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被告人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孙某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貌某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孙某甲、孙某乙等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云3102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孙某甲。2023年9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疆北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日被新疆北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经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德宏州看守所。
辩护人高蒿, 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子文,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2023年9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疆北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日被新疆北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经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德宏州看守所。
辩护人龚亚飞, 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静宁, 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孙某斌。2023年9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疆北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日被新疆北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经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德宏州看守所。
辩护人李剑,广东邦南(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貌某孔(自报)。2024年1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8日经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德宏州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毕峻诚, 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斌、貌某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果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董某亮担任记录,被告人孙某甲及辩护人高蒿、王子文,被告人孙某乙及辩护人龚亚飞、邓静宁,被告人孙某斌及辩护人李剑,被告人貌某孔及指定辩护人毕峻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以买卖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为程某峰(在逃)、陈某冰(在逃)、建某文(在逃)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洗钱牟利。孙某甲先以低于市场价格从程某峰、陈某冰、建某文等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手中收购虚拟货币USDT,后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将虚拟货币USDT倒卖给他人,他人根据孙某甲安排将人民币转入孙某甲指定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孙某甲又安排相应人员或自己进行转账、取现。2023年7月,孙某甲邀约被告人孙某乙、孙某斌等人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为其转账和取现,取现人员取现后将现金交给孙某斌,孙某斌又找人从姐告通过夹带的方式将现金带入缅甸木姐地区,同时孙某甲也会联系其他人员将现金送至孙某甲位于缅甸某某通讯店。被告人貌某孔、孙某乙受雇于某某通讯店工作。期间,孙某甲与孙某乙、貌某孔对接送现金事宜,孙某甲、孙某斌联系安排的人员将现金送至木姐,由貌某孔本人或貌某孔安排的某某通讯店员工接收现金后送给程某峰、陈某冰等电信诈骗团伙成员。经统计,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为程某峰、陈某冰、建某文等电信诈骗团伙通过USDT兑换现金人民币共计3100余万元,其中为程某峰电信诈骗团伙兑换现金人民币710余万元,为陈某冰、建某文电信诈骗团伙兑换现金人民币2400余万元。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乙为孙某甲提供资金结算取现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斌为孙某甲提供资金结算取现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经查,现有10名被害人被程某峰团伙电信诈骗,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7.9199万元;现有1名被害人被陈某冰、建某文团伙电信诈骗,被骗资金人民币160.5万元。
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民警抓获。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乙、孙某斌经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到案。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貌某孔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斌、貌某孔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斌、貌某孔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故对其四人适用的基础刑期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斌、孙某乙、貌某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甲系主犯,孙某斌、孙某乙、貌某孔系从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后电话联系孙某斌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可以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斌、孙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貌某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对被害人于某凤赔偿8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斌、孙某乙、貌某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乙、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貌某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本案扣押物品的处理意见:1.被告人孙某甲被扣押的手机3部,手机卡200张、银行卡15张建议依法没收;车辆二辆、木姐某某通讯手机店内查获的手机117部、消费电子级成品卡(三合一)278张、手机卡28张、消费级别物联网成品卡16张、USIM4G+卡片3张、USB卡托1个、U盘5个、手机卡芯片20张、票据本3本、销货明细单7本、笔记本7本、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1本、笔记本电脑1台、收据3份建议依法返还;2.被告人孙某斌被扣押的手机1部建议依法没收;3.被告人孙某乙被扣押的OPPO手机1部建议依法没收,iPhone手机1部、笔记本2台建议依法返还;4.被告人貌某孔被扣押手机1部建议依法没收,马邦丁一张,外国人入境卡1张,中缅边界通行证1张建议依法返还;5.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银行卡被冻结资金建议按照比例返还给被害人(除于某凤,其已获得百分之五十左右的赔偿)。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斌、貌某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劝说孙某乙、孙某斌到公安局配合调查,系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3.被告人孙某甲具有积极主动退赔的情节,已经退赔被害人8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量刑时给予减少基准刑30%左右;4.被告人孙某甲系初犯且法律意识淡薄,请给予从轻处罚;5.被告人孙某甲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80万元,已无缴纳罚金的能力,请在判处罚金刑予以从轻考量;6.被告人孙某甲签字被扣押的物品与本案无关,请予以返还。
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2.被告人孙某乙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低,系从犯;3.被告人孙某乙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8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孙某乙系初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孙某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斌经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斌主观恶性不大,此前无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较小,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孙某斌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孙某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貌某孔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貌某孔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貌某孔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貌某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貌某孔家庭贫困,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以买卖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为程某峰(在逃)、陈某冰(在逃)、建某文(在逃)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洗钱牟利。孙某甲先以低于市场价格从程某峰、陈某冰、建某文等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手中收购虚拟货币USDT,后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将虚拟货币USDT倒卖给他人,他人根据孙某甲安排将人民币转入孙某甲指定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孙某甲又安排相应人员或自己进行转账、取现。2023年7月,孙某甲邀约被告人孙某乙、孙某斌等人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为其转账和取现,取现人员取现后将现金交给孙某斌,孙某斌又找人从姐告通过夹带的方式将现金带入缅甸木姐地区,同时孙某甲也会联系其他人员将现金送至孙某甲位于缅甸某某通讯店。被告人貌某孔、孙某乙受雇于某某通讯店工作。期间,孙某甲与孙某乙、貌某孔对接送现金事宜,孙某甲、孙某斌联系安排的人员将现金送至木姐,由貌某孔本人或貌某孔安排的某某通讯店员工接收现金后送给程某峰、陈某冰等电信诈骗团伙成员。经统计,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为程某峰、陈某冰、建某文等电信诈骗团伙通过USDT兑换现金人民币共计3100余万元,其中为程某峰电信诈骗团伙兑换现金人民币710余万元,为陈某冰、建某文电信诈骗团伙兑换现金人民币2400余万元。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乙为孙某甲提供资金结算取现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斌为孙某甲提供资金结算取现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经查,现有10名被害人被程某峰团伙电信诈骗,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7.9199万元;现有1名被害人被陈某冰、建某文团伙电信诈骗,被骗资金人民币160.5万元。
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民警抓获。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乙经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孙某斌经被告人孙某甲联系后主动到案。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貌某孔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国籍身份情况、国籍确认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手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在逃系统、逮捕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泰达币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银行流水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取款记录;情况说明;手机勘验照片;移交函;车辆登记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斌、貌某孔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四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故对其四人适用的基础刑期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斌、孙某乙、貌某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甲系主犯,孙某斌、孙某乙、貌某孔系从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后电话联系孙某斌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可以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斌、孙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貌某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对被害人于某凤赔偿8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斌、孙某乙、貌某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所提意见与以上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条、第 三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三款、第 六十八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貌某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的被告人孙某甲iPhone手机、三星手机、HUAWEI手机各1部、红色铁皮盒包装的手机卡200张、银行卡15张,被告人孙某乙oppo手机1部,被告人孙某斌、貌某孔手机各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冻结的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银行卡资金按照比例依法退赔被害人(其中被害人于某凤已获赔人民币8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王艳云
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
人民陪审员 蔡燕莲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杨玉冉
书 记 员 嫩 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1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0件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一: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检察年度典型案例(2025)之四: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治精准帮教 融合履职净化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石某桂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典型案例之四:柴某竹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依法全链条惩治职业骗保人骗保犯罪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四:吴某某、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五起“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之五:社区矫正对象幸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依法认定重大立功,鼓励见义勇为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五: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4年度典型案例之九:闫某甲、仝某某、闫某乙盗掘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武国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声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某、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冯某浩、亮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严某巧、刀某勇等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某云、董某翰等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