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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化案例 · CASE F01

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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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赣0981刑初14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04.30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王跃华 鄢庆萍 涂维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共 32 个
明知希望从犯应当从轻可以从轻应当减轻可以减轻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单处并处缴纳追缴居住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质证取保候审保证金执行逮捕拘留陪审前科犯罪记录
案例特征:兼职“日结300元”实为跑分洗钱陷阱日结兼职 跑分 洗钱 陷阱

刑罚: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

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赣0981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徐某。2023年8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志辉, 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2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罗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5月份因疫情原因滞留柬埔寨,获知帮赌博网站“跑分”可以提成获利,于是徐某在明知“跑分”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通过加入“飞机”APP“跑分”群,先后使用本人和江某梅、钟某甲、徐某安、江某花等人的25张银行卡以及相关支付宝、微信账号帮助赌博网站“跑分”转账,相关25张银行卡的单向流入金额为17383412.16元。徐某在明知套现、转账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联系并帮助李某党等人使用李某党、郝某、王某林等人的银行卡、信用卡以及POS机为网络违法犯罪套现、转账,获取非法利益。共转账资金355304元,其中涉宋某、刘某等人被诈骗案资金173847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某在第一次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认为自己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称其在柬埔寨经商,也只是介绍没有参与他们的活动,他们具体做什么并不知情;但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均予以认可,请法庭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徐某仅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与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即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罪,也没有提供太大的实质性帮助。被告人徐某与李某党的涉案金额为68887元,并在全案中承担从犯的法律责任。二、徐某涉嫌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从犯。从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徐某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不是犯罪行为的起意者、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协调者,仅仅是按照别人的安排从事违法犯里活动,仅仅是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徐某存在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徐某从被抓获之日起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根据 刑法关于坦白及相关规定作出对徐某罪刑相适应的刑罚;2.在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赃19000元,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认识,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3.徐某在本案犯罪前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前科,触犯本案系因受人拉拢而发生且犯罪后能够及时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徐某的父母亲年事已高,急需徐某尽快回归社会奉养,还有三个孩子需要其抚养,家庭负担重,望能对其从轻处罚,以体现《 刑法》罚与情的兼顾,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温暖;徐某在看守所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将来回归社会做一个有意义于社会的人;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虽然构成了被指控的犯罪,但其仅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其量刑时不应对自己没有参与的部分也被强加于他,才能体现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系从犯而且是存在犯罪后及时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退等情节,对徐某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形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因疫情原因滞留柬埔寨,获知“跑分”可以提成获利,于是徐某在明知“跑分”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通过加入“飞机”APP“跑分”群,先后使用本人和江某梅、钟某甲、徐某安、江某花等人的25张银行卡以及相关支付宝、微信账号进行“跑分”转账,相关25张银行卡的单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17383412.16元。

2022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套现、转账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联系并帮助李某党等人使用李某党、郝某、王某林等人的银行卡、信用卡以及POS机为网络违法犯罪套现、转账,获取非法利益,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35万元以上,其中套现、转账涉宋某、刘某等人被诈骗案资金约人民币17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安徽省公安厅推送线索。

(2)情况说明,证明:关于92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有需要说明的情况。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徐某符合完全责任刑事年龄。

(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于2023年8月28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某某商城某某楼商铺内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澳头派出所民警抓获。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此前无犯罪前科。

(6)安徽省合肥市7.4洗钱线索云端研判任务办结情况的报告、安徽省宿州市系列洗钱线索云端研判任务办结情况的报告,证明:相关任务办结情况。

(7)界首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某党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证明李某党等人的处理情况。

(8)徐某出入境记录及证件查询,证明:被告人徐某的出入境情况。

(9)江某梅、江某花出入境记录,证明:两人出入境记录情况。

(10)92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银行卡涉案图,证明:相关涉案情况。

(11)徐某及李某党等人涉案银行卡单项进账金额汇总表,证明:上述银行卡进账相关流水金额。

(12)徐某银行卡、广发信用卡支付详情及银行卡单项进账明细、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3)徐某安名下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金额汇总表、支付详情及交易明细,证明:徐某安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4)江某梅名下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金额汇总表、支付详情及交易明细,证明:江某梅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5)江某花名下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金额汇总表、支付详情及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6)钟某甲名下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金额汇总表、支付详情及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7)李某党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李某党等人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8)史某涛、何某攀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上述人员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19)郝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郝某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20)王某林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王某林银行卡相关流水金额。

(21)情况说明,证明:李某党目前仍滞留缅甸未回国,目前暂时无法对其进行讯问。

(22)说明,证明:徐某(公民身份号码36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是荣塘镇荣木村坪李组村民,徐某于2012年在家中建房,平常经常生活在荣塘镇家中。

(23)情况说明,证明:经核查被告人徐某个人银行卡无直接流入涉诈骗资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安的证言,证明:我是徐某的父亲,我的银行卡基本都被徐某使用过,从徐某2020年去柬埔寨开始,还有我的一个微信和两个支付宝。某甲酒店和火锅店,他说他店里要进货,所以要用我的银行卡。银行卡的密码徐某都有,有时候转账需要验证码,徐某会联系我他。我中国银行卡在2021年的时候被万载县公安局冻结过,我就到中国银行问,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银行卡可能涉嫌诈骗被万载公安冻结了,还问我家里有没有人在国外,我说我儿子在国外,银行工作人员就说有可能就是我儿子的问题,他还给了我一个联系电话,但是我没有打。后来我问过徐某是什么原因,徐某告诉我是因为转进卡里面的钱是国外的钱,所以会被冻结,后面可能会解冻,我也就没有多问。

(2)证人江某梅的证言,证明:我的银行卡全部给徐某使用了,还用了我一个微信和一个支付宝。大约是2021年4月份的时候,徐某告诉我他的银行卡被限额了,某乙酒店的,某丙酒店的钱转回家里去,要我把银行卡给他用。因为在柬埔寨我没有使用微信和支付宝,所以一直是他在使用,2022年4月份徐某回国把微信还给我了。江某花是我妹妹,2021年3月份我刚和徐某在一起的时候,当时江某花在缅甸,她回国被隔离没有钱,江某花找我借钱,我也没有钱,徐某就转了10000元钱给我,要我用微信转给了江某花。

(3)证人江某花的证言,证明:我是在2022年1月底和2月份用我的银行卡帮徐某转账的。我用了四银行卡,还有我的支付宝和微信。2022年1月份我从缅甸回国隔离没有钱用,我就向我姐江某梅借了大约一万元,当时我们是通过微信视频联系。然后过了几天我姐跟我说徐某和她在某丁酒店需要借我的银行卡收酒店的租金,她说是因为她和徐某的卡都被冻结了。过了一两天后徐某用我姐的微信打电话给我让我把银行卡号发给她,我就把银行卡号通过微信发给他,然后他通过微信发了几个账户让我把指定的钱转到里面去,然后我就按徐某说的去操作。我给他的招商银行卡帮徐某收钱以后被冻结了无法使用,徐某又打电话给我说急着转账,然后我就又把其他银行卡给他,第三次帮他转账的银行卡在帮他转账以后又被冻结了,徐某还要急着收钱,所以我就再用了其他的银行卡帮他收钱。我的银行卡一冻结我就打电话问徐某问这个情况,他说是因为账户转账快进快出会被冻结,过几天就会好了,我说我想去银行问一下这个情况,徐某不让我去问,他说去银行问了这个情况会延长冻结时间,所以我就没有去问。我通过微信把银行卡号给徐某后,我的银行卡就会收到陌生人转进来的钱,在收到钱后徐某就会把对方转账信息发给我,在确认我的银行卡收到钱以后,徐某就会发几个银行卡号给我,要我把收到的钱转到他指定的账户上去,如果对方没有银行账户,就让我把钱从银行卡提出来转入他发的微信和支付宝,他把相关的微信和支付宝的收款码发给我让我把收到的钱转到他指定的微信或者是支付宝上去。某戊酒店的租金,我在帮他转账的过程中怀疑过这个钱是不干净的钱,因为徐某当时是在柬埔寨,那边很多洗钱和搞诈骗的,后面我姐跟我说徐某也用他家人的银行卡收酒店租金,所以我就没怀疑这个钱了。我认识李某党,我们是在缅甸一起工作的同事,关系比较好。我是后来才知道他们认识的,回国以后李某党跟我讲他缅甸有一个朋友在柬埔寨专门做兑换美元生意的,他说他准备跟他这个朋友一起去做,当时我没有想到李某党说的这个朋友就是徐某。后来李某党问我姐姐的男朋友是不是也是在缅甸做兑换美元生意的,我说是,他就问我这个人叫什么名字,我说叫徐某,他就跟说这个人不行。过了几天后我就把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李某党,李某党说就是这个人黑了他的钱。我是把飞机软件的安装链接发给李某党,是李某党找我要的,当时李某党发微信给我问我有没有飞机软件的下载链接,我说我没有,我要帮他问一下,然后我就发微信问我姐江某梅要的,江某梅通过微信发了飞机软件的安装链接给我,我就转发给了李某党。

(4)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明:我和徐某是夫妻关系,徐某好像是2018年去的柬埔寨,是2022年回国的。某己酒店,某某火锅店,其他的我不清楚。我8张银行卡徐某都使用过,还有支付宝也使用过。我的这些银行卡从开始办理后,就是徐某一直在使用。这些银行卡一直都在徐某身上,我只是挂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我们在广东某某烟酒茶叶店,徐某说经常要转账,所以把我的银行卡拿去使用。徐某在柬埔寨的时候,是徐某的爸爸徐某安在管理,日常进货和出货都是他在管理。某庚酒店那边要投资、进货等。

(5)证人李某党的证言,证明:我本来不认识徐某,我是通过徐某的小姨子江某花认识他的,2022年3月份,当时江某花说他跟着他姐夫做洗钱的事做了两个月,于是江某花就把我也介绍给徐某,江某花发给我了一个“飞机”APP的链接,还发了账号密码给我,就让我直接登入,我登入进去后,里面就直接有一个群,当时江某花说群主就是徐某,在群里面徐某就把需要银行卡和信用卡的规则说清楚了,说用银行卡和信用卡洗钱还需要交押金,就是我自己交押金,交到多少钱,一次性就能洗到我交到的保证金数,比如说我交10万元,那么我银行卡进账到10万元,就要把钱转到徐某给我的指定银行卡里,我进账不能超过10万。我自己也比较担心,于是就交了5万元押金到徐某那里,之后我就按照要求去洗。我和江某花是在缅甸打工的时候认识,之前我在缅甸呆过3年。当时江某花就说是跟着他姐夫洗钱,很保险,每个星期走几笔钱不会被发现的,后来江某花和她姐姐因为保证金的事情也跟徐某闹翻了,也是他们闹翻之后,江某花才给了我徐某的身份信息。我基本上都是跟徐某在飞机软件聊天的,当时徐某就跟我说,要用来洗钱的银行卡主要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银行卡,其他的大银行的银行卡也可以要,但是小银行的不要;还有我提供的银行卡必须经过他测试一遍,能正常转账的才行;还跟我说要是用银行借记卡洗直接诈骗过来的脏钱,返点就有30%,如果是转“干净”(就是脏钱洗过1-2遍)的钱就是15%;如果是信用卡就是直接转洗过的“干净”钱,那么只会返利6%。我只做过信用卡的“干净”的钱,就是6%的返利,4%是卡主,POS机主1%,我自己得1%。我做的时候就是先交保证金,再把我要做的信用卡列好顺序和额度发到群里,徐某在群里收到我发的信用卡的信息后,就按照我发的信用卡的额度把脏钱转进我的信用卡,到账之后,徐某就会在群里说那张卡到账了,我再用POS机刷出来,刷出来之后钱就到我的储蓄卡里面,等我把钱汇总后,徐某就会给我一个指定的银行卡,让我把钱从我的储蓄卡里面转到他指定的银行卡里面。那么这一笔业务就算完成了。每天做完之后我直接从转给徐某指定账户的钱里面直接扣除我该得的返利,再把剩余的钱转给徐某的指定账户。有时候徐某会问明天或者过几天还做不做,如果继续做,押金就暂时不退,我也退过一次,那次我是直接把我微信的收款二维码通过“飞机”软件发给了徐某,徐某再扫二维码把保证金转给了我,还有我最后一笔押金5万元徐某也没有退给我,徐某直接把我的押金给吞了,后来我又通过江某花联系了徐某,江某花给我推了一个新的飞机号,我登进去后也看到徐某在里面,我就问徐某说押金的事情,徐某就说“飞机”里面半个小时没有回话,就当你收到了,但是钱被冲正了,后来我还找了江某花和江某梅,后来江某花还说因为吞我保证金的事情,江某梅和徐某也闹翻了。通过我的手帮徐某洗的钱就有十几万元,我这几个朋友总的在一起有170多万元。听江某花说银行储蓄卡洗一笔钱到徐某那里是30%,但是徐某给我们是15%,剩下的15%就是徐某的获利;如果是信用卡,就是13%-14%,徐某给我们是6%,他自己得7%-8%。帮徐某洗钱的我知道有江某花、江某梅两姐妹,还有我朋友郝某、谷某峰、王团结,不过我朋友也是拿着我的手机去跟徐某聊的,他们也不认识徐某。我用了的银行卡和信用卡有:何某攀的三张信用卡,以前他让我还信用卡时卡在我家里,我直接跟他说了之后拿着用的;谷某峰三张信用卡,其中有一张是他朋友的都是他一起拿来的;史某涛的还有他媳妇的、妹妹的,总共有十几张,具体用了几张我不太清楚,他是今天才开始送卡过来的;我自己的九张信用卡。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做银行卡用的是谷某峰的、王团结的、郝某的,一个人应该就一两张卡,支付宝、POS机也都是各自的,这个做的量很少。我干之前跟谷某峰、郝某、王团结说过,转的这些钱都是有点犯法、风险的钱;史某涛和何某攀我没有和他们说过,我就说帮他们代还信用卡。上线大概给了我2万多元,我把钱分给银行卡和POS机的人自己赚的有四五千元。

(6)证人史某涛的证言,证明:我给了李某党大概有十七八张信用卡,有史某娟、史某玲、魏某、李某乙、史某、武某雷、吴某还有我的,这些人都是我家的亲戚,我媳妇、姐妹、姐妹夫。2022年3月27号左右的时候李某党找我吃饭,当时我想找他借钱还信用卡,他跟我说他帮我还,以前我让别人还的时候是一万元一百元手续费,当时他没跟我说具体多少钱手续费,就说先帮我还着。

(7)证人王某林的证言,证明:在今年春节期间,我和李某党一起在界首市光武吃饭,期间我和李某党说我这边手头比较紧张,让他看看可有什么赚钱的门路。李某党就给我说了这种提供银行卡、POS机给别人转钱、过钱的生意,他给我说别人转到我银行卡上一万元我可以提走六百,意思就是提走六个点。转到我银行信用卡上我用POS机刷到卡上我可以提走三个点。我虽然知道是脏钱,正常的钱不可能这样从我银行卡转下我就可以得到这么高的提成。就是因为当时我缺钱,才同意跟着李某党做这个事情。洗钱的过程就是我通过手机上安装的“飞机”APP把我的四个银行卡卡号发给一个叫“笑笑”的上线,期间上线会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里,然后我再把收到的钱转给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卡号(包含开户名和所属银行)内。转到我信用卡上的钱,我就通过我的POS机刷到绑定的我的银行卡内,然后我再转给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内。期间我银行卡开始收到洗钱转出后一小段时间,“飞机”APP的上线告诉我再转个5元钱,让我看看卡别被冻结了,如果可以正常转出,我的银行卡再开始接收上线的钱。一共是6张银行卡,我自己的5张银行卡,还有一张是刘某鹏的银行卡,还有两个我自己的POS机,是我自己操作的,按照上家发来的要求,我提供我自己银行卡接收上家转过来的钱,然后通过我自己的POS机刷到我的银行卡里,再通过我自己的手机银行按照上家的要求把钱转到指定的银行卡里。从我的银行卡里一共取出2万块钱现金,给了马某龙6000元现金,有一万块钱我用来还那些我转账时候卡被冻结时我借钱来垫付转到上家的钱了,我拿到手的钱是4000块钱。郝某、刘某动、谷某峰、马某龙也在做这种转账的事。我们是在“飞机”软件上联系的,李某党负责联系我们的上家。

(8)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28日13时许,我在站前景子街被电信诈骗20276元。往对方提供的账户名为史某涛的交通银行账户3687转了15888元。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25日我在“墨柒杨雪”群做任务赚佣金,群里人叫我下载“联联APP”,教我做任务,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我获得佣金。我通过农业银行手机APP向广大银行何某攀银行卡6857转账20000元,一共被骗59358元。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26日,有人拉我进了一个群聊,然后就有人在群里发布相关的刷单任务,关注三个公众号后就可以得到8.88元的奖励。后来对方说投注会有更高佣金赚,2022年3月27日16时53分15秒向对方提供的李某党华夏银行账户3847转了15000元。对方要我再充值5万元,我就意识到不对就到派出所来报案了。

(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26日,有陌生人给我打电话说我以前在“草根”投资的钱现在正在清退,后对方将我拉到了一个“京东监管群”和“京东正式回款群”。对方在群内发了一个链接,叫我点击链接进入后注册账户信息,然后叫我充值购买商品,后来我意识到被骗了,25402元无法进行提现,其中向李某党转账17999元。

(1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27日下午13时15分左右我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是我以前在融金所购买的P2P的理财产品现在可以进行清退了,让我赶紧加入一个QQ群,下载一个名叫平安证券的APP。我按照对方的清退方案,向郝某账户转账了30000元。3月28日96110给我打电话说我被骗了。

(13)证人苏某玲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7日我在关注赚返利陷阱中被骗,其中向王某林1979账户转账6160元钱。

(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7日下午我因刷单被骗64746元,其中转入王某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xxx8户10000元。

(15)证人刘某动证言,证明:今年3月中旬的时候,李某党给我发微信说要用我的银行卡转账,每转一万块钱就给我800块钱。过了两天我去界首工商银行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办完银行卡我就告诉李某党了,第二天他让我去了达实商贸城12楼,当天下午的时候李某党开始用我的银行卡来转账了。我把我的银行卡给了李某党,李某党就把我的银行卡号通过手机发给他的上家,过了几分钟我的银行卡就有钱进账,进账以后李式党就把我的银行卡插在POS机里将钱转走了,当天他用我的卡一共转了有5、6笔账,一共是3万多块钱,李某党通过微信给我转了3000块钱,就是我的佣金。李某党跟我说用我的卡转的都是些赌博的钱,而且钱进到卡里很快就会转出去不会停留太久。我还给他用了我的两个POS机,说用我的POS机刷卡,每刷一万块钱就给我300块钱。

(16)证人谷某峰的证言,证明:我把银行卡给李某党收一些网上赌博的钱,银行卡有工商、徽商、农商行,信用卡有兴业、光大、农商行,还有刘某艳的一张。2022年3月初的时候李某党找到我说想用我的银行卡,收人家网上赌博的钱,就是过一下账,当时说过的钱给我4个点(百分之四)。当时是他自己操作的我的银行卡,他好像是用手机和上家联系,我卡里进了钱之后他拿着我的卡在POS机上刷走了。银行卡没用几次,一张卡过得也就一万多元。

(17)证人刘某鹏的证言,证明:我把我的POS机提供给别人用来转违法的钱了。在2022年3月1号的时候,王某林通过微信联系我,跟我说要用我的POS机刷几笔钱,等用完了给我买几条金皖牌香烟,3月7号王某林开始使用我的POS机来刷卡。王某林通过微信给我发来要转账的银行卡号和姓名还有要转账的金额,我登录我的手机农业银行向这些银行卡转账相应的金额。转完之后再把转账明细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王某林,他用我的P0S机刷了差不多27万左右。

(18)证人马某龙的证言,证明:我拿着卡在李某党那用POS机洗过钱。大概3月初的时候,经朋友介绍,我把我的两张卡给了李某党,李某党通过手机把我的卡号发了出去,我的卡里进了22600元,俺媳妇卡里进了50000元,钱进来过后,李某党用他的POS机把这些钱刷走了,这次他给了我3200元的现金作为报酬。第二次我的银行卡进了50000元,李某党用我的支付宝转账45400元,剩下的4600元通过银行卡转给了李某党,这次给了我1700元现金作为报酬。李某党明确给我说了这是帮人洗黑钱,给的利润高。小名叫某结、龙某、栋、郝某也在帮李某党洗钱。

(1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12日我点击进入“小蜜蜂”APP后进行刷单兼职,被骗了7500元。其中,向户名刘某动工商银行xxx9账人民币6500元。

(20)证人杨某芳的证言,证明:我刷单被骗了,给对方户名为郝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534转账9800元。

(21)证人李某洪的证言,证明:我媳妇刷单被骗了,给对方户名为郝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534转账4500元。

(22)证人张某头的证言,证明:我被骗了向谷某峰徽商银行账号8789转账了8000元。

(23)证人李某娜的证言,证明:我被骗了43000元,其中向谷某峰中国工商银行转账25000元。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某辛酒店倒闭后滞留在柬埔寨处于无业状态期间,也就是2021年6月份左右开始,用我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跑分”,当时我是通过一款国外名为“汇旺”的软件在里面看到的关于帮助赌博网站“跑分”有提成的业务,赌博网站不一样,提成有1.5%、1.8%、2.1%、2.2%,平均下来有1.9%的提成(帮助赌博网站转账10000元有190元的提成)。2021年7-8月份的时候,因为我和江某梅同居在一起,两个人生活压力、开支比较大,就借着用她的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跑分”,提成和我的银行卡一样的,平均下来也是1.9%的提成,当时赚到的提成用于我们两人的生活开支。2022年1月份的时候,江某花(江某梅的双胞胎妹妹)当时在某壬酒店隔离期间,通过微信视频联系江某梅,说没有钱,并在微信视频中问我她的银行卡是否可以通过转账来赚钱,因为她是平时和江某梅聊天知道我在用银行卡“跑分”赚钱,我当时就同意了,然后她就把银行卡提供给我,我就用她的卡继续帮助赌博网站“跑分”,当时提成是2%,我们两人平分1%的提成。2022年3月份的时候,江某花找到我,说她朋友有银行卡,问我要不要,我当时同意,然后江某花把李某党介绍给我,当时提成是8%,其中李某党是6%,我是1%,江某花也是1%,李某党的银行卡“跑分”的钱是比较杂,所以提成比较多,李某党的银行卡没有用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抓了,联系不上了。2022年4月7日我先从柬埔寨回国,因为要还车贷、房贷、信用卡,我就从2022年5月份开始直到2022年8月底左右为赌博网站进行“跑分”,平均下来有1.9%的提成。我名下银行卡比较多,我记的大概有15张左右用于给赌博网站“跑分”,你们公安机关对我银行卡进行止付、冻结的就是使用过的。用了江某梅、江某花分别有3、4张银行卡,用了大概有10多张银行卡,银行卡的开户名除了有李某党之外还有另外2-3人。我与赌博网站是在“汇旺”软件里面的人介绍的,当时里面有很多群聊,群聊里面有很多关于“跑分”的信息,通过加这些人的“飞机”APP的账号进行对接,在开始“跑分”之前,要先交押金,押金数额50000元,押金在“飞机”APP上通过内部渠道交到他们指定的美元账户内,交好押金之后就截图发到“跑分”的“飞机”群里,他们确认好之后,就会要我提供银行卡,他们就把赌博网站上要转账的钱转到我提供给他们的银行卡上,然后要我们把接收到转账的银行卡再转到他们指定的银行卡上,这些操作步骤都会发到“飞机”群聊里面,然后我又把接收到转账的银行卡里面的钱要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内的信息转发到我和江某花、李某党组建的“飞机”群里面,他们按照我发的信息进行操作转账,转到大概接近50000元的时候,不会超过50000元,赌博网站就会停止转账,然后把我们“跑分”的提成通过“飞机”软件内美元账户支付美元的形式和我结算,���算后,他会问我是否继续“跑分”,如果不跑就会把开始交的押金50000元退还,我就按照“跑分”的数额所对应得到的佣金和江某花、李某党分成。他们这种在最后一笔转账的时候扣除提成佣金的方式,我们都是商量了的,然后我和我的上家说了这个方式,我的上家也同意了。在用江某花的银行卡的时候,我和她说过是帮助赌博网站转账,但是这个转账的钱是经过几次转账后的钱,比较“干净”的钱,在用李某党的银行卡的时候,我和他说过钱是帮助赌博网站转账,但是比较杂、乱的,没有经过几次洗的钱。我的银行卡是我自己进行操作使用的,江某梅的也是她自己进行操作使用的,江某花的也是她自己进行操作使用的,李某党的也是他自己进行操作使用的。李某党是通过江某花介绍给我的,具体是哪里人我不清楚,我一开始是不知道他的名字,后来才知道名字的,因为江某花说是她朋友并且她只介绍了这一个人给我。我跑分是从2021年5月份到2022年3月份,2022年5月份到2022年8月份,这是大概的时间,中间在2022年4月份回国的,停掉了一个月。我名下的13张银行卡用于帮助赌博网站跑分。我总计获利19000元钱。

4.辨认笔录

(1)李某党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党辨认徐某、江某梅、江某花的辨认笔录。

(2)江某花的辨认笔录,证明:江某花辨认借自己银行卡转账的徐某。

(3)郝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郝某辨认徐某是跑分的上家。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装修工程合同,证明:被告人徐某在2019年5月开始在某某经营酒店及其他业务。公诉机关经质证认为,该份工程合同能够证实徐某在柬埔寨某某酒店的事实,该合同只能证明徐某前期开酒店,与供述中后来因为疫情期间无业互相矛盾。本院经查,仅该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徐某没有参与“跑分”等违法犯罪行为。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退赃凭证,证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9000元。经查,该退赃情况属实,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定性问题。被告人徐某辩称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经查,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转移的是犯罪行为所得,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了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以及证言李某党、江某花、电诈被骗人刘某、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可以判断出被告人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其转账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概括故意,被告人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跑分”团队仍加入,自己提供并联系、帮助李某党等人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套现、转账服务,短期内大量资金频繁进出以及获利金额明显偏高,其中已查实的涉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十余万元,其个人获利一万余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被告人徐某应对其联系、帮助他人转移犯罪金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徐某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六万余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从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党等人的证言、电诈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以及相关银行流水情况来看,被告人徐某联系并帮助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已转移的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属情节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徐某是否属从犯的问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徐某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但被告人徐某相较其上家而言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某是否构成坦白的问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存在翻供现象,但在本院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参照自首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定精神,可以对其认定为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存在翻供现象,但在本院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参照自首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定精神,可以对其认定为坦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对其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不一致的,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王跃华

人民陪审员 鄢庆萍

人民陪审员 涂维明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涂苏西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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