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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典型案例 · CASE A16

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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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云2528刑初185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12.26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审理法官徐翠 曹海英 白光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43 个
明知犯罪未遂主犯从犯从重应当从轻可以从轻自首悔罪表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追缴没收财产管辖指定辩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规则质证证据不足传唤批准逮捕执行逮捕拘留量刑建议陪审简易程序延期审理未成年初犯偶犯前科犯罪记录
案例特征:刘某出售1张银行卡获利500元,涉案11万,因不符合3个账户标准撤案1张银行卡 500元 撤案 3个账户

刑罚: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被告人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被告人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云2528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车春华,云南天方(元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2月2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瀛心,云南天方(石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小名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辩护人胡丽梅, 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辩护人朱子贤, 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22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昆燕,云南天方(元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2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犯诈骗罪,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会明、书记员马某己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车春华、向某甲及指定辩护人胡瀛心、朱某甲及辩护人胡丽梅、朱某乙及辩护人朱子贤、邱某甲及指定辩护人陈昆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0月-2023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先后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在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上寻找三轮摩托车、农用车等低速车辆,采用让低速车辆在后面跟随超车并道的过程中故意与低速车辆右车尾和其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位发生刮擦,造成超车人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5被告人以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等为由提出自行协商解决,骗取16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144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163起,共计诈骗1314464元;被告人向某甲参与23起,共计诈骗金额243804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118起,共计诈骗金额971060元;被告人朱某乙参与47起,共计诈骗金额404204元;被告人邱某甲参与22起,共计诈骗金额22019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行驶至贵州省关岭县××镇××村××路与小猪田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甲驾驶的贵GC××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罗某甲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甲等人以修理费高,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罗某甲因害怕赔偿更多的修理费同意协商。经协商被害人罗某甲的姐姐陈某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26008元;

2.2022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载刘某甲、朱某乙行驶至贵州省晴隆县××镇××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向某甲等人以修理费高,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郑某某因没有驾驶证害怕赔偿高额费用同意协商。经协商被害人郑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乙5600元,现金支付给朱某乙2000元,共计7600元;

3.2022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贵州省贞丰县长田镇金叶新村细氽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赵某甲驾驶贵E3××某某轻型栏板货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报保险管辖没有时间且要求提供车辆给其使用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害人赵某甲的妻子余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200元;

4.2022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云南省楚雄市苍岭镇元双公路子午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凡成琴驾驶的云EN××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双方协商后张某己同意帮助刘某甲等人维修车辆,因修理厂维修不了宝马车,张某己害怕到其他地方维修车辆的维修费高同意协商。经协商张某己现金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900元,共计8400元;

5.2022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镇××村委××道××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李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逃跑至黑苴砖厂处时,被刘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逼停,陈某丙等人到达现场,后刘某甲等人以李某甲酒后驾驶等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陈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6000元;

6.2022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新平县××镇××路××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乙驾驶的云FL××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罗某壬等人到达现场,刘某甲等人提出不按规定超车承担全部责任报保险不够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罗某壬等人害怕赔偿更高的修理费同意协商。经协商罗某壬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800元;

7.2022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墨江县××镇××村大南温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云FE××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双方到达修理厂评估修理费后,刘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害人黄某甲现金支付给刘某甲9000元,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共计10000元;

8.2022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载邱某甲、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从楚雄州到大理市。12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G320国道楚雄州南华县沙桥镇于栖村委会天申堂加油站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自双才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向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自双才害怕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被警察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被害人自双才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朱某乙4000元;

9.2022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无牌号奔驰车(后落户为云E7××某某)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大理州剑川县羊岑乡通甸线路段三甸木材加工厂100米处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云LZ××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向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杨某甲微信支付给邱某甲20000元,微信4次支付给刘某甲160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共计46000元;

10.2022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玉龙县九河乡甸头村委会G214国道九河灵珠小学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和丽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和晓松到达现场后,刘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和丽某某因拖拉机没有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和晓松微信支付给朱某乙13800元;

11.2022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云E7××某某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在丽江市古城区G348丽宁公路上行驶,紧急刹车与后方由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云PB××某某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警察到达现场后认定杨某乙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被害人杨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12.2022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宁蒗县××乡××村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与被害人沙某甲驾驶的农用车发生刮擦,沙某乙到达现场后,刘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沙某甲因没有驾驶证同意协商。经协商沙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8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200元,共计7000元;

13.2022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宁蒗县××乡××村××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丙驾驶的贵DW××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沈某某到达现场,向某甲等人以车辆保险到期为由提出协商解决,杨某丙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害怕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沈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800元;

14.2022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隆某区××街乡××道××附近处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白某甲停放在公路上的无牌照桑塔纳(新车未落户)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私了可以少赔偿费用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白某甲因车辆还未落户同意协商。经协商被害人白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15.2022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施甸县施七公路水长乡三台村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赵某乙驾驶的云MV××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有急事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害人赵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16.2022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施甸县施孟公路凤鸡寨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云M8××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有急事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周某甲因三轮摩托车只购买交强险同意协商。经协商被害人周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8元;

17.2022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被告人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施甸县××道××路××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王学平到达现场,刘某甲等人以私了可以少赔偿修理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杨某甲丁某1支付给刘某甲14800元;

18.2022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镇××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丙驾驶的云L2××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要到保山开会没有时间处理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罗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5000元,罗某甲甲微信支付给朱某乙6500元,共计11500元;

19.2022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个旧市××道××+75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乙五驾驶的云GZ××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向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王某乙五因三轮摩托车保险超期同意协商。经协商张某辛某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共计4000元;

20.2022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新平县××乡公戛线K17+8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普某甲驾驶的云JY××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赶时间、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普某甲两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

21.2022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元江县南洒新村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高某甲驾驶的云FL××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下车后一直叫赔钱,高某甲没有想到报案和刘某甲等人协商。经协商高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900元;刘某甲等人跟随高某甲到家中,高记有的妻子杨某甲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1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共计5000元;

22.2022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镇沅县恩乐镇文团公路中医院背后二级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田某甲驾驶的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田某甲的儿子田某丙到达现场,刘某甲等人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田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7088元;

23.2022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镇沅县××村文三线K7+800M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以赶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罗某甲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800元;

24.2022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镇××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陶某甲驾驶的云G5××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向某甲等人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陶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25.2022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镇××村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朱某丙驾驶的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修理费高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朱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6000元;

26.2022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红河州个旧市××乡××道××+2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高某乙驾驶的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超车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修理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高某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7900元;

27.2022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红河州元阳县××村委××村××道××+500米处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白某乙驾驶的云G6××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麻烦没有时间且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白某乙4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共计15000元;

28.2022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红河州石屏县××镇××村委××村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白某丙驾驶的云GX××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白某丙因等着卖蔬菜没有时间同意协商。经协商白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29.2022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红河州石屏县××村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云GX××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马某甲同意协商。经协商马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30.2022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至甲寅岔路口往凹腰山方向蒙元线K132+3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白某丁某的桂某-2××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警察到达现场认定刘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白某丁承担次要责任。姚某到达现场后和刘某甲协商。经协商姚志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300元;

31.2022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乐元丫口路段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丙驾驶的贵BA××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第二年保险费会增加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王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5000元;

32.2023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曲靖市某某饭店旁的乡村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甘某-8××某某农用小货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孟某某忙着赶回贵州老家、小货车没有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陈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800元;

33.2023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海田花宫老国道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秦某乙到达现场,刘某甲提出可以协商解决,付某某想快速解决同意协商。经协商秦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34.2023年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至曲靖市马龙区××道××镇××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碰瓷的方式故意和被害人朱某丁驾驶的云03-2××某某农用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朱某丁因农用车没有保险等原因同意协商。经协商朱某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600元;

35.2023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朱某甲行驶至昆明市石林县G320国道路美邑中学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云D2××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李某乙认为刮擦是其造成的同意协商。经协商李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500元;

36.2023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乙、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新平县××线K438+85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丁驾驶的云FR××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李某甲癸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没有时间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罗某丁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600元,现金支付给朱某甲4000元;李某甲癸微信支付给朱某甲6000元,共计12600元;

37.2023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昆明市禄劝县九龙镇万民村委会塘子箐市场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丁能驾驶的云AR××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杨某丁永到达现场,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杨某丁能认为超车发生刮擦要承担责任同意协商。经协商杨某丁永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80元;

38.2023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昆明市富民县境内轿子雪山旅游专线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云AJ××某某面包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贺某某认为是其责任同意协商。经协商贺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80元;

39.2023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宁洱县××镇××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的云JP××某某面包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有急事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000元;

40.2023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新平县××镇××路××+5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丁驾驶的云FM××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王某丁想尽快管辖同意协商。经协商王某丁的侄子李某乙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41.2023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新平县××镇××道××+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白某戊驾驶的云FT××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白某庚到达现场,刘某甲假装报警后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白某戊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白某庚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共计5000元;

42.2023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南华县沙桥镇G320国道孙家屯加油站岔路口处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云EQ××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陈某丁到达现场,刘某甲以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陈某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800元;

43.2023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景东县××镇××道××+95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云J7××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蔡某某认为是其责任同意协商。经协商蔡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44.2023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组丽永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和某某驾驶的云LM××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和学文到达现场,刘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和学文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8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200元,共计3000元;

45.2023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永胜县××镇章斐村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熊某甲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熊某甲两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0元;

46.2023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与香格里拉市××镇××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段某甲驾驶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案交警会扣车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段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2000元;

47.2023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大庄街子与彩鄂路2号大庄镇卫生院附近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左某甲驾驶的桂10-2××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左某甲因车辆保险到期同意协商。经协商左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48.2023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玉龙县××乡××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戊驾驶的云PB××某某面包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杨某戊因报保险不够赔偿维修费同意协商。经协商杨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800元;

49.2023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镇××村××组金江线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谷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提出报警管辖,因谷某甲饮酒驾驶机动车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谷某甲的妻子杨某甲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6800元;

50.2023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玉龙县××镇××村委××村××组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无牌号农用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李某丁因小孩生病和农用车没有年检同意协商。经协商李某丁微信支付给朱某甲5080元,和文微信支付给朱某甲5000元,共计10080元;

51.2023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道××镇××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伍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伍某某因拖拉机没有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伍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0080元;

52.2023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古学乡卡日贡村往云南方向1公里处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斯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私了可以少赔偿费用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斯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53.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彭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5700元,现金支付给朱某甲3000元,共计8700元;

54.2023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永胜县××道××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云L1××某某小货车发生刮擦,巡逻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张某甲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9800元;

55.2023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顺州镇洲城村委会麻拐洞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向某乙驾驶的云PF××某某小货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向某乙因车辆没有年检没有购买保险同意协商,后子志勇等人到达现场。经协商向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子志勇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7000元,共计支付26000元;

56.2023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委××组××道××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云MJ××某某面包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董某某因驾驶的面包车没有购买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董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900元;

57.2023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缥镇联络线双河村浪坝街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谢某甲驾驶的云M3××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谢某甲因三轮摩托只购买交强险同意协商。经协商谢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600元;

58.2023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施甸县××房乡××房街××桥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己驾驶的云MN××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杨某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00元;

59.2023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施甸县旧城乡施孟公路滚豆水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云M0××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张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600元;

60.2023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街××桥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段某乙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段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0元,杨某甲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共计9000元;

61.2023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赵某丙驾驶的云MZ××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其车辆是全保私了可以少赔偿修理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赵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200元;

62.2023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街镇云保公路扁瓦路段扁瓦河11号桥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段某丙驾驶的云M2××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费用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段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5000元;

63.2023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行驶至保山市柯街镇云保公路扁瓦路段扁瓦河4号桥附近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云M3××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曹某某两次微信支付给朱某甲4800元;

64.2023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镇××美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朱某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朱某戊因害怕报警摩托车被扣押同意协商。经协商朱某戊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7000元;

65.2023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澜沧市云县××街乡××村路段景云线K227+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800元;

66.2023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澜沧市云县晓街乡四家村路段景云线K215+2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莫某某妻子李某乙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800元;

67.2023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乡与昌宁县××处往昌宁县方向5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何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谎称报警后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张建元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200元;

68.2023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镇××桥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己驾驶云MY××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假装报案后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己微信支付给朱某甲500元;

69.2023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临沧市凤庆县××镇××段××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云MA××某某轻型货车发生刮擦,因毕某某驾驶的车辆无保险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毕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7800元;

70.202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大理州南涧县公郎镇祥临公路小水井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常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因常某某系帮助他人落户害怕报保险买家不要摩托车同意协商。经协商常某某的妻子自家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6800元;

71.2023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大理州永平县××镇××道××+8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云L2××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周某乙认为是其弯道超车承担责任同意协商。经协商周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

72.2023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保山市昌宁县东泸线K3470+3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庚驾驶的云M××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杨某庚因三轮摩托车没有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杨某庚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0000元;

73.2023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云保线往卡斯方向王家寨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云M8××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假装报警后提出协商解决,于某某因忙于卖豆子同意协商。经协商于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乙2500元;

74.2023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保山市昌宁县云保线扁瓦河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罗某戊因其患病保险到期同意协商。经协商罗某戊微信支付给朱某乙10000元;

75.2023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复合村G214国道与临清××村入口结合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云09-7××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雷某某因忙送货保险到期同意协商。经协商雷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乙10800元;

76.2023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普洱市澜沧县竹塘乡募乃村民乐山庄G214国道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阳某某和驾驶的云J5××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阳某某和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害怕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阳某某和微信支付给刘某甲7000元;

77.2023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普洱市景东县××镇四里坝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查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查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0000元;

78.2023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可以少赔偿费用,经协商张某丙同意赔偿刘某甲等人10000元,后双方驾驶车辆到罗某甲丙家,罗某甲丙微信支付给朱某乙10000元;

79.2023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大理州南涧县××镇××路××道××+8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王某癸到达现场,刘某甲等人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王某癸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600元;

80.2023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普洱市墨江县××镇××村××村社房岔路口团烂线K9+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辛驾驶的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许某乙到达现场,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许某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3000元;

81.2023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普洱市墨江县××镇通新公路K34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刘某丙驾驶的云JW××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次年保险费会增加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刘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82.2023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朱某乙行驶至普洱市景东县练南线公路南边地七组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等人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罗某己同意赔偿修理费等费用10800元。后刘某甲等人到达罗某己家,罗某己两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300元;罗某己的妻子杨某甲壬现金支付给刘某甲5800元,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700元,共计人民币10800元;

83.2023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普洱市镇沅县古城镇京联村委会京联村蛮糯小组S221省道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罗某庚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后朱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乙到达现场,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朱某甲、朱某乙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后提出赶时间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因罗某庚驾驶的摩托车刚落户还没有购买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罗某庚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

84.2023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宁洱县德安乡文团公路兰庆村委会国庆桥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段某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罗某甲丁等人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赶时间车辆报保险次年会增加保险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罗某甲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000元;

85.2023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墨江县××镇通新线K26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庚驾驶的云J7××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报警,李某庚因要考驾驶证怕影响考试同意协商。经协商李某庚三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共计14000元;

86.2023年4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景东县××镇××路××街××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谢某乙驾驶的云J7××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后双方到达谢某丙家后,经协商谢某乙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谢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元,共计6000元;

87.2023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昭通市巧家县××镇××路××号××道出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龙某甲驾驶的云DR××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不赔钱就报警,龙某甲认为是其责任和刘某甲协商解决。经协商龙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88.2023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到禄劝县转龙镇月牙村委会娇子山专线鲁纳故村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赵某庚到达现场后,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赵某庚2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

89.2023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到玉溪市易门县××乡××村两百米下坡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维修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王某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800元;

90.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玉溪市易门县××乡方向9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矣某1驾驶的云FD××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假装报警后以报保险不够赔偿维修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矣某到达现场后刘某甲等人跟随矣万杰到达泰坤汽车城,矣自金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矣万杰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800元,共计6800元;

91.202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牟定县牟元公路新桥尾矿坝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朱某己驾驶的桂10-2××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朱某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2000元;

92.2023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南华县南大线高铁站和龙保山庄岔路口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窦某某驾驶的鲁某-××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没有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窦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3000元;

93.2023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云A6××某某宝马车载刘某甲行驶至楚雄州楚雄市东大线路段K30+7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辛驾驶的云E7××某某皮卡车(皮卡车牵引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朱某甲报警后警察到达事故现场,认定李某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离开现场。后刘某甲、朱某甲、李某辛打电话和微信聊天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李某辛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8000元;

94.2023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元谋县老城乡老羊公路S216国道苴那烟站门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云ED××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武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95.2023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南华县××街镇××村××村委××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周某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罗某甲戊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驾驶无牌号摩托车报警后警察会抓人等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罗某甲戊微信2次支付给朱某甲6000元;

96.2023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姚安县××镇××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壬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李某乙丙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摩托车没有保险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乙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4000元;

97.2023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元谋县物茂乡罗兴上村路段的公路上,虚构与被害人李某癸驾驶的云EU××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不赔偿修理费要报警抓李某癸去坐牢等理由提出协商解决,李某癸因无驾驶证同意协商。经协商李某癸两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0元;

98.2023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元谋县××道××街村干河路段处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昌某某驾驶的云E××某某三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自己报保险维修车辆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昌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600元;

99.2023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楚雄州元谋县××乡××村××道××+2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陶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假装报警后提出协商解决,因陶某乙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车牌和无驾驶证同意协商,后刘某甲等人到达陶某乙家,陶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3900元,刘某甲等人离开时拿走软珍香烟三条,经认定三条软珍香烟认定价格为720元,共计8620元;

100.2023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曲靖市师宗县漾月社区师弥线发块村新有机肥厂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伏某某驾驶的云03-××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伏某某因拖拉机没有年检同意协商,双方驾驶车辆到达张某癸修理厂。经协商张某癸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800元;

101.2023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红河州泸西县石泸公路阿庐古洞后洞转弯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马某乙驾驶的云G8××某某面包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赔偿500元的修理费,马某乙同意后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元;

102.2023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S313省道老寨派出所下面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周某丁驾驶的云GY××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后双方驾驶车辆到达周某丁家,刘某甲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提出协商解决,周某丁认为是其责任同意协商。经协商张某甲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600元;

103.2023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镇庄××村往新华乡1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壬驾驶的云G7××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因杨某壬没有驾驶证同意协商。经协商杨某壬的儿子杨志红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600元;

104.2023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屏边县新华乡蒙古路××+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云G6××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冯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300元;

105.2023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屏边县××乡××村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自己报保险为由提出协商解决,邹某某因摩托车没有车牌同意协商。经协商邹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106.2023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个旧市某某医院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马某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马某丙因没有驾驶证同意协商。经协商马某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8000元;

107.2023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个旧市与开远市交界G326国道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普某乙驾驶的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普某丁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普某丁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4800元;

108.2023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建水县大田山过去1公里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陶某丙驾驶的云G5××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赔偿高额维修费,陶某丙等人害怕报警赔偿不了维修费同意协商。经协商陶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元,吴某丁2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7000元,共计12000元;

109.2023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元阳县××镇××帮村委会沙仁沟爱五公路K31+6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许某甲驾驶的云GV××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许某甲因没有时间同意协商。经协商许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110.2023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元阳县××街镇境内元绿二级公路19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桂10-2××某某农用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钱某某认为是其责任同意协商。经协商钱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7800元;

111.2023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镇××村委××道××公里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包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赶时间到蒙自开会为由提出有多少钱赔偿多少,后包绍洪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00元;

112.2023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砚山县阿猛迷法村往茂地冲村方向国道转弯下坡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马某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赔偿修理费1480元,马某丁同意后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80元;

113.2023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石屏县××镇××村××村小路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李某甲甲提出到修理厂维修,刘某甲以没有时间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甲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元;

114.2023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老公路竹园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韦某某因要送小孩上学和刘某甲协商。经协商未公学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115.2023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丘北县八达哨乡太阳魂酒庄S311省道高八线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乙驾驶的云H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李某甲乙报警后警察提出没有人员伤亡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甲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

116.2023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村委会大山旁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庚驾驶的云HL××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王某庚的儿子王某甲甲到达现场后,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王某庚想尽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王某甲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800元;

117.2023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丘北县××镇××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癸驾驶一汽红塔微型小货车发生刮擦,吴某戊到达现场,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杨某癸因驾驶的车辆系黑车同意协商。经协商吴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2000元;

118.2023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丘北县G305省道八道哨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甲甲驾驶的农用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杨某甲甲因驾驶的农用车系新车没有购买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杨某甲甲同意赔偿修理费5000元后到达杨某甲甲家,后罗某甲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元;

119.2023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砚山县维摩乡芹菜塘村G323国道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辛驾驶的云HZ××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王某辛打电话报案后,刘某甲提出没有时间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王某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2000元;

120.2023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到红河州石屏县异龙湖北边山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丙驾驶的云G8××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赶时间等不得交警到现场处理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甲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800元,共计3300元;

121.2023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红河州石屏县宝秀镇棉亚花寨G323国道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普某丙驾驶的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次年保险会提高为由提出协商解决,普某丙因由有急事同意协商。经协商普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元;

122.2023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行驶至红河州石屏县大桥乡323国道纳头村岔路口附近的公路,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何某乙驾驶的云G6××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赶时间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何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123.2023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玉溪市××道××庄街道××镇离撮科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云FJ××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吴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124.2023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墨江县G227国道K3181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王某壬驾驶的云J1××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王某壬3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共计16000元;

125.2023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贵州省盘州市××街道火铺尖山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贵BA××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假装报警后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唐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126.2023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乡××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周某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周某己到达现场,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周某戊因三轮摩托车没有车牌同意协商。经协商周某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127.2023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G320国道和S204省道升官平岔路口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田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田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

128.2023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到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丁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警察到达现场后认定李某甲丁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李某甲丁的兄弟李某乙丁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2000元;

129.2023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曲靖市某某马厂村路口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黎某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黎某某因拖拉机没有购买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黎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元;

130.2023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泸西县××镇××中枢镇老公路者红坡老电站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达小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双方到达修理厂评估后需要修理费5000元,刘某甲以没有时间要把车辆开到昆明维修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达小平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

131.2023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泸西县××乡××村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张某丁驾驶的云G1××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警处理耽误时间私了可以少赔偿修理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张某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132.2023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弥勒市××镇××村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甲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杨某甲癸到达现场后,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杨某甲癸同意赔偿给刘某甲1600元,后杨某甲乙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杨某甲癸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00元,共计1600元;

133.2023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玉溪市新平县××镇××道××+7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戊驾驶的云FN××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李某甲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134.2023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普洱市镇沅县××村××组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云J2××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张某甲乙等人到达现场后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吴某乙因害怕三轮摩托车载人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张某甲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800元;

135.2023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镇沅县勐大镇按勐公路千家寨路段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赵某丁驾驶的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赵某丁的儿子赵某壬到达现场后,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赵某丁认为超车发生事故其承担全部责任和三轮摩托车载人害怕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赵某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800元,赵某壬请朋友龚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刘某甲的中国银行卡30000元,共计币33800元;

136.2023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临沧市云县幸福村岔路口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云SV××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苏某某因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同意协商。经协商苏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2000元;

137.2023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普洱市景东县水泥厂国道路段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左某乙驾驶的云JU××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谎称报警后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左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138.2023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

AG85V5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十里长坡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杨某甲丙驾驶的豫16-6××某某农用拖拉机发生刮擦,双方到达交警中队后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杨某乙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60元;

139.2023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玉龙县××镇××村委××村××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和仕塔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没有驾驶证驾驶车辆报警后摩托车会被没收等理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和仕塔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000元;

140.2023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迪庆州维西县××道××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余某甲驾驶的云34-0××某某拖拉机发生刮擦,警察到达现场告知余某甲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余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141.2023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金大线10KM+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谷某乙驾驶的云PR××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次年保险费会提高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谷某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6800元;

142.2023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宁蒗县大兴街道拉都河村委会开元桥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豫03-3××某某农用车发生刮擦,胡某某报案后交警到达现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经协商胡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9800元;

143.2023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宁蒗县××乡清水河村委会关丫口战永线K28+2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马某戊驾驶的农用车发生刮擦,刘某甲假装报案后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金某乙体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800元;

144.2023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丽江市华坪县××乡××村××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庞某某驾驶的云PN××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庞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145.2023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大理州云龙县××乡××村德勐线K366+3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金某甲驾驶的云L3××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金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害怕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王某甲乙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6000元;

146.2023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怒江州兰坪县××乡××村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秦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秦某甲的妻子杜某某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因秦某甲系帮助他人落户害怕报保险买家不要摩托车同意协商。经协商秦某甲微信支付给朱某甲8800元,杜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20000元,共计28800元;

147.2023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载朱某甲车行驶至迪庆州维西县××乡××道××村××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二忠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二忠因摩托车没有落户害怕被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二忠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0元;

148.2023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四川省S214省道米易县××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龙某乙驾驶的桂10-2××某某农用车发生刮擦,警察到达现场后认定龙某乙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龙某乙微信三次支付给刘某甲26000元,龙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元,共计31000元;

149.2023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四川省西昌市××镇××道××道弯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川W5××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其车辆很贵私了可以少赔偿修理费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方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4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2100元,共计3500元;

150.2023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四川省西昌市安哈镇营盘村G108国道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邱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邱某丙到达现场,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邱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151.2023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镇沙子坝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贾某甲驾驶的川W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贾某乙到达现场后,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贾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2800元;

152.2023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镇大石头沙场门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余某乙驾驶的桂R4××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徐成吉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00元,余某乙现金支付给刘某甲200元,共计1600元;

153.2023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行驶至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镇××道××桥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川TC××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其自己报保险修车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万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元;

154.2023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行驶至红河州弥勒市××道××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张某戊驾驶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张某戊因害怕报案后警察把其拖拉机扣押同意协商。经协商张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000元;

155.2023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文山市××乡××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康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康某某因拖拉机没有缴纳保险同意协商。经协商康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甲4000元;

156.2023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砚山县盘龙乡小腻姐村323乡道干塘子岔路口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云HY××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孙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5800元,微信支付给朱某甲10000元,共计15800元;

157.2023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文山州马关县古林箐乡小南线K26+3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云G9××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邓盛祥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158.2023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五里冲水库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陶某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陶某丁认为其超车发生事故责任由其承担同意协商。经协商陶某丁两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000元;

159.2023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蒙自市新安所水果市场附近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饶某某驾驶的云GZ××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饶某某微信支付刘某甲5000元;

160.2023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河口县××乡××道××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吴某丙驾驶的云G7××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吴某丙因没有驾驶证害怕处理同意协商。经协商段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80元;

161.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某乙铜厂乡麻子寨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李某乙己、白秀芬到达现场,后刘某甲提出协商解决,李某甲己因摩托车没有落户同意协商。经协商白秀芬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8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共计11800元;

162.2023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到红河州元阳县黄草岭乡G219国道金竹寨岔路口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黄某丙驾驶云G0××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以其车很贵修理费高私了可以少赔偿为由提出协商解决。经协商黄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600元,现金支付给刘某甲200元,熊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共计16800元;

163.2023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载朱某甲行驶至红河州元阳县××乡××道××+10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白某己驾驶的云G8××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刘某甲提出叫白某己赔偿修理费等费用2万余元,黄某丁等人路过现场提醒白某己等人有可能是碰瓷,报案后警察到达现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驾驶机动车辆先后与163名被害人驾驶的低速机动车辆发生刮擦,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积极参与,应当以诈骗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一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邱仲琴被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163起,共计诈骗金额为1314464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重处罚情节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诈骗建档立卡户;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九个月至十四年零十一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10万元-15万元之间;

2.被告人向某甲实施诈骗23起,共计诈骗金额243804元,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重处罚情节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诈骗建档立卡户。从轻处罚情节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一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七年零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6万元之间;

3.被告人朱某甲参与诈骗118起,共计诈骗金额97106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重处罚情节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诈骗建档立卡户。从轻处罚情节为:案发后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一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12年-12年零3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9万元;

4.被告人朱某乙参与诈骗47起,共计诈骗金额404204元,(三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诈骗老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重处罚情节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诈骗建档立卡户。从轻处罚情节为: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10年-10年零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7万元;

5.被告人邱某甲参与诈骗22起,诈骗金额220196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重处罚情节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诈骗建档立卡户。从轻处罚情节为:被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一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4年-4年零3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认罪,但量刑和罚金过高,愿意赔偿自己的犯罪所得,但已记不清自己诈骗分得多少钱,对收取现金的部分,有的是被害人夸大了金额,没有这么多,但具体已经记不清,从来没有拿过被害人的香烟。

辩护人车春华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就部分案件事实、案涉金额及量刑持异议,具体理由为:

首先,第11、30、148起指控犯罪事实,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或被害人已进行报警处理,交警部门办案人员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或现场协调赔偿的行政意见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为一般性交通事故,而不是以犯罪论处,因为就整体案件事实进行推论,似乎符合可定义为犯罪行为,但现有证据终究不能排除事故的正常性。

其次,在部分指控的事实中,有被害人陈述向被告人等人支付赔偿时,有部分现金的说法,但也仅仅只是被害人的口述,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所谓的部分现金确实真实存在,因此,在案涉金额统计中,应该将该部分“现金”予以剔除。

再次,关于本案具体的涉案金额,就起诉书所指控的163起犯罪事实,统计数额为1314464元,应当将以上两项存疑项所涉金额予以扣除,具体为:第一项37300元、第二项67900元,共计105200元。以扣减之后的1209264元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四,本案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因为,五名被告人之间,虽形式上有结伙,但被告人刘某甲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支配地位,在犯罪过程中,事先也没有合谋,所得收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分配方案,可以确定,几人之间联系较为松散,实际也没有分工协作的必要性,相互之间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别,因此,不存在主从犯的区别。

关于量刑,就被告人刘某甲所犯案件事实,辩护人建议判处12年至12年零6个月。

被告人向某甲辩称: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胡瀛心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向某甲涉嫌诈骗罪罪名不持异议。但

一、不认可公诉机关认定的第十一起事实。证据显示该起事实是因其他车辆转弯导致向某甲驾驶的车辆急刹车后被害人的车辆追尾。交警对该起事故认定被害人未保持安全驾驶距离,负全责。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向某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其次,各被告人的碰瓷惯例是寻找农村、三轮摩托车进行刮擦。而本起事故的车辆是小型汽车。故第十一起事实应当以民事一般交通事故认定。

二、被告人向某甲具有法定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向某甲七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乙辩称: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朱子贤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朱某乙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朱某乙涉及的金额认定及量刑建议具有异议:

一、根据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涉案的所有现金部分35500元,且有6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的金额也应扣除。具体为涉第3起诈骗金额3200元、第11起为正常交通事故,不应认定诈骗金额2000元、第16起诈骗金额15008元、第24起诈骗金额4000元、第32起诈骗金额1800元、第35起诈骗金额3500元,以上六起合计29508元。扣除以上二项朱某乙的实际涉案金额为339196元。

二、被告人朱某乙系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动投案,系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自动终止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乙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如果认定朱某乙犯罪金额不超过35万元,建议对其量刑4年3个月至4年8个月;如果认定朱某乙犯罪金额超过35万元,并因为存在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所以量刑提高了一档,量刑起点为10年,量刑时也不应再重复评价诈骗老年人的情节重复量刑,建议朱某乙的量刑为7年。

被告人朱某甲辩称:认罪,但量刑和罚金过高,没有拿过被害人的香烟。

辩护人胡丽梅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朱某甲诈骗罪不持异议。但

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5起认为是一般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诈骗。对起诉的第41、42、53、88、99、103、124、129、149起的现金部分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为诈骗金额。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等情节,在本案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对朱某甲的量刑建议无法体现对从犯的从轻、减轻的幅度,量刑建议存在明显的量刑失衡。

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的量刑为6年7个月

被告人邱某甲辩称:自愿认罪认罚。但起诉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中,很多都不知情,其只是坐在车上,向某甲每个月给他一万多的钱,让其还车贷、房贷和支付小孩的生活费。

辩护人陈昆燕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邱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诈骗事实、诈骗金额有异议,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邱某甲参与的22起诈骗事实中,其中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第4起事实,证明邱某甲参与其中的证据不足;第11起属于正常的交通事故;第4起、第7起、第9起、第12起、19起、第21起被害人现金交付部分证据存疑,不认可真实性。对以上九起的涉案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人邱某甲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本案中实施犯罪事实最少,获利数额最少。

建议对其在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023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先后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在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上寻找三轮摩托车、农用车等低速车辆,采用让低速车辆在后面跟随超车并道的过程中故意与低速车辆右车尾和其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位发生刮擦,造成超车人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5被告人以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等为由提出自行协商解决,骗取16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31174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162起,共计诈骗1311744元;被告人向某甲参与22起,共计诈骗241804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118起,共计诈骗970340元;被告人朱某乙参与46起,共计诈骗402204元;被告人邱某甲参与21起,共计诈骗金额218196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不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其余162起犯罪事实中第99起中不认定三条香烟的价值720元,其余与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刘某甲微信余额24423元,朱某甲微信余额3361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朱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347的银行卡金额8930.58元、中国邮政银行尾号0366的银行卡金额28158元。被告人作案所驾驶的车辆:朱某乙贵AP××某某大众宝来轿车、刘某甲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轿车、朱某甲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已被依法扣押。五被告人作案的五部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刘某甲驾驶的贵AG××某某宝马车虽于2022年12月31日落在刘某甲妻子张某庚的名下,但平时车辆都是刘某甲在使用。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刘某甲实施诈骗期间,共转给妻子张某庚的钱合计7882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综合证据

(一)物证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

1.被告人刘某甲持有的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一辆、机动车行车证、驾驶证各一本、遥控钥匙一把、OPP0黑色手机一部,以及从被告人刘某甲的两个微信号中依法提取的现金24423元。

2.被告人向某甲持有的HONOR70白色手机一部(屏幕有破损)。

3.被告人朱某甲持有的Iphone14ro灰紫色手机一部、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一辆、车钥匙二把,以及从朱某甲的微信号中依法提取的现金3361元。

4.代某某2024年7月26日交来属于被告人朱某乙所有的贵AP××某某大众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行车证一本。

5.被告人朱某乙持有的OPPOReno75G银白色手机一部。

6.被告人邱某甲持有的Iphone13白色手机一部。

(二)书证

1.人员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向某甲的自然情况,五被告人属于成年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无犯罪前科。

2.到案经过、归案经过、传唤证。证明(1)2023年11月23日,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发生交通刮擦,到达现场双方争议较大,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到达元阳县公安局俄扎派出所管辖,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被传唤到元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2)2024年2月29日,向某甲在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房××被侦查人员抓获;(3)2024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乙被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4)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邱某甲被侦查人员通知到案。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1)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向某甲相互辨认出共同参与诈骗的其他人员。(2)证人罗某辛辨认出2022年11月27日和2023年11月21日开宝马车到他开设的某某理店修车的人是被告人刘某甲。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银行账户查询、车辆查询回复等财产调查情况。证明(1)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向某甲、朱某乙无不动产登记情况,被告人邱某甲登记在金融北城BY-10-03-03地块项目25栋1单元29层2号房屋一套,面积90.62平方米,登记时间2022年8月17日。(2)被告人刘某甲名下有三辆摩托车,其中两辆摩托车已经达到报废条件,贵AM××某某普通二轮摩托车状态正常;被告人向某甲名下有一辆贵A××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检验;被告人朱某甲名下有一辆云A6××某某宝马牌小轿车;被告人朱某乙名下有一辆贵AP××某某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被告人邱某甲名下有一辆云E7××某某奔驰小型轿车。(3)刘某甲农村信用社尾号2188银行卡上余额为550元,贵阳银行尾号3415银行卡余额为153元;邱钟琴农村信用社尾号2408的银行卡上余额为92元;朱某乙农村信用尾号0692银行卡余额32元;朱某甲在兴业银行尾号为1448银行卡余额2843元;朱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347的银行卡余额8930.58元(被元阳县公局依法冻结,2025年4月28日到期);朱某甲在中国邮政银行尾号0366银行卡余额28158元(被元阳县公安局依法冻结,2024年10月29日到期)。(4)五被告人均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接受证据清单、个人微信信息、对方微信信息(昵称一路有你)、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证人罗某辛向侦查人员提供他和来修理宝马车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2年11月27日,刘某甲到他的某某理店修理前保险杆和叶子板;2023年11月21日,刘某甲到他的某某理店修理板金和钢圈。

6.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提取笔录。证明(1)刘某甲微信昵称为“独自,成某”“一路有你”;朱某乙的微信昵称为“丽丽苗方热灸馆”“做好自己”;朱某甲微信昵称为“~So、灬低調~”“EILEEN”;邱钟琴微信昵称为“开开心心”;向某甲微信昵称为“伤痕”。(2)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1月24日,五被告人收到诈骗款后在微信里互转的资金流向情况:刘某甲转给朱某甲288998.79元;朱某甲转给刘某甲467718元;刘某甲转给邱某甲84140元;邱某甲转给刘某甲75700元;朱某乙转给刘某甲219109元;刘某甲转给朱某乙155965元;朱某乙转给邱某甲42140元;邱某甲转给朱某乙3100元;刘某甲转给向某甲25900元;向某甲转给刘某甲3000元;朱某甲转给朱某乙14600元;朱某乙转给朱某甲5400元。刘某甲并转给其父亲刘某戊70000元;转给其母亲谢某戊100000元;转给其妻子张某庚788229元;张某庚转给刘某甲183295元。

7.调取证据通知单、证据清单、人员轨迹情况。证明(1)被告人朱某甲于2023年1月1日乘坐飞机从厦门高崎机场飞往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2023年1月26日乘坐飞机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飞往厦门高崎国际机场;2023年1月30日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飞往昆明长水机场。(2)被告人朱某乙于2022年9月20日乘坐飞机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飞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2023年3月31日从湛江机场飞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当天又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飞往保山云瑞机场;2023年2月5日从昆明南站乘坐高铁到富源北,当日乘坐高铁回贵州。(3)被告人邱某甲于2022年8月31日乘坐飞机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飞往宁波栎社国际机场;10月4日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飞往兴义万峰机场。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车辆信息登记、变更登记流水、人员轨迹表、机动车行驶轨迹。证明(1)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于2023年2月2日变更登记为朱某甲所有;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于2022年12月31日变更登记为张某庚所有;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于2022年5月9日变更登记为向某甲所有;云E7××某某于2023年10月17日变更登记为邱某甲所有。(2)涉案贵A9××某某、贵AG××某某、贵AG××某某、云E7××某某、云A6××某某车辆在贵州、云南、四川省境内的行驶的路线和途径市县乡镇等地方情况。五被告人在三省市县、乡镇的入住登记信息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车辆理赔信息统计表。证明贵AG××某某车辆、云E7××某某车辆曾因发生交通事故多次报保险公司理赔以及车辆投保情况,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所理赔的均不涉及保险诈骗。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脱贫户相关资料、建档立卡户被害人名单、60周岁以上被害人名单。证明(1)经调取精准扶贫管理中心云南省建档立卡户的登记情况,本案涉及的被害人沙某甲、赵某乙、王某乙五等33家庭系脱贫户、监测对象、边缘易某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2)60周岁以上被害人共10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辛的证言。证明他在蒙自某甲理厂工作,2022年11月27日,一名微信昵称为“一路有你”的贵州男子和另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贵A牌照的白色宝马车到某某理店修车,车辆左前保险杆、左前叶子板、左前机盖被撞坏掉。车子修复好后,该贵州男子会开车到某某理店做保养。2023年11月21日,该贵州男子驾驶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到某某理店修车,车辆前保险杠、左前叶子板、左前大灯被撞坏、左前轮钢圈有划痕,车辆修好后他微信联系该贵州男子,但一直没有人来取车。

2.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刘某甲的老婆。刘某甲有两个微信号码,一个微信昵称是“一路有你”,一个微信昵称是“独自,成魔”。最近刘某甲三次通过微信转账82000元给她,这些钱是她经营的饭店刘某甲替她收的款,还有就是平时她替刘某甲名下的货车支付的修理费、工钱等,他一起转给她的。贵AG××某某宝马车是她贷款购买的,车辆也是落在她的名下,她每月赔贷款6000元左右。但平时车辆大部分时间是刘某甲在使用,刘某甲在外面做什么事情她不知道。

3.证人李某甲庚的证言。证明他在贵州省开阳县开设汽车某某理店,刘某甲会到他的某某理店修车,刘某甲的微信昵称为“一路有你”,他在微信里把刘某甲标注为福特车,2022年12月份,他借用刘某甲尾号为F18的香槟色宝马车去接亲,在镇雄县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刘某甲以17.5万元的价格把该宝马车卖给他,他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7万元,后他将该宝马车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汽车经销商,该经销商和刘某甲直接对接支付款项,刘某甲退赔他7万元。香槟色宝马车到他的店修理过10多次,大部分是修理左前叶子板和左前门部位,刘某甲的另外一辆白色宝马车也来修理过2-3次。

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明朱某乙和他离婚后,2023年4月份购买了一辆大众车辆,车牌号码为贵AP××某某,后朱某乙被元阳县公安机关传唤,该车辆一直停放在家中,该车辆现在还欠银行4.5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该车辆他没有异议。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了四次犯罪事实:(1)2023年11月18日,他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从贵州贵阳走高速公路到达红河州境内,下高速公路后,一辆搅拌车超车时,他没有避让,对方车辆刮擦他的车辆左前侧叶子板、大灯、保险杆,对方微信支付给他14000元,后把车辆送到蒙自某乙理厂维修;(2)11月20日他到蒙自找到朱某甲,11月22日,他驾驶车辆载朱某甲在屏边的路上行驶很慢,一辆三轮摩托车超车的时候,他没有避让,三轮摩托车挂着他的车辆左前侧,后对方两次微信转账赔偿了14000元;(3)2023年11月23日,他驾驶车辆载朱某甲在金平老猛岔国道的路口行驶缓慢,一辆三摩托车超车,他没有避让,三轮摩托车刮擦他的车辆左前叶子板、大灯、保险杆,对方微信两次转账赔偿16600元,现金赔偿200元;(4)2023年11月23日,他驾驶车辆从元阳县到绿春县在路上行驶缓慢,一辆三轮摩托车超车,他没有避让,三轮摩托车刮擦他的车辆,后对方报警没有赔偿。在短时间发生交通刮擦是为了向对方要钱,对方都是自愿赔偿。11月22日车辆发生刮擦后没有维修,11月23日两次被刮擦同一个地方。

六次供述综合证明:(1)他名下有5辆罐车在2023年前已经出售,他的贵AG××某某香槟色轿车于2023年以17万多元出售,后购买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因他的征信不好落户在老婆张某庚的名下,车辆一直是他使用。贷款是他和老婆一起赔还。(2)他没有其他工作,平时在老婆开设的酸汤黑豆某某锅店帮忙买菜,他把自己的微信昵称“一路有你”放在某某锅店供客人扫码支付。(3)他和朱某乙认识好多年,双方没有经济往来,他驾驶贵AG××某某车带朱某乙到云南旅游过一次,在楚雄玩了三、四天,但没有发生交通刮擦。(4)他于2023年初认识朱某甲,是朋友关系,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后朱某甲购买了一辆车牌号码为云A6××某某的黑色宝马车,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他和朱某甲来过云南2次,第一次驾驶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到大理玩,没有发生交通刮擦,第二次是被抓的这次,发生交通刮擦3次。(5)2022年10月-2023年2月份,他一直驾驶贵AG××某某号香槟色宝马车,2023年2月份,购买了贵AG××某某号白色宝马车,两辆车先后到过西双版纳、大理、丽江、红河、曲靖,具体什么时间去的记不得。贵AG××某某车辆在云南期间没有发生过交通刮擦,贵AG××某某车辆在云南期间发生过交通刮擦,具体时间记不得。

2.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供述24次犯罪事实:(1)2022年9月,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他、邱某甲、朱某乙去大理市,在去大理市的路上,刘某甲驾驶车辆碰瓷一辆三轮摩托车,对方赔偿1080元。(2)2022年9月从大理回楚雄市,4人驾驶向某甲的宝马车从丽江到香格里拉市,在路上发生正常的交通刮擦,对方赔偿了800元。(3)2022年9月刘某甲和他各自驾驶宝马车从丽江到红河县,在路上他碰瓷一次,造成对方三轮车掉到排水沟里面,对方用微信转账1280元到邱某甲的微信上。(4)2022年10月22日,他和邱某甲在楚雄市二手车市场以23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后两人开车到丽江找刘某甲,在路上奔驰车被一辆面包车追尾,双方报案后,对方赔偿1000元,他把车开到大理奔驰4S店维修。(5)在修车期间,他和邱某甲驾驶宝马车到楚雄市姚安县碰瓷一辆三轮摩托车,对方微信转账支付2600元在邱某甲的微信上。(6)车修好后,他和邱某甲驾驶车辆到楚雄市双柏县,在双柏县水塘镇碰瓷一辆小货车,对方现金赔偿了4008元。(7)几天后,他和邱某甲驾驶宝马车去大理开奔驰车,在大理祥云境内碰瓷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对方微信转账500元到邱某甲的微信上。(8)他驾驶奔驰车载邱某甲从蒙自到文山,在路上碰瓷一辆拉生姜的三轮摩托车,对方赔偿了现金2080元。(9)2022年11-12月份期间,他驾驶云E7××某某奔驰车载刘某甲、邱某甲、朱某乙从红河县沿国道行驶,在路上他碰撞一辆收废品的三轮摩托车,对方赔偿4000元,微信转账3000元给刘某甲,现金支付1000元。(10)2022年10月份,他驾驶贵A9××某某宝马车载刘某甲、朱某乙到机场接邱某甲,在路上他开车撞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后对方微信支付一部分给朱某乙,三人到对方家支付剩余的现金给朱某乙,刘某甲还给对方两个小孩每人100元。除去修理费,朱某乙分得1000元,剩余的他和刘某甲平均分配。(11)2022年10月份的一天,他驾驶贵A9××某某宝马车载邱某甲,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朱某乙行驶到云南境内的一个地方,刘某甲驾驶车辆撞对方的一辆蓝牌小货车,对方赔偿给刘某甲3200元。(12)2022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他、朱某乙、邱某甲到丽江,在路上刘某甲撞着一辆拖拉机,对方的侄儿子到场后赔偿了1万多元,除去修理费向某甲和邱某甲分得2000元。(13)2022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他、朱某乙从贵州省关岭县往永宁县的道路上,刘某甲驾驶车辆撞向对方的三轮摩托车,摩托车侧翻后驾驶员手部受伤,对方驾驶员喝酒没有报警,并微信转账赔偿26000元。(14)2022年10月一天中午,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他、朱某乙、邱某甲从楚雄走国道到双柏县,在路上刘某甲停车,朱某乙、邱某甲下车上厕所。后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超车过去,刘某甲驾驶车辆追上去缓慢行驶,三轮摩托车超车并道时刘某甲加速撞三轮摩托车,对方同意赔偿7000-8000元,通过微信、现金支付给刘某甲,他分得2000元。(15)2022年10月份一天,他驾驶白色奔驰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从楚雄到丽江,在大理的国道上缓慢行驶,有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超车变道的时候他加速撞向三轮车右后轮,造成车辆保险杆被挂掉,对方同意赔偿46000元,现金支付1万元,邱某甲微信收2万元,刘某甲微信收16000元,他和刘某甲每人分得15000元,朱某乙、邱某甲每人分得5000元。(16)2022年10月份的一天,他驾驶奔驰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从丽江市前往玉龙雪山,在一条国道上行驶,前面有一辆小轿车突然左转,向某甲急刹车后面的面包车撞到向某甲驾驶的奔驰车,经过协商面包车驾驶员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000元。(17)2022年10月份的一天,他驾驶刘某甲的贵AG××某某宝马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回丽江市,在一条国道上行驶时,他趁农用车超车变道时加速撞到农用车,对方没有驾驶证和保险,他儿子到现场后微信支付了7000元,除去修理费等费用向某甲分得1000多元。(18)2022年10月份的一天,他驾驶刘某甲的贵A9××某某宝马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到泸沽湖玩,行驶在一条国道上把车速放慢,有一辆金色的三轮摩托车超车时加速撞上去,对方的侄子来后,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多元。(19)2022年11月份,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他、朱某乙、邱某甲从保山市行驶到一条岔路口时看到一辆三轮摩托车载5-6人在公路上行驶,刘某甲趁对方超车并道加速碰撞,对方没有驾驶证没有报警,对方的儿子到达现场后,微信转账赔偿15008元给刘某甲,他分得5000元后分给邱某甲2000元。(20)2022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载他、朱某乙、邱某甲从保山市出发,行驶在一条公路上停车捡核桃,看见一辆拉狗和鸡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超车并道时刘某甲加速碰撞三轮摩托车,对方儿子到场后,对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赔偿1万多元,他分得4000元后分给邱某甲2000元。(21)2022年11月份,他驾驶云E7××某某奔驰车载刘某甲、朱某乙、邱某甲从蒙自市到文山的公路上,碰撞了一辆拉生姜的三轮摩托车,对方赔偿了4000元,刘某甲分得2000元,他分得2000元后分给邱某甲1000元。(22)2022年10月份,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宝马车载朱某乙,他驾驶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载邱某甲从楚雄到大理洱海,在加油站的时候他和一辆驾驶无牌照的拖拉机驾驶员发生争吵。后他驾驶车辆到公路上等该拖拉机,该拖拉机出来后他趁拖拉机超车并道时打方向和拖拉机相撞。后对方认为他碰瓷并叫了5个人到现场,因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没有报警,对方微信转账赔偿4000元给朱某乙,向某甲、刘某甲每人分得2000元。(23)2022年10月份,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宝马车载向某甲、邱某甲、朱某乙从楚雄到戛洒,刘某甲在三轮摩托车变道从右边行驶,加速撞向三轮摩托车,后经协商对方微信转账5800元给刘某甲。(24)同一天下午,刘某甲驾驶AG9F18宝马车载他、朱某乙、邱某甲从戛洒到墨江的路上,收废品的三轮车驾驶员开车过来后超车,刘某甲加速撞上三轮车。对方同意赔偿1万元,当时支付了现金1000元,后4人驾驶车辆到对方家里面拿剩余的钱,对方拿现金9000元给他,后刘某甲分给他5000元。

九次供述综合证明:(1)2022年初,他和刘某甲相互认识。9月份,刘某甲打电话叫向某甲到云南玩并跟他介绍女朋友邱某甲,他驾驶自己的二手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到云南找刘某甲。他看到刘某甲开马宝车被碰还有钱赚,修车后还有剩余的钱,心想这个事情可以做,就学着碰瓷。(2)因刘某甲说他的车子不好,碰瓷赚不到钱。2022年10月22日,他和邱某甲在楚雄市二手车市场以23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他付首付,邱某甲贷款,车子落户在邱某甲名下。后他和邱某甲闹翻后,车子归邱某甲并退还他首付的钱,所以双方有经济往来。(3)2022年9月到云南后他和刘某甲、邱某甲、朱某乙一起干碰瓷的事,后来他和刘某甲吵架,就分开干,他带领邱某甲干了几次,2022年11月中旬就回到贵州,之后他和邱某甲分手,就去浙江打工。(4)贵A9××某某白色宝马车已于2023年被他以12800元的价格出卖。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已被邱某甲出卖。(5)碰瓷后对方赔款有微信支付,也有现金支付。(6)刚开始邱某甲不知道是碰瓷,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多了肯定知道是碰瓷,让邱某甲收赔偿款,是因他的征信不好,微信收款会被扣,让她收款后通过支付宝转给他,他又分点给她。(7)刘某甲碰瓷的车辆是一辆香槟色的宝马车,车牌记不得,他没干之后听说刘某甲买了一辆白色的宝马车。2023年春节后听说刘某甲和朱某乙的妹子朱某甲好上了,还买了一辆黑色的宝马。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供述30次犯罪事实:(1)2023年11月22日下午2点钟左右,那个地方叫什么不知道,当时刘某甲把车停在路边的一个厕所处,他刚要起步后面来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刚要超过去的时候,对面来了一辆小轿车,摩托车并道到右边,刘某甲就开车撞上去,我们的车撞到左大灯,摩托车撞到右后部位,刘某甲和对方商量,对方给了他14000元。(2)11月23日早上,离开金平县城跟着导航到达老猛,有一辆三轮摩托车超我们的车,在变道的时候刘某甲就加速撞三轮摩托车,刘某甲和对方商量赔偿的事情,后面对方给刘某甲16600元。(3)当天下午想找一家酒店休息,后面有一辆三轮摩托车跟上来,三轮摩托车在超车的时候对面来了一辆大车,三轮就朝我们的车撞过来,把我们的车前保险杆、叶子板、大灯撞坏,这次我们的车受损有点严重,前两次我们没有修车,这次的划痕和前两次的不一样,我们就想不要对方的钱,只想报保险维修,后面看热闹的人报警。(4)2023年1月31日,刘某甲驾驶他的白色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带着她和朱某乙做了一次碰瓷,当时刘某甲给她和朱某乙每人1280元,碰瓷的地点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5)2023年2月4日,刘某甲驾驶云6S5某某黑色宝马车碰瓷,对方支付给她的微信8000元,具体地点不知道。刘某甲、朱某乙和她都分着钱了。(6)2023年3月5日,刘某甲碰瓷对方二次支付给她的微信10080元,记不得刘某甲当时开那辆车,具体地点不知道,这次朱某乙没有参与,她到江西学车去了。记不得这次她分得多少钱。(7)2023年3月7日22时04分,刘某甲碰瓷后对方支付给她的微信10080元,具体地点不知道,朱某乙没有参与。(8)2023年3月16日12时42分,刘某甲碰瓷后对方支付给她的微信5700元,具体地点不知道,朱某乙没有参与。(9)2023年3月16日16时06分,刘某甲碰瓷后对方支付给她的微信29800元,具体地点不知道,朱某乙没有参与。(10)2023年9月中旬,刘某甲驾驶黑色宝马车在丽江撞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具体地点不知道,这辆摩托车是新的,摩托车驾驶员的老婆微信转给她28800元。(11)2023年3月22日16时09分,刘某甲碰瓷后对方微信支付给她的微信5000元,开的是黑色宝马车,朱某乙没有参与。(12)于2023年3月22日19时46分、48分,刘某甲碰瓷后对方二次支付给她的微信4800元。(13)2023年3月24日14时22分,刘某甲碰瓷后对方支付给她的微信17000元。(14)2023年3月27日18时31分,她的微信收到6800元也是诈骗来的钱,具体的记不起来。(15)2023年3月30日12时05分,她的微信收到10000元是诈骗来的钱,具体记不起来了,朱某乙是否参与想不起来。(16)2023年4月8日11时17分,她的微信收到6000元,是碰瓷来的钱,具体的记不起来了。(17)有一天下午,刘某甲碰瓷后,因为对方没有钱只给她500元。刘某甲碰瓷后对方没有钱赔偿的情况有很多次。(18)2023年4月13日15时09分,她的微信收到13000元是诈骗来的钱,具体记不起来。(19)2023年5月13日14时56分,她的微信收到12000元也是碰瓷来的钱,那段时间在楚雄,朱某乙是否参与不敢确定。(20)2023年5月17日2时19分她的微信收到18000元,那天晚上他们在楚雄某某酒店的路上,刘某甲开着她的黑色宝马车碰撞了一辆拉着三轮摩托车的皮卡车,报警后保险公司不赔,双方在现场加微信后离开现场,后对方微信转给她18000元。其实不是她开的车,是因刘某甲开事故认定书的次数太多,他害怕警察发现,就用她的名字登记了驾驶员的信息。(21)2023年5月24日22时23分,她的微信收到14000元,是刘某甲驾驶她的黑色宝马车撞一辆拉着编织的背箩的三轮摩托车,对方驾驶员是一个50多岁的男子,刮擦发生后他儿子到达现场,刘某甲与对方商量后,他儿子微信扫码赔偿给14000元,具体的地点我不清楚。(22)2023年6月14日14时03分,她的微信收到8000元,也碰瓷得到的钱,具体的过程记不起来。(23)2023年6月14日15时20分,她的微信收到24800元,是碰瓷的得到的钱,具体的过程记不起来。(24)2023年6月15日18时02分,她的微信收到7800元,是碰瓷得到的钱,具体的过程记不起来。(25)2023年7月14日1时35分,她的微信收到12000元,是刘某甲开着黑色宝马车故意碰撞一辆农机,当时老头不认账,然后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叫把车辆开到交警队处理,但对方报不了保险,双方协商解决,对方的妹夫和刘某甲协商,后对方的妹夫微信赔偿12000元。(26)2023年7月28日14时48分,她的微信收到12000元,是碰瓷得到的钱,具体过程记不起来。(27)2023年9月15日18时,她的微信收到6800元,是碰瓷得到的钱,具体过程记不起来。(28)2023年9月20日14时21分,她的微信收到26000元,是刘某甲开黑色宝马车撞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具体地点在什么地方不知道,对方车上一男一女,男的开车喝着酒,我们问对方大中午的还喝酒,对方说亲戚死了去做客,经协商那个女的微信转账26000元。(29)2023年11月19日18时9分,她的微信收到4000元,是刘某甲开她的黑色宝马车故意碰一辆车得到的钱,地点不知道。(30)2023年11月20日13时36分,她的微信收到10000元,是刘某甲开黑色宝马车故意碰一辆三轮车对方赔偿的钱,具体地点不知道。

八次供述综合证明:(1)她是从2023年的三四月份开始做碰瓷的事,刘某甲大概给过她八万元左右的钱,有的是平时给她的,有的是开车撞别人分给她的。大概撞了二三十次。(2)是2023年2月刘某甲说车子不够用,带她和朱某乙去昆明的一个二手车店购买一辆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首付9万多是她刷自己的信用卡支付的,每个月的月供6222元是用刘某甲给她的钱付的,车子登记在她的名下。(3)刘某甲一般是碰瓷三轮摩托车,少部分是农机车。一般是他把车子开的很慢,三轮摩托车超车变道时他就加油打一点方向冲上去撞车,他的车每次都是左前侧、大灯、叶子板、保险杠受损,对方车辆都是右侧受损。(4)她和刘某甲是开着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和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在云南的路上碰瓷,一辆车坏了送去修理,又开另一辆去碰瓷。大部分时间是她和刘某甲一起碰瓷,有时朱某乙也参加他们一起碰瓷。(5)刚开始刘某甲说撞车是正常的交通事故,有几次交警来了判定对方的责任,她也就相信刘某甲。后来撞车次数多了,被碰的部位都相同,她就知道是碰瓷了,并且是违法的,但她有房贷、车贷要还,平常的生活开支都是刘某甲给的,所以就一直跟着他干。(6)碰瓷后都是刘某甲下车去商量赔偿的事,她下车都不说话,只是去看被撞的地方或者是去旁边等。赔偿的钱一般都是用他自己的微信收款,有时也会用她的微信“~So、灬低調~”收,但因为时间长次数太多,已经记不清收了多少钱,收款后刘某甲叫她把记录删了。(7)先后到过丽江、西双版纳、楚雄、蒙自、老勐等地方碰瓷,其他地方对云南不熟悉记不得。

4.被告人朱某乙的供述。供述20次犯罪事实:(1)2022年11月份的时候红河县城发生过一次刮擦,刘某甲自己去交警大队处理,另外一次记得在景区发生,具体的情况记不得了。(2)2022年11月份,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车辆在蒙自市城边的二级公路上,后面有一小货车超车在并道的时候刘某甲加速上去,然后打了一下方向他们开的车左前侧跟小货车后侧轮胎发生碰撞车伤的比较严重,她就跟刘某甲吵架,问他你为什么要故意撞人家,以前撞那么多次是否也是故意撞的,刘某甲叫她不要管那么多,知道多了对她没好处。之后他就下车跟对方说话了,这次不知道是谁报案,警察来后,他去交警大队处理。从那次后她就知道他在碰瓷了。(3)202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在贵州和云南省××处,她老公打电话就下车去接电话,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迎面而来,刘某甲就跟她说在这里等着,随后刘某甲就掉头跟着三轮摩托车,过了10多分钟,刘某甲驾驶宝马车刚回来跟她说刚才赚了4000元,她问他怎么赚的他不说,第二天,她看到车辆大灯处有刮痕。(4)2022年10月国庆节期间的一天下午,在贵州关岭县花江镇的一个地方,刘某甲开香槟色宝马车贵AG××某某拉她和向某甲三个人,撞了一辆三轮车把三轮车撞翻,三轮车上好像是一男一女两个人,那个男的手臂受伤,他们下车后把他扶起来,但是三轮车驾驶员喝着酒,然后刘某甲和向某甲开始和对方谈钱,后面三轮车的这边叫了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来到现场,最后谈成2万元,刘某甲叫她用微信收钱,收钱后她又把钱转给刘某甲,这次刘某甲留了1000多远买烟酒,其他的他们两人怎么分不知道,她也分得钱了。(5)2022年10月国庆期间,一天中午,她和刘某甲、向某甲从贵州关岭县去兴义机场接邱某甲,来到晴隆县的一条路上,记不清是刘某甲还是向某甲开车,他们的车速很慢,后面来了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在超车并道的时候,他们的车和三轮车发生碰撞,刘某甲和向某甲下车商量,后面刘某甲叫她用微信收钱,具体是多少记不得了,后面她把钱转给刘某甲。(6)当天他们接到邱某甲后面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从关岭县到贞丰县的一条路上,她和刘某甲、向某甲、邱某甲4人,现在记不得是开那辆车,是谁驾驶的,他们的车和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对方是一男一女,后面双方私了,赔多少钱已记不清。(7)202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左右,向某甲驾驶刘某甲的贵AG××某某宝马车载她和刘某甲、邱某甲在楚雄的路上,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开的快把他们的车超了,向某甲就加速把三轮摩托车超了在前面慢慢的走,当三轮车超车准备变道的时候,他们的车就和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没有停车,向某甲加速追上去把车拦停,刘某甲和向某甲下车把对方驾驶员拉下来,对方叫了一个人来,经过协商对方赔偿了2万多元,是谁收的钱记不得,第二天刘某甲分了1000元给她,其他人分得多少钱我不知道。(8)在楚雄有一天她和刘某甲、向某甲、邱某甲4人,谁开刘某甲的香槟色宝马车记不得,与对方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碰撞,对方一男一女,对方就说找修理厂给我修车,刘某甲还是向某甲还帮助对方开三轮车,在那里找了二三家修理场都说不会修理,所以对方就赔钱,具体赔了多少不清楚。(9)有一次,刘某甲、向某甲、邱某甲和她4人,谁开的车记不得,他们的车和一辆拉着塑料废品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他们一起去县城把塑料废品卖掉,最后对方赔钱,赔了多少是怎么收钱已记不清。(10)有一次,刘某甲和向某甲、邱某甲和她4人,开着刘某甲的香槟色宝马车,在一个加油站和加水站的旁边,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之后对方赔钱,具体赔的情况不清楚。(11)刘某甲的香槟色宝马车撞坏掉送去修理厂修理,向某甲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奔驰车。刘某甲、向某甲、邱某甲和她4人开着奔驰车到大理玩,在去丽江的路上,向某甲驾驶车辆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上有菌子,经过商量对方赔偿4万多远,钱是谁收的不得,后面刘某甲分了2000元给他。(12)在丽江玩了10多天中,向某甲的开的奔驰被追尾送去维修,刘某甲开他香槟色宝马车,在丽江发生过三次和对方碰撞的情况,对方都赔钱了,但具体时间和地点,赔了多少钱已记不清。(13)在保山他们的车跟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还跟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具体的情况已记不清。(14)2022年11月份,她和刘某甲、向某甲、邱某甲开着香槟色宝马车和邱某甲的白色奔驰车从保山到普洱,在去普洱的路上发生过刮擦几次,每次的具体时间记不清。(15)2022年11月20日左右,他们4个在红河在了10多天,向某甲和邱某甲开奔驰车,她和刘某甲开香槟色宝马车,她记得发生2次刮擦,一次是碰撞了一个老人开的三轮车,这个老人要去接小孩,最后赔偿了多少记不清;第二次是碰撞了一辆白色的货车,因为协商不好对方报警,后面去交警队开刮擦认定书,最后赔偿了多少钱不知道,是刘某甲自己去处理的。(16)2022年12月份,回贵州时在普安县发生一起,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收了多少钱记不清。(17)2023年1月底,大年初八的时候,她和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到曲靖,在路上和一辆车发生碰撞,但具体的细节想不起来了。后她妹妹朱某甲就从厦门回到昆明找他们。(18)2023年3月30日,刘某甲和朱某甲来保山经常接她,在回去保山的路上和对方的一辆车辆发生碰撞,记不清是开那辆车,也记不得赔了多少钱。(19)后面的一天也发生了一起,但具体情况记不清。(20)后来他们开了一辆车去西双版纳的普洱景东过泼水节,在景东在了一个星期左右,这段时间也发生了刮擦,她的微信也收到钱,但具体的情况想不来,后面她就回贵州,没有和刘某甲在一起了。

九次供述综合证明:(1)她和刘某甲于2022年7月认识,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跟着刘某甲一起做碰瓷。期间刘某甲给过她十多万。2023年2月元宵节至2023年3月她和刘某甲分手,2023年4月初刘某甲又叫她一起玩,一起碰瓷一起消费。(2)每月刘某甲都会给她6000-8000元,2023年她学驾照刘某甲给她1万元,2023年4月刘某甲给了她7万元,她用这些钱于4月28日以13万的价格买了一辆贵AP××某某大众宝来车,首付、保险、上牌等用的钱都是用刘某甲给的钱支付的,其余她贷款。(3)用来碰瓷的车有刘某甲的二辆车: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525轿车(已报废)、贵AG××某某白色宝马530轿车;向某甲一辆比较老的宝马,邱某甲的一辆云南牌照的白色奔驰C200;朱某甲2023年2月买的一辆云A开头的黑色宝马。去过西双版纳、丽江、大理、香格里拉、红河等地方。(4)碰瓷时一般都是刘某甲或向某甲开车。行驶时看到前面有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这些低速行驶的车,他们会超过去后低速行驶。对方等不得超车变道时他们就加油打一点方向冲上去撞车,他们的车每次都是左前侧、大灯、叶子板、保险杠受损,对方车辆都是右侧受损。刘某甲或向某甲下去和对方商量赚钱的事,一般都会赔偿,大都是微信支付,有的是现金支付。(5)没有和刘某甲商量过如何碰瓷,但后面知道他是碰瓷,心里面是默许的。有几次报警,交警来也没说什么,她就没有多想,也没有主动退出,因为刘某甲会给她钱。有时她和邱某甲会帮忙收钱。(6)有时是刘某甲、向某甲、邱某甲和她一起去碰瓷,有时是刘某甲和她一起碰瓷,有时是刘某甲、朱某甲和她一起去碰瓷,邱某甲和她一般都是坐后排。碰瓷来的钱都是一起吃喝一起玩一起分,她不知道其他人分得多少钱。(7)2022年国庆节后她把邱某甲介绍向某甲做女朋友,2022年11月后向某甲、邱某甲就回贵州去了,她不知道他们碰瓷的情况。2023年4月10多号以后她离开刘某甲、朱某甲,不知道他们碰瓷的情况。(8)发生刮擦的道路基本上是国道比较直的路上,车辆刮花后不会及时的修理,要等到车辆刮痕比较明显刘某甲和向某甲才会开车去修理。刘某甲跟她说发生事故时要告诉对方宝马车很贵,一年的保险费都要一万多。

5.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

六次供述综合证明:(1)经朱某乙介绍认识向某甲,2022年10月4日她从浙江乘飞机到贵州省兴义县,当时是刘某甲、朱某乙、向某甲到机场接她的,之后她就和向某甲在一起。2023年一二月份俩人分手。(2)2022年10月4日-2023年1-2月份,向某甲带邱某甲到云南大理、西双版纳、丽江等地游玩,期间她记得发生过交通刮擦10多次,但具体什么时间和在什么地方发生交通刮擦记不得,对方的车辆有三轮车、小货车、大车、面包车等。她名下的白色奔驰云E7××某某也发生过交通刮擦,另外的是刘某甲的车辆,车牌号记不得。(3)刘某甲、向某甲是如何碰瓷的没有商量过,刘某甲、向某甲故意制造交通刮擦后下车问对方要钱,朱某乙和她坐在车上。他们驾驶的车辆都是左前方损坏,对方的车是右后方损坏。(4)她和向某甲在一起的时候没有经济来源,都是向某甲每月给她一万多的生活费。手机也是向某甲在使用,她的支付宝上的钱都是向某甲搞来的,应该是交通刮擦发生后对方的赔偿款,具体她不清楚。(5)2022年她的微信向朱某乙转账6706元,2023年转账给朱某乙3059元,支付宝转账9999.34元;2022年她微信转账给刘某甲41923.36元,2023年转账20100元;2022年她的微信收到向某甲转账1200元,2023年她的微信转账给向某甲1980元,支付宝2022年她的支付宝转账给向某甲109764.68元,向某甲转账70700元,2023年向某甲转给她2620元。因她的手机是向某甲在使用,她不知道为什么要转这些钱。她大概从向某甲、刘某甲处那里得到10万元左右。钱已经被她用完了,用在小孩的生活费和还贷款。(6)向某甲和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向某甲说他的征信不好,需要以她的名字购买一辆二手车,买车的钱由他出,她就同意了2022年10月份,向某甲带她在楚雄的一个二手车购买了云E7××某某奔驰车,车价是238000元,贷款170000元,首付是向某甲支付的,贷款是以她的名义贷款的,买车后落户在她的名下。向某甲帮她交过二三个月的房贷和车贷。分手后她还不起车贷,就把车以133800元卖了,对方只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车现已被保险公司抵押了。(7)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次数太频繁,每次撞的部位都差不多,她觉得他们是故意开车去撞别人要钱,是违法的,她就跑回去贵州了。

二、具体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物证照片。证明涉案贵GC××某某三轮摩托车状况。

2.户口证明、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被害人罗某甲的自然情况,其驾驶的牌号贵GC××某某三轮摩托车是自己所有,并已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3日18时许,她接到妹夫罗某甲的电话,说罗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关岭县××镇××村××路与小猪田路口的位置和一辆贵A的宝马车发生碰撞,对方要求私了,罗某甲没有钱赔偿就向她借钱。后她赶到现场看到对方是2男1女,宝马车的颜色是银灰色的。经过了解,案发当时是罗某甲驾驶车辆在宝马车的后面,宝马车开的比较慢,罗某甲就超车,之后宝马车又超车后突然停在罗某甲车子前面,罗某甲又超小轿车时,小轿车突然加速造成两车相撞,罗某甲摩托车翻在路上,罗某甲手和脚受伤,宝马车左前大灯损坏,保险杆、叶子板、左侧车体损坏,同时证实了当时没有报案,是对方提出私了,她用微信扫码支付给对方一个女的26008元。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罗某甲、证人陈某乙没有辨认出作案人员。

5.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3日,他驾驶贵GV××某某三轮摩托车从花江镇享乐村左家羊田路与小猪田路往上关镇方向行驶,在路口的时候有一辆小轿车在前面慢慢的行走,他驾驶摩托车超过小轿车,小轿车又超过他的摩托车在前面突然停下来,他又超小轿车,在并线的时候小轿车突然加速撞在摩托车的右后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他和妻子均受伤。发生刮擦后对方从车上下来两男1女,男的提出私了,说修车费要好几万,忙不得去修车,经双方商谈他同意赔偿对方26008元。后因他没有钱,就打电话向爱人的姐姐陈某乙借钱,姐姐陈某乙不放心,从关岭县城来到现场,用微信转账给对方一个女的26008元。

第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害人郑某某的自然情况。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郑某某辨认出涉案的刘某甲。没有辨认出其余人员。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22年10月4日15时许,被害人郑某某两次向微信名为丽丽苗方热灸馆转账支付5600元。

4.情况说明。证明因郑某某的两个子女年幼,一个出生于2019年8月2日,一个出生于2021年1月19日,已记不清当时的情况,无法制作询问笔录。

5.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4日14时许,他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在晴隆县××镇××附近的道路上行驶,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小轿车缓慢行驶,他在超白色小轿车的时候,对面有一辆车行驶过来,他在变道时白色小轿车撞到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白色小轿车车门位置有刮伤。发生刮擦后对方车上下来2男1女,提出去修车并找车给他们用。因他没有驾驶证,害怕赔偿更多的费用就没有报案,经协商同意赔偿对方8600元。他用微信转账5600元给对方,剩余的钱对方跟随他到家里面拿,见他家困难后对方只收了2000元现金,并给他的两个小孩子每人100元。

第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2年10月8日15时27分,被害人赵某甲之妻余某丙向刘某甲转账3200元。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1)证人余某丙辨认出涉案的刘某甲、向某甲、朱某乙。没有辨认出邱某甲。(2)被害人赵某甲辨认出涉案的刘某甲。其余人员没有辨认出来。

3.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贞丰县长田镇金叶新村细氽村路口。

4.证人余某丙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8日15时许,她乘坐丈夫赵某甲驾驶贵E3××某某小货车从北盘江方向向贞丰县长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长田镇金叶新厂山干路段时,前面有一辆宝马车缓慢行驶,她的丈夫一直驾驶车辆跟在后面,行驶到一个上坡处就超车,后小货车的右尾箱和宝马车的左前轮发生刮擦,对方车上下来2男2女向他们索要5000元,她提出要报保险,对方以有急事,报保险麻烦为由要求私了,后经双方协商她就用微信支付给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3200元。

5.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8日15时许,他驾驶贵E3××某某货车载妻子余明慧从北盘江方向向长田镇方向行驶,行驶到长田镇金叶新厂山干组路段的时候,前面有一辆灰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其驾驶车辆在后面跟随一直到达细氽村路口,他看见对向车道没有来车就打转向超宝马车,在变道时听到一声响声。停车查看,宝马车前面大灯位置有刮痕。对方车上下来2男2女,其中一个女的说要赶飞机没有时间,提出私了赔偿5000元。他提出价格太高要报保险,对方一男子说报保险要找车给他们用,很麻烦,后经双方协商,他的妻子余某丙就通过微信支付给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3200元。

第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楚雄市公安局立案后把被害人凡成琴、张某己被诈骗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张某己的自然情况。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1)被害人凡成琴辨认出涉案的刘某甲、向某甲。其余人员没有辨认出来。(2)被害人张某己辨认出涉案的刘某甲、向某甲。其余人员没有辨认出来。

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截图。证明2022年10月14日14时56分,张某己微信支付5900元给刘某甲。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凡成琴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14日13时许,她驾驶云EN××某某三轮摩托车和她的丈夫张某己送货到双柏县返回途中,行驶到元双公路子午路段,有一辆银灰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后她驾驶三轮摩托车超宝马车时听到一声响声,下车查看,对方的车辆左边车头大灯和保险杆有刮痕,对方宝马车下来2男2女,要求赔偿16000元,她提出到镇上找修理厂修车修合多少付多少,但修理厂不会修,后双方协商同意赔偿8400元。她从包里现金支付2500元(10元、50元、100元面值的都有),她的丈夫张某己到处借钱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5900元。

(2)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14日12时许,他乘坐妻子凡成琴驾驶云EN××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元双公路子午路段往楚雄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元双公路子午路段时超车,减速时听到响声,下车时对方称撞到他开的宝马车,他看到灰色宝马车车头灯处有裂痕,引擎盖看着有点翘起。双方协商找维修厂修理,因找不到会修车的维修厂,对方称没有时间,提出要修理费16000元。因当时包里只有现金2500元就说赔给对方,但对方不同意,后协商赔偿维修费8400元,他就打电话借钱后,又用微信支付5900元给刘某甲。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楚雄市××镇××路××段。

第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绿丰市公安局把李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甲的自然情况。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甲辨认出涉案的向某甲。其余人员没有辨认出来。

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2年10月14日23时许,陈某丙微信转账人民币26000元给刘某甲,李某甲于2022年10月15日9时56分两次把26000元微信转账赔还给陈某丙。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禄丰市××镇××道××+800米处。

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14日22时许,他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说在路上碰着一辆车,对方一直追到黑苴砖厂,叫下去帮助解决,后他到达现场看到宝马车左大灯处坏掉,对方提出赔偿3至5万,经协商对方同意赔偿26000元,因李某甲没有钱,他帮李某甲用微信支付给对方26000元的,对方有2男1女是贵州人,因为李某甲喝着酒有点怕就说私了。

7.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14日21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一平浪镇返回黑苴村委会,行驶到老彝族饭店附近转弯的地方,有一张银灰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走,他跟随一段路程后超车,并骂对方给会开车,后对方喊站住,他怕对方是听到他骂人而要殴打他,就一直开车跑至黑苴村委会砖厂的时候被对方开车逼停,对方下车的2个男子把他从摩托车上拖下来按倒在地上,说摩托车挂着宝马车要求赔偿。他看到对方的车辆保险杆处被刮花、大灯也被刮着掉出来,但他的摩托车没有损坏,他感觉没有挂着对方的车辆。因他的摩托车没有落户,又喝着酒没有敢报案,后他叫陈某丙来帮忙处理,对方2男2女都下车骂他,并提出来赔偿三四万,不赔偿就要报案追究其酒驾的责任,因他没有钱,后经协商陈某丙帮忙用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6000元。

第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把被害人罗某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罗某乙不能辨认出作案的人员。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玉溪市新平县××镇××路××路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信息截图。证明2022年10月16日9时32分,罗某壬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给刘某甲5800元。

5.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壬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16日上午8时40分许,他接到父亲罗某乙电话称,罗某乙的三轮摩托车在××镇××路段刮擦了一辆车,让他过去处理。他到现场后,打电话问修理厂,修车费要2万多元,对方提出摩托车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不用报警,要求赔偿8000元。经再三与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协商后,罗某壬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支付给刘某甲5800元的赔偿费用。

(2)证人李某甲辛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8时30分左右,他下夜班回家经过新平县××镇××路段的时候,看见罗某乙站在公路上,旁边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外省牌照的宝马车停在公路上,看样子是发生交通事故。他停下车后听罗某乙讲宝马车在前面慢慢的走,其等不得,超车的时候撞着宝马车,车子的左前方大灯及保险杆等部位被撞烂掉。罗某乙的儿子到达现场后打电话问修理厂说修理费要2万多元,对方说不按规定超车负全部责任,修理费贵,如果私了他们自己会把车子报保险修理,经协商罗某乙的儿子微信赔偿了对方5600元还是5800元,记不得了。

第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普洱市墨江县公安局把被害人黄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黄某甲辨认出作案的刘某甲,其余人员没有辨认出来。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2年10月16日15时51分,黄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现场照片、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墨江县联珠镇克曼村大南温路段K3154+100米的弯道处。

5.证人李某甲壬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大概2022年底的一天14时许,她的女婿黄某甲领着一个陌生男子来到她的家中,说黄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南温组路段撞着这个男子的宝马车,没有钱赔偿问她借钱。她问对方是什么地方的人,对方回答说是贵州人,在大理做工程。他们一直在她家里呆到15时多,李某甲壬只好借了10000现金给黄某甲,钱是直接付给那个男的。后两人才离开。

6.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16日14时许,黄某甲驾驶云FE××某某三轮摩托车到塑料瓶到墨江城卖。行驶到克曼村不到的地方,有一辆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到直路的时候,他加速准备超过宝马车,他加速的时候,宝马车也跟着加速,超车时他感觉没有碰到宝马车,正常行驶了一二百米,宝马车在后面一直按喇叭,他就停车。宝马车上下来两男两女,驾车的男子说其车被刮着,要求赔偿2万元,另一名男子还说自己是干工程的,有的是钱,还拿出二三万块钱炫耀。当时发现宝马车左侧前灯有裂痕,左前轮有一条印迹,车头左侧多处有擦痕,与他的三轮车右边保险杆上的印记不符。因他的车子保险过期,就提议到修理厂估算价格,修理厂人员说原产大灯要10000多元,经商量他同意赔偿对方10000元。因他没有钱,就叫对方的驾驶员跟他去墨江县城十字街老岳母家中去借钱。老岳母支付现金9000元,他微信转账1000元给刘某甲。

第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2年10月17日13时09分,被害人自双才微信支付微信名称“做好自己”(朱某乙)人民币4000元。

2.证人罗某癸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17日12时许,他驾车从G320国道途经天申堂加油站时看到自双才的拖拉机和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停在路上,他下车后看到白色宝马车擦碰到拖拉机的右边车轮叶子板,宝马车的左前叶子板车漆有点划痕。现场有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叫自双才把车修好,因自双才的拖拉机无牌无证就没有报警,对方提出赔偿6000元,经协商自双才同意赔偿4000元,并微信支付给对方。

3.被害人自双才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17日12时许,他驾驶无牌号拖拉机到沙桥镇天申堂加油站加油,后准备回家,车辆变道驶向G320国道的时候,后方的白色宝马车加速和他驾驶的车辆发生擦碰,宝马车左边叶子板有划痕。对方驾驶员和在旁边的一男一女叫他把车子修好,因他没有驾照,车辆无牌号就提出私了,对方提出赔偿6000元,经过协商微信支付赔偿对方微信名称“做好自己”4000元。钱是他向自己舅公周学旺借了支付给对方的。

第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杨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大理州剑川县羊岑乡通甸线路段某某工厂往西约100米处的公路上。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22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甲4次微信转账支付给刘某甲16000元,微信转账支付给“开开心心”20000元。

4.证人赵某戊的证言。2022年10月21日17时许,杨某甲打电话给他,说在某某工厂发生交通刮擦要赔给对方4万余元,钱不够要向其借款1万元,后其送了1万元的现金到刮擦地点给杨某甲。他到现场后看到白色轿车没有悬挂牌照,左边保险杆损坏,对方是2男1女,车上是否还有人其不知道。

5.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21日早上,他驾驶云LZ××某某三轮摩托车到山上找菌子后到羊岑街上卖,车辆行驶到某某工厂附近的时候,一辆悬挂临时牌照的白色小轿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其驾驶车辆超车并道后,对方的车辆快速开上来说擦碰着车辆,保险杆碰掉了,对方提出赔偿6万元的修理费,他提出来报警,但对方说私了,后经协商他4次微信转账支付给刘某甲16000元,微信转账支付给“开开心心”20000元,跟赵某戊借现金赔偿1万元。一共赔了46000元。

第1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受损图片截图。证明:2022年10月23日12时28分,和晓松微信转账13800元给“做好自己”。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玉龙县九河乡甸头村委会G214国道的公路上。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和丽某某辨认出作案人朱某甲,其他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4.证人和晓松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23日12时许,他的三叔和丽某某打电话说,和丽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在G214国道向剑川县方向行驶,在距九河珠灵完小约40M的公路上超越香槟色宝马车,并道的时候候刮擦宝马车左前大灯,保险杆有点掉落。因拖拉机没有保险就没有报案,后他到达现场经和对方协商用他的微信转账赔偿对方13800元。

5.被害人和丽某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23日12时许,他驾驶无牌号拖拉机沿国道214线从九龙河往剑川方向行驶,行驶到××乡××村委××附近的公路上,发现前面有一辆香槟色宝马车停在公路上,他驾驶车辆超车变道时感觉刮着什么东西但没有在意,继续驾驶车辆朝前走,贵州牌宝马车超车逼停和丽某某驾驶的车辆,以及宝马车上的人下车后说要赶时间,叫不要报警,他认为是自己的责任就没有报警,经协商微信转账给对方13800元。

第1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丽江市宁浪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沙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不属于未成年人。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丽江市宁蒗县××乡××村委××附近的公路上。

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截图、宝马车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证明2022年10月28日18时12分,沙某乙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6800元给刘某甲,银灰色宝马车的车牌号为贵AG××某某,宝马车驾驶员刘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基本信息。

5.证人沙某乙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28日16时许,他接到父亲沙某甲电话称,父亲开车在大火山路段与别人的车发生刮擦,让他去处理。到现场后看到对方一辆银灰色宝马牌轿车(车牌号:贵AG××某某)左前保险杠受损。宝马车上有两男两女,因为他父亲沙某丙的农用车无驾驶证和行驶证,就没有报警,后经双方协商赔偿对方7000元。后他通过微信向刘某甲微信支付6800元,现金支付200元。

6.被害人沙某甲的陈述。2022年10月28日16时许,他驾驶一辆无牌照蓝色农用车行驶至永宁坪乡大火山路段时,超越一辆行驶缓慢的银灰色宝马轿车后,被宝马车拦下,车上下来两男两女,称他的车辆超车时刮擦到宝马车,要求沙某甲出示驾驶证并赔偿3万元,因为他没有驾驶证不敢报警。经协商他同意赔偿对方7000元,后他打电话给他的儿子沙某乙到场,沙某乙通过微信支付6800元,现金支付200元给对方。

第1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22年10月31日18时36分,沈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5800元给刘某甲。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31日17时许,他接到叔叔杨某丙电话称,杨某丙在红桥路段老验车站往红桥方向几百米处与一辆白色宝马车发生擦碰,让他去帮忙管辖。他到现场后,看到对方的车左侧前大灯有破损、左侧车门有划痕,杨某丙的车没有事。宝马车上有两男两女(其中一名女子未下车),对方一名叫刘某甲的男子让赔10000余元,因杨某丙喝着酒没有报案,经协商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赔偿刘某甲5800元。

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明2022年10月31日16时许,他驾驶贵DW××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宁蒗县回红桥老家途中,经过宁蒗县××乡××,在超车一辆白色宝马车后,对方车辆加速撞到他三轮车右尾箱侧面,宝马车上下来两男两女,提出他们的宝马车保险过期,自行协商赔偿解决,向他索要12000元,他联系其侄子沈某某,双方经过协商,沈某某微信扫码转账5800元给对方刘某2。

第1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把被害人白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支付明细。证明2022年11月7日11时50分,白某甲微信转账2000元给刘某甲。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害人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保山市某某公司北400米处。

4.被害人白某甲陈述。证明2022年11月7日11时许,他驾驶新购买的桑塔纳车沿302国道由蒲缥向保山市方向行驶,行驶到辛街乡变电站的公路,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驾驶车辆超过宝马车在前面行驶一段路程,停车去路边小便,返回来的时候看到宝马车撞在他的车尾,对方车辆车头有轻微擦痕,从白色宝马车上下车2男1女威胁说他们的宝马车贵,要求其赔偿修理费8000元,因其车辆没有挂车牌就没有报警,但对方一直坚持赔偿8000元他就提出报警车处理,对方才说可以私了,经过协商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2000元。

第1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诉讼证据。证明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把被害人赵某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接受案件材料清单、微信转账凭证。证明2022年11月7日13时08分,赵某乙微信支付刘某甲4000元。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7日12时许,他驾驶云NV××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家中驶往水长乡,行驶到施七公路大庄岔路口的时候,看见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驾车跟随一段路程到三台村路段,加速超宝马车向前行驶十几米,感觉摩托车震动了一下以为爆胎,就停车查看,此时宝马车也停在他的车后面,从车上下来2男2女,称撞着他们的宝马车要求赔偿30000元,他要报警对方不让,称有急事等不得交警到现场处理,提出私了,经协商赵某乙微信支付给对方叫刘某甲的4000元。

第1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明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把被害人周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凭证。证明2022年11月7日15时48分,被害人周某甲微信支付刘某甲15008元。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7日15时许,他驾驶云M8××某某三轮摩托车由姚关往施甸方向行驶,行驶至施孟公路凤鸡寨路段,一辆黑色宝马车将他的车超越后一直缓慢行驶,他就从侧面超越宝马车时,宝马车打方向靠过来,他的车辆右后侧擦到对方左前侧保险杠,宝马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让赔钱,或者帮其修车或者报警处理,因他的摩托车只购买强制险,就向对方提出私了,经协商周某甲微信转账15008元到对方刘某甲的微信。

第1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甲的自然情况,属于成年人。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11月8日11时22分,杨某甲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800元。

3.证人杨某甲丁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8日11时许,他接到王某甲的电话,称在大官市××路桥洞加水站旁边发生交通刮擦,他到达现场后,看到王某甲的车右后侧车轮上方受损,贵AG××某某宝马车的车头左前轮边上受损。对方车上有2男2女。他提出报警,对方提出私了,经协商王某甲同意赔偿对方14800元。因王某甲没有钱,他就替王某甲微信支付给对方叫刘某甲14800元。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8日11时许,他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沿320国道行驶至××路桥洞过去的加水站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灰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并道时宝马车加速按喇叭,停下车发现三轮摩托车右后侧车轮上方受损,宝马车的车头左前轮边上受损。对方下车2男2女说碰着他们的车辆要求赔钱,对方提出私了,因对方宝马车提出赔偿的费用不算高就同意赔偿,后经协商他叫杨某甲丁帮忙垫付给对方14800元。

第1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宝马车受损照片、三轮摩托车受损照片。证明2022年11月12日13时许,罗某丙微信支付给“丽丽苗方热灸馆”(朱某乙)5000元,罗某甲甲微信支付给“丽丽苗方热灸馆”6500元。宝马车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实际情况。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罗某丙没有辨认出作案的人。

3.证人罗某甲甲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12日13时许,他的父亲罗某丙打电话称,在瓦窑路上驾驶云L2××某某三轮摩托车和宝马车发生刮擦,协商赔偿对方11500元。他叫父亲拍了几张照片发过来给他看,是否需要赔偿这么多钱,他看了后觉得差不多。他父亲先某某支付对方5000元,又让他添加对方“丽丽苗方热灸馆”的微信支付了6500元。他听父亲说事故后对方提出私了,对方有2男2女,对方的宝马左大灯、左前轮上面有擦痕。

4.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12日13时许,他驾驶车牌为云L2××某某的三轮摩托从漕涧镇沿金六公路返回瓦窑。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镇××大理州漕涧镇的公路上时,有一辆香槟色的宝马车在他的前面低速行驶,他跟了约五公里,等不得就超车,此时对面来了一辆大车,他犹豫了一下还是超过了宝马车,没有感觉碰到宝马车。正常行驶了300米左右,宝马车就将他逼停在路上,从宝马车上下来了4人(两男两女),并说刚才超车时擦碰到他们的宝马车,他查看发现宝马车和自己的三轮车都有刮擦的痕迹。对方问他要如何解决,并提出要到保山开会没有时间要私了,他也就同意私了。经双方协商,他用微信给微信昵称为“丽丽苗方热灸馆”的转账5000元,因他的微信限额,就叫他儿子罗某甲甲加对方微信,给微信昵称为“丽丽苗方热灸馆”的转账6500元。

第1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车证。证明被害人王某乙五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云GZ××某某,有行车证。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王某乙五没有辨认出作案人员。证人张某辛的辨认出作案人员刘某甲、向某甲、朱某乙、邱某甲。

3.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个旧市××道××+750米处的公路上。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2年11月20日17时50分,张某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0元。

5.证人张某辛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20日15时许,她和丈夫王某乙五驾驶云GZ××某某正三轮摩托车从冷墩回南沙,有一辆车牌云E7××某某的白色奔驰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奔驰车前方没有车辆,跟车一公里左右,王某乙五打转向灯后超车,超过一段距离后准备并道回来,感觉车子碰了一下,奔驰车按喇叭示意停车,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开奔驰车男子要看其保险,看保险后高个子的男子说保险已经过期一个月,让赔偿车辆维修及误工费,最少赔9000元,经双方商量,张某辛微信转了3000元给该男子,现金支付了1000元,总共赔偿对方4000元。

6.被害人王某乙五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0日15时许,他驾驶云GZ××某某正三轮摩托车载妻子张某辛从冷墩回南沙,有一辆白色奔驰车在直路上缓慢行驶,前方没有车辆,他就打转向灯后超车并留够了安全距离,超过一段距离后准备并道回来,就和对方车子碰了一下,他的三轮摩托车没有损坏,奔驰车车头损坏,不知道是不是这次刮擦造成。从奔驰车上下来两男两女,两名男子要私了,因他的保险过期便同意私了,对方让他赔偿车辆维修及误工费9000元,经双方商量,他的妻子张某辛微信转了3000元,现金支付1000元,总共赔偿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4000元。

第1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玉溪市新平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普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普某甲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车证、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22年11月21日19时16分,被害人普某甲微信扫码两次支付给刘某甲10000元。普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云JY××某某。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平县新华乡公戛线17K+800米处。

5.被害人普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1日19时许,他驾驶云JY××某某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平县新化乡大黑达小组电站箐公路时,他驾车在超越一辆行驶缓慢的白色小轿车后,白色小轿车突然加速撞向他的三轮车右后保险杆,轿车上下来一男两女,称他的车擦碰到宝马车,并说他的保险不够赔偿宝马车的修理费,要求私了,后经协商,他两次扫码支付给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10000元。

第2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2张。证明2024年1月29日23时42分,被害人高某甲支付给刘某甲900元;23时53分,杨某甲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100元。

2.证人杨某甲戊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22日晚上,她在家里面带小孩,她的丈夫高某甲带一陌生人到家中说刚刚不小心撞着对方的车,对方要求赔偿5000元,她说没有钱赔偿。后对方2男子先后到其家要求赔偿,否则报警说她丈夫逃跑。经协商她微信转账给对方叫刘某甲的3100元,现金支付1000元。她的丈夫回家之前就用微信转900元给刘某甲。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2日21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云FL××某某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从那诺乡猪街村行驶到南洒新村岔路口时,有一辆宝马车超车停在他的车前面,后他又超车,在超车的过程中对方加速撞到他的车尾,他认为自己的三轮车撞了就撞了就继续行驶。后对方就开车把他的车子逼停,下来4个人叫他赔钱还准备打他。对方先要赔20000元,后降到赔5000元,他同意了。他的微信里只有900元先转给刘某甲。后对方2人到他的家中,由她的妻子杨某甲戊(微信昵称“木棉花”)微信转账给刘某甲3100元和现金支付1000元。

第2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普洱市镇远公安局把被害人田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镇沅县中医院背后二级路主干道上。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11月22日15时8分许,田某丙向微信昵称为“丽丽苗方热灸馆”支付7088元。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证人田某丙辨认出作案的向某甲、刘某甲、朱某乙。

5.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丙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22日14时许,他的父亲田某甲电话告知他,在镇沅县中医院背后与他人发生了交通刮擦。他到达现场后,看见一辆香槟色宝马车左大灯、左侧叶子板、及保险杆处受损,因他父亲的三轮摩托车只有交强险只报得了2000元,对方称双方都忙没有时间,私了可以优惠点,就没有报案,经过协商他向坐在车上的一个女的微信“丽丽苗方热灸馆”扫码赔偿了7088元。

(2)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他雇请田某甲拉牛肉到复兴村,田国荣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中医院背后的公路上时,看到有一辆香槟色的宝马车停在二级公路上,田国荣驾车超过宝马车后,宝马车就跟在后面,过了百米左右听到碰到的响声。他问田国荣是否碰到别人的车,田国荣说应该没有碰到。后宝马一直跟到新桥边一家卖二手车的地方堵在田国荣三轮车的前面,骂撞着他们的车,他看到宝马车的左前轮叶子板掉下来。他只得重新雇请了一辆车把牛肉拉走,后田国荣的儿子到现场处理,听田国荣说赔偿了对方7880元。

6.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份中午的一天,他驾驶云J9××某某的红色三轮摩托车载赵某己沿二级路向镇沅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沅县中医院背后的公路上,他看见一辆香槟色宝马车停在路上,超过宝马车准备并道的时候宝马车一直紧跟着不让变道,行驶了一段距离后才并道成功。他一直行驶到镇沅县城新民江大桥旁宝马车主才追上来说撞了宝马车要求赔偿。他看到宝马车的左边车灯旁的塑料壳坏着,沾着少量的红色漆。他的车子右后轮的胶皮上有一小点擦痕,但他不确定是否撞着对方的车。他联系儿子田某丙到场,因三轮摩托车只有交强险保险,赔偿费用比较低,就没有报案,经协商他儿子田某丙微信赔偿对方7088元。

第2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普洱市镇远公安局把被害人刘某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刘某乙,证人罗某甲乙、刘某丁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2022年11月22日19时6分,罗某甲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108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镇沅县××村文三线K+380米处的公路上。

5.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得,他骑摩托车回家途经文三线柳树箐的时候,看到有好多人在公路上围着,他停车看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和他的侄子刘某乙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刮擦,对方要赔50000元,他的女婿曾庆华说报案处理,对方说赔偿10800元就可以了,刘某乙就向同村的罗某甲乙借了10800元。罗某甲乙当时微信支付给对方一个男的。

(2)证人罗某甲乙的证言,证明2022年11月22日18时许,他从文三线的公路上经过看到刘某乙和对方4个人在宝马车旁边讲价。因与刘某乙是同村组的人就在旁边看着,听刘某乙说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刘某乙跟随了一段路程后超宝马车,在变道的过程中对方说撞着宝马车,对方提出要赔偿28000元,听到有人说要报案时对方就说只要赔偿10800元,后刘某乙同意,因刘某乙支付不方便叫他帮忙支付,后他用微信向对方叫刘某甲的支付了10800元。

6.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2日17时许,他驾驶云J9××某某红色三轮摩托车沿文三线向镇沅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扎且路口的时候,前方有一辆贵州牌照的银白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的车加速宝马车也加速,减速宝马车也减速,他跟了一段距离后加速超宝马车,快超过的时候宝马车靠过来,超完车后宝马车追上来说撞着他们的车,宝马车的大灯被刮花,宝马车上有2男2女,宝马车提出要赔偿6万元,因当时被吓蒙,经过反复协商对方降到10800元认为可以承受,就没有报案。因当时他没有钱,就请罗某甲乙代为微信支付给对方10800元。

第2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陶某甲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2年11月25日19时11分,刘某甲微信收到微信为“。。。”支付的4000元。

3.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2月25日18时许,他驾驶云G5××某某三轮摩托车载妻子王云仙从蒙自走老路回芷村家中,行驶到××镇××加水处时,前面有一辆云E7××某某白色奔驰车缓慢行驶,他驾驶摩托车超过该车辆后,奔驰车一直在按喇叭,他停下车后对方驾驶员说撞着他的奔驰车。他发现奔驰车的左侧大灯及大灯下面被刮花,对方驾驶员要求赔偿18000元,因对方说报案的话修车费需要好几万被吓到就没有报案。他到处借钱只借到4000元,驾驶员说他几十万的车子不差4000元,但车上的另一个男人说4000就4000了,他就把钱用微信转账给车上另外一个高个子的男子4000元。因为他更换过微信号,不能找到原来微信支付的记录。

第2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一张。证明2022年11月26日21时49分,朱某丙向贵AG××某某宝马车上的一个女人转账6000元,对方微信号为“丽丽苗方热灸馆”。

2.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6日20时许,他驾驶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行驶到蒙自市鸣鹫镇核桃箐公路上,贵AG××某某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实在跟不得就超车,在超车的时候宝马车加速打方向碰到他的车,差点就把他的车撞翻。他停下车,从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该男子说擦着他车子问要怎么解决,朱某丙看到对方的宝马车左前方保险杠被擦烂,他知道宝马车贵被吓到就没有报案,对方提出赔偿36000元,经协商朱某丙微信转账给车上一个女的6000元。

第2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高某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其余没有辨认出。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个旧市××道××+20米处的公路上。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宝马车照片。证明2022年11月29日14时44分,高某乙微信支付给“丽丽苗方热灸馆”7900元,并证明宝马车被损坏的痕迹。

4.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9日13时许,他驾驶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从个旧向元阳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个冷公路回头弯下面1公路的地方,前面有一辆灰色的宝马车停停走走,他就打转向超车,还没有完全超完车,宝马车加速用车头擦碰到他的摩托车车尾,停车后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他超车把对方车刮烂了,负全责,修理费要1万多元。他的车是货箱门的背丝扣处刮掉一点漆,宝马车的左前轮叶子板刮掉一点漆。车灯也括花一点。后双方到冷墩协商赔8000元,实在借不到钱,他最后用微信支付给对方7900元。

第2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白某乙辨认出作案的刘某甲、朱某乙。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显证明、摩托车行车证、驾驶证。证明2022年11月29日18时25分-36分,白某乙四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0元,被害人白某乙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云G6××某某。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元阳县××街乡××村委××村××道××+500米处的公路上。

4.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29日16时许,他驾驶云G6××某某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乌湾路段,后面有一辆香槟色的宝马车跟在后面行驶,前面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在超三轮摩托车的时候对面来了一辆车速很快的罐车就不敢超,在并道的时候后面的宝马车快速上来就听到“嘣”的一声。他把车停下,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撞着他的车子,他们的车子很贵,问是要公了还是私了,他说他的车子有保险可报警,对方嫌报警麻烦,保险赔偿不够修理费,没有时间,修理费可以谈,起初对方要求赔偿6万元,后经协商,对方的一个男的从白某乙的手机上四次微信支付给对方15000元。宝马车左前侧保险杆叶子板有刮痕,他的车子右后侧货箱刮掉点漆。

第2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照片。证明2022年11月30日12时16分,白某丙微信转账刘某甲2000元,对方车辆车牌号为贵AG××某某。

2.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红河州石屏县××镇××村委××村子对面的公路上。

3.被害人白某丙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30日12时许,他驾驶云GX××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异龙镇到石屏县城卖菜,行驶到六家村委会麻栗树村子对面的公路上,一辆宝马车在前面时快时慢的行驶,他就超宝马车在前面行驶,当他又准备超前面一辆小货车时,对面驶来一辆车子,他就并道让车,宝马车从右边超上来和他驾驶的摩托车右后侧车尾的一颗螺丝擦在一起。双方停车后发现宝马车左侧大灯有旧的划痕,左叶子板划着一条痕迹,对方一男一女说他们的车子很贵,修理大灯要2万多元。他就说大灯的擦痕是老擦痕,不是他的车擦的,双发生争吵,对方提出要报案处理,他就说要抓人也没有钱,要车子可以拉走,包括菜也可以拉走。对方说不能耍赖,多少要赔点,他就打电话跟他的堂哥白华伟借得2000元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

第2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11月30日17时10分,马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2.情况说明。证明由于时间久,被害人马某甲无法辨认出作案人,也不能辨认具体事发地点。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明2022年11月30日17时许,他驾驶云GX××某某三轮摩托车从石屏县回龙朋镇,行驶至新城乡小洼子附近的公路上,有一辆贵AG××某某香槟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驾车跟了一段路程,在超宝马车并道时宝马车加速撞到他的车尾,导致宝马车左侧叶子板损伤,他的车子车尾中间受损,但受损都比较轻。双方停车后,宝马车上一男一女下车提出他们的车贵,修理费需要8000元,并提出私了,经协商马某甲微信支付给对方叫刘某甲的4000元。

第2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12月1日12时5分,被害人白某丁的姐夫姚志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300元。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12月1日9时许,刘某甲驾驶贵AG××某某小型汽车行驶至红河县凹腰山蒙元线K132+300米与白某丁驾驶的桂10-2××某某变型拖拉机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红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白某丁承担次要责任。

3.被害人白某丁的陈述。证明2022年12月1日12时,他驾驶云G桂10-2××某某变型拖拉机到迤萨镇凹腰山修车,行驶到迤萨镇到甲寅岔路口过去的地方,他打转向超前面的一辆面包车还没有超过中线时,后面的一辆宝马车就撞上来了。宝马车的左侧撞在他的车厢右侧,宝马车左侧保险杆被擦花、大灯壳烂了一点。对方一男一女下车说他实线超车违章了,报警的话负全责,问要怎么解决,宝马车修理费要3万元,他觉得要价太高就报了警,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都有责任。后他姐夫姚志军到现场,协商后他的姐夫姚志军替他微信支付给刘成员4300元。

第3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照片。证明2022年12月17日17时50分,王某丙微信支付给做好自己(朱某乙)5000元,对方车辆车牌号码为贵AG××某某。

2.被害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22年12月17日16时许,他驾驶贵BA××某某三轮摩托车从龙吟镇街上往丫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吟保路段,一辆贵AG××某某宝马车超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驾车一直跟到乐元丫口路段,宝马车前面有一辆大货车,宝马车没有超大货车跟随行驶,他就超越两辆车大约行驶500米左右,宝马车又超了他车在前面缓慢行驶,期间他几次想超车但宝马车别他不让超。后宝马车停靠在路边,同时有一辆面包车从对面五六百米驶来,他想乘对向车辆没到之前超宝马车,刚超过一半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启动向左行驶就撞在他的车上。宝马车左边车头保险杆受损,他的车后轮挡泥板被撞掉了一点漆。对方驾驶员要他赔偿20000元修车费,他提出报警,对方驾驶员提出报保险走程序,第二年保险费会提高,叫协商解决,经协商他微信支付坐副驾驶室的女子5000元。

第3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孟某某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月29日,被害人孟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800元。

3.情况说明。证明孟某某和陈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到两人,无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

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月29日18时许,他驾驶甘03-8××某某农用小货车途经曲靖市富源县××乡道,前面有一辆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因忙着回贵州就加速超宝马车,超的时候他加速宝马车也加速,还一直往他的车子这边靠。他超车后宝马车加速超过他的车把他逼停,说他超车的时候刮蹭着宝马车。他的车没有受损,宝马车的左叶子板有5cm的划痕。两人发生争吵,对方先提出赔偿3000元,后提出赔偿1800元,他同意后,叫陈某某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800元。

第3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月29日20时7分,秦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

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1月29日19时许,他的舅子付某某打电话给他,称付某某骑的三轮摩托车在富源县胜境接到海田花宫老国道的路上发生交通刮擦被对方纠缠。他到达现场看到对方车辆是贵A宝马车,牌号已记不清。宝马车左前叶子板有轻微痕迹。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他不清楚,对方一男一女要求赔偿,后经协商他微信转账给刘某甲2000元。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月29日,他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从凉水井村往富源城方向行驶,行驶到胜境街道海田花宫老国道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几十米后从左侧超宝马车,继续行驶200米左右,宝马车超车把他拦下,车上一男一女下车后说刮着他们的宝马车要求赔钱。他看到宝马车的左前翼子板处有一条刮痕,但他超车时没有刮着宝马车,双方理论了半天也说不清,他就打电话给妹婿秦某乙来帮忙,后经协商秦某乙替他微信转账给对方刘某甲2000元。

第3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行车证。证明2023年1月30日12时10分,朱某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600元。朱某丁驾驶的农用车为云03-2××某某。

2.被害人朱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1月30日12时许,他驾驶农用车从张子山石场拉石料往马过河镇方向行驶,刚左转到320国道上正常行驶,就听见后面有人喊停车刮着车子要赔钱,他停车后看到对方宝马车有一条刮痕,他不知道是否是他的车辆刮到的。因他的车脱检没有保险,加上刚过完年,车子又停在弯道上不安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同意对方私了,后经协商朱某丁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成员2600元。

第3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月31日12时5分,李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500元。

2.情况说明。证明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刑侦大队认为证据不足,未对李某乙被诈骗案进行立案。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1月31日11时许,他驾驶云D2××某某三轮摩托车拉方管到石林县卜所村,行驶至G326国道美邑路段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贵”字开头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驾车超宝马车的时候听到擦碰的响声,没有感觉车子有明显的晃动。后双方停车,宝马车上下来1男2女,看车后感觉是他的右后车厢擦碰到宝马车左前保险杆,擦痕长度与范围均记不清。对方提出赔偿1万元的修理费,经过协商微信支付给对方男子刘某甲3500元及身上的所有现金,但已记不清现金是多少;他认为刮擦是意外事故,报不报案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就没有报案。

第3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新平县公安局把被害人罗某丁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罗某丁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材料。证明2023年2月4日18:44:23,李某甲癸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So、灬低調~”6000元。2023年2月4日18:45:52,罗某丁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So、灬低調~”26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平县水塘镇××线K438+850M处的公路上。

5.证人李某甲癸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4日18时,她从新平县水塘镇大口村委会骑着一辆踏板摩托车往水塘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南达岔路口处,看到她的亲家罗某丁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旁边还停着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宝马轿车,宝马车的左前叶子板括擦着,有点花。罗某丁告诉她是他超车时车后的铁架与对方车子发生刮擦,正在和对方一男两女在路边商量赔偿的事情。经协商对方同意罗某丁赔偿12600元,罗某丁给了对方一女的现金4000元,用微信向对方一女的转账2600元,因罗某丁钱不够,她用微信扫对方一女的微信收款码替罗某丁支付了6000元。

6.被害人罗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4日16时许,他驾驶云FR××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水塘镇沿着S224线行驶,行驶至岔大窝铺小组路口附近时,前面有一辆无号牌黑色宝马车走走停停行驶,他从宝马车的左侧超车时,宝马车突然加速朝左边开过来,宝马车的左前保险杆撞到他的右后车门处。宝马车上下来1男2女,男子要求赔偿3万元。双方商量时他的亲家母李某甲癸刚好路过,经协商他同意赔偿给对方12600元,他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2600元、现金支付4000元,向李某甲癸借钱6000元,并由李某甲癸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对方一个女的。因时间久了他已经记不清宝马车上的两女一男的相貌。

第3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8日18时20分,被害人杨某丁永微信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2080元。

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委××附近公路上。

3.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杨某丁能、证人杨某丁永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4.证人杨某丁永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8日17时许,他兄弟杨某丁能打电话称在九龙镇万民村委会胡家村村口的岔路处骑三轮车撞倒一辆黑色宝马车没钱赔偿,让他到现场帮忙付钱,对方有一男一女,他看到宝马车车头的灯被擦花。听杨某丁能说宝马车超车后车速很慢的在前面行驶,杨某丁能等不得就超车,超车的过程中擦着宝马车。经协商他替杨某丁能微信支付对方刘某甲2080元。

5.被害人杨某丁能的陈述。证明2022年2月8日17时许,他驾驶云AR××某某三轮车在九龙镇万民村委会塘子箐石场往九龙方向行驶,有一辆黑色宝马车超车后在前方缓慢行驶。因他要赶着回家吃饭,打了几次喇叭想超车但宝马车不让,到了石场往九龙方向二三十米的时候他超过宝马车。向前行驶一二十米时,对方追上来叫停车,说他的车擦到对方的宝马车要赔偿。他看对方的车是左侧车灯灯壳裂了,灯边有二条细微的擦痕,他的车没有看出什么痕迹。双方协商了好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刚好他家里人打电话来,他就叫他的哥杨某丁永来现场,因对方提出私了,他超车不在理,就没有报案,经协商他哥哥杨某丁永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男的2080元。

第3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8日19时33分,贺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80元。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8日19时许,他驾驶云AJ××某某开瑞牌面包车从鸡街经肖九线往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向昆明行驶。行驶至旅游专线上三四公里处遇到一辆挂临时牌照的黑色宝马车,车速在四五十码左右。宝马车在他的前面行驶了约二十公里,行驶到一段直路的时候,他就加速超车,在超过宝马车车身大概一两米的位置,对面突然来车,他就往右边打方向,宝马车冲上来。他的面包车右边尾灯碰到宝马车左边前大灯的位置,导致面包车右边尾灯受损,宝马车左边前大灯壳坏了。因他觉得刮擦是他超车的全责,就没有报警。宝马车驾驶员是一名男子,副驾驶是一名女子,该男子提出私了解决,最后他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对方刘某甲4080元。

第3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镇沅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李某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1日15时40分,被害人李某丙微信支付给对方微信“~So、灬低調~””2000元。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丙辨认出作案的刘某甲、朱某甲。

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1日15时许,他驾驶云JP××某某长安牌微型车在普洱市宁洱县××镇××方向行驶。行驶到××镇街××号牌的白色宝马轿车靠路边缓慢行驶。他跟了一段路后选择在直路超车。超过后直路尽头的转弯处出现一辆小车,他就往右并线,此时宝马车也在加速,双方就发生碰撞。他的车右后方轮子旁的车皮有刮擦痕迹,宝马车的驾驶门有明显的刮擦痕迹。对方车上有一男一女,要求赔偿6000元,他要报警处理,对方提出没有时间,可以私了,后经协商李某丙微信转账给对方女子2000元。

第3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新平县公安局把被害人王某丁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丁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2日14时24分,李某乙甲代被害人王某丁微信转账给刘某甲30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平县××镇××路××+500米处的公路上。

5.证人李某乙甲的证言。证明2023年1月份一天,他接到叔叔王某丁的电话称,王某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着对方的宝马车要赔钱叫送点钱来,他到达褚橙基地的选果场,看到对方一男一女,宝马车左侧车身有刮蹭严重,王某丁的车右后轮有轻微碰擦,没有损坏。听王某丁说宝马车超车后慢慢的在前面行驶,王某丁有事等不得就超车,超车时宝马车加速就撞上了。对方要求赔偿,协商后他微信转账给对方男子刘某甲3000元。

6.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云FM××某某的三轮车,在新平县漠沙集镇曼线村委会方向行驶。在姑娘坡小组附近有一辆外省车牌号的白色宝马车超车后在他的前面慢速行驶,他开快宝马车也快,他开慢宝马车也慢,干扰他超车。在一段直路时他打转向加速超车,但宝马车也加速,就发生碰撞,他的车右后轮擦到宝马车的左侧车身,痕迹明显。对方有一男一女要求让他赔偿30000元。他说报案处理,对方提出私了。双方商量后因他身上只有200元现金,他带对方去大曼线褚橙基地找他的侄姑爷李某乙甲帮他向宝马车赔偿3000元。

第4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新平县公安局把被害人白某戊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白某戊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2日17时18分,被害人白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新平县××镇××村委××社区的路段上(323国道K2321+100M)。

5.证人白某庚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12日14时许,他接到父亲白某戊的电话称,在尾矿坝撞着宝马车,对方要求赔偿叫他去看一下。他到达现场看到宝马车左前大灯和保险杆有刮痕,保险杆变形了,他父亲的车没有损坏。现场有一男一女。听他父亲说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因赶时间就超车,此时对向来了一辆车,他父亲就变道到右边的车道,宝马车就加速上来撞在一起。对方提出赔偿一万多,他们就提出报保险,对方要求私了可以少赔点。协商后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4000元,他父亲支付给对方男子现金1000元。

6.被害人白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2日15时许,他驾驶云FT××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新平县戛洒戛镇青树���区驶向新平县漠沙镇曼蚌村委会方向行驶,在途中一辆白色宝马超过他的车后缓慢行驶,他停车宝马车也停车,他行驶宝马车也行驶,就这样他跟车约一公里,宝马车没有打转向就停在路边,他以为对方要上厕所,就趁机超车,当车头与宝马车头平行时,宝马车就动起来与他并排行驶三四米,此时来了一辆对头车,他并线时宝马车没有减速,也没有打右方向就发生了碰撞,他的右车尾轻微碰擦,对方车左侧大灯的有比较明显的擦痕,有凹痕,大灯旁边的保险杆的漆擦花。对方有一男一女下车要求赔偿损失。他联系了儿子白某庚到了现场,经协商,赔偿费用从八万降至5000元,其中他儿子白某庚微信转给对方刘某甲4000元,另外的1000元是他回家拿现金给对方。

第4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黄某乙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手机截屏车辆损害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4日13时25分,陈某丁微信转账给刘某甲4800元。以及宝马车受损害的情况。

3.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14日12时许,他接到姑父黄某乙电话称,黄某乙在沙桥镇孙家屯路段超车时刮了一辆豪车叫他去帮忙,他到达现场双方已经把车子挪开,说是加油站的人叫他们挪开的。他看到黄某乙的三轮车只是右后尾厢处的漆被挂掉一点,一辆临时车牌的黑色宝马车的左前保险杆的漆被擦掉一点、大灯花了一点,但感觉整个宝马车都像刚做了油漆一样。后经过协商他替黄某乙微信支付赔偿对方刘某甲4800元。宝马车上的人是一男一女。当时好像还写了一个赔偿协议,但时间长后协议被黄某乙弄丢了。

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4日12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云EQ××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在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道××镇××屯方向行驶,发现一辆无牌号的黑色宝马轿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三次鸣笛想超车但宝马车左打方向不让超。他在后面跟了一公里多到加油站路口时才超过宝马车,他看了后视镜符合并道的条件才并线,但不知道怎么回事还是括擦到了宝马。对方一男一女人让他赔偿损失,并以没有时间为由要求私了,双方因为价格协商了很久没有达成协议,他电话联系了侄儿子陈某丁到场,陈某丁说车子不是新车,价格才降下来,陈某丁帮他赔偿了对方4800元。

第4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2024年1月1日,景东县公安局对蔡某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5日19时33分,被害人蔡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3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景东县××镇××道××+900米处的公路上。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5日19时,他驾驶云J7××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景东县文龙镇往景东县安定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文龙镇文录村委会师家山村民小组国道路段时前面有一辆白色轿车缓慢行驶,他鸣笛打转向加速超车,白色宝马轿车也加速,三轮车和宝马车发生擦碰。他的车没有受损,对方的宝马车是左侧保险杆受损。车上有一男一女,并以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等理由提出私了。经协商他通过微信扫码向对方刘某甲支付3000元。

第4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宝马车照片。证明2023年2月17日11时44分,证人和学问微信转账给刘某甲1800元。宝马车车牌号码为贵AG××某某。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和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得成元。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组丽永路段的公路上。

4.证人和学文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17日10时许,他的岳父和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云LM××某某的红色力帆牌三轮车行驶至丽江古城区××镇××村委××路丽江至永胜方向20公里左右的位置时,因超车与一辆车牌号为贵AG××某某的3系白色宝马轿车发生了碰撞,宝马车上有驾驶员刘元成,以及一女子。后他的岳父电话联系他到了现场,经协商后他帮岳父和某某赔了3000元给对方,其中1800元通过微信扫码转账,1200元现金支付。

5.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7日11时许,他驾驶云LM××某某三轮摩托车到丽江市金安镇龙山村委会农贸市场赶集,行驶至龙山村委会4组的公路上,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快速超过他的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一百米的距离,感觉宝马车慢的快停下来,就打转向加速超车,在并线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加速前进,就和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了一下。他的车子右侧车厢底部有几条擦碰的痕迹,车漆有几条刮蹭痕迹,宝马车左侧前保险杆有几条擦碰的痕迹。对方有一男一女,男的提出报警处理时间长等不得,要求私了。对方一直要20000元,他不同意就打电话叫他的女婿和学文到达现场,后经协商他现金支付1200元,女婿和学文微信支付1800元给刘某甲。

第4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永胜县公安局对熊某甲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把案件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永胜县三川镇章斐村委会路段的公路上。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熊某甲辨认出作案人朱某甲,没有辨认出其他作案人。

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7日13时45-46分,被害人熊某甲两次微信转账支付给刘某甲15000元。

5.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7日下午,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丽江市永胜县××镇章斐路段时,有一辆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一会就打转向、鸣喇叭加速超车,刚超过,宝马车加速就撞在三轮车右后方,宝马车的左边大灯下面的保险杆擦掉一点漆。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的要求他赔偿40000元,并说他的车子报保险也赔不了多少钱私了可以商量。后经协商熊某甲分别通过微信扫码给对方刘某甲6000元、9000元,共计15000元。

第4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鹤庆县公安局对段某甲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2月19日12时23分,被害人段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2000元。

3.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2月19日12时,他驾驶拖拉机行驶至丽江与中甸交界处,一辆黑色宝马车超车后在前面路中间缓慢行驶,让他无法超车。他跟随一段路程看到宝马车靠边行驶,他超对方车辆在并线时不知怎么二车就碰撞了,宝马车的左侧车头受损,车灯被撞坏,拖拉机没有事。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要赔20000元,还提出报案后警察要扣车麻烦,可以私了。经协商段某甲微信支付赔偿刘某甲12000元。

第4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左某甲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情况说明。证明双柏县公安局认为诈骗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未对左某甲被诈骗案进行立案。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录像、微信转账截图、拖拉机行驶证。证明被害人左某甲录制的,他驾驶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变型拖拉机与宝马车刮擦现场车辆受损视频;以及2023年3月1日,被害人左某甲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4000元给刘某甲。

2.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楚雄州双柏县××路××号××镇××附近。

3.被害人左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1日19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桂10-2××某某银白色小型130货车载妻子李桂芬行驶至双柏县波西厂村路段时,车牌号码为贵AG××某某的白色宝马车在他的车后面跟随着,后宝马车超过他驾驶的车辆停在路边,他就超车行驶至彩鄂岔路口的时候准备超前面的一辆拖拉机,此时对面行驶来一辆车辆,他打转向灯并道回原车位,他还看了后视镜宝马车离他的车有点远,但在驶入原车道时宝马车就撞在他的货车后尾灯上。宝马车的大灯、左侧叶子板、保险杠有损伤。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要赔偿20000元,他提出要报警,对方说可以私了把他的损失降到最低,经协商他通过微信扫码赔偿对方刘某甲4000元。

第4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戊辨认出作案的刘某甲。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3日11时29分,杨某戊微信二维码付款4800元给刘某甲。

3.被害人杨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3日12时许,他驾驶云PB××某某面包车在九河乡蜻蜓宫过来一点的位置,超越前方慢速行驶的一辆黑色宝马车,超了一段距离,感觉距离安全、向右变道时与对方发生碰撞,他的车子差一点就掉下道路的包谷地里。他的车辆右尾部撞到对方的左前侧和右前侧,对方大灯有点损坏,漆掉了一点。对方两男1女要求赔偿3万元,经协商他微信支付刘某甲4800元。

第4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谷某甲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3年3月3日22时33分,杨某甲己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给刘某甲16800.00元。

3.证人杨某甲己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3日22时许,她乘坐丈夫谷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组“金江线”路段,前方有一辆黑色宝马车缓慢行驶,她丈夫打着超车灯按喇叭后开始超车,要超完车的时候宝马车突然按着喇叭加速,导致两车发生交通刮擦,三轮车后面防撞胶陀撞掉了一个,对方宝马车的左侧倒车镜有一小点几乎看不见的划痕。宝马车上下来两男一女,对方提出她的丈夫喝着酒,报警处理的话摩托车要被没收,三轮车主还要被拘留三个月,驾驶证还要被吊销。她害怕同意要私了,后经协商同意赔偿16600元,对方就把杨某甲己的手机抢过去擅自转了16800元,多转了200元。

4.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3日晚上,他驾驶三轮车与其媳妇杨某甲己从鲁甸往车轴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吾竹村主路拐弯处时看见一辆黑色宝马车在前方以很慢的速度行驶,他跟车大概15分钟左右后实在没有耐性再跟,他从左边加速超车,超过去10米后宝马车就一直按喇叭,后宝马车超车后停在三轮车前面,宝马车驾驶员和后排男子就下车称他超车时刮到宝马车,还说要报警处理,他因害怕就说不要报警了,宝马车驾驶员就说要赔两万元,经过讲价宝马车主同意赔16800元,在他媳妇杨某甲己掏出手机准备扫码时,被对方把手机抢过去,擅自用微信输入16800元进去,杨某甲己输了微信密码后对方才把手机归还。

第4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玉龙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李某丁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丁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玉龙县××镇××村委××村××组的公路上。

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5日17时47分08秒,李某丁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微信5080元。2023年3月5日17时47分36秒,和文微信支付“~So、灬低調~”微信5000元。

5.证人和文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5日17时许,他的叔叔李某丁打电话给他称,在巨甸镇武候村委会阿瓦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向他借钱。他到达现场对方看到一男一女,宝马轿车车门上有刮痕,对方提出报警处理或者私了提出赔偿2万元,因他叔叔的车是黑车就没有报警。后经协商他叔叔李某丁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5080元,他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5000元。

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5日17时许,他驾驶绿色的无牌农用拖拉机从巨甸街回家。行驶到××镇××村委××村××组公路比较直的那里时,有一张白色宝马车在他前面低速行驶,他就进行超车,在超车的过程中,他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右后侧货箱擦碰到了宝马车的左前方,造成宝马车左前方轮胎上方的漆掉了点。对方要求赔偿3万元。由于他觉得宝马车贵,家中孩子生病,事情比较紧急,就想私了,经协商最终同意赔10080元,其中他用微信支付对方“~So、灬低調~”5080元,他的侄儿子和文用微信支付对方“~So、灬低調~”5000元。

第5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3年3月7日22时4分,被害人伍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10080元给“~So、灬低調~”。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7日22时许,他与“阿白”驾驶一辆拖拉机行驶自香格里拉214国道向哇卡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公里一拐弯路段时,一辆黑色宝马车停在路边,伍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在超车宝马车后,被宝马车拦停,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称伍某某拖拉机刮擦到对方车辆,要求赔偿35000元,宝马车是左大灯、左侧叶子板刮擦着,他的拖拉机没有事,对方提出私了因他的拖拉机没有保险没有报案。经协商伍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对方“~So、灬低調~”10080元。

第5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10日12时43分,被害人斯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3.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得荣县××乡××村往云南方向1公路的公路上。

4.被害人斯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10日11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得荣县曲宗大桥的一个拐弯处,前面有一辆白色的轿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驾驶摩托车超小轿车,超过一个车身左右他并道的时候白色轿车直接撞到他的三轮摩托车上,车尾钢板两边的架子都撞掉了,对方车子是右轮的叶子板被刮花。对方小轿车有一男一女,男的下车后提出报警么多赔点,私了少赔点,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000元。

第5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彭某某辨认出作案的刘某甲、朱某甲。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16日12时42分,彭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5700元。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16日12时许,他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永胜县××镇××村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云A的黑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驾驶摩托车跟随了一段路程,就打转向和按喇叭超车,超过黑色宝马车并留够了足够的安全距离,但宝马车突然加速撞到三轮摩托车的车尾。他当时没有多想,以为车子压到了一个小石头继续行驶,但宝马车追上来说他的车子撞到了宝马车。双方下车后,他看到宝马车的蹭保险杆有一道裂痕,左侧保险杆只是轻微的划伤。宝马车上有一男一女,下车叫赔偿15000,他准备报保险,对方说保险不够修理他的车,提出私了,后经协商他给支付给车上的女子现金3000元,微信转账5700元。

第5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永胜县公安局把被害人张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G353国道3470米处处永胜县永北镇大厂村委会大厂下的公路上。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张某甲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装张记录、对方车辆车架号照片。证明2023年3月16日16时06分,被害人张某甲支付给“~So、灬低調~”29800元的事实,以及发生刮擦后张某甲拍照对方车辆的车架号尾号为09800。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3月16日14时许,张某甲驾驶云L××某某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道G353K3470处与刘某甲驾驶的云A6××某某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云A6××某某车辆受损,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16日15时许,他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拉电动三轮车到永胜县××,在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宝马车行驶缓慢,边走边停。他驾驶车辆超车后宝马车又超过他的小货车又在前面缓慢行驶,行驶了一段路程后,他又在弯道超过宝马车,超车的时候并没有挂着宝马车,但宝马车一直按喇叭示意停车,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说挂着他的车了,他查看发现宝马车大灯和保险杆被挂着,他的车一点事都没有。对方男的驾驶员说他弯道超车、货车还挂着三轮车违法,交警来后要把车收掉承担全部责任,私了少赔偿费用不需要报交警。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巡逻警察到达现场叫报保险,并把责任认定书发在他们的手机上。他打电话后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2000多元,其他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车上女的“~So、灬低調~”29800元。对方宝马车车架号尾号为09800。

第5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16日20时16分,向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2023年3月16日20时16分,子志勇微信支付给刘某甲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子志勇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16日19时许,他在家吃饭,他妻子向某丙接到向某乙的电话称,向某乙驾驶车辆在永胜县××镇××村委××栋的公路上撞着一辆宝马车,对方要求赔偿5万并向其借钱,他叫向某乙报警,但向某乙说车子没有年检没有保险就没有报警。后他和妻子、妹夫杨某甲庚到达麻拐洞现场,发现向某乙的车基本上没有损伤,宝马车的左前大灯被挂下来,对方一男一女。后经协商向某乙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4000元,现金10000元,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5000元,现金7000元。

(2)证人杨某甲庚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接到向某丙的电话说向某乙在洲城麻拐洞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甲庚到达现场看到对方一男一女,云A黑色宝马车左边大灯和保险杆被撞烂,双方协商同意向某乙赔偿26000元,后向某乙当场微信支付给对方4000元,子志勇微信支付给对方5000元,现金7000元。还差10000元,向某乙打电话向子必新借钱,由他驾车拉向某乙和宝马车上的男人去到校场坝村子必新家拿钱,回到现场后向某乙把借来的10000元现金支付给对方。

(3)证人向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弟弟向某乙打电话给她,称他驾驶车辆和一辆宝马车发生事故要借钱赔偿,后向某丙、子志勇、杨某甲庚到达现场,看到一男一女,云A黑色宝马车左大灯损坏,对方男子刚开始要求赔偿50000元,向某乙向其他人借钱也没借到50000元。经协商双方同意赔偿26000元,向某乙现金支付给对方17000元,微信支付给对方4000元,子志勇微信支付给对方5000元。

3.被害人向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16日16时许,他驾驶云PF××某某小货车行驶到××村委××村的时候,前面有一辆黑色宝马车在缓慢行驶,向某乙驾驶车辆跟在后面行驶5公里左右,后加速超宝马车,刚超过宝马车时对方车辆朝他的货车尾部打了一把方向,他就听见车子响的声音,双方把车辆停下,宝马车上下车一男一女说私了还是公了,因他车辆没有年检没有保险就同意私了。刮擦发生他打电话给姐姐姐夫们借钱,姐夫子志勇、姐姐向某丙、另一个姐夫杨某甲庚到达现场,对方协商,同意赔偿对方26000元。他借到的现金10000元加上姐夫子志勇的现金7000元,他微信支付给对方4000元,子志勇微信支付给对方5000元,都一起交给了那个男的。

第5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昵称及微信扫码支付记录、现场刮擦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证明2023年3月20日10时20分许,被害人董某某通过扫码给微信昵称为“独自,成魔”转了2900元。对方白色车辆左前保险杆处有擦痕。他驾驶的车辆为云MJ××某某面包车。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董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证人张某壬证言。证明2023年3月20日10时许,她乘坐丈夫董某某驾驶的云MJ××某某面包车沿320国道向大官市方向行驶。行驶到小田坝村委会茨桐洼路段时前面有一辆白色宝马车缓慢行驶,她丈夫驾驶车辆跟随一段路后加速超宝马车,超过去准备变道的时候感觉后面的车子撞着车,下车看见宝马车的左前车头和面包车的右后侧发生擦碰,宝马车驾驶员说超车的全责,宝马车上一男一女说他们的车很贵,要赔偿8000元。后经协商她丈夫微信转账赔偿2900元。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0日10时许,他驾驶云MJ××某某载妻子张某壬从隆阳区方向沿320国道向大官市方向行驶,行驶到小田坝村委会茨桐洼路段的时候前面有一辆白色无牌照的宝马车,他驾驶车辆跟随一段路程,看到没有对头车就加速超宝马车,距离安全后在并道的时候感觉两车发生擦碰,经查看发现宝马车的左前侧和他的面包车的右后侧发生擦碰,后宝马车驾驶员说车很贵刚从大理买回来,对方一男一女让其赔偿8000元,因他驾驶的面包车没有保险就没有报案。他提出来到某某理店修车,但对方说没有时间直接给钱,经过协商他微信扫码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2900元。

第5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谢某甲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0日11时45分,被害人谢某甲两次微信转账支付给刘某甲2600元。

3.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谢某甲的笔录记载车牌号码为贵AG××某某,系民警记录错误,车牌号码实际为贵AG××某某。

4.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0日11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云M3××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施甸由旺街往蒲缥镇方向行驶,行驶到蒲缥镇联络线接近双河村浪坝街岔路口处,发现前方有一辆白色宝马车在道路上低速行驶,跟了一段距离宝马车还是低速行驶,在他加速超宝马车的时候,感觉宝马车也加速,两车就发生了碰撞。他打电话叫他的侄子杨姜荣帮他报警。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驾驶员说他的三轮摩托车只购买交强险,叫私了赔他一点钱他去报保险。经双方协商,他用微信二次给对方男子转账2600元。

第5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23年3月20日18时1分,被害人杨某己微信支付给刘某甲600元。

2.被害人杨某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0日17时许,他驾驶云MN××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施甸县酒房乡酒房街的公路上行驶两公里左右,有一辆灰白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超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宝马车有一男一女追上来说擦着他的车。他自己感觉超车的时候没有擦着对方的车,但他查看时发现他摩托车的车尾有一点擦痕,宝马车左前大灯处有擦痕。宝马车驾驶员叫私了赔偿,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对方刘某甲600元。

第5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施甸县公安局将被害人张某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办理。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张某乙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0日20时44分,被害人张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600元。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张某乙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5.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保山市施甸县旧城乡施孟公路新街村滚豆水路段的公路上。

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0日20时许,他驾驶云M0××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施甸县旧城王新街村往新街村芋子地方向行驶。行驶到施孟公路滚豆水路段,前面有一辆白色小轿车停靠在路边,他保持安全距离超车后向前行驶二三百米,白色轿车上一男一女追上来,说他撞了他们的车,他说没有撞着,男的叫他自己去看有没有撞着,他查看时发现小轿车左前方有被撞的痕迹,对方驾驶员问是要报警还是赔钱,他说他只有1000多元不得就报警,后他微信转账赔偿对方刘某甲1600元。

第5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受损照片。证明2023年3月21日17时3分,被害人段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0元。2023年3月21日17时4分,证人杨某甲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白色车辆左前保险杠被损害的情况。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身份。证明被害人段某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其他的辨认不出来。

3.证人杨某甲辛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21日16时许,他乘坐段某乙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去柯街拉牛草,行驶至清水沟附近时,一辆白色轿车一直跟着他们的车行驶了2公里左右,白色轿车将他们的车超越后又在前面缓慢行驶,跟了1公里左右,段某乙打转向灯超车,超车并线时感觉到车子轻微震动并听见响声,双方下车后,发现白色轿车的左大灯开裂,段某乙的车子没有损坏。对方男子说他的车辆价值60多万,叫段某乙赔偿4.6万元。他去旁边打电话不知道段某乙和对方怎么协商的,他去旁边打电话回来后段某乙让他微信支付给宝马车上男的1000元。后听段某乙说他赔偿了对方8000元,共赔偿了9000元。

4.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1日16时许,他驾驶拖拉机载杨某甲辛到柯街拉牛草,行驶到清水沟附近,有一辆白色宝马车跟随他的车行驶2公里左右,宝马车超车后在他的前面缓慢行驶,行驶至昌宁县××街镇大桥附近时,他就超宝马车,在并线的时候听到响声。他下车查看发现拖拉机右后侧和宝马车左前侧发生擦碰,宝马车左大灯、左则叶子板、左侧保险杠受损,他的车没有事。宝马车上有一男一女,男的说他的车是新车不能报保险,让私了赔四万多。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8000元,杨某甲辛帮他微信转账给对方刘某甲1000元。

第6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昌宁县公安局把被害人赵某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办理。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赵某丙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赵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其他辨认不出。

4.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1日18时55分,赵某丙微信向“一路有你”支付4200元。

5.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1日17时许,他驾驶云MZ××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永信街沿云保线向常年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乡××鸭塘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贵州牌照的灰色小轿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在超车并道时,小轿车加速冲上来和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他害怕就驾车往前跑,小轿车在后面追。后他把车开进王海加油站,小轿车把车停车路边,没有进入加油站。车上的男子说他的车撞着他的小轿车叫他出去看,他看到小轿车左前保险杠被刮开一个洞,他的车右后侧有对方的车漆,就说报交警处理。对方说他的车很贵修理费要一万多,他的车子有全保,赔几千就可以,后经协商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车上女的微信“一路有你”4200元。

第6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昌宁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段某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段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2023年3月22日16时9分,段某丙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5000元。段某丙持有驾驶证,驾驶的车为云M2××某某三轮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保山市昌宁县××街镇云保公路扁瓦村路段的公路上。

5.被害人段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2日16时许,他驾驶号牌为云��2××某某的三轮车在经过××街镇××村××号桥路段时,看到路边有一辆黑色无号牌宝马轿车在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在变道的过程中宝马车突然加速,与他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刮擦。他的车子右后方的档泥板与宝马车的左前方档泥板受损,对方车上的男子称车子左前方大灯受损,维修费需要四五万元,如果他报警或报保险管辖,保险费不能承担宝马车辆的维修费,他就没有报案,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5000元。

第6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昌宁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曹某某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曹某某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2日19时46分-48分,被害人曹某某两次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48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保山市昌宁县××街镇××路××村××号桥附近公路上。

5.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2日19时许,他驾驶其号牌为云M3××某某的三轮车在经过××街镇××村云保线小黑河路段的时候,看到路边有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在缓慢行驶,他超车后变道的过程中宝马轿车突然加速与他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刮擦,对方一男一女威胁他,如果报警管辖三轮车将被扣押,短时间内不能使用,保险理赔费用不能对宝马车车损进行完全修理。并称宝马车的维修费需要4万元左右,如果私了价格可以商量,经协商他两次通过微信扫码“~So、灬低調~”4800元。

第6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昌宁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朱某戊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宝马车照片。证明2023年3月24日14时22分,朱某戊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7000元。白色宝马车车牌为贵AG××某某,车辆左侧大灯和保险杆受损的情况。

3.被害人朱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4日14时许,他帮助别人驾驶新的三轮摩托车去营盘卖,行驶到××镇××美的公路上,发现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调头后一直跟随他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行驶了五分钟左右,宝马车突然加速从右边超他的车,双方就发生相撞,造成宝马车左侧大灯、叶子板、保险杆受损,宝马车驾驶员说他挡住路问要赔偿多少钱。因他帮老板送货,怕报警后交警把摩托车扣押,就没有报警,但他拍摄了现场的照片。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车上的女子微信“~So、灬低調~”17000元。

第6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证明云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李某戊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800元。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戊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4.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临沧市云县××街乡景云线团山路段(景云县K227+100米)。

5.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4日18时许,他驾驶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从茶房乡向云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街乡××村路段时,一辆贵A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一段路程后在直路打方向灯加速超车,超过宝马车身时,对方车辆突然加速并朝摩托车猛打方向,宝马车左前侧与他的三轮车右后方发生刮擦。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的称车灯坏了,左侧叶子板也刮花了,车子很贵,修理费高并提出私了要赔偿二万。他当时就觉得车灯的碎玻璃不见,怀疑车灯是之前就撞坏的,但因为撞着好车心里害怕,对方车子上有红色的车漆,就同意私了,后经双方协商,他通过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3800元。

第6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证明2024年1月10日,云县公安局决定对莫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月17日将该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莫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4日21时1分,被害人莫某某的妻子李某乙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800元。

4.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临沧市云县××街乡四家村路段景云线K215+200米的公路上。

5.证人李某乙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24日20时许,她乘坐丈夫莫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茶坊乡向云县方向行驶。行驶到晓街乡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她丈夫驾驶摩托车在后面跟随5分钟左右,感觉宝马车要停车了就超车,在超过去时宝马车突然加速打方向撞在她家三轮摩托车的后车身上。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叫赔钱28000元,并说私了好商量,不要报警,双方协商后,李某乙乙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0800元。她坐在车上时感觉对方车像喝着酒一样,左一把方向右一把方向的走着,没有撞着车之前她就看见对方的车灯是坏的,但对方说是超车的责任,就赔偿了,她不知道怎么报警。

6.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4日20时许,他载妻子李某乙乙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茶房乡向云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晓街乡晓街街口不到500米的位置时,一辆贵州牌照白色宝马车大概以20码的车速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就在宝马车后面跟车约3公里,差不多在街口的位置宝马车就停车。他就超车,那知道宝马车在他变道时突然加速向他的车子猛的撞过来,就造成宝马车的左前侧与他三轮车右后车身发生刮擦。他的车子没有事,宝马车的左大灯坏了,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的说报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私了可以少赔偿一点。因撞车他紧张,车子没有全保,就同意私了。后经协商,他妻子李某乙乙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赔偿款给对方刘某甲10800元。

第6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把被害人何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何某甲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6日15时12分,被害人何某甲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2200元。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何某甲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5.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6日14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拉猪到昌宁卖返回,行驶到昌宁县××处,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轿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发现对方车子晃来晃去的,他就按喇叭打转向超车,没有感觉车子之间发生擦碰。行驶三四百米左右宝马轿车追上来说撞到他的车,他查看宝马车左前侧大灯和叶子板受损,他的三轮摩托车没有受损,车尾栏杆上有点对方的车漆。对方打电话报警但警察没有到现场,因他家里有事就提出和对方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坐在副驾驶室上的女人“~So、灬低調~”2200元。

第6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6日16时41分,被害人李某己微信支付“~So、灬低調~”500元。

2.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6日16时许,他驾驶云MY××某某三轮摩托车从九甲乡向昌宁县方向行驶,有一辆云A黑色宝马车超过他的车后缓慢行驶,就超宝马车大约5米时并道,宝马车就开上来撞着他的车的右后方。他的车碰到了一点漆下车后,宝马车左前轮子上面一点有擦痕,左大灯、左侧叶子板、保险杆受损,对方一男一女下车后男的假装打电话报警,叫他赔偿1万元,他告诉对方只有几百元,后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500元。

第6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毕某某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6日17时57分,被害人毕某某两次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27800元。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6日17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云MA××某某的长安型银白色轻型货车从昌宁县行驶至临沧市凤庆县××镇××村附近时,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就超车,刚超过车身时宝马突然加速,宝马车就和他货车的右后轮相撞,看到宝马车左侧叶子板有擦痕,保险杆断裂,他的车子是右后轮有点擦痕。宝马车上的一男一女提出要赔偿35000元,因他的保险已经超期,同意私了,经协商他两次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27800元。

第6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南涧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常某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受损照片。证明事故案发现场摩托车和黑色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黑色宝马车左前保险杆、左大灯受损的情况。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7日18时31分,自家香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68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大理州南涧县公郎镇祥临公路小水井路段。

5.证人自家香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27日,她的丈夫常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南涧交警大队落户返回公郎途中和一辆黑色宝马车发生刮擦,她赶到现场看到是一辆云A牌照的黑色宝马车,对方为一男一女,三轮摩托车右侧有一点点划痕,宝马车左前大灯那里凹了点、裂了一点。对方提出私了不要报警,后经协商她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6800元。

6.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7日,他驾驶一辆新的三轮摩托车,后备箱搭载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南涧交警大队落户,16时许,落户完成以后,他驾驶摩托车返回到公郎的公路上,看到一辆车牌号码为云A6××某某的黑色宝马车停在路上,他就正常超车,还没有超完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启动撞在他拉着的那辆三轮摩托车的右侧,宝马车左大灯撞烂,左叶子板撞出来。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驾驶员问是否有保险,他的宝马车修理费要1万多元,叫他赔偿8000元。他跟对方理论,宝马车子明明是停着的,怎么会撞上了,叫对方查看行车记录仪。对方说他的车子出了二三次事故,行车记录仪没有修好,报保险第二年保险费高,说私了。因他家是卖车的,担心车子出事故卖不出去,就没有报警。他的妻子到达现场后,经协商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6800元。

第7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3月29日20时24分,被害人周某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永平县××镇××道××+800米处的公路上。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周某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29日20时许,他驾驶云L2××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永平县博南镇沙鲁村向老街方向320国道行驶,通过一个转弯的时候,看到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带走不走的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在并道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加速,导致宝马车左前大灯处撞在他的车子的右后车厢,造成宝马车的左大灯有约20厘米的划痕,有一点掉漆,他的车子右后车厢有10厘米的划痕。宝马车上下车一男一女,对方提出他的宝马车贵要求赔偿修理费4000元,男的假装打电话报警但没有打,因他在弯道上超车认为是自己的责任,同意私了,后经协商微信转账给对方刘某甲2500元。

第7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昌宁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杨某庚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白色宝马车受损照片。证明2023年3月30日12时5分,被害人杨某庚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0000元。白色宝马左前保险杆受损的情况。

3.被害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昌宁县东泸县K3470+300米的公路上。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庚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5.被害人杨某庚的陈述。证明2023年3月30日11时许,他驾驶云M1××某某三轮摩托车在昌宁县至柯街镇的国道上行驶,行驶到施家洼路口附近,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了一段路程后以为是新手开车开的慢,就超宝马车。不知怎么的,他的车子将要超过时右后厢最后面的螺丝位置与宝马车左前大灯擦碰在一起,他的车子只是右后轮的螺丝有点擦痕,宝马车的左大灯、保险杠都坏了。对方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要求赔偿28000元,因他的摩托车保险超期,对方提出私了就没有报警,经协商他微信转账给对方女子“~So、灬低調~”10000元。

第7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于某某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日20时13分,被害人于某某微信转账给“做好自己”2500元。

3.被害人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保山市昌宁县云保线往卡斯方向王家寨路段的公路上。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0日19时许,于某某驾驶云M8××某某三轮摩托车沿云保线往卡斯方向行驶,途中发现前面有一辆轿车缓慢行驶,感觉想停又不停,行驶不顺的感觉,他跟随一段路程后超宝马车。超过后对方一直在按喇叭,双方停车后对方车上下车1男2女,说他撞着他们的车子,他感觉没有撞着对方的车子。去查看后感觉对方的车没有明显的擦痕,但对方指着车头左大灯位置有印迹的地方说擦着了,叫赔偿修理费2万元,并假装打电话报警,因他急着要去卖豆子,对方提出私了就同意,经协商他微信支付对方其中一个女的“做好自己”2500元。

第7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昌宁县对被害人罗某戊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日21时21分,被害人罗某戊微信支付给“做好自己”10000元。

3.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主要证实2023年4月1日21时,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妻子行驶到扁瓦河上来的第二个加水站的路上,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等不得跟随一段路程后超宝马车,快要超完的时候对方的宝马车撞到三轮车,当时他没有感觉到,继续行驶10多米听到对方骂人才停车。看到对方左侧大灯、左叶子板损坏,自己的车是右后的车厢漆和一个胶套受损。对方车上下来1男2女要求赔偿修理费3万元,因他有心脏病紧张,摩托车保险已超期,就同意私了没有报案,后经协商微信转给对方“做好自己”10000元。

第7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澜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对被害人雷某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朱某乙的微信交易支付明细。证明023年4月2日17时46分,被害人雷某某微信支付给朱某乙1080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雷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其他没有辨认出。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复合村214国道与临清××村入口结合处的公路上。

5.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2日17时许,他驾驶云09-7××某某拖拉机运木材到临沧市,行驶到临翔区××村××,前面有一辆云A黑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打左转向超车,又打右转向并道。超完车正常行驶一段距离,有一辆黑色宝马车超过他驾驶的车辆把他逼停。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碰着他们的车辆,要赔偿二万多元。他看到宝马车的右前保险杠漆面刮花,他的车辆没有受伤。他要报警,但对方说他们的车辆修理费高,报保险不够修理费,因其忙着送货,就同意对方协商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扫码支付给对方一个女的10800元。

第7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4日19时27分,被害人阳某某和微信支付给刘某甲7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阳某某和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3.被害人阳某某和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4日19时许,他驾驶云J5××某某三轮摩托车从竹塘乡莫乃村学堂小寨乡澜沧县城方向沿214国道行驶,行驶到竹塘乡莫乃村红砖厂路段,前面有一辆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两次超过宝马车。第二次超车是他发现宝马车踩刹车打右转向灯,不知是要停车还是要转去哪里,在他超车并线的时候,不知怎么他的车尾撞着宝马车的车头。他停下车看到宝马车的左边大灯车漆被刮花,宝马车上下车1男2女,说是超车人的责任要赔偿9000元,因他喝着酒同意私了没有报案,经协商他微信转账给对方刘某甲7000元。

第7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8日11时18分,被害人查某某两次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0000元。

2.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8日11时许,他驾驶驾驶三摩托车从景东县城拉猪回家,行驶到××镇××街××路××路的时候,前面有一辆云A6××某某黑色的宝马车在缓慢行驶,他跟随了四五公里行驶到路宽的路段,就超宝马车,在并道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加速,宝马车的左前方和他的摩托车右后方发生碰撞,他的车子右后侧叶子板和右后轮擦黑了,宝马车左侧大灯、叶子板有损伤。对方车上有一男两女,男的提出他的车辆维修费要几万,他说他是残疾人没有钱,对方提出私了少赔偿一点,经过讲价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坐在副驾驶女的“~So、灬低調~”10000元。

第7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4月8日22时许,证人罗某甲丙微信支付“做好自己”10000元。黑色宝马车的车牌号码为云A6××某某。

2.证人罗某甲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23年4月8日22时许,他的表妹夫张某丙带着两个陌生人到他家,称张某丙在路上与一辆宝马车发生交通刮擦,对方要求赔偿10000元,向他借钱,后他通过微信向对方微信昵称“做好自己”扫码支付10000元。他看见宝马车的左前保险杠和车灯损坏,具体撞车的经过不清楚。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8日20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文井镇文华村向文井镇者后村方向行驶,行驶到小水线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云A6××某某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到达速南村红毛树组的路上,实在是等不得就超车,当时没有感觉撞着对方的车。刚超完车就听见对方按喇叭,对方车上有1男2女,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说他的摩托车擦着他的车。他过去看到宝马车左前方的保险杠和左大灯有擦痕、左前保险杠好像要脱落的样子,自己的车子是右后方的油漆擦花了一点。当时有点害怕就默认擦着对方的车辆。对方叫赔偿20000元,否则报警,但一直没有报。经协商他同意赔偿对方10000元。因他没有钱就带对方到文井镇者后村罗某甲丙家借钱,罗某甲丙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10000元。

第7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南涧县公安局对被害人陈某甲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0日21时48分,证人王某癸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600元。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南涧县南涧镇祥临公路团山村委会三家村路段G214国道2541+800米处的公路上。

4.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明2023年4月10日21时许,他接到陈某甲的电话,称陈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南涧县团山路段把他人车子大灯撞坏,找他借款。他到达现场看到一辆贵A牌照的宝马车的左大灯和保险杆损坏,三轮车右侧一个黑色的橡胶垫被擦坏。对方1男2女在现场,后微信帮助陈某甲支付给对方刘某甲8600元。

5.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0日21时,他驾驶一辆正红色半封闭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祥临公路南涧镇团山村委会路段时,超越一辆缓慢行驶的贵A牌照白色宝马车,正常行驶一段距离后,被超越的宝马车拦停。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两女,称他驾驶的车辆刮擦到宝马车还肇事逃逸,叶子板、大灯、保险杠都要换新的,要求赔偿两万元。并称报警报保险赔偿的费用不够,可以私了。因他驾驶的是客户的三轮车,担心报警交不了差,就同意私了。后他打电话让王某癸帮忙,用微信支付赔偿刘某甲8600元。

第7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3日15时09分,许某乙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3000元。

2.辨认笔录、被辨认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辛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4月13日14时许,杨某辛打电话给他,称杨某辛的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墨江县××镇××村××村社房岔路口超车时撞着一辆宝马车,让他去帮忙看看。他到达现场看到黑色宝马车左侧大灯、车门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杨某辛的车右侧后面有碰撞的痕迹,看着不严重。对方称是超车人的责任要求杨某辛赔偿损失20000元,经过协商他替杨某辛微信支付给对方一名女子“~So、灬低調~”13000元。

4.被害人杨某辛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3日14时许,他驾驶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拉烟苗从那海村中山组往帮海街方向行驶,在路上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超过他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因忙着去栽烟就超了宝马车。超车后继续行驶6-7米,宝马车驾驶员按喇叭叫他停车说撞着车了,他查看后发现他的车右后厢的一个零件掉了,宝马车左侧大灯、车门有刮痕。宝马车驾驶员说他的车子贵换大灯、门要二万多的修理费,不赔钱就把他的车子开到昆明维修。他打电话叫许某乙来帮他看看,许某乙到达现场打电话问保险公司最多理赔2000元,他忙着要去栽烟没时间,就和对方私了,经协商许某乙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13000元。

第8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刘某丙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3日19时41分,被害人刘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000元。

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刘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

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明2023年4月13日18时许,他驾驶云JW××某某三轮摩托车到景星镇,19时20分行驶到通新公路34公里处的时候,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超车后一会快一公慢在路的中线上行驶,不让他超车,这样整了三回后,宝马车停车在路边他就超车,当时没有发现撞着车,他行驶100米后宝马车追上来说刚刚超车并线的时候,他的摩托车的车尾撞着宝马车的左侧车头,左侧叶子板擦凹下去一点。车上下车1男2女,驾驶员说车子他自己报保险修理,明年保险费上升的2500元由他承担,因他只有1000元,就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000元。

第8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4日1时36分-48分,被害人罗某己及妻子3次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共计5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罗某己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证人杨某甲壬证言。证明2023年4月14日1时许,她在家里面睡觉,她丈夫罗某己回到家说在回家的途中撞着一辆宝马车需要赔偿10800元,他的钱不够赔让她拿钱赔给人家,人现在在家门口等着拿钱。后她从家里面拿现金5800元,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700元。

4.被害人罗某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4日1时许,他驾驶三拖车卖菜回家,行驶到练南公路南边地七组岔路口时遇到一辆云A黑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超宝马车行驶20米左右,宝马车追上来叫停车,说撞着他的车子,他停车后下车查看发现宝马车左前轮叶子板、保险杆被擦花,大灯罩烂掉,他的车右侧部分有擦碰痕迹。他以为是自己擦着对方的车就和他们谈赔偿,他提出要看对方的行车记录仪对方不同意,态度很差还想打人,要赔14000元,经过协商同意赔偿10800元。宝马车上有1男2女,宝马车的驾驶员还有坐在后排座的女子跟随他到家里面拿钱,他两次微信支付“独自、成魔”3300元,他的妻子杨某甲壬微信支付“独自、成魔”1700元及家里面现金5800元,共计10800元。

第8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明2023年4月17日,被害人罗某庚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500元。白色宝马车左侧叶子板被擦花的情况。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罗某庚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被害人罗某庚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7日10时许,他驾驶驾驶三轮摩托车沿S221省道从镇远县古城镇南京村清水河往镇沅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古城镇京联村委会附近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时快时慢的行驶,他跟随宝马车到达古城镇京联村蛮糯小组的公路上,实在等不得就超车,在并线的时候感觉自己的车有晃动,感觉是被后面的宝马车撞到了就刹车,车子大概开出五十米才停住,宝马车就超越他的车停在路上,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后面有一辆黑色的车子又下来二个女的。宝马车左前侧大灯、左叶子板、车轮受损,对方男人提出私了,两名女子查看车辆后站在旁边,说赶时间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因他的摩托车刚落户还没有购买保险没有报案,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白色宝马车驾驶员2500元。

第8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段某丁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7日15时46分,证人罗某甲丁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600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证人罗某甲丁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4.被害人段某丁的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宁洱县德安乡文团公路兰庆村委会国庆桥路段(镇曲县82公里+600米)处的公路上。

5.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甲丁证言。证明2023年4月17日15时许,他接到段某丁电话称,段某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某某饭店旁边的公路与一辆宝马车发生刮擦后。他到达现场,看到宝马车左前叶子板受损,三轮车后轮上方漆被刮花。听段某丁讲是在超车并线完成的时候三轮车刮着宝马车的前车头,宝马车驾驶员提出私了。经协商他替段某丁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6000元。

(2)证人陶某戊证言。证明2023年4月17日15时许,她接到丈夫段某丁的电话,称在德安乡国庆桥和一辆宝马车发生刮擦,他到达现场,看到对方一男一女和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对方男子叫赔12000元,她说没有钱赔,男子就和她发生争吵。她想报警,对方说私了可以少赔一点。因她不懂法,就叫朋友罗某甲丁到场帮忙。因他家当时没有钱就让罗某甲丁微信支付给对方6000元。

6.被害人段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7日14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国庆桥的路上,看到一辆白色的宝马车打右转向慢慢向前开要停车的样子,他就按喇叭超车,刚超过去就听到驾驶员说撞着他的车了。他看到宝马车左大灯擦花,他的车没有损伤。他不知道怎么处理就打电话给他的妻子,他的妻子到达现场和对方发生争吵,对方要求赔偿12000元。他的妻子打电话给罗某甲丁来帮忙并想报警,对方说报警赔偿的更多,提出私了。经协商同意赔偿对方修理费6000元,因他没有钱就叫罗某甲丁微信转给对方男的6000元。

第8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墨江县公安局将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李某庚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7日21时9分-24分,被害人李某庚三次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400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庚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4.情况说明。证明因通新线公路全境改宽扩建,现场改变较大,不具备案发现场辨认条件。

5.被害人李某庚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7日20时许,他驾驶云J7××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景星街沿通新公路往山碧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通新公路K26公里处,前面有一辆贵A牌照的小轿车载前面缓慢行驶,他加速超小轿车变道的时候,小轿车突然加速往左边打方向,小轿车的前保险杆和三轮摩托车的后侧发生刮擦。小轿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对方男子说私了还是报警,他跟男子说明天要考驾照不要报警,对方提出赔偿四万元,经协商他微信三次扫码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4000元。

第8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18日3时57分,谢某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5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谢某乙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3.证人谢某丙证言。证明2023年4月18日3时许,他在家里面睡觉,他哥谢某乙到他家找他,说谢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刮蹭着一辆宝马车,让他去看看是不是宝马车。他出门看到一辆白色贵AG××某某宝马车停在其家外面,车子左前保险杆、叶子板和大灯有擦痕,保险杠有点想脱落的迹象。谢某乙说不确定是否是他的车子刮的,但车子确实坏了。他看着修理费可能要上万元,现在人家只要6000元就赶紧想办法赔了。后他用微信替他哥支付给对方5000元,他哥谢某乙支付给对方现金1000元。

4.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4月18日2时许,他到景东县城卖菜后驾驶云J7××某某三轮摩托车沿小水线公路回家,在路上遇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前面时快时慢的行驶,两辆车都是互相超对方,但没有感觉剐蹭到对方。他行驶至小水线公路途径文井镇清凉村街子出来一公里的地方小轿车超车把他逼停,驾驶员下车后抓住他的衣领说撞车还逃跑,他很害怕,查看小轿车左前保险杆、叶子板和大灯有擦痕,保险杠有点想脱落的迹象。对方说即使修好保险费也要增加,对方车上一男一女和一个小女孩,他以为是自己剐蹭的还有点内疚。对方提出赔偿20000元,协商后对方同意赔偿6000元。因为他没有钱,就叫对方到他兄弟谢某丙家借钱,谢某丙用微信支付给对方5000元,他现金支付给对方1000元。

第8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巧家县公安局把被害人龙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办理。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龙某甲没有门诊出作案人。

3.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7日14时23分,龙某甲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000元。

4.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7日14时许,他驾驶云DR××某某三轮摩托车拉瓜沿巧蒙二级公路到金塘街上卖,行驶到橄榄坝隧道出口处时,看到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的行驶。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车并道的时候对方加速撞在摩托车尾部的货箱上,但他完全没有感觉到。他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听到后面有人喊,停下车对方的驾驶员说撞着车还想跑,他查看车辆对方的车左前灯坏了,他的车没有坏。对方提出赔钱。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3000元。

第8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8日16时27分,证人赵某庚两次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2500元。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禄劝县转龙镇月牙村委会娇子山专线鲁纳故村路段。

3.证人赵某庚证言。证明2023年5月8日,赵某庚在倘甸镇小村子收洋芋,王某戊打电话给他,称王某戊在倘甸镇虎村娇子山旅游专线的公路上撞着一辆轿车,叫他送点钱过去。他到达现场,看到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左前方受损,车上有一男一女。宝马车男子叫王某戊赔钱,双方商量后他替王某戊微信两次赔偿给对方“~So、灬低調~””2500元。

4.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他驾驶云KF××某某三轮摩托车行驶到禄劝县转龙镇月牙村委会鲁纳古村娇子山专线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在超车并线的时候宝马车加速撞在三轮摩托车车位,宝马车大灯被撞烂,车上下车一男一女叫赔钱,他说报警但对方说报警怕他赔不起那么多的钱,提出私了,经协商赔偿给对方2500元。

第8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12日13时8分,王某己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68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王某己无法辨认出作案人。

3.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12日13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易门县××乡××村的公路上,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超过他的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一段路程就超车,在超车时听见响声,就停车查看,对方车上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是刮着他们车的左前大灯。他发现小轿车的左前大灯的外壳凹下去了,因为双方车子已移动看不出撞着时的情形,看起来确实像被他的车子挂到了,可能是他超车时对方刚好打方向就撞着了。对方说维修大灯要2万多元。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6800元。

第8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12日15时29分,矣万杰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5800元。

2.证人矣万杰的证言。证明2023年5月12日14时许,他接到大爹矣自金的电话,称在易门县城七八公里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要让赔四万元,叫他去帮忙看看。他到达现场时双方的车子已挪开,看到宝马车左侧大灯有擦痕,他听大爹说是在超车时撞的,以为是他的责任。因他是做二手车生意的,知道宝马车的修理费高,但他大爹没有钱就跟对方讲价。经协商同意赔偿6800元。他大爹去银行取了1000元现金,在他办公室的门口,他通过微信又支付对方“独自,成魔”5800元。

3.被害人矣自金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12日14时许,他生病到易门县中医院打针后驾驶云FD××某某三轮摩托车回家,在某甲铜厂方向行驶约9公里的公路上,看到有一辆白色贵AG××某某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超车,在超完后听到一声响声,他从后视镜看到宝马车左侧大灯和他摩托车车尾右侧相撞。双方停下车后宝马车上下车一男一女,称宝马车价值50万元大灯维修费要5万元,并称报警的话赔的更多,私了可以赔少点,经协商同意赔偿6800元,因他没有钱打电话叫其侄儿子矣万杰到达现场,后又到矣万杰经营的汽车城,矣万杰替他微信支付5800元对方“独自,成魔”,他支付现金1000元给男的。

第9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牟定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朱某己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朱某己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行车证复印件。证明2023年5月13日14时56分,被害人朱某己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2000元。朱某己的拖拉机车牌号码为xxx××某某。

4.现被害人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牟定县牟元公路新桥尾矿坝路段的公路上。

5.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被害人辨认,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6.被害人朱某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13日14时许,他驾驶桂10-2××某某拖拉机从大蒙恩往牟定县城方向行驶,到新桥社家庄的坡上,有一辆白色宝马车超过他驾驶的拖拉机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在超车过程中在后视镜中看到宝马车朝他的这边打方向,就听到一声响声。双方停车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问要怎么整,宝马车车门、左大灯坏掉修理费要3万多元,他跟对方争吵并说对方是故意碰瓷,但对方不承认也不报警,最后协商赔偿12000元,他用微信转给给“~So、灬低調~”12000元。

第9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15日13时39分,被害人窦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3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窦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15日13时许,他驾驶鲁15-6××某某拖拉机沿南大线行驶至高铁站附近的龙宝山庄岔路口的时候,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后他超车在超完车并道的时候听到一声响声。停车看到他的车的右侧和宝马车的左前侧车头发生刮擦,宝马车上男性驾驶员下车要求赔偿2万元,他要求报警,但对方称报警麻烦没有时间要去开会就没有报案,经协商其微信支付给副驾驶室女的“~So、灬低調~”3000元。

第9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楚雄市公安局把被害人李某辛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办理。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17日2时许,李某辛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8000元。以及两人关于赔偿的聊天记录。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辛辨认出作案人朱某甲。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被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楚雄市东大线30公里加700米处的公路上。

5.楚雄州公安局122接警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23年5月16日22时许,朱某甲电话报案称其驾驶的车辆在东大线白逸河香树山路段和一辆车发生事故,后警察到达现场,认定李某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6.被害人李某辛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16日22时许,他驾驶云E7××某某皮卡车牵引三轮摩托车在楚雄市东大线白依河路段行驶,被一辆黑色的宝马车超车。宝马车超车继续行驶1公里左右就打着右转向灯缓慢行驶,他以为是宝马车让他超车的意思,就加速超宝马车,宝马车往左打方向,两车碰撞在一起,双方停车后宝马车女驾驶员和副驾驶室男的下车查看车辆,宝马车左前大灯、叶子板等有刮痕。他考虑牵引三轮摩托车系违法操作想私了,对方说维修费要10万元左右,他说没有那么多钱赔,对方女的就打110报警,派出所到达现场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他打电话报保险,后双方离开现场。双方离开后宝马车男子打电话说少赔偿一点,叫他撤销报保险。双方在微信上聊天,商定赔偿18000元,后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18000元。

第9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20日16时41分,被害人武某某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武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20日16时许,他到老城卖菜后驾驶云ED××某某三轮摩托车沿老羊公路向羊街方向行驶,行驶到元谋县老城乡苴那村委会烟站路段看到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在掉头,他正常行驶五十米左右,宝马车突然从他驾驶的车辆右边行驶过来擦碰到三轮摩托车,他的车被顶了朝前行驶一段距离才停下来。宝马车驾驶员说他的车擦着宝马车了,他说他的车子在前面怎么会擦着他的车,但看到宝马车的保险杆和左前大灯损坏了,他提出报警,各修各的车,但宝马车男子提出私了要求赔偿15000元。不然第二年保险费用会提高。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3000元。

第9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证明2023年5月23日14时21分,证人罗某甲戊2次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6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周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证人罗某甲戊证言。证明2023年5月23日13时许,她接到叔叔周某丙的电话,称他驾驶三轮摩托车擦着一辆宝马车要跟她借钱。她到达现场,听叔叔说是跟随黑色宝马车一段路程后,超车的时候对方说擦到宝马车,但叔叔没有察觉擦着对方的车辆。宝马车的左前保险杆有几道划痕,左前车轮有凹痕,她看着也不是他叔叔擦的。但对方提出肇事逃逸报警,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会被警察扣留,私了赔12000元,她叔叔怕被抓,就和对方协商,她叔叔和别人借钱转到她的微信上,她用微信二次支付对方“~So、灬低調~”6000元。

4.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23日13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五街回家,行驶到南景线大村坡村委会附近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加速超车,没有觉察到车子有擦碰的情况。他继续行驶一段路程宝马车超过他的车辆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一男子叫停车,称他摩托车擦着他的车子,他不承认擦着他的车,但看到对方左侧前车灯、叶子板、车轮上有擦痕,对方称三轮摩托车没有车牌报警警察要关人等话,因他害怕同意和对方协商,后他侄姑娘罗某甲戊到达现场,他借钱让侄姑娘微信支付给对方6000元。

第9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24日22时23分,李某乙丙微信支付“~So、灬低調~”14000元。

2.证人李某乙丙证言。证明2023年5月24日21时许,他的父亲打电话给他,称他父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太平林业站附近的公路上正要起步就被一辆黑色的轿车撞上了,叫他去解决。他到达现场看到车牌号码为云A6××某某的黑色宝马车左大灯、叶子板、左侧保险杆、左侧车体等处有刮痕,他父亲的车子左后部被撞。因他父亲的摩托车脱检就和对方私了,经协商他微信转账给对方“~So、灬低調~”14000元。

3.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24日晚21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附近的公路上,停下摩托车接电话,讲完电话刚起步进入左边主路就听见撞击声,发现摩托车和黑色轿车相撞,轿车上下车一男一女叫赔30000元。他打电话给儿子李某乙丙来现场处理,后和对方协商,他儿子李某乙丙微信转账给对方14000元。

第9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癸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证明2023年5月27日10时43-28分,被害人李某癸两次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0000元。

3.被害人李某癸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27日早上,他驾驶云E××某某三轮摩托车从物茂返回家中,行驶至罗兴上村路段时,后面有一辆贵A白色的宝马车追上来把车停下,下来一男一女说他的摩托车刮着他的宝马车,他说没有刮着,宝马车的左前轮旁位置是坏的,他的车子没有刮擦的痕迹,高度等特征和他们的车子受损部位也对应不上。但对方说要报案抓他去坐牢等,因他没有文化,没有驾驶证心虚被吓唬到,最后他答应赔偿20000元,并通过微信2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20000元。

第9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27日9时26分,被害人昌某某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6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昌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被害人昌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27日9时许,他驾驶云E××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元马镇回家,行驶至元谋县××道××路××街村村××坊过去的路上,看见车牌为贵AG××某某的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急着回家干活计就超车并行驶十多米路程,感觉摩托车右侧的轮子被什么东西碰了一下,车子有翘起来的感觉,但没太在意继续行驶,后宝马车超车把他逼停,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是超车时擦着他们的车叫赔钱,他说是对方自己撞上来的,要报警,双方僵持了一下,对方说宝马车买了很高的保险他们自己报保险,赔给对方2600元就行了,因他第一次遇到撞车的事情,并且撞了宝马车,就糊里糊涂的转账给对方“独自,成魔”2600元。对方的宝马车左侧叶子板有刮痕,他的车子右后轮被擦着,车身有一条三十公分的擦痕。

第9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5月27日11时35分、12时11分,陶某乙2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2.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软珍香烟3条认定价格为720元。

3.证人谢某丁证言。证明2023年的一天,他干伙计回到家,听见他妻子陶某乙在打电话借钱,家里面有一个陌生男子,院子外面有一辆宝马车,车上坐着一个女子。因他家是妻子管家,他只管干活计,他没有问是什么事就到客厅看电视去了。过了几天他的妻子告诉他,是她驾驶三轮摩托车擦着对方的车借钱赔偿,其他的事情他不知道。

4.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5月27日11时许,她驾驶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村子岔路口时,有一辆贵AG××某某白色的宝马车超越她的车后停在公路上,她正常行驶超越宝马车五六十米后,宝马车超车横停在路上把她逼停,下车一男子称擦着车,对方的车辆左前大灯和右前大灯有擦痕。双方就谁擦着谁发生争执,对方要她赔70000元,不然打电话报警。因她是残疾人,没有驾驶证和摩托车没有牌照不敢报警。后她向村民借现金3000元,微信转账4000元支付给对方男子。对方又到她开的小卖铺拿走现金900元和软真香烟三条。车上有个女的自始至终没有下车。

第9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伏某某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9日20时09分张某癸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68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辛证言。证明2023年6月9日18时许,她乘坐丈夫伏某某驾驶拖拉机从彩云镇回家,行驶到发块和师宗岔路口的时候,前面有一辆宝马车缓慢行驶,她丈夫超宝马车的时候,宝马车撞着她家拖拉机的后面,宝马车上的人开口就要赔偿三五万,后宝马车和他们一起到张某癸的修理厂看了,张某癸说要修好多钱,经协商向张某癸借钱,赔偿对方6800元。

(2)证人张某癸证言。证明2023年6月9日18时许,伏某某开着拖拉机带着一辆宝马车到他的修理厂问修理宝马车要多少钱,宝马车前面大灯、保险杠、叶子板受损,他看了后说修理费要2万元左右。宝马车驾驶员不愿意在他的修理厂修车,说没有时间。后伏某某和宝马车驾驶员协商赔偿6800元,因伏某某没有钱,向他借钱,他微信转账给宝马车驾驶员6800元。

4.被害人伏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9日,他驾驶云03××某某拖拉机从彩云镇回家,行驶到师弥路发块新有机肥厂对面的公路上,有一辆白色的贵州牌照宝马车在前面忽左忽右的缓慢行驶,他超车的时候感觉他的车子震动了一下,后他停下拖拉机,发现宝马车撞在拖拉机的后轮上,宝马车左边大灯和外壳有刮痕,宝马车驾驶员叫赔偿修理费25000元。因他的车是黑车没敢报警。经协商他的朋友张某癸微信替他转账赔偿给对方6800元。

第10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清单、提取照片。证明2023年6月9日21时29分,马某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5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马某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9日21时许,他驾驶云G8××某某面包车从白水镇向泸西方向行驶。行驶至石泸公路阿庐古洞后洞旁边转弯处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在超车并道时对方宝马车加速,宝马车的左前方与他的右后侧车发生刮擦,他下车质问对方为什么加速来拱他的车,对方说事故是他的责任。他提出报警,对方说没有时间要求赔偿500元,他觉得500元也不多,就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500元。

第10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白色宝马车照片。证明被害人周某丁提供白色宝马车牌尾号为85V5、以及两车受损的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0日17时15分,张某甲甲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60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周某丁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4.证人张某甲甲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10日15时许,她乘坐朋友周某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白马田回田坝村,行驶到老寨派出所下面的公路上有一辆白色车子突然刹车缓慢行驶,周某丁驾车跟随了一段路程后加速超车,在摩托车并道的时白色轿车也加速,并朝他们的方向打了一把方向撞在摩托车上,她在车兜里吓了一跳并大叫出声,告诉周某丁小轿车撞着他的车。他们行驶一段路后对方的车追上来按喇叭,周某丁下去和对方商量。后对方有一男一女到周某丁家里面协商,她借钱后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600元。

5.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0日15时许,他驾驶云GY××某某三轮摩托车载张某甲甲沿313省道行驶到老寨派出所的下面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在前面刹车后缓慢行驶。后他驾驶摩托车超宝马车,宝马车打方向撞向他的摩托车,张某甲甲当时吓得大叫了一声。因他的车破旧没有感到被撞,就继续往前走了二三百米,宝马车追上来按喇叭,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指着车子的左前大灯和灯旁边被擦花的位置说撞着他们的车,说他肇事逃逸是要公了还是私了,对方不报警并一直和他商谈赔偿问题,后对方跟随到他家,经协商用张某甲甲的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3600元。

第10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宝马车照片。证明2023年6月12日11时1分,杨志红微信支付“独自,成魔”8600元,黑色宝马车左前叶子板、保险杠有刮痕的情况。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壬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情况说明。证明杨志红到外地打工,杨保良电话打不通,无法制作笔录。

4.被害人杨某壬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份的一天,他驾驶云G7××某某三轮摩托车到庄寨村路段,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在路直的地方超宝马车,在变道的时候宝马车就撞着他的摩托车。宝马车上下车一男一女问怎么解决,后他打电话给他儿子杨志红,并叫亲家杨保良把宝马车的照片发给他儿子,由他儿子在电话上和对方男子商量赔偿的事,并微信转账给对方8600元。

第10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屏边县公安局把被害人冯某某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冯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2日12时47分,冯某某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300元。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蒙古路(芷白线)K33+100米处的公路上。

5.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2日12时许,他驾驶云G6××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新华街往扎代村行驶,行驶至蒙古路××村××路时,有一辆灰色的小轿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当他超车变道的时候小轿车突然加速撞在他的摩托车的货箱上。对方提出叫他赔偿修理费2万元,他说没有钱还欠几十万的债,微信上只有1300元,就转账赔偿对方“独自,成魔”1300元。

第10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2日17时45分,被害人邹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邹某某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2日,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湾塘乡回白云村,路上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反复超过他的摩托车在前面缓慢行驶。行驶到平田村下去的公路上,他超车时宝马车打方向撞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并把他的车子逼停,车上的一男一女叫赔钱,后经协商,他让他的兄弟邹兴荣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500元。

第10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4日14时03分,被害人马某丙微信转账给“~So、灬低調~”8000元。

2.宝马车照片。证明白色宝马车的左前叶子板和保险杠有擦痕。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马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4.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4日14时许,他驾驶驾驶三摩托车到蒙自市雨过铺砍草,行驶到个旧市某某医院附近的公路,前面有一辆白色的贵A牌照的白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时听到响声以为是车子压着石头就没在意,继续往前行驶中宝马车按喇叭超过他的车把他逼停,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撞着他们的车子,他看到宝马车左侧大灯有几条刮痕,他的车尾右侧有白色的车漆。对方叫赔偿20000元的修理费,因他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没有报案,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微信8000元。

第10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宝马车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4日15时20分,被害人普某乙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248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证人普某丁、被害人普某乙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3.宝马车照片。证明白色宝马车车牌为贵AG××某某,宝马车左前叶子板和大灯有擦痕。

4.证人普某丁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14日14时许,他的父亲普某乙打电话称,他父亲驾驶摩托车在某某公司附近擦着一辆宝马车,让他去现场管辖,他到达现场后看到对方一男一女,宝马车的左大灯和叶子板有损伤。对方男子说报保险不够赔偿,后双方协商他微信转给对方女的“~So、灬低調~”24800元。

5.被害人普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4日14时许,他驾驶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从鸡街往开远市羊街卧龙谷方向行驶,行驶到个旧和开远的交界处,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后继续行驶到卧龙谷水泥厂附近,宝马车超过他的车把他拦下,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撞着他们车,其查看后发现宝马车左轮子和大灯有擦痕,他的车子看不出有损伤。宝马车驾驶员提出私了赔偿30000元,他儿子普某丁到达现场后经协商用微信支付给对方24800元。

第10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4日17时9分-18分,陶某丙微信支付刘某甲5000元,吴某丁两次微信支付给刘某甲7000元,共计12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陶某丙不能辨认出作案人。证人吴某丁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14日16时许,她乘坐丈夫陶某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建水缅甸镇向羊街方向行驶,行驶到建水大田山过来的公路上,有一辆贵州牌照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因超车条件好她丈夫超车后继续行驶,没有觉得擦着对方的车。后宝马车加速超过他们的车下来一男一女说刮着他们的车子,男子威胁说要报警处理,警察来后修车费要好多万。因为他们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就懵了。后经过协商,她丈夫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5000元,吴某丁两次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7000元。

4.被害人陶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4日16时许,他驾驶云G5××某某三轮摩托车载妻子吴某丁拉红薯苗从建水县缅甸镇向羊街方向行驶,行驶到建水县大田上过来1公里左右,有一辆贵A牌照的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宝马车后车灯一直亮,他认为宝马车要停车就超车继续向前面行驶。后宝马车超过他的车,下来一男一女把他拦停,说摩托车擦着他们的车,他说没有擦着,双方发生争吵。宝马车驾驶员称修理费要三四万元,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5000元,妻子吴某丁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7000元。

第10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账单、扫码支付凭证。证明2023年6月15日12时21分,被害人许某甲微信支付“独自、成魔”2000元

2.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元阳县××村委××村旁爱五公路K31+600米处的公路上。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5日11时许,他驾驶云GV××某某正三轮摩托车载他的老婆,从元阳县沙仁沟村往爱五公路方向行驶,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超过他的车在进入弯道时缓慢行驶,他以为对方要停车就加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对向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他就变道时他的摩托车右后车尾碰到白色宝马左前大灯处。他的车没有烂,宝马车的灯烂了。对方下车一男一女,刚开始对方要求赔偿6000元,最后协商赔偿2000元,他就微信转给对方“独自、成魔”2000元。

第10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单。证明2023年6月15日18时02分,被害人钱某某微信支付“~So、灬低調~”78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钱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5日下午17时许,他驾驶桂10-2××某某号农用车从沿元绿二级公路向元阳县胜村方向行驶。行驶到元绿二级公路19公里处,前面有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在超车并道的时候宝马车加速撞在他的车尾部,宝马车左保险杆损坏。宝马车男子说超车的负全部责任,他质问对方在自己超车并道路时加速才撞着的,对方就没有谈责任问题,只要求赔偿修理费18000元,经协商他微信支付对方女的“~So、灬低調~”7800元。

第11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7日11时06分,包绍洪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00元。

2.被害人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蒙自市鸣鹫镇猛拉村路段省道313线K65公路处的公路上。

3.被害人包绍洪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7日11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蒙自鸣鹫镇向芷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鸣鹫镇猛拉村委会酿酒厂门口的时候,前面有一辆黑色的云A6××某某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并线时,对方驾驶的宝马车左边撞到他的车尾右边,对方车上下车一男一女叫他有多少钱赔多少钱,他们赶时间到蒙自开会,他就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400元。

第11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马某丁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7日21时25分,被害人马某丁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48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马某丁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4.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黑色宝马车车牌号码云A6××某某。

5.被害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文山州砚山县干河彝族乡阿猛迷村往茂地冲方向国道转弯下坡路段的公路上。

6.被害人马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7日19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阿猛开往砚山县,在茂地冲转弯下坡路段,有一辆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超过他的车后在右前面一会停一会走,他跟随一公路左右宝马车停车在路边,他就打转向灯超车,在并道时宝马车加速冲上来并往右边打方向,就撞在摩托车右后侧。宝马车叶子板受损,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叫赔偿46000元,一直协商不了,他提出报警并将定位发给他的小舅子后对方说有多少钱赔多少钱,他就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480元。

第11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9日15时47分,被害人李某甲甲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500元。

2.情况说明。证明因时间长被害人李某甲甲记不得事发地点,未能制作现场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甲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19日15时许,他驾驶云GP××某某三轮摩托车从石屏县龙朋镇国建村向鲁土格村方向行驶。行驶到岔路口100米的地方,看到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宝马车停在公路上,一个男的双手叉抱着站在车旁边,女的坐在车上玩手机。他正常超车继续行驶100米左右,宝马车追上来按喇叭叫停车,对方男的说超车时撞着他的车了,并叫他自己去查看,他看见宝马车左前大灯处有二条擦痕,颜色有点红色,他的车是红色的就以为自己擦着对方的车。对方提出私了要求赔1200元,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500元。

第11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0日16时28分,韦某某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000元。

2.车辆照片。证明白色宝马车左前叶子板、保险杆有擦痕的情况。

3.情况说明。因该案案发地属于弥勒辖区,建水曲江派出所无法进行现场辨认及勘查工作。

4.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0日16时许,他驾驶云G4××某某摩托车载妻子送小孩去弥勒市某某中学读书,行驶到竹园老公路竹园岔路口右转,后面一车辆白色宝马车追尾撞到他驾驶的摩托车右边车尾,宝马车的左前轮上方和前面有擦痕。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叫赔偿修理费,因要送小孩上学就和对方协商,后他微信转账给对方“独自,成魔”2000元。

第11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0日20时30分,被害人李某甲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0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甲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涉案车辆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甲乙辨认出涉案车辆为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

4.被害人李某甲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0日20时许,他驾驶云H4××某某三轮摩托车从丘北县返回八道哨乡,行驶到丘北县××道××乡××庄过去一点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在并道时宝马车加速撞到摩托车货箱右侧,宝马车的左侧大灯壳被刮花、叶子板变形。他打电话报案,交警队的人说没有人员伤亡自己协商解决。对方车上的一男一女以没时间去某某理店修理为由提出赔偿12000元的修理费。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0000元。

第11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1日11时25分,证人王某甲甲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8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王某庚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镇××村委××村和大山旁的公路上。

4.证人王某甲甲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21日10时许,他接到父亲王某庚的电话称,他父亲驾驶云HL××某某三轮摩托车去赶集的路上和一辆宝马车发生事故,叫他去处理,他到达现场,看到宝马车旁边站着一男一女,宝马车的左大灯、叶子板、保险杆有刮痕,他父亲的车子看不出有什么地方损伤。对方男子说修理费要二万多元,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2800元。

5.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1日10时许,他驾驶云HL××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双龙营街上回家,行驶到××镇××村委××村小组八角山的公路山,前面有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在超车的过程中宝马车突然超速并按喇叭,说刮着他的宝马车,他下车去看宝马车确实是左前叶子板、左大灯、保险杠处有擦痕,就打电话叫儿子王某甲甲来处理,对方提出赔偿修理费二万元如果不赔偿要报警,经协商他儿子王某甲甲微信支付给对方2800元。

第11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1日16时18分,吴某戊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2000元。

2.宝马车照片。证明白色宝马车车牌为贵AG××某某,车辆左前保险杆、叶子板有擦痕的情况。

3.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文山州丘北县××镇××附近的公路上。

4.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癸和证人吴某戊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5.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21日15时许,他接到姨父杨某癸的电话,称在丘北县双龙营镇小邑水库附近和别人发生事故,让他去帮忙管辖。他到达现场看到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和杨某癸驾驶的小货车追尾,宝马车的左前大灯和叶子板、前保险杠有擦痕,大灯通了一个洞,保险杆脱落,杨某癸的车子右后方角钢没有明显损坏。他用手机拍了照,因杨某癸的车是黑车,对方一男一女提出赶时间,双方同意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32000元。

6.被害人杨某癸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1日12时许,他驾驶微型小货车从丘北县温浏乡往丘北方向行驶,行驶到双龙营镇羊七沟的路上,有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一直在后面跟随他的车行驶。行驶到双龙营小邑水库的公路上,宝马车超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一段路程后突然停车,他超车时对面开来一辆对头车就并道,而宝马车突然启动就撞到小货车上发生追尾。对方宝马车左前大灯、叶子板、保险杆有擦痕,大灯处有一个洞、保险杆脱落。车上一男一女说修理费要3万多元,后他打电话给吴某戊来帮忙处理,因他的车辆是黑车就和对方私了,经协商吴某戊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32000元。

第11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12日18时44分,罗某甲己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5000元。

2.车辆照片。证明事故车辆为白色宝马车,宝马车左前保险杆、叶子板有擦痕的情况。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甲甲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4.证人罗某甲己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18日16时许,他接到岳父杨某甲甲的电话,称岳父在305省道驾驶农用车和一辆宝马车发生刮擦,找他借钱赔偿。他到达岳父家看到有一男一女在他岳父家等着,岳父的四轮拖拉机是右侧后门保险杠被擦,白色宝马车是左前轮有一点划痕。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5000元。

5.被害人杨某甲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1日16时许,他驾驶一辆农用拖拉机行驶到丘北305省道八道哨路段的公路上,看到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停在路边,他在超车时感觉车子被什么东西撞着有点飘。他停下车看到宝马车头往公路中间偏移,对方提出修理费要三万多元。双方发生争吵,最后同意赔偿5000元,因他没有钱,一直等他女婿罗某甲己两个小时左右到家后,让罗某甲己微信支付给对方5000元。

第11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4日19时46分,王某辛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2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王某辛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被害人王某辛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4日17时许,他驾驶云HZ××某某三轮摩托车行驶到砚山县维摩乡芹菜塘村323国道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黑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加速超车并道的时候宝马车加速撞在摩托车的右后侧,他的车子差不多翻了,宝马车的左前侧大灯叶子板被撞。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叫赔钱,他报保险和打110报案,保险公司的人说只可以赔偿2000元,报修理厂经过评估修理费要19000元,刘某甲称没有时间可以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12000元。

第11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提取照片。证明2023年6月25日16时01分,被害人李某甲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2500元。

2.被害人李某甲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6-7月份的一天,他驾驶云G8××某某三轮摩托车从石屏县异龙镇向坝心镇方向行驶,在环异龙湖北边山路段路上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继续行驶30米左右,宝马车超越他的摩托车,并大声喊说撞着他们的车还不停车处理。他查看了宝马车保险杆有凹痕,以为是自己超车的时候撞到他们的车。他准备报案,但该男子说他是外地人等不得交警来处理,提出私了,后经协商他现金支付800元和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2500元,合计3300元。当时没有注意车上是否还有其他人。

第12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5日17时10分,被害人普某丙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元。

2.被害人普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5日17时许,他驾驶云G4××某某三轮摩托车从石屏县大桥乡沿323国道回宝秀,行驶到棉花乡的公路上,看到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小轿车缓慢行驶,他超车大概离10米的时候,小轿车加速开上来撞在他的车尾上,白色小轿车右前方的漆被划了一条。之后双方就谁撞谁的事发生争吵。对方驾驶员说他的车购买了很高的保险,摩托车的保险只能报2000元,叫不要报案私了,报保险第二年保险费用会高,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800元。

第12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5日18时38分,被害人何某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何某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5日17时许,他驾驶云G6××某某三轮摩托车沿323国道从大桥驶往牛达村方向,行驶到邑尼都村附近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超车后缓慢行驶,他反复二次超过宝马车。在离纳头村岔路口300米左右的公路上,宝马车超过他的摩托车把他逼停。从车上下来一男子说摩托车第二次超车的时候撞着他的车子。他下车看到宝马车的左前叶子板有划痕,左前轮有摩托车的红漆。宝马车男子提出赶时间私了叫赔偿5000元,后多次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000元。

第12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5日20时20分,被害人吴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2.宝马车照片。证明事故车辆为贵AG××某某白色宝马。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5日20时许,他驾驶云FJ××某某三轮摩托车沿213国道从元江县甘庄向新平县扬武镇方向行驶,行驶到离撮科路口二三公里的路上,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超车后在他的前面缓慢行驶,在下坡路段他超车时感觉他的三轮车被撞,声音很大震动明显,他停下车查看,发现摩托车的右后侧被宝马车撞到,宝马车左前侧受损严重。男的驾驶员说报保险最少要赔一万,私了可以少赔钱。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500元。

第12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墨江县公安局把被害人王某壬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壬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6月27日9时18-22分,被害人王某壬3次支付给刘某甲15000元。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墨江县G227国道K3181路段的公路上。

5.被害人王某壬的陈述。证明2023年6月27日7时许,他驾驶云J1××某某三轮摩托车沿227国道从泗南江向墨江县城方向行驶,行驶到××村××公里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了一段距离后加速超车,超过后对向来了一辆罐车,他就并道的时候感觉自己的车子被撞,车子摇晃着开出四五米才停住。停车后发现是宝马车撞到摩托车的右后方,宝马车后视镜、叶子板被刮花。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他超车负全责,开口要修理费30000元,经协商他现金支付1000元,三次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15000元。

第12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000元。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10日15时许,他驾驶贵BA××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平关拉猪回家,行驶到火铺尖山的公路上,有一辆宝马车超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并线的时候宝马车撞着摩托车的后货箱,宝马车左前大灯受损,对方男的下车假装报警后提出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2000元。

第12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11日17时11分,证人周某己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000元。

2.证人周某己的证言。证明2023年7月11日16时许,他接到叔叔周某戊的电话,称他的三轮车在富源县××镇××村岔路口与一辆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叫他帮忙管辖。他到达现场看到三轮摩托车的停在路中间,右后侧车厢部有刮痕,宝马车撞在三轮摩托车的右侧后货箱,左侧大灯、保险杠、叶子板受损。对方1男1女和他叔叔在协商赔偿的事情,对方提出赔偿8000元,因他叔叔的车没有保险和牌照就没有报案,经协商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3000元。

3.被害人周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11日16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朝富源县雨汪方向行驶,行驶到十八连山镇下戛马村公路上,看到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并道的时候,宝马车加速撞在摩托车的右后货箱上,他的车有一点擦痕,宝马车左前大灯、保险杆、左侧叶子板受损。宝马车上的一男一女说他违章叫赔钱,他打电话叫侄儿子周某己到达现场,因他车没有保险和牌照,就同意私了。经协商他侄子周某己微信支付给对方3000元。

第12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11日23时许,田某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500元。

2.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11日22时许,他驾驶云DS××某某三轮摩托车沿320国道回家,行驶到升官平岔路口看到一辆贵AG××某某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走走停停、他就超车,在并道时摩托车的右后轮和宝马车左前侧发生刮擦,宝马车左侧保险杆受损,宝马车驾驶员下车问他是否购买保险,保险费不够赔偿修理费等提出私了赔6000元,他打电话给叔叔田稳书来帮忙,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2500元。宝马车上副驾驶还有一个女的没有下车。

第12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14日1时35分,李某乙丁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2000元。

2.交通事故撤案申请书、行车证复印件。证明2023年7月14日,因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甲丁和朱某甲向富源县营上镇营上交警中队签订撤案申请书。

3.证人李某乙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13日22时许,他接到大哥李某甲丁的电话,称他的车在营上镇土地坡加油站发生事故,交警认定他大哥的主要责任,对方要求赔偿12000元,钱不够叫他去付钱,后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12000元。

4.被害人李某甲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14日23时许,他驾驶拖拉机从富源县大河镇到营上镇,行驶到××镇××村委××附近的公路上,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加速超车,距离30米左右对向来车就并道,在并道时宝马车加速就撞在他的拖拉机的右后轮上,造成右边的尾灯损坏,宝马车左前面的轮子损伤,左侧保险杆掉落,左侧叶子板划伤。对方车上有一男一女,下车后男的问他是否有保险,并报警和保险。警察到现场认定他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提出赔偿5万元,经协商他的兄弟李某乙丁微信支付给对方12000元。

第12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刘某甲微信交易明细。证明2023年7月20日14时04分,黎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300元。

2.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黎某某的手机已损毁,无法提取微信转账记录。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0日13时,他驾驶新买的农用拖拉机从师宗县城向葵山镇家方向行驶。行驶到葵山镇马厂村路口附近的公路上,发现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缓慢行驶,他从右边超小轿车已经行驶一段距离,小轿车突然就开上来撞在农用车的车尾,造成他的车左边后尾厢处油漆掉了一处,小轿车的右前方的保险杠的外壳瘪下去一块,油漆掉了一点。车上一男一女叫赔偿修理费,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300元。

第12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20日16时19分,被害人达小平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000元。

2.被害人达小平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0日16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金马镇到中枢镇,行驶到洪坡老电站附近的公路上,看到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二三分钟就超车,并道的时候他的车右后侧擦着宝马车的左前侧。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要赔偿,后双方到达修理厂说要5000元修理费,对方提出没有时间要把车开到昆明维修,提出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2000元。事后他想想当时擦的不严重,对方车子不可能伤成那样。

第13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20日17时41分,张某丁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000元。

2.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0日17时许,他驾驶云G1××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永宁乡往舍者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到永宁乡城子村的道路上,前面有一辆云A6××某某黑色的宝马车减速行驶并停在路边,他就正常超过宝马车。超过10米左右对向来车,他就并道驶入右侧,此时宝马车突然加速撞着他的车尾右侧,被磨掉了一点油漆,宝马车左侧车头护板凹陷。宝马车上一男一女下车叫赔偿修理费,并提出报警处理耽误时间要求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000元。

第13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截屏。证明2023年7月20日20时59分,证人杨某甲癸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600元。

2.证人杨某甲癸的证言。证明2023年7月20日20时30分,他接到哥哥杨某甲乙的电话,称在弥勒市××镇××村附近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叫他过去帮忙处理,他到达现场看到一辆云A牌照的黑色宝马车左前叶子板有擦伤,他哥哥的车子后面有一点擦伤。车旁边站着一男一女叫他哥赔钱。经协商同意赔偿1600元,他哥哥赔给对方现金1000元。因事故发生地没有信号,把车开到有信号的地方后,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600元。

3.被害人杨某甲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0日19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弥勒市东山镇街上拉煤炭到大栗村委会大法妥村。20时许,行驶到东山镇大杨柳村附近的公路上,一辆黑色云A宝马车超过他的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嫌宝马车开的慢就超车,快超完时宝马车突然加速,宝马车的左侧撞在摩托车的右尾部,有点擦痕。对方下车一男一女叫赔偿10000元,他打电话叫他兄弟杨某甲癸到达现场参与协商,他兄弟说赔偿对方1600元,对方不同意,他兄弟说不同意就叫派出所的人来处理对方才同意,他现金支付给对方1000元,他兄弟把车开到有信号的地方用微信支付给对方600元。

第13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新平县公安局把被害人李某甲戊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甲戊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24日17时28分,李某甲戊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5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玉溪市新平县漠沙镇峨德村委会新寨村路段G323国道K2312+700米的公路上。

5.被害人李某甲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4日17时许,李某甲戊驾驶云FN××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新平县漠沙镇河口村向峨德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到河口加油站附近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超过他的车后一直在前面缓慢行驶,并干扰他超车,后在一段宽的路面他超车,对头有车子来他就并线,但宝马车此时加速撞在摩托车右尾部,宝马车左前大灯损坏。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500元。

第13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镇沅县公安局把被害人吴某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24日21时7分,张某甲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6800元。

3.证人张某甲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7月24日20时许,吴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和平镇光山村龙塘村国道上和一辆白色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吴某乙没有钱向她借钱,后她微信支付给对方驾驶员“独自,成魔”6800元。

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4日20时许,吴某乙驾驶云J2××某某三轮摩托车从丫口村玉马小组拉牛回家,行驶到××镇××村委××村的公路上,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他正常超车继续行驶。小轿车按喇叭追上来说擦着他的车,当时他没有撞车的感觉就不承认撞着他的车,双方发生争吵。后他请张某甲乙来帮他评理,经查看摩托车右后方有一点白色的漆,对方车子的左边大灯处有些损坏,大家以为他确实擦着了对方的车,就商谈赔偿的事宜。对方提出赔偿15000元,最后同意赔6800元。因他没有钱,让张某甲乙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6800元。

第13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镇沅县公安局把被害人赵某丁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赵某丁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免责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宝马车照片。证明2023年7月25日18时39分,龚某某向刘某甲中国银行尾号7475银行卡转账3万元;2023年7月25日18时45分,赵某丁向“独自,成魔”微信转账3800元。同时证实事故车辆车牌为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镇沅县猛大镇按勐公路K25+800米的公路上。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丙的证言。证明2023年7月25日16时许,她乘坐丈夫赵某丁驾驶的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勐大镇街上回家,行驶在路上的时候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超过他家的车。行驶到千家寨路段的时候宝马车停在路边,她丈夫已经超过宝马车在并道的时候听见响声,停下车的时候看到宝马车的大灯掉在路上,叶子板损坏她。她儿子赵某壬到达现场和对方协商,她丈夫赵某丁赔偿对方33800元,其中微信转账3800元,30000元是赵某壬的朋友通过银行转的账。

(2)证人赵某壬的证言。证明2023年7月25日16时许,他父亲赵某丁驾驶摩托车和贵AG××某某宝马车发生事故,他接到电话到达现场,看到对方的宝马车左大灯、叶子板、左侧保险杆损坏,对方提出赔偿4万多元,经协商他父亲微信转账3800元给对方,他朋友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对方3万元,事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个赔偿的协议。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23年7月25日18时许,赵某壬到店里面称他父亲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对方33800元,银行下班让她帮助用手机银行转账30000元到对方的银行卡上,她向刘某甲中国银行卡尾号为7475的账户转账3万元,第二天赵某壬就把钱还给她了。

6.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5日16时许,他驾驶云J9××某某三轮摩托车载妻子张某甲丙从勐大镇回家,行驶到勐大镇千家寨路口的公路上,有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前面靠边缓慢行驶,他就按喇叭超车已经超过好几米,前方有弯道他就并道的时候听到一声响声,下车看到对方男的驾驶员捡起掉地上的左侧大灯说怎么开的车撞着他的车了,有个女的也下车但没说话,双方发生争吵。他妻子打电话给儿子赵某壬到达现场,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3800元,他儿子的朋友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30000元。

第13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28日14时48分,苏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2000元。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8日14时许,他驾驶云SV××某某三轮摩托车从云县幸福镇到永德县崇岗乡,行驶到幸福镇岔路口时,有一辆云A牌照的黑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超车时候宝马车也加速撞到他摩托车右车厢,宝马车左侧大灯、叶子板受损。宝马车男驾驶员提出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车上的女人“~So、灬低調~”12000元。

第13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7月29日10时29分,被害人左某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000元。

2.被害人左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7月29日10时许,他驾驶云JU××某某三轮摩托车在景东县灰窑高速公路出口,一辆云A黑色宝马车把他的车超了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一公里左右就超车,在并道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加速撞在他的车尾右后方,停车后看到宝马车的左大灯、叶子板受损,对方是一男一女,男的假装报警并叫他赔30000元,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000元。

第13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宝马车照片。证明2023年8月19日14时30分,证人杨某乙甲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4060元。以及对方宝马车车牌为贵AG××某某。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证人杨某乙甲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被害人杨某甲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证人杨某乙甲的证言。证明2023年8月19日11时许,她乘坐丈夫杨某甲丙驾驶的豫16-6××某某拖拉机从水城区到六枝特区郎岱镇,行驶到六枝特区××乡十里长坡的公路,有一辆贵ASG××某某宝马车在前面慢吞吞的行驶,她丈夫超车并道时,宝马车加速撞在拖拉机的车厢右侧,感觉车子都在晃动。宝马车按喇叭,男的驾驶员说撞着他们的车子,女的坐在副驾驶室一直没说话。看到宝马车左侧轮胎处受损,对方要求赔偿1万元的修理费,双方在现场争吵了十多分钟,后对方打电话报警后双方到交警中队,交警队的人叫自己协商解决,协商了一个多小时后,杨某乙甲微信支付给对方4060元。

4.被害人杨某甲丙的陈述。证明2024年8月19日11时许,他驾驶豫16-6××某某农用拖拉机载妻子杨某乙甲从六盘水市水城区向六枝特区郎岱镇方向行驶,行驶到六枝特区××乡十里长坡的路上,有一辆贵AG××某某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看了前后没有车就加速超车,在变道的时候他从反光镜看到宝马车加速左打方向撞在他驾驶的车辆右侧车尾,车子都晃动起来。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撞着他们的车要求赔偿。他看到宝马车左侧挡泥板有个窝窝,自己的车右后方被撞出一个小窝窝。双方在现场发生争吵,对方报警后双方开车到交警中队,警察询问后提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报保险,他提出到修理厂维修只要1400元,对方不同意要到4S店修。反复协商后他的妻子用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4060元。

第13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12日14时13分,和仕塔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6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和仕塔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丽江市玉龙县××镇××村委××组公路边。

4.被害人和仕塔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12日13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宁福线向黎明乡行驶,行驶到巨甸镇红顶村路段时,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超过他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觉得对方开的太慢,就超车行驶了一段距离,白色宝马车停车一直按喇叭,他开车回去看。宝马车驾驶员说撞着他的车子,三轮摩托车没有受损,宝马车左侧前保险杆损坏,对方车上一男一女,提出赔偿修理费15000元。并说报警后没有驾驶证警察会把摩托车没收,可以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6000元。

第13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12日22时51分,余某甲微信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

2.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12日22时50分,维西县公安局塔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到现场勘察。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余某甲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维西县塔城镇见龙休闲庄215国道公路上。

5.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12日22时许,他载妻子驾驶云34-0××某某拖拉机从维西县海尼行驶到锌里罗很直的那段公路上,前面有一辆白色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跟随了一段路程等不得就超车。在并线的时候宝马车故意撞到他的车子后轮上,对方一男一女说撞着他的车子问要怎么办,并提出赔钱私了,从赔12000元让到了2000元,并说报警的话赔偿要翻倍。他坚持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说他实线超车负全责。后协商他微信转账给对方4000元。

第14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永胜县公安局把被害人谷某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15日18时,被害人谷某乙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6800元。

3.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金大线10KM+100米处的公路上。

4.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谷某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5.被害人谷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15日17时许,他驾驶云PR××某某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永胜县和谐村委会水箐坪路段,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时对方驾驶员在打电话,已经超过时对方来车他就并道,这时宝马车突然加速撞到他摩托车的车尾,他的车子控制不住开到了路边的草丛里。他看到对方车子大灯灯罩被挂落在地上,左侧前面有他的摩托车的红色车漆。车上下车一男一女叫赔钱,对方提出私了,经协商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So、灬低調~”6800元。

第14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宁蒗县公安局把被害人胡某某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17日15时44分,胡某某微信支付给刘某甲980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胡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成员。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丽江市宁蒗县大兴街开元桥岔路口往永胜县方向200米的公路上。

5.情况说明、行车证、驾驶证、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17日14时许,宁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胡某某的电话称在大兴接到拉都河村委会开元桥发生交通事故,现场事故车为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和豫03-3××某某小货车。因事故双方自愿私了,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

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17日15时许,他驾驶农用车从宁蒗县向新营盘方向行驶,行驶到丽宁公路转盘附近,他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打转向灯缓慢行驶,路面很宽他就打转向超车,不知道怎么就碰到了对方的车头,宝马车大灯和保险杆且半脱落。宝马车一男一女下车要赔偿38000元,他就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协调处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9800元。

第14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宁蒗县公安局把被害人马某戊被诈骗罪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马某戊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马某戊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战永线K28+200米的公路上。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屏。证明2023年9月18日18时27分,证人金某乙体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800元。

6.证人金某乙体的陈述。证明2023年的一天,他驾驶车辆跟在马成林驾驶的车辆后面,行驶到战河镇清水河村委会关丫口加水站旁的公路上,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在前面行驶感觉都要停下了,马成林就超车,超到一半宝马车加速撞在马成林驾驶的车上,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叫马成林赔钱二至三万,后又说马成林可怜不报警私了。因马成林没有钱,他帮马成林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3800元。

7.被害人马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18日18时许,马某戊驾驶农用车行驶到宁蒗县丫口处的时候,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时快时慢,故意别他的车。在一段直路上他确认对头没有来车就超车,超车差不多300米才并道路,宝马车在后面一直按喇叭他就停车,对方一男一女说撞着他的车了,他发现宝马车的左大灯掉了,他确定没有撞到他的车,但对方一直要叫他赔偿20000元,还假装报警后又提出私了。经协商他打电话给金某乙林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3800元。

第14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庞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18日13时48分,被害人庞某某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3000元。

3.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华坪县××镇××村××组路段的公路上。

4.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18日13时许,他驾驶云PN××某某三轮摩托车沿战华路从新庄乡向石龙坝镇行驶,行驶到新庄乡和爱村二组路段的公路上,他想超一辆130车但没有超过去,就减速并道跟在130车后面的时候感觉车尾被撞,他没注意继续行驶,后面有车按喇叭以为是要超车就继续行驶。一辆白色宝马车按喇叭把他的车辆逼停,车上一男一女,男的说撞着他的车叫赔偿修理费,他看到宝马车车头左侧大灯有刮痕,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3000元。

第14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云龙县公安局把被害人金某甲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金某甲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金某甲的摩托车车牌号码为云L3××某某,有驾驶证、行车证。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云龙县××乡××村德勐线K366+300米处的公路上。

5.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金某甲没有辨认出作案人。

6.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23年9月20日14时21分,证人王某甲乙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26000元。

7.证人王某甲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9月20日14时许,她乘坐老公金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到云龙县苗尾乡功表线松坪路口附近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金某甲就超车后继续行驶,宝马车在后面按喇叭示意停车,她以为是东西掉了人家提醒,但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是撞着他们的车子,她看到宝马车的左侧前大灯被撞烂,旁边车漆被刮花,对方提出赔偿修理费30000元,因金某甲喝着酒没有报案,经协商她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26000元。

8.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20日,他中午在家喝了一瓶啤酒后,驾驶云L3××某某三轮摩托车载妻子王某甲乙行驶到云龙县功表线上松坪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靠右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后正常行驶,宝马车在后面按喇叭示意停车,说他超车的时候相撞到宝马车左侧,把他的左侧大灯撞烂了。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说他酒驾要报警,因害怕交警追责就和对方私了,经协商他妻子王某甲乙微信支付给对方26000元。

第14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20日15时43-44分,杜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20000元,秦某甲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88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秦某甲、证人杜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车辆为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

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2023年9月20日15时许,她接到其丈夫秦某甲的电话,称丈夫在小村方向的路上刮擦着一辆车子,对方要赔35000元,让她去看看。看到一男一女在现场,他家的三轮车右侧后轮胎擦花掉,黑色宝马车左侧车头被擦花。对方提出三轮摩托车保险只可以报2000元,私了可以协商赔偿,经协商她丈夫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8800元,她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20000元。

5、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20日15时许,他驾驶刚落户的三轮摩托车从兰坪县营盘乡回兔峨乡,行驶到小村的公路上,一辆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超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随一段路程后加速超车,并道的时候宝马车突然加速行驶,他感觉车子颠了一下。宝马车加速拦停他的车,下车一男一女说他的摩托车撞着他们的车子,黑色宝马车左侧车头被擦花。他听男的打电话说修宝马车要8-9万元就打电话给他妻子来现场,对方提出报保险不够宝马车的维修费,因他驾驶的摩托车是新车,报案怕买家不要,就同意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8800元,他妻子微信支付给对方女的20000元。

第14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诉讼证据。证明维西县公安局把被害人二忠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21日10时40分,被害人二忠微信支付给刘某甲8000元。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维西县××乡××道××村××组路段的公路上。

4.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二忠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5.被害人二忠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21日9时许,他载妻子余国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共元桥干农活,行驶到共元村洼平抗朵组的公路上,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后停车,他超车后正常行驶二三百米。宝马车超过他的车把他拦停,下车的一男一女说摩托车撞他们的车子叫赔钱,宝马车左前轮上方有擦痕,左大灯处损坏。因自己的摩托车没有落户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就同意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8000元。

第14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9月24日15时32-35分,龙某乙微信3次支付“独自,成魔”共计26000元、龙某丙微信扫码支付给“独自,成魔”5000元。

2.宝马车照片、农用车照片。证明事故车辆为贵AG××某某宝马车轿车和桂10-2××某某农用车。

3.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有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米易县××道××附近的公路上。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2023年9月24日,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现场勘查后,认定龙某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证人龙某丙的证言。证明2023年9月24日15时许,她接到父亲龙某乙的电话,称在S214省道他驾驶的农用车和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相撞,对方要价80000元的修理费。她和丈夫赶到现场,看到宝马车上一男一女,宝马车车灯、左叶子板坏掉,对方一直不允许他们报警,但他父亲还是报了警,警察认定他父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他父亲微信转账给对方26000元,他微信转账5000元、现金支付给对方6000元,共计37000元。

6.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9月24日15时许,他驾驶桂10-2××某某农用车从米易县城往小街方向行驶,路上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因弯道多他跟随了3-4公里。行驶到观音吉祥驾校直路上,他加速超车,在后视镜里看见宝马车突然往左打方向,宝马车的左侧就撞在他的车尾右部,宝马车然后又驶回右车道。撞击力很大把他的车都撞偏了,他握紧方向盘才把车稳住停下。对方下来一男一女,叫赔80000元私了,双方发生争吵后他报警。因没有行车记录仪证明是宝马车故意撞他的,警察认定他超车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刘某甲20000元,他女儿龙某丙微信转给对方5000元,支付了6000元的现金,共计31000元。

第14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0月13日16时48分,方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400元。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0月13日16时许,他驾驶川W5××某某三轮摩托车沿108国道从西昌市黄水镇向西昌行驶。行驶到龙道弯路段的时候,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超车八九米并道时宝马车突然加速撞在摩托车的右后方,宝马车的左侧大灯外壳被擦出一个小洞,左侧车轮上方有少许擦痕。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的态度有点凶,叫赔偿修理费一万多,报警的话卖车卖房赔的更多。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女的1400元,从自己的腰包里凑现金支付给男的2100元。

第14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0月15日13时3分,证人邱某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4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邱某乙、证人邱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3.证人邱某丙的证言。证明2023年10月15日13时许,他接到哥哥邱某乙的电话,称在安哈镇营盘村出交通事故,没有钱赔偿叫借钱给他。后他到达现场,看到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和一男一女在现场,宝马车的左前大灯、保险杠、叶子板撞坏。他哥哥叫付钱给对方,后他用微信支付给对方男子“独自,成魔”4000元。

4.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10月15日12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安哈镇牛郎村505路口向安哈镇方向行驶,在路上一辆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就超车,超车时没有觉得擦着对方的车。后宝马车一起在后面按喇叭,双方停车后,宝马车上一男一女,男子下车说撞着他的车子要赔二万多,经协商他同意赔4000元,因他没有钱就打电话叫他的弟弟邱某丙来到现场,微信支付给对方男子4000元。

第15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0月15日18时10分,贾某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22800元。

2.宝马车照片。证明白色宝马车左前保险杆受损的情况。

3.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10月15日15时许,她接到哥哥贾某甲的电话,称他在泸沽镇沙子坝撞着白色宝马车,叫她过去处理。她到达现场看到对方一男一女在现场,对方提出私了保险不够修理费等叫不要报案,经协商她微信支付给对方22800元。

4.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证明2023年10月15日16时许,他驾驶川W4××某某三轮摩托车从漫水弯镇向泸沽镇方向行驶,行驶到泸沽镇沙子坝地区的公路上时,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超过他的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其就超车,超车时没有觉得碰着对方的车,后对方一直按喇叭他就停车。对方从车上下来1男1女,说他超车的时候撞到他们的车辆,车辆左前大灯被擦花,保险杆脱落,对方提出赔偿修理费32000元,他打电话叫他妹妹贾某乙到达现场,后经协商他妹妹微信支付给对方22800元。

第15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0月16日,徐成吉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400元。

2.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证明2023年10月16日11时许,微博驾驶桂R4××某某三轮摩托车行驶到248国道若水镇大石头沙场门口的公路,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在后面按喇叭,把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翻,他的右侧腰腹部被撞青,对方的宝马车左前大灯损坏。宝马车上下来1男1女,男的说他的摩托车占道撞着他的车,对方说报案要承担几万元的修理费就没敢报案。经协商他的同学徐成吉替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1400元,他支付现金给对方200元。

第15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明2023年10月20日11时24分,王建平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800元。

2.被害人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石棉县回隆镇108国道的公路上。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0月份的一天11时许,他驾驶川TC××某某三轮摩托车拉水泥从擦罗乡向县城方向行驶。行驶到108国道南瓜桥附近的公路上,前面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加速超车已经驶出四五十米,宝马车加速撞在他摩托车的车尾,他的车子差点就翻了。宝马车上下来1男1女说撞着他们的车,他说是宝马车自己撞上来的,男的凶巴巴的说不管反正要赔钱。因他不懂交通法规,害怕被对方打,就同意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独自,成魔”800元。

第153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弥勒市公安局把被害人张某戊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1月18日22时1分,张某戊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400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张某戊不能辨认出作案人。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弥勒市G326国道王邓骑车修理厂东侧的道路上。

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18日21时许,他乘坐张某戊驾驶拖拉机从新哨返回弥勒县城,拖拉机后面还拉着搅拌机。行驶到东风岔路口的时候,前面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张某戊跟随一段路程后就超车,超过一段距离并道的时候听见响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子说撞到他的车要求赔五六万,对方提出私了没有报案,经协商张某戊微信支付给对方14000元。

6.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18日21时许,他驾驶拖拉机拉着2个工友和搅拌机,行驶到弥勒市东风岔路口高铁桥下,看到一辆白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并道的时候看到后面有亮光,宝马车撞在他拉的搅拌机上。宝马车左前大灯、保险杆、叶子板受损,宝马车上下来1男子说撞到他的车子,车子要开到贵州去修理要求赔钱,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14000元。

第154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1月19日18时9分,康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4000元。

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19日17时许,他驾驶拖拉机拉草行驶文山市秉烈乡舍舍到红甸乡的公路上,一辆黑色的宝马车超他的车与他的车平行时,对面来车,宝马车急刹车并往右边打方向撞在他拖拉机上,造成宝马车右前轮上面的叶子板凹陷。宝马车上下车2男1女,其中1男子说他的车没有牌照是黑色,叫赔7000元。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So、灬低調~”4000元。

第15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砚山县公安局把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行车证复印件。证明2023年11月20日13时36分-40分,被害人孙某某微信支付给“~So、灬低調~”10000元,支付给刘某甲5800元。三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云HY××某某。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孙某某辨认出作案人朱某甲

4.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砚山县盘龙乡小腻姐村323乡道公路干塘子岔路口的公路上。

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0日13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八嘎乡向砚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到盘龙小腻姐路段的时候,看到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超车过20米变道的时候,他车子的右后侧与对方的左前轮上方叶子板发生刮擦。宝马车上下来1男1女说时撞着他们的车子,要求赔偿22000元私了,经协商他微信支付对方男的5800元,支付给对方女的10000元。

第156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马关县公安局把被害人邓某某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户口证明。证明被害人邓某某的自然情况,系成年人。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1月20日,邓盛祥微信支付给刘某甲1500元。

4.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车辆照片。证明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牌为云G9××某某,黑色宝马车车牌为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左前叶子板有擦痕的情况。

5.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文山州马关县林箐乡小南线K26+300米处的公路上。

6.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证人李某乙戊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7.证人李某乙戊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20日19时许,她和儿子邓盛祥等人从古林箐街上坐车回家,行驶到古林箐营盘路口的时候,看到她丈夫邓某某和1男1女站在公路上。下车问她丈夫怎么回事,对方男的称她丈夫的车刮着他们的车子要求赔钱,对方提出摩托车的保险不够赔偿修理费,报警赔偿的多,私了可以协商。经协商她儿子邓盛祥微信支付给对方男的1500元。

8.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0日19时许,他驾驶云G9××某某三轮摩托车从家里面向古林箐街上方向行驶,行驶到古林箐乡团结村委会营盘路口的时候,前面一辆黑色的宝马车缓慢行驶,他就超车已经驶出50米左右,没有感觉撞着对方的车辆。宝马车追上来称撞着他的车,车子的左叶子板有擦痕,他的车子看不出痕迹。车上下来1男1女要求赔30000元。后他儿子和妻子路过现场,经过协商他儿子微信支付对方男子1500元。

第15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屏边县公安局把被害人陶某丁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11月22日14时51分、52分,陶某丁两次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4000元。

3.车辆照片。证明事故车辆为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

4.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陶某丁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5.被害人陶某丁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2日14时,他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蒙自市上户回来,行驶至五里冲水库时,他正常超越一辆行驶缓慢的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轿车,超过去很远才变道,但是在变道过程中感觉车身抖动并听到撞击的声音,宝马车一直按喇叭。对方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他看到的左前大灯、保险杠有刮痕,大灯往里面凹进去一点。对方要求赔偿3万元,经协商后,他认为公了私了都要赔偿,就微信支付对方14000元。钱付后他感觉自己遇到碰瓷的了,就拍了对方车子的一张照片。

第158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付款凭证。证明2023年11月22日,被害人饶某某微信支付给微信昵称为“独自成魔”5000元。

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饶某某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2日11时许,他驾驶云GZ××某某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从期路白乡向蒙自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蒙自市新安所水果市场旁边的二级路上,一辆贵AG××某某的白色宝马车超车后在前面缓慢行驶,他跟了一段路程,觉得宝马车很磨蹭,前面是直路就加速超车。感觉留够安全距离才并道,然后就听到嘭的响声,他的车子差点控制不住翻车,开出几米才停住。对方就把车开了堵在他的车前,驾驶员要求私了赔偿2万,他看到对方车辆左前叶子板和左前大灯、保险杠上有刮擦痕迹。经协商他通过微信支付赔偿5000元。

第15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河口县公安局把被害人吴某丙被诈骗一案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凭证。证明2023年11月22日18时25分,证人段某戊通过微信付款给刘某甲5080元。

3.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吴某丙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

4.被害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河口县××乡××道××公路上。

5.证人段某戊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22日17时许,吴某丙打电话给他称,吴某丙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到一宝马车,对方要求赔偿,请求他帮忙处理。他到现场,看到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宝马车左前大灯、叶子板有痕迹。车上的一男一女要求赔偿2万元。后经协商,他替吴某丙微信转账给对方刘某甲5080元。

6.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12月22日,他驾驶云G××某某骑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河口县莲花滩乡八公里收费站小水井村附近国道上,遇到一辆白色宝马车在前面行驶缓慢,他跟了约600米在路宽的地段就超车,已成功超车但宝马车突然加速,车头撞到他的三轮车右边轮子上,宝马车的左前轮档板凹陷进去,左大灯有一条刮痕,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要求赔偿20000元。后其打电话给朋友段荣欣来帮忙,经协商,段某戊替他微信支付赔偿对方5080元。

第160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2023年11月23日14时05分,白某辛微信支付刘某甲18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甲己、证人李某乙己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证人证言

(1)李某乙己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他父亲李某甲己打电话称,父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擦到一辆白色宝马,对方要求赔偿36000元,叫他去处理。他去后发现宝马车的左前轮上方被撞到,三轮摩托车的右后轮有擦痕。一男一女说要报警但没有报,因三轮车刚购买没有落户,双方商量后同意赔偿对方11800元。他通过母亲白某辛微信转账18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给对方刘某甲。

(2)证人白某辛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23日15时许,她丈夫李某甲己打电话说在某乙铜厂乡驾驶三轮摩托车刮到别人车辆,对方要求赔偿36000元。她与儿子李某乙己到现场,经双方商量,赔偿了对方11800元,其中1800元是用她的微信转账,10000元是现金支付。

4.被害人李某甲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3日11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铜厂乡麻子寨的公路上,看到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停在公路上,他正常超过宝马车时感觉宝马车动了一下,但没觉得擦着对方的车。往前走了200多米,宝马车上一男一女追上来说刮着他们的车。他查看宝马车左侧保险杆被撞到,他的三轮车的右后轮有擦痕,其打电话给儿子李某乙己和妻子白某辛。对方提出私了,不赔钱要报警,因他摩托车没有落户就同意私了。经协商他老婆白秀芬微信支付18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给对方。

第16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付款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3年11月23日18时30分、被害人黄某丙微信支付“独自,成魔”6600元。2023年11月23日18时32分,熊某乙微信支付给“独自,成魔”10000元。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黄某丙、证人黄某丁辨认出作案人刘某甲、朱某甲。

3.被害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元阳县××道××+150米处的公路上。

4.证人证言。

(1)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23日16时许,他老丈母打电话称,老丈人黄某丙出车祸撞到一辆车,对方要30000元的赔偿,叫他们过去看。他走到半路的时候老丈人黄某丙的车和对方的宝马车上一男一女已经开过来,说已经商量好了赔16800元。后双方到老勐大桥,他微信支付10000元,老丈人黄某丙微信支付6600元,现金支付方200元给对方“独自,成魔”。他看到白色宝马车的左前大灯和大灯附近有明显的刮痕,受损严重,三轮车的右后尾货箱只有一点黑色的擦痕。当晚19时许,他叔叔黄某丁打电话说他在俄扎乡看到和他老丈人发生事故的车辆又和其他车辆相撞,后他们到俄扎乡派出所看到宝马车被撞的位置和受损程度跟他们相撞的一模一样,怀疑被他们诈骗了。

(2)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明2023年11月23日16时许,黄某丙的儿子黄应打电话给他,称黄某丙发生交通事故叫他去现场看一下,他到达现场没有见到人,就打电话给黄某丙,黄某丙打电话已经商量好去老勐取钱赔偿对方16800元。他去老勐买化肥的路上看见黄某丙的车和对方宝马车驶过来,但没有和他们打招呼。他到黄草岭乡做完活计回家,行驶到楚脚河1公里的地方看到黄某丙跟他说的宝马车和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情形很像与黄某丙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打电话让黄就发照片过来对比,并通知他们过来现场看,给是遇到碰瓷的。他提醒三轮车车主说这辆车今天在金竹寨岔路口也发生同样的交通事故,不要跟对方私了,先报警,后警察就到达现场,他把黄应发的照片交给警察。

5.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3日15时许,他驾驶云G0××某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元阳县黄草岭乡归洞村往金平县老勐镇方向行驶,行驶到元阳县黄草岭乡G219国道与金竹寨岔路旁时,一辆白色轿车在前面停停走走,后停在路边。他就打喇叭超车,在变道时白色轿车撞上来,轿车的左前大灯有明显的刮痕、保险杠掉了,他的车子右侧后方掉了一小点油漆。对方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要求赔偿30000元私了。他通知家人来后,经协商他微信支付给对方6600元,现金支付200元,姑爷熊某乙支付给对方10000元。当天晚上,他兄弟黄某丁从哈播回家的路上看到白色轿车又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他的事故情形相似就通知他们去看,后他到俄扎派出所看到白色车辆撞的位置跟他的一样,怀疑对方是诈骗。

第16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现场图、刑事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南省元阳县××乡××道××+100m处公路上,案发涉案车辆为贵AC××某某白色宝马车和云G8××某某三轮摩托车。

2.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白某己辨认出作案人刘成员。

3.被害人白某己的陈述。证明2023年11月23日19时许,他驾驶云G8××某某红色三轮摩托车从元阳县俄扎乡香蕉生产基地往黄草岭乡方向行驶,行驶至黄草岭乡勐懂岔路口时,一辆白色贵AG××某某号牌轿车超过他的车后不时踩刹车缓慢行驶,他跟了一段路在直路上超车,还没有完全超过去白色轿车加速与他的车子后尾相撞。轿车车主下车后先要求赔偿7000元,后又要求赔偿20000元。在协商过程中有两个认识的苗族男子路过,告知该车今天跟他家哥哥发生了一模一样的车祸,一天不可能发生二次车祸,可能是诈骗。他就打电话给老板,并让他报警。

公诉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补充证据,移送案件通知书十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案经省公安厅指令由各案发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线索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元阳县公安局管辖处理。上述证据经五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对证据效力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驾驶机动车辆先后与162名被害人驾驶的低速机动车辆发生刮擦,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积极参与,应当以诈骗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163起犯罪事实中,第11起犯罪事实与被告人一贯的作案手法不同,系被告人向某甲紧急避让前方打方向的车辆踩急刹后,被害人的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追尾所致,应当认定为正常发生的交通事故,本院依法不认定该起事实为碰瓷的犯罪行为。第99起犯罪事实中三条香烟的认定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162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162起,诈骗金额1311744元,数额特别巨大;向某甲实施诈骗22起,诈骗金额24180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参与诈骗118起,诈骗金额97034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乙参与诈骗45起,诈骗金额40220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邱某甲参与诈骗21起,诈骗金额21819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向某甲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邱某甲被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邱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起诉指控的第162起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对此次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乙的贵AP××某某大众宝来轿车、朱某甲的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有五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系几名被告人为实施碰瓷诈骗犯罪活动而购买,购买的部分资金系诈骗所得赃款,车辆购买后实际也用于碰瓷诈骗犯罪活动,应作为作案工具依法收缴。刘某甲的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轿车虽落户于其妻张某庚名下,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该车购买之前二个月刘某甲已开始实施碰瓷诈骗犯罪活动,购买之日起就由刘某甲长期驾驶实施碰瓷诈骗犯罪活动直至案发。在刘某甲实施碰瓷诈骗犯罪活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多次转账788229元给其妻子使用,应作为作案工具依法收缴。刘某甲之妻关于该车系其贷款购买并由其偿还贷款的辩解,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乙的亲属主动退缴贵AP××某某大众宝来轿车,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五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对现金、香烟部分存疑不予认定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专门采用在偏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寻找三轮摩托车、农用车等低速车进行碰瓷,而驾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等的群体属于农村文化水平偏低,认知水平有限的弱势群体,其中有老年人、贫困户,还有残疾人,被害人陈述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赔偿符合常理。且被告人向某甲、朱某乙、朱某甲在供述中均承认支付的方式有的是现金支付,只是因被告人作案次数太多记不清具体金额,故对起诉书指控涉及现金部分本院全部支持,认定为诈骗金额。对五辩护人现金存疑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起诉指控的第99起犯罪事实中三条香烟的认定部分,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予以否认,证人谢某丁也没有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在诈骗金额中予以相应扣减720元。对辩护人车春华、胡丽梅香烟部分不应认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对起诉书指控第11起、第30起、第35起、第148起是正常交通事故的辩解。经查,除第11起发生事故的原因系被告人向某甲紧急避让前方突然打方向的车辆而踩急刹,被害人在后面的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追尾向某甲驾驶的车辆所致,属于正常交通事故。其余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与几名被告人实施碰瓷诈骗的手段、后果相同,不能因有交警的介入而否认几名被告人碰瓷的事实。故对辩护人陈昆燕、胡瀛心、车春华、朱子贤关于第11起不属于诈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车春华、胡丽梅、朱子贤关于第30起、第35起、第148起属于正常交通事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在诈骗金额中予以相应扣除第11起的2000元。

三、关于对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作案跨越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各地,作案次数多,最多时一天作案四起,每月最多时作案25起。各被告人对自己作案的时间、地点、诈骗的金额,分赃情况未能做到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查找被害人,并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收集、补充相关证据,结合五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依法提取的人员轨迹表、机动车行驶轨迹、入住登记信息情况等综合认定162起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尽管部分证据取证程序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每起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对辩护人胡丽梅、朱子贤关于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不应当区分主从犯的辩解。根据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综合分析,被告人刘某甲、向某甲为实施碰瓷,购买二手宝马、奔驰车,邀约三名女性被告人参与实施诈骗,自主决定碰瓷对象、自决商谈赔偿情况,自行决定分赃情况且在分赃上占比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实施者的作用,符合 刑法关于主犯的规定条件,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车春华关于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邱某甲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3起、第4起犯罪的辩解。对各被告人是否参与犯罪的认定是结合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依法提取的人员轨迹表、机动车行驶轨迹、入住登记信息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辩护人陈昆燕的辩护意见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对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解。辩护人胡瀛心、胡丽梅、朱子贤、陈昆燕为各被告人所作的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解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七、关于对各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的量刑,本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等,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判处的刑罚。对公诉机关不适当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对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采纳;符合的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一、 三款、第 六十四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第 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37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33年11月24日止)

四、被告人朱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9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

五、被告人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六、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被告人朱某乙贵AP××某某大众宝来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被告人刘某甲贵AG××某某白色宝马车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被告人朱某甲云A6××某某黑色宝马车一辆及车钥匙二把依法收缴;刘某甲黑色OPPOReno9Pro+手机一部、朱某甲灰紫色Iphone14pro手机一部、向某甲白色HONOR70手机一部(屏幕有破损)、邱某甲白色Iphone13手机一部、朱某乙银白色OPPOReno75G手机一部依法收缴。上述赃物由法院依法处置,所得款由法院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七、随案移送赃款刘某甲24423元,朱某甲3361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朱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347的银行卡金额8930.58元、中国邮政银行尾号0366的银行卡金额28158元,依法收缴,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八、上述六、七项赃物赃款处置所得款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部分,予以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徐 翠

审 判 员 曹海英

人民陪审员 白光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睿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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