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法律服务专题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研究来源:北大法宝公开文书整理 · 仅供学习研究
官方典型案例 · CASE A12

徐某某2案二审判决书

专题首页 / 官方典型案例 / 案例A12
案号(2020)皖02刑终2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类型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庆九 梁莹 张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93 个
危害不大明知希望放任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犯首要分子从犯从重应当从轻可以从轻可以减轻可以免除犯罪手段累犯五年以内自首以自首论立功重大立功数罪并罚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撤销缓刑假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赦免重伤轻微伤轻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不适用怀孕的妇女罚金单处并处缴纳追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全部财产居住地指定管辖指定辩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口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言词证据原件非法证据威胁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传唤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人监视居住批准逮捕执行逮捕拘留扭送不起诉自诉审判委员会调解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未成年被害人谅解前科
案例特征:曹某大学生出租银行卡涉诈流水35万获利1800元,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大学生 出租银行卡 35万流水 1800元 缓刑

刑罚:三、上诉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上诉人桂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徐某某2案二审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02刑终240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鑫,又名“徐某8”。2018年6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南陵县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芜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龙,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珍,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1,绰号“老胡”。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大兴”。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春子”。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2。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俞力,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绰号“小白”。现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2,绰号“黄毛”。,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诸某某,绰号“涛涛”。被告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胡某6”。被。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骆某某。被告人骆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陵县公。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陵县公安局,住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徒冲组某某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2020年6月17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住芜湖县湾沚镇东城国际某某某某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住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龙山村渭湖村某某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夭太广,绰号“阿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住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鲍庄村鲍庄某某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2020年6月18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3。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陵县公安,住安庆市宜秀区西湖绿洲城某某影竹园某某某某某某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2020年8月1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芜湖市弋江区马塘新镇西瑞园某某某某某某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恽奎龙,绰号“阿龙”。被告人恽奎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刁剑锋。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住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候审,2019年4月19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徽省繁昌县看守所。2020年4月24日因突发疾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看守所无法救治,经看守所情况说明,当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大个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安徽省。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蕙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住芜湖市镜湖区北门沿河小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住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某某某某某某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绰号“刚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

原审被告人俞某某1。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住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圣庭湖畔小区某某某某某某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3。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

原审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

原审被告人竺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住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某某某某某某镜湖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汪某某明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

原审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

原审被告人卜某某。被告人卜为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陵,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卜家自然村某某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徽省南陵县看守所。2020年7月10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某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

原审被告人雷某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住芜湖市镜湖区西洋湖某某某某某某div style="margin:0.5pt 0cm; 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

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 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4月25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住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盛世华府某某某某某某tyle="margin:0.5pt 0cm; 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1。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游某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释放并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2。被告人刘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被原芜湖市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19年8月20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徐鑫、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原审被告人胡夕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赵春林、孙涛、白雪松、赵全进、诸先国、胡昌意、恽奎龙、刁剑峰、黄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雷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俞源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杨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桂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骆晴、王礼成、李慧娟、孙国强、夭太广、王天宝、俞晴、杜蕙、许慧、孙婷、邹旭明、竺妍妍、汪杨明月、袁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梅成成、翟海缔、吴明军、卜为祥、孙翠英、雷鹏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怿犯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游玉瑶、周凤、魏长鸣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19)皖02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鑫、王军、胡夕强、张兴、赵春林、孙涛、赵全进、诸先国、黄成、桂春、白雪松、胡昌意、周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

2015年,被告人徐鑫在江苏省南京市成立茗枫小贷公司(未注册,以下简称茗枫公司),招募王某(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张兴、王军及付某某(另案处理)、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电话威胁、上门滋扰、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债务催收,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初具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

2017年3月,徐鑫自筹资金在芜湖注册成立芜湖慧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鑫公司,核定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贷款),租用芜湖市侨鸿大厦写字楼2004室-2006室作为办公地点,对外挂牌慧鑫创投零用贷公司。徐鑫自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和全部的小贷事项。

2017年9月,为规避风险,被告人徐鑫将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变更为被告人王军,公司对外更名为三金财富,由被告人王军负责小额贷款的风控、面审、放款以及公司日常管理等事项。徐鑫退至幕后,与王军共同管理公司的所有小额贷款业务。期间,通过招募人员,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开始在公司内部设业务部、后场(催收)部、财务部和前台。业务部设有组长和业务员,组长为被告人王礼成、骆晴等,负责对业务员发放贷款的培训、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和业务监督等,业务员有被告人李慧娟、孙国强、王天宝、俞晴、卜为祥等。催收部设催收队长和催收员,催收队长有王某、张兴等,队员有方某(另案处理)、吴某7(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诸先国、白雪松、桂春等,后期被告人孙涛、胡昌意、恽奎龙、赵春林、杨沛、赵全进、俞源源、方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1(另案处理)等加入。催收人员接受被告人徐鑫指挥,负责公司债务催收。财务部有被告人竺妍妍、汪杨明月,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客户的资料登记,提供客户还款进展情况,核算员工工资、业务提成及协助业务人员签订借款合同等,前台杨彤主要负责客户的接待与引导。业务人员延用过去的“利息低、手续简单、放款快、无抵押”宣传方式,通过“跑同行、“电销”、“展业”等形式,拓展贷款业务,吸引不特定对象前来借款。借款人借款时需接受高额的利息条件和预先扣除利息、服务费、保证金、上门费等费用条件;需签订大量严苛的合同条件。对于逾期或违约“客户”一般采取电话言语威胁,进一步则上门滋扰借款人及亲属,在借款人居所附近喷漆或堵锁眼以及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和亲属还款。在催收过程带借款人去其他小贷公司借更多的钱偿还其贷款,累高借款人债务,借款人亦有以房抵债或卖房还债等情况。

被告人胡夕强2016年在芜湖伟星写字楼,成立安徽财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财信公司”),招聘员工,从事与金融有关的业务。从2017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胡夕强开始涉足小额贷款业务。随后被告人胡夕强将公司地点迁到希尔顿写字楼。7月份后,被告人胡夕强在被告人孙婷协助下,以“零用贷”、“信贷”(有房,便可贷款,即后期的房某)、“车贷”等形式从事小贷业务。期间被告人杜蕙、许慧、袁琪等人先后入职,对于逾期或违约客户一般采取网签要挟手段催收。

2017年11月,徐鑫设立三金财富公司与胡夕强设立的财信公司合并,公司更名为“慧鑫财信商务咨询公司”(继续沿用原慧鑫公司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慧财公司),搬入芜湖乔鸿写字楼1903号。公司合并时,为扩大影响力,举行了大规模的庆典。合并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徐鑫出资300万(实际到账250万)、胡夕强出资150万,因被告人胡夕强精通“房某”操作流程,双方约定各占一半股份,被告人徐鑫、胡夕强为实际出资人、公司老板。被告人王军仍为公司的法人。慧财公司在原三金财富的基础上,人员进行合并重组,被告人杜蕙、许慧编入业务部,新增一业务组,被告人王礼成继续为业务部总负责,被告人李慧娟、夭太广、杜蕙为组长,各带一业务组,被告人袁琪编入财务部,被告人孙婷因与胡夕强的夫妻关系,享受团队长待遇,不参加其他的业务组。同时,业务、催收人员均有所增加,被告人梅成成、翟海缔、赵全进、黄成、刁剑峰等先后进入。重组后公司的财务、资金运转等,由被告人徐鑫、胡夕强共同管理。被告人徐鑫侧重管理公司的催收人员及所谓的催收业务,被告人胡夕强管理公司的业务员及“房速贷”等贷款的审核、风险防控、客户房产“网签”等,被告人王军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协助徐鑫监督催收,协助胡夕强管理风控、收放款等。其他业务、催收、财务、前台等未发生变化。慧财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利用被告人胡夕强精通的房产“网签”流程,从“零用贷”转变为有房便可贷款的所谓“房速贷。公司业务人员继续以“放款快、低利息、手续简单”宣传以及同行介绍,招揽不特定对象前来贷款。由于有房产作保障,慧财公司大幅提高了贷款额度,当被害人前来贷款时,便按设定好的格式合同,由被告人竺妍妍、汪杨明月、袁琪等人协助业务员,以隐瞒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等方式让借款人未尽阅览即快速签订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全权委托书、开锁委托书等名目繁多的协议。除此之外慧财公司还私下背着被害人将其房屋办理“网签”合同登记,为后续强行逼迫被害人交出额外钱财打下伏笔。合同签订后,徐鑫等人扣除所谓的服务费、保证金、上门费等,制造假的银行流水,逼迫被害人按其设定的严苛还款时间还款,一旦被害人出现公司规定的所谓违约时,便扣除被害人先期交纳的保证金,迫使他们交出所谓的“逾期费”。被害人如未能按要求还款并交纳所谓“逾期费”、“违约金”,慧财公司便安排人员采取电话威胁、上门滋扰、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及网签手段要挟,迫使被害人还债。至此,以徐鑫、王军、胡夕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至成熟形态。

被告人徐鑫、王军、胡夕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徐鑫、王军、胡夕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兴、赵春林、孙涛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白雪松、赵全进、诸先国、胡昌意、恽奎龙、刁剑峰、黄成、俞源源、王礼成、桂春、杨沛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上述被告人主观上均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且具有较大的规模,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而加入该组织,组织实施或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形成伊始,即以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在其发展坐大过程中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得到组织成员的普遍遵守,达到团结协作一致对外,确保组织内部的稳定有序,形成完备的组织体系。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慧鑫公司、慧财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累计放贷741人次,放贷名义本金累计2081.304万元,入账获利734.7263万元;这期间,公司利用各种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00余万元。该犯罪组织利用攫取的钱财,一方面用于组织者利润分成,一方面作为犯罪资本,持续放贷;另一方面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业务提成、组织员工娱乐等,以豢养笼络组织成员、支撑组织运转,籍以维系和支持组织逐步发展坐大。

该组织依仗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其设定好的套路,采用引诱、欺骗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大量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拘禁、殴打、滋扰、威胁、恐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大肆对众多的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公开性。

该组织为攫取暴利,诱骗本市急需借贷的人群,运用“套路贷”犯罪手段肆意侵占其财产,依仗组织势力,粗暴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任意践踏其人格尊严。被害人中有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有精神濒临崩溃,企图自杀;凡经历催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无论长者还是幼孩均遭受一定程度心理强制影响。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实徐鑫等人设立的公司业务开展、组织架构、人员构成以及发展情况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徐鑫的供述,证实了他在南京开设茗枫财富小贷公司情况,先在南京山西路的和泰大厦,后又搬到淮海大厦,公司业务以“空放贷”的形式对外放款,雇请王彬、张兴、王军等人实施催收,采用电话或上门催收,会使用一些威胁性语言和手段,过程中也有催收人员打客户和在客户门口喷漆。“空放贷”业务涉及南京周边及芜湖。供述了在芜湖开办慧鑫公司情况,公司设立过程、内部架构、各时期业务人员、催收人员、招揽方式、放贷形式和业务流程。芜湖公司开业后,业务由骆晴和王礼成管理,公司的产品大纲都是骆晴跟王礼成带业务员培训,催收由王彬、张兴等人负责。2017年9月法人代表更名为王军,王军在公司负责审核客户收放款。2017年11月与胡夕强公司合并,供述了双方出资、占股情况,自己负责催收、胡夕强管理业务部、王军作为公司总经理也单独对客户进行面审和放款,也办理房产“网签”,王军有时也会参与催收,但主要还是由两个催收队长带队,供述了部分催收的具体情况。

(2)王军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3、4月份,其到徐鑫(其内兄)开设的茗枫小贷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全部员工五、六名小青年,均实施催收,没有业务员,其到公司后主要负责驾车带小青年上门索债。徐鑫通过借款合同设立的高利息、违约金、逾期费以及贷款扣除的服务费某上门费等形式挣钱,客户不还钱,公司则会派小青年上门以恐吓、威胁的手段讨要本金、违约金和逾期费。

2017年3月徐鑫从南京回到芜湖创办慧鑫零用贷公司,营业执照是慧鑫信息咨询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徐鑫本人,继续从事零用贷和空放贷业务。公司规模较南京扩大,分为业务部,大约七八个人,先王礼成负责,后王礼成、骆晴为团队长各带一队;催收部,一开始王彬负责,张兴来了又新招了几个人后,他们二人各负责一队。会计两人,竺妍妍和汪杨明月,她们主要负责财务账目统计,逾期违约客户的统计、报告,员工考勤、工资计算等,后期带客户签合同。公司设有微信群“慧鑫业务群”成员有团队长、业务员、催收队长、部分催收队员、会计和前台。“慧鑫催收群”人员包括徐鑫本人和催收人员。财务群有徐鑫、财务和前台。其均在上述三个群里。徐鑫通过这些微信群实施管理和掌握业务进度情况。2017年9月,徐鑫意识到前期讨债跟放贷中有许多不合法行为,怕公安查,将王军改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更名为“三金投资公司”,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成了面子上的老板,主要负责审核客户和放款。

2017年11月份左右,徐鑫与胡夕强公司合并,其继续出任总经理负责审核客户、放款等,公司大小事务实则由他们二人负责。徐鑫管理后场部,即催收,胡夕强管理业务等。催收过程中有的客户不还钱也会动手打,但不会打得太狠,找不到客户人的则会上门催收,采取上门喷漆、胶水堵锁、砸窗户玻璃等方式。

(3)胡夕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开始在芜湖伟星楼、希尔顿楼开办财信公司,2017年开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2017年与徐鑫公司合并,供述了公司的结构、人员情况,贷款流程以及自己在公司中的出资占股情况和分工管理情况。业务方面其直接跟王礼成交待,徐鑫主要负责公司催收工作,客户出现逾期和违约之后,徐鑫就会安排公司的催收部门上门到客户家中进行暴力催收,催收手段很多,如上门到客户家喷漆、堵锁眼、甚至非法拘禁客户等,其表示反对,也跟徐鑫说过,因为这个明显是犯罪行为了,但是不上门催收也不行,公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利润。王军刚开始负责对客户进行初审,业务熟悉之后,王军就可以直接审核客户和放款,催收的事情,他也参与,后期他把“网签”学会之后,也会给客户的房产办理“网签”。

(4)张兴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公司各阶段组织结构、人员情况、内部分工。证实徐鑫在南京从事小贷公司及后来在芜湖从事小贷公司情况,自己跟从徐鑫从事贷款催收,担任催收队长,受徐鑫等指使带领催收人员进行催收。在南京公司我听徐鑫的,在芜湖徐鑫是绝对权威。2017年徐鑫、胡夕强公司合并后,我也听胡夕强的,王军任总经理后,我也会听王军的吩咐。供述了公司关于迟到早退罚款的成文规定,关于团队长训话和催收人员不准沾钱等不成文规定;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公司通过聚餐、集体活动等聚笼人心、公司对业务好的奖励晋升;催收部人员各自纹身情况;公司的催收方式催收部门分组情况;徐鑫对催收人员的工作要求;徐鑫公司与胡夕强公司合并后双方出资入股情况;公司收取客户违约金的方式等。供述了慧鑫、财信公司合并时,胡夕强将原先跟着他催收的洪求胜、王小念放到公司进行催收,诸先国、胡昌意、杨沛、俞源源因为嫌公司赚不到钱离开公司,刁剑峰2017年11月份左右来公司。

(5)赵春林供述:自己去徐鑫公司上班,从事催收工作。证实公司组织结构、业务类型、各部门人员情况,业务部招揽客户的方式、工作流程,催收部门人员大多纹有纹身。供述了催收部门组织分工情况,催款流程和催收恐吓等方法、催收人员的工资组成、奖励方式,公司通过微信群管理、发红包激励大家,开展集体活动等。慧鑫创投老板是徐鑫,催收也是他管,公司变更为三金财富后,王军是总经理,催收队长应该就是跟王军汇报了,后期“房速贷”王彬走了,我干队长后,每次催收都是跟王军汇报,包括找客户催收的情况,怎么处理,都是王军安排我的。

(6)孙涛供述:供述了自己去慧鑫公司上班的情况,慧鑫公司演变的过程,以及与胡夕强公司合并之后,公司搬迁的情况,自己从事催收,王彬就是队长。供述了催收的主要方式,公司的组织结构,各部门人员情况、公司的规章制度奖惩措施、公司通过微信群管理、公司人员工资构成和提成情况。公司有奖惩措施:请假一天扣85元,迟到一次扣50元,奖励就是我们催收到的钱的提成。

(7)白雪松供述:证实了其在慧鑫公司上班的情况。供述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催收部、前台等人员;公司的奖惩措施,催收人员的特征等。

(8)赵全进供述:证实了慧鑫公司贷款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利润方式、公司人员组成和分工和公司演变的情况、公司合并后的情况、公司对员工的规定和奖惩制度、公司通过微信群管理,同时通过发红包对员工奖励,并给其他人员鼓励;供述了公司员工的工资提成情况、催收的主要方式等。

(9)诸先国供述:证实了公司放贷的方式和流程、获取利益的手段,催收人员身上的纹身,公司结构、各部门人员姓名等情况;供述了办理贷款的流程、公司对员工的奖惩制度和通过微信群进行管理。自己先从事外访后从事催收,干过喷漆、堵锁眼等违法行为;自己的工资情况,催收的方式等,员工的工资组成,催收组有微信群,老板用于掌握情况,进行管理和指挥,公司有聚餐、旅游等活动,聚笼和鼓励业绩好的员工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10)胡昌意供述:供述了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名单及各部门的分工、实施催收的方式、公司放贷流程、获利方式、员工工资组成及奖励措施等。

(11)骆晴供述:其是2017年3月进入慧鑫公司,证实公司名称演变的过程,内部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情况;公司放贷种类,招揽客户方式、惯用手法和话术等;人员工资构成是底薪加提成,业务管理方式之一是开早会;供述了公司盈利方式以及慧鑫公司在芜湖小贷公司同行中居中领先地位。

(12)王礼成供述:证实其与骆晴开始是业务部团队长,业务员多了后开始分组,其任总组长,慧鑫财信合并后,其为业务部门总店长;供述了公司演变的过程、营利来源,各部门的分工及人员组成、管理方式、员工培训及工资组成;公司业务流程和种类、招揽客户的方法及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话术和手段等。

(13)李慧娟供述:供述了自己应聘情况及慧鑫公司的演变过程,公司的人员结构与人员名单,各部门工作职责、贷款的种类、业务流程,签订的合同种类、招揽、吸纳客户的方式、公司制度及会议。公司财务除负责公司的财务外,还帮助客户签订合同,前台杨彤除了正常的接待工作外,老板会将其中未还款的客户数据交给她负责逐一打电话催款,汇总情况并由老板处理。

(14)孙国强、夭太广、王天宝供述:均供述了各自在慧鑫公司上班的情况、公司的演变过程、各部门工作职责、贷款的种类、业务流程,签订的合同种类、招揽及吸纳客户的方式、公司获利的途径、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会议制度等。账务人员和前台也协助业务人员为客户签订合同。

(15)俞晴供述:证实了其去慧鑫公司上班对如何隐瞒一些情况(“打马虎眼”)来吸引客户上门贷款进行了培训,供述了招揽、吸纳客户的流程、财务人员也参与帮客户签合同;公司的演变过程、组织结构、内部分工及人员情况、公司的管理情况、团队长的职责、公司的制度要求,贷款的业务种类、人员工资的构成是底薪加提成等。

(16)恽奎龙供述:证实公司建有微信群,徐鑫通过微信群掌握催收动态,徐鑫对催收部门的管理主要通过王彬,王彬听从徐鑫的安排。催收时带合同、租房协议及双倍欠条等,钱由队长收取,回公司与徐鑫对接。供述了催收的一般程序和常用的方法,催收人员的工资组成、公司的集体活动等、供述了慧鑫公司在芜湖小贷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17)刁剑锋供述:供述了公司对贷款催收的管理,催收人员的催收方式,公司对催收人员的纪律约束等。

(18)黄成供述:供述了公司的结构、人员组成、公司主要贷款业务的种类“房速贷”;自己跟张兴后面做外访、催收;外访人员的方式要求、催收流程(客户出现违约后王军就会将名单交给催收队长)及常用的催收手段。供述了公司的制度、奖惩措施、通过微信群管理、员工的工资组成等。

(19)桂春供述:对慧鑫公司基本架构、各部门人员情况、工作职责等作了供述。

(20)杨沛供述:其在慧鑫公司上班的情况、公司的管理是层级管理,催收队听队长王彬、张兴的,他们听徐鑫的,业务部听骆晴和王礼成的、供述了公司有集体活动,每月都有聚餐后去KTV等娱乐场,让大家对公司有认同感、供述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员工的工资组成情况。

(21)杜蕙供述:供述了胡夕强公司演变的情况,公司业务开展和人员情况。证实了胡夕强的财信公司与徐鑫的公司合并后,公司的结构及人员分工情况。胡夕强负责发放贷款、掌管网签、徐鑫掌管催收,王军是公司总经理,参与贷款审核和放款、收款。财务人员除财务工作外,还参与签订合同,前台负责人员接待。公司建有几个微信群,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供述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业务组长的职责,公司开展聚餐及福利情况,介绍了“房速贷”、“网签”等具体方式,业务人员招揽、吸纳客户的具体做法,过程中会有事实隐瞒。

(22)许慧供述:供述了其在财信公司及合并后公司上班的情况,以及通过上班了解到的公司发展演变情况。证实了合并前后公司的内部结构、人员情况,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公司有三个老板,为徐鑫、胡夕强、王军。关于设立的保证金,因为小贷公司都设立保证金,说是按期还款后,会退还的,但是大部分的客户都是急需用钱的客户,资金周转可能都有问题,大部分的客户保证金都被扣了。供述了招揽客户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流程、对人员的培训、业务人员的工资组成,业务员与客户商谈贷款时的具体做法,公司对业务员每月工作量的要求、公司的利润来源途径及自身的收入情况。

(23)雷刚供述:供述了慧鑫创投公司的部门和人员等组织架构情况、部门职责、招揽客户的方式、业务种类、公司的考勤等制度、每天考勤、打卡工作由会计来搞,公司老板徐鑫每天都会开早会,早会主要就是每个人汇据一下工作的情况,有时候晚上也会开个会,每个人汇报一下今天工作的情况。每个季度公司也会开一个季度会。公司签订合同的陷阱、公司获取利益的途径等进行了供述。

(24)俞源源供述:供述了慧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情况及分工、自己从事的工作;公司的业务流程、招揽及吸纳客户的方式以及工资分配方式等。

(25)邹旭明供述:证实了其在慧鑫公司上班的情况,供述了公司各类贷款的形式和牟利途径,接待客户商谈时,有对客户隐瞒的具体做法。供述了慧鑫公司成立以后的演变发展情况公司结构、分工及人员变动,慧鑫创投时徐鑫一人负责,客户的面审、收放款等,催收由徐鑫、王军管,三金财富时王军负责收放款,业务员提成也是王军搞,后来交给财务,慧鑫财信时,胡夕强、王军负责收放款,徐鑫不怎么管事,但他每天来公司。通过微信群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各项事务,公司建有考勤等制度、每月组织聚餐。

(26)孙婷供述:证实了胡夕强搞小贷公司的过程及后来与慧鑫公司合并后的情况;胡夕强与徐鑫的出资比为2:1,胡夕强会“网签”,含“技术入股”的成份;王军作为公司的法人,是被徐鑫推到前面来挡事,公司做主的是徐鑫、胡夕强。王军也负责贷款的面审等;公司里里外外都是徐鑫的人马。

(27)梅成成供述:证实了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组成、贷款种类以及招揽客户方式、与客户商谈贷款流程,制造假的银行流水等情况。

(28)竺妍妍供述:证实了其在慧鑫公司上班的情况、从事财务工作,供述了公司的贷款种类、规章制度、内部结构、各部门的人员和工作职责、人员工资标准和业务人员的工资提成情况。开始徐鑫是老板,2017年9月-11月徐鑫、王军两人是老板,11月后胡夕强也是老板。供述了公司资金的运转情况、每天账务处理情况和利润分成等情况。

(29)汪杨明月供述:供述了慧鑫公司演变的过程各个时期公司的内部结构、人员情况、业务种类;公司的层级,及各个层级承担的职责。前一阶段由徐鑫负责,后来王军负责,公司合并后,所有的客户由胡夕强审核。财会人员有时候也会带客户签订合同。前台有时也会带客户签合同。其主要负责制作客户登记表、公司考勤,也会带客户签订合同。

供述了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运转流程、业务员的奖励情况供和培训情况。骆晴、袁琪其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王礼成教过如何应付客户对双倍欠条的疑问。看到一次在公司的催收,有打人的情况。

(30)翟海缔供述:证实了公司结构、利润来源、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员工的管理制度、奖惩措施。供述了招揽吸纳客户的方法和客户面审制度,贷款发放流程、房速贷业务和网签情况等。公司利用《培训大纲》对业务员进行业务培训。

(31)吴明军供述:供述了公司结构、相关人员、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公司的奖惩制度、公司的牟利方式、贷款流程、接洽业务及欺骗客户的方法、公司业务的种类、工资的组成、公司催收的手段公司牟利方式、公司笼络员工的方式等情况,谈到了对公司性质的认识。

(32)卜为祥供述:供述了慧鑫公司架构、业务部门人员名单、贷款业务各类及宣传方式、与客户商谈业务流程以及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公司对业务人员进行各类贷款业务培训,有早会、微信群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证实了业务部的管理层次、业务人员的工资组成、公司常用的催还贷款手段等。

(33)孙翠英、雷鹏供述:供述了公司的结构、业务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奖惩措施、获利方式、招揽客户及与向客户介绍贷款的方式、客户贷款的流程及签订合同中使用的手段、公司的业务种类,证实了贷款中对客户保证金、平台服务费、上门费等的扣除情况。

(34)袁琪供述:证实了其在胡夕强公司上班,徐鑫与胡夕强公司合并后,公司的层级管理,公司制度、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员工培训、福利情况;证实签订合同过程中对客户有隐瞒和“打马虎眼”,公司也通过微信群进行管理。

(35)杨彤供述:证实了其在慧鑫公司上班情况,贷款客户多的时候帮忙签合同,每天都会与财务人员把当天已还款的客户姓名,金额在微信群里进行通报。供述了慧鑫公司演变过程、公司结构,人员情况及分工和各时期的业务种类。签订合同流程及贷款过程中对客户使用的手段。

2.物证、书证

(1)公安某某通过查封扣押的电脑、硬盘中起获并打印的慧鑫、慧央行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证实慧鑫、慧财公司制度和人员管理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①慧鑫公司销售团队年终分红管理规定、慧鑫公司考勤、卫生和公司利益等方面管理规定;②前后场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慧鑫公司绩优员工奖励规定、员工工资表、考勤记录表及请假单、员工入职申请表、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③慧鑫公司销售序列的规定、慧鑫公司、茗枫公司各类产品介绍;④员工底薪、提成、奖金规定;⑤慧鑫公司贷款空白合同模本。

(2)公安机关接收和调取的书证:

①2019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从竺妍妍处接收的手机中其朋友圈微信截图五张,证实公司贷款广告宣传情况。

②2019年4月3日收取贾杨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4份证实徐鑫租用其房屋开小贷公司情况。

③2018年10月23日从芜湖优财咨询公司调取芜湖慧鑫公司、慧财公司在该公司的所有财务资料,证实财务状况。

④2019年4月22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南陵支行调取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开户信息及2017年6月至12月交易流水;2019年4月9日,公安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方某尾号776和诸先国尾号416银行帐户流水。2019年4月8日,向支付宝公司调取徐鑫、胡夕强、王军等50人支付账号交易信息,反映资金往来情况。

⑤2019年4月19日,调取康家房产中介、孙家房产中介自成立以来办理的网签登记,及相关办理网签登记流程。证实胡夕强公司及合并的慧鑫公司房速贷客户办理房屋网签登记情况。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记,检查了相关手机及电脑电子数据及信息,以书证的形式固定,反映慧鑫公司、慧财公司所有实施各类贷款业务账务情况。

(4)2019年4月1日公安从南京调取被告人徐鑫在南京市注册的公司信息,证实徐鑫等人2015年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911室,开办南京徐进士贸易有限公司情况。

(5)2019年4月1日公安从南京金鹰国际物业芜湖分公司调取徐鑫、胡夕强在金鹰国际商场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包括房屋租赁、车位租赁等协议,证实该二人公司设立地址。

(6)2019年4月9日,公安从芜湖镜湖区吉和市场监管所调取德家、孙家中介登记信息。证实该两所中介资质。

(7)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芜湖慧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芜湖财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其中慧鑫公司股东信息记载名称为王军,2017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由徐鑫变更为王军,管理人员由徐鑫、王军变更为王军、王礼成等。

(8)物证:

①公安机关扣押的台式电脑、苹果笔记本电脑、公司印章等,证实慧鑫公司运营设施。

②手抓刀、电击筒、催泪瓦斯、棒球棍、自喷漆等,证实催收人员使用工具。

3.证人证言

(1)王彬证言:证实徐鑫在南京、芜湖以及与胡夕强合并后的小贷公司人员结构,公司的管理情况,贷款业务流程,自己在公司从事催收做催收队长,受徐鑫等指使进行催收等;公司对人员的提成奖励情况,公司通过微信群进行管理以及合并后公司股东出资占股等情况。在收取违约金、发现客户去其他公司借款,强令其结清方面,公司合并后,胡夕强做得比徐鑫要狠,不提醒客户还钱,增加客户违约几率。供述了自己带队催收的情况。

(2)方康证言:供述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发展过程、人员情况,公司的业务种类,贷款流程及获利方式,供述了财务人员帮助签订合同的情况。

(3)何锐证言:举报徐鑫小贷公司诈骗,在澳门赌场借其80万澳元用于赌博至今未还。今天找到王军,将他扭送公安。

(4)乐玲证言:其为南京金鹰国际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原为南京桥鸿国际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管理层经理,证实胡夕强、徐鑫在其处租有停车位和办公场所,胡夕强租的是金鹰写字楼19层1903室,徐鑫租的是金鹰写字楼20层2004室和2006室,他们俩没有直接和我们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是和房东直接签订的租赁协议。

(5)贾杨证言:2017年2月份的时候,徐鑫通过其他人租了我位于芜湖市金鹰写字楼20层2004室、2006室的房屋,我当面跟对方算是11903元一个月的租金,对方也同意了。我记得当时跟徐鑫签合同的时候,我还叫徐鑫跟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书(内容:绝不从事诈骗,危害人民公财产等违法行为)。

(6)沈光华证言:在2017年8月底的时候,胡夕强通过中介租其芜湖市金鹰国际有限公司19层1903室(前称:芜湖桥鸿国际有限公司)到2019年6月才搬走。

第二组证据,证实徐鑫等人设立的公司经济性和危害性特征证据:

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涉案“客户明细表”、“新客户登记表”、“金蝶财务账套”、“相关账户银行流水”及“日资金”等记录表格,对徐鑫等人于2017年3月2日-2018年1月30日放款期间,名义本金、放款时应获利、期间应获利和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等项目进行的财务鉴定,累计发放名义本金共计2081.304万,入账获利735.2857元。

2.被害人陈述(列举部分)

(1)被害人王某5陈述:

2017年3月2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元,签了一系列的合同,打了双倍欠条,12期还,7天为一起还款日,每期还款1250元,1.5万元到账后被他们扣除了5700。2017年3月24日9时左右,因为想在其他公司贷款还债被发现,被王彬带人控制住,带到金鹰19层去见徐鑫,徐鑫说我去其他贷款公司属于违约了,先说要我交违约金八九万,后说看我年纪还小,五万元结清。我表示没这么多钱后,徐鑫、王彬等人对我先施以恐吓后被带至隔壁房间看管,期间被他们用电棍时不时击打,反复折磨两小时左右,我又被他们带至位于三山区保定街道联群村联群四区奶奶家,通过威胁等方式,让我奶奶替我还钱,我奶奶被吓得不轻,好说歹说,对方同意三万元结清,因为奶奶说需要两三天凑钱,我又被王彬等人强行带走,称钱凑好后再放我回去。走的路上,大庭广众之下王彬等人还用脚踢我腿部,用拳头打我头部。他们把我带到他们住的地方后,王彬吩咐另外三个小混子和他一起分两班轮流对我进行24小时看管,不要让我跑了。他们两个还轮流折磨我,打了半个多小时才停手,挨着我睡觉不让我跑。我被他们打得又疼又怕,想到他们还对我家人实施恐吓,我心里很后悔,对家人非常愧疚,为了不连累父母家人再被他们伤害,我起了自杀的念头。到了第二天3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我就在手机美团软件上点了一份外卖,备注了让送外卖的骑手给我带一瓶阿米替林片,我以前吃过这种药,知道药性,是治疗忧郁症的,有安眠成分,吃多了就可以安眠自杀,药送到后,我就趁他们不注意我就一口气吃了20多粒,被他们发现了,知道药性后就拨打了120将我送到小区里面的社区医院进行洗胃抢救,期间王彬和另外三个小混子还继续看守着我,王彬还动手打我头部,骂我想死别害他们,洗过胃部之后我就清醒了,这个急救的钱是他们出的,我没有钱付,之后王彬他们又把我带着他们住的地方看守起来,又看管了我一天。直到3月27日13时左右彬和徐鑫他们公司里的一共二十几个人带着我到了我自己家中,黑压压的一片,个个都是雕龙画凤的,当时徐鑫对我母亲恐吓说我借了他们钱不还,要不拿四万结清,就带着一个XXX到我家里人来住、把我家里人都给传染。声称不还钱不让家里人出门,否则就要搞我家里人,他们手里有借条合同,报警也没用。我六七岁的妹妹吓得直哭,我母亲跪着求徐鑫,说家里拿不了4万,希望看在都是三山人的份上,少还点。最后我母亲东借西凑18000元与徐鑫结清。

(2)被害人朱八路陈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我在芜湖多家小贷公司借款,2017年11月在徐鑫公司以房产抵押方式做了房速贷。因为没钱还,12月29日我在万达找无忧无虑公司借款时被发现,遭催收。后被恒诺、慧鑫、城市金融三家小贷公司轮流看守,白天就是被带到各个公司,晚上带到各个浴场睡觉,期间他们跟我说在外要债怎么狠,泼油漆、扔臭豆腐乳等,我向他们表示愿意卖房还债,他们就开始操作手续。从12月29日下午开始我一直被控制直到元月15日所有手续办好。之后他们开始每家跟我算账,其中慧鑫公司收了我看守开销费用3000元、银行提前还款垫资费1万元、又说欠8万多,加收1.5万元违约金扣掉已还的一期还8万。

(3)被害人王某14陈述:2015年上半年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在芜湖滨江世贸16楼一家小贷公司借款,他们以我位于镜湖区融汇锦江A13号楼3-102室的房产证质押,贷了20000元给我,实际到手约18000元,两三期后逾期未还。半年后,这家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我,说介绍我到另一个小贷公司借钱,先把他们的钱还掉,因为担心逾期费增多,跟他们到了芜湖汇金广场十几楼上的另一家小贷公司。两家小贷公司协商,让我继续用房卡在汇金广场的小贷公司贷款四万元还给滨江世贸的小贷公司,我只有答应。滨江世贸小贷公司拿到4万元后,就把我及房卡交给汇金公司走了。接下来汇金公司老板徐鑫和王彬带着我到我家去上门拍照,还看到了我养的七条金龙鱼和九条红龙鱼,徐鑫表示好奇,说值钱。后来我签了每个月还七八千,约12期还完,共计贷款4万元的合同,此外徐鑫单独加上去如果我没钱还就拿金龙鱼和红龙鱼抵债的条款。按期还了两个月一万五六的现金给王彬,之后逾期了,后来徐鑫和王彬带着小老板到我家里催收,骂我、威胁我,徐鑫让我以金龙鱼和红龙鱼抵债,我因为害怕只好同意,他们让花鸟市场一侯姓老板来打包了金龙鱼、红龙鱼各两条。一段时间后我还是没钱还,徐鑫和王彬等人再次到我家里催收,轮流在我家里吃睡,看着我不让出去,逼我打电话借钱,王彬还开车带着我到哥哥家借钱,没借到打了我,继续看着我。三、四天后徐鑫来了,逼我跪在了地上,然后骂我,还打我了一耳光,逼我卖房还债,我只有同意,期间又搬走了我大概五条金龙鱼、三条红龙鱼和一条龙某某。最后我的房子卖给了张洁是48.5万,我自己得了10万,扣除定金和房租,另外35万(其中19万是房贷钱)打到了徐鑫卡上结清欠款。我一共被他们拿走了七条金龙鱼(大概能卖7000元一条)和五条红龙鱼(大概能卖1000元一条)加一只龙猫。这件事给我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重创。

(4)被害人张某4陈述:住镜湖区长江路赛纳丽城,2016年下半年自己在多家小贷公司借款,一般贷款2万,实际到手就7200元。因为借到钱后无法及时还款,被业务员带着借了很多家的小贷公司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不断增加的自己的债务负担。才子网在小贷公司内部平台公布了欠款及身份信息后,侨鸿的慧鑫公司知晓了向其他公司:住镜湖区长江路赛纳丽城和其他两个男子对我实施催收、威胁。那个胖子还打了我四五个耳光,还让我看了他们讨债用电棍打人的视频。将我带到徐鑫的车子上,在车子上徐鑫威胁我要把我送到酒吧接客来还债,还说因为我在其他家里借了钱现在违约了,现在我借的15000元要涨到3万元了,实际上我当时借到手只有9500元左右,每期还款1250元,还差四五期就还完了,他让我先回去限制我三天之内还钱。之后我就电话关机躲到朋友家去了。我父母也联系不上我,以为失踪还报了警。之后我了解到慧鑫公司派人多次到我家里找我父母要钱,还在我父母家里拍了一些视频通过微信发给我。最终被约至公司,我的父母看我被他们控制住只有乖乖的还钱了,当天我跟我妈妈将从银行里取的2万元外加随身带的几千元一并给了他们,还以我父亲名义打了一张5000元的条子,3.2万结清。第二天,我爸爸又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几万元自己到了慧鑫公司和才子网把两家的账都还了。

(二)诈骗罪

1.慧鑫公司

2017年3月,被告人徐鑫出资成立慧鑫小贷公司,以“套路贷”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公司放贷设面审、业务、催收等环节。被告人徐鑫负责发放贷款的全面运营管理。

2017年9月,由被告人王军任法人代表,与徐鑫共同管理慧鑫公司运营,被告人骆晴、王礼成为业务团队长,被告人竺妍妍、汪杨明月为会计,被告人李慧娟、王天宝、孙国强等人为业务员。慧鑫公司采用“零用贷”、“空放贷”两种放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2017年3月l日至2017年8月14日,以及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慧鑫公司“零用贷采用先息后本的方式放贷。即利息按贷款额日息2.66测算,以七天为一还款期,分12期还完,客户贷款时,预先扣除贷款额5%的保证金、5%的平台服务费、400一1000元上门费,并扣除12期利息。

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1月6日,慧鑫公司“零用贷”采用等额本息方式放贷,即利息按贷款额日息3。测算,以7日为一个还款期,分20期还完,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10%的保证金、5%的平台服务费、400一1000元上门费,并扣除20期利息。

“空放贷”即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息按贷款额日息5起测算,以22日为一个还款期。若“空放贷”在6期以内,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10%的平台服务费、4001000元上门费,并扣除首期利息。公司为诱骗客户前来贷款,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骗称低利率、无抵押、放款快等,招揽客户贷款。

上述“零用贷”、“空放贷”,业务人员诱使被害人来公司借款时,公司让其提供相关房产信息、车辆、身份信息、工作信息、亲属联系方式等,其后蒙骗被害人签订含本息金额的借款协议,并让被害人手持协议拍照;再安排催收人员核实其实际住址,由公司通过银行将贷款额转账至被害人账户,并当场要求被害人以现金方式将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保证金、平台费等金额取出,交催收人员带回公司,以此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整个过程,不给被害人留存任何借款手续。还款过程中,若被害人出现慧鑫公司认定的所谓“逾期”或“违约”,公司则以上述虚假借款凭证,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收,逼迫被害人或其亲友按上述协议借款金额还款,并收取所谓的“逾期费”等。

2.财信公司

2017年7月,被告人胡夕强出资成立财信小贷公司,以“套路贷”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公司内设面审、业务、催收等放贷、收贷环节,被告人胡夕强负责公司的全部贷款业务,被告人袁琪为会计,被告人胡夕强、孙婷、杜蕙、许慧等均招揽贷款业务。财信公司采用“零用贷”、“车贷”、“信贷”(房速贷)三种放贷方式。零用贷还款方式分先息后本、等额本息等方式放贷。

先息后本,即利息按贷款额日息2.66测算,以7日为一个还款期,分12、16、24期还完,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10%的保证金、5%的平台服务费、400-1000元上门费,并扣除设定的期限利息。

等额本息,即利息按贷款额日息3测算,以7日显一个还款期,分12、16、24期还完,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10%的保证金、5%的平台服务费、400-1000元上门费。

车贷,即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利息以贷款额期息8、1%、1.2%测算,以7日、10日为一个还款期,分12、18、24期还完,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10%的保证金、5%的平台服务费、500元上门费、钥匙装配费、GPS费1000元。

信贷(房速贷)即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利息按贷款额期息1.5%起测算,以7日为一个还款期,分6、12、16期还完,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3%的资料管理费、10%的保证金、5%的平台管理费某400元-1000元外访综合费。公司为诱骗客户前来贷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业务宣传,骗称低利息、放款快等,以招揽客户。

被害人借款时,公司让其提供相关房产或车辆信息、身份信息、工作信息、亲属联系方式等,诱使被害人签订含本息金额等苛刻的借款协议,并让被害人手持协议拍照。整个过程,不给被害人留存任何借款手续。待被害人出现公司认定的逾期或违约时,公司则以上述虚假借款凭证,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收,逼迫被害人按上述协议还款或收取逾期费用。甚至当被害人还清所有的贷款后,财信公司还会以解除“网签”为要挟手段,逼迫被害人缴纳额外的钱财。

3.慧财公司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徐鑫、胡夕强共同出资成立慧财公司,以“套路贷”实施诈骗等犯罪。慧财公司内设面审、业务、催收、前台等部门和贷款还款环节。被告人徐鑫、胡夕强、王军共同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徐鑫侧重负责贷款的催收,胡夕强、王军负责贷款客户的面审和风控,王军还负责催收的监督。被告人王礼成为慧财公司业务团队长,被告人李慧娟、杜蕙、夭太广为业务组组长,被告人王彬、张兴为催收队队长,被告人竺妍妍、汪杨明月、袁琪仍为公司财会人员。前台为被告人杨彤。慧财公司采用“房速贷”的放款方式发放小额贷款,骗取被害人钱财。

“房速贷”即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利息按贷款额期息1.5%起测算,以7、10或15日为一个还款期,分4-96期还完,客户贷款时被预先扣除贷款额3%的资料管理费、10%的保证金、5%的平台管理费,以及400-1500元外访综合费。公司为诱骗客户前来贷款,由业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骗称利率低、放款快等,以招揽客户。被害人借款时,公司让其提供房产证和身份信息等,公司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业务员会同财务人员等,蒙骗被害人签订名目众多、苛刻的借款协议,再由被告人胡夕强暗中将其房产办理“网签”合同登记手续,后安排催收人员核实其实际住址,再通过银行将贷款转账至被害人账户,并当场要求被害人将保证金和所谓的服务费、平台费等,以现金的方式取出,交外访的催收人员带回公司,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整个过程,不给被害人留存任何借款手续。待被害人出现公司认定的所谓逾期或违约,公司则以上述虚假借款凭证,对被害人及亲友进行催收,逼迫被害人按上述协议还款,并收取逾期等费用。有的被害人如期按合同还款后,慧财公司还会利用解除“网签”为要挟手段,逼迫被害人缴纳额外的钱财。

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财信公司利用“信贷”和“零用贷”的方式放贷客户6人次,诈骗既遂金某43400元;慧鑫公司利用“零用贷”、“空放贷”的方式放贷客户66人次,诈骗既遂金某560855元,其中王军任法人代表至公司合并前,三金财富公司利用“零用贷”共计放贷6人次,诈骗既遂金额为74286元;慧财公司利用“房速贷”共计放贷客户33人次,诈骗既遂金额为522600元,未遂金额为200800元。

其中被告人骆晴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4人次,诈骗既遂获利数额为23700元,涉慧鑫公司;

被告人王礼成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和参与招揽客户共计4人次,诈骗既遂金额为28800元,涉慧鑫公司;

被告人李慧娟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和参与招揽客户共计17人次,诈骗既遂金额为171200元,涉慧鑫、慧财公司;

被告人孙国强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19人次,诈骗既遂数额为189869元,涉慧鑫、慧财公司;

被告人夭太广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14人次,诈骗既遂数额为151900元,未遂金额为157800元,涉慧鑫、慧财公司;

被告人王天宝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4人次,诈骗既遂数额为46800元,涉慧鑫公司;

被告人俞晴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3人次,诈骗既遂数额为20000元,涉慧鑫公司;

被告人杜蕙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2人次,诈骗既遂数额为60200元,涉慧财公司;

被告人许慧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2人次,涉财信公司,诈骗既遂金额为4600元,涉慧财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9400元,共计14000元;

被告人雷刚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2人次,涉慧鑫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7600元;

被告人孙婷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和参与招揽客户共计5人次,其中涉财信公司3人次,诈骗既遂金额为19300元,涉慧财公司2人次,诈骗既遂金额额为26000元,共计45300元;

被告人邹旭明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3人次,涉慧鑫、慧财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27610元;

被告人梅成成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2人次,涉慧财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3500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21600元;

被告人翟海缔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3人次,涉慧财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42000元;

被告人卜为祥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3人次,涉慧鑫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18200元;

被告人雷鹏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2人次,涉慧鑫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12700元;

被告人孙翠英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2人次,涉慧鑫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8280元;

被告人吴明军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招揽客户1人次,涉慧鑫公司,诈骗既遂数额为60400元;

另:被告人竺妍妍、汪杨明月多次帮助客户签订合同,袁琪帮助客户签订合同1人。

另:公诉机关指控合并后的慧财公司实施的均为“房速贷”形式的放贷。对于贷款行为发生于慧鑫与财信实际合并之后,“房速贷”以外其他形式的放贷,不计入胡夕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王军对于在2017年10月1日(含当日)之前非本人参与的诈骗行为不承担责任。

具体事实如下:

诈骗1: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严某1通过被告人孙国强在慧鑫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5万元,实际放款4.06万元,签订合同过程中有隐瞒扣除保证金等事实。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8400元。

(1)被害人严某1陈述:2017年1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贷款时对方业务员说利息4分,也没有说要扣我钱,签过合同才知道要扣保证金,每期利息4分,借了5万,实际到手4.39万,我一共还了5期,后面一把还了2.5万。

(2)银行交易流水:严和胜利用妻子银行账户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严和胜起预期获取经济利益为18400元,业务员孙国强。

诈骗2: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梁某2在慧财公司贷款,由被告人李慧娟接待,记载客户经理为被告人孙国强,贷款时业务员有隐瞒违约条款情况。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1200元。

(1)被害人梁某1陈述:2017年12月通过叫慧慧的女业务员介绍在慧鑫公司贷款3万,签合同前被王军等人告知要扣除的保证金等费用约6500元,还款12期,每期还款2950元。当时只想借一期就提前还款,但是慧慧隐瞒借款后必须还满12期不然算违约,导致我提前还款的时候产生违约金。

(2)辨认笔录:梁某1辨认出放款、收款老板王军,接待业务员慧慧即李慧娟。

(3)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梁修廷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客户经理孙国强,预期收益金额为11200元。

诈骗3:被害人丁某通过被告人翟海缔于2017年12月8日在慧财公司贷款4万,实际放款3.24万元,贷款时未告知扣除费用的明细和根据,实际还款5.2万,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9600元。

(1)被害人丁某陈述:2017年12月通过微信搜索添加的称可以做贷款的人,找到慧鑫公司贷款,贷款时说了要扣除一些费用,但是不知道费用明细,也不知道扣除根据,贷款4万,扣了8000元,实际还款还了5.2万。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丁光兵全部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海缔(翟海缔),预期获取经济利益为19600元。

诈骗4: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汤某3通过被告人李慧娟在慧财公司借款2.5万,实际放款2.01万,签合同前业务员隐瞒了要收保证金、管理费等情况,亦未提及逾期费。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3900元。

(1)被害人汤某3陈述:2017年12月在慧鑫公司贷款2.5万,签了合同收到钱后,财务人员告知我要收保证金、管理费等各种费用5000元,期间还款逾期还找我要了逾期费,贷款时对方没有提及逾期费,我总共还了40507元。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汤勇全部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预期获取经济利益13900元。

诈骗5:被害人徐某6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分别在慧鑫公司以及合并后的慧财公司三次贷款,2017年6月14日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以零用贷形式第一次贷款2万,实际放款1.28万元,签合同前隐瞒要收取保证金、平台费和资料费等重要事实,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1)被害人徐某6陈述:两次向慧鑫小贷公司借款,第一次是2017年6月,由李慧娟接待,见了徐鑫后称我可以贷款2万,李慧娟带至另一个房间签合同,合同快签完的时候慧鑫公司业务人员跟我说要交保证金、平台费、资料费、上门费等,我当时心里不高兴,也没办法。上门后收到对方转款2万,让我转7207.2元至王某4支付宝。第二次是9月,我第一期还款结束,李慧娟问我需不需要再借钱,我要贷款2万,李慧娟说我贷3万才能到手2万,我同意了,这次实际到手18200,每期将钱还给胡夕强,之后转给王军,按时还款结束。

(2)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徐叶迟还款情况、借款金额以及收款后返还给慧鑫公司人员即所扣除的金额。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客户经理为李慧娟,第一次借款获取收益7200元。

诈骗6: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王某13在慧鑫公司借款,业务员为被告人李慧娟,贷款3万,实际放款1.94万,签合同前隐瞒扣除的本金和利息情况,表示同意借款,签合同时才知道要扣除高额费用,被害人不想贷,徐鑫不同意,被迫接受。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0600元。

(1)被害人王某13陈述:2017年3月,通过小卡片找到慧鑫公司贷款,李慧娟接待,介绍了公司贷款流程,也没有和我说贷款要收取哪些费用,没有说先扣除本金和利息。被带到徐鑫办公室签贷款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徐鑫跟我说要收取保证金、资料费、上门费等费用,我表示不想贷了,徐鑫说话语气比较凶,必须贷,贷款3万元,合同签好后,钱打给我,扣除了近万把块钱费用。还了两个月以后家人凑钱帮我一次性还结束了。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预期收益金额为10600元。

诈骗7:被害人李某32017年8月15日慧鑫公司贷款36250元,实际放款20840元,被告人李慧娟接待,签合同时隐瞒了扣除费用和利息等重要事实。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5410元。

(1)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7年8月通过小卡片找到慧鑫公司贷款,公司叫李慧娟的业务员接待,我说借款2.5万元,她讲就几千块钱利息,建议我使用20期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说要扣除500元上门,没有说其他费用,见了徐鑫后签了借款协议,让我打了3.6万元借条,我问了李慧娟为什么写3.6万元,她含糊地告诉我要扣一个期的还款费用和保证金,说按时还款不会多收我钱。签完合同收到公司放款后,我才发现收到的36250元包含我的2.5万元本金跟利息,而且上门费跟服务费都从2.5万元本金里面扣除,而且利息也不像李慧娟说的那样只比银行高一点,实际每期利息2分多,一个月最少6分多,我还了19期,最后一期没还也没理他们了。

(2)证人梅某证言:证实李金水在慧鑫公司贷款情况,签合同时慧鑫公司女业务员说了每期还本金和利息,一期7天,总共20期,一期还1800多元,我听了觉得利息有点高,但是李金水急着要用钱,而且合同都开始签了,我也就没有说什么了,上门后李金水收到3.6万多元,上门的人要求返还1万多,说只是公司走的流程。

(3)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李金水2017年8月至12月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客户经理邹旭明,预期获取经济利益为15410元。

诈骗8: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孙剑通过雷刚介绍至慧鑫公司贷款,称利息不高,放款快,至公司后由另一名女业务员接待,具体扣除费用在收到贷款时才知道。贷款二次均还清。第一次贷款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孙某述:因为缺钱用,通过朋友雷刚介绍到慧鑫公司贷款,说利息不高,放款快,到慧鑫公司后由公司一名女业务员接待。在慧鑫小贷公司贷款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3月17日,贷款1万,贷款时知道每期还款835元,12期还款,7天一期,需要扣相关费用,具体扣除金额3800元在收到贷款时知道;还了几期还不动了,找到徐鑫要求续贷1万,这一次被要求打了双倍借条,扣除之前欠款以及资料保管费等共5500元,两次贷款已还清。

(2)房屋租赁合同、借条、收条,出租方孙剑,承租方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孙剑出具向徐鑫借款1万借条及收款1万收条各一份。

(3)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孙剑两次借款及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雷刚,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3800元。

诈骗9:2018年1月2日被害人严某2通过业务员被告人翟海缔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3万,实际放款2.42万元,贷款时对方公司人员隐瞒了利息,也没有提及逾期费用情况,直到2018年六七月才知道房屋被网签,共还了4.25万元。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6600元。

(1)被害人严某2陈述:2018年1月初在慧鑫小贷公司贷款,办的“房速贷”,跟我说了贷款3万,实际到手金额。借款的时候公司没说利息,我回家算了利息高得怕人,利息要给1.08万,也没说逾期费,直到2018年六七月份才知道房子被他们办了网签,总共还了4.25万元。

(2)证人严某证言:其为严小飞姐姐,严小飞贷款后通过添加王军微信帮严小飞还款的事实。

(3)支付宝还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严小飞借款金额、取款支付上门费以及每期还款情况。

(4)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严某给王军的转账记录。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客户经理海缔(翟海缔),还款结束预期收益金额16600元。

诈骗10:被害人胡某22017年11月21日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被告人孙婷称利息低,隐瞒了利息实际情况和提前还款条件,也没有让看合同内容,实际放款2.42万元,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6600元。

(1)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2017年11月21日贷款,业务员孙婷介绍,说利息低,只要一分五,每七天一期方式还款。但是还款的时候才知道利息一分五是七天的利息,根本不是正常贷款一个月的利息,当时我也没有具体问。还问了胡夕强能否提前还款,对方称满六期就可以提前还款,不用收取后面期数的利息。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让我们看,孙婷说这些合同每个人签的都一样,签完也没有给我。贷款3万,收取上门费等6千,实际到手2.4万,还款过程中觉得利息太高,想提前还款,遭胡夕强、徐鑫、王军等人拒绝。通过协商又还了3.3万。

(2)辨认笔录:胡宣宣辨认出贷款、还款、催款和介绍签订合同过程中正面接触过的胡夕强、王军、徐鑫、孙婷。

(3)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胡宣宣资金往来情况,即2017年11月21日收到王军转账3万,其后又取款、还款等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客户经理孙婷,正常还款结束预期收益为16600元。

诈骗11:被害人吴某10于2017年12月6日和12月29日贷款二次,第一次贷款3万,实际放款2.42万,通过女业务员介绍由被告人夭太广接待,只说利息1分5,隐瞒利息计算方式并将房子网签。第一次贷款,诈骗既遂金额为16600元。

(1)被害人吴某10的陈述:在慧鑫公司贷款二次,2017年12月通过一名女业务员介绍带了房产证和身份证找到慧鑫公司,微信名为阿木的业务员接待,告知贷款3万,实际到手2万,阿木说利息1分5,也没说利息按期算,我以为是月息,还20期,直到胡夕强跟我算账的时候才知道24期。本来不想贷了阿木说愿意少拿1000提成,我表示同意。签合同时一名女工作人员给我签的,后来才知道她让我签了房子的网签。还至八九期时觉得压力大,想等大学生购房补助下来再一把还了,于是去了慧鑫公司续贷,被告知要续贷6万,还完前次贷款加上扣除的费用,实际到手只有2万,还款12期。

(2)结清证明,胡夕强开具吴正平结清证明。

(3)转账记录截图:吴正平转账给胡夕强、杨彤的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阿木,对应夭太广,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16600元。

诈骗12: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管雪冰通过被告人翟海缔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1万,说了收取费用和还款情况,但对方公司偷偷将其房屋网签,直到2018年5月准备过户房屋才知道房屋被网签的情况。为解除网签,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掉。本起诈骗金额为5800元。

(1)被害人管雪冰陈述:2018年1月23日通过黄牛介绍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一名女业务员介绍了贷款类型、利息和需要收取的费用,之后见到胡夕强(之前认识)介绍贷款1万,24期还款,七天一期,每期还567元。女业务员跟我签的合同,签完说要收取服务费、上门费等共计2600元。2018年5月准备过户房产才知道房屋被网签,找到胡夕强准备将后面10期一次性还掉,还了4000多元。

(2)辨认笔录:管雪冰辨认出后期让其刷卡还款的胡夕强、接待放款的王军、接待业务员翟海缔、为其签合同的汪杨明月。

(3)转账记录及银行卡照片:管雪冰2018年1-4月转账给王军的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以翟海缔,预期收益金额为5800元。

诈骗13:被害人宛振华2017年10月13日通过被告人李慧娟在慧鑫公司贷款1.45万,实际放款8100元,贷款时隐瞒了需要扣除的费用等事实。本起诈骗金额为6400元。

(1)被害人宛振华陈述:慧鑫公司贷款1万,由被告人李慧娟接待,说了7天一期,20期还款,每期利息3,每期还725元,要及时还款不然后果严重。但没有说扣除的项目和金额,介绍完经过王军同意由王礼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上门。签完协议才知道到手只有8000元。

(2)辨认笔录:辨认出公司老板王军。

(3)还款承诺书及计划书:2017年10月13日向王军借款14500元,证实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等。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客户经理李慧娟,预期收益金额为6400元。

诈骗14:被害人袁某1在慧鑫公司贷款二次均结清,第一次是2017年9月8日由被告人王天宝接待,称利息不高,签合同前隐瞒了贷款还款方式、利息以及扣除费用等重要事实。第一次贷款时,诈骗金额为18400元。

(1)被害人袁某1陈述:慧鑫公司两次贷款,2017年9月8日贷款3万,王天宝接待,说利息不会很高,说他们公司怎么好,见了徐鑫后,让王天宝与我签合同,签合同时没让仔细看,让我打了一张4.35万元欠条,称按时还钱就没问题,签完合同王天宝才说贷款是七天一期,每期要还2175元,不想贷了,王天宝说要给3000元费用,只好表示同意,王天宝又说要收上门费、服务费一共1000元。上门后收到4.35万元,被要走1.89万元,说多转的是手续费用,20期还款,每期2175元,还了七八期后提前一次性还结束。之后因资金问题,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王天宝又找了公司,这次老板是王军,要求贷款2万,他们让我签了2.54万,每期2120元,还12期,收了保证金、上门费等,按期结束。

(2)银行转账记录:袁烂分别于2017年9月8日、11月8日收到徐鑫、王军转账4.35万和2.54万,袁烂与徐鑫等人资金往来情况。

(3)辨认笔录:袁烂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王军,业务员王天宝。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客户经理王天宝,预期收益金额为18400元。

诈骗15:被害人蒋某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于2017年12月18日在慧财公司贷款4万,实际放款3.24万。被告人李慧娟及帮助签合同的女财务人员在签合同时均没有提及合同内容,亦未告知被害人将其房屋网签情况,被害人借款之后知道后在其他小贷公司借钱将贷款还清。本起诈骗金额为22000元。

(1)被害人蒋某陈述:2017年12月在慧鑫财信公司贷款,李慧娟接待,说了贷款利息一分五左右,没有说一个月还是一期利息,贷4万前期费用8000左右,见了徐鑫同意放贷,李慧娟和女财务员给我拟的合同,没有让我看合同内容也没有说,女财务拿着合同快速翻页让我签字,不知道签了哪些,实际到手3.18万,后来被其他小贷公司问才知道房子被网签,2017年12月24日开始还第一期,还了几期还不动,四处找小贷公司贷款,2018年3月还清。

(2)辨认笔录:蒋邦辉辨认出公司负责人徐鑫、上门拍照的张兴、办理还款结清手续解除网签的王军;接待业务员李慧娟、与其签订合同财务人员竺妍妍。

(3)结清证明、转账照片:证实蒋邦辉与王军转账还款情况。

(4)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蒋邦辉房产信息。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预期收益金额为22000元。

诈骗16:被害人叶某2慧鑫公司贷款2次,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贷款3万,实际放款1.94万,业务经理为被告人王天宝,签合同前隐瞒了扣除的费用和利息情况,没有给看合同内容,不停催促其签字。2017年9月3日第二次贷款,二次均结清。第一次贷款,慧鑫公司获取收益10600元。

(1)被害人叶某2陈述:贷款2次,第一次是2017年6月21日,王天宝接待,说了贷款方式,每星期还款,贷款3万,要扣除费用,签完合同才知道要扣除利息7200元,平台管理费1500元、保证金1500元,每个月还2500元,12期还款,觉得扣得多,不太愿意借,想想合同签了,写了一张3万借条,实际到手1.8万。签合同时候业务员也没有说合同具体内容,就是催促我签字、按手印。2017年9月3日还款结束。第二次是直接找了徐鑫要求再贷,借款2万,打的3万的条子,打了2.9万,扣除费用后实际到手1.68万,还了20期结束。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转账还款给微信名“退无可退”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客户经理王天宝,第一次贷款中,公司预期收益金额为10600元。

诈骗17:被害人赵某在慧鑫公司贷款2次,2017年3月29日第一次通过被告人俞晴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公司获取收益3800元。签合同说了扣除的具体费用和金额以及还款方式,明确告知了下午5点前还款,不然算违约还要扣保证金,虽然按期正常还款结束,但保证金未退。第二次借款有违约又被扣了保证金。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赵某陈述:贷款2次,2017年3月通过俞晴找到慧鑫公司,见到王军(之前认识)带我至徐鑫办公室,贷款1万,签合同前说了要扣利息、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到手只有6100元,12期还款,一期一个星期,每次还款在下午5点前,不然算违约一天500元,并要扣保证金,还要还2万,因为缺钱,我就把钱拿走了,按期还款结束,也没有退保证金,第二次6月份,又去贷款,王军接待,借1万,实际到手6600元,王军说得跟上次一样,按期还款,期间有违约被要了500元违约金,扣了保证金。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微信转账给徐鑫“退无可退”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客户经理俞晴,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3800元。

诈骗18:被害人马某3在慧鑫公司贷款三次,第一次2017年5月19日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业务经理为被告人孙国强,接待介绍时称贷款利息不高3,钱到手发现实际利息畸高。说了要扣除的费用,保证金和服务费5个点,汪杨明月与其快速签订合同,被害人没有来得及查看合同具体内容。第一次贷款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马某3陈述:贷款3次,均结清。第一次是2017年四五月,慧鑫公司孙国强接待,贷款1万,孙国强说了要扣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和利息,利息3,保证金和服务费都是5个点。见了徐鑫跟我说不要逾期,不要在别人家里拿钱。签合同时候由另一个女业务员跟我签的合同,一直催我,就看了借条。上门后收到1万,取了3900元给小强带回,每七天还835元,没有逾期过。按他们说的利息不高,后来我自己算了一下,利息高得怕人,合同内容也并不全部知晓,我看到合同里面不仅有我写的借条、收条还什么租房协议,具体内容没看到。8月份找小强贷了1.5万,11月份又找了小强,小强说公司改名字了,现在是徐鑫妹婿王军在搞,见了王军贷了1.5万。第一、二次还款都是转给徐鑫,微信名“退无可退”,第三次是转账到三金财富。

(2)辨认笔录:马用华辨认出指导其第一次签合同的汪杨明月。

(3)微信转账记录:马用华转账“退无可退”徐鑫以及三金财富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业务经理孙国强,预期收益金额为3800元。

诈骗19:被害人庞某1贷款二次,第一次2017年7月12日贷款1万,被告人孙国强接待,介绍时没有说明基本利息到手金额和扣除费用,直到上门后才知道扣除的具体费用金额。签合同是由财务部女业务员与其签订,未来得及仔细看,对方也没介绍,只是催促签字,未明示逾期后果。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庞某1陈述:贷款2次,2017年7月第一次,孙国强接待,说了贷款1万,每期还835元,七天一期,还写了还款日期、期数,没有写基本利息、到手金额、扣除费用。拿了十几张纸让我签合同,没有仔细看,也没有介绍就催我签字,只说别逾期,否则后果严重。跟财务室女业务员签的合同,写了房屋租赁合同、借条收条,直到上门后收到1万,才知道要扣除3900元。第二次10月份找孙国强再贷,说负责人是王军了,借款2.18万,20期还,实际到手1.3万左右,跟上次一样办了手续,第七期后没还了,之后不了了之。

(2)辨认笔录:庞超辨认出业务员孙国强;第一次放款公司负责人徐鑫,第二次放贷公司负责人王军和上门拍照的张兴。

(3)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从王军处收到转款、微信名小强对其催收、转账还款给退无可退等情况。

(4)还款计划书:证实庞超每期还款金额和时间等。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孙国强,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3800元。

诈骗20:被害人史某1贷款三次,2017年4月18日第一次贷款1万,由被告人孙国强接待,被告人竺妍妍辅助签合同。打了双倍借条,隐瞒了打双倍借条原因,签合同过程中被告人孙国强、竺妍妍、汪杨明月不停催促签字,合同内容未及查看。签好才知道实际到手金额。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史某1陈述:贷款3次,第一次2017年4月在慧鑫公司见到徐鑫,同意贷款1万,让孙国强带我签合同,竺妍妍帮忙拿合同、打印合同,孙国强跟我说贷款12期,每期还835元,每期是7天,每期还款是在下午5点前,超过一分钟算逾期,没收保证金,还要缴纳违约金,孙让我打了两张借条,问为什么,孙国强、竺妍妍、汪杨明月都就讲按时还款就可以,没关系,让我赶快签字,合同具体内容没看,签好孙国强告诉我贷款1万,实际到手6000,包括利息费、服务费、保证金、上门费,因为缺钱,也就拿了;2017年5月找孙国强借了1万,20期还款,流程跟前次差不多,期间有违约,支付了违约金;2018年2月第三次贷款,四五月份左右私下找孙国强又贷过两次。

(2)还款记录及信息:史毅文收到贷款及转账还款给徐鑫、三金财富、孙国强等人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客户经理孙国强,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3800元。

诈骗21:被害人张某22018年1月5日通过被告人孙国强在慧财公司“房速贷”形式贷款4万,实际放款3.24万,签合同前隐瞒了扣除金额,签合同时才知道实际到手约3.15万,提前还款才知道保证金不退。本起诈骗既遂22000元。

(1)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孙国强接待,见了王军跟姓胡的老板。签合同时才知道贷款4万,到手没有这么多,要扣除管理费保证金等实际到手才3.15万,因为缺钱没办法,签了合同,签好后孙国强才说一定按期还款,不然后果严重,提前还款结束时才知道保证金不退。

(2)还款截图:证实张桂根转账还款给王军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孙国强,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22000元。

诈骗22:被害人黄某1通过业务员王某17于2017年12月25日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实际放款2.4万,签合同前后隐瞒了实际利息和违约金等内容。本起诈骗金额为16600元。

(1)被害人黄某1陈述:2017年12月25日在慧鑫公司贷款,借款的时候姓胡的老板就讲了利息,但是后来我还款的时候算了,按照他们约定每期还款金额,还24期根本不是他当时讲的利息,有一次逾期才知道要交违约金,很多情况一开始都没讲,都是后来冒出来的。

(2)还款记录:证实黄昊借款、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王某17,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16600元。

诈骗23:被害人周某2通过被告人梅成成于2017年12月7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3万,实际放款2.42万,业务员梅成成,签合同时对方人员解释含糊,并对其隐瞒了进行房屋网签。被害人周某2卖房时才发现网签情况,后将余款一次性结清。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23800元。

(1)被害人周莉陈述:2017年12月在慧鑫公司贷款,姓胡老板接待,同意贷款后,对方女性工作人员拿了很多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对方解释含糊,指示我签字。上门后钱到账,让我转6000元至张兴账户,2018年5月准备卖房子发现被网签,一次性将余款还结束。

(2)支付宝还款记录:证实周莉转账给王军、胡夕强、张兴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梅成成,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23800元。

诈骗24:被害人殷某通过被告人杜蕙于2017年12月18日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隐瞒了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合同后果,事后发现对方公司人员冒充其妻子名义将房屋办理网签,除以朋友债权抵销部分贷款外,还另支付胡夕强3万元结清贷款。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54400元。

(1)被害人殷某陈述:2017年12月在慧鑫公司贷款,杜慧接待,与自称副总的王军谈了贷款,还跟胡总说了,同意贷款10万,签合同仔细看了,除了发现清单上列的到手金额8.7万外,发现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涉及网签的合同,拒绝签字,杜蕙想忽悠我签字,称是公司流程,签了没什么事,我不同意,商量后对方同意不涉及网签,到账10万,要我提供房产证,没同意,多扣5000,实际到手8.2万。还了几期,期间发现对方公司冒充我妻子签字将房子网签,我朋友帮我说情,剩余债务除以胡夕强欠朋友的债务抵销外,还让我再拿3万结清。

(2)辨认笔录,殷进辨认出上门的张兴和赵春林。

(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殷进转账还款给王军及胡夕强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杜蕙,第一次借款结束,慧财公司预期收益金额为54400元。

诈骗25:被害人甘某1通过被告人邹旭明于2017年8月3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45万,实际放款8100元,签合同隐瞒了扣费的具体明细,如果违约所要支付的具体金额亦未明确告知。本起诈骗金额为6400元。

(1)被害人甘某1陈述:2017年8月在慧鑫公司贷款,邹旭明接待,说贷款利息不高,我觉得扣得费用高,不打算贷款,邹旭明担保让我到手1万,但是在签合同时候根本没有看到扣费明细表,所谓的上门费也没有上门,借款1万却让我打1.45万借条,知道违约会罚利息,具体多少不知道。

(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甘佩佩转账还款给徐鑫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邹旭明,预期收益金额为6400元。

诈骗26:被害人杨某2017年9月4日通过业务员李慧娟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形式贷款5万,实际放款3.36万元,签合同时隐瞒了实际利息和逾期后果。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24400元。

(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7年9月通过小广告找到慧鑫公司贷款,李慧娟接待,介绍说放款快、利息低,不需要手续,准备贷款3万,说要扣除保证金拿到手只有2万多,说保证金会退给我,让我贷款4万,扣完到手3.32万,还说了每期还款本金和利息,七天一期,20期,不能逾期,但逾期后果没说。期间有逾期被收了高额逾期费,20期还清。

(2)还款记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杨爱华转账给李慧娟、徐鑫等还款事实。

(3)辨认笔录:杨爱华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李慧娟,被害人还款结束慧鑫公司收益金额为24400元。

诈骗27:被害人崔某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于2017年5月9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贷款时隐瞒了逾期后果和扣除费用,还款七期后一次性结清。本起诈骗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崔某陈述:2017年5月在慧鑫公司贷款,接待业务员告诉我贷的是空放贷,贷的1万,分12期,7天一期,还期还款835元,每期必须在下午17点前还,哪怕晚几分钟也算逾期,逾期后果他们也没说,上门后收到款项才知道要扣4000元费用返还给他们。还款第七期后一次还了9000元结束。

(2)辨认笔录:崔强强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

(3)还款转账记录:2017年5月22日至7月13日,每隔七天支出835元事实。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慧鑫公司获取收益3800元。

诈骗28:被害人顿欢欢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于2017年5月17日在慧鑫公司贷款2万,实际放款1.28万,隐瞒了实际利息情况,签合同时也未解释合同内容。被害人正常还款结束。本起诈骗金额为7200元。

(1)被害人顿欢欢陈述:2017年5月在慧鑫公司贷款,一名女业务员接待,贷款2万,只含糊说了利息,说7天还款,12期,扣除保证金、资料保管费、平台费、上门费等一共7000元,保证金按时还款结束就退给我,徐鑫面审后让女财务拿合同给我签,没有具体解释合同内容,还款两期觉得不对劲,利息不是他们宣传的那样低,还款压力大,不敢逾期,还款结束。

(2)辨认笔录:顿欢欢辨认出业务员李慧娟、拿合同签的竺妍妍;上门拍照的张兴、公司负责人徐鑫。

(3)微信转账截图:证实顿欢欢转账还款给徐鑫的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7200元。

诈骗29:被害人杨某4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于2017年3月2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被告人竺妍妍和汪杨明月与其签订合同,隐瞒了扣除具体费用明细和打双倍借条原因。至还款结束,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杨某4陈述:2017年3月在慧鑫公司贷款,女业务员介绍贷款利息,先息后本,含糊说了上门费和手续费,徐鑫面审后同意贷款1万,跟我说到手7600元,扣除什么钱没说,女财务跟我签合同,简单介绍房屋合同,问为什么打双倍借条,说都是这样,正常还款就没事。上门后收到7600元,又找我要了1000元上门费,期间有超时被扣了保证金,12期还款结束。

(2)辨认笔录:辨认出负责人之一徐鑫,上门拍照索要上门费的王军,业务员李慧娟,为其拟合同签订合同的竺妍妍以及帮忙的汪杨明月。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预期收益金额为3800元。

诈骗30:被害人徐某5通过被告人卜为祥于2017年3月3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被告人汪杨明月与其签订合同,签合同时条款介绍含糊,也不让被害人查看,指示快速签字。正常还款结束后保证金未退。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徐某5陈述:2017年3月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男业务员接待,介绍贷款1万,到手约7千,扣除3千,12期还款,7天一期,每期还835元,没有写利息和扣除服务费,徐鑫面审后,添加了他“退无可退”微信,来了一名女业务员拿着合同给我签字,也不介绍,也不给我看,指示我签字,介绍含糊,正常按期还款的,保证金也没退。

(2)辨认笔录:徐三福辨认出面审老板徐鑫,接待业务员卜为祥,为其拿合同签字的汪杨明月。

(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徐三福转账还款给徐鑫事实。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卜为祥,获取经济利益金额3800元。

诈骗31:被害人刘某1两次贷款,第一次于2017年7月6日在慧鑫公司贷款3万,由被告人王礼成与业务员殷某某接待,隐瞒了逾期认定情况及扣除费用,财务人员竺妍妍指示其在合同上快速签字,没有仔细看合同内容。第一次贷款中,慧鑫公司获取收益10600元。

(1)被害人刘某1陈述:两次贷款,2017年7月在慧鑫第一次贷款3万,一名男业务员和叫莎莎的女业务员接待,财务和徐鑫跟我说12期还款,每期还2500元,具体多少是利息,多少是本金没说,签合同时,女财务也没有让我仔细看合同,一直催促我签字,后面还款有逾期我才知道超过几分钟也算逾期,要扣保证金。2017年8月第二次贷款3万,分20期,每期还2175元,实际到手1.398万,流程基本跟上次差不多,还款至10期,提前将余款一次性还清。

(2)辨认笔录:刘波辨认出为其签合同的竺妍妍,接待男业务员王礼成,公司负责人徐鑫,上门拍照收取保管费、上门费的孙涛、张杰。

(3)结清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刘波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第一次借款业务经理殷莎莎,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10600元。

诈骗32:被害人马某1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于2017年6月13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隐瞒了实际利息情况,签合同时也没有让被害人仔细看合同内容,被害人还款8期后一次性结清。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马某1陈述:2017年6月在慧鑫贷款,叫慧慧的女业务员接待,介绍贷款1万分12期还,每期还835元,也没有说利息具体多少,只说3,同意贷款后由徐鑫面审,让我不要逾期,慧慧拿了合同给我签,没有让我仔细看合同,还让我打了双倍借条,说扣除费用到手9000元,上门拍照后,实际到手只有7600元。还款8期后,还款2840元将余款还完。

(2)辨认笔录:马德新辨认出公司放款负责人徐鑫,业务员李慧娟。

(3)结清证明、还款记录:证实马德新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李慧娟,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3800元。

诈骗33:被害人申某于2017年12月25日在慧财公司贷款7万,实际放款5.7万,通过杜国强介绍,由被告人王礼成接待,至签合同时才知道扣除费用金额,并在隐瞒被害人情况下将其房屋办理网签。本起诈骗既遂55000元。

(1)被害人申某陈述:2017年12月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的业务员介绍在慧鑫公司贷款7万,另一名男业务员接待,说了扣除费用,还款期数和每期还款2800元,见到三个老板,其中一个叫王军,签合同是由一名女业务员跟我签,签的时候才知道要扣除上门费、平台费等共计1.34万元,还把我车子装了GPS,说没影响,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他们网签,按时还款13期,以47600元结清余款。

(2)转账记录:证实申国超转账还款给王军等人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申国超辨认出在公司接待的业务员王礼成,公司老板徐鑫、王军。

(4)借款协议、借条、还款计划书、房屋全权委托授权书、房屋租赁合同、开锁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机动车质押合同等,证实申国超在慧鑫公司贷款提供的材料和签署的材料。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杜国强,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55000元。

诈骗34:被害人魏某贷款三次,第一次于2017年4月6日贷款2万,实际放款1.28万,由被告人王天宝接待,隐瞒了明确的利息项,被告人汪杨明月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没有介绍和解释合同条款,只是指示被害人快速签字。第一次结清后不久又贷款了第二、三次,三次均结清。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1)被害人魏某陈述:三次贷款,2017年4月6日在慧鑫公司第一次贷款,一名男业务员接待,说贷款一二万,7天还,期数分12或20等,要扣除3000元中保证金和上门费800元,如果第八天还款就算逾期违约,一天要交1500元逾期费,利息说得比较含糊。签合同由另一名女业务员跟我签的,也没有介绍合同,只说哪里签字,还款七期左右,想续贷,一次还了8350元还清第一次,2017年5月31日第二次贷款3万,实际到手2.62万,正常还款结束,期间有逾期被扣了保证金,交了逾期费。2017年9月第三次贷款3万,扣除3000元保证金和800元上门费,正常还款结束,期间也有逾期,没给逾期费。

(2)辨认笔录:三次接待业务员王天宝,面审放款负责人徐鑫,第一次贷款上门拍照的刁剑峰,第三次上门拍照并自称公司负责人之一的王军,贷款过程中三次为其签合同的汪杨明月。

(3)魏荣提供尾号27476农业银行卡,为其收款账户。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王天宝,被害人第一次贷款,慧鑫公司获取经济利益金额7200元。

诈骗35:被害人刘某3贷款二次已结清,2017年8月15日第一次贷款1.45万元,实际放款8100元,由被告人夭太广接待,会计与其签订的合同,指示被害人签字,签完发现打了双倍借条和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次还款10期续贷了,第二次是10期还款后一次性结清。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为6400元。

(1)被害人刘某3陈述:在慧鑫贷款两次,在蚂蚁及其他小贷公司也借过。2017年8月中旬在慧鑫公司第一次贷款,徐鑫面审,贷款1万,会计签合同,说了让我正常还款之类的,拿出一堆材料指示我签字,没让我仔细看合同,签完发现不对,发现两个欠条是1.45万元的,还有房屋租赁合同,会计说是防止我不还钱。还了十期后第二次贷了1.5万,每期还1090元,还了10期,余款以7000元结清。

(2)证人刘某证言:其子在景胜、蚂蚁、慧鑫等多家公司贷款,遭慧鑫公司张兴等人催收,帮儿子还了7000元。

(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刘磊转账还款给徐鑫及三金财富情况。

(4)借款协议、借条、房屋租赁合同、还款计划书、贷款客户登记表、结清证明等,证实刘磊在慧鑫公司借款及还清借款情况。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夭太广,第一次还款结束,慧鑫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6400元。

诈骗36:被害人茆振家于2017年11月20日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形式贷款1.91万元,实际放款1.2394万元。业务员陈秋惠,知道不按时还款算违约,违约金具体金额和双倍借条原因没有告知,违约后果被害人亦不知情。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6706元。

(1)被害人茆振家陈述:2017年11月跟群里发广告的一名女性联系贷款,让我加了她老公微信,介绍贷款2万,扣除保证金、平台服务费、上门费到手大概一万六七,正常还款不逾期就退保证金,每七天还款,12期结束。到公司后经老板面审,让一名女性业务员跟我签合同,让我打1.9万借条,问女业务员,对方称防止我不按时还款,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正常还款结束,最后一期保证金抵销部分还款。知道对方不直接扣款,而是全部转来后再返回是为了制造虚假流水,不按时还款违约按照打款的实际金额要钱,不知道具体违约金。

(2)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转账给微信名“三金财富”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陈秋蕙,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6706元。

诈骗37:被害人叶某1通过被告人孙国强于2017年11月8日在三金财富(慧鑫)以“零用贷”形式贷款2.54万元,实际放款1.66万,签合同时隐瞒了要扣除的费用,直到被害人收款后才知道要扣除9400元。被害人还款八期后一次性结清。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8800元。

(1)被害人叶某1陈述:2017年11月通过孙国强介绍在三金财富借款,介绍贷款2万,利息按天3计算,王军面审,说了要扣除保证金逾期一天按照借款20%收取违约金。收到钱孙国强才跟我讲要扣取9400元费用,虽然生气,只好自认倒霉,正常还款七期,第八期一次性还清,非说我有逾期,被扣了保证金。

(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叶光辉收到借款及转账还款给三金财富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孙国强,公司获取收益8800元。

诈骗38:被害人易某通过被告人李慧娟于2017年5月15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实际放款6200元,李慧娟与其签合同时,指示被害人快速签字,隐瞒了合同内容及扣费明细,被害人正常还款结束。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易某陈述:2017年5月在慧鑫公司贷款,女业务员接待,签合同时打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其实就是双倍借条)签合同的时候,业务员一直催我签字,讲签字没关系,只要按期还款就行。贷款一万,实际到手6500元,怎么扣费的我不清楚,业务员说利息是3,但是算上平台服务费、上门费和利息费,利息就是千分之七八,按期还款,期间迟了几分钟,被扣了保证金。本起慧鑫公司获取收益3800元。

(2)辨认笔录:易家良辨认出接待并负责与其签合同的李慧娟。

(3)结清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易家良转账还款给徐鑫以及还款结清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李慧娟,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3800元。

诈骗39: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单某通过被告人俞晴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形式贷款2.9万,实际放款1.66万,贷款到手前隐瞒了扣除费用情况。被告人汪杨明月与被害人签的合同。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2400元。

(1)被害人单某陈述:2017年8月在慧鑫公司贷款,徐鑫面审,打了两张2万借条,还应女文员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2万钱到手也不问意见直接扣除了平台费等6000元,还要我定期还款不能逾期,不然翻倍还,还要上门,提前必须还完6期才行,感觉上了贼船。还完第三期,感觉害怕,凑钱将余款一次性结清,还了2.5万,还被扣了保证金1000元。

(2)辨认笔录:单山辨认出与其签合同的汪杨明月。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俞晴,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12400元。

诈骗40:被害人李某4于2017年4月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实际放款9500元,由被告人骆晴作为业务员接待,被告人竺妍妍与被害人签的借款合同,隐瞒了实际利息,签合同时快速指示其签字,没有时间看合同内容。签完合同才告知扣除费用后,实际到手约1万元,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5500元。

(1)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2017年3月在慧鑫公司贷款,女业务员接待,贷款1.5万,分12期还,先扣一期还款,每期还款1250元,没有写利息多少,女财务跟我签的合同,期间徐鑫面审,签合同时,不停催促,不给时间给我仔细看合同内容,签完合同财务告诉我贷款1.5万,扣除费用,实际到手1万左右。

(2)辨认笔录:被害人李九宏辨认出接待业务员骆晴、签合同的财务人员竺妍妍,面审的公司负责人徐鑫。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骆晴,慧鑫公司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5500元。

诈骗41: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徐某1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形式贷款36250元,实际放款20840元,由被告人李慧娟接待并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签合同时催促快速签合同,签完才说一个星期为一次还款周期,超过还款日17:30算逾期,被害人六期后一次性结清。本起慧鑫公司获利15410元。

(1)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2017年8月在慧鑫公司贷款,业务员慧慧,贷款2.5万,称利息很低,老板审核通过后即放款。徐某8面审后同意放款,慧慧将我带至财务室签合同,大致看到借2.5万,要扣保证金、上门费、服务费等共6000元,每期还1815元,没来及得仔细看合同,慧慧催我签合同,签完合同才说一个星期为一期,最后一天17:30为最后还款时间,超时算逾期,没办法合同已经签了,还完六期一次还余款结束,期间有逾期,扣了保证金。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转账还款给慧慧、徐鑫以及转账6000元给方康等情况。

(3)辨认笔录:徐汉文辨认出业务员慧慧即李慧娟,上门人员方康,公司老板徐鑫。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李慧娟,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15410元。

诈骗42:被害人吴某4于2017年12月12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3万,实际放款2.42万,由被告人孙国强接待,隐瞒了提前还款违约情况。被害人还款4期后一次性结清。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23800元。

(1)被害人吴某4陈述:2017年12月在慧鑫公司借款,男业务员接待,另一名女业务员帮助签合同,贷款3万,贷款前说了还款金额、期数,扣除金额,实际到手2.5万。还款4期后准备一次性还款时,才知道合同上有提前还款算违约要扣保证金加上所有本金和利息的规定,共计还了4.56万元。

(2)账单详情:证实转账还款给王军共4.58万元。

(3)辨认笔录:吴皖静辨认出公司老板胡夕强。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孙国强,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23800元。

诈骗43:被害人林某二次贷款,2017年5月26日通过业务员顾晓玉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元,实际放款9500元,签合同时汪杨明月告诉被害人逾期要扣除保证金3%。钱到账后除索要保证金外,又被索要了平台服务费和上门费。还款结束后8月份再次贷款。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5500元。

(1)被害人林某陈述:两次贷款,第一次贷款1.5万,会计汪杨明月说了一星期还款1250元,12期还,七天一期,逾期要扣除本金的3%,要扣除保证金,钱到账后被上门的人索要约6000元平台服务费、保证金、上门费,期间有逾期被收取了逾期费,还款结束;第二次是8月,孙国强接待,收到2.1万,扣除9000元费用,还款20期结清。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经理顾晓玉,慧鑫公司获取经济利益5500元。

诈骗44:被害人桂某1通过被告人孙国强于2018年1月5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5万,签合同时隐瞒了扣除费用情况,前期还款给王军,之后还款给胡夕强结清。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27400元。

(1)被害人桂某1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贷款前接待女业务员说有保证金5000元要先扣掉,但没说其他费用也要扣除,只晓得贷款5万,到手4万,之前每次还款转账给王军,后面几期给姓胡的老板。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孙国强,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27400元。

诈骗45:被害人潘某二次贷款,2017年12月28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3万,实际放款2.42万元,接待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签合同时才知道具体扣除费用和到手金额。2018年1月26日以续贷形式结清前次贷款,第二次未还清。第一次贷款,诈骗既遂金额为16600元。

(1)被害人潘某陈述:贷款2次,2017年12月,在慧鑫小贷公司贷款,业务员阿木,说利息低,放款快,简易说了贷款类型及要收取的相关费用和10%保证金,见了老板王军,同意贷款3万,签合同时才知道到手没有3万,要扣除管理费4000,保证金3000,上门费500,实际到手才2.25万元,签好合同业务员才说到期一定要还款不然后果严重,公司有要债的小老板,具体逾期后果不知道;未还完又第二次2018年1月26日,又贷5万,40期还款,实际到手4.1万,结清上次贷款,还到19期即2018年5月对方公司人找不到,没有还了。

(2)转账记录:证实潘常英收到王军转账及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阿木(夭太广),第一次借款预期收益金额为16600元。

诈骗46:被害人纪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慧财公司贷款2万“房速贷”,实际放款1.6万,介绍时作为业务员的被告人夭太广隐瞒了要扣除的保证金、平台费和外访费的具体金额,只说利息一分五,以为是月息。安排了女业务员签的借款合同,没有让被害人看清全部合同内容,被害人到家后才接到夭太广电话告知每期还款金额、周期和时间。还了几期对方公司找不到人剩余未还。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4000元,未遂21600元。

(1)被害人纪某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业务员阿木接待,说要扣保证金、平台费、外访费,但没说具体金额,说利息一分五,我以为是月息,见了老板,贷款2年,让一女性业务员与我签合同,并没有全部看清签署的合同内容,就看到一个开锁的委托和房屋租赁材料,我不同意签,要求对方撕掉,对方表示同意。收到转账后,让我取5800元给他们外访的带回,到家后接到阿木电话说每期还577元,必须12点前还款,利息是每期一分五,我感觉他们在骗我,承受不了,又怕他们上门,只好继续还款,还了几期对方公司找不到人,剩余未还。

(2)转账记录:证实纪英龙转账还款给王军、胡夕强情况。

(3)聊天记录,证实与阿木协商还款情况以及还款联系人。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阿木(夭太广),放款时应获利4000元,预期收益金额为25600元。

诈骗47:被害人汤某于2017年11月30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6万,实际放款4.88万元,业务员为被告人梅成成,签合同时隐瞒了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情况,一共还了4万多,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1200元,未遂金额为21600元。

(1)被害人汤某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签合同时不知道高额利息以及违约金,但是知道扣除上门费平台服务费、保证金等,贷款6万,实际到手5.1万,一共还了4万多元,逾期时违约金也坚持没给。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梅成成,放款时应获利11200元,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32800元。

诈骗48:被害人薛某某2017年8月25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45万元,实际放款8100元,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签合同前隐瞒了保证金、上门费等项目,按时还款五期后未还,对方催收、诉讼均未理睬。本起诈骗既遂6400元。

(1)被害人薛某陈述:2017年8月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贷款时问了业务员利息,对方答3,以为是月利息,签完合同变成日利息。财务室女的让我签的合同,准备看合同,对方说没什么好看的,都一样,签完合同对方跟我说有保证金、上门费、一期的还款和服务费。打款1.45万,转回7100元,实际到手7000元,按时还款5期后没有还了,对方催收、诉讼都未理睬。

(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转账给微信名“退无可退”725每次,共6次,借款当日转账给“玉书临风”7100元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夭太广,放款应获利为6400元。

诈骗49: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陈某4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5万,由被告人王礼成接待,被记录在夭太广名下,安排了一名女业务员与被告人签署借款合同,签合同前后隐瞒了要收保证金、服务费、资料保管费等项目,直到对方公司人联系不上,补办房产证才知道房屋被网签。共还了1万元左右。本起借款慧财公司既遂9400元,未遂81400元。

(1)被害人陈某4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5万,先男业务员接待,说了贷款期数,七天一期,每期还款金额,带我见了负责人王军,还安排一名女业务员跟我签合同,催我签字,也没有让我看合同。到我签完合同他们也没有告诉我要收保证金、服务费、资料保管费、上门费这些。钱到账后,收了我八九千元。我一共还了约1万元左右,对方收款账户显示无效还不进去,人也联系不上,我到房管局申请补办房产证才知道房屋被网签。

(2)辨认笔录:陈少坤辨认出男业务员王礼成、上门拍照的张兴、见到的公司负责人王军。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阿木,即夭太广,预期收益金额为81400元。

诈骗50:被害人顾某1于2017年12月16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3万元,实际放款2.42万元,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接待签合同前隐瞒了实际情况和扣除费用情况,签合同时也没有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还款6期后没有还。本起诈骗既遂5800元,未遂10800元。

(1)被害人顾某1陈述:2017年因为急用钱通过朋友到慧鑫公司贷款,业务员阿木接待,准备贷1万,不停劝我,最后贷了3万,接待我的时候没有跟我说要扣我钱,也没有告诉我利息是多少,只说比银行高一点。签合同时也没有看详细内容,签完才知道要扣保证金3000元,还有资料费、上门费,实际到手24000元左右。第六期开始逾期,之后对方公司人也联系不上,后续就没有还钱了。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预期获取经济利益16600元,业务员阿木(夭太广)。

诈骗51: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胡某4在慧财公司贷款8万,实际放款6.52万,被告人夭太广接待并与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一起与被害人签的合同,隐瞒了合同内容,签完被害人才被告知扣除的费用和应还款情况。一共还了2.56万元。本起诈骗既遂14800元,未遂48000元。

(1)被害人胡某4陈述:2018年1月份我和妈妈去了慧鑫公司贷款,胡姓老板接待,用房子和车子贷款8万,对方一个女工作人员跟我签的合同,也不给我看合同内容,指哪签哪,签完合同我被阿木和女工作人员告知,每个礼拜还款一次,每次3200元,还40期,胡总跟我说还要扣保证金、外访费等一共1.1万元。一共还了2.56万元,没还完对方就被查处了。

(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与女儿共同名义在慧鑫公司贷款情况,打款8万,到账后让我取了大概1万多元称保证金、违约金、平台费、上门费等给他们,实际到手就7万左右。

(3)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贷款8万元情况。

(4)信贷费用清单、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及机动车质押合同等,证实胡玉晴与母亲黄某某1名义在慧鑫财信公司借款以及签署、提供的材料,业务员阿木。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阿木(夭太广),预期获取经济利益62800元。

诈骗52:2018年1月3日被害人包某通过被告人夭太广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贷款2万元,实际放款1.6万元,先后与王军、胡夕强谈了贷款事项,签合同时对方没让看合同内容,并在被隐瞒的情况下将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还了七期后未还。本起业务员夭太广,诈骗既遂金额为4000元,未遂金额为5400元。

(1)被害人包某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公司贷款,通过王军又和胡夕强谈了贷款事项,签合同时没让看合同,8月份发现房屋被网签,还了七期,没还完。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本起业务员阿木(夭太广),预期获取经济利益合计金额9400元。

诈骗53:被害人陈某四次贷款,均结清。2017年3月与被告人王天宝电话联系,王天宝称利息低、放款快、无抵押,到了公司才知道利息是一期一算,还款周期为七天。签合同时才告知违约金。贷款3万,实际放款1.94万,本起第一次贷款中,诈骗既遂金额为10600元。

(1)被害人陈某陈述:借款四次,第一次是2017年3月,先跟王天宝电话联系,电话里王天宝说了利息低、放款快、无抵押,到了公司才知道利息是一期一算,每期七天,违约金是签合同时说的,前三期都按期还款结束,第四次是还了几期后一次性还款。

(2)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及手机微信照片:证实陈邦水转账给徐鑫等人还款情况。

(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从徐鑫处借款、收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四次借款业务经理均为王天宝,第一次贷款,慧鑫公司获取经济利益10600元。

诈骗54:被害人徐某4二次贷款,2017年5月25日第一次贷2万,由被告人王礼成接待,贷款前明确告知了贷款利息、扣除费用金额及明细、还款时间、逾期情况和费用,并告知不能在其他公司贷款。被告人汪杨明月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签合同刻意催促被害人快速签字,让被害人无法查看所签合同内容。

(1)被害人徐某4陈述:两次贷款,2017年5月通过小广告找到慧鑫公司,王礼成接待,见了徐鑫,说了贷款2万,要扣除全部利息以及服务费1000元、保证金1000元、上门费800元,12期还款,每期7天,不能超过下5点还款,不然要收20%逾期费,在他这里借了不能去其他公司借款,谈好王礼成跟汪杨明月跟我签合同,签合同时汪杨明月也说了利息,但一直催我搞快点,没来及看合同,打了两张2万借条,实际到手1.24万,按期还完,因为有逾期被扣了保证金;第二次是9月份,找到王礼成续贷2万,到手的钱比上次多,手写了一张比上次金额多的借条,按期还款结束。没有想到逾期几分钟就要扣保证金,交违约金,还是500一天。在徐鑫公司贷款,是为了还其他小贷公司钱。

(2)支付宝还款记录:证实徐庆转账还款给徐鑫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业务经理王礼成,第一次贷款慧鑫公司获取收益7200元。

另,其他犯罪中,因被害人借款时对逾期后果及催收内容未被明确告知,认定借款时存在隐瞒和欺骗情况,认定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55.被害人王某9,业务员为被告人骆晴,2017年3月6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56.被害人甘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8月8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509元;

57.被害人陶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8月11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2.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8900元;

58.被害人施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汤某某,2017年4月17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第一次贷款2万,本次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59.被害人王某5,业务员为被告人王礼成,2017年3月21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500元;

60.被害人方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邹旭明,2017年12月1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800元;

61.被害人朱八路,业务员为被告人李慧娟,2017年6月6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第一次贷款2万,本次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62.被害人韩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卜为祥,2017年3月14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2万,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63.被害人李某2,业务员为被告人许某3,2017年3月14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2万,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64.被害人余某,业务员为被告人王礼成,2017年3月24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500元;

65.被害人李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4月19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1.2万,诈骗既遂金额为4480元;

66.被害人张某4,业务员为被告人骆晴,2017年3月2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第一次贷款1万,本次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67.被害人陈某5,业务员为被告人雷刚,2017年5月19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68.被害人张某5,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5月25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2万,诈骗既遂金额为4480元;

69.被害人汪某3,业务员为被告人雷鹏,2017年6月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2.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8900元;

70.被害人陈某2,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6月5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500元;

71.被害人倪某,业务员为被告人俞晴,2017年6月19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72.被害人赵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6月19日在慧鑫公司贷款4.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5700元;

73.被害人胡某5,业务员为被告人孙翠英(孙某2),2017年7月10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74.被害人黄某2,业务员为被告人李慧娟,2017年7月24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500元;

75.被害人杨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7月26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900元;

76.被害人张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雷鹏,2017年8月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77.被害人杨某2,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8月7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2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600元;

78.被害人潘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2017年8月9日在慧鑫公司贷款2万,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79.被害人陈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卜为祥,2017年3月20日在慧鑫公司第一次贷款2万,本次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80.被害人朱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婷,2017年9月29日在财信公司以“信贷”形式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200元;

81.被害人谢某,业务员为王某某2,2017年10月8日在财信公司以“信贷”形式贷款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6400元;

82.被害人胡某3,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婷,2017年10月20日在财信公司以“零用贷”形式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800元;

83.被害人孙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2017年10月21日在三金财富(慧鑫)以“零用贷”形式贷款1万,诈骗既遂金额为6400元;

84.被害人吴某2,业务员为被告人许慧,2017年11月8日以“信贷”形式在财信公司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4600元;

85.被害人钱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婷,2017年11月8日以“信贷”形式在财信公司贷款6.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2300元;

86.被害人王某11,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2017年11月15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8.04万,诈骗既遂金额为36400元;

87.被害人张某7,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婷,2017年11月29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9400元;

88.被害人吴某5,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12月2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7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3000元;

89.被害人毛某,业务员为被告人杜蕙,2017年12月8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800元;

90.被害人江山,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2017年12月12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6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1200元;

91.被害人陈某7,业务员为被告人许慧,2017年12月21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9400元;

92.被害人陈某6,业务员为被告人夭太广,2017年12月23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3.5万,诈骗既遂金额为6700元;

93.被害人张某,业务员为被告人孙国强,2017年12月27日以“房速贷”形式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5800元。

94.被害人周某1,业务员为被告人李慧娟,2017年3月10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2.7万,诈骗既遂金额为9580元。

95.被害人高某,业务员为被告人骆晴,2017年4月5日以“零用贷”形式在慧鑫公司贷款3万,诈骗既遂金额为10600元。

另安徽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被害人陈述材料,认定诈骗事实如下:

诈骗96:被害人袁某在慧鑫公司贷款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4月5日,贷款3万元,业务员汤磊、经理王礼成接待,贷款时业务员称放款快,放款扣利息,还钱不需要给利息,隐瞒了扣除上门费、服务费等情况。徐鑫同意放款后由竺妍妍和汪杨明月签的合同,签合同时也没有告知合同内容,还让打了双倍借条。实际到手一万五六,每期还款2500元,一共还了六期后,尾款一并还结束。2017年5月在丈夫要求下再次贷款。本起诈骗金额以第一次贷款认定,诈骗金额为10600元。

(1)被害人袁某陈述:我在慧鑫公司贷款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4月,贷款3万,到手一万五六,接待业务员汤磊,经理王礼成,贷款时说放款很快,放款扣利息,还钱的时候不要付利息,还说利息是千分之二点六六。徐鑫面审的,没有具体说扣除的费用,也没有说提前还款保证金不退,催收人员上门后,由竺妍妍和汪杨明月跟我签的合同,过程中也没有说合同内容,就让我在合同上签字,还让我打了双倍借条,签完合同徐鑫才说贷款12期,七天一期,每期还2500元,等钱到手我才知道实际只有一万五六。我是第六期一把还结束的,我丈夫让我再贷一笔钱,我不想贷,觉得不划算,考虑丈夫欠款问题又找到徐鑫贷了一次。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袁含笑转款给徐鑫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本起业务经理汤磊,预期获取经济利益10600元。

诈骗97:被害人彭某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被告人王利成在胡夕强财信公司贷款2万元,实际到手16500元,钱到手后胡夕强才告诉被害人要扣的费和还款方式以及每期还款的具体利息,感觉自己被骗,每期还3334元,一共还了29600元结清,诈骗金额为13100元。

(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2017年9月通过一个女业务员被带到胡夕强小贷公司,一名男业务员接待,简单说了些情况被直接带到胡夕强办公室。签合同前胡夕强没说具体内容,只大致说了贷款方式是先息后本,利息2分,钱到手后才知道是周息。放款时才知道要扣上门费、服务费之类,每月还3334元,实际利息等于是一个月8分,感觉受骗,因为签了合同也没办法,只好按期还款,最终还了29600元。本起诈骗获利金额为13100元。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业务经理王利成,预期获取经济利益13100元。

诈骗98:被害人程某2于2017年6月2日通过业务员毕某在慧鑫公司贷款50000元,实际到手31600元。签合同前没有让被害人看内容即签字,也没有告知逾期或违约后果。签完合同,徐鑫和被告人毕某才告知借款要扣除的具体费用,每期还款2500元,20期偿还,被害人还款二三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18400元。

(1)被害人程某2陈述:2017年5月,通过别人发的小广告“放款快、利率低”找到慧鑫公司贷款,男业务员接待,说“放款快、利率低,不需要征信”。老板徐鑫面审后同意贷5万元,毕文就把徐鑫桌上的合同给我签字,也没有给我看合同内容,只是让我在这里、那里签字,我因为着急用钱,所以也没看内容。签完合同后徐鑫和毕文才跟我说扣除的费用,如资料费、上门费、保证金等,还说要按时还款,不按时还款会安排人上门,我因为合同签了,也没有办法,我实际拿到手31600元,我是还款二三期后一次性结清的。

(2)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出接待业务员毕文。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业务经理毕文,预期获利经济利益18400元。

诈骗99:2017年3月18日,被害人周某通过业务员即被告人许某3在慧鑫公司贷款2万元,业务员称需要房产证、身份证、家里水电费户号就可以了。老板徐鑫面审后同意放贷,被告人许雯雯拿了合同给被害人签字,没有让被害人仔细看合同内容,就签了字。签完才知道要扣保证金、服务费等共计7200元,还款日5点前要还,不然算逾期,实际到手只有12800元。被害人按期还款结束,期间逾期交过一次1500元逾期费。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7200元。

(1)被害人周某陈述:贷款时女业务员隐瞒了很多事情,说利率低,事后想想他们就是高利贷。公司要扣保证金、上门费,一开始都不说,签完合同才说,也没办法只好认命。他们签合同时根本不告诉合同内容,也不给我看,让我在这里、那里签字按手印,之后才知道合同里面规定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比如逾期费一天1500元。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周峰将扣除的各项费用7200元,微信转账给徐鑫。

(3)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出接待业务员许雯雯,公司老板徐鑫。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业务经理许雯雯,预期获取经济利益为7200元。

诈骗100: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蔡明湘通过被告人刘某2在慧财公司贷款5万,胡夕强面审后同意放款。刘某2跟被害人签的借款合同,签合同前隐瞒了扣除的实际费用情况、利息以及还款周期,还款9期,余款未还。本起诈骗未遂21400元,既遂9400元。

(1)被害人蔡明湘陈述:之前与刘海燕认识,介绍到慧财公司贷款,借款前说了扣除费用到手大概45500元左右。因为是熟人,没有看合同内容,也不知道他们要房产证复印件干什么,合同签好刘海燕才说还要扣5000元保证金,说只要正常还款就退给我,我很生气,这么多钱签合同前也不说。第一次还款是2018年1月1日,也就是借款7天后我才知道还款周期是7天一期,每期要还3875元,我也不知道利息是多少,刘海燕说6分,实际不止,还款9期大概34875元,余下的钱就没还了,不知道网签情况。

(2)微信转账截图:蔡明湘与刘海燕聊天记录,证实蔡明湘借款、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业务经理刘海燕,预期获取经济得益为21400元,放款时应获利9400元。

诈骗101:被害人冷俊军于2018年1月8日在慧财公司贷款3万元,被告人刘海燕接待并与被害人冷俊军签订借款合同,签合同时刘海燕指导被害人快速签字,未解释合同内容和告知网签事项及违约后果。被害人按期还款结束。本起诈骗金额为16600元。

(1)被害人冷俊军陈述:我在慧财公司借了3万元,是刘海燕帮我办的手续,贷款合同很厚,刘海燕讲只要按时还款就行了,她指哪里我就签字,也没有说多余的情况,签合同时我看到租房合同,问了一下,说只要还款就没什么,也没有解释。我一直都是按时还款的,2018年4月2日提前与刘海燕沟通后,一次性还了16700元至胡夕强账户结清。对于网签、逾期后果均不知情。

(2)辨认笔录:冷俊军辨认出接待业务员刘海燕。

(3)还款记录截图:证实冷俊军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业务经理刘海燕,预期获取经济利益16600元。

诈骗102:2017年8月22日,被害人黄海滨通过业务员宣传利息低、无费用,找到慧鑫公司贷款,由被告人吴明军等人接待,告知被害人需要扣除服务费、保证金,未告知具体金额。面审后签合同,签合同时被害人发现有租赁合同、超出借款名义的借条、多张借条,问及缘因,业务员含糊其辞,称只要正常还款就没事。签完合同公司老板才告知逾期后果。在慧鑫公司贷款10万,实际放款7.56万元,诈骗既遂金额为6.04万元。

(1)被害人黄海滨陈述:之前他们说利息低,不要手续费,等我去了,他们一开始只说扣相关费用,还说其他公司也要扣,利息只是三分,签完合同才知道三分只是七天的利息。签订合同后要我打13.6万的欠条,还不止打一张。我签订合同前,公司没有说逾期和违约后果,等我签了合同老板喊我按时还款,不然安排人上门要钱,把我的房子租出去,我是做工程的,只是有时候资金转不过来,没有办法才去这种小贷公司借的钱,合同也是被忽悠才签的,要是提前知道,我也不会签这些合同借钱的。

(2)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黄海滨转账还款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本起客户经理吴明军,获利合计60400元。

诈骗103:2017年6月29日,被害人周某3在慧鑫公司贷款1.2万元,由被告人孙翠英(孙琪)接待,贷款前未告知被害人实际扣除费用情况,被害人办完贷款手续后,才知道要扣除上门费、服务费和利息总共4000元,实际到手7520元,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4480元。

(1)被害人周某3陈述:证实借款经过,办完贷款手续后,知道要扣除上门费、服务费和利息共4000元,问为什么这么多,说他们公司收的算少的。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客户经理孙琪(孙翠英),获利合计4480元。

诈骗104:2017年5月23日,被害人王某3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实际到手6200元,由业务员宦继刚接待,签合同时没有告知具体利息,也没有让被害人查看合同内容,指示被害人快速签字。本起诈骗既遂金额为3800元。

(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供述借款经过,称业务员接待时未告知具体利息,也没有让查看合同,只让签字就可以了,合同也没有给。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客户经理宦继刚,获利合计3800元。

诈骗105: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钱某1通过宦继刚发的朋友圈,找到慧鑫公司贷款,接待时业务员简单说了借、还款流程和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周期。直到上门收到贷款后,才知道要收取上门费,签合同时也没有让被害人查看合同内容。未提及逾期后果。贷款1.5万元,实际到手9500元,诈骗既遂5500元。

(1)被害人钱某1陈述:陈述借款经过,业务员宦继刚接待,简要介绍流程,直到上门才知道还要收取上门费,签合同时也没有仔细看内容,只让在哪签字就签字,也没有给我合同,还款时才发现利息不是一般的高。

(2)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钱小领因欠小贷公司钱,被对方公司催收,家里被红漆喷字等情况。

(3)转账截图:证实钱小领转账还款情况。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起客户经理宦继刚,获利合计5500元。

以下被害人陈述指控诈骗不予认定:

1.被害人夏朝辉陈述:2017年九十月份在慧鑫公司贷款,业务员阿木接待,借款时没有说贷款要扣我钱,也没有告诉我利息多少,说只比银行高一点,见了老板王军后,签了好多合同,签完才知道要扣保证金以及资料费、上门费等。借款2万,实际到手1.6万。一共还了5期,共7500元,之后一把还了1.4万,已还清。

鉴定报告借款时间、金额与被害人陈述不符,不予认定。

2.被害人刘某5陈述:在慧鑫公司贷款,业务员阿木接待,说放款快,利息低,拿房产证就能贷款,利息就一分五。实际上拿房产证去抵押,利息是一期一分五,一期是七天,我也知道可能会收取一些费用,但是没想到收那么多。贷款三次,第一次已还清,第二次贷款3万,期间还款困难,阿木说他们新开了慧财公司可以办房速贷,只要有房产就能贷款,要收取费用和10%保证金。等合同签下来才知道贷款5万,实际到手40500元,当时阿木说拿房产证有自己有房产就可以贷款,而且利息是1分5,实际房产证是要去抵押的,利息是一期1分5,一期七天,其实就是6分,第三次正常还款十八期,之后对方公司联系不上。

贷款客户登记表、借条、借款协议等,证实刘某5在慧鑫公司贷款、签署的材料的情况,业务员阿木。

本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并无此客户信息,证据不足。

3.被害人曹某陈述:在慧鑫公司贷款2次,第一次2016年3月,业务员骆晴接待,说他们公司借款门槛低、放款快,需要扣除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见了老板徐鑫说了贷款1万,需要扣除约8000元费用,钱到手后将扣费还给他,要打双倍借条,说了违约情况,表示答应后跟女财务人员跟我签了合同。按期还款结束第二次于6月份再次贷款3万,徐鑫把第一次借款和我说的话又说了一次,期间有违约被扣了保证金,12期还了约3万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业务员骆晴。

鉴定报告无该客户信息,证据认定不足。

4.被害人王某8陈述:陈述贷款经过,未提及对方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司法会计鉴鉴定报告:本起业务员翟海缔,预期获取经济利益13900元。

5.被害人汪某2陈述:2017年12月29日在慧鑫公司办的小额贷款,陈述贷款经过完整,未提及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6.被害人田某1陈述:2017年12月通过朋友介绍一慧鑫公司贷款,王礼成接待,之后是叫慧慧的女业务员,告知借款3万,需要扣除保证金、上门费、资料费等共计6000元,每七天为一期,还款日只提示一次,而且房屋办理网签,提前还款可以解除网签,表示接受后贷款3万,按期还款2期,压力大,将剩下的22期一次性转给王军,胡夕强将房屋网签解除,未提及对方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证实转账给王军的还款情况,微信名“慧慧”微信用户名称情况。

7.被害人王某16陈述:2017年3月找到慧鑫小贷公司贷款,女业务员接待,问了基本情况,见了徐鑫,说贷款1万,分15期还款,每七天一期,知道要扣除一些费用。签合同前女财务人员说了每期还款835元,七天一期,每期必须在还款时下午五点前还,借款前需要打借条,要扣除一期费用、上门费等共2000元,不按期还款算违约,说了违约金金额,表示同意后签了合同,按期还款结束。未提及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辨认笔录及转账记录:辨认出老板徐鑫以及转账还款情况。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业务经理骆晴。

8.被害人葛某陈述:2017年6月23日在三金财富贷款1万,业务员骆晴接待,说要先扣利息、手续费、保证金,实际到手六七千元,每期还835元,分12期还,按时还款保证金退还,表示同意后贷款。还款结束后在11月16号左右,联系骆晴再次贷款,介绍了其他业务员,卡收到1.2万,扣除保证金等费用,实际到手6800元。未提及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微信转账记录:转账给微信名“三金财富”以及方康、退无可退记录,证实还款情况。

还款计划书、借款协议照片,证实第一次借款金额、每期还款金额。

9.被害人侯某陈述:2017年4月17日从强戒所找到慧鑫公司贷款,之前认识徐鑫,知道小贷公司“门道”:扣钱的时候会说扣一些费用,但不会说具体多少,等签合同的时候再算具体数字,上门费只是他们找的借口,为了多收费;利息高,一期一算;因为利息不受保护,打在欠条中,没有钱还,小青年就拿欠条上门或起诉;不按期还款,合同上注明了逾期跟违约,都是按每天为单位,上门逼债比如喷漆等。未提及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转账徐鑫还款情况。

10.被害人夏某陈述:两次贷款,2017年3月李慧娟接待,贷款3万,说了日息千分之三,七天一期,要扣除担保金、上门费、返点费等,实际到手只有2万,架不住***和李慧娟劝,答应贷款;2017年6月1日前次贷款还完后,又找了徐鑫贷款2万,实际到手1.4万,都还清了。签订合同前李慧娟跟我说了服务费、上门费以及高额违约金。未提及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11.被害人付某陈述:2017年6月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接待业务员借款前说了需要扣除上门费、保证金和利息共4000元,12期还款,每七天一期,每期800元,如果提前还款必须还1万,表示同意借款后徐鑫面审,签了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住房租赁合同等,知道逾期算违约要收违约金,还款日最后一天下午五点前必须还款,第三次一次还款结束,保证金500元退回。未提及有隐瞒或欺骗情况。

辨认笔录:付某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

转账记录:证实付秉源还款情况。

12.被害人许某1陈述:贷款2次,李慧娟接待,说了借款流程,要扣除上门费、资料费、保证金、平台费等,具体金额没说。随后见了徐鑫,说想贷款1万,对方称借1万到手没有那么多,借1.5万扣除费用的到手差不多1万,说了七天一期,每期为当天12点之前还款,真要迟了要提前打电话说,不然扣保证金,如果还有下次就按违约算。喊了另外一名女工作人员跟我签合同,每期还多少我都不知道,咨询了李慧娟,她就把每期还多少,还多少期写在白纸上告诉我,合同签好后上门拍照,收到款后按照合同给回扣费5700元,实际到手9300元。还款结束到9月份,因为还欠其他小贷公司钱,打电话给李慧娟,贷1万,想多做几次分期,每个月少还点,到账1.45万,实际到手7500元,两次都有李慧娟代某某。

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许某1借款、还款情况。

13.被害人桂某陈述:在2013年开始借这种高利贷,从南京宜信、繁昌中达、芜湖等你、三金或者三鑫财富等。

14.被害人贾某陈述:2018年1月在慧鑫贷款还北京小贷公司钱,贷款前王军跟我说了服务费及上门费和高额违约金,合同内容没有具体看。

15.证人汤某1证言:汤某2父亲,证实其子2017年8月7日在慧鑫公司贷款,对方向其催收的事实。无汤某2本人陈述。

银行转账凭证、借条、收条:证实汤翔向徐鑫借款事实、汤某1向王军转账还款事实以及张兴出具还款收条等情况。

16.被害人宣明陈述:陈述贷款过程中对方对合同内容有隐瞒,辨认笔录辨认面审老板王军、接待业务员夭太广,鉴定报告记录业务员唐浩,虽有挂单可能,鉴于公诉机关对唐浩已撤回起诉,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该笔诈骗不予认定。

(三)寻衅滋事罪

1.2015年3月被害人吴某3在被告人徐鑫茗枫公司处以“空放贷”方式借款3万元。多期还款后,被告人徐鑫肆意认定逾期,索要高额违约金。2016年6至9月间王彬(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王军等人多次上门催收,到吴某3亲属家中实施了喷漆、堵锁眼、砸窗户玻璃等滋扰行为,被害人妻子过慈霞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吴俊女儿中考期间,王彬等人仍滞留在吴俊家中。2016年10、11月王彬带领催收人员到被害人吴俊女儿就读的芜湖一中附近打横幅、喷漆,以此对被害人施压,逼迫其还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过慈霞证言,其为吴俊前妻,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女儿在芜湖镜湖区城北路4号1栋204室家中吃饭,因前夫吴俊欠小贷公司钱,几个身上有纹身的小青年到家中索债。房屋玻璃被人砸碎、门口墙上还被喷上红色油漆,写了吴俊欠钱不还和一些骂人的话,大门被胶水堵住。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听前夫哥哥说他家也被胶水堵门、喷了红漆。小贷公司不断滋扰,其搬到娘家居住。2016年10月份,王彬发短信说要到其女儿吴某某学校(芜湖一中)拉横幅要钱。2016年11月份,其女儿所在一中学校墙上和地面用红色油漆写“高一八班吴梦悦父母欠钱不还”等内容。据邻居反映,不在家期间,家里一直有小青年居住,隔几天换人。2017年春节后娘家的门锁也被胶水堵住。

(2)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一天,其所见东方红郡小区石碑上和一中门口地上、墙上被喷了红色油漆,写着“高一(八)班吴梦悦父母欠钱不还”等字样,还有很多内容记不太清楚了。

(3)王彬证言:2016年的一天晚上,我带着付坤等四五个人一起开车从南京开车到了吴俊的。派出所也出面处理,但未成功。供述了在他家门口喷漆,在他女儿学校门口喷漆的情况,与吴俊妻子过慈霞、证人马某2内容某印证。

(4)公安机关接警记录、情况说明:芜湖镜湖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赭山派出所八次出警,证实过慈霞因受滋扰和软暴力威胁及一中周边喷漆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处理情况。

(5)被告人王军供述:王彬带他、付坤、阿光、小郭等去吴俊家滋事,他在吴俊家住了一个星期,喷漆是付坤等人干的。

2.2015年10月份,被害人梁某在茗枫公司以“空放贷”方式借款8万元,后未能还款。2015年10月,被告人徐鑫安排被告人张兴、王彬、带领齐某、王某4、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门催收,持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滋扰梁某家人,威逼还款,强行将梁沫位于镜湖区黄山东路新华文某某A栋1602室房产霸占,后徐鑫将该房屋作为慧鑫公司、慧财公司催收人员居所,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汪文将证言,其为梁沫妻舅,证实:梁沫因欠许多小贷公司的钱,他在镜湖区黄山中路新华文沁苑的房子被一家小贷公司的人强行入住其中,梁沫从2016年到2017年左右就联系不上了。

(2)马蓉证言:我当时住在镜湖区黄山东路文沁苑4幢A座1602室。大概2015年10月份一天,我母亲贺某某一个人在我家里,一帮人就冲到家中,拿出房子的租赁合同给她看,意思是如果梁沫欠钱不还就可以把这个房子给他们住,之后报了警。事情发生后,因为没地方住我带孩子搬到了母亲家里,现在家人都心有余悸,此后再没回去。直到2019年4月4日回家时,发现家里的床被拆成木板、热水器电视等都被拆拿走。因为债务催收问题,闹得感情破裂,也已离婚,前夫到现在都找不到人。

(3)贺沛琴证言:在2015年10、11月份的时候,我在我女儿马某某的文沁苑房子打扫卫生,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五六个身上有纹身的小青年冲进来,我看见他们样子也不像好人,心里也害怕,就打电话给我女儿并报了警。派出所介入后,这几个人在房子里住下了,并叫我把钥匙留下,我也没有办法只好把钥匙给了他们。后来听邻居说家里不少衣服都被他们扔到垃圾桶里去了,我听了之后心里难受极了,之后就再也没去过。

(4)王彬证言:徐鑫安排我带王德光、邢某、付坤等人上门催收,对他家进行过喷漆,他父亲得了癌症。

(5)被告人张兴供述:去催收了二次,第一次带王德光、叶子、王彬、邢荣超、齐玉,后又去他父母那里催收,后占了他房子,慧鑫公司将该房子作为催收人员宿舍用。

3.2015年11月被害人徐某7在茗枫公司以“空放贷”形式借款4万元,实际到手2.65万元。借款后逾期未还,被告人徐鑫安排王彬及被告人张兴等人上门催收,实施了喷漆、堵锁眼等滋扰行为,徐某7被逼无奈,通过朋友向徐鑫还款3万元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中桥陈述:家住芜湖市弋江区蓝湾半岛小区48-2-302。2015年11月份左右,因缺钱,经朋友介绍,去了徐鑫公司借钱,借的4万块钱,借款合同条子上写的是11万,签订了两套房屋委托出租合同。拿到手里26500元。因为我就一直没有还过钱,徐鑫打电话给我催款,我一直拖着没有还,之后徐鑫带着张兴:家住芜湖市弋江区蓝湾半岛小区48-2-302哥进行威胁恐吓,半夜跑到蓝湾半岛48-2-302和48-2-1801这两套房子门口用红漆在单元门、电梯等房子周边写着“欠债还钱、徐中桥还钱”等字样,还用牙签把门锁堵了起来。后来我与徐鑫商量,还了他3万元,剩下1万一直没还。

(2)书证徐中桥提供银行流水,证实其收到慧鑫公司4万元。

(3)徐天金证言:其子徐天桥因欠小贷公司借款未还,2016年1月份的时候,张兴等人多次带人到其居住的芜湖市弋江区蓝湾半岛小区48幢2单元302室逼债,进行威胁、恐吓。家门口被喷了两次漆和胶水堵门锁。

(4)王彬证言:证实徐中桥是芜湖市区人,不记得贷了多少钱了。这个客户是我们之前茗枫财富时期的客户,做的是空放,上门催收应该我和张兴都参与了,后来是交给张兴催收的,我就去过一次,当时是徐鑫安排我去上门的。其中一次上门被害人哥哥在家中,当时对方报了警,我们被赶了出来,之后的事情我就没有参与了,是张兴负责催收的。

(5)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并拍照,证实徐中桥门口有被喷漆的情况。

(6)公安机关接警记录:弋江派出所2016年1月21日接警记录,证实徐中桥弟弟报警,后查是徐中桥与王彬债务纠纷,告知通过法院等相关部门处理。

(7)被告人张兴供述:证实徐中桥确实找公司借过钱,因为还钱还与徐鑫约过架。两次都是鲁港夏威夷KTV大厅谈的还款问题,第二次徐中桥还了两万。

4.2017年4月6日,被害人戴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还款至5月25日结清;第二次在该公司续贷1.5万元,还款数期后逾期未还。2017年7至9月份,王彬以及被告人王军、张兴多次带领被告人赵春林、诸先国、孙涛、胡昌意、白雪松、黄成、方康(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威胁、恐吓、喷漆等手段,到其父亲戴某1家中、妻子刘某某作地点进行滋扰索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戴某1证言:住繁昌县繁阳镇戴店村,其子戴某2017年8、9月份在小贷公司贷了款,后小贷公司四五次去他家催要,对其进行恐吓,揪住其衣服,用脚踹他,小贷公司人还在家门口墙上喷油漆,报了警,知道来上门催款的人中有个叫王军。

(2)证人刘某4证言:戴兵之妻,证实戴兵因欠小贷公司借款未还,小贷公司去她上班的地方及家里骚扰、恐吓,在家里门上墙上喷漆。

(3)证人王彬证言:到戴兵家几次催收,喷过漆,我带的方康、诸先国、白雪松、王军等人,有一次王军还踹了这户人家的老人。

(4)证人方康证言:因为听王彬说白天在戴兵家催收效果不好,让我晚上开车,带着诸先国、胡昌意等人一起去戴兵家喷漆。

(5)书证:公安机关拍摄戴兵门口喷漆的痕迹照片。

(6)公安机关接警记录:戴瑞光2017年6月29日、9月9日两次向繁昌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报警记录,民警作了口头调解处理。

(7)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去戴兵家催收,张兴带赵春林、赵全进、我、黄成、方康人等去过。

②诸先国供述,与王彬证言能够印证,证实:不是王军就是王彬开车带着我和方康、胡昌意到了繁昌,在路上,我听讲要去的这户人欠钱没给,人跑了。到了这户人家之后,我们三个人就下车了,我们拿着红色的油漆在这个人家外面的墙上,包括像门面房一样的房子内部的墙上和柱子上面都啧了油漆,应该写了欠钱人的名字(我不记得这个名字了)和“欠债还钱”等字样。

③张兴供述:我第一次去胡昌意开的车,还有孙涛和赵全进,我们找到他父母,当时戴兵父亲语气不好,说戴兵借的钱让我们找戴兵去,找他没有用,他自己每个月还要吃药,不愿给戴兵还钱。戴兵父亲开了刀,我跟他说话的时候他还把刀疤亮出来了,质问家里墙上的油漆是不是我们喷的。他家墙上的红油漆也是公司人喷的,但不是我们这一组干的,应该是王彬那一组。第二次大概两个月后,我带着赵春林、赵全进、黄成再次去了戴兵的家里,我一个人下车的,当时他家里安了监控,戴兵不在家,我们问了下,就走了。

④赵春林供述:第一次2017年9月份的时候,张兴带着我和孙涛去了戴兵家,戴兵本人不在家,只有戴兵的母亲和加油站的一个工作人员在,张兴要求他们要么将戴兵人交出来,要么就把钱交出来,不然天天来。戴母称戴兵父亲生病,家中没钱替儿子还债。几天之后,王军带着我和一个公司新来的小伙子去了(好像叫李龙),当时戴兵的父母都在,戴兵仍然不在,王军用手指着戴兵父亲骂,言语威胁对方,要求还钱,戴兵父亲情绪比较激动,拉起上衣露出疤痕,说他刚做过手术,质问家里墙上的油漆是不是我们喷的,还要拿木棍打王军,对方年纪大了,也动了手术,我们也不敢怎么样,我和李龙就上去拉,派出所出警后喊我们去做了笔录。

⑤白雪松供述:2017年4、5月份左右,徐鑫安排我们催收队上门催收叫戴兵的客户,当时王彬带着我、王军、还有没有其他人我不记得了,到了之后这个戴兵家边上有个小加油机,王彬下车后,我们就跟在王彬后面,当时戴兵的父母在家里,王彬过去之后就跟他父母讲,戴兵欠了我们公司钱,让他父母还钱,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这个都是王彬谈的,我和王军当时也下了车,就站在戴兵家的门口站着,我们就是给王彬催收撑撑面子,吓唬吓唬对方,因为我们都是社会上的小青年,对方看到我们估计也会害怕,其实我们也就是想吓唬吓唬对方,逼迫还钱,戴兵的父母讲不管戴兵的,你们要钱找他要去,王彬看要不到钱就带我们离开了,我只记得我到这家催收过一次,其他的我不太记得了。

⑥黄成供述:他知道张兴催收过,但不知详情,否认自己参与。

⑦王军供述:戴兵这个客户我上门催过款的,但是没有找到戴兵本人,他父亲在繁昌县城开了个私人加油站,我们公司到他家要钱要了不止一次,因为戴兵每次都不在家,我们找他老头子要也要不到,王彬跟张兴都带队去找戴兵的老头子要过钱的。有一次是我带着赵春林等人去的(还有哪两个人我不记得了),我那次去的时候,戴兵的父母都在家,我喊戴兵的父亲还钱,还把戴兵签的合同带去了,他父亲态度就是坚决不帮他儿子还钱,喊我们找他儿子要,我就跟他吵了起来,吵的时候还骂了他,戴兵父亲拿扁担赶我们走,我和赵春林抓着他扁担,戴兵母亲揪着我喊“打人了”,当时也报了警,派出所到了后我跟他们说他家儿子欠我们钱,登记信息后,就让我们走了。

⑧胡昌意供述:2017年6、7月份,王彬接徐鑫指示到戴兵家催收,王彬带着王军、我、诸先国一起去的繁昌一个加油站边上。因为对方父母态度不好,不肯还钱,当天晚上王彬安排方康开车,带着我和诸先国去了戴兵的家去上门喷漆,我们拿了红漆,当时我们看到他家门口有探头,怕被拍下来,就在加油站的边上喷了字。

5.2017年3月6日,被害人王某9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借款后逾期未还。王可雨在其他公司借款时被发现,被告人徐鑫带领王彬以及被告人诸先国、桂春、白雪松、方康等人将其带入慧鑫公司,实施恐吓和殴打,后又将其带到南陵县工山其父亲家中逼债,当天王可雨逃脱。王可雨欠其他公司贷款被带到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后,被告人王彬、王军、诸先国、桂春等人连夜赶往南陵,在派出所附近对王可雨看管至第二天早上,被害人王可雨父亲还款数千元,被害人王可雨害怕再次被追债,被迫外出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可雨陈述:2017年3月我在慧鑫公司贷款后,还没到还款日,我去别家公司贷款,准备还慧鑫公司的钱,被慧鑫公司发现,来了四个人,其中就有“断手指”、“扎辫子”和方康他们,还有一个胖胖的20几岁小青年,将我带到慧鑫公司,我被那胖胖的小青年打了两耳光和一拳头,徐鑫对我辱骂,其他小青年对我殴打,将我的头撞墙,后徐鑫让他们停下,要我还3.8万,并逼我打欠条。在被他们带回南陵工山家,趁其不备我逃走了。后来听家人讲,他们吓唬我父母,找他们要钱。我打电话跟徐鑫,要我还1.8万,仍没钱还。一个月后,我因欠其他公司小贷1万元,被这个公司在阳光小区将我抓到,后报警被带到城西派出所,派出所做了笔录。慧鑫公司王军、方康、“断手指”以及在公司打我的小青年等人晚上12点来城西派出所,我从派出所出来,被他们带到市桥河边,直到第二天早上五点,我打电话同父亲说了这事,父亲送来5000元给他们。之后我只能外出打工躲避,据说我家所在的阳光小区门口被喷了漆。

(2)证人证言

①王彬证言:王可雨在我们公司贷款一万元当时我们公司放款没几天,他就去别的小货公司货款,被徐鑫发现了,从别的公司扣回来的,徐鑫跟我说跟客户谈好了,收多少钱之类的,让我带着王可雨一起,跟着他,在他家住着,让他想办法还钱。王可雨在公司里应该是被打了,能看出来,脸上都是红印,当时我和诸先国、“小白”还有一个是谁我不记得了,到了他家后,王可雨就趁我们不注意,翻院墙跑掉了,我们就让他父亲想办法还钱,也说了一些狠话,不知道是谁报了警,派出所来了后,让我们不要找王可雨父亲麻烦,将我们赶走。后来徐鑫就把王可雨发朋友圈“通缉”(以给好处费的形式,让别的公司帮忙寻找)。之后王可雨因为欠别的公司钱,闹到了南陵县城西派出所,我就带着王军、诸先国、胡昌意于当天凌晨赶到南陵,与他父亲谈了以后王可雨父亲写了还款承诺书。到了约定还款时间,找不到王可雨,我就带着诸先国、小白、桂春、王军等人上门找他父母,让他们想办法还钱,或者变卖家中值钱东西,对方不同意,我们就不走,晚上十点多钟,王可雨的父母报警,派出所来了说王可雨的父母不小了,让我们不要在这里闹事之后我们就离开了。从这以后,我们也没怎么上门找王可雨一家要钱了。

②方康的证言:因为“违约”王可雨被诸先国、桂春等带到公司,实施了殴打。证实了其与王彬、桂春、白雪松跟王可雨回南陵工山父母家,在王可雨逃跑后,向王可雨家人催收的事实;其与王彬、王军、桂春、白雪松、诸先国驾车至南陵城西派出所向王可雨索债的事实,内容与王彬等人基本一致。

(3)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徐鑫就让王彬带着我、方康、桂春去另一家(不在侨鸿)公司把一个客户王可雨带回来,这个客户向我们借款后,又向别家小贷公司借款,属于违约。供述了将王可雨从公司带回直到第一次到南陵王可雨家中催收的情况,内容基本与王彬证言一致。证实第一次是其与王彬、桂春、白雪松等人前往南陵县。

②桂春供述:证实其与王彬、小白等人第一次带着王可雨到南陵工山其父母家的催收的情况,该部分证实内容与诸先国一致。

③王军供述:供述了其参与从王可雨被其他公司带至南陵城西派出所开始的催收。内容能够与诸先国等人相印证,因为后期王可雨没有还款,其与王彬、方康、诸先国、“小白”等人去了阳光小区和南陵县工山镇王可雨父母家,并与其父母发生了争吵。

④徐鑫供述:王可雨去别的公司贷款,被发现带到我们公司,逼其还钱,我就安排王彬带人陪他回去要钱,先去了他自己家又去了他父母家的,期间王可雨跑掉了。一直没有找到人,王彬让别的同行帮忙找这个客户,因为差别的公司钱,王可雨被带到南陵县城西派出所。我就让王彬带人过去,应该是晚上去的,在派出所的时候,王可雨让他父亲带了一万元到派出所去的,我们跟另外一家公司分了五千,之后就没要到过钱。

⑤白雪松供述:因为王可雨在他们公司借了钱之后又在别的公司借款,其与王彬、诸先国、桂春等人将王可雨接到公司实施催收,过程中打了王可雨,徐鑫称其违约让王可雨还贷款的双倍。还安排王彬、方康、诸先国、桂春带着王可雨到南陵县其家中要钱。2017年6、7月份,因王可雨被其他小贷公司找到,其与王彬、诸先国、方康到南陵县城西派出所向王可雨及其家人索要欠款。

6.2017年8月8日,被害人甘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9100元。借款后逾期未还,被告人张兴带领被告人杨沛、孙涛、诸先国等人,前往万春社区向被害人催收,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甘俊被打后,邀集朋友对杨沛进行反击,致被告人杨沛手部受伤。被告人徐鑫得知后,邀集被告人王彬、王军、胡昌意、孙涛、方康、吴某7(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多部车辆去被害人甘俊居住的小区,寻找甘俊,欲进行报复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甘俊陈述:为当涂县乌溪镇唐埔自然村人,住芜湖万春小区。2017年8月份左右,在慧鑫公司借款15000元,12期,每期还1250元,第二期还款逾期第三天时,对方公司催债,我要求他们把户口本还我,后来我们约了在万春小区路口见面,对方开着一辆白色车子,来了四个人,我说带了1000元钱。对方说我已经违约三天,还1000元不,住芜湖万春小区0元。争吵后,他们要带我回他们公司,我不同意,那个带队的就往我胸口打一拳,我随即还了手,他们四个就一起上来打我,对我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从车子上拿了棒球棍往我腿上、腰上打,把我腿、腰打紫了。他们看着不让我走,半小时左右,不知道谁报了警,公安介入后对方跟民警说是债务纠纷。之后我就到医院去了,医生称无大碍我就回老家了。后来“慧鑫”的人打我电话说要到我老家要钱,我说你有本事来我还,45000没有还,他们也没有来了。

(2)证人证言

①方康证言:证实了当天催收发生冲突,动手打了对方,对方报警。事后,对方叫人拿刀将杨沛的人弄伤。徐鑫知道后,邀人带着张兴、杨沛、孙涛、诸先国、王彬等人开了几部车子找人未果。

②王彬证言:其未参与催收,其他催收人员都参与了。

(3)书证:公安机关接收甘俊提供的手机转账情况截图,证实借款和还款情况。

(4)杨沛病历一本,反映其2017年8月24日左上臂被刀刺伤的情况。

(5)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张兴带我、杨沛、孙涛去找甘俊要债,张兴与他谈,拿出双倍欠条,那人说这钱我不会还的,张兴生气,用拳头打那人头部,推他肩膀,对方也与他对打,我和杨沛、孙涛就在拉架,派出所出警后,让我们自己协商,甘俊反邀人打复架,杨沛被打伤。

②杨沛供述:2017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大兴叫我跟他出去,还叫了诸先国、孙涛我们四个人一起去的芜湖市万春,我开的车,对方来了三个男的,双方发生冲突,派出所出警。后对方打复架,致其手部受伤。

③孙涛供述:2017年8、9月份,张大兴约了一个违约的客户在万春的一个广场上见面,张大兴带着储先国、杨沛、我到了万春的广场上,违约的客户当时也带了三名男性。张大兴找客户索要违约金,发生冲突报警后,公安调解处理。事后我们看到一个人拿着砍刀(刃长约三四十厘米)要砍我们,我们就赶紧跑,那个人看我们跑也就没有追我了,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杨沛,他说被人用匕首捅伤了。徐鑫知道打架事后,等杨沛的伤口缝好,喊了十七、八个人开了几部车子在广场周边找人未果。

④胡昌意供述,证实该起事实,催收人员基本都参与了。杨沛被打后,后徐鑫带人开了五、六部车子去万春新苑里面寻找甘俊未果。

7.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陶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2.5万元,实际借款1.57万元,还款数期后逾期未还,王彬带领被告人赵春林、赵全进、孙涛等人多次上门催收,采取在被害人家中长时间滞留和喷漆、堵锁眼、砸窗户玻璃等恐吓、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极大滋扰,逼使被害人还款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陶金华陈述:其住当涂县姑孰镇五星嘉苑小区79栋2单元804室,2017年8月10日左右的时间,到了慧鑫公司借2.5万元,分12期,每期还2085元,扣9300元费用。到五、六期的时候,因周转不过来就逾期了,先电话催收,对方说话狠,还要我付每天1000元的逾期费以及违约金,我不同意给。几天后来了四个人就到我家里上门索债。说什么时候给钱什么时候走,从晚上七八点到第二天上午八九点,把我家里搞得搞的乱七八糟,夜里他们饿了还让我下水饺给他们吃,吃了后就在我家客厅的沙发上横七竖八的睡着。我只好求他们说:等我过几天筹10000钱给你们。后来我从我女儿那里要了5000元钱,之后又还了3000元,转给了徐鑫。之后对方又来过三四次催债,我家门锁被堵了,门口还被喷了红漆。他们威胁要去我孙子的学校、要拉横幅,我又转了4000元。因为担心他们天天来闹事,只好把当涂县房子卖掉还债。

(2)书证:当涂公安局姑孰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7年10月22日受陶金华报警出警情况,现场有赵春林,告知了他们诉权;2017年11月7日接受报警,陶金华家中门被胶水堵住,作治安案件查处。

(3)证人王彬证言,证实去过三次催收,带的赵春林、赵全进,可能还有其他人记不清了,第二次住在她家,第三次她报了警,最后还在她家门口喷了油漆,与被害人陈述内容能够印证。

(4)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2017年11月份左右一天,当时是王彬带队去的,有我、赵春林、赵全进,在当涂县一个小区。这个客户应该是逾期了,我记得我们有三次上她家去催债,第一次去的时候,当时这个客户(老妇女)和他丈夫在家里,那女的就说没钱,王彬就吓唬和威胁对方,对那个女的说你要是不还钱,我们就派人跟你后面,你到哪我到哪,说这话的语气比较狠,那个女的听了就有点怕,但是她应该是确实没有钱给。我们就这样在他家中赖了两三个小时,她就出门去接孙子放学,我们就一起跟她后面跟着,她接孙子放学我们也跟着,之后这个客户被我们搞的没有办法就说她真的没钱。王彬估计觉得确实搞不到什么钱,就讲,你多少给些钱给我们,最后这个客户就找他朋友给了3000元给我们,王彬觉的也搞不出什么油水,拿了钱跟客户讲过几天我们还来,记得还钱,然后我们就走了。第二次去的时候也是我们四个人去的,当时客户以及他的女儿和孙子在家里,我们就找客户要钱,并在客户家里待着,客户的女儿就叫我们出去,我们根本不理她,就坐在她家的沙发上坐着,坐了两个小时,之后他女儿就报了警,民警将我们带到派出所调解,最终对方通过女儿拿了5000块钱给我们,说剩下的钱过段时间肯定还。一个礼拜后对方没有还,还是我们几个到她家待着不走,我们呆了4、5个小时,客户到哪里我们就跟到哪里,被我们逼的也实在没办法,再次承诺剩下的钱出去打工之后还给我们,王彬看在她身上搞不出什么东西了,就带我们离开了。

②赵全进供述:参与催收的人有我、王彬、赵春林。催收情况供述内容与孙涛基本一致,还供述了最后一次上门催收后,知道这个妇女不会还钱,王彬还带着我、赵春林去她家门口喷了漆。

③赵春林供述,供述的催收情况与孙涛基本一致。

8.2017年9月6日,被害人施某1到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9000元;第二期还款时逾期未还,遭被告人徐鑫电话催收,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徐鑫指使王彬以及被告人王军、张兴,纠集被告人赵春林、赵全进、孙涛、诸先国、俞源源及方康等人,驾车携带棍棒,前往施宇豪家中,欲结伙殴打施宇豪,双方碰面后,后因被害人主动示弱,未对其实施侵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施宇豪:其住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四联行政村赵冲自然村23号,借款两次,均有逾期情况,第一次交了违约金,第二次逾期没钱还,徐鑫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称要打死我。王军就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到小区门口了,我害怕他们到家里来闹事,就主动到小区门口等他们,他们坐的是广汽的商务车,下来七八个人,把我围住,看架势要准备打我一样,我害怕极了,再三保证肯定还款,他们才答应走,王军临走前说这次催收也要收费,500元一次,我要还1725元,他们走后我当天就借了1725元给徐鑫,之后都按期还款的。

(2)辨认笔录:施宇豪辨认负责与其签订合同的汪杨明月。

(3)书证:公安机关接受的微信转款情况图片,证实施宇豪还款情况。

(4)证人王彬证言:因为违约金事情,施宇豪与徐鑫发生了冲突,双方在电话里面就吵起来,徐鑫很生气,让我们去找他。随后,王军开了那辆白色广汽传祺SUV去了客户家催收,同车的有我、王军、方康、赵春林、赵全进,好像还有两个,印象中像是胡某6和涛涛(诸先国),去之前徐鑫就已经和对方联系了,对方也说了在家那边等我们,到了现场我们一车人全部下车,我和王军带头和对方谈了还钱的事情,其他催收人员在旁边架相,围着他们。我、王军和对方谈的结果就是不收对方违约金了,每期正常还(我们能和对方好好谈谈也是因为看到对方喊了4、5个人在旁边,我们人数没占多大优势与对方发生肤体上的冲突不一定能占便宜)。对方看我们一下来了这么多社会玩的小老板讲话语气也软了下来,有点服软的感觉,主动说一天还200元给我们。我就让客户3天还个2千块钱,对方答应了。其实,这个客户我们在去之前,电话里面互相约了“场子”,对方知道我们带了不少人去,他也说他自已带了人在那边等我们。只不过到了现场,双方谈了几句有了沟通才没有打起来,那个客户那天要不答应还钱的,我们肯定要和对方动手的,这个客户在我的印象中最后好像也没有还钱。

(5)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证实内容王彬基本一致,与2017年9、10月份上班期间,王军和张兴喊我们去芜湖市火龙岗去找这个叫施宇豪的客户,说这个人逾期了,在电话中还跟徐鑫吵起来了,徐鑫让我们去好好的教训一下他,王彬他们几个已经在现场了,王军开车带着我、胡昌意、方康、诸先国、张兴(这个时期胡昌意和诸先国已经不再公司上班了,那天是在公司来玩的)赶到了现场,当时王彬、赵全进、赵春林已经在现场了,当时施宇豪喊了有四、五个小青年也在现场了,到了之后,我们都下车跟王彬在一起了,王彬、张兴和王军带头和对方谈了还钱的事情,其他催收人员在旁“架相”、“壮势”,围着他们。最后王彬让对方3天还个2000元,对方也答应了。

②诸先国供述:因对方欠钱不还,电话催款发生争吵,其与王军、王彬、“源源”等人至火龙岗找那个小青年,后来王彬与对方就还款问题谈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冲突。

③赵春林供述:供述参与人有其本人、孙涛、方康、诸先国、王彬、赵全进,系由王军驾车一起抵现场,由王彬、王军与对方谈还钱事项。

④张兴供述:施宇豪这起是公司先安排王彬找他催收,催收了几次没成功,所以这个单某某后来又到了我手中(因为我们公司有规定,就是我们两个催收队接的单子,一个队催收不成功,就交另一个队催收)。我记得我去过两次他家,第一次我是和黄成、赵春林、赵全进去的;第二次我是和孙涛等四个人(还有哪两个我想不起来了)一起去的,也没收到款,后来听讲王彬打了施宇豪的电话,双方在电话里骂起来了,王彬他就带着他们那某某的几个人(赵春林、赵全进、杨沛、诸先国等)以及王军、俞源源去了施宇豪家。

⑤赵全进供述:2017年11月左右,王彬带我和赵春林去火龙岗附近催收,因为没谈好,王彬打电话给徐鑫让他安排人来,之后王军开着广汽传祺带着有张兴、孙涛、方康等人过来了,之后王彬跟王军跟对方继续谈,对方看我们又叫来些人,说话也软了,谈妥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回公司了。

⑥王军供述:施宇豪在公司借了1万块之后违约了,王彬几次人去找他,他都不在家里,打他电话也不接。大概在8、9月份的一天王彬把这个小青年的电话打通了,就是找他要钱。那个小青年在电话里和王彬骂了起来,叫嚣着让我们过去找他,有本事就去火龙岗那边。他这个意思就是肯定要跟我们干架的意思,当时王彬很气愤,王彬就跟我讲了这个情况,我听了后也比较火,就把赵春林、孙涛、方康、俞源源、赵全进以及过来找我们玩的诸先国一起叫着,我们开了两辆车子过去的。我车子里长期放了棒球棒,为了防止打架用的。我们车子直接开到了施宇豪家所在的火龙岗那边的小区,我们到了后,那个小青年在约定的地方的马路中间等着我们,我们把车子开了过去。王彬先下去的,我后下车的,我看到在边上不远的地方还有四五个小青年在边上。我们到了之后,这个施宇豪也没有电话里那么嚣张,也是好好的跟我们在讲话。他跟我们讲自己没有钱还,有钱还就肯定还了。最后,这个小伙子谈好了约定每个月还几千块钱,慢慢的还钱,谈好了之后我们就回去了。

王彬催收的时候带了王军、俞源源(他家就是火龙岗的)和他那一组人去的,他那一组人有赵春林、赵全进、杨沛、诸先国应该都去了。

⑦胡昌意供述:对这客户没印象。

⑧诸先国供述:那时我不在公司上班了,但去玩时碰到这件事就去了,去的人有王彬、王军、方康、白雪松。

9.芜湖县红杨镇吴某82017年8月29日在慧鑫公司贷款2.18万元,扣除手续费等实际到手1.239万元。因吴某8逾期还款,2017年9月,被告人徐鑫便安排催收。由王彬带队,被告人孙涛、诸先国、胡昌意等人参与对该笔贷款进行催收。王彬等人对吴延飞贷款担保人及本案另一被害人汤某4家楼道等处进行喷漆,以“软暴力”方式对汤某4及家人进行恐吓。从芜湖县一宾馆找到被害人汤正伟后,将汤正伟带至慧鑫公司,返回途中及到慧鑫公司后,因被害人反抗,催收人员对其殴打。要求被害人还款4万元。汤正伟向母亲求助,催收人员得知其报警后再次对汤正伟实施了殴打,在警方介入下,被害人汤正伟脱离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汤正伟陈述:吴延飞向慧鑫公司借款,其为保证人。因吴延飞逾期,慧鑫公司人员找不到吴延飞便向其催收,在楼道喷漆、铁丝堵锁眼,恐吓其母亲。被他们在芜湖县找到后,带至侨鸿写字楼,被他们发现用手机发信息求救,扇了耳光,其还手时被他们打了眼睛。要求还4万,当他们向母亲打电话筹款,私下让母亲报了警。

(2)辨认笔录:汤正伟辨认出对其实施殴打的胡昌意等人。

(3)证人王彬证言:其受徐鑫指令到芜湖县红杨镇找汤正伟母亲处拿钱,开车到了红杨镇后警察就来了。

(4)被告人供述

①胡昌意供述:2017年9月5日左右,王彬带着我、王军、诸先国、孙涛一起开车到芜湖县一家宾馆,说借款人和担保人在那个宾馆住宿,没有找到,王彬又带着我们去担保人家里,王彬安排孙涛和诸先国(或者王军)在担保人家楼道喷漆。喷完漆王彬开着车子又带我们回宾馆找他们,正好他们从楼上下来,王彬就带着孙涛、诸先国、王军还有借款人回芜湖了。下午大概5点,王彬到芜湖县接上我,车子往高速路口开的时候,担保人母亲打电话给王彬,说帮儿子还钱,要我们到芜湖县红杨镇去取钱,我们刚到他家楼下,民警就过来了,把我、王彬、诸先国带到派出所分别做了笔录。

②诸先国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王彬、孙涛、吴翔、小白、我等人参与催收。介绍客户到公司贷款的业务员也是担保人,家住红杨镇,在湾沚一宾馆找到他后,把他带到公司,因为态度不好,我和孙涛打了他耳光。到了公司13楼王彬办公室,徐鑫也打了他耳光,催收过程中王彬、孙涛、吴翔对客户均有殴打。接到对方母亲同意还钱电话,胡昌意和我以及这名担保人回红杨镇拿钱,到了红杨镇就被派出所抓了。

(四)涉被害人王飞的非法拘禁罪

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王飞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9300元,借款后逾期未及时还款。3月24日,王飞因到其他公司借款,被被告人徐鑫等人发现,遂以王飞违约为由,强行带其至公司进行催收。后被告人王彬、王军、诸先国、桂春、白雪松等人又将被害人王飞的奶奶进行恐吓,王飞奶奶被逼向他们下跪求饶。但被告人王彬等人置之不理,又将其带入他们居住地,对其看管,期间被害人遭长时间殴打、恐吓、拘禁,心理绝望,于3月25日12时许吞服大量“阿米替林片”自杀。王彬等人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抢救过程中和脱离生命危险后,仍被持续监管。直至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徐鑫带领王彬、桂春等人将王飞带至其家中,向其父母逼债,王飞母亲被逼,多方借款1.8万,并苦苦哀求徐鑫,才同意了结。被害人王飞被慧鑫公司非法拘禁达三天,期间自杀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飞陈述:

2017年3月2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1.5万元,签了一系列的合同,打了双倍欠条,12期还,7天为一起还款日,每期还款1250元,1.5万元到账后被他们扣除了5700。2017年3月24日9时左右,因为想在其他公司贷款还债被发现,被王彬带人控制住,带到金鹰19层去见徐鑫,徐鑫说我去其他贷款公司属于违约了,先说要我交违约金八九万,后说看我年纪还小,五万元结清。我表示没这么多钱后,徐鑫、王彬等人对我先施以恐吓后被带至隔壁房间看管,期间被他们用电棍时不时击打,反复折磨两小时左右,我又被他们带至位于三山区保定街道联群村联群四区奶奶家,通过威胁等方式,让我奶奶替我还钱,我奶奶被吓得不轻,好说歹说,对方同意三万元结清,因为奶奶说需要两三天凑钱,我又被王彬等人强行带走,称钱凑好后再放我回去。走的路上,大庭广众之下王彬等人还用脚踢我腿部,用拳头打我头部。他们把我带到他们住的地方后,王彬吩咐另外三个小混子和他一起分两班轮流对我进行24小时看管,不要让我跑了。他们两个还轮流折磨我打了半个多小时才停手,还挨着我睡觉不让我跑。我被他们打的折磨的又疼又怕,想到他们还对我家人实施恐吓,我心里很后悔,对家人非常愧疚,为了不连累父母家人再被他们伤害,我起了自杀的念头。第二天即3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我就在手机美团软件上点了一份外卖,备注了让送外卖的骑手给我带一瓶阿米替林片,我以前吃过这种药,知道药性,是治疗忧郁症的,有安眠成分,吃多了就可以安眠自杀,药送到后,我就趁他们不注意我就一口气吃了20多粒,被他们发现了,知道药性后就拨打了120将我送到小区里面的社区医院进行洗胃抢救,期间王彬和另外三个小混子还继续看守着我,王彬还动手打我头部,骂我想死别害他们,洗过胃部之后我就清醒了,这个急救的钱是他们出的,我没有钱付,之后王彬他们又把我带着他们住的地方看守起来又看管了我一天。直到3月27日13时左右王彬、徐鑫他们公司里的一共二十几个人带着我到了我自己家中,黑压压的一片,个个都是雕龙画凤的,当时徐鑫对我母亲恐吓说我借了他们钱不还,要不拿四万结清,就带着一个艾滋病到我家里人来住、把我家里人都给传染。声称不还钱不让家里人出门,否则就要搞我家里人,他们手里有借条合同,报警也没用。我六七岁的妹妹吓得直哭,我母亲跪着求徐鑫,说家里拿不了4万,希望看在都是三山人的份上,少还点。最后我母亲东借西凑1.8万元与徐鑫结清。

(2)证人证言

①朱代玉证言:证实其儿子王飞在小贷公司借了钱,被小贷公司逼债,儿子遭殴打,儿子吞药自杀,被送医院抢救被带回家,来了二十多人,领头的叫王彬,先逼迫拿4万元,经过苦苦哀求东拼西凑只借了1.8万元结清。

②吴闲枝证言:证实其孙子因借别人的钱,被别人多来人催债,每次有三、四个人,逼她为孙子还钱,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她向这些人求情也不起作用,他们掐住她孙子的脖子,强行将她孙子带走等。后来又上门催债,那段时间她天天以泪洗面,听说孙子只借了9千元,他们要他还8万。

③证人方康证言:王飞因欠债,王彬、王军和白雪松将这客户带到宿舍看着,他与王军、王彬就去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十点、十一点的样子,那个客户服药自杀,比较危险,被王军、小白送社区医院急诊科洗胃。徐鑫担心出事一面安排王彬、春子、还有我去医院看看什么情况,一面让王军到派出所报警,王彬和派出所人交谈,王军被派出所扣着。徐鑫还联系了客户的父母,但他的父母不管。后来徐鑫又安排我,小春子、小白在医院看护,期间小白被派出所叫去谈话。第二天早上,客户苏醒后,徐鑫安排王彬带了王军、小春子、小白还有我,带着这个客户回家,当时他家里没有人,后就去了她奶奶家,但家里也没人,下午去他父母那里,才找到人,与他父母一直也没谈好。后来徐鑫开车来了,还带了社会上的两个人,他来了之后,就让其他人员出去,他与客户的父母谈,并在违约金上作了让步,他父母后才同意帮助儿子分期还钱。后来听说这个客户是因为在别的公司借钱被我们公司发现,被王彬、小白、涛涛带到公司逼债的。还听讲王彬带这个客户到派出所备案了,逼迫这个客户讲是自愿跟他们走的,其实就是想逃避公安机关追究他们的责任。

④王彬证言:有收条我打的,洗胃第三天,再次带着王飞到他家要钱,徐鑫带人后去的,最后收了他父母1.8万元。供述情况与方康、王军等人一致,证实其与“小白”、涛涛、王军、方康、“小春子”参与。

(3)书证:

①公安机关调取医院病案材料,证实王飞服药于2017年2月25在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

②公安从民政局调取书证,证实王飞2017年5月6日与其妻离婚。

(4)辨认笔录:

被害人王飞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对其扣押、殴打、敲诈勒索的四名男子两名为:徐鑫、王彬;王飞母亲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徐鑫、王彬。

(5)被告人供述

①王军供述:对王飞被王彬等人带回公司拘禁及服药的过程作了供述,参与催收的人有:其本人、王彬、“小白”、诸先国、“小春子”、方康等。最后徐鑫与他父母谈好,收了一万多元。王军的供述与方康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②诸先国供述:他是第二天听小白说王飞自杀情况的,后其与徐鑫、王军、王彬、小白、小春子、方康等人去医院,派出所在调查这件事情,后来王飞被抢救过来后,又被带到他家里继续逼债。过程中,他与逼债的人还打了王飞中,逼迫王飞父母还债,最后王彬、徐鑫与他父母谈好还钱后离开。

诸先国在公安机关供述未提及胡昌意参与,在检察机关供述参与人包括胡昌意。

③白雪松供述:供述了王飞被拘禁、服药自杀的情况,参与催收人员有徐鑫、王彬、诸先国、桂春和其本人。其还和桂春、方康在医院看守过王飞。

④桂春供述:供述了王飞被拘禁、服药自杀的情况,参与催收人有:徐鑫、王彬、我、诸先国、白雪松。

⑤胡昌意供述:在公安机关供述了王飞被拘禁服药自杀情况,供述其与徐鑫、王彬、王军、诸先国、方康等人参与,庭审时对其参与事实予以否认。

(五)涉被害人程某的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程某在慧鑫公司借款7.5万元,实际到手5.7万元。被害人借款后逾期,遭公司电话催收未果。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徐鑫通过小贷微信群发布寻人通知,胡夕强知晓后将程某邀至世茂滨江写字楼借款,被告人徐鑫随即安排被告人王彬、恽奎龙、白雪松、孙涛、吴翔等人去胡夕强公司楼下,在芜湖市区开车追逐拦截被害人车辆,拦停被害人车辆后,又持械打砸被害人程诚乘坐的车辆,至车窗玻璃等损毁。后被害人报警,当晚被告人徐鑫安排王彬以及被告人王军、诸先国、胡昌意、孙涛、恽奎龙、白雪松、方康、吴翔等人将被害人带回公司看管,并对被害人程诚及其朋友恐吓、殴打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两次到当地派出所处理未果,直至6月26日下午,被害人父亲被迫向徐鑫还款6万元,慧鑫公司才将被害人程诚释放。

上述事实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南陵县公安局调取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实:6月22日徐鑫向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报警,称被程诚诈骗,公安机关对程诚作刑事案件立案。徐鑫笔录证实程诚于2017年6月10日用吴某某2房产证去公司贷款7.5万元,并将吴文强列为共同借款人。

吴文强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6月5日通过亲戚介绍认识程诚,二天后路过自己云鼎国际的房屋,带程诚进去参观还将房产证拿给她看。程诚说房子的甲醛味重,要买两盆花放入房间,将房子钥匙拿走。6月9日发现自己的房产证及购房发票等不见了。之后就更换了房屋门钥匙。

②滨江派出所提供:程诚、吴文强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收条及借款合同,房产证及发票,证实程诚、吴文强名义向徐鑫借款7.5万元,借款时留存了吴文强房产证情况。

③高校园区派出所出具警情详情,证实吴某萍报警称其弟弟吴文强房产证被他人冒用贷款。

④辨认笔录:胡昌意辨认出其参与看守的一个客户程诚,接受公司看管期间,踹了他们踹了一脚。

(2)被害人陈述:

①程诚陈述:其在赌博网站赌钱输了钱,在通过吴文强亲戚认识吴文强后,将他家位于云鼎国际的房产证及购房发票拿走。2017年6月10日其让另外的男友高庆云冒充吴文强在慧鑫签字,以该房产证及购房发票,抵押贷款6万元,欠条写的是7.5万元,后公司将款打入其银行卡,后拿出1.8万让公司人带回去,给了高庆云2万。6月19日还款期过了没钱还款,23日下午2点左右,后自己在世贸滨江写字楼被慧鑫公司人发现,对方持铁棍等将高庆云车的档风玻璃等砸碎,正被巡逻警车发现被带到高校园区派出所,晚上公司人员将其和高庆云带到慧鑫公司,对他俩进行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还进行了威胁恐吓和殴打,逼迫他们还12万。

②高庆云陈述:2017年6月10日接程诚电话,让他冒充她男友“吴文强”去小贷公司签字,事后程诚给了我2万元没要。6月23日我与程诚一道至芜湖另一小贷公司贷款,驾驶车辆返程时发现被车辆跟踪,被逼停后,对方人员持器械打砸我车子,因被巡逻的警察遇到带至高校园区派岀所处理,晚上案件移送至滨江派出所,对方公司人要我和程诚写了同意到他们公司处理债务的承诺书,当晚11时,我们被带到慧鑫公司,对方逼迫程诚还12万,不让我们出去,还打了程诚面部。6月24日晚上8时,我因为有部手机放在身上没被发现,发短信给自己姐姐报警,下跪求饶让他们不要再打程诚,连同自己也被殴打,我母亲到公司协商还钱后,对方才没继续打我们。

(3)证人方康的证言:其接到王彬电话,称逮到一个客户(程诚)在公司,晚上他们要在公司看在,喊他过去,对其参与看守程诚的情况作了供述。

(4)被告人供述:

①王军供述:程诚来吴文强的房产证来贷款,因为公司要求房主签字,这个女的喊了个男的来说是房主,后来公司贷了6、7万元,一期都没还,也找不到人,通过房产证地址,我们上门发现房主跟之前来签字男的不是一个人。发现被骗后,也发了朋友圈找这个女的。过了几天希尔顿上的一家小贷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了徐鑫,说这个女的到他们贷款去了,于是徐鑫喊王彬带人去希尔顿找这个女的,王彬带着手底下的三个队员(哪三个人我不记得了)就去了,后来听王彬说只发现了冒充房主签字的那个男性,于是他们就跟着这个男的,男的从公司里出来后上了车,发现贷款的那个女的在车上后,他们就开车逼停了雪佛兰车,但是男的一直不开车门,可能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后,把两拨人都带到派出所去了,但是派出所也没处理好,然后王彬等人把这对男女又带到了公司的催收办公室(13楼)。第二天白天不知道是哪个又报警了,两方人再次被带到派出所,这次男方的父母来了,然后双方又在派出所自行协商,协商内容大概是女方家里先转五万,第三天再还几万。当天九、十点钟,王彬把这对男女和男方父母带回办公室。当天晚上到次日早上,一直没等到对方转款,后来听说女方父亲已将钱转来,被女的在手机上赌输了,王彬气不过,打了那女的。后来他们继续向女方家里人逼债,早上九、十点的时候王彬接女方家里人电话,说他们在楼下农业银行取了钱,喊王彬去拿,然后王彬、“涛涛”“小白”等几个人(其他人我不记得了)带着这对男女下楼到农业银行去了,我没有去。过了一会我听讲王彬和“涛涛”被警察抓了,但是不知道被带到哪去了我就在公司等消息,下午的时候我们打听到王彬和“涛涛”因为涉嫌绑架被刑警队抓了,后来协商还了本金,了结此事。参与此事的人有:他、王彬、诸先国、小春子、孙涛、小白等。

②诸先国供述:得知程诚在希尔顿酒店上面写字楼找别的公司借钱,徐鑫安排人去找她,具体带队人我记不清了。我听说他们发现程诚在冒充“吴文强”男的车上后,将他们车子逼停,吴翔还砸了车玻璃,闹到了派出所。之后其与徐鑫、王军等人一道去的派出所。证实了将程诚从派出所带回后实施催收的情况。参与从公司带回程诚以及冒充的“吴文强”后,实施看守和催收的人有:王军、王彬、白雪松、恽奎龙、胡昌意、孙涛、吴翔、方康、小春子和其本人等。

③白雪松供述:王彬带我、诸先国、吴翔从芜湖希尔顿酒店一直追到芜湖高校园区才把程诚车逼停,其下车还踹了倒视镜,晚上徐鑫按排我、诸先国、王军、方康、恽奎龙看人。第二天王彬、吴翔过来看人了,还打了她。

白雪松于2019年5月15日检察院所作供述提到参与程诚这起事实公司的基本都在,有徐鑫、胡昌意、渚先国、恽奎龙、王彬、王军、桂春、孙涛。

④胡昌意供述:徐鑫安排我、诸先国、恽奎龙、孙涛去希尔顿去找程诚的,供述了在路上逼车,逼停后,对方不开车窗,对车子进行了打砸,后将其带到公司看守。在要当时在职的人员都有参与看守,包括其本人、诸先国、恽奎龙、孙涛、白雪松、王彬、王军、方康等。

⑤孙涛供述:程诚在我们公司骗取贷款后,老板徐鑫一直喊人在找他,有一天应该是有人打电话和徐鑫讲,这个女的在芜湖希尔顿,王彬带着我、吴翔、小白等到了希尔顿,然后我们几个就在希尔顿门口等着,出来了一辆车,小白讲就是那个女的,我们就开车追,一直追到弋江区大学城附近的一条路上,我们开车别了两三次,第三次把那个车子别停了,吴翔和小白下车不知道用什么东西将那辆车子的前挡玻

璃砸碎了。其供述的后续的内容情况与王军等人基本一致。

⑥徐鑫述供:程诚借款后不还钱,后去上门催收,发现贷款存在问题,就在朋友圈里发寻找程诚的信息,后胡夕强设计将程诚骗至希尔顿,公司去人将程诚带到公司看管。

(六)涉被害人方某1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方磊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44万元。还款3期后出现逾期,被告人张兴便电话催收,威胁方磊支付1.8万元违约金。方磊通过朋友跟被告人胡夕强协商,胡夕强要求支付6000元违约金,方磊只支付了1000元便无能力支付。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徐鑫、胡夕强安排业务员将方磊叫到公司,安排被告人张兴带领赵春林、赵全进、刘小强、方培文(刘小强、方培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逼其偿还借款,威逼其签下5.3万元欠条和还款承诺书,当晚又将方磊带至芜湖麦穗宾馆看守,至第二天下午,方磊提出借钱偿还债务,在被告人赵全进、方培文等人的看管下,到镜湖区城管局其同学处借钱,方磊求助其同学报警,被公安民警解救,非法拘禁被害人方磊前后达二天时间。之后因被害人仍未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成、刁剑锋等人受命去方磊家中催收,在未找到方磊的情况下,用牙签等堵死方磊家门锁、喷漆。被害人方磊因惧怕,一两个月后还给慧财公司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方磊陈述:证实2017年11月底某某在慧鑫(应为慧财)公司借款,胡夕强接待,贷款3万,实际到手2.44万元,24期每七天一期还款。前三期正常还款转到王军账户。第四期到期(12月28日)未还,29日开始对方电话催收,让我支付1.8万元违约金。30号我向王军账户还款1700元后,通过朋友向胡夕强协调后同意让我支付违约金6000元,1月3日交钱。因为仍未按时支付,1月4号我被通知去公司协商,见面后公司老板徐枫讲话气焰嚣张并言语威胁,要我当天下午一定要支付违约金1.8万元(他们说我6000元没还,没有信用),不然不给我走,并让公司一个姓洪的催收员看着我。下午4点多钟,我被张大千带至催收办公室,四、五个催收员对我威胁、逼迫,要我一次性支付5.3万元(3万本金、1.8万违约金等),还让我签订了5.3万元欠条和还款承诺书。我一直没筹到钱,当晚被他们带至汇金广场麦穗酒店1212房看着,让我筹款。第二天上午10点多钟,我又被带回公司。胡夕强把其他小贷公司的人叫来让我借款把他们钱还上,但是借款5.3万等于要还7、8万,我坚决不同意。我以到同学(我同学是镜湖区城管局刘堪发局长)处借款为由,于5号下午3点把他们带至我同学上班的地方。胡夕强说下午之前筹不到款,不同意也得同意(去别的小贷公司借款)。当时赵春林带着“黄毛”等两名催收队员在外面等我,我去同学办公室后,让同学给我打电话报警,被解救脱身。之后我一直手机关机,家也不敢回,张大千多次带人到我家,但是只有我老婆和小孩,他们威胁说,要在全市通缉我,逮到我要把我打残废,我老婆小孩吓得要命,我家门锁也被对方用胶水堵了两次,为此还换了两次锁。一直到3月22日主动与公司王杰联系,还了3万元本金了结。

(2)书证:

①方磊提供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其与王杰、张大千联系还款,对方对其实施催收的情况。

②借款协议及信贷费用清单,证实方磊向慧鑫公司借款情况。

③还款账单截图,证实方磊分四期,每期1700元至王军账户。

④谅解书,方磊出具:其与徐鑫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对徐鑫表示谅解。

(3)证人证言

①黄斌证言:为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2018年1月上旬的一天,接镜湖城管分局刘堪发局长电话,说他一个同学被人看住脱不开身,请求派出所帮助,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发现为滨江派出所管辖,用警车将方磊送滨江派出所。

②刘堪发证言:证实2018年1月份的一天,他在上班的时候,同学方磊突然来到他办公室向他求助,问明情况后得知他被逼债的人限制了人身自由,遂向城东派出所报警,黄所长带民警来后,看管方磊的人就离开了,民警遂将方磊送至滨江派出所。

③刘小强证言:晚上,张兴安排我和方培文在“麦穗”宾馆把方磊看着第二天将方磊带到公司,下午张兴看到赵春林在群里发信磊同学报警,然后张兴就带着我们赶过去,到那后看到赵春林、赵全进也在那里。

④方培文证言:张兴安排我和刘小强把方磊在宾馆中看了一晚上,第二天在他同学那里报了警。方磊被派出所解救后,我们跟派出所车跟丢了,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大概8点钟左右,张兴还有我刁剑锋、刘小强、黄成一起去方磊家,到那里后,张兴从口袋里拿出来牙签,叫刁剑锋把方磊家的门锁堵住起来,刁剑锋把牙签塞到锁眼里,再把牙签后半截折断。然后我们就回去了。

(4)被告人供述

①徐鑫供述:方磊逾期,要收他违约金,他找了王杰说情,胡夕强要他交6000元违约金,对方未送来,胡夕强让王杰通知对方来公司,第二天看到赵春林在群里说方磊被派出所带走了。

②赵春林供述:听方磊讲张兴看一夜。第二天张兴安排一个人给我,好像是方培文。方磊去同学那借钱,通过其同学报警,以后张兴也过来了,方被派出所人带走。最后我是去了他家(白马小区)把钱给我的,一共还3万块钱,方磊和王军当时通了电话,我就是拿着借条去的。方磊有一部分钱是转给王军的,剩下的钱是取的现金给我的的,应该是1万元。

③赵全进供述:张兴将方磊交给赵春林,说这个被看一晚上了,让赵春林陪他去借钱,后我和赵春林开车带方磊去他同学那借钱,报警后张兴带着方培文、刘小强刁剑锋过来了。

④黄成在检察机关供述:方磊被派出所解救后,他带催收人员上他家去做催收过,他不在家。

⑤刁剑峰供述:方磊被派出所解救那个事情之后,其有过上门催收行为。方磊不在家,催收人员对方磊家实施了堵锁眼。

(七)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鑫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参与和需承担责任的敲诈勒索行为共计39起,数额为1338630元;王军参与和需承担责任的敲诈勒索行为20起,数额为694720元;胡夕强参与和需承担责任的敲诈勒索行为共计16起,数额为407050元;张兴涉案17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671343元;孙涛涉案12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41923元;赵春林涉案11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379743元;白雪松涉案7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75230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8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169000元,对白雪松以涉案7起,涉案金额169000元认定;赵全进涉案7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176668元;诸先国涉案7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20590元,以公诉机关指控涉案6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16000元认定;黄成涉案5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89818元;俞源源涉案3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49950元;胡昌意涉案2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9940元;刁剑峰涉案2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82000元;杨沛涉案2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42490元;桂春涉案1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20000元,雷刚涉案1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20000元;刘怿涉案1起,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79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下列各被害人认定的实际到手金额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避免与其他罪名犯罪金额重复,除被害人吴某5这起外,其他有司法会计鉴告记载的被害人放款金额,均以司法鉴定报告记载认定:

1.2015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陶某1在茗枫公司以“空放贷”方式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1.8万元。还款数期后逾期未还。2016年3月,被告人张兴、王彬带领付坤、齐玉、邹厚道等人上门催收,对陶某1及家人恐吓、滋扰,被害人被逼迫向徐鑫还款7万元。本起敲诈勒索获利5.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有误,南陵县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并仍以4万元认定。

2.2015年11月,被害人李某6在茗枫公司以“空放贷”借2万元,实际到手9000元。借款后逾期未还,被告人徐鑫安排王彬,张兴带领付坤等人上门催收,长时间滞留在李某6家中,以威胁手段恐吓、滋扰李人强家人,其家人被逼无奈,由李人强叔叔李某某2出面向徐鑫还款6万,本起敲诈勒索获利5.1万元。

3.2015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14在茗枫公司以“空放贷”方式借款6万元,实际到手4.3万。还两期后逾期未还,2016年1月,被告人徐鑫安排王彬、张兴带领付坤、齐玉等人上门催收,长时间滞留在王卫兵家中。王卫兵被逼将房屋低价售卖,向被告人徐鑫还款16万元,另在催收期间,被告人徐鑫还强行拿走王卫兵家七条金龙鱼和五条红龙鱼、一只宠物“龙猫”,抵偿债务。该笔茗枫公司期间徐鑫等人敲诈勒索数额,南陵县人民法院认定为11.7万元。

4.2017年3月,被害人黄某3为偿还其他公司借款,在慧鑫公司以“空放贷”形式借款10万元,实际到手约8万元,黄某3用其中的7万元偿还了其他债务后便无力偿还慧鑫公司借款,被告人徐鑫多次安排被告人王彬、王军等上门催收,被害人黄振兴不得已于2017年5月将自有房屋以43.3万元的价格,过户给徐鑫。该房屋扣除卖房费用及利息,被害人黄振兴实际得款34万元(还银行贷款19万元,收到转款15万元)被害人黄振兴在继续被逼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被强令要求将丰田凯美瑞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徐鑫,扣除借款利息实际得款2.2万元。因黄振兴仍未还款,被告人徐鑫指使催收人员,乘其家人无人,强占黄振兴原抵押给徐鑫位于芜湖弋江区中央城B区1-2-802房屋,并轮流看守。被害人黄振兴家人回家后,被催收人员强行要求搬走,2017年8月徐鑫以合同价67万将该房出售,并将被害人的车辆变卖。事后,因房产抵押价格过于悬殊,在黄振兴强烈要求下,被告人徐鑫分两次支付给黄振兴家人等共计8万元。慧鑫公司敲诈勒索获利25万元。

5.2017年3月10日,被害人周某1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2.7万元,据司法会计鉴定记载,实际放款17420元,分12期还款,每期2250元。被害人借款后逾期未还,被害人周健及其父亲周某5,多次遭到被告人徐鑫电话催收,周某5等人前往公司协商还款,遭公司催收人员恐吓,被逼向徐鑫还款2.7万元。本起慧鑫公司从中敲诈获利金额为9580元。

6.2017年3月4日,被害人韩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2万元,据会计司法鉴定记载本起实际放款12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670元。被害人韩小胜还款5期8350元后逾期未还,被告人王彬带领被告人王军、诸先国、白雪松以及方康等人上门催收,被害入被逼无奈主动去公司协商,被控制在慧鑫公司数小时,后当晚又带被害人上门催收,在慧鑫公司催收人员的逼迫下,分两次还款2.8万元结清。慧鑫公司敲诈勒索金额为23550元。

7.2017年3月14日,被害人李某2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2万元,实际到款12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670元,几款还款后提前结清;5月22日,被害人李继亮再次借款2万元,实际到款12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670元。还款数期后逾期未及时归还,被告人王军、王彬带领被告人诸先国、恽奎龙、白雪松等人上门催收,将被害人带至芜湖县湾沚镇找到其父亲,逼迫其签下还款承诺,后李继亮的父亲向被告人徐鑫还款3.9万元结清。经计算本起慧鑫公司敲诈勒索金额为26200元,以公诉机关指控20000元认定。

8.2017年3月24日,被害人余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放款9500元,每期还款1250元,还款七八期约8750元后逾期未还;王彬及被告人王军带领诸先国、恽奎龙、白雪松、桂春、方康等人,到其父亲经营的“严某某1小吃店”及家中催收,采取语言威胁、打砸店内物品等行为滋扰,其家人被逼无奈,通过亲戚出面与王军协商,最终还款3万元了结。经计算本起慧鑫公司敲诈勒索数额为29250元,南陵县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后仍以公诉机关指控20000元认定。

9.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吴某9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l万元,实际到款6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835元;被害人还款1期835元,第2期开始逾期,被索要500元逾期费。后被告人徐鑫指使王彬及带被告人诸先国、白雪松等人上门催收,采用喷漆、堵锁眼等方式滋扰,后被害人父亲吴某6被逼迫还款2.2万结清。经计算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8170元,南陵县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后以公诉机关指控16000元认定。

10.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2万元,实际放款752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000元;正常还款四期,还款4000元,第五期被慧鑫公司肆意认定逾期,逼迫其还1000元本金加3200元逾期费。2017年6月,王彬带着被告人孙涛、恽奎龙、白雪松、吴翔等人多次上门催收,被害人母亲及其弟帮助还款12000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2680元。

11.2017年5月,被害人许某为偿还其他公司借款,在慧鑫公司以“空放贷”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3.85万,6期还款,每期本息5500元。还款两期11000元后逾期未还,被告人徐鑫、赵春林、方康至繁昌县将许某约至“水晶之恋”茶楼,实施威胁、殴打催收,逼迫许光涛用岳父王某10的房产抵押,从慧鑫公司再次借款10万元,还清前次贷款后,实际到手2.5万。后被害人又出现逾期还款,被告人徐鑫、王彬以及被告人张兴、赵春林、俞源源、方康等人先后参与了催收,2017年12月左右,在被告人徐鑫、张兴、赵春林等人再次上门催收时,被害人家属被逼无奈,向张兴等人支付11.7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92000元。

12.2017年5月3日,被害人张露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9500元,12期还款,每期1250元,借款后被害人逾期未还,由王彬及被告人王军带领诸先国、白雪松、恽奎龙、方康等人至无为被害人父母家中催收。因张露在其他公司借款时被找到,带至慧鑫公司,王彬等人以恐吓、殴打方式实施催收,致使其欲轻生跳楼。后被害人张露的父亲张某3,被逼还款3.2万元结清。扣除剩余应还金额,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22500元。

13.2017年5月5日,被害人门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2.5万元,实际到款16100元。借款后逾期未能按期归还,王彬带领被告人白雪松等人上门催收,对其家人言语威胁,要求还款5万元,门某父亲门某某被逼还款5万元结清。慧鑫公司敲诈勒索金额为33900元。

14.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陈某5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6200元,12期还款,每期还835元。还款三期共2505元,第四期还款逾期,被强行索要一期逾期费共4175元。2017年7月,被告人雷刚伙同吴翔等人,在网吧将陈炜找到,将其带至某咖啡馆催收长达数小时,期间被告人王军及王彬也赶到。当晚催收人员将将陈炜带至宾馆看管至次日上午被害人陈炜父亲从六安赶来,向徐鑫还款22240元了结,经计算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22720元,以公诉机关指控20000元认定。

15.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张某5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2万元,实际到手752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000元。被害人还款两期2000元后逾期未还,王彬带领被告人诸先国、胡昌意、杨沛、白雪松等人两次到张荣亮父母住处以威胁、逼迫手段催收,向被害人亲属敲诈勒索为3000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3000元。

16.2017年6月1日,被害人汪某3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2.5万元,实际放款16100元,20期还款,每期2085元。第2期还款时,出现所谓的逾期,被强行索要4000元;第7期还款时,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徐鑫逼迫其还款1.1万元,被害人前期共还款25425元。被害人之后再次逾期,多次遭徐鑫电话威胁、恐吓。2017年8月5日晚,被害人汪亚静被徐鑫叫到公司,以殴打、恐吓手段催收,并索要高额本息。2017年8月8日被害人汪亚静在父亲陪同下去慧鑫公司,被威胁必须还款5万元,否则变卖其房产。被害人被逼三天后至公司还款4.8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57325元。

17.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陈某2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9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250元,被害人还款四期共5000元后逾期,被徐鑫电话言语威胁方式催收,被迫分两次向慧鑫公司还款1.5万元。徐鑫称其违约,由被告人张兴带领赵春林、孙涛等人先后几次向被害人及其家人以言语威胁等方式上门催收,索要违约金4.5万元。被害人及其丈夫史某2被逼无奈,两次偿还共计5万元结清债务。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60500元。

18.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倪某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实际放款6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835元。被害人还款2期后,被告人徐鑫肆意认定其逾期,索要逾期费1000元。还至第六期时因少还200元,被徐鑫威胁到公司面谈,被害人前欺共还款4975元。后被告人张兴带领被告人赵春林、孙涛等人多次上门催收,被害人被逼迫还款2万元。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18775元。

19.2017年7月24日,被害人赵某1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4.5万元,实际放款293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3750元。被害人还款3期共11250元后逾期未还,徐鑫威胁其交纳逾期费,赵尔龙被逼拿出妻子的金项链抵押;后被害人仍无力还款,被告人徐鑫安排王彬及被告人王军、张兴、孙涛、杨沛、俞源源等人上门催收,轮番在被害人家中滞留达24小时直至第二天被害人及亲属还款4.5万元。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26950元。

20.2017年6月20日,被害人叶某在慧鑫公司以“空放贷”方式借款3万元,实际放款2660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6000元。被害人还款3期共1.8万元后逾期,去其他公司借款时发现,被告人徐鑫派王彬、胡昌意等人去伟星楼,将被害人带至慧鑫公司,以恐吓、拘禁等方式威胁还款直至被害人父亲叶某4赶来,向慧鑫公司还款2.3万元了结。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14400元。

21.2017年7月24日,被害人黄某2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放款9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250元。被害人还款2期共2500元后逾期未还。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兴带领赵春林、俞源源等人上门催收,被害人黄文明被逼迫之下,分两次向张兴还款3.8万元。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31000元。

22.2017年7月26日,被害人杨某1在慧鑫公司以“空放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放款13100元,分6期还款,每期3000元。被害人杨才喜还款两期共6000元后逾期未还,王彬及被告人张兴带领赵春林、赵全进、孙涛、黄成等人多次上门催收,并长时间滞留在其家中,后被害人杨才喜家人不堪威胁、滋扰,被迫代为还款1.5万元了结,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7900元。

23.2017年8月1日,被害人张某1到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实际放款6200元;分12还款,每期835元。贷款后被害人未能及时按期还款,被告人张兴带领被告人赵春林、孙涛等人上门催收,被害人家属不堪滋扰,被逼迫向张兴还款1万元。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3800元。

24.2017年8月7日,被害人杨某2在慧鑫公司以“空放贷”方式借款1.2万元,实际放款10400元,分6期还款,每期2400元。被害人第四期未足额还款,仅还1500元,前期共计还款8700元。之后遭慧鑫公司催收,由王彬及被告人张兴带领赵春林、赵全进、孙涛、黄成、刁剑锋、方培文等人,将被害人叫到芜湖市“西洋湖”的一家棋牌室,逼其还款,被害人被逼迫写下3.6万元欠条;几天后,被告人张兴等人再次到杨德强家中催收,被害人的父亲杨某3被逼向张兴还款3.5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实际应为33300元,南陵县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仍以公诉机关指控29000元认定。

25.2017年8月7日,被害人潘某1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2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1670元。被害人还款两期共3340元后逾期未还,王彬、被告人王军带领诸先国等人上门催收,后被告人胡昌意、杨沛也加入催收之中,要搬取其妹潘世凤店内物品,被害人报警至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处理,被告人王军等逼迫其妹妹等还款2.5万了结。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5540元。

26.2017年8月12日,被害人陈某1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9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1250元。被害人还款七期共8750元后逾期未还,被告人张兴带领被告人孙涛、黄成、刘小强、方培文等人多次上门催收,陈超的家人不堪滋扰,其父亲被逼迫在外举债,向张兴还款1.5万元,并被索要800元催收费用。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5050元。

27.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李某1在财信公司以“车贷”的形式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97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1014元。被害人还款五期共5070元后,被害人李某1准备将车辆出售偿还借款,被被告人胡夕强发现,肆意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并安排***与被告人刘怿上门催收,被害人李浩被逼迫还款1.5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0370元。

28.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朱某在财信公司以“房速贷”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48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1700元。借款后,被害人还款11期,期间被告人胡夕强肆意认定逾期3次,被害人被迫支付两次逾期费共计6000元,前期共还款24700元。后被胡夕强以被害人房子被“网签”以及要上门催收等进行要挟,被害人朱斌被逼迫还款2.7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26900元。

29.2017年10月8日,被害人谢某在财信公司以信贷方式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436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2834元。被害人还款四期共11336元后,发现自己的房产被“网签”,便与被告人胡夕强协商提前还款,遭到胡夕强拒绝。后胡夕强伙同被告人徐鑫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违约金,被害人最后被逼迫还款6.2万元结清。财信公司敲诈勒索金额应为29736元,南陵县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仍以公诉机关指控28000元认定。

30.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胡某3在财信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8200元,分30期还款,每期400元。被害人还款六期共2400元后逾期,被告人胡夕强通过微信对其言语威胁,索要2000元逾期费,最后被害人被迫还款1.4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实际应为10200元,以公诉机关指控8400元认定。

31.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孙某1在慧鑫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1万元,实际放款8100元,分20期还款,每期725元。被害人还款四期共2900元后逾期,王彬及被告人张兴、带领被告人孙涛、赵全进、赵春林、黄成、方培文等人,多次去其家中和被害人经营的服装店催收,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1.3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7800元。

32.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吴某2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方式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54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1700元。被害人还款七期11900元后,向被告人胡夕强提出提前还款,被逼迫以28930元结清。一个月后被害人发现房屋被网签到公司要求解除,被告人胡夕强以其去其他公司贷款为由,要解除网签,必须再付2000元,被害人被迫按其要求付出2000元。本起被害人共计被敲诈勒索数额为17430元,仍以公诉机关指控2000元认定。

33.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钱某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借款6.5万元,实际放款527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3684元。被害人还款五期共18420元后,发现房产被网签,便到公司协商提前还款。被告人胡夕强以房产“网签”为要挟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被害人钱刚被逼还款9万元结清。本起还款时,两公司已合并,还款利益实际已归属于慧财公司,敲诈勒索金额实际应为55720元,仍以公诉机关指控45000元认定,归属财信公司认定。

34.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王某11到慧财公司以“零用贷”方式借款6万元,实际到手44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6700元。被害人第一期还款后,被肆意认定为逾期,被告人王军便安排王彬及被告人赵春林、赵全进上门催收,被害人被逼陆续向王军还款83200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45900元。

35.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骆某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40600元,分32期还款,每期2313元。被害人还款两期共4626元后,发现房产被网签,便到公司协商提前还款。被告人胡夕强以房产网签为要挟手段,强迫被害人还款5.1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实际应为15026元,以公诉机关指控10000元认定。

36.2017年11月29日,被害人张某7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406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2834元,借款后被害人如期还完24期。还款期间慧财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逾期两次,被害人被催收人员电话言语威胁,被迫支付8000元违约金。公诉机关指控本起慧财公司从敲诈勒索行为中获利8000元,南陵县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37.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吴文健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7万,分49期还款,每期还款2500元。因被害人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借款分两笔:第一次3万,实际到手2.15万元,几天后被害人资金周转开后,同被告人王军讲余款4万元不再续借,并想将前期借款3万元还清,遭到王军拒绝并威胁,称必须按原先7万元借款计算,还要支付违约金.当被害人提出只借公司3万元时,被告人王军强行将第二次借款4万元转给被害人,实际转款27300元。后被害人在王军等人的胁迫下,被逼迫还款7.8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29200元。

38.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毛某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4200元,分24期后还款,每期1700元。被害人还款三期共5100元后,被告人徐鑫肆意认定其逾期,随后被告人张兴带领方培文、刘小强等上门催收,被害人毛世林被迫向徐鑫还款6万元结清。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40900元。

39.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江山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6万元,实际到手48800元,分40期还款,每期2400元。被害人第二期还款时,被被告人王军肆意认定为违约,遭被告人张兴电话催收。当天被害人赶到慧财公司协商,被王军、胡夕强等人胁迫,要求一次性还款9万元,并扣押了被害人的车辆,后被害人被逼迫还款了9万元了结。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43600元。

40.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陈某7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406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2834元。被害人还款二期共5668元后被认定逾期,被告人赵春林带领被告人赵全进、孙涛、方培文、刘小强等上门催收,后被告人张兴、黄成等人也加入其中,对其家人进行滋扰,其父亲陈某某不堪赵春林等人的威吓、胁迫,被逼写下7万元借条,最后向赵春林还款6.5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30068元。

41.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陈某6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3.5万元,实际到手283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1984元。第一期还款时,被认定逾期,被告人王军强行索要其3500元逾期费,后被害人按期还款11期,2018年5月4日,被害人为解除房产被“网签”事宜,被被告人胡夕强逼迫还款13888元,至此,被害人共计还款39212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0912元。

42.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某在慧财公司以“房速贷”形式借款3万元,实际放款242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1700元。借款后被害人分两次提前还款八期,共计1.36万元;2018年3月,被害人张成接到被告人王军电话威胁,要扣保证金、交逾期费,被害人再次还款两期3400元;之后被害人找王军协商提前还款,被告人王军以房产被网签为要挟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2.2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4800元。

43.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朱八路在慧财公司办理“房速贷”借款5万元,实际放款40600元。12月29日,被告人徐鑫、胡夕强得知朱八路在其他公司借款,便指使被告人张兴等将朱八路带到慧财公司逼债,后慧财公司由被告人赵春林、赵全进、孙涛、刁剑峰、方康、方培文、刘小强等人伙同另两家小贷公司,轮流在公司、浴场等地,对被害人朱八路进行看守直至2018年1月15日,时间长达17天之久。被害人朱八路被逼无奈,只能同意被告人徐鑫等提出的卖房还债要求。被告人胡夕强将朱八路卖房子信息发至微信朋友圈,在找到买主后,被告人徐鑫联系“乐某某”房产中介,将被害人朱八路在芜湖县的住宅以45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他人,徐鑫收取朱八路贷款本金5万元,违约金1.5万元,卖房垫资费、看守费用等2.8万元。根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既判结果,对该起事实各公司敲诈勒索数额认定为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陶滢:

(1)被害人陶滢陈述:2015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至汇金广场A座4楼(茗枫财富公司)贷款,被业务员带到老板徐鑫的办公室,王彬也在,当时是他介绍的。“空放贷”形式贷款,贷款30000元,期利息是3毛,一期时间为21天,每期还款9000元,每期还款必须要在12点之前,哪怕就是晚了一分钟,就算违约,如果违约就会上门按照80000元的欠条找我要钱。还让我签了一个房屋委托租赁合同。上门拍照后,公司给了我80000元现金之后又拿走62000元,我实际拿到手的不到18000元。我一共还了大概3、4期,有一期没有按时还款,公司的王彬和张兴,另外还有几个人(名字我叫不出来)就到我芜湖市弋江区马塘新镇23幢1单元101的家中来催收,当时我老婆和我母亲也在家中,这些人都特别凶一看就是小混混,逼我还钱,说如果不还,就将我们赶出去,还要将房子租出去。报警处理也未协商好,一直到第二天早上从派出所出来之后,张兴带着几小青年一直跟着我,我到哪里他们就到哪里,连上厕所都要跟着我,搞得我不能正常上班和生活,一直跟了十几个小时。我在别的地方躲起来后,还继续到我家滋扰。被逼无奈最后跟他们协商一次性还款70000元了结。我是卖了房子还的钱。

(2)证人证言

①夏素凤证言:陶滢母亲,证实2015年其子在小贷公司贷款3万,到手1.8万,后被七八个小青年上门逼债,这些人都有纹身不像善类。他们对她及儿子、儿媳威胁、辱骂,在她家住了几天,几次到派出报警,但派出所也拿这些人没办法,这些人要他们滚出自己的家,说其儿子欠他们20万,房子是他们的,要将其儿子儿媳赶到他们房间去睡,他们占了儿子、儿媳的房间睡觉,将家里弄得乌烟瘴气,逼迫他们卖房子还债务,不得已将房子以22万卖掉,还款7万元了事。为此儿子的父亲被气得发病,于2016年6月20日去世,因为房子卖掉了,连设灵堂的地方都没有,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小贷公司。

②王彬证言:参与陶滢户催收的有徐鑫、王彬、张兴、齐玉、邹厚道、付坤。

(2)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房屋买卖合同》证实陶滢母亲夏素凤卖房情况。

②收条及转账记录,证实徐鑫2016年3月29日收到陶滢还款7万元;2019年1月9日陶滢向张兴转账9970元和500元。

③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因债务纠纷,陶滢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④公安机关辨认笔录:陶莹辨认出对其放贷的徐鑫。

(3)被告人王军供述:王彬带他、邹厚道、付坤等四五人,张兴也带王德光、邢荣超参与。

2.被害人李人强:

(1)被害人李人强陈述:住南陵县中央花园小区,2015年11月份,急着用钱,就去芜湖市徐鑫公司借款,借款2万,打的是五万借条,拟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到手9000元。第一期还款即逾期,之后王彬等人于2015年12月初,王彬带着两个小混混上我家催收,他们长的五大三粗的,一看就是社会上混:住南陵县中央花园小区我推进了家里,王彬就让另外两个小混混跟着我,吃喝拉撒睡都在我家,给我家里人的生活照成了严重的影响,12月5日王彬他们就强行带着我到南陵县一家中介公司,硬是逼着让我把房子挂在中介公司出售,让我和我奶奶严桃娣、后妈以及妹妹滚岀去,说我们不还钱这房子就是他们的了,我奶奶和妺妹被吓的一直在哭,我后妈打电话给我叔叔李清明并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王彬拿出了借条,警察看了也没有办法。最后我叔叔东拼西凑还了6万元帮我结清。

(2)证人证言:

①李清明证言:2015年12月初,接到电话听闻侄子李人强欠小贷公司钱被人让门催收,那帮人要把侄子一家赶出去,把房子给租掉。我到了南陵县雄风广场中央花园C栋1单元401室后,看到几个三四个小混混一样的人在我侄子家里,索要利息加逾期违约金一共8万元,还拿出借条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给我看,我看到是李人强出具的一张5万元的借条,合同上大概写了李人强没钱还的话三天内就要搬走,把房子出租给他们。我在现场和他们商量等几天凑钱还,他们不答应强行赖着不走,我就报了警,民警出警后看到打的借条和房屋租赁合同是真的也没有好办法,无奈我就给他们打了一个担保的证明,内容就是我保证十天左右把我侄子欠他们的钱还给他们,他们拿着我写的担保书走了。之后我在亲戚家东拼西凑了8万元,取了6万元现金开车去了芜湖还给姓徐的老板结清。

②王彬证言:张兴、王彬、付坤、刘玉、刘荣超等人参加催收,我们当时就住在他家,吃喝拉撒睡都在他家,他到哪里我们到哪里,他奶奶也在家,我们吓唬他们要把房子挂到中介卖掉,后李人强叔叔来协商还款,还报了警。陈述事实与被害人陈述及李清明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李人强、李清明银行账户明细:证实二人账户2015年11月银行交易情况,其中李人强账户2015年11月13日单笔最大取款额5万元。

②李清明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上门催收的王彬、张兴;至公司还款时见到的公司负责人徐鑫。

李人强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给他贷款的徐鑫;上门催收的王彬、张兴。

3.被害人王卫兵

(1)被害人王卫兵陈述:2015年上半年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在芜湖滨江世贸16楼一家小贷公司借款,他们以我位于镜湖区融汇锦江A13号楼3-102室的房产证质押,贷了20000元给我,实际到手约18000元,两三期后逾期未还。半年后,这家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我,说介绍我到另一个小贷公司借钱,先把他们的钱还掉,因为担心逾期费增多,跟他们到了芜湖汇金广场十几楼上的另一家小贷公司。两家小贷公司协商,让我继续用房卡在汇金广场的小贷公司贷款四万元还给滨江世贸的小贷公司,我只有答应。滨江世贸小贷公司拿到4万元后,就把我及房卡交给汇金公司走了。接下来汇金公司老板徐鑫和王彬带着我上门拍照,看到我家中养的七条金龙鱼和九条红龙鱼,徐鑫表示好奇,说值钱。我签了每个月还七八千,约十二期还完,共计贷款4万元的合同,在合同中另加上,如果我没钱还就拿金龙鱼和红龙鱼抵债的条款。按期还了两个月一万五六的现金给王彬,之后逾期。徐鑫和王彬带着小老板到我家里催收,骂我、威胁我,徐鑫让我以金龙鱼和红龙鱼抵债,我因为害怕只好同意,他们让花鸟市场一侯姓老板来打包了金龙鱼、红龙鱼各两条。一段时间后我还是没钱还,徐鑫和王彬等人再次到我家里催收,轮流在我家里吃睡,看着我不让出去,逼我打电话借钱,王彬还开车带着我到哥哥家借钱,没借到打了我,继续看着我。三、四天后徐鑫来了,逼我跪在了地上,骂我、打我耳光,逼我卖房还债,我只有同意。期间又搬走了我大概五条金龙鱼、三条红龙鱼和一条龙猫。最后我的房子以48.5万元卖给了张洁,我自己得了10万。扣除定金和房租,另外35万(其中19万是房贷钱)打到了徐鑫卡上结清欠款。我一共被他们拿走了七条金龙鱼(大概能卖7000元一条)和五条红龙鱼(大概能卖1000元一条)加一只龙猫。给我造成精神和经济重创。

(2)证人证言

①张洁证言:证实通过中介以48万元购得王卫兵住房一套,扣除房租1万等,定金2万,最后给了45万。

②侯建功证言:证实前几年有人打电话给他,让他去王卫兵家去给他们打包他养的鱼,他派人去了,他问了一下情况,说是王卫兵欠别人的债,用养的龙鱼等抵债。

③马文佳证言:2015年12月,我在融宜宝贷款公司做业务员,王卫兵因欠公司五万元逾期未还,就让王卫兵去其他公司贷款还公司的钱。王卫兵在徐鑫公司贷款6万,打了12万欠条,到账后,王卫兵取了2万元给徐鑫公司的人。因银行卡问题,无法打款,我还拿出2万元给徐鑫,徐鑫喊王卫兵打了5万元到我卡上,我后来将3万元通过POS机刷给徐鑫,等于这5万元全部还给了徐鑫。王卫兵又通过柜台取出4.7万,这笔钱王卫兵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了。这笔应该是徐鑫空放贷给王卫兵6万元,打12万元,公司收回7万,制造银行流水。

④王彬证言:参与的催收人员有付坤、齐玉、王德光、邢荣超、邹厚道等人证实催收过程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催收过程中实施了威胁、打耳光等行为。要求客户卖房还债,两次共拿了客户八条金龙鱼和红龙鱼,客户通过卖房将欠款结清,徐鑫找该客户共计要了四倍金额即16万元以及垫资的钱,这单12万利润,提成2.4万,我拿了40%提成。

(3)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证实王卫兵借款还款情况及与张洁交易房屋的银行往来账目的情况。

②王卫兵与张洁、蒋光群房屋买卖合同,证实2016年1月,王卫兵将房屋卖给张洁。

③辨认笔录:王卫兵分三次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对其实施催收、看管的张兴、邢荣超、邹厚道、齐玉、付坤。

(4)被告人张兴供述:徐鑫派王彬带着王德光、邢荣超、王军、齐玉(外号“小东北”)在这个王姓客户家看着他。因为欠款未还,徐鑫将这户人家房子卖掉了,卖了约50万,给了王姓客户约20万元,剩下的都落到徐鑫口袋里面去了。在房子手续办好后,徐鑫安排我去芜湖把这个客户养的金龙鱼搬去了,鱼拉回去后,所有人回了南京。我记得王彬当时拿这个单子的提成拿了2万元钱。我们搬回来的龙鱼也非常的值钱,徐鑫卖给南京一个叫杨康的两条,叫陈阳的两条,剩下的三至四条都是自己留在公司,这个鱼卖的价钱在8000-20000元一条。

4.被害人黄振兴:

(1)被害人黄振兴陈述:两次向徐鑫借款共计10万元,实际到手约8万,因为借款大部分用于抵偿其他公司债务,无力还款,第二次借款逾期后,被徐鑫等人找到,让我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还威胁我,我害怕父母担心,只好同意以43.3万元成交价将房子过户。扣除银行贷款19万后,徐鑫给了15万,让我每月都要继续还款,如果正常还款结束,就将房子返还给我,不然就会将我的房子卖了。我拿钱后,将我之前一辆因为欠别人钱抵押的车子赎回来后就又没钱还了,徐鑫就将我的车子又扣了,并且逼迫我把凯美瑞轿车以5万的价格抵押给他,签了抵押合同,给了我2.2万元。到2017年8月,还款日到了,我仍没钱还款,又借不到钱,只好跑到马鞍山躲起来,心里越想越不服气,就打电话给徐鑫,说我那套房子市场价100多万,你以50万把我房子过户了,现在你必须再补我15万,徐鑫不同意,我当时同徐鑫说,“我现在没日子过了,我也不会让你有好日子过”。经协商,徐鑫补了我5万,让我家里东西不准拿走,是我女朋友找徐鑫拿钱,我一直不敢回芜湖,怕徐鑫找我麻烦,直到2018年5、6月回到芜湖,但我的房子已经被徐鑫卖了。

(2)证人证言

①黄维芬证言:系黄振兴姐姐,证实其父2015年帮黄振兴在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区1-2-802购买了房屋,用于共同生活。2017年6月份小侄女放暑假,我父母就把小侄女带回了无为县老家,8月份回芜湖,发现家里大门钥匙换了,被小贷公司的人所占,敲开门房子里有两个小老板,雕龙画凤、身上有纹身,我父母将我叫去,看到父母瘫坐在地上,痛哭流涕,就报了警,派出所将徐鑫叫来,徐鑫给我们看了房产证,无奈只好将其父母带回自己的家里,导致无家可归,弟弟也不知去哪里了。

②黄启后证言:证实其与妻子、儿子黄振兴及孙女共同居住在中央城B区1-2-802,2017年8月带孙女从老家回来后发现房屋被小贷公司侵占,家里财物也受损,让我们搬出去,我们报警也没办法,我们要搬家电走,徐鑫不让,最终对方给了3万元。后来通过我女儿了解到黄振兴说只借了几万元。黄振兴后来跟我们说他的车子也被搞没了。

③赵桂珍证言:证实家里被占的情况与黄维芬、黄启后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了徐鑫给了3万租房款。

(3)书证

①公安机关提取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黄振兴还款情况。

②芜湖高校园区派出所接警情况记录:证实2017.8.16、8.23两次接到报警称房子被撬开房子锁被换了,人住在其家,出警后,了解系债务纠纷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③公安机关调取黄振兴皖B092某某车辆档案及抵押情况资料,证实黄振兴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于2015年11月16日购买,价16.48万,首付4.94万,36个月还款期限等车辆情况;2017年1月17日黄振兴与和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借款12.6万。

④黄振兴与徐鑫,徐鑫与谢赞思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徐鑫2017年5月从黄振兴手中买走了房屋,成交价43.3万,2017年8月徐鑫以67万将房屋卖给谢赞思、姚江丽。

(4)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证实黄振兴来借款是他和王军上门的。

②徐鑫供述:黄振兴自愿将房子以57万卖给他,后又补给其女友8、9万,又补其母4万。

③胡昌意供述:王彬安排我和方康在他家房子,他家人回来后哭闹报警,黄振兴的姐姐也来了,给了3万元给他家人,补家电等款。

④王军供述:黄振兴在公司借款,直到徐鑫收他房子开锁,拿出房产证才知道房子被过户到徐鑫名下,黄振兴家人吵过几次,徐鑫补了些钱。

5.被害人周健

(1)被害人周健陈述:住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鸠兹大道东城国际20幢2单元804室。2017年3月份,因为着急用钱,通过微信朋友圈发的贷款广告加了李慧娟联系至慧鑫公司贷款,向老板徐鑫贷款2万,银行卡上收到2.7万元后王军让我将部分金额转到另一个银行卡,我实际到手1万多元。因为手头紧,逾期遭对方公司人电话:住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鸠兹大道东城国际某某某某某某了,我一共贷款27000元,但实际到手只有1万多。最后我爸一次性还了2.7万元。

(2)证人周有山证言:2017年3月16日,接到慧鑫公司电话,称其子在公司借了2.7万,要求还款,当天晚上找到儿子,看到他因为恐惧慧鑫公司人逼债,被吵得躲在房间里瑟瑟发抖,第二天与兄弟、儿子三人去了公司协商少还点遭拒,被迫还了2.7万结清。

(3)辨认笔录:被害人周健辨认出上门的王礼成、王军;业务接待人员李慧娟。

6.被害人韩小胜:

(1)被害人韩小胜陈述:2017年3月在慧鑫公司,一个以“零用贷”方式贷款2万,实际到手1.4万,每期1670元,12期还完,签了许多协议,打了双倍欠条。让我每个星期二下午5点前还钱,不然就算逾期。第5期时因为没钱还,与徐鑫协商后,同意我推迟,但是要扣除保证金,次日中午还款,多收了50元逾期费。第6期再逾期,我同徐鑫协商,对方要我还2200元,说要收逾期费,我没钱还,徐鑫打电话我也没接。之后我接到老婆翟某电话称家里来五、六个身上有纹身的小老板,上门要钱,一直拼到十点多钟,我答应第二天去他们公司解决。我已还了1万元,身上带了1万元准备去解决,但到公司后徐鑫说我借钱有逾期,属违约,加一起让我还3万多块钱,不让我走,直到晚上7点左右,徐鑫安排人带着我回家说去拿钱,一共四五个小老板晚9点左右到了我家,当着我父母妻儿面,那个梳着小辫子的小老板,拿出我打的双倍借条,要求还3万给他们,最终我老婆拿出3千,找嫂子找了2千,共5千让他们带走了,打了2.3万借条,之后凑了近一个星期还款结清。

(2)证人证言

①翟某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证实了被迫还款的经过和金额。

②王彬证言:徐鑫指挥我、王军、诸先国、小白等人参与了韩小胜这户的催收,韩小胜家住在农村里的两层楼房。贷款2万元,还了几期后违约,徐鑫就把单子给我上门去“撕单”,我应该是带着王军、诸先国、“小白”、方康一起上门的。以在他家住着、耗着(用干扰客户家里正常生活的方式来逼客户想办法还钱)等方式,按照打的双倍欠条金额索要欠款,韩小胜与老婆发生争吵,最近应该是让步了,给了五千元,转我支付宝的,我还要他喊他老婆写还款承诺书,之后这个事情我就没印象了,有可能是他自己送到公司去的。

(3)辨认笔录及书证:

①被害人辨认出上门催收的王彬、王军,与其签订贷款合同的竺妍妍;证人翟凭辨认上门催收的王彬,威胁要打韩小胜的催收人员王军。

②公安机关接受韩小胜之妻微信截图,证实部分金额的还款情况。

(4)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徐鑫安排王军、王彬、我、白雪松等去催收的。2017年4、5月份左右,韩小胜因在公司借钱没有按期还款,被带到公司,之后徐鑫安排王彬带我们催收部的人一起把客户带着去他家里要钱。当时去的有王彬、王军、我白雪松,还有没有其他人我不记得了,韩小胜家在芜湖市火龙岗的乡下的一个房子。

②王军供述:证实其与方康、诸先国等四、五人去催收的。韩小胜家住在火龙岗那边个农村里,催收时他本人、父母和他老婆都在家,然后王彬就将合同和借条拿出来给对方家里人看,并且威胁他们家里人说这个钱不还,我们是不会走的,然后我们就待在他家里不走。一开始他老婆就说没有钱,王彬就带着我们在他家里耗着不走,家里来了许多亲戚,劝韩小胜老婆,最终韩小胜的老婆同意帮他丈夫还钱,王彬还要韩小胜的老婆写承诺书,拿到承诺书之后,我们就走了。

③白雪松供述:参加催收的有我、王彬、诸先国、吴翔等。供述的催收情况与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

7.被害人李继亮

(1)被害人李继亮陈述:住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移民建镇小区14栋东单元302室。2017年3月通过小广告找到侨鸿20楼小贷公司,跟徐鑫谈的借钱的事,借2万,12期还完,但是要扣平台服务费、保证金,实际到手12600,打两张2万的借条,哪怕还款迟了也算违约。大概还了两三期因为缺钱,协商好提前还款后再次贷了2万,:住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移民建镇小区某某某某某某着六七个小年轻人到我家里来催收,要求我一次性还4万,还逼我找我父亲还款,让他写了还款承诺书。约定期限到了后,我父亲在湾沚镇城南徽商银行门口见到事先约的徐鑫、王军等人,帮我还了4万结清。

(2)证人证言

①李云三证言:证实其子李继亮在芜湖小贷公司借过钱,2017年夏天的时候慧鑫公司来了四、五个小老板,这些人身上有纹身,看着就吓人,说我儿子借了他们的钱,不还钱就把我儿子带走,并说要打我儿子,我问他们儿子借了多少钱,他们说借了四万,我被逼得没办法答应帮儿子还钱,让我写了一个承诺书,让我七天还完,到了还款的那天,我和他们约好在芜湖徽商银行门口碰面,我当天带了2万元现金,我同对方说,我儿子只借你们1万多元,还你们两万差不多了,对方说不行,不按合同还钱就搞我儿子,我儿子是有工作的,没办法就在ATM机上又取了2万,总共给了4万,他们写了张结清证明给我,我说我就这么多钱,还要过日子,你们都拿走,还要逼死我们呀,对方临走前退了1000元给我们。

②王彬证言:李继亮是我们公司零用贷客户,贷款2万,后来违约了,徐鑫就把单子给我,让我上门“撕单”,我记得是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概四、五点多钟,我、诸先国、王军、“小白”、吴翔、孙涛等人开两辆车去的,王军、诸先国、方康是徐鑫安排他们后过来的,因为当时是下班时间了,我们先是到李继亮家里,告知他违约要按照双倍金额也就是4万元找他要钱,他表示没钱,我就吓唬他,让他想办法凑钱,不然今天就别走了,要把他带走,还说不还钱就去他单位闹事之类的话。让他找他父亲要钱还钱,威胁他说,你跟你父亲说就是借了我们公司四万元,不还我们就到你单位闹事去。他就打电话跟他父亲说了,之后我们就带着他去找他父亲,他父亲在芜湖县湾沚镇上的一个小区,在小区门口见面后,我们就把欠条拿出来给他父亲,并且说了要是不还这个钱,我们就去他儿子的单位闹事去,并且把他带走之类的话,催收人员就我跟王军在场(最多还有诸先国),其他人都在车上等着,他父亲就同意帮他还,还让李继亮写一个星期后还钱的承诺书,然后我们就离开了。一个星期之后的一天下午一、两点左右,我跟李继亮父亲约在湾沚镇他住的小区附近的一个银行门口见面,当天徐鑫正好带着我们所有的催收人员在芜湖县催款,然后我就抽空去了,到了之后,李继亮父亲去银行取了钱,这时徐鑫也赶过来,李继亮父亲求我们能否少给两千,徐鑫不同意,最后就让了一千元,收了对方3.9万元。

③方康证言:王彬带我、小白、吴翔、恽奎龙、王军、诸先国去催收了。供述内容与恽奎龙、王彬等人相印证。

(3)书证:公安机关接受李继亮提供支付宝流水账印证其每期还款的情况。

(4)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王彬带我、白雪松、方康、恽奎龙、吴翔、王军等去催收的,开了两部车子过去,供述的催收经过与王彬等人基本一致。被告人诸先国在公安机关供述均未提及孙涛参加,在公诉机关以人名列举式提及孙涛,无事实描述。

②恽奎龙供述:王彬带我、王军、方康、小白、吴翔去催收的,其供述与诸先国、王彬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李继亮从公司借了大概有2万块钱,拿到手就1.3万左右。证实了实施催收过程中,王彬等人言语威胁等手段。

8.被害人余申强

(1)被害人余申强陈述:住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645号。2017年3月份因为急用钱,我在侨鸿徐鑫公司借款1.5万,20期还款,实际到手9000元。按时还款七、八期,没有逾期违约情况,之后的一期我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还上,当天晚上徐鑫微信喊我还钱,之后一连几天去我家,还到我爸店里,恐吓他,把店里的酱、醋等调味品的罐:住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某某西,把客人都吓跑了,当时我爸就报警了,报警后还是没处理好,警察走后,我爸妈回家徐鑫公司的人也跟着他们进了我家里,然后把里面的盆栽砸了,其中有几个年轻就在我家赖着,睡在里面不走了。几天后他们又到店里跟着我妈找到了繁阳小区租的房子里,我爸又报警了,报警后警察来了这些人就出了屋子在外面待着,后来有个人说东西丢在房子里了,我爸就把门开了让这些人进了屋子,进去后这些人又不走了,我爸打电话给了我和我哥哥严某某,严桂春给我做了个担保,一个星期内一次性还款三万块钱。几天后,在三山区我哥的店里,给了王军三万块钱现金,王军手写了一个结清证明,并将我之前签协议全部撕碎。

(2)证人证言

①余谋刚证言:证实2017年5月开始因为儿子余申强欠小贷公司钱某某催收,第一次来比较客气,第二次是个把星期之后,来了七八个小青年,开了两辆车,威胁我替儿子还钱,不然对我不客气,给了我一个号码,说是老板王军的,让我和老板协商,我就打电话跟王军求情,希望25000结清,等我房款下来了一次性还清,王军答应了,但是还是让我打了一张三万的欠条。第三次几天后,又来了七八个小青年,恶狠狠地冲进来,听我说房款还没下来,就来火了,把我小吃店里桌上的瓶瓶罐罐的调味料等全部甩到了地上和墙上,我老婆报了警。之后这些小青年又到了我家住的房子不走了,分几个人看着我们,第二天下午我侄儿严桂春夫妻到了我家里,我谈好3万元,最终给了他们3万元。

②王彬证言:2017年3、4月份的时候公司催收只有王军、“小白”、“涛涛”、方康,我先后去找余申强找了好几次,都没见过他人,余申强躲着我们不见,后来一次打砸了他父亲店内的物品,对方报警,派出所来了,也未处理好,在余父房子里赖着不走。第二天,余申强家里人就让余申强的哥哥处理这个事情,他哥哥是三山人,认识王军,最后是王军跟余申强的哥哥谈好的,收多少钱我不记得了,应该是收双倍金额的。

(3)书证:公安机关接警记录,证实2017年5月18日接电话反映金阳花园“严记小吃”发生纠纷,去现场进行了处置。

(4)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我和公司的其他人还在繁昌一个小吃店里面催收过,这家小吃店在繁昌一个十字路口边上,是卖馄饨、饺子一类的东西的。2017年5、6月我前后跟着王彬去了两次。第一次是王彬开车带着我和白雪松和另外一个人去的,是王彬进店与他父亲谈的,我们在外面,没谈出什么结果,我们就回去了。几天以后的一个下午,王彬带我、白雪松、王军、桂春、吴翔、方康开两辆车去的,这次我们全部进店了,王彬还将欠条拿给他父亲看,拿的肯定是双倍欠条。老头子说这钱不是他错的,谁借的找谁要去。供述了其与吴翔打倒店内调料品、对方报警、跟着对方到了家里待到凌晨的事实。事后听讲对方父亲与王彬达成了协议。

②王军供述:这个客户父亲在繁昌开了家“严记小吃”店,卖馄饨、水饺,一开始是王彬带着人去他家催收的,一直要不到钱。后来一次我就在下午接近晚上的时候我跟着王彬、诸先国、桂春、白雪松、方康一起开了两辆车子去了这个店里的。证实实施了言语威胁、打翻店调味料、赖在对方家里不走等手段,最终通过他家一个三山亲戚担保拿到3万元现金,回来后我给了徐鑫了。

③恽奎龙供述:证实王彬、我、桂春、吴翔、白雪松、王军、方康、诸先国参与催收,催收过程及使用手段与其他被告人基本一致。

④诸先国供述:证实王彬、胡昌意、白雪松、吴翔;王军带方康、桂春去催收过。桂春参与了这户的催收。

9.被害人吴某9

(1)被害人吴勇陈述:住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行政村山东自然村,2017年3月左右,我到慧鑫公司向老板徐鑫借款1万元,打了双倍欠条,公司上门走访、拍照后我支付宝到账两笔共计6000元,每期还835元,还款12期。我按期还了一次,第二期超过了一天还的,徐鑫就打电话给我说我逾期了,需要缴纳500元逾期费用,我觉得这是在敲诈:住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行政村山东自然村色看,没办法我第二天就还了500元逾期费和835元,第三期我因为手头紧,对方打电话给我说让我赶紧还钱,不然徐总就要安排人来我家找我算账了,我就把电话关机了,徐鑫就在支付宝上给我留言威胁我,我吓的不敢回家,第二天我父亲就告诉我说我家锁眼被人用胶水堵住了,家里楼道口楼道内被人喷的全是红色油漆,连小区机房上面都是油漆,意思是“吴勇还钱”,第二天,我父亲就联系我,说已经联系了徐鑫公司让我去高校园区派出所去还钱给他们,我去后,对方带头的是一个胖胖的扎辫子的人跟一个瘦瘦的小老板,恶狠狠的逼我承认借了2万,说白纸黑字的,到法院我也跑不掉,最终我父亲帮我还了2.2万现金,对方写了结清证明。

(2)证人证言:

①吴某6证言:证实了因为儿子欠小贷公司欠款,家里门锁被堵,喷涂等,最后被逼近以2.2万结清欠款。

②王彬证言:吴勇,在我们公司贷款1万,住鲁港派出所后面不远的一个小区。单子是徐鑫交给我的,电话联系不上对方,徐鑫把单子给我,上门催收,催收人员有:诸先国、吴翔、小白、恽成龙(我之前说的“阿龙”),在2017年5月去的他家,吴勇不在家,他父亲不让进,还报了警,民警出警让我们走了。徐鑫就说晚上把他家搞了(意思就是晚,住鲁港派出所后面不远的一个小区一般晚上都是十一、二点钟的时候上门堵门跟喷漆,后来我就安排不是桂春就是恽成龙晚上上门喷漆堵锁的。第二天去鲁港派出所处理了债务,还了钱。

(3)相关笔录及书证

①吴勇辨认出公司为其服务的业务员王天宝;胖胖的扎着小辫子的催收人员是王彬;吴显传辨认出实施催收的王彬。

②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鲁港新镇西区18楼801室、15楼2单元501室,楼道及电梯等处有红漆喷涂及胶水堵门的痕迹。

③公安机关接收吴勇提供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其部分还款和资金汇入情况。

(3)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证实王彬带我、孙涛、吴翔、方康、白雪松等人到吴勇家催收,当天晚上,王彬将吴勇的父亲叫出来,让对方抓紧时间将钱还掉,否则要对方不得安稳,用这些话来恐吓对方,我和方康、白雪松将他父亲围起来,摆出架式威胁吴勇的父亲,后来吴勇父亲说他找到吴勇核实清楚后会帮助还钱,希望不要再来闹,这样搞他们在小区周边做不起来人,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大概十天后,王彬通知我和白雪松等人去高校园区派出所,吴勇的父亲还了大概1万多元给王彬。

②白雪松供述对这户没印象了。

10.被害人李大伟

(1)被害人李大伟陈述:住南陵县籍山镇五连村小巷自然村11号,2017年4月份的时候,通过微信“小强”(后来知道叫孙国强),去了慧鑫小贷公司找老板徐鑫贷款1.2万元,上门看房子后回公司,徐鑫让汪杨明月拿合同给我签,讲好12期还,一期一星期,每期1千(本820元,息180元),写了双倍欠条。转了1.:住南陵县籍山镇五连村小巷自然村某某门的人带回,到手7800元,还了5期,其中有违约,被逼交了违约金3200元,后公司小老板上门威胁我母亲拿钱,我母亲三次每次拿了二三千给了他们,对方继续逼债,自己又还了6000元,弟弟又还了7000元才了事,总计还了将近4万。

(2)书证及辨认笔录:

1.公安机关接收李大伟提供的微信截图,证实李大伟2017年4月至5月转账方式还款5期共5000元加3200违约金等情况。

2.公安机关辨认笔录:李大伟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接待业务员孙国强,与其签合同的汪杨明月。

(3)证人证言:

①王彬证言:证实李大伟是零用贷客户,贷款12000元,还款几期后违约了,打电话催收未还,徐鑫就安排我上门催收,也就是“撕单”,向他一次性要双倍的金额。我先后去他家最少有四、五次,和我一起参与催收的有吴翔、“阿龙”、“小白”、孙涛,每次跟谁去的我现在不记得了。前两次到他家只有他妈妈,我先是跟他妈妈说李大伟差我们钱,并把双倍借条拿给他妈妈看,第一次确定她儿子差钱后表示愿意还钱,但要一定时间,我就让她最少先给1万。第二次按照约定的时间去了,李大伟还是不在家,他妈妈只凑了3000元,我们就以赖在他们家不走方式,逼她想办法凑钱,后来找人家借了两千元凑了5000元给我们后就走了。我们第三次来的时候,他妈妈也不在家,我们通了电话要他们再还19000元,约在城东派出所见的面还钱。在派出所见面时李大伟没带钱,协商少还点,还13000元,因为怕家人知道不好,承诺书上少写5000元,跟徐鑫汇报后表示同意。其后李大伟又联系不上,我们再几次催收,还找了李大伟弟弟家,后来他弟弟还7000元结清。

(4)被告人供述

①恽奎龙供述:其与王彬、吴翔、白雪松等人参与催收。

②孙涛供述:供述参与催收人员与恽奎龙基本一致。

③白雪松供述:徐鑫安排两次,王彬带我、吴翔、恽奎龙去催收了。

11.被害人许光涛:

(1)被害人许光涛陈述:住繁昌县峨山镇东岛村徐南组14号。因欠“无忧无虑”小贷公司的钱,通过朋友圈找到“慧鑫”公司老板徐鑫贷款5万,每期还5500元,还六期。打了两张共计10万欠条,现场扣了3万给了无忧公司的人,剩下的钱扣除5000元服务费、1000元上门费和第一期利息550:住繁昌县峨山镇东岛村徐某某某某期,第三期没有还钱。2017年7月12日,徐鑫电话给我,约我在繁昌“水晶之恋”这个茶楼见面谈还钱的事。徐鑫、方康带了几个不认识的小青年,对方嘴里骂骂咧咧,看着很凶狠的样子逼我还钱,还联系了我的老丈人。我老丈人被迫同意拿他在繁昌县华阳小区的房子抵押,签订了贷款金额为10万的贷款合同,他们拿走了7万扣了首期利息5000元,到手2.5万元。一共是6期,一月一期,每期还5000元。因为之后我多次逾期,到了12月份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后,徐鑫他们直接到了我家里来了,还把我老丈人赶走,要我还本金加上逾期费一共15万元。被逼无奈通过协商最终同意以12万了结,在派出所先给了徐鑫10万,剩下的2万元几天后给的,他们将过户协议还给了我们。

(2)证人证言

①王某7证言:许光涛是我姐夫,2017年7月拿我父亲房子做抵押,在徐鑫公司贷款10万元。12月份因为没有还钱徐鑫公司的小青年就上门了催收,来了四五次,前两次比较客气,后面说话态度都特别狠,说要把我家房子收了,对方要14万,我们凑了10万,那个带头的叫张兴的人特别嚣张,直接带人进了我家,说房子归他们了,要我们出去。把我姐姐的女儿吓得直哭,报了警,因为是债务纠纷,派出所调解也没有结果。之后一直协商,达成协议还11.7万。先用POS机刷了9.7万,转了1万给“某春林”(支付宝名字叫“春子不在家”),打了一张1万元欠条,分三次转到张兴支付宝。

②王某10证言:女婿许光涛2018年7月拿我房子抵押,贷款10万元。因许光涛到期未还,徐鑫小贷公司要收他们的房子。2018年12月18日,他从常州回来处理,与对方叫张兴的谈,对方说许违约,要还15万,后谈到14万。只借到10万还给他们不同意,要将我家人赶出去,派出所也无法处理,后经长时间讨价还价,最终我小女儿通过POS机刷了不是10万就是10.7万,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还清。

③方康证言:证实2017年7月,其与徐鑫、赵春林一道至繁昌一个茶楼向许光涛催收,徐鑫打了他耳光。证实了催收过程中对方报警在派出所处理的事实、为让对方还款徐鑫让赵春林、俞源源至常州接许岳父的事实。

(3)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证实2017年12月21日王某7尾号9878银行卡,“消费”支出9.7万;支付宝支出1万;2017年12月24日向张兴转账共计1万。

②公安机关手机转账截图:证实许光涛7月10日至12月16日向慧鑫转账3.3万元。

③公安出警登记表:证实2017年7月12日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报警称水晶之恋601房间有人不让他离开,出警后发现是债务纠纷,让他们以法律手段解决。

9月6日接警在金域万豪门口有人打架,出警后,报警

人许光涛称被三人殴打。派出所作行政案件调查处理。

④辨认笔录:王礼军辨认出上门做催收的张兴、徐鑫;

王静辨认出上门做催收的张兴、徐鑫。

(4)被告人供述:

①赵春林供述:许光涛欠公司钱,有次在繁昌一个茶楼谈的,徐鑫动手打了他。第一次我去许光涛家是将许光涛的老丈人从常州接回来后,徐鑫跟许光涛以及许光涛的老丈人谈还款,详细情况我不很清楚,我只知道许光涛用他老丈人在繁昌的一套房子做抵押,又贷款了10万元,将之前欠公司的钱的债还掉了。第二次是许光涛又逾期,张兴、王彬带着我还有几个人到繁昌县许光涛老丈人家的房子里(就是第一次抵押贷款的房子)要钱,当时许光涛老丈人和许光涛妻姐在家,我们就逼她们要么还钱,要么将许光涛交出来,对方最终答应替许光涛还钱,其中1万元,是他老婆的姐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的。证实其与张兴、方康、王彬等人参与。

②张兴供述:许光涛是徐鑫自己带人去催收的,我去过一次,是赵春林让我陪他去的,将许光涛约到一茶楼上谈,后向徐鑫汇报,许从其妹妹卡上刷了1万元,过两天将剩余的钱还了。证实赵春林参与并从常州将许岳父接回。

③俞源源供述:他、徐鑫、赵春林参与了催收,他受徐鑫指示,带着许光涛去常州接他岳父。当天晚上与许光涛睡在一起,也是为了看住他,防止他逃跑,第二天回繁昌,由其他人谈了还款的事。

④徐鑫供述:证实许光涛两次借款,第一次借款5万,实际到手4.05万,第二次借款为让他岳父房产担保,安排了赵春林、俞源源至常州接人,之后许光涛以岳父房产担保又贷10万,扣除前次欠款5万和服务费、上门费等,实际到手3.9万,最后还款10万。证实其安排王彬催收的事实、催收过程中对方有报警。

12.被害人张露:

(1)被害人张露陈述:住镜湖区长江路赛纳丽城,2016年下半年自己在多家小贷公司借款,一般贷款2万,实际到手就7200元。因为借到钱后无法及时还款,被业务员带着借了很多家的小贷公司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不断增加的自己的债务负担。才子网在小贷公司内部平台公布了欠款及身份信息后,侨鸿的慧鑫公司知晓了向其他公司借款的事情,派了一个胖子:住镜湖区长江路赛纳丽城收、威胁。那个胖子还打了我四五个耳光,还让我看了他们讨债用电棍打人的视频。将我带到徐鑫的车子上,在车子上徐鑫威胁我要把我送到酒吧接客来还债,还说因为我在其他家里借了钱现在违约了,现在我借的15000元要涨到3万元了,实际上我当时借到手只有9500元左右,每期还款1250元,还差四五期就还完了,他让我先回去限制我三天之内还钱。之后我就电话关机躲到朋友家去了。我父母也联系不上我,以为失踪还报了警。之后我了解到慧鑫公司派人多次到我家里找我父母要钱,还在我父母家里拍了一些视频通过微信发给我。最终被约至公司,我的父母看我被他们控制住只有乖乖的还钱了,当天我跟我妈妈将从银行里取的2万元外加随身带的几千元一并给了他们,还以我父亲名义打了一张5000元的条子,3.2万结清。第二天,我爸爸又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几万元,自己到了慧鑫公司和才子网把两家的账都还了。

(2)证人证言

①张某3证言证实为张露在慧鑫公司贷款,被逼迫还款的情况,与张露的陈述相互印证。

②王彬证言:张露是一个二十几岁女孩,老家是无为下面乡镇的,父母开早餐店的。参与的催收的人员有:我、王军、诸先国、恽成龙、“小白”、吴翔,怎么分组的我不记得了,之后我们在厂门口没等到人,在她芜湖家中也没有找到人,当天晚上我们就去了无为她老家,她父母在无为下面一个乡镇上开早餐店,去她父母店里,威胁,逼迫写了承诺书。后来,其他公司将张逮到,与其他公司联手,逼迫其还钱,其父双倍还清。

③方康证言:王彬带吴翔、诸先国、恽奎龙、王军、白雪松、他等张露借款进行过催收,与王彬的供述一致。

(3)书证:公安机关从张露处提取的借款还款合同等,证实张露借款情况。

(4)被告人供述:

①王军供述:张露违约找不到人,因为我认识她家,是王彬带了我、诸先国、“小白”、吴翔(外号“阿翔”)等六七个人开了两部车去找的她。先到的她家(市开发区银湖路向方特一期方向的一个小区内),没人又去了她上班的厂门口,依然没找到人。于是我们根据她借款时提供的老家父母在无为姚沟的一个街道上做早点生意的地址,找了他父母,王彬拿出张露借款的合同和欠条,要他们还款,她父亲说必须要等张露才能解决,王彬就威胁她父母说钱肯定是张露借的,现在我们找不到人,不还钱后果就自负。张露父亲一直坚持要看到人再解决问题。王彬提出双方一起找。我们回来后几天的一个下午,徐鑫让我们不要走,当时张兴应该被公司开除了,之后我看到张露到我们公司来了,她跟他父母就都坐在公司大厅的沙发上,我们其他人都在旁边坐着,徐鑫就跟他父母谈,张露后来一直在那哭,徐鑫开始说话语气还好,后来看对方讲这讲那的,意思就是不想还那么多钱,他就有点不高兴了,说话语气就和之前不一样了。谈到最后,张露父亲表态了说愿意付一部分钱,剩下的钱第二天再还,他们去银行取了钱,大概七八千现金给徐鑫,还写了承诺书,第二天他的父母好像就把剩下的钱都还了。

②白雪松供述:2017年5、6份,张露违约,王彬带我、诸先国、吴翔、恽奎龙等人去无为催收,我们是第二天早上去的她家早点店,王彬跟张露的父亲谈还钱的事情的,之后我们几个就在边上坐着,给王彬撑撑面子,吓唬吓唬对方,逼对方还钱,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我们回来后,过了几天,王彬跟我讲,徐鑫安排我们到芜湖市希尔顿的写字楼才子网办公室去逮张露,王彬带着我、诸先国等在办公室逮的她,徐鑫来了后他自己和张露谈的,我们几个人就站在边上看着,后来徐鑫让张露走掉了,我们也就离开了。

③徐鑫供述:证实张露借款违约后,其让王彬上门催收,带到公司后,张露哭求不要告知父母,拍了视频。之后找不到人,被才子网找到后,得知她被打了。张露又联系不上后,让王彬找了她父母诱使她出面,最终张露父母还了欠款。

④诸先国供述:王彬带我、方康、白雪松、吴翔、恽奎龙、王军开二部车找张露,并去了他老家催收,后来徐鑫将张露找到公司,再后来他父亲也到公司来了,为他女儿还了钱,最少按其借款的两倍还公司钱的。

⑤恽奎龙供述:王彬带王军、我、方康、吴翔、诸先国、白雪松找张露进行过催收。

13.被害人门胜利

(1)证人证言:

①门春山证言当时我家还住在三山区碧桂园翠堤春晓472幢1单元303室,2017年5月中旬,我在上班,妻子跟我说家里来了几个社会小青年,说儿子门胜利向他们公司借款5万,不还钱就要把儿子废掉,赖在家中不走。向儿子证实确有借款,但借了2.5万元,到手只有1.6万左右。后来我跟妻子四处借款,约三四天后,我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让我去侨鸿写字楼慧鑫公司还款,对方接待的是个胖胖的扎个小辫子,操北方口音的男子接待我的,逼我还款,七天期限,最终向亲戚借的款,在家中向他们还的。

②王彬证言:证实门胜利家住三山区碧桂园,本人没有见到过,在公司贷款2.5万元。违约后,徐鑫让我上门撕单。因为电话联系不上,我是带着诸先国、小白、还有一个不是胡昌意就是桂春一起上门的。证实了催收人员向门胜利父母催收的事实及经过,最终还款5万。

(2)辨认笔录:门春生辨认出打他电话向其催收,在公司接待的人员为王彬。

(3)被告人白雪松供述:王彬带他、诸先国、吴翔等催收,桂春有没有参加忘记了。

14.被害人陈炜

(1)被害人陈炜陈述:现住芜湖市鸠江区金都檀宫某某某某某某。2017年5月份通过雷刚在慧鑫公司贷款1万元,打的2万借条,实际到手6000元。会计竺妍妍叫我在合同上签的字,7天一期,一共12期。称每期必须要在17点之前还款,签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王军开车带着我一起到我姐姐家认的门,钱到账后我将房产证交给了徐鑫。第二期还款银行卡延期到账几分钟超过17点了,徐鑫逼着我交了逾期费835元,这一期我一共还了1670元。还到第五期没钱还了,慧鑫公司打电话给我催款,我吓得不敢接电话也不敢回家,一直躲在网吧和宾馆将近一个月。某天下午约3点被雷刚等慧鑫公司的人在网吧里面找到了,被带到车上打我耳光还骂我,威胁我还钱,之后又被带到步行街的一家KTV包厢里面继续对我拳打脚踢的,还逼我打电话找别人借钱还款,我看到他们手里还带了凶器,一直到晚上7点多,被逼打电话给我父亲还款,才被他们从KTV带至我姐姐陈某某1家。到我姐姐家后,他们继续威胁我还款,我姐姐和我姐夫吓坏了,报了警。经过调解我父亲同意第二天从六安回来还钱,我又从派出所被他们带至步行街的一家宾馆去了,我姐夫不放心跟我一起,我们被看守了一晚上不让走,直到第二天上午九、十点钟的时候,我父亲赶到了城东新区派出所大门口,我姐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0元给对方结清,另外还被他们索要了2240元的住宾馆、吃喝开支费用。

(2)证人证言

①陈海燕证言:其为陈炜姐姐,据陈炜称向小贷公司借款1万,实际到手6000元。证实了2017年7月开始遭人上门催收,有王军、吴翔等四五个面相凶恶的小老板,家里单元楼还被喷了漆,大门被牙签堵过,玻璃也被气枪样的东西打碎。证实了催收过程中报警情况、陈炜和其丈夫王辉被对对方在宾馆看守情况。最终通过其父亲出面,还款22240元(其中2240元是对方索要的辛苦费)他们才把陈炜放了。

②王彬证言:证实吴翔带队催收,徐鑫让我过去看看,对陈炜有殴打行为。

③方康证言:吴翔等人参与催收,催收过程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一致。

(3)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接警情况登记表:陈海燕于2017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济纠纷,对方几个人来家里闹事。

②公安机关接受陈炜提供微信、网银等手机截图,证实前期还款共计4175元,2017年7月9日支付宝转吴翔2万。

③公安机关接收陈炜提供的手机拍摄的照片十张,证实家里被喷漆、堵锁眼的情况。

④辨认笔录:陈炜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催收人员王军。

(4)被告人供述:

①王军供述:证实陈炜是六安人,在公司贷款1万元,逾期后,徐鑫先让吴翔去催收,陈炜在网吧被找到后带到镜湖旁边一个咖啡馆的包厢内,后来徐鑫就安排王彬带着我和“阿龙”(汪杨明月的老公)、“小春子”一起过去看看,怕吴翔他们瞎搞(指动手打人),然后我们就开车过去了,进了他们在咖啡馆的包厢,陈炜坐在沙发上,吴翔他们几个小青年(吴翔带的三、四个小青年我不认识,除此之外雷刚也在)就围着陈炜,吓唬他骂他,逼他还2万,吴翔他们几个还打了陈炜耳光,一直搞到晚上还去了他姐姐家,拿着房屋租赁合同吓唬、威胁陈炜跟他姐姐,要是不还钱,就把房子租出去,对方报了警,在派出所协商让陈炜父亲从六安回来处理债务。之后陈炜及其姐夫就被带到了“新天地”大酒店,我跟王彬等人就回宿舍睡觉去了,直到了第二天早上陈炜父亲赶到城东新区派出所还了2万多结清,我也去了派出所。

②雷刚供述:公司安排我、汪东源、时佩龙在网吧将陈炜找到,吴翔打了他,后王军、王彬也来了,将陈炜带到其姐家逼债,最后其父代其还了2万,之前有喷漆等行为。

15.被害人张荣亮

(1)被害人张荣亮陈述:2017年5月份在慧鑫公司通过叫“小强”的业务员,借款12000元,打的双倍借条,实际到手7500元,每期还1000元,12期还完。过了一星期左右,慧鑫公司有一个女业务员电话通知我借的钱快到期了,我才知道一个星期为一期,还了2期,慧鑫公司说因为我逾期,保证金没有了。因为没钱还,我就外出打工,之后接到母亲电话说家里慧鑫公司来了三四个小老板,个个雕龙画凤、凶神恶煞,逼我父母帮我还钱,我父母前后两次还了3000元。因为担心家里被他们反复侵扰,凑了1万元上门还钱,对方不答应说我逾期至少还要还2万,谈的时候,对方老板操南京口音,身后站着七八个纹身的小老板,就跟黑社会一样,感到害怕,最终向别人借款凑了2万结清。

(2)证人证言:

①杨金凤证言:2017年6月因二儿子张荣亮欠了小贷公司钱,遭对方公司三次上门催收,前后共计还了3000元给他们,其中第二次催收时还款1000元,还是环卫工人的丈夫从刚发的工资里拿出来的钱。

②王彬证言:张荣亮父亲是环卫工人,租住在芜湖,老家在南陵奎湖。单子是徐鑫交给我的,我电话联系不到人,上门催收的,先去的奎湖,没有找到人,又去他在芜湖的租的房子,我们先后去他芜湖的房子去了四次,找他父母和他哥哥前后共要了3000元,知道他家里条件比较苦,父母都是环卫工人,房间都是易拉罐跟纸盒。上门催收的有诸先国、王军、胡昌意(王军跟胡昌意我不能确定),最后是张荣亮本人联系的我,带了1万元到公司来还款,我说不够,要还2万,还威胁他:剩下的钱,给你几天时间想办法凑过来,不送来的话,你试试瞧!之后到了约定的期限还钱时,张荣亮联系不上了,我们又上门到他家要钱,张荣亮还是不在家,我们还是找他父母要钱,要他父母帮忙还钱,不还钱我们就赖在他家不走,他父母没有钱,没有办法就让张荣亮的哥哥想办法还钱,最后是张荣亮的哥哥出面给了两千块钱,好像是转账给我的,然后我们才离开的,之后就没去他家要过了。

(3)书证、辨认笔录:

①张荣亮部分还款微信截图,证实2017年5月、6月还款两期,共2000元。

②辨认笔录:张荣亮辨认接待业务员孙国强;与其签订合同的二名女业务员汪杨明月和竺妍妍;协商还款时对方操南京口音的小老板张兴;陪其上门的孙涛。

(5)被告人供述:

①诸先国供述:张荣亮大概就借了1万块钱左右,王彬带着我和小白、胡昌意去他家找他父母催收过,他们好像是环卫工,我们呆在他们家不走,最后要了2000元。

②杨沛供述:王彬带我诸先国、胡昌意催收过。

③白雪松供述:徐鑫安排王彬带我和胡昌意催收过。

④胡昌意庭审供述其参与一次催收,张荣亮父亲还了1000元。

16.被害人汪亚静

(1)被害人汪亚静陈述:2017年6月1日,在慧鑫公司贷款,汪杨明月接待,经徐鑫同意贷款2.5万元,汪杨明月和三个女业务员同我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对我存有隐瞒欺骗,方康开车去我家外访,银行卡收到2.5万元,取9000元让方带回,后还另给方康700元外访费,到手1.53万元,分12期进行还,每期2085元。第二期逾期,徐鑫打电话催款,威胁我不还钱要找我家里人,被迫还了4000元;第七期逾期,被要求还1.1万,到第9期又逾期没还。2017年8月5日晚上20点30分的时候我一个人到了慧鑫公司协商以3万元一次性结清,徐鑫和另外一个好像叫张兴在办公室,他们表示不同意,要还10万,张兴还打了我两耳光,将我踢倒向徐鑫下跪,对我拳打脚踢,最后给了我三天期限,8月8日我和父亲一起到了慧鑫公司,徐鑫让我们三天内凑5万块钱,最终我们凑了4.8万,我母亲50多岁的人了,还给徐鑫磕了一个头,徐鑫说我父母亲来了还4.8万就算结清了。

(2)证人证言

①汪金秀证言:2017年夏天得知其子汪亚静因借了小贷公司钱遭逼债后,一同到了慧鑫公司协商。公司老板上半身体都有纹身,两边头发都剃光,只留中间一撮头发,边上有许多混世小青年,各人身上都是雕龙画凤的,老板说汪亚静欠5万,今天必须还,不然每天要算我几千元违约金,如果不还就会让小老板将汪亚静打残,我求老板宽限几天,老板给了三天时间,回家后我老婆得知情况都被吓哭,后来我们分头找亲戚朋友借钱,第二天我们借了5万元去了公司,我老婆向老板求情,说只借到4.8万,但老板不答应,我老婆下跪求情,才答应。老板收好钱后,将汪亚静在公司写的借条、房产证、钥匙等给了我们。

②方康证言:去他家外访,证实被公司催收过

(3)书证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汪亚静手中接收的网银手机截图和银行明细账,结合被害人陈述,证实汪亚静贷款及返还金额以及还款情况。

(4)被告人徐鑫供述:汪亚静是搞工程的,贷款后逾期收了违约金,证实了汪亚静逾期后向其催讨,最后是汪亚静与父亲一道来公司还的钱。

17.被害人陈连波:

(1)被害人陈连波陈述: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三期7幢1单元1701室。2017年6月在慧鑫公司贷款,由孙国强接待介绍、徐鑫面审,与竺妍妍、汪杨明月办理的合同签订。贷款1.5万,打了双份欠条。方康、李慧娟上门拍照后,收到1.5万,给了3700元给他们带走,实际到手9300元,还了4期,每期1250元,12期还完。第五期没钱还,慧鑫公司人员上门催收。先微信恐吓,看我怀孕,让我配合他们,被带至其他公司贷款1万元(到手6800元),还了慧鑫公司6000元,之后大概五六百还了几次共约2000元左右。还从我丈夫处拿钱还了他们9000元。后来徐鑫说我违约,要我还4.5万,我没钱还,心理害怕,不敢在家里呆。之后被张兴等人多次逼债,其中有次是与他们见面,被他们喊到车里,张兴坐在驾驶室,孙涛坐在副驾驶,张兴恶狠狠的说:你今天没有钱还,你找你丈夫来,带我们写一个还款承诺书就行了,我被迫打电话给我丈夫史某2。后来我丈夫联系他大姐,借了2.8万给了张兴,剩余的承诺两天后还1.7万,但因迟还了一天,又被公司要求多交了5000元,共2.2万。

(2)证人证言

①史玉宝证言:其为陈连波丈夫,证实陈连波向慧鑫小贷公司借款1.5万,到手约9000元,还把结婚证、户口本、还有购房的协议都给了公司作为贷款的抵押。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与父母在家里,遭王军等人上门催收,称陈连波欠他们高利贷的钱,如果我不还钱,就要把我家里打烂。没几天,王军带了两个小老板,从外面把陈连波带回我家,威逼我们还1.3万,无奈我母亲凑了1.3万元还给他们。几天后,张兴、徐鑫还带着两个小老板,讲陈连波找他们借了钱,威逼我写了还款2万的承诺书,第二天,我在弋江区南瑞菜市场把2万块钱给了张兴。之后张兴又先后两次又来到我家里催债,因为我们也害怕,就又还了两次两万元,一共就是四万,一次是在弋江区南瑞广场的咖啡馆,还有一次是在弋江嘉园小区的广场。大概又过了几天,张兴又带着人上了我家的门,找陈连波要钱,要我们偿还3万,凑齐后,在弋江嘉园小区广场我将3万块钱给了张兴,之后他把陈连波抵押的户口本、购房协议、结婚证给了我,还有就是借款的合同,陈连波借了他们15000元,而我们却还了10.3万元,还不包括陈连波她自己还的。陈述对方人员看着就像混黑社会的,要债时恐吓他们要把怀孕的陈连波带走,被迫还了这么多钱。

(3)辨认笔录:史玉宝辨认出催收的王军、徐鑫。

(4)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证实其与张兴、赵春林等人一道参与催收两次,第二次催收时陈连波夫妻还了2.8万,剩下1.7万是张兴让陈连波丈夫写的还款承诺书。

②赵春林供述:参与两起催收,其中有次还了3万左右。

③张兴供述:陈连波是李慧娟客户,在公司借了1.5万元,之前还了多少不知情,违约后徐鑫安排我们上门催收。第一次我拿着陈连波的借条、租赁合同,开着车子带着孙涛、赵春林、赵全进一起去了陈连波家住弋江嘉园的小区,将她喊至小区附近一个超市,告诉她违约了,现在就得还钱!她保证过几天还款。过了两天,我带着孙涛、赵春林、赵全进一起将车子开到南瑞附近,我联系了陈连波要她来还钱,不还就要去她家。还让她将丈夫喊来担保,最后他丈夫担保还了28000元,这个我记得很清楚,之后我们就没有找过她了。

18.被害人倪秀慧

(1)被害人倪秀慧陈述:住芜湖县花桥镇城东行政村燕窝自然村13号。2017年6月,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找到慧鑫公司,由王礼成接待,贷款1万元,每期还835元,在下午17点之前归还,哪怕晚一分钟都算逾期了,扣除保证金等,实际到手5200元。我当时就不想贷了,旁边女会计竺妍妍劝我说他们公司都是正规公司,不会故意搞什么逾期这些:住芜湖县花桥镇城东行政村燕窝自然村某某三期即2017年7月17日,我在微信上跟徐鑫商量迟还几天,没回我,7月19日徐鑫就向我索要1000元逾期费,我只好通过支付宝还了1835元。8月7日的时候,因为钱不够只还了635元,徐鑫让我去他公司见面谈,我怕被控制没敢去。2017年8月22日公司一个叫张兴的带了好几个小青年来我家里了催收,向我要5000元逾期费,无奈支付宝转账给了他。8月26日,又被逼还了5000元现金,还另给了300元香烟费。8月27日张兴又带小青年到我家里来,要我还3万,威胁我不还钱就把我废掉,最终通过协商一次性还了1万元结清。

(2)证人方康证言:证实外访后,与张兴在芜湖县碰头,看到张兴带孙涛、赵春林对倪秀慧进行催收。

(3)书证、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从倪秀慧手中接收的还款转账截图,证实倪秀慧手机转账共计20475元。

②倪秀慧对公司老板徐鑫,上门催收人员张兴的辨认。

(4)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倪秀慧是“零用贷”的客户,贷款1万,还了几期后逾期。2017年8、9月的一天中午张兴开着公司的车,带着我和赵春林到了芜湖县湾沚镇的一个“有意思”茶馆后,张兴就打电话给倪秀慧,并在电话中威胁倪秀慧过来见面谈,如果不过来,我们就会去他家里催款,到时候会搞的他难看,等了有一、两个小时,倪秀慧才过来了,张兴当时就威胁他说,你在公司的贷款已经出现了逾期,你要想办法搞钱来还,不然我们会去你家里找你要钱,到时候就搞的难看了,我跟赵春林当时站在旁边“壮势”,具体是张兴谈的,谈好后方康也来了。最后倪秀慧还了钱给张兴,但是具体的数字我就不知道了,反正我知道没有结清,因为走的时候,我们几个人是一起出门的,张兴跟客户说剩余的钱过几天找他一次性结清。

②张兴供述:证实与孙涛、赵春林三人去的芜湖县城的一家“有意思”,我电话联系了倪秀慧,我要他来找我们,把还钱的事情谈谈,并且威胁他要是不来我们就去他家。等了至少半个小时以上。倪秀慧到了后我就跟他说,他已经违约了,现在必须还钱,找他要1.5万,当天就通过支付宝转了5000元钱给我,还跟也来芜湖上门的方康碰了面。几天后打电话找倪秀慧要钱打不通,找到他家,通过他父母跟他通了电话,找他要钱,对方在政府上班,怕我们去他家和他单位闹,跟我承诺先借点钱给我,通过支付宝转了5000元给我。又过了几天,我再次联系倪秀慧,找他要钱,在他家楼下最后给了我1万元结清结束。

③赵春林供述:张兴带他与孙涛去催收三次。与张兴等人供述基本一致。

19.被害人赵尔龙

(1)被害人赵尔龙陈述:2017年6月,在芜湖市侨鸿

慧鑫小额公司通过叫小强的经理接待,经徐鑫同意贷款4.5万元,面审和签合同后,还到我家拍了照,实际收到3万多一点。每期还款3千多元,12期还款。第四期没有按期还款,让我去了他们公司,威胁我还款,加保证金等要还1.5万,说我如果报警,让我一家不得安生,后讨价还价,降到1万。我前妻被迫将自己的金项链拿出来抵债。第五期大概7月底,我还是没钱还,徐鑫打电话威胁我,让我等着,大概13点半,我回家看到徐鑫带了四个小老板坐在我家沙发上,个个光着膀子,身上雕龙画凤的,抽着香烟,腿就架在我家茶几上,讲我逾期了,每天要罚款1万,今天必须交出4.5万,少一分都不行,安排人员在我家轮班看守,我前妻报了警,警察做了一些调解就走了。这帮人继续呆在我家,逼我还钱,在我家还将我母亲吃饭的碗摔在地上,把我父母吓得要命。晚上23点左右他们不走,自己轮流休息,不让我睡觉,我母亲眼睛又不好,我父亲又是胃癌晚期,被他们闹得也是一夜没睡。第二天早上大概八九点,又来了四个人换班,领头的是胖胖的扎辫子小青年。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兄弟赵尔付、姐姐赵某某1、前妻和儿子共计凑了4.5万现金给他们,扎辫子的胖胖的小老板收了钱后写了一个结清证明。

(2)证人证言:

①赵尔付证言:证实其哥哥赵尔龙在小贷公司贷款,后遭小贷公司人员入侵住宅上门催收,家里父亲癌症晚期,这帮人闹了一夜,最后家里人被迫凑钱还了4.5万元。

②赵尔兰证言:2017年夏天一天我去水岸星城看我父母,一进家门看见来了许多社会上的小青年,个个看起来凶狠,得知赵尔龙欠小贷公司贷款,遭上门催债,已在家中呆了一整天,不还5万元不离开,和家人商量凑了4.5万还给了这些人。

③方康证言证实王军、王彬、张兴、杨沛、孙涛参与了催收,自己酒喝多了和张兴争吵。

④胡昌意证言:证实本起其与涛涛未参与,当天去客户家里闹事的有方康、王彬、王军、张兴、孙涛、吴翔、杨沛

包括徐鑫自己也去了。据说方康晚上在外面喝酒唱歌的时候被王彬喊过去加班催收,搞得不愉快。

⑤王彬证言:是张兴去催收的,我后来去的,王军、张兴先去的,方康后来去了发火,踹了凳子。

(3)书证、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7年7月24日芜湖市公安局城东新区派出所接赵尔龙电话报警,出警后发现系赵尔龙与孙涛债务纠纷,民警予以调解,并告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②辨认笔录,赵尔付辨认出操南京口音上门催收的人是张兴;赵尔龙辨认出催收人员孙涛、张兴以及扎辫子胖胖的小老板王彬;帮助签订合同的女会计为竺妍妍;以及接待经理孙国强。

(4)被告人供述

①俞源源供述:2017年7、8月一天晚上不是王军就是王彬、张兴在群里喊,让催收人员去芜湖水岸星城赵尔龙家,应该是晚上十点多了,我打电话给方康,问他去了没有,方康说酒喝多了,马上就去,后方康开车带我到赵尔龙家,当时王军、王彬、孙涛、杨沛等已在他家了。方康酒喝多了,这么晚王彬还打电话给他,他心中就有气,到了赵尔龙家就开始发脾气,还指着赵尔龙的鼻子骂,骂完之后又与王彬争吵起来,拿着客户家的板凳往地上砸,反正闹的动静挺大的,之后,王军就让我先带着方康先回去了。

②张兴供述:徐鑫叫我跟他一起去赵尔龙家催收,之前王彬已经带着他们组的赵全进、赵春林、孙涛和杨沛先去了赵尔龙家,我和徐鑫大概四点多到的。徐鑫去是因为王彬跟他说有他的熟人,这个单子就收个本金算了。徐鑫听了就生气,王彬自己还能做主了。徐鑫到了他家后发现伟星那个徐峰公司有几个催收人在,赵尔龙的儿子跟徐鑫谈的,徐鑫要求还本金,赵尔龙儿子不同意,借了4.5万元,到手没这么多,只还到手的钱。徐鑫不同意,走前甩了话给我们:“今天这个钱,你们要是要不回来,你们也不要回来了,把人给我看住了。”他的意思就是让我们看着人,把钱筹好还给我们,什么时候还,我们什么时候就撤。徐鑫走了后,方康就叫我去唱歌,我就找了个借口走了,到KTV后接到徐鑫信息返回客户家。一个小时后方康开车赶到,觉得王彬跟徐鑫打小报告不高兴,还摔了板凳。我把他拉走了带回宿舍,我晚上也没回去了。第二天早上我们组的俞源源、孙涛去换班的,中午公司人都回来了,应该是赵尔龙把钱还了。

③王军供述:我、孙涛、阿龙、张兴四五人去催收了,方康也在酒喝多了发生了争吵。

④孙涛供述:王军让我和杨沛去的,王彬、张兴已在他家,方康也在,要了4.5万。证实参与催收人的人徐鑫、王彬、张兴、杨沛、俞源源等人。

⑤徐鑫供述:他让王彬、张兴按协议要求客户还款。

20.被害人叶某

(1)被害人叶常青陈述:2017年6月为还其他公司欠款,向慧鑫公司徐鑫借3万元,22天一期,一期还6000元,王军上门拍照,后3万元打入卡中,取出8000元给了王军。还了3期计1.8万元,第四期逾期,被慧鑫公司叫去将手机没收,关入一房间,中午没给饭吃,也没给水喝,直到晚上五点多,他们说给我父亲打电话,让他来公司还钱,父亲来后,他们要我父亲再还包括逾期费4.2万,最后还多少钱,我不清楚了。

(2)证人证言:

①叶某4证言:2017年7、8月的一天下午,我接到儿子的电话,说自己在慧鑫公司借了钱还不上,这个公司要收逾期费等,我又气又害怕,连忙带着家里的2万元钱赶过去,到慧鑫公司,看到儿子在公司一办公室拐角处发抖,他边上站着一群小青年,身上都是纹身,凶神恶煞,我看了都害怕,何况我儿子了,我儿子还和我说中午他们都没给他饭吃,我又心痛又害怕,这时几个人过来和我说儿子借公司3万元,现在逾期了,要收逾期费,要我们还5万多元,后来我说好话,讨价还价,他们同意我还4.7万元,我拿出带的2万元,再从朋友那里借了2.7万,将钱还给几个小贷公司,才将儿子带回去。

②王彬证言:这个事情是我处理的,这个小孩在我们公司借了3万元空放贷,之后就违约了,有一天(就是万春打架那一天)徐鑫跟我说叶常青被伟星那边公司扣了,让我去那边,人估计是带不回来了,让我就在那边处理了。我带胡昌意去找的叶常青,去了后那个小孩的父亲来了,后面还带了一帮人,这些人来了后,伟星那几个公司的人看了还“哥啊哥”的叫着,估计也是在芜湖混得不错的人。叶常青的父亲来了之后就打了他儿子,那些公司的人还说让他出去打,不要在公司里面打。后来他父亲带着人就挨个在伟星的楼道里解决了他儿子的债务,基本上都还了本金,我向徐鑫也汇报,他同意了,最后好像还了23000元。

(3)书证:

公安机关接收叶常青提供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7年7月11日,叶常青还款6千元。

(4)被告人供述:

①徐鑫供述:这个客户是无为人,富二代,在无为县和芜湖市圣地亚哥都有房子,他父亲是开加油站的。在我们公司贷的款是空放贷,贷款3万元,还了几期后就违约了。交给王彬催收的。父亲来的时候还带了芜湖本市几个混世的人,都是芜湖本市的老混子,四十多岁,混的都蛮好的,他们来了后,王彬跟他们谈的,多少钱不记得了。

②胡昌意庭审供述叶常青是在伟星公司借款,才去找的他,叶父来了后,还他们家2.4万,也还了别家公司欠款。

21.被害人黄文明:

(1)被害人黄文明陈述:住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白马行政村浅湾小区B12幢2单元1103。2017年7月通过小广告找到了慧鑫公司借钱,接待业务员李慧娟,经过老板徐鑫同意贷款15000元,实际到手9000元,1250元一期,共12期。前两期都是在当天下午5点前微信转账还给李慧娟的,第三期8月14日没有按期还,当天下午5点后对方就有:住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白马行政村浅湾小区某某某某1103不还钱就要来我家,而且肯定能让我还钱。大概四五天左右,张兴带了两个小老板到我家,要我一次性还5万,我苦苦哀求,张兴同意我还3.6万。我现场手机支付宝转账给张兴1.8万,余下的钱我让张兴明天来拿现金,张兴表示明天来要加收6000元,我无奈答应,第二天还给张兴2万多结清。

(2)被告人供述:

①赵春林供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张兴带着我开车去了他家那边后,张兴打电话给黄文明,威胁他如果不出来,我们就会上门到他家要债,到时候搞的难看。黄文明非常老实,应该很怕我们去他家,就从家出来跟我们见面了。张兴让我下车,他们在车子上谈,我就没有听到他们具体是怎么谈的,反正最后是谈好了。回公司后张兴跟徐鑫汇报说已经还了一部分钱,剩下的过一个月再还。一个月之后,徐鑫催问张兴,张兴一直拖。徐鑫自己联系了黄文明,得知钱早就给了张兴,非常生气,骂了张兴,批评我,说我跟张兴一起出去要债,连客户还了多少钱都不知道。

②张兴供述:带赵春林、俞源源去催收的,通过电话把他叫出来在车边上谈的,要求对方还5万,黄文明求情后同意还3.8万元,当天转了1.8万元,几天后把剩下的给了我现金,这件事徐鑫骂了我,因为没按他的要求收5万。

③俞源源供述:张兴带我、孙涛去过一次,家里没人我们就走了。

22.被害人杨才喜:

(1)被害人杨才喜陈述:住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浅湾小区四期一单元202室,2017年7月向慧鑫公司贷款1.5万元,每期22天,每次还款还3000元利息。实际到手不是10500元就是11500元。第四期逾期,对方打电话让我交违约金,一直在外躲着,直到过年后的第三天打给母亲,得知公司的人到他家索债,楼道还被喷过漆,最后家人以15000元:住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浅湾小区某某某某某某="margin:0.5pt 0cm; 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

(2)证人证言:

①伍大保证言:其为杨才喜母亲,证实2017年10月一天,家里突然来了两个人(后来知道其中一个叫王彬),这两人二、三十岁,气势汹汹,讲我儿子杨才喜在他们公司借了3万钱,已将房子抵押,逼我们还债,我答应一星期还钱后他们才走。后通过儿子朋友马某某1了解到杨才喜实际借款1.5万。一周后,他们又来了三个人,我报了警,他们拿出两张借条,说我儿子欠3万,威胁我,要下我儿子胳膊,派出所人来后,知道是欠钱,让他们不要闹事,正常要钱,就走了。但这个公司的人还不走,直到五点多,公司又来了一帮人,与王彬认识,就坐在我家打牌,我害怕,叫儿媳晚点回,安排人将孙女接走,但这些人其中二人跟着我孙女往哪走。在我家时有六人,他们轮流吃饭,我们老夫妻直到晚八点仍未吃饭,后来他们看呆在我家没用就走了。第三次2018年1月份左右,他们公司又来了几人,说公司老板说了这15000元你们给本金就行了,我答应到腊月二十五六还钱,2018年1月份接近过年公司来了两个人,是第三次来的这两个人,还了15000元现金后结清。

②王彬证言:杨才喜,空放贷,贷款1.5万元,家是住在火龙岗浅湾小区。证实和赵春林、赵全进到杨才喜家上门催收过两次,每次杨才喜都不在家。第一次是把房屋租赁合同、钥匙、欠条给杨才喜父母看,威胁不还钱就要把他们赶出去的方式还款,答应对方一定时间凑钱后离开。第二次上门催收要求对方按双倍还钱,对方母亲不同意还发生了争吵,威胁对方还款,遭对方报警。警察调解离开后继续在杨才喜家中待着不走的方式逼对方还钱,实在搞不到钱,跟徐鑫汇报后离开,陈述的两次上门催收经过与被害人相印证。

(3)辨认笔录:杨才喜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接待业务员孙国强,上门拍照的方康。

(4)被告人供述:

①赵春林供述:这个单子是王军交给我催收的,我跟赵全进去了三次,上门也说了威胁恐吓的话,期间对方还报过一次警,第三次是2018年1月,我和赵全进去的,对方还了1万元现金。

②赵全进供述:去了两次,我和赵春林去了两次,在他家楼道口喷了红漆,另外去他家催收的除了我和赵春林外,张兴带孙涛、黄成也去过。

③黄成供述:张兴带我和孙涛去的;张兴、王彬、赵春林在这户打牌,我、孙涛、赵全进在边上看,这户叫杨才喜。

④徐鑫供述:让王彬带队催收的。

⑤孙涛供述:参与过催收,还有王彬、赵春林、赵全进、黄成。

⑥张兴供述:自己催收过一次。

23.被害人张飞:

(1)被害人张飞陈述:住芜湖市繁昌县中辰一品小区1幢1单元104室。2017年8月经人介绍,在芜湖慧鑫小贷公司,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5800元,给了4200元给雷鹏带回,他跟我讲每期要还835元,让我按时还钱,不能逾期。拿到手后没有还钱,慧鑫公司大概四五个人三次上门威胁、恐吓,我还与他们争吵一起去了马坝派出所,达成了协议,我家里给了他们:住芜湖市繁昌县中辰一品小区某某某某某某e="margin:0.5pt 0cm; 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

(2)证人谷某证言:其为张飞的母亲,证实上门催收的人说他儿子在公司借5万元,要他父母还,她告诉催收人员,儿子借钱他不在场,儿子头脑不好,并将儿子的病历拿出来让他们看了,他们不听,并说如果不还钱就打我儿子,还报了警处理,最后以1万元结清。

(3)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2017年8月份的一天,张大兴带着我、赵春林到繁昌县张飞家要钱,张飞不在,但是他父母在家,张大兴就拿出借条要求对方父母还2万,对方要求等儿子回家核实,见对方挺好讲话就走了。过了几天我们又去了,张兴在家,还有不少亲戚,要求还款2万,对方不同意还吵了起来,威胁对方不还钱要把他的房子卖了,张飞父母拿出了张飞的病例,说他有精神病,还报了警,之后通过协商对方还款1万元结清。

②赵春林供述:张兴带他和孙涛去催收过。

③张兴供述:去了两次,带赵春林、孙涛。

24.被害人杨德强:

(1)被害人杨德强陈述:家住芜湖市弋江区蓝湾半岛45幢1单元203室,2017年8月因手头紧,去慧鑫公司贷款1.2万元,孙国强接待,徐鑫审核同意,扣除保证金、首期还款,实际到手7800元,每期还款2400元,6期结束,要我必须要在还款日的17点前还款,否则算逾期。最后一期因欠900元未及时还,被慧鑫公司一男业务员打电话去了“西洋湖&:家住芜湖市弋江区蓝湾半岛某某某某某某其进行威胁,逼迫让其打欠条3.6万元,被逼无奈,其父在外面借款去慧鑫公司,谈妥,以3万元了结。

②杨某3证言:大概是2017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20点左右回家,发现门锁被人用胶水堵起来,找开锁公司解决后,家里来了三个小老板,面像凶狠,带头的操着一口近南京的苏北口音,称我儿子欠他们3.6万元,还拿出借条,说不还钱下次就将我儿子腿打断,搞锁就是给我们一点颜色看,我求了他们半天对答应还3万,他们走的时候我才知道我家楼下来了一共来了七八个小老板,上门的只有3个。他们走后我跟儿子电话核实,确认他借了1.2万,到手7800元,知道这些人是高利贷,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凑了3.6万分两次一次还给催收人员1.6万,一次还给张兴2万,之后他还给我1000元,实际等于给他们3.5万。

(3)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提取杨德强,该部分微信转账共计8700元。

②辨认笔录,杨先贵辨认出操南京苏北口音的人是张兴;参与指出8号眉毛弯弯的小老板去催收过,为孙涛;杨德强辨认出了为其负责签订合同的业务员为汪杨明月;去他家催收的孙涛,以及当天为他办业务的孙国强。

(4)被告人供述:

①黄成供述:2017年11、12月份的样子,张大兴、王彬、赵全进、孙涛、我在西洋湖一个棋牌室打牌,然后张大兴打电话喊一个逾期的客户来,这个客户是住蓝湾半岛的,好像叫杨德强,是我们公司之前的空放贷客户,大概等到一两点钟的时候杨德强来了,张大兴要杨德强还钱,杨德强说没钱还,张大兴就吓他,骂了他几句,我们也在边上讲了几句,杨德强一直说现在没钱还,保证过段时间就还,然后张大兴又说还不到钱那就重新打个借条,不打借条就别想走,金额是按张兴说的数字写的,而且说几天内保证还清,签字捺手印后张大兴就给这个男的走了。大概过了几天,约定时间到了,杨德强没有按时还钱,张大兴又带我和孙涛到杨德强的家里去要钱,但是去了几次都没有人在家,有一天我们在杨德强家楼下等着,一直等到八、九点那个人家里人回来了,应该是杨德强的父亲,张大兴和杨德强的父亲说他儿子欠钱,还把他儿子后来重新打的借条拿给客户父亲看,杨德强父亲应该已经从他儿子那里知道了借款情况,杨德强父亲就说他现在手头上没那么多钱,问张大兴能不能少一点,张大兴最后同意了,减少了一部分,但是要杨德强的父亲几天之内还清,走的时候还把手机号码丢给了杨德强父亲。后来杨德强父亲帮杨德强把钱还了,但是还的时候我不在,之后我们也没有再到杨德强家里过。

②孙涛供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我们两个催收队一起到芜湖市“西洋湖”的一个棋牌室内打牌玩,当时王彬、张兴、我、刁剑锋、黄成、赵全进都在,应该是王彬或者张兴打电话通知客户杨德强过来的,这个客户在公司是办的“空放贷”,逾期了。我们一帮人一边在棋牌室打牌玩一边等他过来,我记得当时王彬、张兴、赵春林三个人在棋牌室的包厢内玩“跑得快”,刚开始我、赵全进、黄成、刁剑锋就在边上看他们玩,后来我就跟赵全进到棋牌室的门口去打牌玩了,黄成、刁剑锋就在旁边一直看他们玩,一直到当天下午一、两点钟,杨德强才过来的,杨德强过来之后,我跟赵全进就对杨德强说老板在里面包厢内,我和赵全进也跟进去了,当时包厢内有很多人,王彬、张兴、我、刁剑锋、黄成、赵全进都在,当时王彬和张兴就跟杨德强谈,我们一帮人就都围着站了,杨德强心理应该是非常害怕,张兴就威胁杨德强说:“我们在外面要钱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什么钱都能要到我们有我们的方法,如果你敢不还钱,你就试试瞧!”杨德强就苦苦哀求我们并且一再说肯定还钱,肯定还钱。因为当时包厢里面都是人,都站不下了,而且客户也愿意还钱,不需要我们都在里面,我就跟赵全进又出来到门口继续打牌了,也算是在门外守着,防止客户跑走了。剩下王彬、张兴、赵春林、黄成、刁剑锋继续逼迫胁杨德强还钱,但是当天客户好像身上没有钱,他们几个人就逼迫客户又重新打了一个三倍的借条,才让客户离开的。整个过程将杨德强扣押在棋牌室的包厢内有两个多小时。

③赵春林供述:证实2017年底的一天下午,为了向杨德强催收,催收人员在西洋湖棋牌室约了杨德强边打牌边等他,杨德强来了之后向其催讨欠款,让他打了三倍欠条的事实。棋牌室参与人员有黄成、张兴、赵全进、孙涛、黄成、王彬等人。陈述在棋牌室等待期间,其与王彬、黄成还出去买了“腰子饼”吃。

④张兴供述:杨德强是借的空放货,但是他的单子始终不是我经手的,我不清楚他的情况。只是王彬有一次把他通知到西洋湖那边的棋牌室里催收我是知道的,那一次应该是2017年10月份、11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王彬、孙涛、方培文、赵全进、赵春林在西洋湖那个棋牌室里面打牌,我和王彬、赵春林在打跑得快。到了下午的时候,这个杨德强自己一个人过来了,他到了后王彬把他带到边上去谈了,但是我不记得他们谈的内容了,我知道有这回事。这个客户借了多少钱?最后还了多少钱我真的不清楚。我和王彬要是打牌,一般都是来这个地方,我们打牌的时候都是上班时间,徐鑫不知道。证实棋牌室人员有赵春林、赵全进、方培文,黄成与刁剑锋应该在。

⑤赵全进供述:2017年年底我、赵春林、王彬、孙涛、张兴、黄成、刁剑峰、“大刚”(他可能在,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等大约七八人分两辆车至西洋湖一个比较旧的棋牌室向杨德强催收。

25.被害人潘世淮

(1)被害人潘世淮陈述:2017年8月10日经人介绍,到慧鑫借款,徐鑫同意放款2万元,每期还1670元,12期还完,实际到手14000元。问签合同女业务员为什么打双倍借条,称是公司程序,按时还款就还借条。第三期8月29日没有正常还款,第二天慧鑫公司就派人到南陵来了,约我到南陵县行政服务中心见面的,对方来人是王军、王彬和另外一个小青年,说我违约了,把我拖到一辆白色GL8的越野车上,吓唬、威胁我,让我想办法还钱,不还钱不给我走,还把我带到他们芜湖的公司,让我还4万元。还把我带到我姐姐开的喜糖铺子,说不还钱就要搬店里的东西,我姐姐报警后,城西派出所出警看是债务纠纷让我们自己协商,派出所走后,他们就要搬店里东西,要不然就把我带到芜湖去,后来他们又来几个小青年就拿店里香烟,不把钱就把拿走了,我觉得他们要4万元是不合理的,明显是在拿欠条敲诈勒索。后我们又一起到了城西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我姐姐、姐夫不放心我,就过来跟对方协商,能不能少还一点,最后是王彬跟我姐夫谈的,要收我们两万五千元,刷的是我姐姐的信用卡,对方带了POS机,当天他们是下午五点钟跟我见面的,一直找我逼债到结束的时候是第二天凌晨两点钟。我贷款20000元,到手是14000元左右,还了两期一共是3340元,最后又还了25000元,一共还了28340元。

(2)证人证言:

①王军证言,其为潘世淮姐夫,证实2017年夏天的时候,因妻弟拿了店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芜湖小贷公司借款未还被对方催债。店里来了六七个五大三粗、满是纹身的人找潘世淮要还4万块钱,称不还钱就搬店里的东西,还不让潘世淮走,其妻无奈,通过也是一个叫王军的POS机刷的卡,刷了2.5万。

②潘世凤证言,证实催收过程与其丈夫王军证言基本一致,最后通过POS机还款2.5万。

③王彬证言:证实其与王军、诸先国、杨沛、胡昌意参与了催收

(3)书证及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证实民警接110指令去“家有喜事”店铺,了解到系王彬与潘世淮之间的债务纠纷,通过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②公安机关从潘世淮处提取借款、还款条据,借款合同等。证实潘世淮向慧鑫公司借款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①王军供述:证实潘世淮贷款时拿了一个糖果店的营业执照,上面是他的名字。这个客户贷款了2万元,还了几期之后就逾期了,之后与王彬一道在南陵县行政服务中心门口与客户见面,要求对方还钱,逼他还债期间,对方报了一次警,当时警察来了听闻债务纠纷,劝我们不要乱来就离开了。去了潘世淮店里后才知道那个店是他姐姐的,要求对方还4万元。对方称没钱,王彬当时就说了,没钱就拿香烟抵债,之后我们又来一车子人(这一车子来了哪些人我不记得了),来了后就要搬他店里的香烟。潘世淮的姐夫也过来了,当时又报了警。我们当着警察的面说我们会文明要债的,不会乱搞。在警察走后,我们就继续找“潘世淮”要钱,说如果不给钱我们就把他带到芜湖去,他在被我们逼着的情况下也答应去芜湖了。我们为了撇开责任,就带他去这边的派出所去备案,意思就是“潘世淮”自己自愿跟我们去芜湖解决债务问题。但是他姐姐、姐夫后来又跟着我们去了派出所,跟王彬又继续再谈这个还钱的事情。最后他们和王彬谈成了,以25000元解决问题。我们在通过POS收了25000元。

②诸先国供述:王彬带我和王军参与催收。

③杨沛供述:徐鑫让我、胡昌意去南陵,王军、王彬、诸先国已在那里。

④胡昌意供述:徐鑫通知我和杨沛马上开车去南陵与王彬、王军、诸先国对接,后我们去了参与了催收。

26.被害人陈超:

(1)陈超陈述:2017年到慧鑫公司贷款,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9100元。7天一期,每期还1250元。觉得还款压力大,到第八期想一次性结清,打电话给公司未置可否,三天后慧鑫公司的人到家里来将门锁撬坏,我只在这一家贷款了,肯定是他们。没过几天,他们又来了,当时我妈和我女儿在家里,他们在外面不断敲门,声音很大,我妈开门后发现是慧鑫公司的小青年,他们跟我妈说我欠他们钱,人跑了,不还钱。说让我还1.5万,还电话联系了我父亲,我父亲说一个月之内还,但是他们不同意,好像说的是15天内还,他们那天待了半个小时就走了,我女儿那次因为被他们吓到了,吓得在裤子里小便。2017年11月30日,慧鑫公司的人又来到了我家,找我父亲要钱的。他们来了三个人,气势汹汹的,我父亲没有钱,找亲戚朋友借了1.5万现金给了他们,除此之外他们还要了800元路费。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微信转账截图,证实陈超微信转账还款8期共10000元,借款时退还5900元情况。

②公安机关通过组织辨认,陈超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公司老板徐鑫。

(3)被告人供述:

①张兴供述:第一次带孙涛、刘小强、方培文,第二次带孙涛、黄成、方培文,第三次带孙涛、黄成、方培文,要了1.58万元,借了1.5万块钱,至少七八期后才违约的,拿到这个单子后打他电话关机,又打了他母亲电话,没人接。我便带着孙涛、刘小强和方培文去了他家里,但是他家没有人在家。只有一个小女孩在家,因为我们敲门后里面只有一个小女孩在里面答应了一声说家里没有人。我就带着他们走了,走之前留了一张写有手机号码的字条。过了几天,我再一次带着孙涛、黄成、方培文去了他家,家里没人,我给他妈打电话了,他妈在棋牌室打牌,我就找到了那个棋牌室跟他妈见面的,我们跟他讲,他儿子在我们公司借了钱,现在违约了,要还15000元钱,他妈还不认识字,让别人给她看的。他妈说这个事情他不管,他借钱的事情自己也不知道,我讲这个事情我们找不到陈超就找他们做父母的,欠钱总是要还的。他母亲就打了一个电话给他父亲,我后来把电话拿过来在电话里跟他父亲谈的,当时他父亲应该听陈超和他说过借钱的事,我告诉他,还钱的数字是我们公司规定,如果不还钱,我们肯定对他儿子不利,让他看着办。他父亲害怕我们骚扰他家人,找陈超麻烦,答应一个月还钱,我们不同意,后来他父亲说他发了工资才有钱,征得徐鑫同意后便走了。一个月不到,我们再次去了陈超的家里要钱,那一次我记得带着孙涛、方培文、黄成的。我们把他父母找到后,他父亲自己也出去借了些钱,在上一次的棋牌室门口给了15000元现金。我还找他们要1000元车费,他母亲跟我们讨价还价,最终给了500元。

②孙涛供述:张兴带我和黄成催了两次。

③黄成供述:去了两次,第一次张兴带我孙涛,未找到人,第二次带我俩在棋牌室找其母亲要到了钱。

27.被害人李浩

(1)被害人李浩陈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都市花园桃苑小区16幢2单元401室,2017年8月份的时候因为缺钱通过朋友介绍我就认识了“财信”公司搞小贷的业务员***,***将我引见给胡夕强,贷款1.5万元,10天每期,共18期,每期要还1014元,将车钥匙押在他们那里,车上装了GPS,收到1.5万后,取出6500元让他们带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都市花园桃苑小区某某某某某某,让我还3万,最后讨价还价,一次性还15000元,等于共计还了20070元,多还了11570元。

(2)书证、辨认笔录:

①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微信转账还款情况。

②辨认笔录:李浩给其放贷的公司老板胡夕强、孙婷,对其实施催收的***。

(3)被告人供述

①刘怿供述:受胡夕强指派,***开车带他一道去李浩家催收,到芜湖县后,将李浩叫出来,当李浩的面,打电话给胡夕强,证实要找他要3万元。***对其威胁说不还钱会有很多麻烦,会到他家找他家的老人小孩,后让李浩还1.5万就行了,李浩还给我们1.5万。

②胡夕强供述:李浩用车辆在公司抵押贷款1.5万元,还了几期后,李浩准备将车辆卖掉,其表示不同意,之后李浩就未还钱,安排了***和刘怿去芜湖县湾沚镇找李浩要钱,具体的要钱过程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反正***只给了我8000多元,过了几天我还是听别人说李浩还了15000元,我听了非常生气,把***开除了。

28.被害人朱斌

(1)被害人朱斌陈述:住芜湖市鸠江区五陶路鸠兹家苑馨园171幢1单元503室,2017年9月,因还不上无忧无虑公司的贷款,被该公司人员带到胡夕强的办公室,胡夕强和孙婷接待,以房屋抵押被他们网签办理了3万元贷款,到手大概2.5万,每期1700元进行还款,一共是24期,每7天为一期。第一期就逾期,被扣了保证金,后正常还到第七期

又逾期,被迫多交了3000元逾期费,第十一期又逾期,胡

夕强威胁要卖掉我房子,想一次性结清,胡夕强跟我说还要还2.7万,第二天我将2.7万元现金交给了胡夕强结清。

(2)胡夕强供述:朱斌这个客户是在杨明公司贷款还不上钱,因为有房产,符合我们公司“房速贷”条件,杨明就安排人将该客户带到我们公司。放款3万元,7天一期,每期还款1700元,然后把合同签订了,签订合同之前我就偷偷将朱斌的房子办理了“网签”。第一期还款逾期,扣了他3000元保证金,还款几期又逾期,打电话让朱斌还款另交3000元逾期费,朱斌害怕我们上门催收,就把钱还了。之后再次逾期,通过商量,让朱斌一次性还了27000元,他主要也是因为房子被我办理了“网签”,害怕卖掉。

29.被害人谢能强

(1)被害人谢能强陈述:2017年10月份,因为资金周转上出现了困难。我到侨鸿19楼找到慧鑫公司,与老板胡夕强谈好贷款5万,扣除服务费、保证金等约6000多块钱,实际到手4万多样子,7天还款周期,每期还2834元,24期结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车钥匙压在公司。之后胡夕强安排一个微胖男的陪我上门。还第二期的时候,经查询,发现我的房子被网签了,感到害怕,加之还到第四期压力大,想一次性还款,找胡夕强,对方要求还6万,我不同意,和他们争吵,还叫来一个身上雕龙画凤看着凶神恶煞的小青年,我心里害怕极了,就同意分期还,当天用微信转了13000元给胡夕强,然后手机银行转了22000元给胡夕强,第二天(2017年11月11日),我带着信用卡尾号52897在胡夕强的POS机上面消费了27000元结算,对方将合同销毁,将网签解除。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微信、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证实谢能强贷款和部分还款转账情况。

②公安机关通过组织辨认,谢能强辨认出贷款时胡夕强喊进来的男子徐鑫。

(3)被告人胡夕强供述:2017年11月谢能强到公司贷款,放款5万,每期还款2834元。将客户的房子办理了“网签”,将客户的车子装了一个GPS。还款几期后谢能强发现房子办理了网签,要提前还款,要他还6万,不同意,和谢能强发生了争吵,声音比较大,徐鑫听到过来,也没说话,谢能强看到徐鑫过来了可能有点害怕,就同意了还6万元结清。结清后解除“网签”和GPS。

30.被害人胡雨婷

(1)被害人胡雨婷陈述:2017年10月手头缺钱,经朋友介绍找到财信公司老板胡夕强贷款,10000元,实际到手7700元,30期还,每期还钱400元,在约定还款日19点前通过微信还款。前期是转账给微信名“MO”的女业务员,之后是胡夕强,并把胡夕强的微信给我了。11月30日没有还钱,12月4日还的400元给胡夕强,胡夕强让我再付2000元逾期费。我父母亲知道后害怕小贷公司骚扰,凑钱让我还款,2018年1月5日联系胡夕强提前还款,让我还14000元,称一分不能少,通过微信转的款。

(2)书证:

①胡雨婷交通银行尾号49158,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21日交易流水情况,证实10月20日贷款到账后转款2300至刘怿账户。

②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贷款事实及每期还款数额及还款时间。

(3)被告人胡夕强供述:胡雨婷为财信公司客户,2017年10月份贷款1万,出现逾期安排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对胡雨婷催款,催款难免会说一些威胁的话,比如:“你不还钱,我们就会去你家里”。只有这样客户害怕了才会还钱。到了2018年1月份的时候,胡雨婷就主动联系我,说要把欠款一次性结清,我根据合同规定算了一下告诉她还需要还14000元,胡雨婷当时也是不愿意还,说可不可以少还一点,我说这是根据合同计算的,而且逾期费已经少收了很多,不然远远不止这么多钱,之后胡雨婷被逼无奈,把1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还给了我。

31.被害人孙权:

(1)被害人孙权陈述:住芜湖市繁昌县横山社区横东村西冲组38号。2017年10月份,通过小广告,在芜湖慧鑫公司贷款1万元,老板自称三山人,同意贷款后,让一女客服给我办的合同手续,贷款20期,7天一期,每期还725元,打的3倍欠条,实际到手7500元。第五期因在外地,没有及时还款,先是接到催款电话,第二天慧鑫公司人开车带了一车人来我家店里,逼着还钱,先要1.5万元; 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孙权尾号02100中信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其部分还款事实。

②辨认笔录:孙权辨认出带头催债张兴;接待老板王军。

(3)证人证言

①艾权证言:孙权朋友,证实2017年11月一天,我和孙权在横山街上玩,他接到电话说是那个“慧鑫”公司的人在他店里要债。我们一道去了他家开的服装店。“慧鑫”公司来了一车子人站在店里和他母亲在说话,意思要钱。当时那些人中带头的是一个大个子,外地口音,讲话狠通了天,开口就是要15000元钱,少一分都不行,孙权当时就说只还10000元钱,那些人寸步不让,带头大个子态度很差,他对孙权说他钱可以暂时不要,但是孙权的店也不要再想开下去。当时双方就争吵起来了,后来孙权和我的朋友也来了几个人,他们看我们这边人多,后来又打电话叫了一车子小青年过来了。“慧鑫”公司这些小青年就是芜湖街上混世的人,一个个老气横秋的,痞子气十足的,当时的架势就是要跟我们干架的样子。后来是孙权的母亲出来谈的,她母亲也不想惹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后来谈到了给13000元,慧鑫公司的人也同意了。拿到钱后把借条还给孙权就走了。

(4)被告人供述:

①杨沛供述:王彬让我开车,我、王彬“小涛涛”,还有个人我不记得是谁去催收了。

②赵全进供述:张兴、黄成、王彬、赵全进,赵春林、孙涛等人参与催收。

③赵春林供述:孙权那户,是我和王彬、孙涛三到四个人,我们在催收的路上,王彬接到张兴的电话,说有个客户喊了人,在繁昌横山街道上,张兴那组有四五人在那边了已经,有刘小强、方培文、刁剑峰等,孙权那边有七八个人,过去的时候也没事,我就和孙涛上车了,在车上等,最后的结果就是张兴说把钱还了,具体还了多少我不知道。

④黄成供述:张兴带我和孙涛去过。

⑤张兴供述:这个客户我们差点也是和他干了起来,但是最后还是把事情谈好了。孙权是繁昌县横山的,借了1万元钱零用贷,还了几期后逾期违约了,联系不上他,我接了孙权的单子进行催收。大概2017年10月份,第一次我带着黄成和方培文去的(因为黄成说还要买衣服,方培文说孙权家店里衣服太老气了不能穿)找孙权催收,我们到了孙权在横山开的服装店只有他的母亲在。我就跟他母亲讲,他家儿子欠我们公司钱,现在电话也打不通了,躲也没用,让他母亲转告孙权联系我。两三天后,我带着方培文、刘小强、黄成又去了孙权家的店里,仍然只有他母亲在,我们就去了繁昌,两个小时后,孙权打电话约我在横山那边路边见面。我记得当天下着小雨,他朋友开着一辆奇瑞艾瑞泽7车子带着他来的,我在路边上就跟他讲要还15000元,他跟我说只能还1万。我说就15000元,不还钱他的店也别想再开了,没有谈好,他就开车走了。没多久,孙权又电话给我,约我在距离他母亲店30米左右的一个路口见面,到了之后看见孙权和两个朋友站在路边,边上的车子里面还有三四个人。我们谈判的时候又来了一车子人,我当时就是坚持还1.5万元,我跟他说原本要按借条是不止这么多的,同时我把现场的情况和徐鑫汇报了,徐鑫后来就把王彬那一组的人也派来了,来的人有王彬、赵春林、赵全进、孙涛、诸先国,目的就是以防万一真打起来。后来孙权一个朋友说情,孙权以13000元结清,1万块钱是孙权父母借的钱给我,剩下的3000块钱是孙权的女朋友支付宝转账给我。

32.被害人吴二子

(1)被害人吴二子陈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永盛花园,2017年11月8号因为在网上借了网贷,缺钱就去慧鑫公司借钱,许慧接待,被带到老板胡夕强办公室,看了我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同意贷款3万元,打了双倍借条,扣除保证金等实际到手26200元,除了两期费用后会计一共给了我22800元,每期还1700元,24期还完,胡夕强跟我说要按时还款不能逾期,不然他就有权将我的房屋出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永盛花园点到21点之间的样子,发现家里大门被人喷了“还钱”的油漆,感到人心惶惶的,想一次性结清后面的借款,2017年12月27日,我带了两万现金和姐姐尾号3017的工行储蓄卡到了慧鑫公司,结果算出来我要还28930元,没办法只能按他们要求还款。一个月之后,准备将房屋出售时发现房子被网签,得知胡夕强干的,找到胡夕强被要了2000元解网费。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吴二子提供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其每期还款1700元及部分转账的事实和时间。

②辨认笔录:吴二子辨认出接待业务员许慧。

(3)被告人胡夕强供述:合并后公司“房速贷”的客户。2017年11月份的时候,吴二子这个客户到公司来贷款,当时接待他的业务员是许慧,我记得吴二子是在公司贷款了3万元,到手是22800元。因为对方不同意没有用房产证原件抵押,还款几期后,到公司来了要求一次性结清,因为还款未满12期,提前结清算违约,跟他说交28930元,当时吴二子就不愿意,我跟他说根据合同算的,因为白纸黑字合同都签订了,对方也就把28930元还了。还款之后,我就让王军把吴二子房产的“网签”解除掉,之后这个事就算结束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吴二子跟他姐姐到公司来吵,说我怎么还没有把他的房产“网签”解除,这个情况我说我不知道了,然后应该交给王军去处理了。

33.被害人钱刚

(1)被害人钱刚陈述:住芜湖市金域华府4幢1单元2003室,2017年11月份在芜湖市侨鸿广场慧鑫财信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帮我贷款时两个女业务员(一个岁数大些、一个岁数小些)让我签的合同。孙婷告诉我具体还款情况,我找的是胡夕强,借款6.5万元,扣除保证金、资料费、平台管理费等实际到手5.27万元,每期还3684元,分24期还。我正常还款5期之后,我又找了一家小贷公司,我的房子被网签。我当时觉得很奇怪,就去找了胡夕强,问他一开始不是讲好,房产证只是放在这抵押,又不是网签。胡夕强看着我恶狠狠的说:这是公司规定,我们就是这么操作的。我就跟他讲,让他把我房子的网答给解除掉。他看了我一眼,轻视的讲:“解除网签是不可能的,除非你一次性把结清掉,你合同已经签了在我们这里,不管你黑的、白的随便你。”因为我怕房子被他们过户搞走,而且也知道他们是混黑社会的,下面都有手下和混混,我搞也搞不过他们,也不敢在跟他大吵大闹,只好低声下气地问胡夕强怎么样把结清掉。我知道这个时候,我就是被胡夕强待宰的羔羊,他讲怎么样就怎么样,胡夕强帮我算了一下,我还要还9万块钱,听到之后,感觉上当受骗了。就跟胡夕强低声下气的讲:“胡总,能不能少点?”胡夕强恶狠狠的讲:“我现在是和别人一起合伙的,钱是一分都不能少,如果少了你试试看,网签我是肯定不会带你解除的,你自己看着办,要不你就正常还款。”之后胡夕强就不理我了。他越是这样,我越是担心房子被他们搞走,因为我之前签的合同,被他们蒙骗把房子给网签了,现在房子在他们手中,我也怕房子在被他们搞走,只好答应他们苛刻的要求,凑足9万块钱和朋友徐家文一起来到慧鑫财信公司找到了胡夕强,通过孙婷拿的POS机转了9万元左右给了他们公司,转了之后,孙婷安排之前帮我签合同的两个女业务员把我的合同找出来,当着我的面销毁了,让胡夕强将网签解除并将我抵押的车钥匙和房产证还给了我。

(2)书证、辨认笔录:

①钱刚提供手机账单截图,证实其每期还款3684元以及部分还款事实。

②辨认笔录:钱刚辨认出与他签订协议的女业务员竺妍妍和汪杨明月;与他谈业务的老板胡夕强。

(3)被告人胡夕强的供述:钱刚这个客户的单子也是我做的。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钱刚到公司说要贷款,当时是我接待的,我就问他要贷款多少钱,他就说贷款5万元,并且他说他自己有房有车,我就说我们公司是做“房速贷”的,需要房产证原件做抵押(其实这个我是用来办理“网签”的),我看这个客户的资质还不错,建议对方贷款6.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钱刚拿到手5.27万元。还款五、六期之后,钱刚到公司来了质问我,怎么偷偷的把他房子办了“网签”了,我就跟他解释说,这就是我们公司的规定,“房速贷”都是要将房产办理“网签”的,不然你把房子偷偷卖了跑路了,我们到哪找你们要钱,钱刚就要求我将他的房子“网签”解除,我说解除可以,除非你一次性把欠款结清,而且提前还款根据合同规定就算违约了,违约就会扣除保证金,而且还要缴纳违约金,之后我就按照合同的规定算了一下,一次性结清需要交纳9万元。对方说能不能少一点,我就说我也是跟别人合伙开公司的,也不是我一个人能做主的,这个钱不能少还,你自己决定是正常还款还是9万元一次性结清,之后钱刚就先走了,过了几天,钱刚来公司了刷的POS还款的,刷了9万元。钱还了之后,我就将他的房产“网签”解除的,把合同当面销毁了。

34.被害人王秦川

(1)被害人王秦川陈述:住繁昌县繁阳镇瑞吉枫景园2栋707室。2017年11月15日去的这个公司贷款的,王军接待,他是这个“三金财富”的负责人,我说我要贷款5-6万,王军让我贷的“零用贷”签了两张金额都是6万的借条,王礼成陪我一起去他们侨鸿楼下的银行取的款,扣除部分费用实际到手5万左右,7天一期,每期还6700元,我在11月15日拿:住繁昌县繁阳镇瑞吉枫景园某某某某开始算,哪知道当天就算第一天了。11月21日先把利息1700元通过微信转到了一个叫“三金财富”的微信上了,我以为还是提前还了,22号没有按时还,王军他们公司的人就不断打我电话催我还钱。电话里当时也没有说什么骂人的话,就是要我还钱。23号时候,分两次转了3000和2000元到了“三金财富”的微信上,之后,他们公司的人就打电话跟我说,我逾期了,要我付逾期费3000元,我没有理会,过了两天,王军他们公司的三个小青年就到我的单位来了要钱。我办的是培训机构,他们要是在这里闹的话,我生意也肯定做不下去了,那些学生和学生家长看到这些小青年胡闹的话,肯定不会让学生再来这里上课了。跟他们商量还款,王军公司的小青年就跟我说,我逾期了,就必须提前还款按照借条上面的钱来收的一共12万。我当时才反应过来,他们公司签两张借条的目的了,我和王军联系了,王军说让我和这几个小青年谈就行了,最后我们谈了还款金额应是在8-9万元左右,逾期费也包括在里面了,限我在12月份之内把全部还完,我只好答应。12月份之前陆陆续续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了83200元。

(2)书证、辨认笔录:

①王秦川提供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其转账8.32万元给三金财富及王军等人。

②辨认笔录:王秦川辨认出对其催收的人员赵春林、王彬、赵全进。

(3)证人王彬证言:王秦川在繁昌开了一个带学生补课的小课堂。这个客户我们找他要了不少钱,具体还钱他是向王军谈的。我们找他催收应该是在2017年11月份、12月份的时候了,他当时找公司至少借了4、5万元钱,但是在还钱的时侯好像是还款还晚了,一开始好像找他收了违约金,但是之后他再次违约了,我们就拿到公司的单子找他按照单子来收钱了。我记得带着赵春林(“春子”)和赵全进(“二宝”)去的繁昌。证实的催收经过与被害人印证,第二次催收时,还打了被害人一巴掌,最后他还钱都是还给王军的。

(4)被告人供述

①王军供述:这个王秦川在还款的期间违约了,王彬带着人(具体哪几个我不记得)上门催收了。王彬上门去了好几次,他们去了做了什么,怎么催收的我也不清楚,毕竟那个时候我已经不从事催收的工作了。最后这个王秦川应该是把钱都还了,我记得他向我的支付宝和微信上面都转过钱,具体转了多少我实在想不起来(经公安机关示证,承认收取8.32万)。

②赵春林供述:王彬带我和赵全进两次去催收。

③赵全进供述:王彬带我和赵春林去催收了。

35.被害人骆某:

(1)被害人骆明明陈述:2017年11月因急用钱,去慧鑫公司借款1万元,见了胡夕强,让我写了一张12700元借条,12期还款,7天一期,每期还款1060元,还了3期,一次性还了8000元给了胡夕强。之后第二次又找了胡夕强,贷款5万元“房速贷”,我按胡夕强的要求,出具了房产证证明,32期还款,每期还款2313元,扣除各项费用8000元,这次借款胡夕强没有说过提前还款要收取违约金的,胡夕强叫我加了他老婆(当时我加了她微信,胡夕强说是他老婆,现在人我记不清了)的微信,说这次还款就还给她就行了,微信加好后,让女财务拿出一堆合同让我签字,女财务也没有和我说提前还款有违约金,也没提过要把我的房屋办理网签。按期还款两期后,经同事提醒,我到房管局查了房子情况,发现被慧鑫公司办理了网签,我就带了几万元现金去慧鑫公司找胡夕强,想把我的借款给结清,我怕房屋被他们办理网签不解除,以后麻烦,到公司后我和胡夕强还吵了一架,不跟我说就把我的房子办理了网签,我想把借款一次性结清,胡夕强说要扣除我5000元保证金,再给51000元解除网签,我怕日后房屋有麻烦,给了51000元现金给胡夕强,胡夕强手到钱后就把我的合同拿出来撕毁了,在电脑上弄了一下说网签解除了。

(2)辨认笔录:骆明明辨认贷款给其的是胡夕强。

(3)被告人胡夕强供述:第一次借的是“零用贷”,是公司合并之前,在徐鑫的“慧鑫”零用贷公司借的,具体的借款情况我不是很清楚。第二次是2017年11月底的时候,他在公司借款了50000元,具体借款期数和还款数额我记不清楚了,这个以公司会计的账目为准。骆明明还款两期之后,不知道他怎么发现了他的房产被我“网签”了,然后他就到公司来和我吵架,说我怎么不告诉他,偷偷的把他房子办了“网签”,我就说你借了公司那么多钱,我不把你房子办理“网签”,万一你把房子卖了不还钱,偷偷的跑了,我们找谁要钱去?后来骆明明就要求一次性将欠款结清,让我们把他的房子“网签”解除,我当时说一次性结清,必须要还满6期之后才可以一次性结清不然就算违约了,违约了就会把保证金5000元扣除,骆明明也同意了,经过协商,我让骆明明再还款51000元(这个我也要和徐鑫商量一下,必须也要他同意才行),一次性结清,我就把他的房产的“网签”解除,后来骆明明急着要将房产“网签”解除,被逼无奈,还了51000元。我才将他的房产的“网签”解除了。

36.被害人张天翼

(1)被害人张天翼:2017年11月,因缺钱去了慧鑫公司,公司业务员和胡夕强接待,贷款5万元“房速贷”,先扣除了1万元费用,分24期还款,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2834元。后通过王军账号还款,第二期晚了十几分钟还款,要求另交5000元违约金,经过讨价还价,付了3000元。几次以后又出现晚几分钟付款,要求交5000元违约金,只好交了5000元。后来想一次性还清,没同意,只好一期一期按要求,还清了贷款。

(3)书证、辨认笔录:

①张天翼提交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其贷款和还款情况。

②辨认笔录,张天翼辨认出与其签订全同的女业务员为竺妍妍;接待并审核其贷款的人是胡夕强。

(4)被告人胡夕强供述:2017年11月底的一天,张天翼就来到公司要借钱,当时是我接待的,他就说他要借款50000元。经过审核我就同意了,这个客户是借款50000元,分24期还,7天一期,每期还款2834元。在还款的过程中,这个客户一共出现了两次逾期,这个客户的逾期情节都是很轻的,都是超过中午12点还款,第一次逾期收取了3000元逾期费,第二次收了5000元逾期费,之后这个客户就是一直正常还款了,一直还款到结清。还款结束之后我才将“网签”解除的,客户也是一直都不知道“网签”的事情。

37.被害人吴文健

(1)被害人吴文健陈述:住芜湖市鸠江区赤铸山路万某某北9号楼2单元801室。2017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慧鑫公司,需要贷款10万元,王军说最多可以借我7万元,先给我三万让我用来办房产证,等我房产证下来了再过来,把另外四万给我,我同意了,写了一张7万借条,49期还完,7天一期,每期还款2500元。赵春林和另一业务员上门后,王军用手机转了7万元给我,我又分四次每次1万转回给赵春林,特意买了一条中华香烟带着去慧鑫公司,到公司后我找到王军,我把买的那条中华香烟递给了王军,我讲剩下来的钱我不需要再借了,我直接把我借款办理房产证的钱跟你结清,当时王军办公室有四、五个青年人在里面,王军讲那肯定不行,你和我签订是按期还款49期,这样你就算违约,你要付违约金的,我说我借款的时候你没有和我说提起还款有违约金,你只说过按期还款就没事,我就和王军吵了起来,王军的语气比较凶狠,在加上他办公室还有四、五个青年人(赵春林和接待我的男性业务员在,还有两个记不清了),看上去就像混混一样,就我独自一人在那里也怕被他们打了,王军和我说我是借款七万,要按照七万和我算违约金,我说我实际只借款了3万元,然后王军又把我借款剩下的钱打到我的银行卡,我记得打了2.73万元,他和我说公司就是按照7万元给我做的账,然后王军用7万元的借款和我算,说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和本金共约8.1万元,当时我不愿意给,王军又说那我让3000元,还7.8万元就行了,要是不还,就每天给我算违约金,我算了一下,按照合同还49期我要亏更多钱,而且当时我身处在那样的环境下,自己也很害怕,我就用支付宝转了5万元到王军账户,付了约2.8万元现金结清。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接收吴文健提交的个人的手机截图,证实其通过转账给王军、赵春林5万和4万。

②辨认笔录:吴文健辨认出接待他的业务员孙国强,跟他上门确认的是:王军、赵春林。

(3)证人赵春林证言:吴文健记得好像住在芜湖市万科城附近,他自己本身就是做销售的,贷的是“房速贷”。是我和“小强”(孙国强)一起上门的,因为我不知道这个客户的情况所以王军当时安排了他的业务员跟我一起上门的。他借款的情况我不知道,但是我记得他在借款后用支付宝转了几万块钱给了我,我随后把这些钱又转给了王军。详细情况我不知道了,后期也没有上门催收过,就接触了那一次。

(4)被告人王军供述:这个客户准备借款7万,第一次借款3万,第二次准备借款4万,之后没有继续借这个4万,我记得有这么回事情,但是详细的情况我不记得,这个客户如果说是找我借款的,那么我承认这个事情。(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军出示吴文健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这个尾号1441的工行卡是我的,先汇款27300元给了吴文健,后来他又通过支付宝转账到我银行卡50000元钱。还有没有通过现金还款,我记不得了。

38.被害人毛世林

(1)被害人毛世林陈述:2017年12月8日我去了侨鸿19楼的慧鑫公司贷款,王军接待,同意用房产证抵押贷款3万元,24期还,7天一期,每期还1700元。到期超过12点就算逾期,要收逾期费,王军喊了一个胖胖的业务员袁琪带我签的合同。钱到账后,取了6000元给张兴和方培文带回。第四期11点50分左右,我跟袁琪讲将钱用微信转给她,银行转账有延时。对方表示同意后我转了款,之后又被退了回来,称老板不同意算逾期,要付3000元逾期费。我不愿意,没有理睬她了,也没有继续还钱了,之后他们公司的人就三天两头的打电话给我,找我要钱,我就不接电话,他们上我家也去了几次,但是都没有找到我。有一天,我回家发现家里的门打不开,锁被人换了,我当时就知道应该是王军公司的人来换锁的,因为我只欠他们的钱,我自己后来从窗户爬进了家里。第二天早上,我自己叫开锁公司来换锁的。2018年1月份张兴就带着两个小青年(一个是方培文,还有一个我后来晓得叫刘小强)到了我家,他们说要我晚上跟他们一起去芜湖的公司,我就不愿过去。和我僵持住了,正好我一个朋友来了,他知道我这事情,于是就打电话报警了。了解情况之后,派出所就把他们带走。过了一个多小时,张兴他们又回来了。我晚上在家里就等于说被他们看住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我没有办法,也跑不掉,就下去了,跟着他们车子到了慧鑫公司。到公司是徐鑫跟我谈的,他一开始讲要还7万元。当时觉得太多了,一直在求他,少还点,我想办法筹钱。求了好久,徐鑫才答应说还6万元就结束这个事情。后徐鑫就开车子带着我来了繁昌,找了一家贷款公司,徐鑫带着我的房产证,用房产证在这家公司贷款了6万元,欠条打的是9万元,这个公司带我办理卖房子的手续,房子卖了他们留9万剩下的给我。我当场就通过支付宝转了5万给徐鑫,又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到徐鑫微信上面。他收到钱之后就走了,我的房子被这个公司挂网上了,我家里后来知道了,帮我把房子赎回来了,还了9万元。

(2)书证

①毛世林手机转账截图:证实其最后还6万元及前期部分还款情况。

②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证实报警有人在其朋友家闹事,出警了解到毛世林与刘小强债务纠纷,告知去有关部门处理。

(3)证人证言:

①方培文证言:2018年1月在繁昌的一个小区叫毛世林的客户,我们去催收过,客户住二楼,张兴开车带我、刘小强晚上到客户家里去的,到了后张兴敲门进入他家,张兴就恶狠狠地喊客户还钱,(当时说了个数字,时间长了记不清,)吓唬客户,说不给钱,晚上就把客户带到公司慢慢搞,当时客户吓得要死,但又没钱给就求晚上别把他带到公司去,他自己第二天过去,但张兴不同意,在争执的过程中,我在窗户中看到警车,我同他们讲警察来了,他俩说不要紧,我当时心里害怕就躲到外面去了,警察进门一会儿就和张兴、刘小强下楼了,然后我们发动车子往外开,绕了又开回这个客户的楼下,张兴说晚上我们就在这里看住,别让客户跑了。当时我和刘小强都说晚上回去有事要回去,张大兴就打电话给刁剑锋过来看人,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也不想晚上看着,就同我们一起回来了,打电话让刁剑锋别过来了。第二天张兴对我们说,他早上一人将这个客户带回公司交给徐鑫了,之后我们就没管这个事情了。

②刘小强证言:张兴带我、方培文去这户人家催收的,证实内容与方培方基本一致。

(4)被告人张兴供述:方培文、刘小强去毛世林家催收,第二天他一人将毛世林带回公司。供述内容与方培文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39.被害人江山:

(1)被害人江山陈述:2017年12月12日的时候我到了慧鑫小贷公司,接待我的是夭太广,后领着我去胡夕强的办公室。谈好贷款六万元,扣除保证金、平台服务费、上门费、第一期还款一共11900元,分40期还款,每期2400元。签完合同胡夕强安排他们公司的两个年轻男子到我公司、公司宿舍上门拍照后,我的银行卡收到6万元,取出11900元给他们带走。第二期是在2017年12月25日下午2点钟左右还款的,还过之后我给王军打了一个电话,王军就说我逾期了。不久我就收到慧鑫公司催贷部张兴的电话,他就在电话里说:“江山呀,你逾期了我们该怎么处理,是要我到你公司找你还是怎么办呢”。他的口气就像黑社会大哥的口气一样,我当时真的很害怕,下班后主动去了慧鑫公司,看到张兴坐在椅子上将腿架在桌子上,我就站在他旁边哀求他。对方说我违约要还十几万,又让我去求胡夕强,胡坚持要按合同办,后王军进来,我又求王军,王军把我带到他的办公室和我说:“按照合同上来的话要给公司十二三万。”我恳求王军能不能少一点,最多只能拿到七万五千元钱。王军说这点钱肯定不行,至少要九万块。我被他们逼得实在没办法,讲回去筹钱,王军还让我将车押在他们那里。第二天上午我就只能去朋友介绍的那家小贷公司去贷了九万元钱准备还给胡夕强,在收到九万元后我立马去银行取了九万元现金去慧鑫小贷公司找他们还钱了。这才了结了这次贷款。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公安机关接收江山提供的还款手机截图,证实部分还款情况。

②辨认笔录:江山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老板王军、胡夕强;催收人员张兴;业务员夭太广。

(3)被告人供述:

①胡夕强供述:2017年12月份江山到公司来贷款,接待他的业务员是夭太广,经过初步审核了客户的基本信息之后,夭太广就将江山带到了我的办公室,我审核了江山的资质,决定放款6万元,分40期还,7天一期,每期还款24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第一期的还款(这个第一期的还款是客户主动要扣的)共计11900元,实际拿到手的是48100元,江山房子的“网签”也是我做的。之后江山还款出现了逾期,然后到公司找王军谈,当时没谈好,然后江山又到我的办公室来和我谈,他说他想一次性结清,王军说他违约了,一次性结清要十二三万元,太多了,能不能少一点,我当时说那也没办法,都是签了合同的,肯定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来计算。就这样谈了很久,最后江山说7.5万元结清行不行,当时王军也来我办公室了,王军就说绝对不行,太少了,最少要9万元,少一分钱都不行了。江山被逼无奈只有同意了。王军就说你今天把车钥匙丢下来,你的车子今天暂时就放在这里,明天把钱还了之后,车子再还给你。到了第二天,江山带了9万元现金到公司来找我结清的,当时我将江山带到财务,将9万元交给了财务,之后当着他的面我将他签订的所有合同都销毁了,并且把房子的“网签”也解除了,并且将车子也还给了他。

②王军供述:打电话催收过,电话约江山来公司,将他车抵押,给车装了GPS,后按我们的要求还钱了。

40.被害人陈余贵

(1)被害人陈余贵陈述:2017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广告,去了侨鸿国际大厦19层一家叫慧鑫房速贷公司,接待我的女业务员介绍自己叫许慧,带我见了公司负责人王军,面审后,去财务室签了一大堆合同包括一份房屋买卖合

同、一份开锁委托书这些,还签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上面写

的我贷款5万,24期还款,每期还款2834元,每7天为一期,还让我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弄好这些后女财务人员告诉在他们这里贷款5万,需要扣除保证金,上门费,资料保管费大概9700元。此外上门人员还额外要了我200元小费。前期还款都是微信转账给许慧。二三期没有钱还后从2018年1月11日开始遭对方公司人员多次上门催收。证实慧鑫公司人员向其妻子、父亲索要欠款10万元,称不还钱要将房子收走。最终其父与对方央求,凑款6.5万元结清。其妻因此事与其多有争吵,双方2018年1月18日离婚。

(2)证人证言

①李某某1证言:其为陈余贵前妻,证实陈余贵在慧鑫小贷款公司贷了款,在2018年1月初慧鑫公司先后三次,来了三四个人到我家里,为首的叫赵春林(后面的收条他有写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在上面,所以我知道他的名字),问我们要钱,在我家里威逼索债,说陈余贵借了五万元,要还十万,后被逼我打电话给公公来处理这事,这伙人逼我公公写下承诺书还款七万,后我公公到处借钱,最终以6.5万结清。为这事后来我们离婚了。

②陈本米证言:2018年1月13日儿媳哭哭啼啼地打电话给我,说我儿子在外面借了5万元钱,别人到家里逼债,我就去了他们家中,看到有三四个小混子模样的人在我儿子家里,只有我儿媳妇带着我两岁的孙女在家,她们两个被吓的抱在一起就一直哭,那几个人都是雕龙画凤的,一看就是黑社会打手一样的人,说我儿子在他们那借了五万元钱,现利滚利,要我们还十万。我求他们少收一点,最后磨了半天答应让我们还七万一次性结清,最后赵春林逼我写了一张承诺书,承诺三天之内还他们7万元,赵春林和慧鑫公司的另外一个叫赵全进的还在承诺书上签了名,他们还写了一段话,说只要我们三天之内还钱,就把我儿子家的房产证归还给我们。签好承诺书之后赵春林他们才罢休。之后我打电话问我儿子有没有拿他们钱,我儿子说是借了他们5万元,但是到手没有这么多钱,之后没有钱还,他们就算违约,利滚利就恐吓他说要10万,房产证还押在他们手里。我担心他们要搞我儿子的房子,我们一家人就到处凑钱,把亲戚都借了一遍,才勉强凑了6.5万元还清。

(3)书证、辨认笔录

①陈本米写给慧鑫公司的承诺书:证实陈本米承诺为陈余贵还款7万元情况;收条,证实赵春林收取6.5万元;照片,催收人员在被害人家中收钱点钱的照片。

②离婚证:证实陈余贵与李萍2018年1月15日离婚。

③辨认笔录:陈本米辨认出在儿子家催收并要儿媳搬出去的人员孙涛、赵春林、赵全进;陈余贵辨认出贷款时接待业务员许慧,协助签订合同的竺妍妍,负责面审和放款的王军,上门进行拍照并收取200元上门费的是张兴;李萍辨认出其家中闹事、喷漆堵锁眼,以收房威胁索债7万的人员:孙涛、赵春林、赵全进。

(4)被告人供述:

①孙涛供述:2017年12月其与赵春林、孙涛、赵全进、黄成去三山一个小区催收,证实的催收经过以及要求还款金额与证人李萍、陈本米相印证。证实被害人父亲以6.5万元结清欠款。

②赵全进供述:2017年12月份左右,当时赵春林是队长,当时他才带队出去催收,张兴想去看看赵春林要钱要的怎么样,就带着黄成、"大刚”(是张兴从徐州带来的人,名字我不知道),赵春林带着我、孙涛、刘小强。我们两部车子一起,赵春林跟我们讲,一个客户跑掉了,要上门催收,这个客户叫陈余贵。张兴、黄成跟在后面试图看笑话,这户催收两个组都参加了,人员有张兴、赵春林、我、孙涛、方培文、刘小强、刁剑锋、黄成。证实的催收经过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③赵春林供述:我带赵全进、孙涛去催收过,陈余贵的钱是我收的。

④张兴供述:我、赵春林、赵全进、孙涛等参与了催收。

41.被害人陈永岗:

(1)被害人陈永岗陈述:2017年12月在慧财公司贷款“房速贷”,由微信名叫“阿木”的公司男业务员接待,经老板王军同意放款3.5万元,还将房子网签,24期还款,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1984元。签好字女财务把合同收好后,王军才口气严厉地跟我说让我按时还款不要逾期,每期中午12点前必须还进去,当时他也没有讲逾期费是多少,需要扣保证金这些,胡夕强这时进来就把我手机和身份证给我了,强硬地说让我按时还款,不要逾期,要不然到时候收我房子。接着公司人员去我家上门。然后我支付宝就接到慧鑫公司转账给我的35000元的,那个上门的男子就让我支付宝转账把需要扣除的费用8000元给了他,他的支付宝名字叫教官。共约还了十几期,期间因为有次没有及时还款,被逼向王军付了3500元违约金,4月3日联系王军不上,发现慧鑫公司也人去楼空,之后胡夕强联系我,我表达一次性还款解除网签的想法,他让我转账到他尾号2664的工商银行账号,要我支付13888元结清。包括逾期费我总共给了45100多元给慧鑫公司。

(2)书证、辨认笔录

①陈永岗提交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还款10期,共计还款37228元。

②辨认笔录:陈永岗辨认出接待业务员“阿木”夭太广,接待面审放贷的王军,为其办理网签的胡夕强,在公司训话怎么上门要债的徐鑫,为其拿合同并签订的竺妍妍。

(3)被告人供述

①胡夕强供述:2017年12月陈永岗到公司来贷款,当时接待他的业务员是夭太广,经过初步的审核之后,夭太广就将客户带给王军审核,王军审核后同意放贷3.5万元,分24期,7天一期,每期还款1984元。之后我就将陈永岗的房子办理了“网签”,之后这个陈永岗还款的情况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因为他是直接还款给王军的。2018年4、5月份,王军涉嫌非法拘禁的事情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所以我就打电话给陈永岗催款,之后我就约了陈永岗见面,让他把钱还到我工商银行尾号2664卡号,陈永岗想一次性还清,让我把他房子的“网签”解除,我要求他还了13888元。

②王军供述证实这个客户有违约,收了1894元和3500元违约金。

42.被害人张成:

(1)被害人张成陈述:2017年12月底“中皖中元”小贷公司将我带到芜湖市侨鸿写字楼20楼贷款,接待业务员是孙国强(外号叫“小强”),以“房速贷”的形式贷款3万元,当时公司老板胡夕强、王军都在。等我签合同的时候,才知道要扣除平台费、资料费、上门费等一共4500元,还有保证金3000元,实际到手才2.25万元,我当时就觉得这些费用和利息都不合理。孙国强跟一个小青年开车带着我到我家认门后,还找我另要了400元小费。我把钱拿到手之后,我一次性还款了4期(6800元),等到4期还款的时间结束之后,我又一次性还款了4期的钱(6800元)给了王军。2018年3月6日我主动打电话给王军联系还款,王军称我已逾期一个礼拜,要我先还2期的钱3400元,还了之后还要我交逾期费共2.1万。我还不起,王军威胁我称不还钱就会带人去我家要。后来我就跟王军谈,谈的最后的结果就是交4000元逾期费,另外扣除3000元保证金,还有就是一次性把所有的欠款全部结清,也就是22000元。我去侨鸿找了王军将钱转到他尾号1411的工商银行卡。

(2)书证、辨认笔录:

①张成提交的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证实张成转账还款共计3.9万,包括最后一期一次性还2.2万元。

②辨认笔录:张成辨认出转账还款的对方人员王军。

(3)被告人王军供述:张成这6800元应该是最后提前几期一道还的,2018年1月6日,这6800元也是几期一道还的,2018年3月4日,他向我手机转了3400元。赵春林好象带人催收过。

43.被害人朱八路:

(1)被害人朱八路陈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我在芜湖多家小贷公司借款,2017年11月在徐鑫公司以房产抵押方式做了“房速贷”。因为没钱还,12月29日我在万达找无忧无虑公司借款时被发现,遭催收。后被恒诺、慧鑫、城市金融三家小贷公司轮流看守,白天就是被带到各个公司,晚上带到各个浴场睡觉,期间他们跟我说在外要债怎么狠,泼油漆、扔臭豆腐乳等,我向他们表示愿意卖房还债,他们就开始操作手续。从12月29日下午开始我一直被控制直到元月15日所有手续办好。之后他们开始每家跟我算账,其中慧鑫公司收了我看守开销费用3000元、银行提前还款垫资费1万元,加收1.5万元违约金并扣掉已还的一期共约8万。

(2)证人证言

①赵萍证言:今年元月十几号乐家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他们为一客户过户需要垫资,后她们公司就为该客户垫了30多万元,一起去了芜湖县农业银行,还款后拿出它项权证,按1%收费,收了3000元。

②汤浩洁证言:恒诺小贷公司的催收人员,证实与公司其他人员同他小贷款公司人一起轮流看守朱八路十多天。

③江涛证言:恒诺小贷公司的催收人员,证实朱八路因去无忧无虑公司贷款被该公司公布在小额贷款群里,他将朱八路接到恒诺公司,后又知道他还在慧鑫公司贷款5万、城市金融借了8000元。后来与慧鑫等公司一起逼迫朱八路还钱,通过几家公司联合,将朱八路看了起来,看了有十几天,逼他将房卖了,还了几家公司的钱。

④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2018年1月的时候他女婿侯某某在朋友圈中看到有个叫胡夕强的人在出售一套房,面积117平米,标价只有50万,后通过联系,再还价以45万购得朱八路的这一房子(先交了五万元定金,后扣除水电费、物业费,付了39.8万到朱八路银行卡。成交价比市场价便宜5到10万元)

⑤骆成军证言:乐家地产中介公司人员,他今年1月接其表妹夫徐鑫电话,让他去做一个买卖合同,代办过户,说买房人联系好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徐鑫、买房人李某5、胡夕强均在场,后来房东朱八路和他老婆也来了,因该房涉及银行按揭,他又找“赵姐”信贷公司垫资,拿回了该房子的它项权证,并支付了垫资款3000元。1月15日徐鑫公司一个小青年又开车带着朱八路在芜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他收取了中介费和垫资费共计1万元。

⑥方培文证言:证实公司参与晚上看朱八路的有刘小强、刁剑锋、“黄毛”、孙涛等。

⑦刘小强证言:证实参与看朱小路主要有孙涛、刁剑锋、“黄毛”。我和孙涛看了一晚上,孙涛、黄毛是春子安排的,刁剑锋是张兴安排的。

(3)书证

①公安机关调取朱八路尾号为35171农行卡流水,证实

朱八路卖房交易情况。

②骆成军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徐鑫转了1万元给了他,他将这钱转给了公司经理朱路路。

③赵萍提供垫资借据和银行账目凭据,证实为朱八路卖房提前还款垫资30万元。

④谅解书,朱八路出具,表示对王军行为谅解。

(4)被告人供述

①徐鑫供述:我跟胡夕强商量安排人将客户朱八路接回公司看着,我就安排张兴去恒诺公司接人。

②胡夕强供述:朱八路去别的小贷公司货款,徐鑫让我一起去恒诺公司找朱八路谈还款的事,后恒诺公司负责看人,我们公司负责找中介把他房子卖了,买房5万元定金是通过POS机刷的,直接到了公司账户。

③王军供述:将朱八路看起来应该是徐鑫和胡夕强的意思,整个事情我知道,应该是后场部的小青年看的,张兴负责的。

④张兴供述:徐鑫安排将朱八路带回公司,我安排“黄毛”“春子”等几个催收的小青年轮流看守,看守的人有“黄毛”(赵全进)、刁剑锋、孙涛、刘小强等。证实了将朱八路从其他公司接回,让人看守的情况。朱八路贷款本金5万,后收8.2万。

⑤赵春林供述:孙涛、赵全进、刁剑峰、方培文和小强参与看朱八路,我没有参与看人,但是我晓得是张兴从头到尾在参与的,我就参与了两次带他一起去湾沚办卖房手续。

⑥孙涛供述:除了张兴、赵春林,我们下面人轮流看,刁剑锋、“小强”、方培文、“黄毛”我们几个都看了。

⑦赵全进供述:张兴将朱八路带到后场部,我们小青年轮流看,我大概看了两个晚上分别和刁剑锋和刘小强看的,看朱八路除赵春林外,后场部的小青年都参加了,刁剑锋、孙涛、刘小强、方培文及我。

⑧刁剑锋供述:第一天晚是和“黄毛”看的,第二天晚是我和孙涛看的。

(八)虚假诉讼罪

2015年起,被告人徐鑫在江苏省南京市租赁场地,成立“茗枫”小贷公司,招募王军、张兴等催收人员,以“空放贷”方式实施诈骗牟利。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徐鑫在芜湖租赁办公室,出资成立“芜湖慧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募催收人员、业务员,以“零用贷”、“空放贷”两种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牟利。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徐鑫伙同被告人胡夕强共同出资成立“慧鑫财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房速贷”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牟利。以上贷款方式在放款时,均以名义本金数额下发贷款,并诱骗被害人出具双倍借条或者是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被告人徐鑫等人向被害人下发贷款时通过徐鑫个人银行账户将虚假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名义借款金额或者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至被害人账户,以此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被害人收到转账后,被告人徐鑫等人随即以保证金、平台费、资料管理费、上门费等一系列名目骗取被害人相关费用。被告人徐鑫等人为侵害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在被害人庞某、吴俊、梁沫等人因不堪徐鑫等人的暴力催收行为而外逃躲避时,仍以虚假借款金额的借条、虚假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15日,被害人庞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3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24500元,在被告人徐鑫要求下,庞灿辉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徐鑫以虚假借条及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庞灿辉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庞灿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2015年8月24日,被害人张某8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15000元,实际获得借款12050元,在被告人徐鑫要求下,张某8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徐鑫以虚假借条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张育栋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张育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陈某3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15000元,实际获得借款1395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陈某3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由张育栋担保。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徐鑫以虚假借条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要求判令张育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13日,因陈路、张育栋下落不明,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借据原件暂时无法提供,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口头裁定准予徐鑫撤回对陈路、张育栋的起诉。

(4)2015年9月1日,被害人许某2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4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328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许某2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80000万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许卫卫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26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许卫卫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徐鑫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5)2015年9月3日,被害人姚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3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245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姚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姚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15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姚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徐鑫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6)2015年9月4日,被害人祁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3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24500元,在徐鑫等人的要求下,祁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祁海勇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7月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祁海勇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徐鑫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7)2016年4月7日,被害人马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1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81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马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姚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马丞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徐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8)2016年10月10日,被害人顾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3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239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顾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顾佳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15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顾佳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9)2017年1月9日,被害人蒋某1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7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616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蒋某1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4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徐鑫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判令葛月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徐鑫申请,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对蒋浩、葛月姣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2018年4月17日,经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徐鑫与蒋浩达成调解协议:蒋浩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徐鑫借款本金70000元,徐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蒋浩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徐鑫有权按借款本金14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月9日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10)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沈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1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71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沈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沈梦雨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沈梦雨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1)2017年2月6日,被害人史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3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243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史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史奕峦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史奕峦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12)2017年3月18日,被害人周峰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28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周峰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l8年l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周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15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周峰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3600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6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13)2017年3月24日,被害人宋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95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宋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宋爱军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宋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巧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2017年3月24日,被害人施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28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施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施三宝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施三宝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徐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15)2017年4月5日,被害人高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94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高恒旺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高恒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高恒旺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16)2017年5月2日,被害人徐某3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322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顾佳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徐某3、刘彩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5日,徐鑫撤回对刘彩艳的起诉。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人徐某某1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17)2017年5月17日,被害人葛某1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260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葛某1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葛铮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葛铮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徐鑫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18)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徐某2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240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徐某2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徐华高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徐华高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19)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胡某1生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60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胡某1生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胡春生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胡春生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0)2017年6月6日,被害人汪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94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汪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汪鹏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汪鹏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1)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叶某3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94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叶某3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叶贤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叶贤富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2)2017年6月7日,被害人程某1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28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程某1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3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程国庆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5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程国庆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23)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程某3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28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程某3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程坤明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程坤明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4)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王某15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66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王某15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9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祥兴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并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王祥兴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29000元并以所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徐鑫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5)2017年8月21日,被害人万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251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万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435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万明荣归还借款本金43500元,并以4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万明荣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43500元并以所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徐鑫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6)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周某4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66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周某4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9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周雪源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并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4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周雪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29000元,并自2018年8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7)2017年8月25日,被害人薛强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81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薛强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45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祥兴归还借款本金14500元,并以1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2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4500元、利息333.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8)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胡某、范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胡夕强等人经营的“慧财”公司以“房速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48800元,在徐鑫、胡夕强等人要求下,胡某、范某向王军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3日王军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胡晨、范莹莹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5月7日,芜湖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胡晨、范莹莹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29)2015年10月8日,被害人吴俊(江苏泰兴人)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5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407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吴俊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吴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吴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4旧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0)2015年12月4日,被害人吴俊(安徽芜湖人)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1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79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吴俊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吴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17日,徐鑫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口头裁定准予撤诉。

(31)2015年10月24日,被害人梁沫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40000元,实际获得借款327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梁沫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梁沫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梁沫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徐鑫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2)2017年7月4日,被害人张某6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160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张某6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张汝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张汝佳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徐鑫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3)2017年3月6日,被害人王可雨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62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王可雨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3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可雨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25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王可雨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34)2017年8月7日,被害人汤翔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86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汤翔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3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汤翔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2月6日,因汤翔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6月7日,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口头裁定准予徐鑫撤回对被告汤翔的起诉。

(35)2017年5月23日,被害人王某12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95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王某12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3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万胜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8月巧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2月6日,因王万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6月7日,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口头裁定准予徐鑫撤回对被告王万胜的起诉。

(36)2017年4月15日,被害人王某2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95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王某2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3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成翔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2月6日,因王成翔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6月7日,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口头裁定准予徐鑫撤回对被告王成翔的起诉。

(37)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戴兵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95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戴兵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22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戴兵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25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戴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38)2015年8月20日,被害人罗某在被告人徐鑫经营的“茗枫”小贷公司以“空放贷”的方式借款25000元,实际获得借款2035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罗某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16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罗小明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8年6月25日,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口头裁定准予徐鑫撤回对被告罗小明的起诉。

(39)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田某在被告人徐鑫、王军润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房速贷”的方式借款,在徐鑫等人要求下,田某向徐鑫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2017年,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田晖、朱某某归还借款,2017年11月4日,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当日口头裁定准予徐鑫撤回对被告田晖、朱灿霞的起诉。

(40)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王某6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戴兵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4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某6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7月12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王加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41)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方某2在被告人徐鑫、王军经营的“慧鑫”小贷公司以“零用贷”的方式借款,实际获得借款9500元,在徐鑫等人要求下,方某2向徐鑫出具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2018年1月29日,徐鑫以虚假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方文胜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8年8月27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方文某某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鑫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查明 另查明各被告人的归案、羁押情况如下:

被告人徐鑫于2018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军于2018年3月30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羁押36日。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夕强于2018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后转逮捕。

被告人张兴于2018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羁押38日。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春林于2018年7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已实际羁押16日。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涛于2018年7月18日被抓获归案,7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已实际羁押10日。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雪松于2019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4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全进于2018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9月8日被刑事拘留,至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已实际羁押39日。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诸先国于2019年2月28日至南陵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昌意接电话通知于2019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1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日。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晴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18日投案,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月27日被南陵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5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礼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18日投案,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羁押1年4个月整。

被告人李慧娟于2019年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孙国强于2019年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夭太广于2019年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天宝于2019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3月3日投案。

被告人恽奎龙于2019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1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日,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刁剑峰于2018年6月13日抓获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实际羁押31日。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羁押1年零6日,共计羁押1年37天。2020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成于2019年3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3月4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沛于2019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5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日,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蕙于2019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许慧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3月7日投案。

被告人雷刚于201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源源于2019年3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2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5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前期羁押20日。

被告人邹旭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3月8日投案。

被告人孙婷于2019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梅成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3月2日投案。

被告人竺妍妍于2019年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汪杨明月于2019年1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翟海缔于2019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吴明军于2019年3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卜为祥于2019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翠英于2019年3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雷鹏于2019年3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袁琪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3月27日投案。

被告人杨彤于2019年3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周凤于2018年6月20日经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魏长鸣于2018年6月6日经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游玉瑶于2018年6月21日经依法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羁押34日。

被告人刘怿于2018年7月1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民事诉讼材料、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证实指控41起虚假诉讼起诉的情况。

(2)证人骆晴、王礼成、夭太广、李慧娟、孙国强、王天宝、孙婷、杜蕙、许慧、俞晴、雷刚、邹旭明、卜为祥、竺妍妍、袁琪、梅成成、翟海缔、孙翠英、雷鹏、吴明军、王彬、张兴、方康证言均说明公司展业情况,证实客户借款按照双倍借款金额打借条的情况。

(3)被告人徐鑫供述:证实客户基本打的双倍借条,有部分借款人找不到,要不到钱,其就拿他们在公司打的双倍借条委托了一名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按借条金额和借款期间的24%年息追回,如果对方还钱再具体谈,比如在诉讼中蒋浩就是按照他当时的借款金额达成的调解协议。

(4)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

①高恒旺陈述:证实2017年4月,其在慧鑫公司贷款30000元,打了双倍借条即60000元,扣除各项费用到手19800元,贷款过程对方存在隐瞒,到手金额少,不想贷,跟他签合同的财务人员说不贷算违约,还要给他们手续费,只有妥协。因为前后在多家小贷公司借款,没有钱后,遭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辨认笔录:辨认出与其签合同的财务人员竺妍妍、业务员夭太广、负责面审的徐鑫。

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部分还款情况。

②史奕峦陈述:2016年6月在茗枫小贷公司贷款,王军接待,对于对方起诉的事实不知情。

辨认笔录:辨认出接待人员王军,公司老板徐鑫。

手机截图:王军的微信头像及照片。

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贷款诈骗罪

2017年,被告人胡夕强在芜湖市经营芜湖财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通过本人及业务员对外宣传可帮客户办理无抵押贷款、只需身份证即可办理,从而吸引资金短缺且无贷款偿还能力的客户前来咨询。被告人胡夕强等人与贷款人共同商议,由胡夕强等人负责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入证明等申请贷款材料;由贷款人至胡夕强指定的他人房屋内,谎称该房屋系自己所有,从而欺骗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勘察、拍照;由被告人游玉瑶到芜湖市红星美凯龙商户高某某制作虚假的家装用品供销记录,从而共同骗取银行家装贷款。经事先商议,被告人胡夕强等人非法占有大部分贷款款项,并向贷款人宣称只需归还银行前几期贷款,贷款人仅实际分得少部分款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周凤在实际无贷款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胡夕强、游玉瑶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同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芜湖赭山支行20万元家装贷款。其中被告人周凤分得8万元,其余款项由被告人游玉瑶扣除好处费后,被被告人胡夕强占有。截止案发,被告人周凤仅归还贷款共计37163.51元,仍欠本金162836.49元。

(2)2017年4月1日,徐月红在实际无贷款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胡夕强、刘怿、游玉瑶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同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芜湖赭山支行20万元家装贷款。其中徐月红分得38500元,其余款项由被告人游玉瑶扣除好处费后,被被告人胡夕强、刘怿占有。截止案发,徐月红仅归还贷款共计77900.42元,仍欠本金122099.58元。

(3)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魏长鸣在实际无贷款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胡夕强、刘怿、游玉瑶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同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15万元家装贷款。其中被告人魏长鸣分得38500元,其余款项由被告人游玉瑶扣除好处费后,被被告人胡夕强、刘怿占有。截止案发,被告人魏长鸣仅归还贷款共计9768元,仍欠本金14023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南陵县人民法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①扣押决定书、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对该指控事实涉案赃款予以扣押的情况。

②银行报案材料:

证实魏长鸣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家装购销单等向农行金桥支行申请家装贷款,银行贷款后魏长鸣逾期未还催收报案的事实;

证实徐月红提供万科城12-1-1701房产证等向农行利民路支行申请家装贷款,银行放贷后徐月红逾期,银行催收未还银行报案的事实;

证实周凤以其所有的伟星城1-7号楼-401室房产证等材料向农行利民路支行申请家装贷款的事实,贷款逾期后经催收未还银行报警。

③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证实魏长鸣用以贷款的房产实际所有人为韦交梅;徐月红用以贷款的房产实际所有人为黄晓萌;周凤用以贷款的房产实际所有人为曹智林、蔡晓历。

④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供销货记录:记录魏长鸣于2017年5月20日向高雷购买家具产品。

⑤家装分期付款合作协议,证实农业银行与红星美凯龙家装合作开办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由农业银行授予目标客户家装分期专项额度用于购买美凯龙提供的商品。

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银行客户对账单:证实高雷与游玉瑶等人开立销货单的经过及要求双方资金往来情况。

赵升云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从胡夕强处得1.6万元。

周凤微信转账记录、周凤尾号8678农行卡交易清单,证实胡夕强、孙婷对其转款的事实。

借条:胡夕强出具,向徐月红借款10万元。

辨认笔录:李先梁辨认出在希尔顿接待魏长鸣商谈贷款事项的胡夕强;高雷辨认出让其帮忙开具假销货单的游玉瑶;周凤辨认出帮助其实施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胡夕强;刘怿辨认出制造虚假贷款材料的陈丹丹、王磊;魏长鸣辨认出帮助其在农行操作贷款的胡夕强、刘怿。

(2)证人证言:

①莫云涛证言:农行金桥支行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4月魏长鸣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华强广场9-1-301房屋申请了家装贷款15万元,款项汇入芜湖红星美凯龙商户名称为上海星易通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魏长鸣装修三个月后,银行要求上门勘察实际装修进度并提供在红星美凯龙的消费凭证,魏长鸣一直拖延,经进一步实地勘查发现魏长鸣提供房产实际所有人为韦交梅,且该业主未有房产交易发生,魏长鸣提供招商银行明细系虚假,截止2018年4月28日欠贷款本息148497.22元。

②李先梁证言:2017年春节左右魏长鸣找我帮忙贷款,我看到朋友圈贷款广告推荐给了魏长鸣,对方在希尔顿写字楼,具体是魏长鸣自己谈的,我先期帮魏长鸣垫付了800元资料费,贷款下来后我听魏长鸣讲他拿到6万,此外之前微信联系的对方公司人给了我1万元好处费。

③刘志证言:2017年1月周凤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向农行申请家装贷款20万,至今只还3万多元,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

④杨晨证言:其为农行工作人员,知道同学游玉瑶之前办理了多起家装贷款业务,让她帮忙介绍客户。2017年春节游玉瑶介绍了周凤,其与同事到对方提供的伟星城房子里拍照,当时周凤、游玉瑶都在场,贷款下来后直接汇入美凯龙商户,其经手成功办理家装贷款业务的有徐月红、周凤两笔。

⑤高雷证言:其为红星美凯龙商户,经营馨悦家居家具店,2017年3-5月,游玉瑶找其帮忙开假的销货单据共7笔,帮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使用,并没有实际消费。银行贷款到账,我留下好处费,将剩下的钱转给游玉瑶账户。

⑥赵升云证言:2017年1月周凤跟我说想贷款,我问了胡夕强,他表示他那里是黑白户贷款不需要还的,于是我将周凤介绍给了胡,胡让我找面积大一点的房子,最好是新做的小区,去拍个照就可以,用于贷款,承诺找到一个给我5000元。我找到在房屋中介上班的朋友,说了胡夕强跟我说的话,两天后我朋友把房号发给我,我提供给了胡夕强,他做虚假的房产证。贷款20万下来后,周凤得了5万,我得了1.6万。周凤本来说好得8万,胡夕强拿走3万说帮周凤还半年银行贷款,后面让周凤自己有能力就偿还,不偿还银行贷款也没有关系。

⑦陈丹丹证言:其为胡夕强财信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其在公司利用公司电脑上的购房模版修改信息,制造了魏长鸣、崔荃、李德和、许宗凤的购房合同和发票,购房合同上的公章由胡夕强提供。

⑧孙婷证言:证实胡夕强帮魏长鸣做了一些贷款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材料由公司员工王磊和陈丹丹所做。

⑨徐月红证言:其通过刘怿在胡夕强公司操作银行贷款,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胡夕强他们帮我做了假银行流水和房产证,期间我表示不想贷了,对方不同意,要我赔偿损失,贷款20万下来后,刘怿让我去红星美凯龙领了20万消费卡交由他处理,实际我到手38500元,当天胡夕强在公司还给我出具了一张10万的借条。现在该笔贷还欠多少我也不知道,20万也没有能力偿还。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胡夕强供述:魏长鸣的贷款材料是公司王磊制作的,周凤和徐月红假房产证是在外面找小广告做的,魏长鸣材料是他自己送到银行的,周凤和徐月红的贷款是游玉瑶送给银行的,当时跟游玉瑶共同商量由我们找贷款客户,她找银行办理贷款和找商户套现,她拿贷款总额7个点即可。我个人获利部分,周凤约9万,徐月红13.5万,其中10万算我借她的,魏长鸣6万多。

②周凤供述:2017年因为缺钱,通过赵升云找到胡夕强,跟我说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就行了,胡夕强帮我做了假的购房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贷款材料,并且带我到不是我的房子里让银行工作人员拍照,以此来证明我确实是搞家装贷款的,最后贷款下来了20万,胡夕强给了我8万,我还了几个月就没有再还了。

③刘怿供述:证实魏长鸣、徐月红通过其找胡夕强贷款,胡夕强制造虚假的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贷款人的银行流水、公章等材料,利用在红星美凯龙商户虚假购买家装用品的方式帮助魏、徐二人在银行贷款并成功的事实,供述了徐月红贷款20万,实际到手3.85万,徐月红觉得数额大,胡夕强出具一张10万借条给她,算贷款10万;魏长鸣贷款15万,实际到手6万,其本人在该二人贷款中获利1.5万。

④游玉瑶供述:胡夕强联系好客户告诉我地址,我、客户、银行工作上门核实拍照,美凯龙通知客户去拿消费卡,卡到手后,我会去美凯龙里面的商家把钱刷出来,家装订货单是我找红星美凯龙的商户开具的,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实际没有销售商品,如果店主账上有钱,会直接把钱给我,如果没有钱,需要我垫资,我拿6点手续费,这些贷款中,共计获利约5万。

⑤魏长鸣供述:证实胡夕强帮助制作的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定销货单等,在银行操作家装贷款15万,胡夕强安排刘怿带我到美凯龙领的消费卡,30张共15万,办完手续后交给刘怿,钱到账后我自己获利6万,因为之前胡夕强跟我谈的就是所有资料他们帮我办,只能给我6万。

其他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前科、行政处罚、到案情况。

1.户籍资料及照片等证实各被告人自然情况。

2.前科及行政处罚材料证实:

(1)被告人胡夕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2)被告人张兴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2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3)被告人赵春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

(4)被告人诸先国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其在该项犯罪中于2014年12月22日投案,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羁押4日。

(5)被告人胡昌意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6)被告人恽奎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7)被告人杜蕙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0日

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8)被告人卜为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011年、2013年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管制一年、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9)被告人刘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3日被原芜湖市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该项犯罪于2017年10月31日到案,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羁押17日。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鑫于2018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军于2018年3月30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夕强于2018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兴于2018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刁剑峰、孙涛、赵全进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7月18日、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天宝、雷刚分别于2019年2月16日、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白雪松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春林于2018年7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竺妍妍、李慧娟、孙国强、汪杨明月分别于2019年1月5日、1月8日、1月12日、1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婷、夭太广分别于2月16日、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骆晴、王礼成于2019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诸先国、胡昌意、恽奎龙于2019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梅成成、俞晴、杜蕙、孙翠英、黄成分别于2019年3月2日、3月3日、3月5日、3月10日、3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桂春、杨沛于2019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许慧、俞源源、吴明军于2019年3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雷鹏、邹旭明于2019年3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翟海缔、卜为祥于2019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袁琪、杨彤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3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魏长鸣、周凤、游玉瑶、刘怿分别于2018年6月6日、6月20日、6月21日、7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第二组证据:

(1)退赃凭证,证实各被告人退赃情况以及在公安机关退赃或退赔情况:赵春林5000元;孙涛20000元;赵全进6000元;骆晴20000元;夭太广60000元;李慧娟30000元;孙国强40000元;胡昌意7000元;黄成11000元;恽奎龙8000元;杨沛5000元;俞源源4000元;刁剑锋5000元;杜蕙10000元;许慧10000元;雷刚15000元;竺妍妍15000元;汪杨明月10000元;杨彤15000元;袁琪10000元;吴明军5000元。

另贷款诈骗退赃追缴情况:刘怿退赃25000元、游玉瑶50000元、周凤80000元。周凤案件中扣缴赵升云所获好处费16000元、魏长鸣案件中扣缴李先梁所获好处费10000元。

在检察院退赔或退赃情况;雷鹏2000元、骆晴35000元、李慧娟退赃50000元、许慧6500元、邹旭明退赃10000元、袁琪4500元、梅成成8200元、翟海缔4400元、杜国强退赃1900元,孙翠英退赃3500元。

案件提起公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退赃情况:2019年5月20日雷鹏退赃6000元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27日孙国强退赃10000元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7日、6月13日王天宝亲属代为退赃共20000元;2019年7月22日王礼成亲属代为退赃30000元;2019年7月30日白雪松亲属代为退赃20000元;2019年7月29日诸先国亲属代为退赃5000元;2019年6月26日竺妍妍退赃20000元;2020年7月21日孙婷退赃6000元;2020年8月26日游玉瑶退赃280000元。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情况:查封徐鑫名下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3号1幢204室房屋一套;王晓平(徐鑫母亲)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金鹰国际广场B2号楼1-3802室房产;皖BY0F某某白色雪弗兰轿车一辆;皖BV18某某宝马汽车一辆;王军持有皖BW1J某某广汽传祺汽车一辆;随案暂扣款55900元;王礼成持有皖BQ76某某汽车一辆;孙婷名下位于芜湖市金鹰国际广场B2某1单元3002室房产(登记日期2016年6月21日);骆晴名下位于东方龙城采薇苑6某楼1单元1803室房产;扣押公司电脑8台等。

(3)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扫黑办情况说明:2018年11月徐鑫检举三合公司套路贷犯罪,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初查后于2019年4月已对立案;证明徐鑫有立功情况

(4)公安机关立案指定管辖函、决定书:芜湖市公安局2019年3月31日指定南陵县公安局侦查,南陵县公安局立案手续等,证实该案经芜湖市公安局指定由南陵县公安局办理。

关于各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原判综合评述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

本案犯罪组织形成是以被告人徐鑫、胡夕强、王军为首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1.关于组织特征,在案证据及各被告人陈述印证了以徐鑫、胡夕强、王军为首的组织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放贷前收取高额费用,非法拘禁、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层级结构清晰,组织形式稳定;2.关于经济特征,慧鑫及合并后的慧财公司,对外是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攫取客户财物,客户出现逾期情况,通过张兴等人组建的催收团队,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支撑组织活动,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慧鑫、慧财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累计放贷741人次,放贷名义本金2081.304万元,入账获利734.7263万元;3.关于行为特征,该组织通过暴力催收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如被害人王卫兵卖房还债、被害人王飞遭遇非法拘禁期间意图自杀,各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4.关于危害性特征,以徐鑫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粗暴侵犯被害人及其亲属人身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造成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综上,徐鑫、胡夕强、王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徐鑫、胡夕强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拥有决策权、指挥权,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关于被告人王军的行为性质认定,其作为公司管理者之一,全程参与公司包括业务拓展及催收项目等各项活动,实施管理行为,尤其在公司法人代表更名及慧鑫和财信合并之后,王军的管理行为和作用凸显,原判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中,对被告人王军行为予以准确的时间界定和划分,被告人王军对2017年10月1日以后慧鑫、慧财公司的全部犯罪活动及该时间之前,其实际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从全案角度,被告人王军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兴、赵春林、孙涛、白雪松、赵全进、诸先国、胡昌意、恽奎龙、刁剑峰、黄成等人参加该组织时,对于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核心利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规模,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是明知的,并且在参加组织之后参与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礼成作为在公司合并前后均担任团队长职务,明知公司的性质和暴力催收手段,在公司及其他业务员招揽客户过程中起积极作用,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二、关于诈骗罪的认定及争议问题

1.本案认定诈骗罪证据依据被害人陈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公司电子账目以及被害人还款情况等逐笔认定,被害人被迫全部还款的,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的获利数额,既遂认定;对于还款额未达实际到手金额的,区分既、未遂认定。

2.关于本案的诈骗数额认定。对于同一被害人既指控诈骗罪又指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是针对业务员和催收人员的分别指控,证据材料在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中予以详列,犯罪数额计算未有重复。

3.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意见,经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员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该决定对于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适用范围是有规定的,即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具有安徽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故对辩护人关于本案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部分的业务量实际为其他人员挂在的名下凑单,应将挂单的数额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挂单行为实际上系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被挂单的对此是明知并同意的,上述的行为系犯罪整体,且部分被挂单的因名义上的业务量增加而获取了更多的收益,故对该辩解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另公诉机关在2019年9月2日起诉指控刘小强等12名被告人涉敲诈勒索、诈骗罪等罪名案件中,新增证据被害人陈述包括李某7、汪某1分别为财信公司和慧鑫公司借款,未经被告人徐鑫等人参与的庭审示证,不计入胡夕强和徐鑫犯罪数额。

6.辩护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许雯雯、刘海燕等人供述在后起诉的刘小强案件中,未经徐鑫、胡夕强等人质证,不能认定徐鑫、胡夕强等人诈骗,该部分诈骗事实认定,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鉴定报告和被害人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能够证实诈骗事实,证据已经被告人徐鑫、胡夕强等人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雯雯等人的供述有无经徐鑫等人质证,不影响犯罪认定。

7.关于公诉机关补充的被害人袁含笑陈述,本起证据证明被告人王礼成在场,未有实际帮助作用,未计入被告人王礼成犯罪数额。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的争议

1.寻衅滋事第4起,被害人戴兵:黄成参与本起催收,有孙涛与张兴证言相印证,本起到被害人家中多次上门催收,是为整体。每次参与人员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各被告人对每次上门实施的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是明知的,行为人只要有参与催收事实,即能认定。

2.寻衅滋事第8起,被害人施宇豪:本起赵全进庭审辩称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系办案人员复制孙涛供述而来,实际上赵全进与孙涛、赵春林供述并不雷同,且其参加本起事实有王彬证言能够印证,其该项辩解不能成立。孙涛与赵春林雷同的供述由相同办案人员于2019年3月23日和3月24日所作,由二被告人签名、捺印,关键性内容如具体参与人的陈述并不一致,二被告供述均具真实性,不排除相关办案人员因二被告人陈述基本事实一致情况下,采复制操作,赵春林与孙涛所作供述除能证实各自参加外,焦点在于胡昌意有无参加,而胡昌意在公安机关供述该笔事实记忆不情,而其他参加者供述对其是否参加确具模糊性,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该起事实对胡昌意不予认定。

关于俞源源参加与否,公安机关并无被告人俞源源本人关于该事实参与与否的供述,其当庭予以否认,但诸先国、王军、张兴供述俞源源(“源源”)有参与催收及与对方面谈,王军提到是他叫了俞源源,还特别说明俞源源家住火龙岗,这一情况与事实相符合。公诉机关指控俞源源参与本起,予以认定。

3.寻衅滋事第9起,被害人吴延飞,本起被告人供述虽提及王军参与,但指控证据不足,对王军参与本起不予认定。

4.被害人王飞:

(1)关于本起胡昌意参与与否的争议,该案相关供述除诸先国在检察机关提及胡昌意参与外,其他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均未提及胡昌意参与情况,且胡昌意辩称其是2017年6月加入公司,与王彬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提到胡昌意“他也是六月份来的,干了几个月”能够印证。故该起事实排除胡昌意参与。

5.被害人程诚:

(1)关于胡夕强设计诱骗程诚至徐鑫公司行为,当时两公司尚未合并,胡夕强财信公司2017年9月搬至侨鸿写字楼,程诚案发生于2017年6月,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胡夕强对慧鑫公司催收手段的确知,即使是因其行为致使徐鑫等人找程诚的关键,亦不应作为共犯认定。

(2)关于桂春是否参与犯罪的问题,据查大部分被告人供述有提到“小春子”参与,而起诉书所载“小春子”并非桂春绰号(被告人赵春林绰号“春子”),且胡昌意虽称其供述不属实,实质上并未明确指代桂春参与,本起事实桂春不予认定。

(3)程诚行为定性,无论程诚案件起因及程诚行为有无涉及犯罪,不影响徐鑫等人实施的行为定性。

(4)该起事实,被告人持械打砸车辆,损毁财物;将被害人带至公司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系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次不同侵犯对象的侵害行为,侵犯不同法益,依法应数罪并罚。

6.被害人方磊:

(1)该起行为从方磊1月4号至公司开始至5号下午报警公安到来后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属拘禁持续阶段,故赵春林、赵全进对实施的具体行为及性质辩解,不影响定性。该起事实对张兴、赵春林、赵全进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2)黄成、刁剑峰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二人参与的是后续上门催收,催收人员实施了牙签堵门锁等行为,二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辩解亦不影响定性,该起事实对黄成、刁剑峰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罪

1.公诉机关指控第21起,关于被害人胡某5争议:公诉机关指控本起敲诈勒索犯罪,经梳理证据,胡之磊陈述提及住芜湖市三山区比华利小区19幢1单元1001室。被告人供述中针对本起仅有孙涛供述详细,但供述的催收经过与被害人陈述矛盾,赵全进供述张兴、赵春林等人参与三山区比华利小区的催收时间应为2017年11月份,本起实际并无供述,本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原判认定第2起,关于被害人李人强争议部分:本起张兴参与的事实,有李清明辨认笔录与王彬证言印证,能够证实。

3.原判认定第3起,关于被害人王卫兵事实争议:关于该项数额认定,2017年5月17日徐鑫与黄振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据徐鑫自诉购买价57万;2017年8月25日徐鑫与谢赞思、姚江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为67万。该房面积86.43平方,系黄振兴父母于2015年以52万购得。即使认同徐鑫购买价57万,即每平方6595元,亦明显低于2017年芜湖同类地区房产正常交易价格。徐鑫前次过户间隔仅三个月即将房屋出售,足见其并无返还意图。在公诉机关认定的估价无相应证据支持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67万为房屋价格计算获利更为合理。故本起敲诈勒索认定为25万元。

4.原判认定第7起,关于被害人李继亮事实争议:除王彬证言提到孙涛以外,其本人及其他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并未提及孙涛参与,孙涛该项参与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5.原判认定第8起,关于被害人余申强事实争议:本起虽无孙涛、白雪松、桂春三被告供述,但白雪松、桂春参与的事实其他在案被告人供述均有提及且与王彬证言内容能够印证;孙涛参与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6.原判认定第10起,关于被害人李大伟事实争议:本起主要争议在于被害人后期经催收有无实际还款6000元。综合证据材料及梳理双方陈述内容,王彬证言更具合理性和符合事实,6000元还款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7.原判认定第11起,关于被害人许光涛事实争议:关于本起还款数额的争议,证人王静、王礼军证言结合书证能够证实,被害人及其亲属最终还款11.7万。

8.原判认定第15起,关于被害人张荣亮事实争议:关于本起争议:王彬证言及其他各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上门催收、索款2万和张荣亮父亲代还3000元的事实,被害人自述分期还款2万,指认与张兴协商,办案机关未有提供张兴该部分供述,是否还款2万情况不明,证据不足,据徐鑫庭审辩解张荣亮应只还了本金,故对本起经威胁、逼迫手段敲诈勒索的金额认定为3000元。

9.原判认定第17起,关于被害人陈连波事实争议:本起争议辩护人提出该部分孙涛供述与赵春林雷同,对真实性提出质疑,被害人陈述的还款金额与证人史玉宝存在较大差距,经查,孙涛供述与赵春林供述由相同办案人员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和3月24日在看守所采集,雷同部分主要是对本起实施过程的描述,孙涛供述还包括具体实施的行为部分,不属雷同。二份供述真实性无异议但笔录记录方式存有瑕疵,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即便雷同供述不予认定,不影响本起事实认定和犯罪定性。

赵全进参与的事实,孙涛供述内容同时提及陈连波夫妻还款2.8万、写了1.7万承诺书,赵全进“好像”参与。赵全进参与本起仅有张兴提及,该起催收发生在2017年7、8月,而据其他证据材料反映赵全进于2017年10月进入公司,公诉机关指控赵全进参与本起,证据不足。

关于具体还款数额,被害人陈连波陈述与被告人张兴、孙涛供述基本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还了二次“4.5万元”应不属实,从证据和利于被告人角度,认定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60500元。

10.原判认定第19起,关于被害人赵尔龙事实争议:公诉机关指控胡昌意参与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数额,公诉机关指控赵尔龙每期还款6000元,结合被害人陈述及客户应收款明细,赵尔龙每期应还金额为3750元。

11.原判认定第20起,关于被害人叶常青事实争议:叶常青被慧鑫为首的多家公司催收,王彬证言与胡昌意供述相印证,叶学龙代子还债行为中,慧鑫公司所获2.3万元左右。叶学龙证言提及还款4.7万不能证明均由慧鑫公司催收获得,故认定慧鑫公司在叶学龙清偿行为中,获款2.3万,本起敲诈勒索金额为14400元。

12.原判认定第22起,关于被害人黄文明事实争议:本起向黄文明本人催收并协商还款事项的参与人,能够证实的参与的有张兴、赵春林和俞源源,认定孙涛参与上述行为证据不足。

13.原判认定第23起,关于被害人杨才喜事实争议:本起争议关于一次性还款数额,被害人陈述内容提及系催收结束后回家后由母亲告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于2019年3月2日几乎同一时段分别在南陵县城西派出所和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派出所采集,事实陈述完整,排除串供,相对其他言词证据,具更强可信度,应予采纳。

14.原判认定第25起,关于被害人杨德强事实争议:被告人刁剑锋在棋牌室参与催收的事实多名被告人供述均有提及,包括对其实施行为的具体描述,能够认定刁剑锋实际参与。

徐鑫辩护人提出赵春林、赵全进供述雷同,经查,赵全进供述于2019年3月21日所作,供述了催收经过及参与催收的人员,赵春林供述于2019年3月27日所作,前段供述如何到西洋湖棋牌室催收确有部分句段相似,但相较二人供述内容,赵春林更为详尽,供述了各被告人等待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和个别行为,包括买“腰子饼”的细节陈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相印证。

15.原判认定第30起,关于被害人谢能强事实争议:关于本起属于慧财还是财信公司的事实认定,在案证据显示本起应为财信公司发生,但徐鑫个人明知胡夕强实施催收,为其壮势,认定徐鑫个人参与本起共同犯罪。

16.原判认定第32起,关于被害人孙权事实争议:刁剑锋庭审辩称关于本起事实供述(2017年3月24日)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前次(2017年3月16日)录口供时被公安机关打了耳光的畏惧心理影响,侦察人员相同,逼其承认,实际并未参与,综合该起全部证据材料仅有赵春林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提及刁剑锋参与,无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证据印证,是为孤证,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刁剑锋参与本起不予认定。

17.原判认定第33起,关于被害人吴二子事实争议:据会计司法鉴定记载,吴二子属财信公司“信贷”支表中的客户,本起从借款到还款的时间阶段系慧鑫和财信合司公并的跨越阶段,财信无论对各自之前业务有无财务上的合并,对附随的客户催收及其他后续业务已存在实质的一统化,胡夕强供述提及交由王军解除“网签”,对后续事项催收及经由催收产生的关联性行为、后果应归属合并后的慧财公司。公诉机关指控慧财公司敲诈勒索获利2000元,以此认定。

18.原判认定第34起,关于被害人钱刚事实争议:关于本起事实认定,起诉书表述财信公司,公诉机关庭审陈述根据鉴定报告本起应属慧财公司,实际确由合并前的财信公司发生贷款。关于本起归属问题理由同被害人吴二子起。本起被害人钱刚与吴二子同日借款,钱刚通过辨认笔录指认出前慧鑫公司会计竺妍妍、汪杨明月参与帮助其签订合同,亦能证实11月初,慧鑫、财信公司已实质合并。鉴于公诉机关针对该起并未直接变更,涉及到对徐鑫等人起诉的扩大,故本起指控认定范围限于胡夕强。

19.原判认定第37起,关于被害人张天翼事实争议:本起敲诈勒索数额以公诉机关指控8000元认定,胡夕强辩称该起未计入慧财公司账户,与事实不符,此阶段公司无论形式还是实质均已合并,该项辩解不能成立。

20.原判认定第38起,关于被害人吴文健事实争议:本起司法鉴定报告是记录贷款7万元的实际放款额,本起借款两次产生,第二次出借4万起即具敲诈勒索意图,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协商属特别约定,故以被害人陈述认定。

21.原判认定第39起,关于被害人毛世林事实争议:关于本起定性的争议,该项事实被告人辩称被害人卖房不知情,与本起事实无关联,被害人有无卖房均不能抵抗被告人向被害人催收的事实,不影响本起犯罪成立。

22.原判认定第41起,关于被害人陈余贵事实争议:本起赵全进供述内容提及“张兴、黄成在后面试图看笑话”,黄成参与的事实与孙涛供述亦相印证,被告人明知同属催收人员的“同事”实施催收,即便以旁观的心态参与被害人家中的催收行为,不影响罪名认定。

23.原判认定第43起,关于被害人朱八路事实争议:本起被告人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与实际借款金额差距较大金额的债务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应择一重,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根据 (2019)皖02刑终110号刑事裁定认定,朱八路涉及多公司,扣除所欠借款,剩余部分为共同敲诈数额,即各敲诈勒索数额为5.3万元。

五、关于虚假诉讼罪认定问题

该部分虚假诉讼除被害人高恒旺起,认定诈骗,数额亦与其他定罪认定金额相区分,其他无被害人陈述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查无被害人名单的均未认定诈骗。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撤诉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该撤诉或者调解均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该项辩护不成能立。

对于王军辩护人提出以王军名义为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人王军并不知情,不承担责任;胡夕强辩护人提出指控所涉胡夕强的第28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

六、关于贷款诈骗定性的争议

本罪涉案胡夕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贷款材料,骗取银行专门用途性质的贷款,在银行贷款拨付到位后,被告人胡夕强占有大部分款项,供其个人支配、消费,对贷款人称归还几期即可,实际将全部还款责任归结于贷款人,而作为贷款人的徐月红以及被告人周凤、魏长鸣等人到手的贷款金额,约为贷款总额的20%-40%,却需对银行承担全部贷款额的还款责任,实际上贷款人对占有部分归还少量贷款后,剩余部分亦是用于个人消费后,主观并无偿还意图。

关于被告人刘怿的行为性质,被告人刘怿明知他人对银行家装贷款具有非法占某某的,明知贷款所需材料和成立条件均为虚假的情况下,仍实施帮助作用,应以贷款诈骗罪共犯认定。

关于被告人游玉瑶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银行贷款区别于普通贷款,是为性质、用途限定的专项贷款“家装贷款”。需贷款人:一拥有能够提供产权证明的房产,二有装修需求,二者缺一不可,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限定。游玉瑶事先知情即共同商量的事实,仅有胡夕强供述称与游玉瑶等人事先共同商量,被告人游玉瑶予以否认,称不知胡夕强事先制造假房产证,不知道贷款人有无真实房产,即便被告人游玉瑶对胡夕强制造假房产证事先不明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游玉瑶对贷款人无贷款需求是明知的,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杨晨证言提及银行查勘周凤房产时,游玉瑶在场并介绍“她肯定有装修需要,不然不可能贷款”,转而即为周凤在鸿星美凯龙开具虚假购买家装用品清单。区别于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对其他行为人主观目的、资金用途存在“放任”的可能性,被告人游玉瑶对贷款人的主观意图和资金用途行使的是积极的隐瞒、欺骗行为。此外,区别于普通介绍客户“拿好处费”行为,为使贷款顺利实施,被告人游玉瑶在商家无资金流的情况下,需要垫资,拿到资金后,并非直接交由胡夕强支配,而是直接扣除自己垫资和事先约定的款项后,再交由胡夕强分配。

故上述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银行贷款“家装贷款”所具有的主观系共同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性质应以贷款诈骗罪认定。

关于贷款诈骗各被告人的行为作用,纵观各被告人实施行为及作用大小、占用款项比例,被告人胡夕强居于主犯地位,被告人周凤、魏长鸣、游玉瑶、刘怿居于从犯地位,且被告人游玉瑶、刘怿的从犯地位与主犯地位、作用相差悬殊。

关于公诉机关另查明的贷款诈骗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七、其他

1.关于胡夕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胡夕强庭审辩称其属主动投案,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庭后与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芜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侦办胡夕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过程中,研判发现2018年6月25日胡夕强在芜湖市镜湖区和众观景酒店住宿,随后民警在宾馆门口守候,发现胡夕强后遂出示证件口头传唤其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至庭审、审理期间对犯罪事实始终避重就轻,不肯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

2.被告人王军、张兴虽均无自首或坦白情节指控,但各自供述对总体事实认定起到积极作用,尤其对参与的敲诈勒索事实供述部分,对王军、张兴可认定坦白。

3.被告人黄成,公诉机关指控坦白,经查应属自首,原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鑫、王军、胡夕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纠集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指使他人或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徐鑫、王军多次组织他人或多次参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胡夕强承担寻衅滋事责任一起;指使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胡夕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胡夕强对财信公司及慧财公司的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其参与的其他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徐鑫对慧鑫公司、慧财公司期间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其参与的其他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王军对2017年10月1日前其所参与的犯罪和2017年10月1日以后慧鑫(三金财富)、慧财公司的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承担责任;其他各被告人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

对被告人徐鑫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具有立功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王军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胡夕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具有犯罪前科。

对被告人张兴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积极参加,多次寻衅滋事、参与敲诈勒索行为多次,且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兴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赵春林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积极参加,多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春林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带队参与一起敲诈勒索,其他参与的犯罪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孙涛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积极参加,多次寻衅滋事,参与多起敲诈勒索,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所参加的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白雪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多次寻衅滋事,参与多起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白雪松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所参加的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赵全进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参与多起敲诈勒索,数额达巨大标准。被告人赵全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诸先国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多次寻衅滋事,参与多起敲诈勒索,数额达巨大标准。被告人诸先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所参加的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诸先国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结束期不早于2017年6月25日,而本次实施的犯罪如对被害人王飞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被告人诸先国属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被告人胡昌意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多次寻衅滋事,参与多起敲诈勒索,且数额达较大标准。被告人胡昌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恽奎龙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参与多起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恽奎龙具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黄成、刁剑峰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为其他参加,敲诈勒索罪数额均达巨大标准,被告人黄成参与多起敲诈勒索。二被告人均为从犯地位,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刁剑峰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成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俞源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参与多起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俞源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王礼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其他参加,诈骗罪数额达较大标准。被告人王礼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桂春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参与敲诈勒索罪,数额达较大标准。被告人桂春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杨沛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其他参加,参与敲诈勒索罪,数额达较大标准。被告人杨沛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骆晴、李慧娟、孙国强、夭太广、杜蕙、孙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慧娟、孙国强、夭太广、杜蕙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孙婷、骆晴诈骗数额达较大标准。上述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蕙具有开设赌场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天宝犯诈骗罪,数额达较大标准,应当以诈骗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其中诈骗罪数额达较大标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竺妍妍、汪杨明月构成诈骗罪,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旭明、梅成成、翟海缔、吴明军、卜为祥、俞晴、许慧、孙翠英、雷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明军诈骗数额达巨大标准,被告人邹旭明、梅成成、翟海缔、卜为祥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均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卜为祥具有犯罪前科,同时亦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琪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虽认定为诈骗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彤明知徐鑫等人设立公司性质包括放贷过程中的欺骗、隐瞒行为以及暴力催收行为,仍参加并实施一定的帮助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其他参加,居于从犯地位,具有自首情节,结合被告人杨彤行为作用,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已责令具结悔过。

被告人周凤、魏长鸣、游玉瑶、刘怿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游玉瑶、刘怿涉案数额达特别巨大标准,被告人周凤、魏长鸣涉案数额达巨大标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凤、魏长鸣、游玉瑶、刘怿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怿同时具有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数额较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中均为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及具体行为情节,针对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游玉瑶、刘怿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怿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怿本次指控犯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之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赵春林、孙涛、白雪松、赵全进、诸先国、胡昌意、骆晴、王礼成、李慧娟、孙国强、夭太广、王天宝、俞晴、恽奎龙、刁剑锋、黄成、杨沛、杜蕙、许慧、俞晴、雷刚、俞源源、邹旭明、孙婷、梅成成、竺妍妍、汪杨明月、翟海缔、吴明军、孙翠英、雷鹏、袁琪、刘怿、杨彤、周凤、游玉瑶等有退出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情节,被告人游玉瑶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涉案全部赃款。各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案经南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第 一、 四、 五款、第 二百三十八条、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七十四条、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七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五十六条第 一款、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 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 一、 三款、第 六十八条、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一、 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 二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 三条、第 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六条、第 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二要、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八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胡夕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被告人张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70000元。五、被告人赵春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六、被告人孙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七、被告人白雪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八、被告人赵全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九、撤销 (2015)镜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对诸先国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诸先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十、被告人胡昌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十一、被告人刁剑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二、被告人俞源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三、被告人黄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四、被告人恽奎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十五、被告人桂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十六、被告人王礼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十七、被告人杨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八、被告人王天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十九、被告人雷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十、被告人卜为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十一、被告人李慧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二、被告人夭太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三、被告人孙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四、被告人杜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五、被告人孙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六、被告人吴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七、被告人翟海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十八、被告人梅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十九、被告人骆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十、被告人邹旭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十一、被告人俞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十二、被告人许慧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十三、被告人雷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十四、被告人孙翠英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十五、被告人竺妍妍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十六、被告人汪杨明月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十七、被告人袁琪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十八、被告人杨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十九、撤销 (2017)皖020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怿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刘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十、被告人游玉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四十一、被告人周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四十二、被告人魏长鸣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四十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原审被告人诉称上诉人徐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徐鑫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徐鑫不构成诈骗罪;3、对于未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行为以及致使被害人产生惧怕心理事实的,不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4、寻衅滋事部分中,被害人梁沫、徐中桥、戴兵、甘俊、程诚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5、非法拘禁罪不构成;6、虚假诉讼罪不构成;7、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王军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王军不构成诈骗罪;3、王军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王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5、王军不构成敲诈勒索罪;6、王军不构成虚假诉讼罪;7、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胡夕强的上诉理由如下:1、自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2、诈骗罪认定诈骗数额错误;3、敲诈勒索第28、29、30、32、33、35、37、38、39、40、41、42起,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错误;4、自己并未参与虚假诉讼;5、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上诉人张兴的上诉理由如下:1、自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2、原判认定其敲诈勒索的金额有误;3、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春林的上诉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错误,自己最多只是一般参加者;2、敲诈勒索第17、18、21、24起,原判认定敲诈勒索数额错误;3、自己2019年2月25日到刑警队自首,当天遭到刑警队民警的暴力殴打,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上诉人孙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孙涛未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李大伟;2、不应当认定孙涛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3、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全进的上诉理由如下:1、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寻衅滋事罪第8起和敲诈勒索罪第24起,自己均没有参与;3、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诸先国的上诉理由如下:相比于同案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成的上诉理由如下:寻衅滋事第4起自己没有参与。

上诉人桂春的上诉理由如下:1、自己应当构成自首;2、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白雪松的上诉理由如下:相比于同案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胡昌意的上诉理由如下:1、自己应当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从犯;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周凤的上诉理由如下: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的事实由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桂春的亲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诉人黄成的亲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缴款凭证在卷证明。

对于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中关于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以及认为原判认定敲诈勒索和诈骗认定数额有误的意见,理由和一审相同,原判对此逐罪逐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院对原判理由予以支持,不再赘述。现仅就二审提出的新意见予以评析:

1、关于相关上诉人及辩护人认定原判认定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判对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详细的论述,本院对原判相关理由予以支持,不再赘述,相关上诉人及辩护人认定原判认定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赵春林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依法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赵春林及其一审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赵春林于2018年7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上诉称于2019年2月25日投案自首当天被公安民警殴打,时间与事实不符,且赵春林提出的非法取证的线索并非其在第一审庭审后才发现,故对上诉人赵春林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3、关于上诉人孙涛及其辩护人认为孙涛未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李大伟的意见,经查,对于该起犯罪事实孙涛在办案机关有过多次稳定的详细供述,且能与被害人李大伟的陈述内容某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孙涛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赵全进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8起的上诉理由,经查,该起犯罪事实有赵全进本人的供述证实,且有证人王某1的证言以及孙涛、诸先国、赵春林、张兴、王军等多名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赵全进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第24起的上诉理由,经查,该起犯罪事实有赵全进本人的供述证实,且有同案犯黄成、孙涛、赵春林、张兴的供述相互印证,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黄成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4起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黄成本人否认参与该起寻衅滋事,但是有同案犯张兴和孙涛的供述证实黄成有参与,二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故对黄成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其家属主动预交罚金,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7、对于上诉人桂春提出自己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桂春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属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桂春具有的自首及其他量刑情节,原判的量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桂春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他各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判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其家属主动预交罚金,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徐鑫等十三名上诉人和二十九名原审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桂春系自首,其认为自己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结合各自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分别处以相应刑罚,量刑适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部分上诉人亲属代为预缴罚金,本院酌情对有关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第 一、 四、 五款、第 二百三十八条、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七十四条、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七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五十六条第 一款、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 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 一、 三款、第 六十八条、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一、 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 三条、第 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六条、第 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二要、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八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第 一款第( 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第一至十二、十四、十六至四十三项。即“一、被告人徐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胡夕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被告人张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70000元。五、被告人赵春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六、被告人孙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七、被告人白雪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八、被告人赵全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九、撤销 (2015)镜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对诸先国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诸先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十、被告人胡昌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十一、被告人刁剑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二、被告人俞源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四、被告人恽奎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十六、被告人王礼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十七、被告人杨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八、被告人王天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十九、被告人雷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十、被告人卜为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十一、被告人李慧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二、被告人夭太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三、被告人孙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四、被告人杜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五、被告人孙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六、被告人吴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十七、被告人翟海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十八、被告人梅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十九、被告人骆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十、被告人邹旭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十一、被告人俞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十二、被告人许慧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十三、被告人雷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十四、被告人孙翠英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十五、被告人竺妍妍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十六、被告人汪杨明月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十七、被告人袁琪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十八、被告人杨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十九、撤销 (2017)皖020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怿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刘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十、被告人游玉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四十一、被告人周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四十二、被告人魏长鸣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四十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第十三、十五项。即:“十三、被告人黄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五、被告人桂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上诉人黄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上诉人桂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胡庆九

审判员 梁 莹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俊杰

书记员徐永芳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四、五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 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 刑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之一: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浩等人走私、运输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五起“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之一:刘某燕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串并审查、协同发力 成功追诉重大涉黑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二: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二:陶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二: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刘士俊、刘士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刘士奇、倪以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艾敏、樊远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刑事判决书

翟大财、王跃斌、吴建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某4、李某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明、李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唐松、古志恒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

谢小龙、谢美玲、杭伟、王龙、谢文、蒋超、陶冬梅、贾玉梅、齐克锋、胡倩、徐洋、吴道民、王玉超、魏菲、杨露露、赵斌、邢海洋、邹维根与王新华、苏利华、汪文霞、胡成才、靳伟、宋安川、顾国海、倪俊、王声群、顾辉、沈勤、范海燕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