担任群主,主要挑选50岁以上的客户进群,将连续三天不看直播、在群里有不当言论及不符合入群年龄的客户移出群聊。同时,群主使用扶商人员给的话术和建群方案,通过发红包奖励(奖励拉新人进群的客户、奖励下单的客户、奖励直播中观看时间长或者记笔记认真的客户)、暖心问候(节日问候、生日问候)、帮忙收货并送货上门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5.虚假宣传、直播卖货。2022年2月16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正式开通直播。“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技术部通过“小鹅通”软件生成直播链接,直播链接由技术部、扶商人员、群主层层发送到微信客户群,顾客点击直播链接进入“小鹅通”平台观看直播。早期,“三好直供”和“康养堂”两档栏目穿插直播,后期陆续增加了“老朱有话说”“健民有约”等直播栏目。直播过程中,讲师虚构专业知识背景、从业经历或者生活经历,通过夸大产品成份的药用功效,虚构保健品、食品能够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及癌症等,推送虚假的案例以及播放虚假的客户反馈视频等方式,让顾客产生“讲师有专业医学知识背景”“产品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果”等错误认识,从而将某某正德公司低价进购的产品推销给顾客。其中,御熊牌熊胆粉3盒1980元、精制纳豆粉1盒330元、怀山药复合粉3桶99元、三有机硒珍硒含片12瓶(附赠1个水杯、1个吊坠)999元、星光·牧羊人纯羊奶粉6盒592元、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3盒199元、高钙复合粉固体饮料12桶398元、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12瓶590元、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片特膳食品10瓶398元、活特康海豹油软胶囊24瓶996元、奥林牌羊胎盘粉胶囊10盒1800元、阿辉牌阿胶一套(含阿胶片8盒及膏方9瓶)1980元、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3盒2970元。同时,讲师在某甲厂家促销”“货源紧张”“限时优惠”,以“买产品送银杯、吊坠、字画、五行原玉”等方式营造产品紧俏的氛围,并由群主安排潜伏在群里的“水军”下单,营造热销假象,引导顾客跟风购买,以提高成交量。
6.统计信息、收款发货。顾客观看直播后想购买产品,直接找群主下单,群主登记姓名、产品种类和数量、收货地址后将名单交给经销商,经销商核实后将订单交给扶商人员,扶商人员再将信息转发给计调人员核实统计,某己厂家和某庚甲公司安排发货。顾客在下单的同时将货款交给群主,群主转给经销商,经销商按照与招商人员约定的比例扣除自己所得后将余下销售回款汇至“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收款账户。
(三)被告人胡某辉、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邱某、陈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利用熊胆粉等13种产品实施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胡某辉作为“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发起人及股东、某某正德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筹建、决策事项、日常管理以及选品。“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正式运行后,胡某辉等股东经协商确定,产品售价1-19元的均不予提成;售价20-198元的产品,招商人员按销售回款的1.5%提成,扶商人员按销售回款的0.5%提成,讲师按销售额的1.5%提成。售价199元以上的产品,招商人员按销售回款的3%提成,扶商人员按销售回款的1%提成,讲师按销售额的3%提成。招商负责人房某和扶商主管甘某春的管理提成比例为套数(销售额/5000)×5元/套。扶商主管邱某的管理提成比例为套数(销售额/5000)×2.5元/套。后勤管理人员(人事、行政、财务、计调部门负责人)提成比例为套数(销售额/5000)×6.1元/套。
胡某辉、黄某丙组建“商学院”微信群,胡某辉、黄某丙、张某富、房某、陈某、甘某春、邱某等人通过“商学院”微信群商讨工作事宜。胡某辉在群内向张某富、房某、陈某等人安排工作,张某富、房某等人也会在群里汇报工作。
被告人张某富系胡某辉姐夫,经胡某辉安排进入某某正德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协助胡某辉某庚丁公司日常事务,管理讲师人员、社群直播、审核讲师文案等。张某富定期在“商学院”微信群将直播销售产品的计划表发放,以便大家知晓并做好相关辅助直播工作。
被告人房某于2021年2月进入某乙甲公司工作,2022年1月调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任招商部主管,负责协助黄某丙管理招商部及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经销商参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以“低投入、高回报”等内容向经销商宣传该项目,吸引经销商加入,并将有合作意向的经销商推送给扶商人员对接。经审计,2022年2月至6月,房某作为招商主管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为46537067.36元(其中涉案产品13种销售额40499968.03元)。2022年2月至5月,招商销售回款15884708.22元(其中涉案产品12种销售回款13157000.37元)。2022年3月至6月,房某共收到胡某甲等“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公用账户转入525174元,包括其他收入21200元,提成503974元(其中管理提成68355元,招商提成430305元,直播间提成5314元)。
被告人陈某、甘某春和邱某均为扶商部主管。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下半年进入某某正德公司,负责企划工作。2022年2月,陈某任扶商部主管,负责对扶商人员和经销商(包括群主)进行培训,同时还对退换货进行监督。对扶商人员的培训,包括建群、销售和售后服务三大块内容。譬如如何某乙、如何通过群裂变,快速以最小成本建立300人的微信群。对经销商的培训,主要是销售每一款产品前的培训和售后服务培训,包括炒群七步法(水军、红包、政策、语音、图片、恭喜、接龙),如何用小单引流大单,如何保持直播观看人数、如何建立顾客的信任度,如何带动顾客下单购买产品等。通过系统培训,群主按照培训方法建立客户微信群,通过拉拢“种子客户”,以裂变方式迅速发展群成员以使微信群人数达到可进行直播的要求。经审计,2022年2月至6月,陈某作为扶商主管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为1021876.55元(其中涉案产品7种销售额793953.80元),作为招商销售额14850元(其中涉案产品1种销售额14850元)。2022年2月至6月,陈某共收到某某正德公司等账户转入207765元,其中工资36374元,提成171391元。
被告人甘某春于2021年8月进入“某某数字化营销有限公司”从事医药连锁社群销售工作,2022年3月,甘某春经房某安排到“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任扶商主管,管理扶商部工作人员,同时对接天津地区的经销商和群主,在陈某对群主培训后按照建群文案和步骤到当地指导群主通过拉人进群、群裂变等方式建好微信客户群。客户群建好以后,甘某春会将相应宣传文案、海报、陈某对经销商的培训链接转发至经销商群。直播前将直播链接发至微信群,直播结束将直播数据发给经销商,群主根据反馈对观看直播时间较长的客户发红包,直播结束后统计群内订单收发货情况,及时将订单信息和售后问题反馈给计调部,解答客户提出的产品服用后的问题。2022年4月底,甘某春开始与房某外出招商,向经销商做社群项目技术展示和讲解。经审计,2022年2月至6月,甘某春作为扶商主管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17002130.96元(其中涉案产品13种销售额14890078.61元),作为招商销售额223135.30元(其中涉案产品6种销售额201754.90元)。2022年2月至5月间,扶商销售回款5991579.28元(其中涉案产品11种销售回款5038338.28元),招商销售回款7545.30元(其中涉案产品2种销售回款5081.30元)。2022年3月至6月,甘某春共收到胡某甲等“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公用账户转入148632.08元,包括工资25994.08元,提成122638元(其中管理提成68355元,扶商提成54164元,招商提成119元)。
被告人邱某于2018年6月进入某乙甲公司工作。2022年3月,邱某经房某安排到“四川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任“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扶商主管,管理扶商部对内工作,同时负责四川省温江区、山西省太原和晋城的扶商工作,协助经销商、群主按照陈某培训的要求建立客户群,客户群建成后每日直播前后转发文案、链接,销售日与群主配合完成产品销售,产品销售后统计经销商的订单,并确认公司回款方式,及时将订单信息和售后问题反馈给计调部,解答客户提出的产品服用后的问题。经审计,2022年2月至6月,邱某作为扶商主管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为5307462.52元(其中涉案产品13种销售额4652088.37元),作为招商销售额395元(无涉案产品)。2022年2月至5月,扶商销售回款2004410.49元(其中涉案产品11种销售回款1693150.99元)。2022年3月至6月,邱某共收到胡某甲等“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公用账户转入69370元,包括工资17162.50元,提成52207.50元(其中管理提成34177.50元,扶商提成18026元,招商提成4元)。
被告人孙某于2022年2月进入某某正德公司工作,2022年3月开始进行直播,负责“康养堂”栏目。直播文案由孙某撰写,然后交张某富审核。孙某直播销售御熊牌熊胆粉、怀山药复合粉、精制纳豆粉等产品,孙某在直播中宣传熊胆粉是治病救命的国药,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梗、脑梗等五大类五十多种疾病;宣传纳豆是血栓塞和斑块的克星;宣传怀山药能够降低高血压、胆固醇等。经审计,2022年5月,孙某担任讲师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5266800元(全部为涉案产品)。2022年3月至6月,孙某收到黄某乙等账户转入121588元,其中工资60000元,提成61588元。
被告人曹某平于2021年10月进入某某正德公司工作,同年12月,曹某平按照胡某辉安排,开始在网上进行社群直播(试播),直播栏目名为“丝路心选”,后曹某平正式在每天下午3点到4点在“三好直供”平台直播。直播文案由曹某平自己撰写,然后交张某富审核,曹某平先后直播销售了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马氏八珍方山药粉、星光纯羊奶粉、高钙复合粉、螯合钙并配合罗某甲销售珍硒含片,与李某军销售海豹油软胶囊,配合李某民销售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等。曹某平在直播中宣传硒具有防癌抗癌的效果;山药能够降血糖血脂,能够扩张血管;羊奶能增强智力和恢复脑功能等。经审计,2022年5月,曹某平担任讲师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为33066867.90元(其中涉案产品7种销售额24164283.80元)。2022年3月至6月,曹某平收到黄某乙账户转入工资及提成245474元。
2022年4月,胡某辉联系被告人朱某聚,邀请朱某聚加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直播卖货。朱某聚答应后开始在每晚的7点至8点主持“老朱有话说”栏目。某乙乙公司提供的文案,结合自身患病、抗癌的经历,虚构自己吃过直播间产品且具有效果的事实,来宣传产品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直播销售了羊胎盘粉胶囊、东阿阿胶、牛初乳片。经审计,2022年2月至5月,朱某聚担任讲师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为23313569.60元(全部为涉案产品)。2022年3月至6月,朱某聚收到卢某等账户转入薪酬699407.32元和货款819758.80元。
2022年4月,胡某辉联系被告人李某民,邀请李某民直播带货,李某民答应后于5月开始在下午3点至4点主持“健民有约”栏目。前期主要讲健康与情绪管理的知识,然后慢慢引入售卖的产品。李某民在直播中虚构自己西安某某学院毕业后在日本留学2年,从医16年,介绍“免疫球蛋白(牛初乳)是唯一用来治疗新冠病毒及各种流行病,逐量使用可以针对所有危重病人;可以治疗五年以内的糖尿病,是治疗某某、心脑血管疾病、高血脂天然的抗炎药,还可以治疗、预防癌症”。经审计,2022年2月至5月期间,李某民担任讲师期间,“三好直供”销售额为715728.00元(其中涉案产品2种销售额384870元)。2022年3月至6月,李某民收到卢某等账户转入讲师提成16508.97元。
2022年3月,胡某辉联系被告人李某军,邀请李某军在“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直播节目中介绍海豹油产品,胡某辉负责提供话术文案和资料。后李某军与曹某平合作,共同宣讲海豹油。直播时,曹某平通过电话连线李某军,李某军通过讲述心脑血管等疾病的成因、危害、防治引出海豹油,然后介绍海豹油的成分,宣传海豹油具有软化血管、心脑血管栓塞、降血脂的作用,海豹的角鲨烯能够防癌治癌以推介海豹油。经审计,2022年3月,李某军担任讲师期间,“三好直供”销售海豹油回款金额1010380.20元。2022年4月,李某军收到胡某甲账户转入薪酬30311元。
2022年5月,全国出现保健品行业被查处的案例后,胡某辉等股东在“倒门槛一群”针对该情况进行讨论,决定后续在直播开始前,进行免责声明,并于同年6月13日开始,直播间在讲师正式讲课之前增加了文字版退换货声明并进行播报。同时群主对客户进行筛选,原来的社群继续小单销售,另建立VIP群接受孙某的大单宣传,并在VIP群继续播放张某的录播视频“国医寻真”。
2023年5月4日,经天成(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审计,“三好直供”社群项目自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销售阿胶、螯合钙等30种产品,销售订单21万余条,销售额108331350.25元,销售回款54318397.5元。其中涉诈骗的13种产品销售额92642209.16元,销售回款42505027.59元。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股东累计分红3次,累计分红金额1500万元,其中转入胡某辉账户400万元,转入张某富账户200万元,转入苏郑望账户(某乙甲公司收款账户)600万元,转入田某乙账户200万元,转入朱某甲账户(田某乙使用账户)100万元。
同时查明,胡某辉实际分红600万元,因张某富向其借款,其支付张某富工资40万元,另向张某富提供借款160万元,工资及借款均由胡某辉安排财务人员直接从其分红支出,转入张某富账户。
二、被告人赵某、张某虚假广告罪的事实
2022年4月,胡某辉聘请被告人赵某为其售卖的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制作、拍摄宣传视频“国医寻真”(后改为“张某寻真”),并聘请被告人张某作为宣传视频的主讲人。赵某借用河南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租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广场某某室设立工作室,同时通过“58同城”招聘了员工张某甲甲研、刘某辛、张某庚、刘某壬、蔺某。张某庚、刘某壬、蔺某负责编辑文案,从腾讯视频中的“中华养生”栏目、中医书中截取其他产品的内容,再按照赵某的要求编辑文案。文案从讲经络、穴位到讲各类疾病的发病原因再到铁皮石斛的珍贵、稀缺性,能治疗疾病,最后引出铁皮石斛口服液。文案编辑好后分别交胡某辉、张某审核、确认。张某甲甲研、刘某辛负责宣传片的拍摄及剪辑。张某在视频中宣称“铁皮石斛针对肺癌的康复是非常有效的,有一位患者得的是肺部的恶性肿瘤,后来通过服用铁皮石斛他这个肺癌的癌肿有了明显缩小,而且患者的症状改善也特别明显。”“铁皮石斛有非常强的抗癌活性。其有效成分铁皮石斛菲类和毛兰素,对肿瘤细胞株有很强的抑制作用。铁皮石斛活性多糖成分还可以多方位提高及恢复肿瘤病人的细胞免疫功能,从而实现对恶性肿瘤细胞的直接抑制作用。”“肿瘤患者如果坚持长期服用铁皮石斛,首先可以直接抑制恶性肿瘤的继续生长,其次可以防治恶性肿瘤的转移和扩散。”“心脏问题,轻易不要做手术,只能修复啊!那么谁来修呢?铁皮石斛就可以。”视频中还列举了大量铁皮石斛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尿毒症、糖尿病等疾病的案例。拍摄好的视频在“三好直供”客户微信群播放,用作销售铁皮石斛的宣传。胡某辉支付赵某视频制作费300000元,支付张某报酬100000元。
2022年7月2日,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局民警在某乙甲公司将被告人甘某春抓获,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四川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房某、邱某抓获,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同年7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同年7月11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将被告人曹某平、陈某抓获,同年7月12日,宜都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将被告人胡某辉抓获,2022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富主动到红谷滩公安分局凤凰洲派出所投案。2023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民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15日,被告人朱某聚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军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2023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经宜都市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案发后,宜都市公安局冻结“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公用账户资金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6元,冻结胡某辉银行账户资金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2元、查封房产6套,扣押现金15200元、车辆2台,冻结张某富银行账户资金588399.45元、查封房产2套,冻结曹某平银行账户资金246540.5元,并扣押电脑主机70台,扣押其他涉案人员现金2628236.55元。邱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9370元,曹某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0000元,朱某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99407.32元,李某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508.97元,李某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311元,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甘某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0000元,孙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1588元,赵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0元,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被告人入所体检、被告知诉讼程序等情况。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身份信息网上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协助查询通知书、涉案财物入库申请表、宜都市公安局涉案车辆保管单,证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人员财物的情况。
退赔记录,证明涉案人员主动向被害人退款以及在侦查机关退赔的情况。
证人袁某甲、马某乙、万某乙、杨某丁、黄某己提供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退款记录,被害人陈某庚、葛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朱某丙提供的退款明细表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部分被害人购买产品的种类和单某经销商或者群主收取的价款及案发后退还部分被害人货款的情况。
何某丙提供的销售收入表和员工工资表,证明经销商恒艾力量沙棘生活馆销售“三好直供”项目食品的记录和群主的工资、提成明细。
“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营业执照、天眼查查询的该研究所住所变更信息及登记地址实景照片,证明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于2020年8月27日注册成立,投资人张某富。
唐某戊提供的资料(问题反馈及建议)及微信截图,证明“三好直供”培训建群及维护客户的话术,主要针对50到60岁的客户,通过发红包、送礼物、私聊等方式拉客户进群,保证客户认真看直播,听讲师讲解,保证群活跃度。
河南省某某医院住院病例、CT检查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单、郑州大学第二附属某某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证明被告人朱某聚患有胃癌。
朱某聚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其直播间销售的羊胎盘粉胶囊1800元/10盒,并送字画。同时张某富负责处理字画的售后问题。
贵州某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某某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贵州某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及公证书、委托生产加工及销售协议、陕西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铁皮石斛供货协议、霍杉树斛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的订货单、付款记录、销售发货记录。证明贵州某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生产铁皮石斛的资质。某丁公司订购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15000盒,单价1.15元/瓶,一盒60支,外包装由某某正德公司提供。公司收到货款100万元,共销售10523盒,公司直接向购买人发货。经陕西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样品符合Q/某20200044S-2022《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某2红参口服液》标准要求。
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某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某某正德公司与某丙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保健食品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检测报告及检测报告书、ODM合同书、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中国某某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物流发货清单,证明威海某某公司及某庚戊公司均有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威海某某公司向某庚戊公司采购蜂胶软胶囊的价格为3.42元/瓶,某丁公司采购价为5.8元/瓶。经某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所检项目符合Q/SSH0139S-2019《保健食品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要求。购买嘉信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的收货人名字、下单时间、地址、数量及物流单号。
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许驯养繁殖种类、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采购协议、电子汇款单,证明某乙戊公司有生产熊胆粉的资质,御熊牌熊胆粉为该公司生产,该产品属于食品(地方土特产),熊胆粉经检测合格。某某正德公司购买的熊胆粉规格为0.1克×20支/盒,进价70元/盒。某乙戊公司收到货款1397640元,发货23595盒,退货581盒。
银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某某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关于牛初乳片特膳食品、精制纳豆粉以及奥林牌羊胎盘粉胶囊的检验检测报告、销货单明细表、单位收款明细,广州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精制纳豆粉的检测报告。证明银川某庚壬公司有生产食品的资质,某某正德公司订货价21元/盒/72粒,支付货款765000元。经检验,牛初乳片特膳食品中有标准值的项目符合Q/YBSS0055S-2022《牛初乳片特膳食品》,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精制纳豆粉有标准值的项目符合Q/YBSS0055S-2022《特殊膳食用纳豆粉》要求。奥林牌羊胎盘粉胶囊有标准值项目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OLYM0001S-2018《奥林牌羊胎盘粉胶囊》要求。经某某(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精致纳豆粉符合Q/YBSS0055S-2022《特殊膳食用纳豆粉》要求。经广州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精制纳豆粉含纳豆激酶6321FU/g。
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销合同,证明某某正德公司订购的阿胶产品,供货价300元/套(不含税、不含运费),8盒120克阿胶片和9瓶180克膏方为一套。合同签订备货10000套,价值300万元。
广东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和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国某某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活特康海豹油软胶囊是保健食品,某某正德公司的进价为6.28元1瓶,标准为500某/粒×30粒/瓶。某某正德公司支付货款125600元。
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供货合同、检验检测报告,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有机硒珍硒含片压片糖果,珍硒含片压片糖果经青岛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符合SB/T10347-2017《糖果压片糖果》,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要求。湖南某某公司将压片糖果供应给张某甲丁,供货价格为珍硒含片52元/盒,水杯49元/个,吊坠42元/个。
张某甲丁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通过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甲向胡某辉供应硒产品,一套(包括赠品杯子和吊坠)195元,后供应了100盒硒产品、50个杯子和吊坠,胡某辉至今未支付货款。
陕西某某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购销协议书,转账记录,证明经陕西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星光·牧羊人纯羊奶粉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19644-2010、GB2762-2017、GB29921-2021、JJF1070-2005、GB28050-2011、《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要求。某某正德公司向陕西某某公司购买星光·牧羊人纯羊奶粉,进货价75000元/吨,购买12.6吨,共计945000元。某某乳业有限公司实际收到胡某甲账户转账1065308.15元。
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证明经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马氏八珍方怀山药复合粉所检项目符合GB19640-2016JJF1070-2005标准。
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销售物流记录,证明某某正德公司购买三好慷美牌螯合钙高钙复合粉固体饮料的进价为6.5元/桶,三好慷美牌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进价为11元/盒。经山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高钙复合粉(固体饮料)所检项目符合GB/T29602-2013《固体饮料》,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所检项目符合Q/LMYY0010S-2022《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标准要求。
刘某丙提供的与胡某辉的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刘某丙与胡某辉商讨益生菌和螯合钙的外包装、商标等情况。
接受证据清单及熊胆粉照片,证明被害人余某甲提供的其购买的三盒熊胆粉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扣押。
邱某提供的扶商部话术资料,证明扶商部有专门的建群和管理群(合群、裂变)的要求和话术。
杨某甲等38名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观看直播时截图的直播内容、听课笔记复印件,证明直播间直播时宣传铁皮石斛、珍硒含片、熊胆粉、纳豆等具有治疗疾病的效果以及被害人购买直播间产品的情况。
天眼查查询的关于某乙甲公司、四川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某正德公司的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证明某丙癸公司及某某正德公司成立时间、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黄某丙手机中提取的“倒门槛一群”聊天记录,证明黄某丙、胡某辉等人作为股东在群内商讨“三好直供”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组织分工、财务原则、报销原则、投资比例、退出机制、经销商提成、培训等。同时证明2022年5月21日胡某辉在群内发送养老诈骗信息,5月27日黄某丙在群内发送调整方案,产品调整为非保健品、农副产品为主。6月12日胡某辉在群内发送直播前的声明。6月13日,黄某丙、胡某辉、宋某甲等人商议“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法定代表人问题,宋某甲提议从其老家找人,并用该人的卡收款,有事这个人扛。6月28日,宋某甲、胡某辉、田某乙在群内讨论如何规避法律,强调要避开带有治疗的说法。
黄某丙手机中提取的“三好直供七大战区”的聊天记录,证明黄某丙负责管理招商和扶商工作。
黄某丙和胡某辉的聊天记录,证明股东要看直播,并对直播掉人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解决方法。
房某和胡某辉的聊天记录,证明房某与胡某辉商量处理抖音上举报“三好直供”传销事宜。
黄某丙和江某乙的聊天记录,证明2022年6月17日,黄某丙同意胡某辉安排的“三好直供”社群项目股东分红500万。
“三好直供”后勤管理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胡某辉、黄某丙、孙某甲、曹某平、陈某、房某、甘某春、张某富等人在群里讨论发货、退货及直播间送赠品等问题。张某富负责在群里发送预售产品清单及单某负责管理直播间。
房某和黄某丙的聊天记录,证明房某对招商和扶商工作进行管理,并向黄某丙汇报。
黄某丙和邱某的聊天记录,证明邱某对扶商工作进行管理,并向黄某丙汇报。
房某和甘某春的聊天记录,证明甘某春向房某汇报天津购买800套铁皮石斛等情况。
“商学院”群聊记录,证明胡某辉让房某、甘某春、陈某商量风险防控事宜。张某富负责管理直播间的讲课内容和大总管文案。胡某辉要求定期销毁证据。
房某和孙某甲的聊天记录,证明房某管理计调,孙某甲向房某汇报顾客下单情况。
房某和邱某的聊天记录,证明房某管理扶商,邱某向房某汇报建群情况和扶商工作。
邱某微信收藏内容,互动文案中宣传孙某是研究生,有8年临床医学工作经验,是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所长。证明孙某学历和从业经历造假。
邱某微信“某某某28新扶商群”聊天记录,证明扶商在群里询问讲师,如痛风怎么用熊胆粉治疗,孙某答复看病情情况,一般三个月到半年。
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公司、股东的收入情况及公司向厂商支付货款的情况。
社群计调微信群(发重要通知信息)聊天记录,证明黑芝麻丸、燕麦藕粉、亚麻籽油、星光纯羊奶粉、西洋参含片、螯合钙、羊胎盘、熊胆粉、纳豆粉、免疫球蛋白、铁皮石斛、蜂胶的规格型号、销售价、经销商利润以及回款金额。
曹某平回答顾客信息的相关记录,证明曹某平介绍用螯合钙+硒治疗腘窝囊肿效果好,蜂胶抗炎、抗病毒效果好,帕金森人群补硒有好处。
甘某春做扶商主管的相关群聊记录,证明甘某春在扶商群发送文案、攻单话术。
国医寻真文案,证明国医寻真第三期、第六期、第九期、第十四期、第十五期、第十八期、第二十五期、第四十三期,均宣传铁皮石斛有药用功效,能治疗尿毒症、糖尿病等各种疾病及癌症。
廖某甲提供的话术资料,证明国医寻真群主与顾客沟通的话术。
“三好直供”社群直播资料,证明有关“三好直供”平台的宣传内容、直播间的文案内容。
社群项目员工提成明细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在“三好直供”项目中的获利情况。
日记账和社群提成表,证明“三好直供”项目的投资、分红、支付货款、收取销售回款及其他收入和支出的每日账目。
快递单号,证明与计调表中的购货信息一致。
熊胆粉销售记录,证明熊胆粉实际发货23595盒,退回581盒。
聂某乙与曹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聂某乙与曹某乙之间的微信资金往来情况。
郤志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郤志华与卢某、赵某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汪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汪某与胡某辉、朱某丁等某某正德公司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邹某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证明邹某乙与卢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潘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潘某与卢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李某辛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李某辛与卢某的资金往来情况。
彭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彭某甲按照直播规定在“三好直供”微信群中��红包,以及与其他“三好直供”涉案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王某壬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王某壬与“三好直供”涉案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张某甲戊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张某甲戊与彭某乙之间关于“三好直供”建群的商谈及资金往来情况。
王某癸微信支付明细证明及银行卡转账记录,证明王某癸在“三好直供”微信群中发红包的记录,以及收取被害人货款,与胡某甲、卢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陈某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截图,证明陈某辛与扶商小丽之间关于“三好直供”项目的商谈及货款往来情况。
王某甲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王某甲甲收取被害人货款的情况。
史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史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彭某丙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彭某丙收取被害人货款并转给扶商小丽的情况。
车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车某收取货款转给孙某乙的情况。
徐某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徐某丙收取货款及给扶商回款转账的情况。
滑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滑某在“三好直供”微信群里发红包、收取被害人货款的情况。
邓某乙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记账明细、回款记录,证明邓某乙与三好直供扶商人员之间的关于“三好直供”项目的商议、收取被害人货款及向“三好直供”人员回款的相关情况。
王某甲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其与梁某甲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何某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何某丁与“三好直供”扶商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关于黄某丙等人诈骗案涉案产品性质、功效及宣传内容的意见书》,证明讲师在直播间宣讲的产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街南里11号楼1层10369号没有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
证人李某己、王某庚、张某壬、代维、向某甲、左某、唐某乙、韩某乙、唐某丙、文某、张某癸、牟义、朱某乙、胡某戊、李某壬、胡某丁、蔡某乙、陈某己、马某丙、雷某乙、高某甲、吴某丙、魏某乙的证言,证明某乙甲公司计调部分为接单组、下单组、售后组、客服组等,其作为计调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情况。
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乙甲公司的出纳,主要某丁壬公司进出账目制作、报税、所有收支款项审核,某庚厂家付货款、员工的费用报销、薪酬等,自己审核后再交给胡某辉、黄某丙、田某乙等人审核。2022年6月末,“三好直供”项目分红500万,胡某辉200万,某乙甲公司200万,田某乙100万。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乙甲公司的会计,工作内容是和孙某甲对接在“金蝶”系统做账,员工工资发放审核。“三好直供”项目的账户有两个,一个账户名胡某甲,另一个账户名卢某。社群项目分红两次,某乙甲公司和胡某辉各占40%,田某乙占20%。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某乙甲公司财务部上班,李某甲辞职后自己接手了社群工作,协助录入收款凭证,即将计调部给的表格录入“金蝶”系统。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乙甲公司会计,负责将经销商的回款进行统计,录入“金蝶”系统。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乙甲公司的出纳,工作职责是计调的资金流转经过领导审批签字后,某乙壬公司账户打款。公司账户都是用的员工私人名下的账户。苏某甲尾号4635的银行卡用来收取项目分红。
证人袁某甲、邓某丙、马某乙、万某乙、王某甲丙的证言,证明袁某甲经营的某乙店与“三好直供”合伙销售保健品,马某乙、万某乙、王某甲丙各管理一个客户微信群,对应的扶商是邱某,邱某会发送宣传文案和话术,帮助管理微信群,统计发货订单。直播开始前将直播链接发到群里,给看直播和答题的客户发红包奖励,统计客户购买的产品数量、种类,收取货款,联系发货。
证人杨某丁、何某丙、黄某己、庞某甲、聂某丙、刘某癸、张某甲己、窦某、王某丁、宋某乙、宋某丙、孔某、邹某丙、房某乙、安某甲、廖某乙、吴某丁、唐某戊、杜某丙、黄某庚、赵某甲、凌某、罗某乙、庞某乙、马某丁、杨某戊、刘某乙、程某丙、陈某壬、王某戊、刘某丙、杜某丁、聂某乙、郤某甲、汪某、邹某乙、潘某、李某辛、彭某甲、王某壬、张某戊、靳某、王某癸、李某癸、陈某癸、陈某辛、王某甲、史某、彭某丙、孙某乙、车某、徐某丙、滑某、邓某乙、王某乙、寇某、李某甲、周某丙、艾某甲、张某庚、蒋某、朱某戊、何某丁、周某丁、邹某丁、何某戊、樊某甲、邓某丁、杨某己、刘某丁、王某己、熊某乙、张某辛、涂某容、张某壬、徐某丁、李某乙、侯某甲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本人或其老板与“三好直供”合伙做线上销售,“三好直供”有专门的招商和扶商人员负责指导建群、维系客户、日常管理、销售产品、产品售后等培训。陈某负责视频培训,包括怎样建群、怎样维系客户、如何实现群裂变、如何回款等。直播开始前在群里发直播链接和直播文案,群主在群里发开播红包、时长奖励红包、答题奖励红包等,直播老师先讲养生知识,由养生引到食疗,再引到某一款产品,客户如果要买产品就在群里下单,再私聊群主,将购买产品的份数、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给群主,并将货款转给群主,群主统计下单情况反馈给扶商人员,并将回款转至“三好直供”指定的账户。讲师有曹某丁、孙某、张某等,讲师在直播间宣讲熊胆粉、铁皮石斛等可以治疗疾病。
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明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生产成本为0.82元每支,销售给某某正德公司是1.15元每支,“香香”付款100万元,订购90万支铁皮石斛口服液。口服液外包装纸盒由某某正德公司提供。发货是“香香”先将用户的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自己,自己再联系某庚丙公司按订单信息发货,快递费用由某某正德公司负责结算。根据订单一共发货10523盒,大约60多万支。
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贵州某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久丽康源牌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生产成本大致是每小瓶0.82元,销售价格是每小瓶1.15元。一盒包装有60小瓶,价格是69元。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胡某辉订购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单价为5.8元/瓶,数量36000瓶(0.5g×30粒/瓶),金额208800元,不含运费、税费。公司帮忙发货,运费由某丙甲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某丙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36000瓶倍仕好牌蜂胶软胶囊。公司共收到胡某甲账户汇款192026元。
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胡某辉购买熊胆粉的价格是70元/盒,规格0.1克×20支/盒。某丙甲公司的卢某负责对接我公司的物流工作人员,订单信息直接发给他们,把产品发往各地。然后自己通过查询某庚甲公司的后台数据了解发货情况,发完货卢某再给公司打款,共收到货款997640元。
证人唐某甲的证言,某丙丙公司给胡某辉供应了羊胎盘粉胶囊、精致纳豆粉、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片,同时还赠送了几千份甘草。奥林羊胎盘胶囊(黄紫)(72粒/盒)供应了40530份,单价21元/盒,货款共计851130元。精制纳豆粉(30袋/盒)供应了5775份,单价50元/盒,货款共计288750元。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特膳食品(30片/瓶)供应了5840瓶,单价5元/瓶,货款共计29200元。公司实际收到货款765000元。八大功效是公司以前宣传羊胎盘粉胶囊的内容,从2022年3月开始,之前的宣传资料废弃,某丙丁公司使用的宣传资料仅写明了羊胎盘粉胶囊的功效为免疫调节,延缓衰老。
证人雷某甲的证言,某丙戊公司订购阿胶片、膏方。8盒120克的阿胶片和9瓶180克的膏方为一套,供货价格为300元/套。某某正德公司将顾客收货信息及数量发给我公司,由我公司帮忙发货。实际供货3980套,某某正德公司付款280608.6元。
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明某某正德公司购买的海豹油规格为500某/30粒一瓶,某辛厂价6.28元,公司供货20000瓶,收取125600元货款。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丁与自己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供货产品包括珍硒含片(0.6克/片×30片/瓶×6瓶/1盒)、水杯、吊坠,供货价格为珍硒含片52元/盒,水杯49元/个,吊坠42元/个。珍硒含片给张某甲丁返点3元/盒,水杯返点5.5元/个,吊坠返点5.5元/个。合同签订后,张某甲丁给自己发相关的收货信息,公司按照他的要求将产品寄出去,张某甲丁至今未支付货款。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某丙己公司订购牧羊人羊奶粉,75000元/吨,折合22.5元/盒,胡某辉承担包装盒和物流费用,公司共生产了46867盒羊奶粉销售给某某正德公司,某某正德公司共支付货款1065385.15元。
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某丙丙公司委托河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马氏八珍方怀山药复合粉卖给胡某辉,怀山药的外包装样式、文案和规格由胡某辉决定,公司按胡某辉的要求生产。某壬厂价格是12元/罐。生产数量由“香香”安排,生产后根据“香香”提供的客户收货地址,委托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将产品发给客户。某某正德公司共支付货款357986.7元。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21年12月份,河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自己公司生产马氏八珍方怀山药复合粉。产品成本大概是9块钱1罐。
证人刘某丙的证言,某丙丙公司给胡某辉生产的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每盒11元(不含运费),高钙复合粉固体饮料(螯合钙)每桶6.5元(不含运费),并代发货,货款月底结算。胡某甲账户共汇款555503.8元,张某丁账户汇款421888.99元。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是本公司所有。胡某辉称为了方便销售合作的产品,需要将研究所的名称借给他们使用。
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6年到2022年6月份给田某乙开车,自己将名下一张尾号7698的某某银行卡给田某乙使用,卡的转账情况自己不清楚。
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22年5月份自己应老公孙某的要求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激活后交给了某庚己公司的女同事。
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明某乙甲公司的财务张某乙让自己去某某银行办张银行卡交给她,某丙辛公司的资金交易,自己就办理了尾号4635的某某银行卡给她。
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21年自己应弟弟胡某辉的要求,将一张尾号6979建设银行卡借给了他。2022年5月8日向胡某辉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2022年5月12日向胡某辉名下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和20万元,2022年5月13日向胡某辉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都不是自己操作的。
证人熊某甲、邓某甲、石某乙、徐某乙、邹某甲、杨某乙、胡某丙、黄某丁的证言,证明自己从事招商工作,企划部制作招商广告,招商人员将招商广告发朋友圈、打电话或者私聊经销商,向经销商推销“三好直供”项目的优势,项目分成等,经销商决定合作就交500元定金(定金可冲抵货款),招商人员将经销商信息报给计调部门,经销商建群后,招商人员将扶商人员拉进群,然后由扶商人员指导经销商建群、群裂变等。胡某辉给招商人员介绍社群项目与传统的会销不一样,需要建立微信群,有专人对经销商进行培训,扶商对接经销商,选品、进货、销售,某丙壬公司负责,有优秀的主播团队,自己只负责招商。线上直播与线下会销模式一样,自报头衔,讲解老年人常见的疾病及病理知识,然后过渡到产品,讲产品对疾病的好处,某癸厂家直销、限时优惠等活动,让顾客觉得很划算,最终促成产品销售。
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从事招商工作,对应的扶商人员是杜某甲,对应的经销商是上海的张某甲癸和四川的姜某。公司主要是向老人推销保健品,向老人宣传保健品时宣传的效果过于夸大,好像吃了产品能长生不老一样,所以自己选择辞职。
证人江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是郑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4月,胡某辉与自己联系帮他找中医学者,自己跟张某确认合作意向后反馈给胡某辉,胡某辉与张某商定每录制5期给1万元报酬,自己主要负责协调和接待张某。前期胡某辉给张某转款3万元,后期将自己的报酬算在张某报酬里一并转账,两次转款共计86000元,扣除自己的报酬,转给了张某7万元。张某一共到郑州录制了3次,一次5天。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将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岳父朱某聚,共收款1227832.12元。2022年7月7日,自己从尾号5341的中国某某卡支取100万元给了朱某聚。
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河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是张某乙甲,公司的赵某主要负责铁皮石斛口服液项目的广告制动(录制、剪辑视频以及文案)。
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自己在田某乙公司工作时,应田某乙的要求在农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将银行卡密码和U盾给田某乙使用,2018年离职时没有拿走。
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成都青羊区中大君悦广场12楼1203室房产的经办人,房某与自己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111800元是通过胡某甲名下尾号9754建行卡转入的。
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是九江某某超市的店长,自己安排徐某戊、谢某乙与陈某对接,自己没有做过招商。
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22年2月,自己被提拔为计调部负责人,负责统筹管理计调部的业务和员工,与扶商部的衔接,以及领导交办的工作。客户在微信群下单,扶商人员接到订单就直接发到公司一个叫“下单群”的微信群;“下单群”内的计调部员工将零散的订单进行整理汇总,核对无误后把订单信息发给对应产品的某甲壬厂家,厂商向买家发货后会在计调部和厂商建立的微信群里把物流信息发给计调部,最后计调部将物流单号原路返回发给销售人员,同时做好售后服务。在扣押的公司工作电脑中提取的“社群2.20-6.30下单汇总表7.02”的表格,某甲甲厂家下单的数据表格。从2022年2月20日至6月30日总计回款金额为53693145元,是成都、绵阳、南昌三个团队销售产品后总共回款的金额。某丙癸公司有“金蝶”系统,某丁甲公司所做项目中进货、销售、售后(也就是退货)整个环节的所有数据,包括进货环节的价格、数量、厂家和销售环节的销售价格、扶商招商对应信息、销售数量再就是包含售后的退货部。
证人贾某、吴某甲、陈某丁、王某戊、徐某甲、岳阳、江某戊、李某戊、罗某丙、范某、吴某乙、韩某甲、陈某戊昌、余某2、杨某丙、王某己、房某甲、谢某甲、张某辛、骆某、杜某甲、谭某、陈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某乙甲公司从事扶商工作,直接领导是甘某春和邱某。一是联系经销商并建群,这个群就作为开展扶商工作的微信群,统称为“扶商工作群”。然后指导经销商建群,通过各种话术增加群人数、看直播的人数、买货的人数,二是协调“三好直供”线上直播平台与经销商的事务;三是把预先准备好的话术资料转发给经销商群主,由经销商群主把话术资料发到客户群;四是把经销商提交的下单信息和打款信息汇总作一个下单表,发到计调下单群里;五是开展售后服务工作,汇总后发送给计调售后部。监督提醒经销商以及群主。监督他们是否按照扶商部陈某培训的内容和话术文案进行建群、发红包、裂变客户、炒群、找水军等工作。再就是客户有疑问咨询群主,群主再来咨询扶商,扶商再会向邱某、甘某春咨询,或者向孙某、张某等老师咨询,再回答给群主,群主再回答给客户。南昌的陈某对经销商和群主进行线上培训,陈某会在每天下午两点对经销商和群主进行培训,培训持续两个小时。在每天的下午四点,陈某会对扶商人员进行培训,大概50分钟左右。客户群体是中老年人,公司出售的产品有铁皮石斛、熊胆粉、羊胎盘素、阿胶片、益生菌、燕麦藕粉等,公司在推销产品的事实有故意夸大的情况,讲保健食品说成有治疗效果的药品,孙某讲熊胆粉可以治疗青光眼、白内障,是救命药,有急救救命作用,家里备一份关键时刻可以救命;张某教授讲铁皮石斛口服液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群里有水军,制造虚假抢单的现象,诱导客户购买产品。
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2018年自己进入某乙甲公司,今年初给三好直供项目招商,没有进过直播间,不知道讲师如何宣讲保健品。自己对接宜昌的经销商朱某丙、程某乙,建群后将张某辛和程某乙拉进群,由张某辛和程某乙对接三好直供直播的具体事宜和培训。程某乙将销售款的50%直接打到我卡上,自己再将钱打进公司账户。
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至今在某某正德公司负责招商工作,主要负责对接经销商、建立社群,并负责处理售后问题,解决经销商反馈的客户问题。某某正德公司的老板是胡某辉,胡某辉不在时由张某富某丁壬公司的日常管理,陈某是扶商负责人,其招的商都是陈某负责对接和培训。某某正德公司只有我一个招商人员,公司还有外围帮忙负责招商的人,某丁丙公司上班。直播的平台是微信的小鹅通,我没有观看直播。
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自己2022年2月到某某正德公司工作至今,和孙某甲一起负责对接厂家下订单,之后的发货都由孙某甲负责。公司构架的具体情况。200元以上的商品是五五分成的,200元以下的商品有特定的回款价格。公司编辑的文案对铁皮石斛描述的是可以治疗风湿骨病、脑中风、癌症、心脏病等疾病;还有熊胆粉是说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和动脉硬化,还能够医治中风后遗症、帕金森综合症、大脑失调以及老年痴呆症等疾病。还说熊胆粉只要放在阴凉处不被太阳晒到或者放在冰箱冷藏处,可以保存20年、30年都没有问题。根据胡某辉的安排,办了银行卡交给黄某乙使用。
主要工作:某甲乙厂家,胡某庚确定厂家后会建群聊,自己和胡某庚、厂家都在群里面,胡某庚在群里面确定要多少产品,单价多少,厂家会回复要预付多少款项,然后自己把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单价,预付款多少发到供应链的群里面,孙某甲再转到财务群里面,等支付的审批流程走完之后付款后,自己将收到的转款截图转给厂家,厂家开始生产产品;(2)因产品包邮且由某甲壬厂家代发货,自己就跟厂家联系让厂家帮忙找某庚甲公司,确定物流价格,自己负责统计南昌公司的产品订单汇总和核对回款等工作。
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自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在某某正德公司从事文案和扶商工作。张某富曾让自己收集销售熊胆粉、纳豆粉的反馈视频,自己找程某甲拍了一个短视频,视频中程某甲说吃了熊胆粉眼睛重影有了好转,之后这个视频被发到了经销商群里,经销商应该也会转到客户群里面。自己说过熊胆粉可以治疗28种疾病,还举例说明吃了之后近视好了,糖尿病也不用再继续服用药物这些话。自己撰写了直播前后的文案,并将文案发送给郑某乙、陈某、孙某、张某富等人审核,修改好后发到扶商大群,再由扶商发送到经销商群。孙某直播时的稿子是他自己写的,张某富会给孙某一些直播意见。
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主要从事文案制作,老板让自己给“张某寻真”栏目做视频播放前后的暖场文案和直播结束后群主和客户一对一私聊的文案,文案制作好之后自己发给陈某和张某富审核,审核后就制作成文档发给陈某。讲师的文稿是他们自己撰写,并需要层层修改、审核。自己听过张某的讲课,宣传铁皮石斛可以防癌抗癌。
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明其2022年5月中旬到6月底在某某正德公司做平面设计。主要做售卖产品的宣传图、直播背景图,还给“三好小当家”做视频剪辑。产品宣传图的内容包括产品外包装图、产品实物图、产品名称、产品原价、活动价格、产品信息、产品功效等。比如熊胆粉的宣传图片内容:熊胆粉产品外包装图片和产品实物图,文字内容有“御熊”熊胆粉,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高营养高品质,原价:5980元/盒,秒杀价:1980元/3盒,熊胆粉0.1g×20瓶一盒。宣传图都是由技术部的主管万某甲安排并审核,有时候给陈某和“思思”大总管审核。自己总共做了八张宣传图,具体产品有:熊胆粉、铁皮石斛、羊奶粉、西洋参含片、宁夏甘草、黑枸杞、马氏八珍方(山药粉)、免疫球蛋白口服液等。
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至6月,其在某某正德公司上班,从事扶商工作,主要负责对接张某戊招来的经销商、群主,给他们解答疑问,上传下达,统计订单等。经销商建好群之后自己作为扶商人员就进群关注群内的动态,及时对群主进行指导。以熊胆粉为例,上播的头一天陈某会组织扶商人员和经销商、群主开会,把熊胆粉的规格、价格、功效等介绍一下。上播的时候技术部的万某甲会生成一条直播链接,由扶商人员发送给各自负责的经销商、群主。经销商、群主统计群里面的微信名、性别、年龄、病症等信息发给自己,自己汇总后把这些信息发给主播孙某。孙某在直播间讲熊胆粉对什么样的病症有什么样的功效,搜集客户使用熊胆粉的好评进行播放。
证人廖某甲的证言,证明其2020年6月入职某某正德公司做财务。2022年2月前从事公司进出货资金审核、员工费用报销、工资制作发放。2月三好直供直播带货后只负责南昌公司员工费用报销和工资报表。出纳是黄某乙,她使用的账户有她自己名下的某某银行账户(尾号9182)、丈夫江某丁某某银行账户(尾号49xxx26)、胡某辉朋友老婆刘某甲戊的某某银行账户(尾号8435)、徐涛工行的账户、胡某辉姐姐胡某甲的建行账户、卢某的招商银行账户。所有的收付款银行卡都由黄某乙管理,一共有8张收款银行卡,南昌这边办理了四张,分别是胡某甲(建行)、卢某(招商银行)、罗某丁(招商银行)、张某乙乙(招商银行),成都那边提供了四张银行卡,只记得其中一个叫许某。提成根据产品的价格分为三档,1-19元产品不提成,199元以上的产品,讲师提成销售额的3%,南昌大总管(陈某和郑某乙)提成销售回款的1%,招商提成销售回款的3%,扶商提成销售回款的1%,19-198元产品提成比例为199元以上产品提成比例的一半。看到过三次审批流程,应该是4、5、6月每月一次,每次是500万,其中200万转到苏某甲的银行账户,这是成都那边的分成利润,120万转到胡某辉名下,80万转到张某富名下,100万转到田某乙名下。打款需要领导审核。一千元以下的由张某富签字审核,一千元以上的要胡某辉和张某富两个人签字审核。孙某没有向公司借款,给他的钱是工资和提成。张某富的分红是胡某辉安排的,胡某辉说把他的股东分红的一部分打给张某富。某丁丁公司做财务统计核算提成工作,每笔社群收支情况都做了日记账。社群日记账涵盖了社群项目从2021年12月启动到2022年6月底整个项目的所有收支情况。日记账以每张卡每个月为一个工作表,记录的开始时间是2021年12月23日,最后时间是2022年6月28日,包含8张银行卡的流水。日记账中的支出是根据足博仕社群项目专用钉钉审批流程的数据真实记录的,收款是根据银行流水进行登记的。足博士被抓后,张某富让其将财务数据在电脑上删除了。通过辨认,从其电脑中恢复的日记账就是其本人记录的。电脑中恢复的提成汇总表是其制作的,数据是属实的,某丁戊公司给扶商、经销商的销售数据进行记录制作的。
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其2022年5月26日至7月2日在某丁公司做直播主持工作。主要协助主播曹某平做直播。思思负责直播前暖场,万某甲负责直播间的搭建、录制直播视频和保障直播的进行,自己是主持人兼助理,负责说一些开场白和配合曹某平介绍产品。自己给曹某丁当助理时,主要销售了益生菌和藕粉。曹某丁直播的文案是他自己写的,直播时曹某丁宣传益生菌可以防治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自己听过孙某和张某的讲课,把产品功能宣传的很假。
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2022年2月至今在某某正德公司从事扶商兼售后工作。公司主要卖一些老年人保健品,铁皮石斜口服液、熊胆粉、土将军、羊奶粉、鳌合钙、海豹油、纳豆粉、益生菌等保健品、还有一些小食品和菜板等生活用品。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售后电话,主要由张某富和陈某接听。孙某、曹某平的文案最开始是公司文案部的王某丙和樊某乙编辑的。编辑好后就交给孙某、曹某平他们自己进行修改、添加、润色,孙某和曹某平自己也会在网上搜索一些好的宣传视频,文案等内容让文案部添加到宣传文案里面,总管陈某也会推荐一些讲的好的讲师课程给文案部的员工看,让他们照着那样编辑文案内容,主要还是他们讲师自己确定好内容。文案初步形成后,他们会交给张某富审核,他们有一个专门的文案群,他们有时候会在群里发文案,胡某辉、张某富、陈某都在文案群里面。我看过张某、孙某的直播。公司要求扶商人员都要看直播内容。因为看了直播视频才能给客户答疑解惑。
证人万某甲的证言,证明其2020年12月28日到某某正德公司任直播技术主管至今。工作主要是给讲师录制视频和视频剪辑,然后再上传到“小鹅通”平台,直播的时候帮讲师的直播软件打开调试好。直播和录播的分享码,发给陈某,陈某再把分享码分发到下面的社群就可以了。孙某的讲稿是孙某和张某富一起编写的文案。曹某平到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拜访孙某这个视频,是我录制的。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的牌匾其实是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里面挂着的牌匾,是在2021年12月份的时候,曹某平、孙某和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老板商议过,让孙某扮演成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的副所长,在里面做研究,然后让曹某平进去拜访。程某甲在视频所某“吃熊胆粉后,眼睛看东西不模糊、没有重影”是孙某安排我录制的。2022年4月份左右,“某丁己公司发送了一封警告邮件,邮件内容就是我们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同时没有销售的资质,把直播间给封了。其将事情都给陈某反映了,过几天,陈某又重新给了自己一个账号,重新开了一个直播间。拍摄的视频和图片制作要给张某富进行审核把关。曹某平和孙某在直播中都有对保健品功效过分夸大的行为。
证人聂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某某正德公司做过售后工作。公司销售的目标客户主要是中老年人,某丁庚公司的产品性质比较适合中老年人,公司的食品和保健品主打的销售思路是改善亚健康,中老年人身上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基础疾病,比如高血压之类的,某丁辛公司的铁皮石斜就是想治疗改善这些疾病。
证人江某丁的证言,证明胡某辉是自己外甥,自己在某某正德公司当司机,主要负责购买办公用品、日常考勤登记、接送客人、帮客人订酒店、走财务审批流程等等。某某正德公司的老板是胡某辉和张某富。
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其2019年跟着胡某辉做出纳,某丁壬公司所有的资金进出和管理。“三好直供”有关的银行账户有10个,成都某庚辛公司提供了4个,武某、许某、李某庚、某丁公司有4个,胡某甲、卢某、罗某丁、张某丁,某丁癸公司的公户,总共9个,某某公司的线下门店使用的收款账户,是曹某平的邮政银行卡。股东每个月分成,4、5、6月每个月分了一次,每次都是500万,合计1500万元。某庚辛公司每次分得200万,直接转账到“方某”的银行卡内,胡某辉每次分得120万,张某富每次分得80万,田某乙每次分得100万。张某富是某某正德公司的二把手,除了胡某辉以外张某富可以决定公司的日常事务,某戊乙公司的话由某丁某庚丁公司。提交的U盘里面有四个电子表格文件,一个是社群使用的银行卡的表格文件,里面有七张银行卡号(卢某、张某丁、罗某丁、武某、胡某丁、许某、李某庚),是用于收支的银行卡;还有两个文件分别是三好直供社群销售6月份及7月份上述银行卡收入及支出的明细;还有一个是自己名下中国某某9200银行卡和9182的某某银行卡借给公司用于收支,使用的卢某和张某丁的账户进行的股东分红。
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某某正德公司做文案工作。主要负责给曹某丁写文案,刘某己负责给孙某写文案,也给健民有约栏目写文案,王某丙给国医寻真栏目写文案。写好以后就会交给张某富、曹某丁、陈某审核。直播间名字是“思思”。自己写���文案中,产品功效只写了调节身体等,没有写可以治疗疾病,如马氏八珍方能够调节脾胃,海豹油是血管的清道夫等。
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其是四川某某食品销售限公司和某乙甲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工作是守库房,每月工资4500元。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黄某丙。黄某丙说当法人涨工资500元,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份胡某辉联系其,让自己帮忙在直播中讲硒产品,后胡某辉将曹某丁的微信推送给自己,并邮寄了三有机硒珍硒含片。曹某丁给自己发一个直播间的链接,自己进入直播间,与曹某丁通过视频连钱的方式直播。自己作为厂家运营总监和普硒大使进入直接间,在直播间讲硒的内容,让观众重视补硒,然后播放王某甲庚公益讲座的视频。第二天会在直播间将缺硒的危害再讲一遍,然后作为厂家工作人员与曹某丁在直播间里配合,通过限时优惠、现金补贴、买一送三,买产品送银杯、金镶玉的形式,以999元的价格销售三有机硒珍硒含片。自己会用一些事例来说明硒的好处。举了一个身边朋友通过补硒将恶性肿瘤从最高风险降低到最低风险的事例,还举了一个小孩汞中毒,通过吃三有机硒珍硒含片,配合银杯喝水把身体里面的毒素消除了的两个事例。
证人张某甲甲研的证言,证明其2022年4月27日到河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当剪辑师,工作内容一方面帮助组内成员拍摄广告视频,另一方面将录制好的广告视频按照要求修改剪辑好,由赵某审核完后再发给甲方。自己剪辑的《张某寻真》(原名《国医寻真》)视频期数30多期。前10期是张某讲穴位等健康方面的医学知识,从第11期开始便说到了“铁皮石解”这一中药材,而且详细讲述了“铁皮石解”的功能和疗效,简单提到了“铁皮石斜口服液”,第30期及之后的内容,就是大力推销“铁皮石斜口服液”,配上图片等内容。自己母亲看完视频觉得公司卖假药就让我辞职了。
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明其2022年5月中旬到河南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文案编辑。参与制作了《张某寻真》(原名《国医寻真》)系列视频。前面22期不太清楚,后面的内容是子文、刘某壬和自己写的。记忆比较深刻的是自己写的一篇关于“铁皮石解口服液”由来的文案,写的是铁皮石解口服液是张某教授祖传下来的一味中药方子,这个方子含有铁皮石斛、红参、麦冬和五味子这4味中草药,某甲丁厂的“滴漏技术”加工成这个“铁皮石斜口服液”产品。撰写的铁皮石斛文案中说铁皮石斛可以治疗五脏六腑所有相关的病。
证人蔺某的证言,证明其主要从事编写文案工作。实际参与《张某寻真》(原《国医寻真》)系列视频制作大概在10-20期。5月中旬,赵某安排刘某壬、张某庚和自己编写文案,三个人只需要按照他的要求将栏目后期文案写好就行了,撰写的文案确实有虚假的内容,但是是按赵某的要求写的。
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甲甲研负责录制、剪辑视频,刘某壬、张某庚、子文负责撰写文案。2.剪辑的视频效果是张某坐在一张桌子前面,背景就是我们贴上去的“张某寻真”的图片,讲述的是养身、健康类的知识,偶尔会插入赵某要求我们添加的图片、文字以及视频,每一期的时间大概在25分钟至30分钟。视频的内容就是文案组给的电子稿,自己将电子稿编辑到提词器上,然后张某在视频中对着稿子念,偶尔也会自己发挥一下。
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明其负责文案工作。按照赵某的要求在网上找素材写好文案初稿,一般是两天出稿子,再交由赵某乙审核定稿,自己再发给甲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有的时候还参与视频的字幕校对。撰写的文案内容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但是是赵某口述或者网上摘抄的,自己只是负责整理。
证人程某乙、朱某丙、李某甲丙、雷某丙、唐某丁、丁某、张某甲乙、刘某甲甲、张某甲丙、田某丙、曹某丙、黄某戊、周某甲、党某、杜某乙、曾某、周某乙的证言,证明“三好直供”宜昌群是刘某戊招商加入的,扶商是张某辛,张某辛将群主拉入一个扶商群,陈某在群里给大家培训。直播的时候,思思会发语音及配套文字暖场,张某辛在扶商群发直播链接,群主将链接转发到社群,老年人就在群内点击链接观看直播,陈某要求经销商和群主也要观看直播,直播结束会将文字转发到社群。群主会在群里让有需要的老年人下单,先是水某接龙,然后就有客户预定。某丙店的分成后,剩下的作为回款转给李某甲丙,李某甲丙再转给某乙甲公司。曹某丁讲硒片可以防癌、抗癌。孙某3讲熊胆粉可以外敷治皮肤病,内服治肺病帕金森等。张某讲铁皮石斛可以治脑中风、脑梗塞、糖尿病、心脏病等。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孙某介绍熊胆粉可以治疗28种疾病,自己购买了一份熊胆粉,吃了以后感觉不舒服,联系唐某丁退了货。
被害人江某甲、罗某戊、何某甲、周某戊、张某丙、马某戊、裴某、周某己、黄某辛、艾某乙、黄某壬、黎某、张某丁、郭某乙、严某、罗杨某庚、艾某丙、刘某己、王某辛、刘某庚、樊某乙、郭某丙、张某乙戊、侯某乙、袁某乙、周某庚、梁某乙、郭某丁、杨某辛、黄某癸、韩某丙、罗某己、屈某甲、向某乙、屈某乙、胡某辛、吴某戊、周某辛、安某乙、朱某己、李某丁、金某、廖某丙、苏某乙、隋某、张某己、马某己、屈某丙、管某、胡某壬、李某戊、高某乙、孙某丙、邓某戊、谢某丙、张某庚、齐某、林某、刘某辛、王某壬、闫某华、鲁某、刘某壬、胡某癸、胡某甲、杨某壬、陈某甲、赵某丙、花某珠、冯某甲、刘某癸、张某辛、邱某、陈某乙、王某癸、吴某臣、潘某党、朱某中、魏某红、皮某玲、曹某芳、邓某菊、黄某荣、王某利、车某忠、董某钊、赵某敏、张某霞、武某伏、武某新、董某敏、乔某玲、赵某花、吕某亭、王某祥、姜某田、王某选、孙某敏、姜某祥、徐某英、张某兰、张某举、任某秀、高某明、郭某德、肖某明、陈某琼、张某红、宋某筠、范某、雷某华、潘某英、林某芬、黄某明、王某玉、吴某华、范某容、宋某华、高某蓉、赵某荣、史某、汪某、刘某会、余某甲、李某嫦、刘某兰、陈某庚、葛某、裴某贤、张某秀、杨某莲、牟某宁、李某兰、曾某秀、梁某丙、冯某乙、唐某梅、戴某珍、李某华、王某设、王某华、陈某兰、余某瓶、吴某红、洪某莲、王某兰、李某珍、何某红、刘某浦、王某福、刘某甲、李某红、杨某斌、杨某利、季某章、鲁某、汪某芝、唐某荣、毛某华、毛某华、范某、陈某、宋某、吴某、郭某容、周某娟、刘某甲、周某、臧某荣、赵某娟、刘某芝、赵某云、袁某云、王某云、李某德、卓某梅、李某萍、宋某臣、吉某娣、张某旺、厉某芬、沈某英、宣某林、戴某林、唐某娣、周某玉、王某英、朱某琴、孙某娣、蔡某、魏某珍、梅某娜、黄某玉、钟某仙、庞某琼、李某洪、王某群、丁某萍、杨某蓉、赵某明、刘某玉、姚某松、刑某贵、阳某凤、陈某萍、戢某君、朱某瑜、程某翠、杨某全、徐某荣、许某钧、谭某芳、陈某凤、刘某明、郝某丰、闫某霞、叶某华、胡某、李某、李某生、王某群、姜某华、黄某英、古某松、杨某玉、冯某生、杨某庚容、刘某婉、李某清、赵某、徐某南、毛某芳、吕某湘、杨某芬、陈某华、徐某平、钟某琼、谢某芬、曹某文、徐某寿、王某芳、邱某乔、王某英、丁某兰、周某花等的陈述,证明:(1)前述人员曾在“三好直供”微信群里观看直播,孙某介绍熊胆粉能治疗疾病、抗击肿瘤,是行走的“120”,可以救命且无保质期。张某介绍铁皮石斛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等疾病,对治疗癌症有效果。朱某庚介绍阿胶、羊胎盘粉可以治疗慢某某,能防癌抗癌。曹某丁介绍海豹油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等疾病,益生菌可以清肠排毒,治疗三高;怀山药复合粉可以治疗糖尿病;珍硒含片可以治疗癌症等。因自己或家人患有疾病,就在直播间购买熊胆粉、铁皮石斛、阿胶、羊胎盘粉胶囊等。(2)周某戊、张某丙、马某戊、黄某辛、艾某乙、黄某壬、郭某乙、刘某己、王某辛、刘某庚、樊某乙、郭某丙、张某戊、侯某乙、袁某乙、梁某乙、郭某丁、杨某辛、黄某癸、韩某丙、罗某己、屈某甲、胡某辛、吴某戊、周某辛、安某乙、朱某己、李某丁、金某、廖某丙、苏某乙、隋某、张某己、马某己、屈某丙、管某、胡某壬、李某戊、高某乙、邓某戊、张某庚、齐某、林某、刘某辛、王某壬、鲁某、刘某壬、胡某癸、胡某甲、杨某壬、陈某甲、赵某丙、花某珠、冯某甲、刘某癸、邱某、陈某乙、王某癸、潘某党、朱某中、邓某菊、黄某荣、王某利、车某忠、赵某敏、张某霞、武某伏、吕某亭、王某祥、姜某田、王某选、孙某敏、徐某英、张某兰、高某明、肖某明、陈某琼、范某、林某芬、黄某明、王某玉、吴某华、范某容、宋某华、高某蓉、赵某荣、史某、张某秀、杨某莲、牟某宁、曾某秀、梁某丙、冯某乙、王某兰、何某红、刘某浦、王某福、刘某乙、李某、杨某斌、杨某利、季某章、鲁某、汪某芝、毛某华、范某、宋某、吴某、郭某容、周某娟、刘某甲、周某、臧某荣、刘某芝、赵某云、王某云、李某德、卓某梅、宋某臣、吉某娣、张某旺、沈某英、戴某林、唐某娣、周某玉、王某英、朱某琴、蔡某、魏某珍、梅某娜、黄某玉、钟某仙、庞某琼、李某洪、王某群、丁某萍、杨某蓉、赵某明、刘某玉、姚某松、刑某贵、陈某萍、戢某君、朱某瑜、程某翠、许某钧、谭某芳、陈某凤、刘某明、郝某丰、闫某霞、叶某华、胡某、李某、李某生、王某群、姜某华、黄某英、古某松、杨某玉、冯某生、杨某容、刘某婉、李某清、赵某、徐某南、毛某芳、吕某湘、杨某芬、陈某华、徐某平、钟某琼、谢某芬、曹某文、徐某寿、王某芳、邱某乔、王某英、丁某兰、周某花表示吃了购买的保健品没有效果。向某乙表示服用产品后对病情没有任何帮助,还有一定的副作用。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胡某辉的供述与辩解,某某正德公司是我名下的独资公司。胡某己是公司法人,但实际控制人是我。年初我与黄某丙达成共识,合作社群直播销售项目,“三好直供”项目我投资40万,占股40%;某丙癸公司占股40%;田某乙个人占股20%。股东有我、黄某丙、宋某甲、田某乙。社群直播项目分为南昌公司和成都公司,南昌公司负责主播团队、策划、选品;成都公司负责招商、扶商、售后、计调等工作。今年正月十六正式合作,我主要负责选品,黄某丙有固有的经销商和客户群体,负责发展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分销产品,运营管理以成都为主,房某负责招商,是黄某丙的助理。甘某春负责扶商工作;邱某可能是房某的助理,或者是扶商人员。某戊丙公司总经理,某丁壬公司日常运营事务,对接主播。张某戊负责招商部,扶商部负责人是陈某,负责给成都的扶商人员进行培训。卢某是计调部负责人、万某甲是技术部负责人,文案部是王某丙,直属领导也是陈某。财务部负责人是廖丽晶,黄某乙是出纳,胡某己是仓库负责人。某戊丁公司内部固定有曹某平和孙某,还有外聘主播张某、李某民、朱某庚。“三好直供”主播是曹某平、“康养堂”主播是孙某、“老朱有话说”主播是朱某庚、“健民有约”主播是李某民、“国医寻真”主播是张某。宋某甲、田某乙和足博仕的其他股东没有具体分工,主要是提供资源。铁皮石斛的拿货价是300元每盒,销售价是2970元3盒。产品主播是张某,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某戊戊公司写的文案。与张某谈的价格是录制一天(每天3到5集)1万元报酬,某戊己公司每月是15万元。设置多个收款账号是为了提高效率和防止银行监管。给张某富转账的100多万是借给他的钱,因为是亲戚没有打借条。经销商提成是销售价200元以内,只收回成本价,销售价200元以上(含200元),销售额五五分成;招商是回款的3%,扶商是回款的1%,主播是销售额的3%。
被告人张某富的供述与辩解,某某正德公司的老板是胡某辉,我是公司管理负责人之一,没有任职,除了日常管理,不参与公司人事管理、资金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陈某是“三好直供”项目的培训负责人,曹某平、孙某、朱某庚是公司主播,还有外聘讲师张某。计调和售后部负责人是卢某;财务部负责人是廖某甲,出纳是黄某乙,运营部负责人是陈某,招商部负责人是房某,扶商部负责人是甘某春。计调部和售后部统计订单信息、对接厂家以及处理退货和售后事宜;扶商部是扶持经销商和群主管理好群成员;某某部统计公司的资金往来和员工的提成以及工资发放;运营部就是培训扶商、经销商以及直播的运营;招商部就是到全国各地联系经销商。我介绍孙某到某某正德公司当主播。我名下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没有实际经营,聘请孙某为“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副院长,是为了给孙某包装一个身份,让观众更加相信孙某说的话,更好地售卖熊胆粉。客户看完直播向微信群主购买产品,群主收取货款,从中抽取利润以后,某戊庚公司财务,财务再根据各个部门的提成比例进行分配。直播售卖的产品,大部分是胡某辉联系的,我联系了两个厂家,一个是章丘铁锅、一个是抗菌菜板。文案是主播自己写的,资料是厂家给的。2021年快过年的时候,我在曹某平直播间以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的院长身份宣传羊驼奶,某甲戊厂家给出优惠价格让客户买。我审核的是直播间和发在客户群里的文案。直播视频没有天天观看。我收到的200万元不是分红,其中40万元是工资,160万元是我找胡某辉借的钱。
被告人房某的供述与辩解,2021年进入某乙甲公司,最开始在某乙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份调入“三好直供”社群直播项目从事招商工作,一直做到2022年7月份。“某戊辛公司和南昌公司合作运营,某乙甲公司总负责人是黄某丙,负责“三好直供”项目的日常工作。我对三好直供项目没有决策权,都是请示黄某丙后做决定。2022年2月黄某丙开始做三好直供,王某丁让我签租房合同租赁中大君悦广场17楼,并拿我的身份证注册某戊壬公司的股东。今年1月,王某丁安排我负责推广社群。我与老板接触,向他们推广线上销售模式,对方感兴趣,就推给扶商,主要是交给邱某负责。某戊壬公司有扶商、招商、计调三个部门。其中扶商是甘某春和邱某说了算,计调是孙某甲说了算,招商由黄某丙直管。胡某辉是老板,陈某负责给经销商、扶商培训,张某富也负责,张某戊是招商,负责华南区域。招商人员将有意向的经销商交给扶商,然后扶商教经销商建群,把经销商、陈某拉进去,经销商又把群主拉进群,陈某在群里进行培训,培训完成之后,群主开始建立客户群,群主将直播链接转发到客户群,客户观看直播下单之后由经销商统计,经销商统计完报给对应扶商人员,扶商人员整理后报给计调,某甲己厂商,某甲庚厂商负责发货。我主要负责西北区域的招商工作,包括陕、甘、青、宁、新疆等地。
被告人甘某春的供述和辩解,2021年8月到2022年3月初,某戊癸公司”从事社群工作,2022年3月调到某乙甲公司负责社群工作。在某乙甲公司的工资是底薪6000元加提成(对应经销商、群主销售产品回款价的1%)加补贴。某丁丁公司主要做扶商,协助经销商建立微信群并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工作上直接对黄某丙负责。扶商工作主要对接经销商,经销商有合作意向的话,我就会与房某去实地考察。如果地区内经销商和群主不多,就把信息转给邱某,她安排扶商人员线上指导经销商完成建群。扶商会创建“社群对接群”,里面有培训导师陈某,各地的经销商及群主,对接的招商人员和扶商人员。群建好之后,陈某在群里对经销商和群主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如何建微信群聊,并实现群裂变。如果地区经销商下面人多,有多个群主,房某和陈某就让我在当地待两三天,实地指导督促经销商和群主按照要求建好微信群,以方便后期的直播和产品销售。我主要负责天津地区对接群。我的职责是发送直播链接,包括讲师直播售卖产品的直播间链接,还有陈某对经销商培训的直播间链接。还负责在直播前和直播后在群里给他们发送文案,这个文案是“思思大总管”的直播讲话文案。某己甲公司会把下个月的产品周期计划表发群里,表格注明了产品的名称、销售日期、价格和回款价。陈某在培训经销商和群主时要求邀请的必须是本地人,邀请人年龄50周岁以上。进群不许发任何链接、广告、有任何问题要私聊群主。扶商人员有工作群,陈某将直播视频等发送到群里,再由扶商人员转发出去。工作群中还有胡某辉、张某富、张某戊、陈某、房某、思思、讲师“曹平安”等。主播一般都是讲产品成分,固定的方法是讲售卖的产品中含有某种成分,而这个成分对某些病有好处。
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9月开始在某乙甲公司工作。2022年1月份从国旅部调至社群直播项目部,3月份被任命为公司扶商部主管,对接山西太原和晋城的经销商。“三好直供”项目的工作一般是黄某丙、房某安排,南昌那边的胡某辉、陈某也安排工作。招商部负责人是房某,主要职责是跟全国各地的经销商进行沟通、联系,促成合作后交给扶商部对接;扶商部负责人是甘某春和我,主要职责是对接和扶持经销商,包括社群直播前的准备工作、培训时间、收集订单、处理售后等。计调部负责人是孙某甲,主要职责是整理订单和厂家对接发货,售后问题反馈等。甘某春的工作内容就是配合房某进行招商,在招商的同时指导经销商和下面群主现场建群。我作为扶商主管,主要负责日常考勤、单位出差人员、公司团建的安排,负责对领导的指示上传下达。同时我也做扶商的工作。扶商部的主要工作有对接经销商,协助经销商、群主按照陈某培训的要求建立客户群,客户群建成后每日直播前后转发文案、链接,销售日与群主配合完成产品销售,产品销售后统计经销商的订单,确认公司回款方式,及时将订单信息和售后问题反馈给计调部,解答或者让主播解答客户提出的一些产品服用后的问题。直播文案的内容扶商会大致看一遍,里面除了维护客户关系的一些固定话术外也会说到销售的产品的好处,提及产品对于特定的疾病有好处等,某己乙公司负责编写。大单的销售一般前期都是讲一些养身知识,作为铺垫然后逐步过渡到销售产品上面来,这个过程中会讲产品吃了对人身体好等,某某销售时候再配合厂家直销、限时优惠等销售方式促进销量。我每月收入是底薪+提成,底薪4000元,扣除社保500多元,每月到手3500左右,提成是按对接的经销商回款价格来算的,销售价200以下的提回款额0.5%,销售价200以上的提回款额1%。一共在“三好直供”项目工作了6个多月,收入是5个月工资20000元加上提成18026元,共计38026元。
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2022年1月中旬,我在胡某辉的安排下试讲了《康养堂》直播栏目,3月份该栏目正式小鹅通APP直播,观众通过点击微信群里的直播链接进入直播间,直播间的观众群体大多数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副院长是张某富给我发的聘书,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所长是胡某辉安排下给我发的聘书。我销售过黑芝麻丸、山药粉、熊胆粉、西洋参含片、纳豆粉、藤茶。张某富管文案部,在直播前将文案给我。直播销售熊胆粉的时候张某富给了三本书,熊胆粉的文案资料是张某富通过微信群发给我的、里面的视频和ppt是张某富安排技术部的万某甲通过扫描熊胆粉外包装的二维码下载并拷贝给我的。直播的文案都是张某富负责,直播中的例子是公司给的稿子中的,我只是照着稿子念。在直播的过程中觉得文案里面有夸大的现象,我告知胡某辉和张某富后,二人执意让我按文案来。我在直播间说熊胆粉可以治疗5大类58种重大疾病,治疗各种肝病,增强肝功能,彻底化解血瘀和堵塞,消除结石,熊胆粉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糖尿病,可以从根本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都是厂家给的资料上写的。我和曹某平、万某甲一起去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拍摄“素材”,是胡某辉、张某富、曹某平和我一起商量好的。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目前某某正德公司只有“三好直供”这个项目在运行。扶商在整个环节中起传达和辅助作用,扶商分为培训和管理,我负责培训,成都的邱某和甘某春负责管理。我的日常工作就是做好扶商培训以及每次销售前对经销商的培训,同时负责处理售后问题。培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群阶段,主要内容是如何快速以最小成本建一个300人的微信群。第二阶段,建立信任度的阶段。对于买了货的顾客,要经常的问候(节日问候、生日问候)。第三阶段,深度转化阶段。胡某辉负责引进项目,张某富负责主播讲法设计和监督,通过和主播一对一聊天的方式设计课程。主播的课程内容是主播自己写,文案部门主要负责写微信群里面的文案,保证微信群不冷场。文案交给主播审核,主播审核完之后就交给胡某辉和张某富审核。我的收入是底薪8000元加提成,提成是“国医寻真”和“康养堂”经销商回款额的0.6%,在“三好直供”直播间销售回款199元以上产品的千分之六的提成;“健民有约”和“老朱有话说”这两个栏目是销售回款199元以上产品的千分之三的提成;低于199元销售价格的产品,没有提成。
被告人曹某平的供述和辩解,我2018年开始跟着胡某辉工作,现在某某正德公司做直播销售。张某富是总经理,某己丙公司的事情都是张某富负责。7月2日接到张某富的通知后,将文案和视频都删除了。我的底薪是2.5万元,按货款的1%提成。介绍硒的时候,是直播连线“罗某庚”罗某甲,罗某甲以专业的口吻来介绍硒,大概就介绍有机硒和无机硒的区别,说硒可以防癌抗癌,她就开始推销珍硒含片,并称买一份送一个杯子,一份999元。按照张某富的安排,我、万某甲、孙某三个人去山东某某药业拍摄孙某在济南市市中药物研究所搞研究的视频,以便让看直播的人相信孙某的专业性。直播中用的文案是自己写了给张某富审核。内容出处很多,一是微信群开会讨论,胡某辉、张某富、郑某乙、陈某发表各自的意见;二是张某富口述内容,我录音后进行整理;三是网上查找资料;四是厂家给的资料。提成是19至198元的产品是回款的0.5%,199元以上的产品是回款的1%。3至6月,工资加提成到手15万元左右。
被告人朱某聚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的时候确诊胃癌。“三好直供”是一个网上卖货平台,我是“老朱有话说”的主播。胡某辉给的文案,我按照他给的文案讲课,先讲自身患病的经历、预防、抗癌的经历,通过自己的经历来推销他的产品。卖过三种产品“古胶阿胶片”、“免疫球蛋白”、“羊胎盘粉胶囊”。宣传这些产品都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因为自身患癌,也抗癌成功,所以讲出来的话更加有信服力,别人都相信我是服用了这些产品才抗癌成功的。胡某辉那边汇给我的120多万是买我字画的钱。
被告人李某民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至今一直在山东心能语言文化研究院担任培训师。直播间介绍自己从事医学16年,在北京某某医院(某某医院)实习一年,在西安某某学院毕业后在日本留学两年回来都是自己杜撰的。关于产品的功效、价格等文案都是胡某辉他们提供。我讲过阿胶枣、黑芝麻丸、黑枸杞、决明子、蜂胶(保健品)、小麦胚芽、免疫球蛋白等产品,除了蜂胶是保健品,其他的都属于食品。2022年6月底的时候,直播加了一个声明,声明的大致内容是本直播间不出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理性消费,食品、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14天无理由退换货等。总计提成16508.97元。
被告人李某军的供述和辩解,在“三好直供”平台讲过海豹油,每次直播都是曹某丁进行开场白,然后再跟我连线,我就按照他们提供的话术文案对海豹油这款产品进行讲解。所宣讲海豹油产品功效的文案都是张某富发的讲课资料,我收了劳务费30311元。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中国国际科学中心生物医药和医药开发部主任退休。2022年5月份,江某丙跟我联系说有一款讲铁皮石斜的科普栏目,要录很多期,每期时间40-50分钟,费用2000-3000元,节目录制在郑州。2022年5月10日我第一次前往郑州参与录制,第一次录制没有提及铁皮石解及铁皮石斛口服液。主要是自我介绍和经络穴位相关的的一些养生知识。大概讲到15、16期的时候才开始提及铁皮石解相关知识,文案内关于铁皮石斛的介绍都是由录制点的工作人员设计好的,我基本上就是照着上面的内容进行宣读。例如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肝病联系起来,这些疾病我们都通过铁皮石解进行治疗,并做了很多临床试验,通过实验数据表明铁皮石斛对于这些疾病有显著的治疗效果,而且使用铁皮石斛没有任何的副作用。但其实所讲的这些实验数据都是文案当中的,我没有去考量这些实验数据的真实性。随着录制的深入,我发现在讲铁皮石斛、铁皮石斜口服液的时候存在一些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成分。实际收取10万元报酬。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2022年4月到郑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4月接触到胡某辉后,5月至7月初帮忙做铁皮石斛口服液的策划宣传工作。工作室一共6个人,我负责统筹、审核工作,张某甲甲研、刘某辛负责视频录制、视频剪辑、后期制作、视频传输(百度网盘)工作,张某庚、蔺某、刘某壬负责搜索整理、关于铁皮石斛口服液的文案,然后拼接成话术文案。做好以后交给我初审核,然后再发给胡某辉、张某。编写宣传铁皮石斛的文案,主要是张某、胡某辉将一些话术和基本要求告诉我,我通过口述的方式由张某庚、蔺某、刘某壬负责进行整理、搜集相应的资料,制作成文案。2022年5月10日,张某到郑州来开始第一次的拍摄视频工作,拍摄视频的工作由张某甲甲研、刘某辛负责,同时他们还负责视频剪辑和后期制作工作。一共拍摄45期左右“张某寻真”栏目。按照约定每期5000元,胡某辉只支付了30期的费用15万元,剩下的费用还没有结清。工作室制作的视频和话术文案都要经过胡某辉审核。某某工作室剪辑的视频和话术文案,有时会提出修改意见。
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我是某乙甲公司副董事长,公司与经销商的利润分成是由我来定。2021年12月15日开始与胡某辉等人讨论三好直供项目的筹备,2022年2月16日开始直播。三好直供项目的提成方案是销售价在200元以下的,只收回成本价,销售价在200以上的,与经销商五五分成,但在5月份以后,有些群比较多、体量较大的经销商也会和其协商分成比例,有时候会给他们增加比例,这些情况房某报告给我批通过才能实施。田某乙也是三好直供项目的股东,不知道占股多少。虚构冒充医学专家教授,将普通食品、保健品宣传成可以治疗各种疾病的灵丹妙药,高价进行售卖的行为是为了赚钱盈利,不是为了骗人。在“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中,足博仕占股40%(其中宋某甲占股43%、我占股25%、徐涛占股27%、某占股5%),胡某辉占股40%、田某乙占股20%。这个出资比例是胡某辉在“倒门槛一群”里提出的,分红的比例也是这样的。筹备过程中,经常在这个“倒门槛一群”里进行沟通。房某、甘某春、邱某给我汇报过一两次三好直供项目的数据。且我对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分红进行了审批。2021年12月与胡某辉达成合作协议,2022年1月试运行后,2月开始正式运行。前期“三好直供”项目投资500万元,足博仕占股40%,某己丁公司占股40%、田某乙占股剩下的20%。某己丁公司负责选品、主播和出纳工作,包含主播团队策划,供应链设计;宋某甲安排成都公司由我负责给“三好直供”项目提供经销商、扶商,成都公司还负责财务;田某乙负责统领整个项目,田某乙还负责监察财务。“三好直供”项目还有招商部、扶商部、计调部、财务部几个部门,招商部负责人是房某;扶商部负责的是陈某,成都公司有两个扶商主管,分别是甘某春和邱某,计调部负责人是孙某甲,没有单独的财务部。
五.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北京某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京正泽[2022]电鉴字第0609号、第1019号、第0657号、第1018号、第0672号、第0630号、第0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证明对涉案的手机和电脑主机进行恢复和提取数据,并固定员工提成表、下单汇总表、聊天记录、日记账等证据。
审计报告,证明某乙甲公司获利600万元,胡某辉及张某富获利600万元,甘某春获利148632.08元,邱某获利69370元,房某获利525174元,陈某获利207765元,孙某获利121588元,曹某平获利245474元,李某民获利16508.97元,李某军获利30311元,朱某聚获利699407.32元,“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支付赵某策划服务费300000元,支付张某及江某丙116000元。
六、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
辨认笔录,证明:(1)经葛某辨认指出“阿某甲”是刘某甲乙。(2)经被害人杨某甲辨认指出曹某平就是在三好直供直播间讲课的曹某丁老师、孙某就是在三好直供直播间讲课的孙院长。(3)经被害人江某甲辨认孙某是三好直供的讲师孙院长、曹某平是三好直供的讲师曹某丁。(4)经被害人罗某辛辨认孙某是孙院长、张某是在“国医寻真”直播间宣传铁皮石斜口服液的张某教授。(5)经被害人何某甲辨认孙某是孙院长、曹某平是讲师曹老师。(6)经证人刘某癸辨认甘某春就是他于2022年6月见过并共进晚餐的“阿某乙”、房某就是他于2022年6月见过并共进晚餐的“三好直供”招商房某。(7)经张某甲甲研辨认张某是“张某寻真”项目的张某教授。
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明(1)2022年7月2日11时01分至2022年7月2日14时1分,在见证人胡某乙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对位于中大君悦广场17楼黄某丙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搜查出身份证1张、8张银行卡、平板电脑1部,直播操作手册29页,U盘1个,红色签到本2份等物品。(2)2022年7月2日10时05分至16时01分,公安机关对房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广场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室进行搜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扣押手机、保健品、电脑主机、U盘等。(3)2022年7月12日10时09分至11时0分对某某正德公司位于南昌莱蒙都会5B栋2120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扣押五黑混合即食麦片等商品、导播室电脑和手机等物品。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小鹅通平台的直播视频(移动硬盘)及“5.23”专案电子数据分析,证明讲师在直播间虚假宣传各类产品,并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产品的过程。
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
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1.鉴定意见书未见侦查机关委托手续以及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而卷宗材料中,未见鉴定委托书。因此,不能证明上述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上述鉴定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2.本案电子数据提取疑似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本案电子数据鉴定卷宗中未附相关电子数据的提取笔录,而是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由公安机关补充提交了提取笔录,且提取笔录显示,电子证据的提取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3月3日,而笔录签字人员网安大队民警曹晓飞、李某壬的笔录出具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
二、对《专家意见》有异议。1.专家意见在类型上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型。2.出具意见的专家,未取得和提供相关的鉴定人资质和鉴定执业资质,发表的意见仅为学术意见,从意见书第二项分析说明的具体内容上,未否认相关产品成分的作用,不能达到公诉机关证明存在虚构事实的证明目的。3.客观上宜昌市中医专家意见引用的直播内容片面甚至是曲解,恶意篡改直播内容的行为存在,且缺乏上下文,论据存在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等问题,其结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三、对《审计报告》有异议。1.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如下:(1)鉴定人员曹某戊于2019年起执业,至今未满五年。(2)审计报告中未见司法鉴定专用章,该审计报告只有某乙有限公司公章。(3)对于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是否进行复核,报告中未见复核情况。(4)审计依据的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2.对审计报告的关联性有异议,该报告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犯罪金额、获利金额的依据。“被害人”并非基于相信了被告人的虚假宣传而购买的涉案产品的金额,不应被计入诈骗金额。同时,该审计报告中计算的获利金额中也有因上述非犯罪行为获利的部分,故该份《审计报告》中的犯罪金额、获利金额都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3.《审计报告》中的金额,应当扣除实际未回款金额,“三好直供”项目有明确的退货机制,也有退货发生,审计报告未剔除退货金额,真实性存疑。
四、对证人证言有异议。针对证人所某购买的产品吃了之后没有效果,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证人罗某乙提到产品确实有相应的功效。粱美芳证实其之前经常感觉头晕,但是吃了铁皮石斛之后感觉好多了;冯某乙证实其老伴在使用铁皮石斛后血糖确实降了一些,有效果,在停播后还找人帮忙又买了一份。同时,辩护人走访时也了解到,部分消费者认可部分产品效果。200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夸大宣传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明目的。
五、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不认可。第一,对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有异议,很多被害人笔录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前会告知被害人案件定性为诈骗,要求被害人配合,很多被害人是在公安机关找上门后才“觉得”自己被骗。调查人员提前定性、进行诱导性发问,极大地影响了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第二,对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有异议。很多被害人不是因涉案宣讲行为和治疗疾病目的而购买产品,其购买涉案产品是自主行为,未受本案相关人员影响,跟本案指控事实没有关联,不应被计入所谓的“被害人”之列。
六、对检查笔录有异议。公诉机关没有提交本案被告人对涉案的13种产品进行辨认的相关证据,所以对于被害人购买的13种产品是否是由某某正德公司提供,辩护人持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案涉价款因缺乏受害人对案涉产品的确认,不能作为被告人涉案的金额。
被告人胡某辉及其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某某正德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某己己公司系证照齐全、有食品和保健品销售资质的合法市场主体。
某某产品厂家的宣传资料以及网络宣传资料,包括:
书籍,《神奇的铁皮石斛》《天书铁皮石斛》《一滴熊胆能养命》《阿胶基础研究与应用》《阿胶百科知识》《蜂胶的神奇妙用》《益生菌是最好的药》《康必硒——微量元素硒与健康》《硒的神秘疗效》;
专业论文,《精制熊胆粉活血化瘀作用研究》《熊胆粉的药理学研究进展》《熊胆粉的药理作用及临床应用研究进展》《熊胆粉功效与运用》《熊胆粉制剂临床应用的研究进展》《羊胎盘保健食品的研制及功效研究》《羊胎盘的研究进展及其开发应用》;
专家视频,《李某甲己讲熊胆》《中央电视台专家讲蜂胶》;
电视栏目,江苏城市频道《约见名医》栏目介绍蜂胶,北京卫视同仁堂栏目介绍羊奶。
杂志,《今古传奇》背面熊胆粉广告。证明胡某辉直播中所宣传的产品的功效均来源于书籍、论文、网络上的资料,只是在直播中进行了搬运,不是胡编乱造,某己庚公司的诈骗话术和文本。
三、直播视频资料,证明某某正德公司的主播在直播中均用滚动播报的方式申明所销售的产品均为食品、滋补品、保健品,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不能代替药物治疗,并且承诺14天无理由退货,某丁公司及胡某辉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四、电视广告,青海卫视熊胆粉广告、黑龙江卫视熊胆粉广告、湖北综合频道益生菌广告,证明各大卫视播放的熊胆粉广告,其宣传远比胡某辉夸张,保健品宣传存在夸大成分具有普遍性,不能以此来证明胡某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五、不同品牌熊胆粉价格对比表、各类熊胆粉实物及发票、不同品牌铁皮石斛价格对比表、各类铁皮石斛实物及发票,证明在保健品市场中,保健品的销售价一般为成本价的10倍,甚至更多,售价高或者利润高不代表一定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六、《熊胆粉发货、退货、复购表》、《益生菌和螯合钙复购表》,群主徐某己统计的退货明细及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回访电话录音,证明某某正德公司有正常的退换货机制,强调售后服务,具有履约行为和履约能力,在经营过程中均有退换货记录,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七、银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到的三封感谢信,证明某甲壬厂家生产的同款产品效果良好,取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八、九江某己主童某与消费者张某乙壬(微信昵称文言文)、蔡某丙(微信昵称珍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胡某辉经营的“三好直供”平台是实实在在在经营产品,并取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在经营过程中倡导消费者按需购买。
九、消费者黄某癸、何某甲、裴某、梁某丙、冯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胡某辉没有欺诈消费者,且所销售的产品具有相应的效果,有不少消费者是出于提高免疫力、养生需要才购买产品。
十、国家卫健委《 (5069537)'>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3号(医疗体育类178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3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资料,证明铁皮石斛、西洋参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国家鼓励和支持药食同源相关产业发展;
十一、熊胆粉等药材、药粉厂家出具的《证明》,椴树雪蜜检测报告,证明胡某辉所销售的产品安全可靠,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未收到过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
十二、山东某某药业、赤城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应付货款对账单,证明某某正德公司是长期经营具有信誉的企业,某甲壬厂家会给予先发货后付款服务。
十三、关于胡某辉等人诈骗案涉案产品功效及安全性评价说明的意见书,证明13种涉案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成分,已有专家学者进行了科学研究,发现均具有一定的保健或治疗作用。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并未强制要求辩证论证使用。各产品主要成分的安全性有权威专家发表的科学研究文献论证,总体安全可靠,正常食用一般不会导致危害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只是讲师在宣传时存在夸大功效或保健作用的问题。
十四、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胡某辉等人始终都在进行真实的销售活动,客观上存在销售合格产品的基础事实和对价关系;同时一直以较为积极的意愿履行销售义务、承担产品责任,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十五、健康体检服务协议两份、员工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条,证明胡某辉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员工充分的人文关怀。
十六、胡某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证据,证明胡某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十七、江西赣州市章贡区8位市民写的联名信,证明购买者是自愿购买直播间产品,且产品质量好,没有被骗。
被告人张某富及其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消费者龚某甲、龚某乙、刘某乙甲、胡某甲乙、张某甲辛、张某乙癸、郭某戊、余维芳等人的询问笔录及光盘,证明某某正德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具有相应的效果,有不少消费者食用后身体情况有所改善,大部分消费者也是出于提高免疫力、养生需要才购买产品。
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邱某母亲郑某丙的大竹县某某医院出院证和大竹县某某中心卫生院出院证明书,证明邱某母亲患有乳腺恶性肿瘤、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
二、大竹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邱某为独生子女;
三、残疾人证,证明邱某的父亲为视力残疾人。
被告人孙某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孙某的学历证明,证明孙某毕业于皖南某某学院,临床医学专业。
被告人曹某平提交了如下证据,宜都市公安局退赔记录,证明曹某平在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赃款245474元。
被告人朱某聚的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住院病历,证明朱某聚2011罹患胃癌。
二、荣誉证书,证明被告人朱某聚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李某民的辩护人提交了李某民给某庚壬公司唐某己的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2年7月1日李某民收到的所谓的提成款不是其提成获利,而是给某庚壬公司的货款。
被告人李某军的辩护人提交了出院诊断书、出院记录,证明李某军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不适宜羁押。
被告人赵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荣誉证书两份及视频,证明赵某品行良好,积极从事公益事业,被评为“优秀公益人”“年度最佳志愿者”荣誉称号。
二、沈阳市某某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证明赵某患有腔隙性脑梗死、2型糖尿病、大脑动脉狭窄、颈动脉硬化等疾病,不适宜被羁押。
被告人张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某的弟弟患有某某,张某是其唯一扶养人。
二、讲课课件,某己壬公司给的课件讲的。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公诉机关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被告人胡某辉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一、三、五、七、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二、四、九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六有异议,理由是:1.是证据来源不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应当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许可。2.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有直播宣传的功效,仅能证明部分被害人在购买此产品时,除了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原因外,还存在其他理由。对证据十中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认可,专家学者未参与案件办理,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了解不全面,其论证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也不具有参考价值。证据十一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证据十三涉案产品功效说明意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产品论证意见里已说明,讲师讲述的内容已经超出了产品所列成分本身的功能和功用,证明讲师在直播间宣传产品时,有虚构产品功效的事实。二、对赵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荣誉证书不持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出院证明不持异议。对被告人邱某、曹某平、李某军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针对公诉机关、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关于《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未见侦查机关委托手续的问题。补充侦查卷第十六卷中有宜都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编号都公(刑)鉴聘字[xxx]xxx号,被聘请人处有鉴定人孙某丁的签名以及北京某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受理专用章,侦查机关的委托手续齐备。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电子数据提取疑似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问题。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 六条关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规定,侦查机关补充提交了《提取笔录》,明确记载了实际提取日期,本案电子数据系侦查人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取,符合上述取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未当场填写提取笔录属于程序瑕疵,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程序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侦查机关补充提交《提取笔录》对电子数据提取的程序瑕疵进行了补正,依法可以采用。
关于《审计报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 八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业务种类。涉案审计报告并非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作出,相关审计工作不属于司法鉴定活动。辩护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审计依据的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的问题, 合同法废止是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审计报告》依据的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被纳入 民法典,法律引用错误属于瑕疵问题,对《审计报告》的实质内容没有影响。公诉机关用于指控的《审计报告》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人员依法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均具有相应审计资质。同时,《审计报告》是对“三好直供”社群项目中某某正德公司与某乙甲公司、公司员工之间资金往来、员工工资提成发放情况等事项的归纳汇总,审计过程及分析说明、审计意见与公司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反映了终端销售情况、公司收付款和分红、提成情况,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控辩双方提供的意见书。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关于黄某丙等人诈骗案涉案产品性质、功效及宣传内容的意见书》,胡某辉辩护人提交的《关于胡某辉等人诈骗案涉案产品功效及安全性评价说明的意见书》及《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意见,供本院予以参考。
关于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是要证明有部分消费者食用“三好直供”社群项目销售的产品后身体状况有所改善,该产品具有宣传的相应效果。对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中已有被害人有过相应陈述,且控辩双方对此部分证据均无异议,无需被害人再出庭作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的问题。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移交对胡某辉有利的证据,经核实,没有该类证据存在。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宜昌市中医专家意见书中引用的直播内容存在恶意篡改的情况,辩护人未提供相关线索,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在对被害人取证过程中存在诱供的违法行为,被害人的陈述不应采信的问题。经查,侦查人员仅在对极个别被害人进行询问时提到“正在办理一起养老诈骗案件”,但随后询问的内容都是在直播间购买了什么产品、购买过程、为何购买、直播间直播的情况等,并未向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同时,该个别被害人陈述内容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客观真实的反映了案件情况,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胡某辉辩护人提供的第五组与涉案产品相似的熊胆粉产品实物及销售价格的证据。某某产品的某甲壬厂家、产品成分等均不相同,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种产品及价格的高低,本院无法评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直播中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是为了销售盈利,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并未将食品、保健品虚构成药品,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因本案交易涉及保健品,即行为人获取被害人的财物并不是完全无偿,而是以付出保健品为对价,故不宜简单以存在交易事实来推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不构成诈骗罪。通过欺诈宣传销售保健品是否构成诈骗罪,仍然要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来考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失。
(一)关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关于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对象选择具有特殊性。本案中,群主在发展人员进群时,是按照陈某的培训以及扶商人员的要求,尽量筛选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因为这些中老年人基本都具有保健或者治疗疾病的需求,这种特定的心理需求为被告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基础。2.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清醒认知。胡某辉等股东在“倒门槛一群”就“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运营进行商讨的过程中,经常会转发销售保健品涉嫌犯罪的宣传报道,并多次商讨如何逃避打击。其中,黄某丙转发一篇涉保健品诈骗的文章后,胡某辉说到“这篇报道卖的都是普通食品,没有蓝帽,也被称为是保健品骗局,问题的关键是客户的投诉,客户买产品的需求是治病”,可见其清楚不能将保健品宣传为能够治疗疾病的药品。而且股东在决定社群项目法律上的代表人时,在群内讨论说“黄某丙最合适,被抓了给50(万)一年”,宋某甲还说“在老家找个人来做,然后用他的卡收款,有事他扛”。由此可知,胡某辉等人在明知其产品只是食品、保健品没有治疗功效的情况下,仍大力宣传其具有治疗功效,该行为已超出民事虚假宣传的范畴。3.获取暴利的手段明晰。“三好直供”社群项目采用套路化的销售模式,通过先售卖不盈利的价格9.9元至100元的小单取得中老年人的信任,然后逐步过渡到售卖价格100元至500元的中单对人员进行裂变、分流,最后才推出案涉的13种价格虚高的大单产品,且大单产品的销售时间短,销售过程中以线上虚假宣传、“厂家促销”“限时优惠”“水军”抢购等手段,营造热销氛围,诱骗客户高价购买,攫取暴利。4.“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既不某乙壬公司账户收款,也不用股东账户收款,某己癸公司员工及亲戚朋友的私人账户收款,具有明显的规避法律责任的意图。
(二)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骗行为。
虚构讲师身份。“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对讲师曹某平、孙某、李某民等人的身份都进行了虚假包装。将孙某包装成“北京孝佑堂医学研究院副院长”,胡某辉、张某富还专门安排孙某、曹某平、万某甲到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拍摄孙某搞科研的虚假视频,虚构身份、拍摄虚假视频,都是为了诱导消费者对讲师产生信任,进而对讲师宣讲的产品功效产生信任。2.虚构产品功效。直播间讲师对产品的功能、效果进行严重虚假描述,将所售卖产品的功效与相同成分药品的功效混为一谈,将本是食品、保健品的产品宣传成等同于药品甚至超过药品,能治疗某些疾病,甚至直接宣传对癌症有特定疗效,宣传产品“无病能防、有病能治”,以虚夸的产品功效代替产品的实际效用,实质上隐瞒了真相。
(三)被害人对产品价值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购买产品。直播间将对影响产品价值判断的相关因素进行了严重虚假描述,比如由名贵药材加工、有巨大药用价值等,被害人正是对产品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产品有预防、治疗相关疾病的效果,从而高价购买产品,该行为应认定为错误认知下的交付。
(四)被害人实际遭受了损失。被害人购买产品是基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特定目的,但案涉产品根本不具有视频所宣传的治疗效果,被害人的购买初衷和预期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被害人在欺骗、诱导下出资购买了实际价值与宣传功效严重不符的产品,财产遭受了损失。
综上,胡某辉、黄某丙等人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创建“三好直供”社群项目,设立招商部、扶商部、计调部、财务部、文案部等部门,并雇请在案其他被告人及其他人员,广招经销商,建立微信群,通过社群直播,以冒充专家进行讲解、安排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虚夸产品功效,让中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无法达到其预期的产品,因此被告人胡某辉的行为表面上是出售商品以收取对价货款,实则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钱财,胡某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胡某辉为了在直播间销售铁皮石斛红参口服液,聘请赵某团队以及张某共同录制铁皮石斛宣传片,对铁皮石斛的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胡某辉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假广告宣传的手段实施诈骗,虚假宣传行为与诈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构成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告人张某富、房某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三好直供”社群项目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引起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诈骗他人钱财。经查,张某富作为某某正德公司总经理,虽不享有人事、财务权,但在案证据证实,张某富任总经理期间,协助胡某辉某庚丁公司日常事务、销售事务,给讲师制作文案提供资料、意见,并对文案进行审核,其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及获利情况不仅是明知,且是积极参与的。张某富在明知“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系编造专家身份、虚假宣传,致使被害人对案涉食品、保健品具有治疗功效等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受骗从而高价购买案涉产品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的管理工作,与胡某辉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考虑到张某富不属于“三好直供”社群项目股东,不具备领导、组织者的职责,只负责“三好直供”社群项目涉及某某正德公司的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房某、陈某、甘某春、邱某作为公司中层,通过胡某辉的培训、工作微信群、文案等均能清晰地知晓“三好直供”社群项目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不具有其直播间宣传的治疗疾病疗效的食品、保健品以谋取暴利的事实,但仍以扶商人员、招商人员身份参与整个犯罪,积极发展经销商、扶持经销商以发展众多中老年人加入微信群观看直播,购买产品,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关键一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被告人房某、陈某、甘某春、邱某,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作为直播间讲师,通过编造专家身份,夸大、虚构产品功效,使被害人对本案所涉保健品具有治疗功效等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被害人受骗高价购买保健品,且其提成收入来源于中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数量,直播间讲师是令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关键环节,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讲师未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他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亦应认定为从犯。
三、关于本案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
诈骗金额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通常与被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数额一致,即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最终给被害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数额。本案中,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即为购买案涉产品支付的价款,故诈骗金额应为案涉的13种涉诈产品的销售金额。其中,关于此13种产品的采购成本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被告人利用食品、保健品进行诈骗,此13种产品是被告人以骗取被害人钱财为目的而与被害人实施交易的媒介,该媒介作为诈骗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采购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故本案的诈骗金额即为案涉13种产品的销售金额。
四、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主体不适格、不具有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问题。
张某接受胡某辉的聘请,在明知其宣讲的铁皮石斛文案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仍然对铁皮石斛做虚假宣传,以其身份及宣传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胡某辉虚假广告罪的帮助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辉、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邱某、陈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春的违法所得150312.08元的总数计算错误,应为148632.08元,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胡某辉与某乙甲公司、田某乙的诈骗违法所得42505027.59元,应予追缴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某乙甲公司分红所得6000000元、田某乙分红所得3000000元另案处理,扣除前述另案处理的金额后,本案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33505027.59元。被告人胡某辉系本案诈骗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富、房某、甘某春、邱某、陈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甘某春、邱某、陈某、孙某、曹某平、赵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孙某、曹某平、朱某聚、李某民、李某军、赵某、张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甘某春、陈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邱某、李某民、李某军、赵某的量刑建议不当,遂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未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李某民、李某军、赵某的量刑进行调整。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二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和第 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和第 三款、第 七十二条第 一款和第 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一款第 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第 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4日折抵刑期4日,即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甘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曹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朱某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李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赵某犯虚假广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某犯虚假广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五、冻结在案的“三好直供”社群项目公用账户诈骗资金19900517.56元、被告人胡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00元、被告人张某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曹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45474元以及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甘某春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邱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70元、被告人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588元、被告人朱某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9407.32元、被告人李某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8.97元、被告人李某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311元及扣押在案的其他相关涉案人员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21797.53元,均发还被害人。
十六、继续追缴被告人房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5174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765元,被告人甘某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632.08元,发还被害人。
十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辉与某乙鞋业有限公司、田某乙的违法所得2918482.13元,并发还被害人。
十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70台台式电脑主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长 袁昌桂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张啸海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锦洲
书记员 谢秋淼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1款4项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修订)[失效]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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